王炳军[1](2020)在《明朝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明朝中后期是中国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重要变革期,而隆庆时期是这一变革轨迹上的拐点。这个变革期之前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是以市舶司体制为核心。从唐朝的市舶使到宋元明的市舶司是主导海上贸易的管理机构。这个变革期之后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是以海关体制为核心,主要是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开放海禁、设立四海关开始。作为这个变革拐点的隆庆时期,被关注的往往是“隆庆开禁”,而这个拐点呈现出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是如何演变的,还缺乏对这一过程的充分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有二:一是结合明中后期的社会背景,对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描述;二是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是中国法制史上难得的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一次有效结合,这种结合的主体、程序和效果都值得关注。另外,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对当下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是在明朝中后期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相较明朝前期,明朝中后期海内外政治、社会和经济格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江南和华南的商业经济迅速发展,为东南海上贸易提供了物质基础。商业性农业得到很大发展,同时和出口商品相关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日益扩大,品种日益增多,产量不断上升。尤其是与丝绸相关的桑麻更是大面积种植。“富者田连阡陌,桑麻万顷。”“民力本射利,计无不悉,尺寸之堤必树之桑。”江南和华南出现大量的商业城镇和商人集团。南京、杭州、苏州、广州都是全国性的大商业城市,震泽、盛泽、王江泾、朱家角、双扬、黎里等镇都是连接各地商业中心的繁忙市镇。葡人东来对南海贸易圈产生了强劲的政治和经济冲击。葡人沿大西洋和印度洋进行征服并建立一系列殖民据点和商站,构建了以印度果阿为中心的海上帝国。1511年,葡人占领满刺加,随后力量向东南亚和东亚渗透。虽然强弩之末的葡人在中国和日本遭到挫败,但其强大的海上力量仍然是一个影响地方政治和经济格局的重要因素。葡人在印度洋沿岸与地方合作的经验被有效地利用到中国。在粤闽浙三地先后遭遇失败后,葡人学会了与中国地方政府合作。从与私人海商合作进行走私,到贿赂地方政府获得贸易许可,最终实现了澳门居留。葡人几乎垄断了中日贸易,而澳门成为葡人国际贸易航线上的重要一环。“长崎——澳门——满刺加”、“澳门——马六甲——果阿——里斯本”国际航线得以实现丝绸为主的中国商品得以世界流通。明朝中后期,尤其是在隆庆时期,明太祖朱元璋和明太宗朱棣缔结的“海禁—朝贡”体系日趋衰落。随着明朝军事力量的衰落和财政危机的加深,“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已经无力维持。军事力量的衰落导致海禁法难以有效执行,私人贸易由早期的绅商和散商逐步形成海商集团。而沿海势要巨室也作为“大窝主”介入,为蕃货的销售和中国商品的采购提供便利。海商集团、葡人和日本的海上力量和沿海“大窝主”所形成的海上私人贸易网络引发明政府的警惕,而海禁的严格执行却引发了嘉靖“大倭患”。所谓的嘉靖倭患实质上就是中国海商集团联合其他海上力量和沿海民众展开的海盗活动。“倭乱”消耗了明朝的经济和军事力量,引发朝野的反思和争论。最终形成“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共识。这样隆庆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就有了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变革条件。隆庆时期的海上贸易法可分为海禁法、朝贡贸易法、商舶贸易法和海上贸易习惯法。海禁法主要在《大明律》、《问刑条例》等刑事法律中规定。朝贡贸易法则主要在《大明会典》、则例中规定。海上贸易习惯法则是以东南亚为联结的印度洋和东亚为两核心的南海经济贸易圈中长期形成习惯和惯例。朝贡贸易法主要是“广中事例”和“月港体制”中形成的贸易法律制度,这是政府对私人贸易逐步认可的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法律制度,实质上也是制定法对习惯法的吸收。海禁法在明初是为防控张士诚和方国珍的余党而颁布,随着明朝统治的稳定,海禁成为维持政治稳定和强化明廷对海上贸易控制的工具。,地方在执行海禁法中出现“片板不许下海”的极端严苛的法律规定,引发海商铤而走险以武力对抗政府的海禁。因海禁影响到生存的沿海居民也纷纷接济或直接参与海上贸易。这样,明初构建的海禁防线被中外海上力量冲溃。明代朝贡贸易法是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奇葩。明之前,朝贡关系与海上贸易是分开的,海上贸易即市舶。明朝将朝贡关系与贸易关系即朝贡贸易。明朝朝贡贸易是“贡舶”,而“市舶”为非法。朝贡贸易在明初的确发挥了重要的政治作用,尤其是永乐时期,对于倭寇的防控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违反经济规律的“厚往薄来”原则使朝贡贸易注定难以长期维持。对于劳民伤财的朝贡贸易,从官员到皇帝都有了清醒的认识,但是基于祖制难违,加上明朝中后期军事和经济的衰落而缺乏维系朝贡体系的手段,也只能勉强维持下去。正德、嘉靖时期,地方财政危机和巨额军饷需求催生了商舶贸易的发展。弘治时期开始的“广中事例”和隆庆时期发展的“月港体制”应运而生。“广中事例”起始于对朝贡贸易贡使附带商品的抽分,随后地方官员将之实施于朝贡国非贡期的贸易和非朝贡国海商的贸易。隆庆时期是“广中事例”法律制度重要发展时期。尽管正德、嘉靖时期朝廷几次允许广州对商舶实施抽分,但又反复被否定。虽然嘉靖后期,葡人得以居留澳门,并形成了“澳门—广州”二元中心贸易模式,但主要是以索萨与汪柏的口头协议为基础,并没有得到朝廷的认可,甚至可以说朝廷对之并不知情。随着隆庆开禁,“广中事例”才得以被朝廷默认,并收取租金。“广中事例”在海上贸易法方面,主要以海道副使、市舶司和香山县官员及地方三司进行管理。在海上交易和税收方面,逐步出现“官牙”、“客纲客纪”、“揽头”等中介服务商,并代为地方政府执行税收。正如葡人游记所描述的,明朝中后期,已经出现朝贡贸易和商舶贸易的并存。朝贡贸易在广州市舶司的来远驿进行,即所谓“持有许可”的贸易。而非朝贡国的商人则在海道指定的“屯门”(南头)进行。这种朝贡贸易(贡舶)和商舶贸易(市舶)的并存,在清代海关贸易时得以延续。隆庆时期,“广中事例”形成了丈抽和征银的税收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实物抽分制。福建的“月港体制”始于隆庆开禁,形成了不同于“广中事例”的贸易体制和法律制度。隆庆时期,月港贸易管理机构为海防同知,并专理税收。后来为防止海防同知滥用权力,形成了海道、海防同知、督饷馆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和制约的运作机制。月港税收制度包括船引税、水饷、陆饷和加增饷。明中后期私人海上贸易兴起,在贸易中遵守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南海贸易圈在长期海上贸易中形成的习惯。除小额的现货交易外,在合同订立中普遍以特定的程序并采用书面形式。葡人游记、明人见闻录和类似于《初刻拍案惊奇》等文学作品,都有对明代私人海上贸易交易过程的描述。私人海上贸易是周期长、风险大、成本高的国际贸易。为防控风险,往往采用各种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比如以货物抵押,以人质担保,以财产和名誉为基础的综合担保。闽浙沿海的势要大家是私人海上贸易的“大窝主”,他们就利用自己的政治资源和经济实力,为海商集团提供中介服务。东南沿海地区的私人贸易形成了“歇家牙行”运行模式,往往也是由势要大家即所谓“大窝主”经营。这种中介服务融牙行、歇家的价格评估、客店住宿、货物运输和储存、代为交税等于一体。在隆庆开禁后,这种形式被官方认可和利用,这就是明后期的“三十六行”和清代的“十三行”的雏形。隆庆时期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万历时期的督饷馆体制、税收制度都是以月港体制为框架的进一步发展。郑氏集团在从1625到1683年长达近60年中,把持东南沿海的海上贸易。在具体海上贸易法上以月港体制为基础。郑氏集团的“牌饷”制就是对船引和水饷等月港税收制度为基础的创新。而郑氏的“五商制”是典型的“歇家牙行”模式。清代的海关制度是对传统的市舶司和海道、海防同知的职能利用形成的。而“十三行”更是明代的“官牙”、“客纲客纪”、“三十六行”中介服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李庆锋[2](2016)在《琴弦上的歌》文中研究表明第一部一位大学教授,一位古汉语学者,无意中翻开了鄌郚乐器的第一页……一20世纪1969年的秋天,萧风瑟瑟,旷野凄凄,一场突如其来的寒流,正席卷着中国的大地。胶济铁路,像一条颤颤蠕动的长蛇,匍匐在齐鲁大地上,通向苍茫的远方。阴历的九月二十九日早晨,一辆列车在青岛火车站发出了一声长嘶,顶着滚滚黑烟,缓缓驶出青岛。青岛,这个饱经沧桑的海滨城市,此时以一种刚毅的面容,目送着又一次分离的
姬凌辉[3](2015)在《清末民初细菌学的引介与公共卫生防疫机制的构建》文中指出在中国近代东西方文化交流史上,除了物质与制度方面的引入外,还有隐而不彰的知识与理论的交流,中国近代细菌学说史即是其中重要一环,对中国近代细菌学引入概况的探讨也是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近代知识与制度转型的题中之义。鸦片战争以前,中西医学仅仅是通过极少数耶稣会士互相交流,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条约口岸的逐渐建立和传教士医学传教行为的逐渐合法化和内地化,中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最先走向世界的一批国人在日记中对显微镜、细菌均有零散记载,细菌由此渐入国人视野。从鸦片战争到甲午中日战争之间,沿海地区的报刊、杂志等知识传播媒介和翻译馆、医学院校、书院等知识传授机构是细菌学知识的主要引介载体。1894年广东和香港发生的鼠疫检验了时人的防疫手段和观念。虽然鼠疫杆菌的发现消解了鼠疫的神秘感,但是在当时有限的医疗条件下,中西医未能有效控制疫情和病情,这反映出细菌学说形成初期尚未能影响当时的医疗技术。清末十年,教会创办的医学院校和留日学生对细菌学说译介所做出了巨大贡献,此时国人对细菌学知识的认识从单一走向复合。1910-1911年的东北鼠疫让东北成为了当时国际医学专家的实验场,东北鼠疫的防治与肺鼠疫杆菌的发现均具有国际性。瘟疫除了带给普通民众死亡的恐惧感之外,还带动了细菌学知识的传播和推广。新文化运动期间,人们对细菌学的认识已经从腺鼠疫杆菌、肺鼠疫杆等菌种扩大到对细菌的性质、分类、培养、作用等知识的系统把握,并呈现出由专业知识走向工农生产和日常生活的趋势。1917—1918年华北地区暴发了严重的腺鼠疫,虽然有东北鼠疫的防疫经验可资借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防疫工作窒碍难行。1919年中央防疫处正式成立,它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完整建制、系统运作的中央级卫生防疫机构。从组织结构上来看,中央防疫处从最初的“一处三科”演变为“一处二室三科”。虽然它在1919年全国性霍乱中仅能维持京畿一带的防疫工作,但是随着人事和职能的日益完善,其影响渐及全国。总之,清末民初细菌学的引介历经晚清政府、民初北洋军阀集团、南京国民政府等不同历史时期,其大体随清末民初历次重大疫情不断变动,与当时的国家与社会变迁亦有内在关联,在近代中国经历了从知识引介到制度构建的“在地化”过程,在中国大地上画出一张从通商口岸到东北三省,从东北三省到晋绥直隶,从晋绥直隶再到全国各地的文化版图。
马静[4](2011)在《台湾《醒报》词汇考察与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台湾与大陆同用汉语,但是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影响,两岸的一部分词语出现了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岸人民的交流。本文以台湾《醒报》新闻网“今日必读”栏目的新闻稿作为语料进行词汇考察与研究,对这部分语料进行分析梳理和观察,形成了《醒报》词表,并与大陆《现代汉语常用词表》作对比。根据所选语料和词表,从词形的角度进行考察。在两岸用词有差别的部分中,大陆和台湾的词汇在词形上存在四个方面的不同,即,词形完全相同所指不同、所指相同而词形有异、台湾特有词、台湾保存下来的旧词。本文从这三个方面,结合具体词,分析产生差异的类别,并结合具体例子,得出了结论,产生差异的词主要存在于外来词和新兴事物造词方面;在两岸用词相同的部分,主要集中在历史传承词和行业词,以及部分词形一致的外来词上。根据所选语料,并对照词表,在对比台湾与大陆词汇的不同和相同之处后,结合了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的相关知识,探究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历史的影响和台湾与大陆社会生活的不同。再结合语言的发展规律,认为一部分词汇会在两岸交流密切的领域得到融合,消除两岸交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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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of Doctor’s Thesis |
| 导论 |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 一、选题研究价值 |
| 二、相关概念说明 |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创新点和不足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 一、明代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相关社会背景的研究 |
| 二、明代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研究 |
| 三、葡人东来及与中国贸易关系的研究 |
| 第一章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变革的社会背景 |
| 第一节 东南地区商业发展及海上贸易通道 |
| 一、商品经济的发展 |
| 二、商业城镇与商人集团的兴起 |
| 三、东南沿海的主要贸易通道 |
| 第二节 葡人东来对东南海上贸易的影响 |
| 一、葡人东来的动力 |
| 二、葡人印度洋海上贸易控制权的实现 |
| 三、葡人与中国的贸易冲突与合作 |
| 四、葡人东来的影响 |
| 第三节 朝贡贸易体系的衰落 |
| 一、明朝的朝贡贸易体系 |
| 二、明朝中后期朝贡贸易体系的衰落 |
| 第四节 私人海上贸易的繁盛 |
| 一、私人海上贸易兴起的原因 |
| 二、私人海上贸易的盛况 |
| 三、私人海上贸易的影响 |
| 第五节 二百年海禁政策的反思 |
| 一、隆庆之前的二百年海禁 |
| 二、海禁与嘉靖大倭患 |
| 三、“禁海”与“开海”之争 |
| 第二章 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法的渊源 |
| 第一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的刑事法源 |
| 一、《大明律》 |
| 二、《问刑条例》 |
| 三、榜例 |
| 第二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的行政法源 |
| 一、《大明会典》 |
| 二、则例 |
| 第三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的民事法源 |
| 一、民法 |
| 二、习惯法 |
| 第四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冲突的合理解释 |
| 一、隆庆开禁与律例的冲突 |
| 二、法律冲突原因分析 |
| 三、海上贸易法冲突的解释 |
| 第三章 隆庆时期的海禁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隆庆时期海禁法律制度 |
| 一、隆庆之前海禁法的制定 |
| 二、海禁法律制度的特征 |
| 第二节 海禁法的评价 |
| 一、海禁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 |
| 二、海禁法存在合理性 |
| 三、海禁法缺乏变通 |
| 第四章 从朝贡贸易法到商舶贸易法 |
| 第一节 隆庆时期的朝贡贸易法律制度 |
| 一、朝贡贸易的管理机构 |
| 二、朝贡贸易管理制度 |
| 三、朝贡贸易制度的实施和评价 |
| 第二节 “广中事例”的商舶贸易法 |
| 一、“广中事例”的形成 |
| 二、“广中事例”贸易法的内容 |
| 三、“广中事例”贸易法的实施 |
| 第三节 “月港体制”的商舶贸易法 |
| 一、“月港体制”的形成 |
| 二、“月港体制”贸易法内容 |
| 三、“月港体制”贸易法的实施 |
| 第五章 隆庆时期私人海上贸易习惯法 |
| 第一节 私人海上贸易的贸易模式 |
| 一、将私人贸易设法嵌入朝贡贸易 |
| 二、利用“广中事例”和“月港体制”实施贸易 |
| 三、组织海上走私贸易 |
| 四、中国海商集团兴起后的私人海上贸易 |
| 第二节 私人海上贸易主体 |
| 一、私人海商主体 |
| 二、私人海商组织形式 |
| 三、中介服务主体 |
| 第三节 海上私人贸易合同 |
| 一、合同的订立 |
| 二、合同的履行风险 |
| 三、合同履行的担保 |
| 第四节 私人海上贸易纠纷解决 |
| 一、南海贸易圈的海上贸易解决惯例 |
| 二、明代私人海上贸易纠纷解决途径 |
| 三、海禁背景下的私人海上贸易纠纷解决困局 |
| 第五节 隆庆时期私人海上贸易新趋势及影响 |
| 一、隆庆开禁后的贸易新趋势 |
| 二、隆庆开禁后的法律影响 |
| 第六章 隆庆时期东南海上贸易的法律制度特点 |
| 第一节 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变革特征 |
| 一、隆庆时期贸易实践的变革 |
| 二、法律思想变革 |
| 三、法律制度变革 |
| 第二节 多元利益集团互动推动立法 |
| 一、国际力量的积极影响 |
| 二、海商集团的积极争取 |
| 三、势要巨室的“穿针引线” |
| 四、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 |
| 第三节 隆庆海商贸易法律制度的局限 |
| 一、立法思想:祖制基础上的有限变革 |
| 二、开禁的范围和程度局限 |
| 三、存在缺陷的发展 |
| 第七章 隆庆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启示 |
| 第一节 隆庆时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 一、对明朝后期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 二、对郑氏集团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 三、对清代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 |
| 第二节 隆庆海上贸易法律制度的启示 |
| 一、海上贸易法制建设中政治与经济的平衡 |
| 二、海上贸易法制建设中的政府与商人角色的合理定位 |
| 三、海上贸易法制建设中国家与商人的利益平衡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旨趣 |
| 二、研究现状 |
| (一) 医疗史的兴起 |
| (二) 细菌学说史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选题价值及主要内容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选题价值 |
| (三) 主要内容 |
| 第一章 鸦片战争前后中西医学概况与早期出洋国人的观察 |
| 一、鸦片战争前后西方公共卫生学 |
| 二、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医学 |
| (一) 温病学说的形塑和发展 |
| (二) 医事制度、医学教育与分科 |
| 三、如蝎如蟹:使西日记中的观察 |
| 四、小结 |
| 第二章 甲午战争前后细菌概念的引介与通商口岸防疫的改进 |
| 一、19世纪中后期通商口岸传教士对细菌概念的引介 |
| (一) 通商口岸医学传教士对细菌概念的译介 |
| (二) 通商口岸非医学传教士对卫生知识的译介 |
| 二、避疫·检疫·治疫:1894年香港鼠疫与鼠疫杆菌 |
| (一) 1894年香港鼠疫与港口检疫的推行 |
| (二) “气”与“细菌”:中西医抗击鼠疫的不同方法 |
| 三、小结 |
| 第三章 清末新政时期细菌学知识的传授与东北鼠疫的防疫实践 |
| 一、清末教会医学院校对细菌学的传授和留学生的译介 |
| (一) 教会医学校的细菌学教育 |
| (二) 留学生对细菌学的译介——以留日学生为中心 |
| 二、细菌学与宣统鼠疫期间东北的卫生防疫 |
| (一) 鼠疫、报刊与知识:《盛京时报》中的细菌学 |
| (二) 《奉天万国鼠疫研究会议报告》中的细菌学 |
| 三、小结 |
| 第四章 新文化运动时期细菌学知识的推广与晋绥鼠疫的防控 |
| 一、新文化运动时期细菌知识的推广 |
| (一) 细菌学专业知识的译介 |
| (二) 细菌学知识与生产、生活之关系 |
| 二、1917-1918年鼠疫的防治与新文化运动时期防疫观 |
| (一) 1917-1918年鼠疫防控与交通遮断 |
| (二) 清洁与消毒:以《大公报》为中心 |
| 三、小结 |
| 第五章 中央防疫处的设置与细菌学知识传播和实践的一体化 |
| 一、中央防疫处的设立及沿革 |
| 二、中央防疫处防治传染病与细菌学知识的应用 |
| (一) 上海与京畿:1919年霍乱防治的两个面相 |
| (二) 预防传染病与接种疫苗 |
| 三、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硕士)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序言 |
| 1.1 研究对象、目的及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3 语料来源、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 1.3.1 语料来源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研究内容 |
| 第2章 《醒报》词汇统计与分析 |
| 2.1 《醒报》词表 |
| 2.1.1 《醒报》词表的获取 |
| 2.1.2 《醒报》词表分析 |
| 2.2 《醒报》词表与大陆《现代汉语常用词表》对比分析 |
| 2.2.1 《醒报》词表与《现代汉语常用词表》存在差异的部分 |
| 2.2.2 《醒报》词表与《现代汉语常用词表》相同的部分 |
| 第3章 《醒报》与大陆存有差异的词汇的分析 |
| 3.1 词形完全相同所指不同 |
| 3.1.1 使用范围有大小之别 |
| 3.1.2 所指对象有别 |
| 3.1.3 感情色彩发生变化 |
| 3.1.4 由缩略语产生的词形相同的词 |
| 3.2 所指相同而词形有异的词语 |
| 3.2.1 外来词的差异 |
| 3.2.2 词序相反 |
| 3.2.3 语素相近 |
| 3.2.4 新兴事物命名不同造成词形不同 |
| 3.2.5 由于缩略造成的词形略有不同 |
| 3.3 台湾特有词 |
| 3.3.1 社会制度的不同产生的特有词 |
| 3.3.2 具有特色的社会生活产生的特有词 |
| 3.4 台湾保留下来的旧词语 |
| 第4章 《醒报》新闻用词中与大陆普通话用词的相同部分 |
| 4.1 历史传承词 |
| 4.2 使用一致的外来词 |
| 4.2.1 来源于英语的外来词 |
| 4.2.2 来源于日语的词 |
| 4.3 行业词采用一致的用法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