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茹娜[1](2021)在《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在《劳动法》之中为数不多不利于劳动者的制度,需引起重视。该制度设立之目的在于平衡对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对由此受限的劳动者之自由择业权的保护。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很难把握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且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这种情况更为严峻。虽然较多,甚至是过剩的竞业限制完成了其对用人单位之商业秘密的保护,可是从反面看却过于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过少的限制虽然没有过多的干涉劳动者的职业选择,但是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有所不利。所以确保竞业限制的适当性,把握其中的平衡是整个制度的核心,是检验此制度最重要之准则。鉴于在司法实务中对劳动法与民商法之竞业限制未作明确区分,笔者首先对劳动法之竞业限制的概念作了界定并明确了其与民商法之竞业限制的区别。其次,通过对司法案例中的数据进行统计的方式归纳、总结了在实务中存在的有关竞业限制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立法指出了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及其原因。最后,针对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结合域外的先进经验和学者的观点,提出了较为具体且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完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并确保其中有关主体、期限以及业务和地域范围的约定更为合理、有关违约金和补偿金给付标准更为明确等。此外,在完善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应是在充分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
陈亚云[2](2021)在《论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文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竞争也愈来愈激烈,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优秀的人才是用人单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竞业限制制度是指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段时期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竞业限制制度主要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等类别,并通过引用一些实践中的案例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进行了相关的区分。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进一步的探究,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是权利义务平衡理论、权利限制理论以及契约理论。与此同时,竞业限制制度本身具有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价值。通过从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这几个层面对于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对于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界定模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对于商业秘密过度保护等原因,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目前还存在竞业限制范围的规定未细化、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不明确、违约责任适用规则不合理、违约金的规定不合理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竞业限制的适用采取相对来说比较谨慎、严格的态度,英国对于竞业限制只承认合理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美国对于竞业限制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而是由各州依照司法判例进行立法,并制定了“蓝铅笔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业限制制度更加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德国相关立法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且法官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认定十分严格;法国法官拥有独特的“修改权”可以根据已有经验对竞业限制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改。我国可以从以上国家严格适用竞业限制制度、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倾斜保护劳动者、赋予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这几个方面总结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并且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的成功经验与做法。通过借鉴和参考一些国家对于竞业限制制度成功且有效的做法,对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细化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审查劳动者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确实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商业秘密、劳动者是否有解除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劳动者是否有能力且有披露的不良动机这几方面。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应当以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为标准,期限范围应当根据行业具体情况灵活界定。第二,完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实践中衍生出来的非现金支付等几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或许同样也可以被采纳。第三,完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规则,用人单位若违约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新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恶意侵犯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形也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第四,设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上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具体事项时要综合考量劳动者在经济层面上的实际承担能力以及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得约定过高数额的违约金。第五,健全集体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在竞业限制中的适用,加强工会组织以及企业组织的建设,使得用人单位在市场中更加规范化且制度化的运作,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浩霞[3](2021)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步入高科技时代,技术型人才的作用越发重要,以技术为主导的各大企业展开对人才的激烈争夺。现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加剧了人才的流动。而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如果对其不进行规制,将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纠纷呈逐年递增趋势。“竞业限制”对保护商业秘密和限制员工跳槽有一石双鸟之功,也就是说竞业限制一方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了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过于笼统,例如对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违约金的性质和支付标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并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这些导致实践中无法有效约束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竞业限制纠纷,还会涉及到新用人单位,但是关于新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立法中也未明确规定。据此,为了研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问题,选取了经济相对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区共计368篇裁判文书,经限定一些条件筛选出70篇判决书。通过汇总70篇判决书,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归责以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责任承担来讨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民事法律责任。提出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有豁免的权利,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对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主张。据此,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进一步完善竞业限制的立法规定,最大限度发挥竞业限制制度的规范作用,从源头上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指导实践,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正当竞争。
贾宇晨[4](2021)在《企业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实证研究》文中认为
邓恒[5](2021)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考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为研究范式》文中认为竞业禁止在我国的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难以适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要。为了破解现实困境,同时厘定一些理论和概念误区,有必要回归到制度的理论拷问,通过对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的再思考,获得更深刻的理解和认知,为制度的完善和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铺垫。此外,竞业禁止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得以修正,其理论基础有着丰厚的内涵。本文尝试从伦理学、法理学以及经济学的多视角对其进行体系化阐述和研究,借此为理论和实务提供正向的启示,并且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高赫阳[6](2020)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研究 ——基于2013-2019年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往往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随着该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愈发广泛,司法裁判中的竞业限制纠纷也日渐增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解决竞业限制纠纷的先决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位,各级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协议的效力认定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导致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发生。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意义与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条件。第二部分为本文的创新部分,笔者梳理分析2013-2019年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相关案件,提炼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从竞业限制协议的保护客体、对象、领域、地域、期限以及补偿金条款对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与评价。第三部分为域外考察,梳理分析域外关于合理审查原则、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的效力认定原则和关于各个要素判断标准的具体规则的经验,并对上述经验进行总结,得出引入合理审查原则、明确认定标准和补偿金效力规定的启示。第四部分为法律建议,针对司法裁判中的现存问题,结合域外先进经验的启示,提出司法适用的完善经验。首先,明确司法裁判过程中应当秉承的原则,包括合理审查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其次,明确各要素对协议的效力影响,区分必备性要素和参考性要素。最后,明确合理性审查的动态标准和考量因素,从而有效的指导具体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活动。
和臣芳[7](2020)在《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劳动力流动的增加,企业之间的人力资源争夺战愈演愈烈,优秀的劳动力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更是企业之间相互争夺的对象,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措施。然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概括,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违约金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未明确规定,在当下社会中无法有效约束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发生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时,往往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新用人单位,而关于新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仍是空白。因此,如何从立法角度出发,完善竞业限制的立法规定,最大限度发挥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制作用,从源头约束当事人遵守协议约定,以便减少劳动纠纷,同时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责任,成为了研究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最大的动因。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旨在追求劳动者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然而缺乏具体可行的立法规范,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四章的探讨,在立法方面完善了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规定,分情况讨论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提出在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的观点,并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出主张,以期能够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方面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通过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更能促进市场中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及公平竞争。
杨子樱[8](2020)在《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核心,一旦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仅是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中最常见的一类人,其往往会在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便利条件窃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实务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界定的不是很清楚;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其不单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涉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内容;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时,在审理上是选择“刑事保护优先”还是“民事保护优先”往往存在争议;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协调也不好把握。因此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法律认定、以及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的平衡三个角度入手。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具体内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上,打破“先刑后民”的原则,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协调上,对普通员工侵权以劳动合同法来进行维权,对高管侵权以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认定标准来进行维权;在员工择业自由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两者关系上,使用合理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来对两者利益进行协调。通过对国内案例的整理,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以期有效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促进有关商业秘密的专有技术共享、减少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投入。
马蕊[9](2020)在《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带来了更频繁的人才流动和更先进的技术经验。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之间的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因此,用人单位越来越重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以提升其竞争优势,竞业限制制度正是达成这一目的的有效策略。从实践角度分析,除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的离职竞业限制外,在职竞业限制也越来越多地在实践中被应用,成为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应承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司法实践中对该义务的性质也莫衷一是;从立法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提出法律不禁止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正因为实践中对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广泛做法以及相关不禁止该义务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制度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着重探讨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正当性以及具体的适用问题。本文在真实案例的指引下,对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在职竞业限制当前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并参考国外先进的制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建立并完善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
俞安迪[10](2020)在《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探究》文中研究指明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一直是竞业限制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但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国家层面的规范所设立的标准在过于宽松和过于刚性两端徘徊,地方层面的规范所确定的标准无法统一,这使得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整体来说较为混乱,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引发诸多争议。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作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手段,其功能的发挥也影响着竞业限制制度目的的实现。有鉴于此,笔者拟对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作番探讨,以期在立法和司法上对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和适用有所助益。第一部分,通过对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关于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界定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基本概念以及基本性质。本文认为应当根据主体分类对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性质进行多角度的定位。对于劳动者来说,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性质是对劳动者原工资收入减少之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性质是其维护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对价。第三部分,通过梳理离职竞业限制内部的价值冲突并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现状,论述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规范功能。第四部分,梳理了关于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规范现状,提出现行法下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规则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层面规定不足,地方层面规定效力层级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模式单一;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效力不明。第五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现行法下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实务特点和司法实践现状。实践中,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受偿主体层次存在明显分层差别,补偿约定不规范仍然十分普遍以及不合理补偿约定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裁判机关是如何适用现行法中的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第六部分,针对现行法下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存在的不足,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完善。规范层面,在保留现有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受偿主体内部分层的现状,补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以其“原工资减损之差额”作为补偿标准。同时,明确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低标准的效力,即经济补偿低于最低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无效。在司法层面,转变裁判人员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裁判理念,同时引入“劳动者原收入水平”、“劳动者离职原因”以及“劳动者其他的工作经历、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债务情况”等参考因素,规范裁判机关对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适用规则。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劳动法上竞业限制的概念界定 |
| (一)劳动法上竞业限制的定义 |
| (二)劳动法上竞业限制与民商法上竞业限制的区别 |
| 1.保护的法益不同 |
| 2.义务来源不同 |
| 3.义务履行期间不同 |
| 二、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司法案例分析 |
| (一)司法案例数据分析 |
| (二)司法案例争议焦点 |
| (三)法院裁判观点汇总 |
| 1.争议焦点为请求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司法案例 |
| 2.争议焦点为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司法案例 |
| 3.争议焦点为请求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效力的司法案例 |
| 4.争议焦点为请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是履行义务的司法案例 |
| 5.争议焦点为基本要素的认定的司法案例 |
| (四)案例引出的问题 |
| 三、我国劳动法竞业限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一)我国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 1.竞业限制条款基本要素范围模糊 |
| 2.对于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不明确 |
| 3.对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确 |
| 4.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不明确 |
| (二)我国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大多数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低 |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不平等 |
| 3.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必备要素规定不明确 |
| 四、完善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的几点建议 |
| (一)完善竞业限制基本要素的认定 |
| 1.明确主体适格的认定标准 |
| 2.合理认定竞业限制期限 |
| 3.界定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 |
| 4.灵活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
| (二)完善竞业限制违约金、补偿金的给付标准 |
| 1.完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并规定违约金最高数额 |
| 2.完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标准 |
| (三)完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标准 |
| 1.明确补偿金是否是协议有效的条件 |
| 2.明确用人单位违约时协议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竞业限制制度概述 |
| (一)竞业限制制度的概念 |
|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特征 |
| (三)竞业限制制度的分类 |
| 1.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 |
| 2.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
| 3.同业竞业限制和兼业竞业限制 |
| (四)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
| 1.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
| 2.适用主体法律地位不同 |
| 3.责任承担内容不同 |
| 4.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
| 二、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分析 |
| (一)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 |
| 1.权利义务平衡理论 |
| 2.权利限制理论 |
| 3.契约理论 |
|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 1.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 |
| 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3.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 4.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 三、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
| (一)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现状 |
| 1.法律层面 |
| 2.司法解释层面 |
| 3.地方性法规层面 |
| (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 1.竞业限制范围的规定未细化 |
| 2.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不明确 |
| 3.违约责任适用规则不合理 |
| 4.违约金的规定不合理 |
| (三)竞业限制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 1.对于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的界定模糊 |
|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不平等 |
| 3.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过度保护 |
| 四、域外竞业限制制度立法及启示 |
|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竞业限制的立法 |
| 1.对竞业限制采取审慎的适用态度 |
| 2.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
| 3.“蓝铅笔原则”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 |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竞业限制的立法 |
| 1.必须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 |
| 2.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3.对于竞业限制的认定十分严格 |
| 4.法官拥有独特的“修改权” |
| (三)域外竞业限制制度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 1.严格适用竞业限制制度 |
| 2.建立合理性审查规则 |
| 3.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
| 4.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 五、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 |
| (一)细化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 |
| 1.细化主体范围 |
| 2.细化行业范围 |
| 3.细化地域范围 |
| 4.细化期限范围 |
| (二)完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
| (三)完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规则 |
| 1.明确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
| 2.明确劳动者与存在恶意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
| (四)设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
| 1.以劳动者所获经济补偿金作为主要参考标准 |
| 2.违约金数额不应过分高于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
| (五)健全劳动集体合同制度 |
|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
| 2.加强企业组织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 第一章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典型案例及问题 |
| 第一节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典型案例 |
| 第二节 案例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 一、案例分析 |
| 二、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
| 第二章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 |
| 第一节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责任的学理分析 |
| 一、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 |
| 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
| 第二节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及归责 |
| 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及归责 |
| 二、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及归责 |
| 三、新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认定及归责 |
| 第三节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承担 |
| 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承担 |
| 二、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承担 |
| 三、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 |
| 第三章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完善和豁免 |
| 一、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性质和标准 |
| 二、确定在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有效 |
| 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 |
| 第二节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完善 |
| 一、确定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离职前一年平均工资的30%-100% |
| 二、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违约责任 |
| 第三节 规定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及承担比例 |
| 一、规定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
| 二、确定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比例不低于70%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意义与目的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规则 |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争议案件样本基本情况 |
| 一、争议案件的总体概况 |
| 二、案件争议焦点梳理 |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裁判的审查要素分析 |
| 一、保护客体 |
| 二、限制对象 |
| 三、限制领域 |
| 四、限制地域 |
| 五、限制期限 |
| 六、补偿金条款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经验与启示 |
| 第一节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
| 一、合理审查原则 |
| 二、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
| 第二节 域外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具体规则 |
| 一、保护客体 |
| 二、限制对象 |
| 三、限制领域 |
| 四、限制地域 |
| 五、限制期限 |
| 六、补偿金条款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确立裁判原则 |
| 一、合理审查原则 |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 三、契约自由原则 |
| 第二节 确立效力必备性要素 |
| 一、保护客体 |
| 二、补偿金条款 |
| 第三节 确立效力参考性要素的合理标准和考量因素 |
| 一、限制对象 |
| 二、限制领域 |
| 三、限制地域 |
| 四、限制期限 |
| 五、补偿金数额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研究 |
| 2、劳动者违约责任研究 |
| 3、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1、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研究 |
| 2、劳动者违约责任研究 |
| 3、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研究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 (二)比较分析法 |
| (三)文本分析法 |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 (一)创新点 |
| (二)不足 |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学理思考 |
| 第一节 竞业限制制度之学理思考 |
| 一、竞业限制概念之界定 |
| 二、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 |
| 三、竞业限制制度的法益冲突 |
| 第二节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学理思考 |
|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性质 |
| 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 |
| 三、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 第二章 我国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未规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
| 一、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范围标准 |
| 二、未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
| 第二节 未全面规定劳动者违约责任 |
| 一、未明确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及标准 |
| 二、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存在争议 |
| 第三节 未明确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及其赔偿比例 |
| 第三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经验 |
| 第一节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 |
| 第二节 劳动者违约责任之域外立法 |
| 第三节 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之域外立法 |
| 第四章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责任之立法完善 |
| 第一节 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
| 一、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标准 |
| 二、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责任 |
| 第二节 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及其豁免 |
| 一、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及标准 |
| 二、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解除 |
| 三、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则劳动者违约责任豁免 |
| 第三节 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及承担比例 |
| 一、规定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
| 二、明确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承担比例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修改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
| 1.1.2 员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群体 |
| 1.1.3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范畴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维护商业道德 |
| 1.2.2 促进专有信息共享 |
| 1.2.3 减少商业秘密保护投入 |
| 1.3 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
| 2.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修订的主要内容 |
| 2.1.1 商业秘密内涵的变化:增加商业信息 |
| 2.1.2 商业秘密侵权形式的变化:增加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教唆等 |
| 2.1.3 保密义务来源的变化:增加法定保密义务 |
| 2.1.4 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主体的变化:增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1.5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举证责任减轻 |
| 2.1.6 赔偿方式的变化:惩罚性赔偿 |
| 2.1.7 赔偿额度的变化:赔偿上限提高 |
|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
| 2.2.1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
| 2.2.2 “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 |
| 2.2.3 “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
|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 2.3.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
| 2.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 |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
| 3.1.1 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 |
| 3.1.2 与劳动合同法约定保密义务的协调 |
| 3.1.3 与公司法高管忠诚义务的协调 |
| 3.1.4 小结 |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 |
| 3.2.1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
| 3.2.2 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评析 |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 |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协调 |
| 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存在冲突 |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限制规定涉及的员工类型 |
| 4.3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协调路径 |
| 4.3.1 明晰员工范围 |
| 4.3.2 合理规定期限 |
| 4.3.3 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 5.1 研究结论 |
| 5.1.1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
| 5.1.2 商业秘密保护中员工责任竞合 |
| 5.1.3 商业秘密保护应打破“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 |
| 5.1.4 商业秘密保护需兼顾员工择业自由 |
| 5.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一)案情简介 |
| 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诉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2.赵某诉南通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 3.陶某诉江苏科技创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 (二)案例分析 |
| (三)实践反思 |
| 二、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理论概述 |
| (一)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概念及特征 |
| 1.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概念 |
| 2.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的特征 |
| (二)在职竞业限制与相关概念辨析 |
| 1.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竞业限制的比较分析 |
| 2.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与董监高法定竞业限制比较分析 |
| 3.在职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比较分析 |
| 4.在职竞业限制与兼职行为比较分析 |
| (三)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制度设定的目的及意义 |
| 1.侧重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 2.侧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 三、域外在职竞业限制制度比较考察与启示 |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竞业限制制度 |
| 1.英国将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视为默示义务 |
| 2.美国采取附带竞业限制条款的集体劳动合同 |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业限制制度 |
| 1.德国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忠实义务 |
| 2.日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
| (三)国外竞业限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四、我国在职竞业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在职竞业限制制度无明文规定 |
| (二)在职竞业限制制度的义务主体不明确 |
| (三)在职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缺乏统一标准 |
| 1.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缺乏明确标准 |
| 2.经济补偿金条款效力不明确 |
| 3.违约金数额的适用规定不明确 |
| 五、完善我国在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建议 |
| (一)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在职竞业限制制度 |
| (二)明确在职竞业限制的义务履行主体 |
| 1.普通劳动者 |
| 2.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
| (三)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明确化 |
| 1.认定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
| 2.建立并完善在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制度 |
| 3.建立并完善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制度 |
| (四)规定在职竞业限制三方主体维权途径 |
| 1.原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救济手段 |
| 2.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3.劳动者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文献综述 |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基本性质 |
| (一)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内涵 |
| (二)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基本性质 |
| 三、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理论基础 |
| (一)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法理依据 |
| (二)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功能定位 |
| 四、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现行规范与问题 |
| (一)国家层面规范的缺失 |
| (二)地方层面规范的混乱 |
| (三)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现行规范的问题 |
| 五、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实证考察 |
| (一)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约定的实务特点 |
| (二)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效力问题 |
| (三)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问题 |
| 六、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完善建议 |
| (一)规范层面:完善现有标准,明确标准效力 |
| (二)司法层面:转变裁判理念,规范补偿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期刊类 |
| (三)裁判文书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