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丰荣[1](2021)在《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解释论》文中提出悬赏广告在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一直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解释论的方法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进行统一认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现有的《民法典》作出准确的裁判,避免同案不同判,对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路畅[2](2021)在《单方允诺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民法典》第499条的分析》文中认为单方允诺作为债的产生原因之一,在我国近现代民法债法的研究中一直备受忽视和冷遇,然其所蕴含的理论与制度价值亟需挖掘。在民法债法体系的构建中,单方允诺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已遭遇重大挑战。大多数民法债权专着中偏重于对合同等受到普遍认可的债因进行详尽研究。不少着作直接将单方允诺剔除出债的产生原因或者根本不提及单方允诺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单方允诺制度的建设尚未形成体系,无论是其理论研究抑或立法现状,都极为单薄与零散。单方允诺类型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颇为争议,主要有单独行为说与契约说两大观点,那么,究竟哪种观点更适合悬赏广告的理论支撑和规则运行?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本文在探讨单方允诺主要内容时着重着墨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究竟采用何种学说的争议进行优劣分析。通过论证的过程,最终可以看出,采单独行为说既能够发挥悬赏广告制度运行的技术优势,还可体现出悬赏广告蕴含的法理优势。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的颁布,以其第499条首次将单方允诺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是立法对单方允诺制度推动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单方允诺制度被认识和发掘的重要节点。《民法典》第499条对悬赏广告争议的处理起指导作用,但仅依靠第499条无法对于单方允诺制度产生的争议进行完整归纳。鉴于此,本文将基于对《民法典》第499条的分析,试图对单方允诺的立法规定提供建议,从单方允诺制度体系的建构上看,不仅应在我国《民法典》中将单方允诺确定为一个债因,还应尽可能使单方允诺之债的内容详细而具体并形成可以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
沈佳琳[3](2017)在《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悬赏广告由于其具有结果有效性、有偿性和行为人不固定性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普通悬赏、公务悬赏、优等悬赏等。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现行法尚未对悬赏广告的相关问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遇到疑难复杂的问题时难以进行很好处理。本文以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他国关于悬赏广告问题的立法经验为基础,以两个比较典型的悬赏广告案例为研究与分析的基点,探讨我国悬赏广告问题面临的困境,提出一些浅薄的分析与意见。文章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详述“孙某诉邢某悬赏纠纷”案和“王某诉朱某还包纠纷”案的主要情况,同时将两个法律实案的判决情况进行简短的叙述。从而归纳出有关于悬赏广告的几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同时也是对于悬赏广告而言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第二部分,分析悬赏广告的基本问题。内容主要是悬赏广告的概念以及构成,并且着重分析了悬赏广告的性质问题。对当前存在的两个主流的争议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进行阐述,评析了两种观点的优缺点。综合分析二者而言,笔者觉得“单方行为说”更加能让人信服。第三部分,结合两个案件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以及法院的判决,对与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相关的真意保留与戏谑行为进行了分析。这部分包括二者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问题。对于真意保留,通常情况下法律应对其做出有效的认定;而对于戏谑行为,法律应通常对其做出无效的认定。第四部分,结合两个案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对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这里包括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和悬赏人的撤销权。针对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分析了多人达到悬赏广告要求时报酬的分配以及无报酬请求权的情形;对于撤销权,则是在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的前提下,对撤销的时间与方式提出一些见解。
陈宇驾[4](2016)在《我国刑事悬赏启动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针对我国目前刑事悬赏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期望通过以小见大的方式,从两个微观案例说起,将刑事悬赏制度中有关启动制度的相关问题加以系统说明。在本文所列举的两个案例中,刑事悬赏启动主体之间的权限范围十分模糊,没有一个可以参照的具体规范标准,导致群众对刑事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及我国刑事侦查的公平性产生了质疑,本文试图就此问题展开,建立一种“依职权,依申请”的刑事悬赏二元主体启动制度。通过对刑事悬赏启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对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进行相关界定,为建立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刑事悬赏启动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本文认为刑事悬赏应当为一种刑事司法行为,而非单纯的民事行为,针对不同案件性质进行区分对待,进而规范刑事悬赏的启动形式,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期待建立“依职权,依申请”的刑事悬赏二元主体启动模式,同时对刑事悬赏二元主体启动模式下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以期对解决刑事悬赏启动问题有所帮助。第一部分:刑事悬赏实例与争议焦点。首先针对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悬赏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挑选了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例,从而引出我国刑事悬赏法律性质模糊,启动主体缺乏适当规制,以及启动制度不规范的现状。第二部分:对刑事悬赏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首先分析悬赏的法律性质,然后由此展开进一步明确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为下文刑事悬赏启动制度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悬赏现状进行剖析。通过对我国刑事悬赏的历史沿革、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刑事悬赏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对刑事悬赏启动主体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构建刑事悬赏二元主体启动模式的建议。包括侦查机关依职权启动与受害人依申请启动两种启动模式,并对二元启动主体结构下的刑事悬赏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邵黎[5](2014)在《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立法未对悬赏广告性质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依据,本文通过对悬赏广告"契约说"及"单方行为说"进行分析,认为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契约说"更加合理。
李百林[6](2013)在《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表明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悬赏广告的合法性,但因为悬赏广告的其他问题没有法律规制,所以当实务中出现纠纷时仍难以应对。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举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与思考,以翼对将来的法律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悬赏广告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以及目前的研究现状。第二章叙述了悬赏广告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及立法现状,并把其与近似概念进行了界定,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悬赏广告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章在比较分析两种主流学说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各有利弊,但从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体例的安排以及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其性质的态度出发,主张契约说更符合民法原理,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契约说基础上又着重分析了其效力内容。主要探讨了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的撤销权以及是否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经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行使撤销权须同时满足“撤销悬赏广告要以与悬赏广告发布等同或相似的方式作出,撤销的通知应在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前作出”这两个要件;最后,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否认了悬赏广告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章对完善悬赏广告制度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黄敬微[7](2013)在《悬赏广告的形式问题研究 ——以“白平诉阎崇年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摘要: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悬赏指定行为的相对人支付报酬的单方意思表示,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悬赏广告的形式包括三个部分,即悬赏广告发布人、悬赏广告发布形式、悬赏广告发布方式。悬赏广告发布人指悬赏广告人或者为悬赏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后者与悬赏广告人之间为广告发布合同关系,而非代理关系。悬赏广告发布形式是指一切能够达到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悬赏内容的广告发布形式,除一般常见的广告形式外,还应包括口头形式、新闻报道形式等。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悬赏广告中,可以应用“推定”和“沉默”两种默示的悬赏广告发布方式。同时,为保护悬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特定悬赏广告中,因广告人的失误使得悬赏广告得以发布,并且悬赏相对方据以相信悬赏广告真实成立的,即使广告人悬赏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亦应承担与意思表示真实相同的法律后果。基于上述法律理论,应认定“白平诉阎崇年悬赏广告纠纷案”中争议的悬赏广告成立。在我国悬赏广告的未来立法完善上,应明确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细化悬赏广告发布形式、强化信赖利益保护。
徐小铂[8](2012)在《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第一部分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性质进行概述。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因此,关于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议。笔者通过对比不同学者的观点,介绍了悬赏广告的定义,以及当前我国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为悬赏广告问题研究提供了比较翔实的背景资料。在对悬赏广告基本问题分析的过程中,运用了分析法学、比较法学、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对悬赏广告的涵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针对有代表性的几类悬赏广告进行了分类阐述。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以及资料的分析汇总,明确了悬赏广告的概念、法律性质,为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的研究定下基调。本文第二部分对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撤销问题进行分析。以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为突破口,对悬赏广告的各要件进行分析,以肯定悬赏广告的可撤销性为思维进路,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悬赏广告的要件及撤销权的问题进行了应然性和实然性分析。在悬赏广告的要件方面,通过分析悬赏广告各要件与司法实践的联系,明确了悬赏广告成立时应具备什么样的形式;悬赏广告撤销的问题,立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了悬赏广告撤销时所应注意的问题,肯定了悬赏广告的可撤销性。本文第三部分对悬赏广告生效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问题进行分析。悬赏广告生效后,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关于悬赏广告的纠纷也往往发生在悬赏广告生效之后。通过对广告人及行为人权利义务的分析,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也为以后我国的立法提供了参考。此外,还论证了悬赏广告适用除外情况,将负有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的行为人,排除在了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思考,认为悬赏广告的立法是解决悬赏广告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首先,从当前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论证了悬赏广告立法的必要性;其次,从悬赏广告立法的迫切性,对悬赏广告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将悬赏广告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尝试完善悬赏广告的立法。
张恒艳[9](2011)在《论悬赏广告的效力及法律适用》文中认为对于悬赏广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争议颇大,实务上意见纷纭。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用司法审判实践中案例直观、客观地反映有关悬赏广告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采用比较研究方法,考察了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对悬赏广告的定性及法律规制,对完善我国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与司法适用提供借鉴;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了悬赏广告性质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的优劣,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与建议。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写作思路与框架,写作方法与创新。为整个文章的写作奠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整体的构架。第二部分悬赏广告法律制度的概述。从悬赏广告的概念出发,结合案例,将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进行区分,理清悬赏广告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并简述了悬赏广告的分类。第三部分悬赏广告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对悬赏广告的定性及法律规制。并分析了悬赏广告单方法律行为规制和合同规制的优劣。第四部分悬赏广告法律规制的演进及我国悬赏广告法律规制中的问题。主要分析了我国对悬赏广告的定性及法律规制的情况,以此来揭示我国在悬赏广告法律规制中的问题,进而提出明确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完善悬赏广告法律规制、解决各种法律规制司法适用冲突的措施。第五部悬赏广告分类规制及司法适用的完善。在参考、吸收已有的有关悬赏广告的理论研究成果上,结合有关悬赏广告的案例、最新法律规定,对我国现行悬赏广告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为详细的阐述。最新司法解释将悬赏广告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制范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对遗失物的悬赏作了规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特别地对遗失物悬赏广告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的论述,在遗失物悬赏广告法律适用上,实现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对接。
郭荣佑[10](2011)在《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虽然我国民法已明确承认了悬赏广告的正当性和可执行性,但现有法律依据仍不足据以处理各种繁复的实践问题。本文结合我国悬赏广告实务中所发生的几个着名案例,对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运用比较的方法,从其他国家已有立法中吸取经验,试图寻找出较为合理的路径,为我国将来可能的相关立法活动提出建议。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问题,对悬赏广告的相关概念性问题一笔带过。悬赏广告的基本要素有三点:公开声明、指定行为,以及预定报酬。本文结合案例,讨论了事后对行为人的限制是否构成悬赏广告的一部分、由他人转述的悬赏意思是否构成有效的悬赏广告、以及戏谑作出的悬赏表示是否构成悬赏广告这几种情形,得出的结论是:事后的限制除满足特定条件不应对行为人发生效力;悬赏意思得由他人转述,但应给予悬赏者在合理期间内以公开的方式予以撤销;戏谑的悬赏意思不应当被认为具有悬赏广告的效力,除非悬赏者自愿履行。第二部分在比较两种学说的基础上分析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我国最高院的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悬赏广告,似乎表明了最高院的态度。但本文的观点是,两种学说虽然都可以作出解释,但从公平和效率等角度来看单方行为说更具合理性。用单方行为说解释悬赏广告,可以较为方便地解决行为人不知有悬赏或不信赖悬赏、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等场合下出现的问题。当然,在对悬赏广告进行正式的立法前,使用“要约—承诺”的合同模式进行判案虽未尝不可,但如出现上述情况时应考虑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根据公平原则作出适当调整。第三部分论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悬赏广告的执行包括悬赏广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经论述得出的结论有:悬赏广告未明确规定报酬形式和数量时不影响悬赏的效力,但应根据公平原则加以确定;悬赏广告行为成果如无相反规定应当归于行为人所有,并可供悬赏者在悬赏广告表示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法定义务和悬赏报酬请求权并不冲突,但负有合同和某些先前义务之人不得请求悬赏报酬;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报酬的分配也有一定的规则可循;虚假悬赏广告不宜作欺诈解释,应被认定为真意保留等。悬赏广告撤销相关的问题则具体包括撤销的要件,以及撤销禁止的情形。最后谈到悬赏广告的效力终止。本文通过综合列举各国的相关制度,并加以分析比较,对我国将来的立法做出了一些建议。最后,结论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回顾,对悬赏广告的构成、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作总概的陈述。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通过比较法对国外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分析 |
| (一)《德国民法典》 |
| (二)《日本民法典》 |
| 二、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 (三)《民法典》的规定 |
| 三、悬赏广告的案例分析 |
| 四、关于我国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思考和建议 |
| 五、结语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单方允诺概述 |
| 第一节 单方允诺的概念 |
| 第二节 单方允诺的价值 |
| 一、突破契约范式 |
| 二、维护诚信原则 |
| 三、促进公平,提高效率 |
| 第三节 我国近现代单方允诺的相关规定 |
| 一、我国近代民法中的单方允诺 |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单方允诺制度的相关规定 |
| 第二章 单方允诺的内容界定及其性质之争 |
| 第一节 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 |
| 一、悬赏广告 |
| 二、设定幸运奖 |
| 三、其他允诺 |
| 第二节 单方允诺的法律性质 |
|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之争 |
| 二、设定幸运奖的法律性质 |
| 三、单方允诺法律性质的确定 |
| 第三节 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 |
| 第四节 单方允诺的效力 |
| 一、单方允诺的生效时间 |
| 二、允诺人与特定相对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
| 三、单方允诺的变更与撤销 |
| 第三章 我国单方允诺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 第一节 对《民法典》第499 条的分析 |
| 一、弥补了我国单方允诺制度的立法缺失 |
| 二、体现了悬赏广告采单独行为说的内涵 |
| 第二节 《民法典》单方允诺立法规定的不足 |
| 一、单方允诺作为独立债因的缺失 |
| 二、单方允诺原则性规定的缺失 |
| 三、单方允诺重要类型的缺失 |
| 四、 《民法典》第499 条规定的不足 |
| 第四章 我国单方允诺制度立法规定的完善 |
| 第一节 设立单方允诺为独立债因 |
| 第二节 设立单方允诺的原则性规定 |
| 第三节 明确单方允诺的强制执行类型 |
| 第四节 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 第五节 细化单方允诺类型的立法规定 |
| 一、完善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 |
| 二、建立设定幸运奖的法律规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一、案例介绍及由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
| (一) 案例介绍 |
| 1. 案例一 |
| 2. 案例二 |
| (二) 由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
| 1. 悬赏广告的构成与性质如何 |
| 2. 如何认定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
| 3. 悬赏广告具有何种效力 |
|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与性质分析 |
| (一) 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 |
| 1. 悬赏广告的概念 |
| 2. 悬赏广告的构成 |
| (二) 悬赏广告的性质 |
| 1. 悬赏广告性质的理论之争 |
| 2.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观点 |
| 3. 本文观点 |
| 三、悬赏广告中意思表示的认定 |
| (一) 意思表示的真意保留 |
| 1. 真意保留概述 |
| 2. 真意保留的法律效果 |
| 3. 悬赏广告中真意保留时意思表示的认定 |
| (二) 悬赏广告与戏谑表示 |
| 1. 戏谑行为概述 |
| 2. 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 |
| 3. 戏谑行为非悬赏广告意思表示 |
| 四、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
| (一) 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 |
| 1. 多人达成悬赏要求时报酬的分配 |
| 2. 特殊身份之人的报酬请求权 |
| (二) 悬赏人的撤销权 |
| 1. 撤销权的意义 |
| 2. 撤销权的限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案件综述及争议焦点 |
| 第一节 案件综述 |
| 一、实例一:由侦查机关启动的刑事悬赏 |
| 二、实例二:由受害人启动的刑事悬赏 |
| 第二节 争议焦点 |
| 一、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 |
| 二、刑事悬赏启动主体缺乏必要的规制 |
| 三、刑事悬赏启动制度不规范 |
| 第二章 刑事悬赏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悬赏的法律性质 |
| 一、悬赏的概念及分类 |
| 二、悬赏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 三、本文对悬赏法律性质的界定 |
| 第二节 刑事悬赏的法律性质 |
| 一、刑事悬赏的概念 |
| 二、刑事悬赏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
| 三、本文对刑事悬赏法律性质的界定 |
| 第三章 我国刑事悬赏现状剖析 |
| 第一节 我国刑事悬赏的历史沿革 |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悬赏相关规定梳理 |
|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
|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
| 三、《江苏省公安机关悬赏通告工作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
| 第三节 我国刑事悬赏的必要性 |
|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
| 二、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
| 第四节 刑事悬赏启动主体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
| 一、维护侦查权的专属性 |
| 二、保障公民权利 |
| 三、避免其他弊端 |
| 第四章 我国刑事悬赏启动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刑事悬赏启动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刑事悬赏启动二元主体结构概述 |
| 二、依职权启动 |
| 三、依申请启动 |
| 第二节 二元启动结构下的刑事悬赏制度完善建议 |
| 一、刑事悬赏审批 |
| 二、刑事悬赏案件范围 |
| 三、刑事悬赏幅度 |
| 四、刑事悬赏相对人 |
| 五、刑事悬赏悬赏金来源 |
| 第三节 刑事悬赏实例引发争议的反思 |
| 一、实例一:侦查机关依职权启动刑事悬赏的完善措施 |
| 二、实例二:受害人依申请启动刑事悬赏的完善措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 三、对悬赏广告契约说的补充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第二章 悬赏广告的基本理论 |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 2.2 悬赏广告类型 |
| 2.3 悬赏广告构成要件 |
| 2.4 悬赏广告立法现状 |
| 第三章 悬赏广告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1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议 |
| 3.1.1 单方行为说 |
| 3.1.2 契约说 |
| 3.1.3 本文观点 |
| 3.2 完成特定行为人报酬请求权问题 |
| 3.2.1 报酬请求权是否有违社会公德 |
| 3.2.2 先前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对报酬请求权的影响 |
| 3.2.3 负有特定职责的行为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
| 3.2.4 数人完成特定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
| 3.3 悬赏广告的撤销问题 |
| 3.3.1 悬赏广告的有效撤销及引起的损失补偿 |
| 3.3.2 不可撤销的悬赏广告 |
| 3.4 悬赏广告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之争议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的法律思考 |
| 4.1 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的立法确立 |
| 4.2 赋予行为人法定报酬请求权 |
| 4.3 在《合同法》中单设悬赏广告一节 |
| 4.4 充分发挥司法解释补充功效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言 |
| 第一章 案情介绍 |
| 第二章 争议焦点 |
| 2.1 阎崇年在家庭采访中发表悬赏言论的定性 |
| 2.2 新闻报道可否成为悬赏广告的发布形式 |
| 2.3 默示可否应用于本案悬赏广告的认定 |
| 第三章 法理评析 |
| 3.1 悬赏广告形式问题概述 |
| 3.1.1 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 3.1.2 悬赏广告形式问题简介 |
| 3.1.3 悬赏广告形式问题的研究意义 |
| 3.2 悬赏广告的发布主体 |
| 3.2.1 悬赏广告发布人简介 |
| 3.2.2 悬赏广告发布人与悬赏广告人的关系 |
| 3.3 悬赏广告的发布形式 |
| 3.3.1 悬赏广告的一般发布形式 |
| 3.3.2 以口头形式发布悬赏广告的效力 |
| 3.3.3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悬赏广告的效力 |
| 3.4 默示在特定悬赏广告认定中的应用 |
| 3.4.1 默示的一般理论 |
| 3.4.2 “推定”在特定悬赏广‘告认定中的应用 |
| 3.4.3 “沉默”在特定悬赏广告认定中的应用 |
| 第四章 研究结论 |
| 4.1 本案悬赏广告纠纷的认定 |
| 4.1.1 阎崇年悬赏言论不构成悬赏广告 |
| 4.1.2 《北京晨报》悬赏报道具有法律效力 |
| 4.1.3 阎崇年未提出异议构成不作为的默示 |
| 4.2 完善我国悬赏广告立法的建议 |
| 4.2.1 明确悬赏广告法律性质 |
| 4.2.2 细化悬赏广告发布形式 |
| 4.2.3 强化信赖利益保护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 悬赏广告的概念与性质 |
| (一) 悬赏广告的概念 |
| 1.什么是广告 |
| 2.悬赏广告的界定 |
| 3.悬赏广告和商业广告的区别 |
| 4.悬赏广告的种类 |
| (二)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 1.两种学说之争 |
| 2.明确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必要性 |
| 3.本文的观点 |
| 二、 悬赏广告的成立及撤销 |
| (一) 悬赏广告成立的要件 |
|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
| 2.悬赏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
| 3.悬赏广告应当约定报酬 |
| (二) 悬赏广告的撤销 |
| 1.悬赏广告的可撤销性 |
| 2.悬赏广告可撤销的条件 |
| 3.悬赏广告撤销的法律效果 |
| 三、 悬赏广告的效力 |
| (一) 悬赏广告生效的时间 |
| (二) 广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
| 1.广告人享有取得悬赏行为成果的权利 |
| 2.广告人应当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
| (三) 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 |
| 1.行为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
| 2.行为人的义务 |
| (四) 悬赏广告适用除外情形 |
| 1.行为人负有完成特定行为的法定义务 |
| 2.行为人对约定行为负有特定的合同义务 |
| 四、 我国悬赏广告法律制度之完善 |
| (一) 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1.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 |
| 2.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问题 |
| (二) 我国悬赏广告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 1.合同法发展趋势的需要 |
| 2.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需要 |
| 3.司法实践的需要 |
| (三) 完善悬赏广告法律制度的建议 |
| 1.明确悬赏广告的内涵 |
| 2.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 |
| 3.规定悬赏广告的法定要件 |
| 4.确立悬赏广告的可撤销性 |
| 5.规定悬赏广告生效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
| 6.明确悬赏广告适用除外范围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2 写作思路与框架 |
| 1.3 写作方法与创新 |
| 第2章 悬赏广告及其法律制度的概述 |
| 2.1 悬赏广告的概念及法律认定 |
| 2.1.1 悬赏广告的概念及特征 |
| 2.1.2 悬赏广告的法律认定 |
| 2.2 悬赏广告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
| 第3章 悬赏广告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 |
| 3.1 悬赏广告的合同规制:以英美法系为例 |
| 3.2 悬赏广告的单方法律行为规制:以大陆法系为例 |
| 3.3 悬赏广告的合同规制与单方法律行为规制的比较 |
| 第4章 悬赏广告法律规制的演进及我国悬赏广告法律规制中的问题 |
| 4.1 我国对悬赏广告法律规制的演进 |
| 4.2 我国现行有关悬赏广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司法适用的困境 |
| 4.2.1 我国现行有关悬赏广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 4.2.2 我国现行有关悬赏广告规定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 第5章 悬赏广告法律规制及司法适用的完善 |
| 5.1 悬赏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 |
| 5.1.1 悬赏广告的债权法律规制 |
| 5.1.2 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
| 5.2 悬赏广告法律规制司法适用与制度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方法 |
| 1.3 相关案例简介 |
| 第2章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问题 |
| 2.1 悬赏广告构成要件一般考察 |
| 2.2 事后补充的限制条件 |
| 2.3 由他人转述的悬赏意思 |
| 2.4 戏谑的悬赏意思 |
| 第3章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 |
| 3.1 两种学说介绍 |
| 3.2 本文的观点 |
| 第4章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
| 4.1 悬赏广告的执行 |
| 4.2 悬赏广告的撤销 |
| 4.3 悬赏广告的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5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引用文献 |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