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哲[1](2020)在《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哲学家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是从哲学角度论述动物权利问题的当代生态伦理前沿理论,回答了“人应该怎样对待动物”这一经典哲学命题。本文以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为研究对象,为人们提供一种基于权利观点的动物伦理视野,试图较为深入和系统地探究雷根动物权利论独特的的理论价值。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不仅对我们认清动物的道德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对我们重新反思与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文章除绪论外共分为四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和第二章,论述雷根动物权利论形成的原因。第一章通过介绍雷根生活的时代背景和雷根的生平经历,探讨雷根动物权利论产生与发展的现实基础。第二章分析雷根动物权利论形成的思想渊源,探究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三章和第四章,重点研究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第三章依据雷根动物权利理论的基本思想,分析提炼雷根的动物观、权利观、动物福利观。第四章在批判间接义务观和直接义务观的基础上,阐释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两个核心观点和五大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第五章,对人类使用动物的现实状况进行道德判断,提出尊重动物权利的具体实践诉求。第四部分为第六章和第七章,分析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价值。第六章把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与当代其它代表性的动物伦理思想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独有的特点、内容和意义。第七章总结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贡献和局限,阐明雷根动物权利论对当代动物伦理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的启示意义。文章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理论基础的深入分析,文章从哲学史的角度论述西方动物伦理观、生态伦理学和素食主义思想对雷根动物权利思想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影响。(2)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理论体系的探究,文章系统地提炼和阐述了雷根的动物观、权利观、动物福利观。(3)通过对雷根动物权利论与其它动物伦理思想的比较研究,文章审慎和客观地评价雷根动物权利论独有的理论特点和意义。(4)文章从生命哲学的视角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一方面通过寻找生命哲学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共同之处来丰富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哲学基础;一方面通过在生命哲学视域中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评判,试图提供一种更为宽广的研究路径。
孙世萍[2](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指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涂钒[3](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指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刘慧鸿[4](2020)在《回归上古天真 ——道学观照中的精神养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精神养生被认为是中医养生方法之一,并贯穿于养生始终,是养生活动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人民在心理健康、道德健康等诸多方面的健康需求如何实现,是一个在宏观层面涉及社会文化,在微观层面涉及精神调摄的多层面问题。中医药学凝聚着的深邃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对于创造性的解决如此宏大的健康需求提供了可能性。本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精神养生的文献、理论、案例和策略研究,对此种实际上涉及面甚广的健康需求提出精神养生的理解和主张,探索精神养生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状态和价值实现。方法:研究方法也属于人的精神心理活动或观念认知方面的事物。如有中医学者所认为的“由于时代性的遮蔽”,养生缺少精神独立的系统研究。解除时代性的遮蔽是社会文化层面的宏大的精神需求。所以在研究方法上,立足传统文化、体现文化自觉,从而其根本方法就是传统文化话语体系中的“道学的”“观照的”方法。同时研究内容,精神养生的“道”与“术”,根本上也是传统文化和文化自觉。所以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是相应、相融、相生的,在传统文化的“共冶一炉”中,这也是文化自觉的一个重要面向。个体、群体就是在文化的抱持中健康成长的,放眼古今中外,没有比文化自觉更能提升人民精神境界、鼓舞人心和促进个体健康的事物。“道学的”“观照的”方法的特征,首先是境界取向。境界立意高远,就能“整全”“顾及全面”。借鉴整体论、内省法、创造性诠释等已有的思想方法,这些思想方法无论是历史渊源还是思想内核,都承继了传统文化。同时,论文也使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问卷调查、比较研究等方法,由此呈现“整全的顾及全面的多层远近观”。具体步骤为,首先对精神养生与道学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以精神养生、心理养生、情志养生、心性修养等为检索关键词在中英文数据库对文献检索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精神养生的传统智慧进行阐释。借鉴于阐释得到的洞见,先在宏观层面、社会层面进行考察以完成理论探索,并明确理想和主张;最后通过精神养生相关的实践进行体验和考察,对如何实现理想和主张提供策略建议。成果:在文化层面,立足传统文化,以“道学”的阐释能力,展示精神养生的内在体系,阐明精神养生的“道”与“术”、“知”与“行”,使得对精神养生之本来面目有一个意会。并将道学这个研究方法与精神养生这个研究对象交融在一起,呈现为文化自觉的一种形式。在个体层面,通过道学的观照使得个体对精神养生的面貌有一个俯瞰,心中对如何精神养生有一个总览而不失细节的心智地图,协助个体在有限的生命和急迫的生活节奏的两难中找到可行、必行、乐行的实践道路。结论:本研究开启精神养生的新的自觉,在最大的文化自信和理论自主的基础上阐释精神养生,在体现精神养生所追求的“精神内守”“独立守神”的境界中观照精神养生。论文主要有以下创新:一、在研究方法上,论文创造性的在养生学研究中运用整体论的、自本体诠释的方法、内省的方法等体现道学观照的方法;由分析式、还原式的研究范式,转向道学、整体论的、内省的方法;由以西诠中的解释转向自身解释,转向文化自觉的解释。论文将相关的现代健康理论、方法和技术纳入道学的观照之中,也就等于纳入了精神养生的理论和实践,这种纳入也是一种“与新科技相结合,多学科交叉”,是“超世界水平的发展方向”的一种可能形式,是文化自觉的呈现。二、论文以问道的精神把精神养生作为生命过程始终存在的一种本质。创造性的提出了“入道-养生-疗疾”的健康实践连续谱,鲜活的呈现了精神养生贯穿于养生始终,同时强调养生贯穿生活始终。三、论文阐释了精神养生“道”与“术”的知识体系结构,“施”与“受”的实践体系结构,“知识体系结构”与“实践体系结构”形成的真知真行结构,构成了精神养生的三重太极结构。论文清晰了精神养生知识丛林的观感,拓展实践视野,有利人们在生活中找到、选择自己的健康道路。四、论文从精神养生内生的理论视角初步提出发挥精神养生社会价值的建议。
鲍新则[5](2019)在《论刑事违法性》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自苏俄刑法将这两个概念传入我国以来,都给予了其积极的评价意义,两者均为成立犯罪而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刑事违法性与所谓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如出一辙,都强调定罪量刑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被视为是一个“坏孩子”,学界名流尝试以法益概念替代之,但法益概念的尴尬之处恰恰在于其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却成为了排除犯罪体系之外的一个要素。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社会危害性视为排除犯罪的考虑因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事实。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不定罪、不处罚,而刑事违法性在这一方面与罪刑法定原则遥相呼应,与此同时受二次性违法性理念的观照,刑事违法性也具备否定性的评价意义,即不定罪、不处罚的内在含义,只是刑事违法性是法内排除事由,而社会危害性是法外排除事由,进而刑事违法性又与刑法解释休戚与共,从而贯彻了整个刑法理论的框架和结构。现代刑法理论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刑法理论的诸多理念、制度和技术,李斯特对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的划分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现代刑法奠定了基础,苏俄刑法继承了形式违法的观念,却没有兼顾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近年来,德日刑法理论已在我国刑法学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之势,罔顾域外理论的成果随意牵强附会或者不管三七二一而囫囵吞枣均是极端的治学态度。四书中有“极高明而道中庸”、亦有“叩其两端而竭焉”,这些看似传统而保守的治学态度却不失为当代刑法的突围方式,本文在秉承刑事违法性以刑法典定罪量刑为准绳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刑事违法性有法内通过刑法解释排除犯罪的功能,而这一定位其来有自,传承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看似矛盾的两种功能实则凸显了刑事违法性的否定性潜质,换言之,这是一个动态且发展的概念。诚然,这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先形式后实质的人为幻想,而是入罪与出罪交织在一起,最后还须有赖专业司法人员的判断而得出结论,刑事违法性为其专业判断提供了一条路径和方法。第一章阐述了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这一概念源于《苏俄刑法典》有关犯罪的概念,刑事违法性不难理解是认定犯罪的准绳,但如此一来极易与犯罪构成理论相混淆,其实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不同视角审视犯罪行为,共同构筑了刑法学理论的基石。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犯罪概念的代名词,这是一个认定犯罪的过程,而我国继承了苏维埃时期对于犯罪概念的定义,就法典而言是立法者的角度,就法的属性而言是统治阶层对法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司法者如何适用法典的思维方式,并且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产物。刑事违法性理论贯通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论体系之间的联系,我国古代虽然有以法治罪的传统,但最高统治者显然可以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这都是对法治极大的破坏和颠覆。重刑主义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主旋律,不仅刑罚的数目繁多,执行刑罚的手段也颇为残忍,汉代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在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同时无疑加重了身体刑的刑罚量,从而导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于此《春秋决狱》就是为减轻刑罚而对律例作出的解释。但历来认为《春秋决狱》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念却又深入人心,因此古代社会之“礼”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现代社会之“法”,只是“法”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礼”却公开宣扬人之间的不平等,即宗法等级血缘。因此,我国古代社会没有罪刑法定原则滋生的土壤,依法治罪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其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比附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没有法律依据如何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比附原则也为类推解释埋下了恶果,即法无明文规定未必不是犯罪。苏俄的刑事违法性显然止步于其表面含义,在法律地位上也无法与社会危害性相抗衡,后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性概念的探究拓宽了其外延,在司法上也恪守了刑法是治理社会痼疾的最后一道防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法”概念,并且认为只有犯罪才是真正的“不法”,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始终纠缠于“不法”和“违法”的殊同而论着迭出,但解释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现今“违法”已是“不法”的下属概念而普遍得到学界的认同,除此以外并不能在内容上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黑格尔的“不法观”在哲学层面并不是侧重于认定犯罪行为,而是进一步阐释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合理性。黑格尔和康德在刑罚上均主张报应论思想,只是黑格尔在康德等量报应的基础上提出了等价报应的观念,并且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对其自由意志的尊重,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际已然知晓一旦行迹败露便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而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已经接受了将来可能面临的惩罚。现代刑法学大家李斯特受黑格尔法哲学观念的影响,在刑法上确立了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这一对概念,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何者为第一性现象和本质的联系。此后,耶赛克继承并发扬了李斯特对违法性的认识,但其指出违法性是一个无法得到证实的概念,因为它的用意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有借助于违法性家族的具体阻却事由才能充分彰显违法性对阻却成立犯罪的作用。当代刑法学家罗克辛不仅创立了客观归责体系,其大有取代三阶层之势,而且进一步细化了有责性的属性,融刑事政策于犯罪论之中,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大厦。我国在研习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时最难理解的部分便是有关违法性的内容,这对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刑事违法性是苏俄刑法的产物,而违法性是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鲜有学者讨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均在各自语言体系下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制度,貌似井水不犯河水,但偏偏我国既有苏俄刑法的历史传统,又有学习法治先进国家的雄心壮志,这就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而不得不坦然面对的理论难题。“法益”概念原先是取代犯罪客体的外来名词,如今又成为了违法性的本质之一,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概念对维护秩序的优先性,与此同时诞生了诸多针锋相对的概念,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等。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继受和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上述概念和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由陌生走向成熟,甚至引发了所谓的学派之争。但总的来说,我国刑法对刑事违法性概念本身欠缺深入的理解和发挥,对大陆法系的违法性概念也一知半解甚至以偏概全,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后者取代前者,鉴往知来不失为了解这两个概念的探究路径,至于孰优孰劣还受到我国现有刑法典的制约。第二章从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定义出发总结出犯罪的三大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传统教科书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及至应受刑罚惩罚性则语焉不详。随后又有观点认为,应该对犯罪概念采取二分法,即立法上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司法上推崇刑事违法性,至此应受刑罚惩罚性仍旧是可有可无的概念。殊不知,刑法区别于他法的关键之处恰恰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因为刑罚由犯罪所触发,同时是惩处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动态的平衡,严格划分立法和司法固然有利于认清刑法的样态,但这又何尝不是先入为主的征兆,理论与实践也是在静态层面上渐行渐远。刑事违法性是连接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桥梁,在入罪方面应以刑事违法性为判断标准,准确适用刑法条文,反复论证犯罪行为和各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使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还有《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照,如若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妨不以犯罪论处,即使社会危害性相当还可以进一步考察是否有动用刑罚的必要,如此一来也将《刑法》第37条纳入其中,从而体现了慎用刑罚的现代法治精神。于此,必须理清这三个概念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改变原先对社会危害性随意出入人罪的偏见,重新发现或者说唤醒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有的价值,不然行政处罚与刑罚有诸多重合之处,两者之间又何来“质”的区别。此外,刑事违法性与各罪构成要件之间又有诸多联系,大陆法系在这方面不乏新的创建和新的理论贡献,这些理论和观点应该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注意和回应。法律语言固然有其特殊性,即所谓的法言法语,但这些语言归根结底还是日常语言的组成部分,法律脱离概念显然也无法构成体系,因此界定相关刑法概念与其适用范围是当务之急,但这其中不能忽视人对法律的创造和理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并非从内涵到外延完全一致的概念,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所要表达的意义和效果。概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总则特有的概念,它不是对具体罪名的拆分而是在一般意义上人如何认识和理解犯罪的路径与方法,至于构成要件则是一个刑法分则所独有的概念,在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加上前置定语,即某罪的构成要件不然无法为人所理解和适用,每个个罪构成要件之间也略有差别,甚至还有经学理上增添的隐性要素,但这些内容的增删还是为了贯彻立法上刑法谦抑性的精神,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避免伤及无辜。刑事违法性是构成要件的先导,与其打造无懈可击的犯罪论体系,不妨深入考察构成要件的属性和功能。在观念上明确刑事违法性是判断刑事犯罪的唯一准绳,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而扩张适用刑法,以此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刑法真正的底色,只有刑罚具备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限,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剥夺他人生命,它的严厉性正是体现在对人自由和生命的处罚,而这两方面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和前提,唯有充分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内涵,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等倡导刑法应当宽容的精神才不至于流于形式,成为司法上呐喊的旗号而背地里依然坚信治乱世、用重典的惯性思维。因为实证主义已经表明“杀人立威”、“重刑治吏”法律效果有限,反倒在无意间传播了强权政治的意识形态,开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在实践上坚持犯罪构成是理论构造,不同司法机关判断同一犯罪行为的出发点略有差异,但这其中理应兼顾刑事政策、排除犯罪事由等因素考量,重视刑事违法性所具有的法内出罪机制和社会危害性所特有的法外出罪机制,同时必须秉持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在司法上不宜以其他国家所设立的条款随意评价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若司法上的结论明显违背绝大多数人的常识,专业司法人员也认为该条款显失公正,这一现象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而启动修法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直接依据应是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刑事违法性积极的一面,限制或避免法外施刑。然而,大陆法系对违法性的研究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即不断探究实质违法性的出罪可能性方案。刑事违法性还有法内出罪的可能性,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刑事违法性也有消极的一面,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相较于我国刑事违法性的单一功能更为精致和深入。第三章按图索骥、探赜索隐对“非法”、“”违反……规定”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梳理,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法”的言外之意即存在合法的情形或其他例外情形,“违反……规定”旨在揭示其违反的前置性规定,这也体现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特征。换言之,刑事违法性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非法”一词还有客观和主观之分,客观的非法行为其侧重点依然在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运用,而主观的非法心理又依赖于客观行为而作出推测,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示其行为之合法性便自然抵消行为的非法属性。现实世界并非非黑即白,生活中常常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法律的漏洞或真空状态并不能掩饰这类行为的轨迹而使执法者熟视无睹,有些时候必须以现有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评价,但不能无的放矢,为了惩罚而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从而随意解释刑法,这也是“非法”一词潜在的提示作用。“违反……规定”的初衷旨在提示刑法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但由于刑法典过于笼统的表达方式致使司法人员无法明确得知具体的前置性规定,现实中反而疏忽了对前置性规定的检视从而不排除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情形,原本起到限制作用的立法语言在实践中却无法操作和执行,这也进一步导致刑法的诸多理念止步于理论而不敢奢望对实践有所裨益。从刑法上而言,任何犯罪都是法定的,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自然犯着重于伦理道德方面的犯罪行为,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该类犯罪全面贯彻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理论,即存在与刑法相对的行政违法或违规行为。但加罗法洛强调自然犯罪的利他情感是从惩罚的必要性以及生物研究的角度所作的分类,他是实证派犯罪学的集大成者,龙勃罗梭过度专注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菲利极度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加罗法洛综合了前人的实证结论辅之以犯罪是对人类情感的侵害而非对权利的破坏,因此针对非自然犯罪只能堵不能疏。自然犯只能与非自然犯相对,而行政犯又得力于德国学者对“行政刑法”这一概念的开拓,商品经济的崛起又催生了“经济犯”在当代刑法学研究中的热度,社会分类的细化势必导致刑法外延不断扩大从而诞生诸多新型领域的犯罪类型,眼下人工智能犯罪即如是。违法要素以人为参照对象亦有主观和客观之分,主观违法要素派生出目的犯、倾向犯和表现犯。目的犯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又可以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但无论如何辨析这类犯罪的行为方式终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若缺乏这类特定的犯罪目的则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同时有些目的也是此罪与彼罪的关捩点。违法要素的关键在于欠缺这些要素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上必须正视这些限制犯罪成立的要素,不能因为这些要素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而人为地降低了证明标准或者截短了构成要件,从中也不难发现违法要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静态条件,但它的动态发展也不是刑法可以恣意解释的缘由,刑法应当立足于严格解释,该规定赫然记录于法国刑法典之中。至于倾向犯和表现犯实无区分之必要,倾向犯主要是指猥亵类犯罪,表现犯专指与证人作证有关的犯罪,与其研究这两个神秘且鲜为人知的概念,不如直接单刀直入研究其项下的具体罪名,毕竟这两类犯罪尚无宏观研究之必要,而且这一分类与域外刑法典的罪名设置息息相关,盲目照搬国外的研究成果只会自寻烦恼甚至于穷尽本国刑法典而牵强附会,世界的眼光其最终的落脚点是中国的问题。客观违法要素是一个普遍散见于刑法典却没有得到理论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这些要素不仅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且间接影响量刑之轻重。陈兴良教授早年提出了罪量要素,主要是指数额和情节,即这两个要素应当被视为成为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论调引起了国内学者高度的关注,认为立法上的罪量要素是不得已之举,更有甚者认为唯有驱逐这些条件才能与法治发达国家等量齐观。罪量是司法上不容忽视的实在问题,罪量也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等量级的博弈,不同的立法模式导致对罪量因素的不同理解,国外立法例之轻罪在某种程度上均由我国行政处罚所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为数不少犯罪的表现方式与《刑法》如出一辙,而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处罚的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评价和法律后果。以往的研究着重于对情节和数额的具体适用问题而忽视了这两要素影响犯罪成立的特殊地位,如果以违法性为切入点则不难发现没有达到罪量要求的行为同样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能对此适用加重处罚的条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的张力,减少刑罚总量。第四章对大陆法系有关违法性概念的诸多理论进行了逐一的辨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没有客观违法性滋生的土壤,保安处分不是我国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观违法性强调行为附属于人的主体性特征,即行为是主体的产物,脱离主体则没有行为存在的空间,但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本应指具体、实在的个人,但由于我国承认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又赋予了主体一定程度上抽象的意义。形式和实质是对违法性功能的具体阐释,这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定位分别构筑了刑事违法性的观念、制度和技术,在观念上定罪量刑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反之,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定罪量刑。在制度上存在法内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为典型,在技术上有主客观违法要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视之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来看,没有这些要素断然不构成犯罪。二次性违法性理论也体现了刑事违法性在理论上掣肘刑法扩张适用的现实司法环境,这些理论均揭示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量和消极作用,如何在司法上将刑法与前置性法律规范的匹配适用落到实处是未来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之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最大的分歧在于违法性,而这一差异体现了对违法性的认识,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暗含了适用刑法的积极作用,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却彰显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力,这也是我国刑事违法性概念不曾包含的内容和外延。但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却又自相矛盾,因为它的内容仰仗于违法阻却事由,并且将其一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内,而我国的排除犯罪事由在结构上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这一里一外便生发出大陆法系阶层论之逻辑性、位阶性等诸多优点。违法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啻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代名词,显然各国有关阻却违法事由的构成要件大同小异,只是在处罚结果方面相去甚远,然而他国的理论得益于他国刑法典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典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外,各国不同的诉讼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违法性理论的隔阂,阻却违法事由是一套独立的制度设计,它必须可以在诉讼上得到证成,并且明确由谁证明,证明到何种程度,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五章是有关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首先肯定了这一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确立了定罪量刑的准绳和标尺;其次重申了该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脉相承,充分阐释了不定罪、不处罚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再次强调了“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最后归纳为自由刑才是刑罚的根本体现。刑罚的直接依据来源于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否定与肯定之间存有内在的转化关系,从否定犯罪到否定之否定而肯定犯罪的成立经历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这相比于大陆法系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路程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换言之,从否定到肯定才真正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并且这一肯定其来有自,也与诉讼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而符合各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休戚相关,这一理论不仅贯通了刑法自身的体系架构,并且触类旁通媾和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鸿沟。重新检视“但书”规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明确“但书”规定也是一类独特的出罪事由,它既有法内依据同时兼有法外考量因素,这也突出了刑法明确性与灵活性之间的适度性空间。综上所述,刑事违法性具有一体两面的作用,但否定作用更甚于肯定作用,它往上承接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向下开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以此区别于行政处罚,而不只流于意识形态上两者存在“质”的差别却又欲言又止“质”在何处。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内容主要涵盖法内出罪事由、类罪中的主客观违法要素以及“非法”和“违反……规定”的罪状表述,它的外延既与刑法的前置性法规相匹配,又在程序上为刑事诉讼活动指明方向,因此准确重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价值也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于此刑事违法性的概念由于存在动态发展的特点,唯有借鉴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达,具体指欠缺刑事违法要素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以及无法排除违法要素的行为以各罪的构成要件为准,且严格解释构成要件要素。
李文姝[6](2019)在《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2012年至2019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的Sheehan案以及2014年至2019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ndez案、White案等2016年、2017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二是以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2019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杨柠溪[7](2019)在《方舟之帆:叙事医学的理论阐释及肿瘤科实践》文中研究表明本次研究分为三部分内容:其一,叙事医学的理论阐释;其二,运用质性研究(叙事医学访谈),分析患者的疾病叙事;其三,运用定量研究,对叙事医学进行临床效果检验。这三部分内容穿插在全文中。在理论阐释部分,作者对叙事医学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梳理,从哲学、文学、心理学、人类学、传播学、护理学阐释叙事医学的理论基础与跨学科融合。比较叙事医学相关领域的两位主要学者——丽塔·卡蓉和阿瑟·克莱曼的学术观点。并阐释叙事医学的三要素:关注、描述、信任;两个核心能力:共情能力、反思能力;五个叙事特征:时间性、独特性、因果关系/偶然性、主体间性、伦理性。定性研究部分以乳腺癌患者和肝癌肝移植患者为例,分析其文化叙事、社会关系叙事和哲学叙事,描述其真实的心理社会状态与生命境遇,挖掘患者在循证医学视野之外的身-心-社-灵的多元镜像,还原患者生死观、疾苦观、医疗观的嬗变。研究结果:在文化叙事方面,肝癌肝移植患者面临后移植困境,手术后他们感受到包括身体排异、心理排异、社会排异、文化排异的多重排异。他们的身体意识更加强烈,并形成与新身体观,将身体更加科学化、客观化。在社会关系叙事中,患者体验多重社会关系的转换与新的角色的体验,如在家庭中由照顾者变为被照顾者;社会角色因生病而转换,感受到温暖与隔离;患者的病人角色也不断深化。患者在生病后重建社会关系,拓展社会资本。他们面临伴侣关系的亲密与破裂;亲友关系的支持与疏远;同病相怜、相扶相依的病友关系;而因为与医生的不同视角,他们也感受到碰撞、依赖与支持并存的医患关系。在哲学叙事方面,患者面对灵性困境与需求,具体包括自我存在感、与自己的关系、与他人的关系、追寻生命意义、宗教/文化信仰、爱与关怀和希望的困境与需求。他们也在经历病痛后完成身心的重塑,在疾苦中成长与彻悟。他们逐渐正视现实,调整自己身心状态;在创伤后成长,生死观、疾苦观、医疗观得以升华;他们获得恩宠与勇气,完成自我超越与自我实现。患者的叙事呈现了其罹患癌症后多重受苦经历,提示医务人员应关注疾病的人文病理,通过叙事医学完善医学的向度,构建医疗与照顾并重、治疗与抚慰兼具的更温暖的医学。定量研究部分验证叙事医学的临床效果,分为三个独立的研究,目的是探讨叙事医学和医务人员共情能力对病人身心健康的影响。方法:运用问卷调查患者的人口学参数,调查患者T细胞亚群、炎症因子等血生化指标,及对患者进行多导睡眠图检查。运用量表调查医者的共情能力。统计学方法:运用EpiData 3.0软件录入数据,运用SAS 9.4软件建立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描述性分析以M±SD表示,计数资料描述性分析以频数和构成比(n,%)表示。计量资料均满足方差齐性,于是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LSD检验、t检验;多因素分析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根据情况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或者Spearman相关分析;运用卡方检验对构成比进行比较;采用Mplus7.1软件构建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进行中介效应检验。研究之一是叙事医学在炎症性肠病患者中的应用。将120位炎症性患者随机分为四组,每组30人。在常规治疗的前提下对对照组患者进行常规健康教育。对三个治疗组分别进行基于叙事医学的健康教育、线上病人互助小组干预以及二者联合干预。相比对照组,叙事医学组和线上病人互助小组患者的抑郁、关节疼痛、IBS症状更轻,睡眠效率更高,血清促炎子更低。联合干预组对上述指标的积极影响更为显着。因此,叙事医学在炎症性肠病患者身心健康中的积极作用被证实。研究之二是护士共情能力对乳腺癌患者心理痛苦和益处发现的影响。对360位乳腺癌患者的心理痛苦和益处发现及其护士的共情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患者心理健康与护士共情能力的关系。结果发现在均衡其他情况的条件下,护士共情得分每增加1分,患者心理痛苦减少0.01分,益处发现增加0.14分。在这个研究中肿瘤科护士共情能力对乳腺癌患者心理痛苦和益处发现的影响被证实。研究之三是医生共情能力对前列腺癌患者细胞免疫的影响,探讨自我效能、病耻感和焦虑的中介作用。在入院时、14天后和3个月后对175位患者的自我效能、病耻感、焦虑、T细胞亚群进行测量,患者入院时测量其医生的共情能力。在分析上述变量的关系后,证实了患者的病耻感、自我效能感和焦虑感在医生的共情能力对患者NK亚群的影响中起中介作用。上述研究提示医务人员应注重自身的叙事和共情能力,这有助于提升病人的身心健康水平。基于上述研究,对叙事医学介入临床进行反思。归纳平行病历写作和交换日志与叙事医学介入的路径,指出临床医学人文的现实困境,提出叙事医学的视域盲区及发展方向。并总结叙事医学的临床意义:1.开拓了全人疗愈的新格局;2.推进技术-人文二元医疗和循证-叙事医学双轨模式;3.助力推进医患共同决策机制的形成;4.助力应对临床困境,建构临床哲学;5.弥合医患分歧,帮助建立医患互信;6.拓宽健康教育的界面与内涵;7.启发患者对生死的思考和灵性需求;8.抚慰、陪伴与见证是最温暖的生命关照。
吴运来[8](2018)在《医方说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一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第一节主要梳理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医方说明义务是一种独立义务而非手段性、从属性义务。广义的医方说明义务本身既包含说明义务也包含取得患方同意的义务。应将其与“知情同意权”进行区分。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包括:转换医患关系范式以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功能、考量和确定医疗水平的功能、促进理性商谈、重建医患信任、避免医疗纠纷等功能。第二节主要阐述了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依据——患者自主决定权。认为:其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其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其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第三节主要界定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对身体伤害行为说、人格权侵害说进行了剖析,提出了从维护身体完整性到保障患者自主决定的人格利益的转变;接下来论述了医方说明义务在合同法上的性质,主张既有法定义务也有约定义务,反对一味扩张法定义务。第二章: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指出医方说明义务的应然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只应当是具体履行者,而其中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应当是主治医师。其次,患者的同意能力获得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分离的地位。患者同意对于意思能力的要求的标准低于民事行为能力。因其是对自身人身利益的某种处分,不涉及财产交易,因而不需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章: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对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进行了考察,说明理性医生的标准、理性病人的标准仍然依赖医师权力。认为医生和病人应该共享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价值观和偏好。因此,判断标准应采“理性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的结合。第二节论述了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首先探讨了说明义务范围的适当性问题,要防范说明的失灵,警惕说明信息数量过多,出现“超载”效应。之后分别对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说明义务的例外等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节是关于说明义务的类型化,根据自我决定的权重,可区分为自我决定的说明义务、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转医转院的说明义务等。第四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第一节主要是关于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和具体行为类型化梳理。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包括:说明后不同意以及知情而未告知或未征得患者同意;第二种类型是不知情而未告知。第二节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的认定标准,厘清了说明过失与医疗技术过失的关系。对英美法区分基本信息与附带信息进行借鉴。最后,对医方说明过失的证明进行了介绍,指出说明过失之诉的特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适用过错原则可能有着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违反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其一,单纯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二,对违反说明义务与其后进行的诊疗行为进行一体化评价,根据具体类型具体适用归责原则。第五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第一节主要介绍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首先,在该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上应适用替代法加上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医方可通过论证合法替代行为成立来进行抗辩和主张免责。其次,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的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之间。再次,对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进行探讨。第二节主要论述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若严格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相同风险的治疗措施的迟早到来以及风险的迟早发生会否定因果关系在此领域的成立。因此,需要适用修正后的替代法理论。进而对低治愈率条件下适用机会丧失理论进行了讨论。第三节论述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患者需要证实或至少主张为何他即使被适当告知,也会特别因为个人原因拒绝同意治疗。第六章: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第一节探讨了为什么应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其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其二,是关于“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第二节主要介绍损害事实的类型,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权益损害。第三节讨论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财产性损害赔偿。其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其二是关于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就在于要计算不同意思决定存在的实际利益差。第四节探讨的是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应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其次,区分研究了违反自主决定权医方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和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各自的特殊性。
王欣[9](2018)在《过度劳动及其经济损失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员工“过劳”问题日益凸显,甚至已成为部分员工的工作常态。相较于发达国家在“过劳”领域的研究进展,我国的涉足起步较晚,2000年以后才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并从事相关方面的研究。国内已经有学者围绕着“过劳”的前因变量展开了研究,多是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视角进行的研究。然而,对于“过劳”所造成的后果,特别是经济损失的量化研究尚处于空白。本文基于这种情况,主要针对“过劳”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展开相关研究,运用文献研究法、经济模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一般方法对该命题进行了研究;并运用了总产值法、人力资本法、意愿支付法等具体方法对“过劳”经济损失进行了实证和案例分析。立足于劳动投入的选择,劳动的投入与产出,安全、健康的成本-效益分析,生命的风险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并得到以下结论:1.工作效率随工作时间的推移呈“倒U型”曲线员工在上班后的第2个小时达到工作效率的最高点,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下降,且在下班前的倒数第二个小时内呈现出“断崖式”下滑的趋势。而在加班阶段呈现出“倒V”型趋势,在初始一个小时内达到效率最高点后迅速下滑。2.“过劳”及长时间劳动对员工生产率影响很大当身心俱疲的频率达到一月数次及以上时,其对员工生产率的影响是十分凸显的,其总贡献率占到了70%以上。而劳动时间对员工生产率的影响较为复杂,呈明显的“倒U型”趋势。每日劳动时间不足7小时以及超过11小时,员工生产率都会受到显着影响。3.生产率损失占“过劳”经济总损失的比重较大因“过劳”所造成的工资性损失为0.44万亿元。而生产率损失的范围则在0.230.62万亿元。因此,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在0.671.06万亿元,所占经济总损失的比重在51.76%62.98%之间,该比重较大。员工因“过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254.45亿元。医疗医药费用和预防费用分别为0.30万亿元和0.31万亿元,而二者所占总损失的比重较为接近。4.“过劳”经济总损失占我国GDP的比重较高“过劳”经济总损失的范围在1.301.69万亿元之间。按照2015年我国GDP规模计算,该比重在1.89%2.45%之间。如果加上“过劳死”、“过劳抑郁”等经济损失的估计结果,该比重应该在1.97%2.58%之间。经多重验证后,尤其是与日本的研究结果比较后,该估计范围是较为合理的。5.我国的“过劳”情况与日本较为接近无论是长时间劳动的分布结构还是劳动时间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还是学者们对“过劳”程度的调研结果,我国与邻国日本的“过劳”情况较为接近的。因此通过与日本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后表明,本研究的估计是较为合理的。但也可以看到,我国员工在“过劳”上的极端表现,例如:“过劳死”、“过劳抑郁”的情况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明显好于日本。6.“过劳”及长时间劳动对经济损失的影响很大“过劳”与经济损失之间呈线性关系,而劳动时间则与经济损失之间呈“倒U型”趋势。当身心俱疲的频率达到一月数次及以上时,其对经济损失的影响是十分凸显的,当每日劳动时间不足7小时以及超过10小时,都会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尤其是每日劳动时间超过11小时其对经济损失的危害很大。
王庆廷[10](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研究说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产生与发展 |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 一、生态危机产生与环境运动发展 |
| 二、越南战争爆发与反战运动兴起 |
| 三、西方动物保护的发展与实践 |
| 第二节 雷根的生平与成就 |
| 一、雷根的童年家园 |
| 二、雷根的教育经历 |
| 三、雷根的学术背景 |
| 四、雷根的社会实践 |
| 第二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思想渊源 |
| 第一节 西方动物伦理观 |
| 一、西方动物伦理观的思想沿革 |
| 二、西方动物伦理观的主要观点 |
| 三、西方动物伦理观对雷根的启示 |
| 第二节 西方生态伦理学 |
| 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阶段与特点 |
| 二、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要流派 |
| 三、西方生态伦理学对雷根的启示 |
| 第三节 素食主义 |
| 一、素食主义的历史沿革 |
| 二、素食主义的代表观点 |
| 三、素食主义对雷根的影响 |
| 第三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上) |
| 第一节 雷根的动物观 |
| 一、动物具有意识 |
| 二、动物的意识具有复杂性 |
| 第二节 雷根的权利观 |
| 一、道德权利 |
| 二、动物权利 |
| 第三节 雷根的动物福利观 |
| 一、利益 |
| 二、伤害 |
| 第四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主要内容(下) |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理论基础 |
| 一、理想的道德判断 |
| 二、伦理评价标准 |
| 三、非后果主义理论 |
| 四、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 |
| 五、批判间接义务观 |
| 六、批判直接义务观 |
| 第二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核心观点 |
| 一、生命主体标准与固有价值假定 |
| 二、生命主体的固有价值 |
| 第三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基本原则 |
| 一、尊重原则 |
| 二、伤害原则 |
| 三、最小压倒原则与恶化原则 |
| 四、自由原则 |
| 第五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实践诉求 |
| 第一节 反对食用动物 提倡素食主义 |
| 一、食用动物的道德判断 |
| 二、做素食主义者 |
| 第二节 抵制商业饲养 提供动物庇护 |
| 一、农场动物的生存环境 |
| 二、农场动物的屠宰情形 |
| 三、建立农场动物庇护所 |
| 第三节 谴责动物狩猎 保护野生动物 |
| 一、狩猎动物的现实状况 |
| 二、捕猎行为的道德判断 |
| 三、保护野生动物 |
| 第四节 批判动物实验 维护动物权利 |
| 一、教育实践中的动物权利 |
| 二、毒理试验中的动物权利 |
| 三、科学研究中的动物权利 |
| 第六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的动物权利思想的比较 |
| 一、动物福利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
| 二、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联系 |
| 三、动物福利思想与雷根动物权利思想的区别 |
| 第二节 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 |
| 一、辛格动物解放论的主要内容 |
| 二、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共同点 |
| 三、辛格动物解放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不同点 |
| 第三节 沃伦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比较 |
| 一、沃伦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动物权利论 |
| 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论与雷根的动物权利论 |
| 第四节 科亨反对动物权利的思想与雷根的回应 |
| 一、科亨反对动物权利的主要观点 |
| 二、科亨对雷根动物权利论的批评 |
| 三、雷根对科亨批评的回应 |
| 第七章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贡献、局限与启示 |
| 第一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贡献 |
| 一、提出生命主体标准与固有价值理论 |
| 二、实现从人到动物的伦理关怀 |
| 三、提倡素食主义的生活方式 |
| 四、掀起动物权利运动的高潮 |
| 第二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局限 |
| 一、生命主体的模糊性 |
| 二、道德关怀的有限性 |
| 三、哲理论证的不充分性 |
| 四、付诸实践的困难性 |
| 第三节 雷根动物权利论的启示 |
| 一、重新思考人与动物的关系 |
| 二、给予动物自觉的道德关怀 |
| 三、建立健全动物保护法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中文文献 |
| 外文文献 |
| 附录: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文章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 一、错误的含义 |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 一、秩序及冲突 |
| 二、平等及冲突 |
| 三、效益及冲突 |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 一、实体正义 |
| 二、程序正义 |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 一、法律规范 |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 一、认定对象 |
| 二、认定标准 |
| 三、认定方法 |
| 四、认定主体 |
| 五、认定结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二、学术回顾 |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 一、关联性规则 |
| 二、可靠性规则 |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 索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导论: 问道的精神 |
| 1.1 道学与养生 |
| 1.1.1 问“道” |
| 1.1.2 何谓道学? |
| 1.1.3 道学与养生 |
| 1.2 道学与精神养生的交融 |
| 1.2.1 精神养生及与道学 |
| 1.2.2 “入道-养生-疗疾”健康实践的连续谱 |
| 1.2.3 研究方法 |
| 1.3 研究对象、意义与论文题目 |
| 1.3.1 研究对象 |
| 1.3.2 研究意义 |
| 1.3.3 题解 |
| 1.4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精神养生的历史回望:超越时空的传统 |
| 2.1 历史回望的文献范畴 |
| 2.2 相关研究进展 |
| 2.2.1 精神养生与道学的交汇 |
| 2.2.2 精神养生、道学与“西学”的交汇 |
| 2.2.3 精神养生与疗疾的交汇 |
| 2.3 精神养生的知识结构——“道、法、术” |
| 2.4 儒家与精神养生 |
| 2.4.1 儒家的精神养生之道 |
| 2.4.2 儒家的精神养生“法术” |
| 2.4.3 教化与师表 |
| 2.5 道家与精神养生 |
| 2.5.1 道家的精神养生之道 |
| 2.5.2 道家的精神养生“法术” |
| 2.5.3 俗世即道场、临炉指点、道侣 |
| 2.6 佛家与精神养生 |
| 2.6.1 佛家的精神养生之道 |
| 2.6.2 佛家的精神养生“法术” |
| 2.6.3 迷时师度与船子投江 |
| 2.7 古代医家与精神养生 |
| 2.7.1 古代医家的精神养生之道 |
| 2.7.2 古代医家的精神养生“法术” |
| 2.7.3 主体的转换——医者与患者,养生家与养生之家 |
| 2.8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现代反思: 现代人的精神状况与问道东方 |
| 3.1 西方文明范围中现代人的精神状况 |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 |
| 3.1.2 雅思贝尔斯《时代的精神状况》 |
| 3.1.3 加缪《鼠疫》 |
| 3.1.4 小结 |
| 3.2 精神养生与现代研究 |
| 3.2.1 精神境界的现代研究 |
| 3.2.2 精神养生“法术”的现代研究 |
| 3.2.3 精神养生与养生的社会人文研究 |
| 3.3 精神养生与身体——我们该如何意识我们的身体? |
| 3.3.1 立足于身体的精神养生 |
| 3.3.2 当代身体意象的分裂特征 |
| 3.3.3 当代身体实践的分裂特征 |
| 3.3.4 精神养生与身体实践的内在统一性 |
| 3.3.5 精神养生视野中的清醒与睡眠 |
| 3.3.6 小结 |
| 3.4 精神养生与语言——我们该如何言说健康? |
| 3.4.1 当下健康流行语言的荒诞与后现代主义的反抗 |
| 3.4.2 精神养生与诊治的语言 |
| 3.4.3 精神养生与食、药的语言 |
| 3.4.4 精神养生与疾病谱、预防医学的语言 |
| 3.5 中医养生学视野中的心性修养与人民的健康促进 |
| 3.5.1 健康面临的人性挑战 |
| 3.5.2 中医养生学视野中健康促进的理念与实践 |
| 3.5.3 生生之道与中医养生学心性修养的实践观 |
| 3.5.4 小结 |
| 3.6 以道莅天下——《黄帝内经》“独立守神”的意义发现 |
| 3.6.1 独立守神的渊源与探索路径 |
| 3.6.2 早期社会文化与“独立守神” |
| 3.6.3 “独立守神”在传统文化实践中的显现 |
| 3.6.4 “独立守神”在生物医学实践中的显现 |
| 3.6.5 “独立守神”在心理治疗实践中的显现 |
| 3.6.6 小结 |
| 3.7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数则精神养生案例及其启示 |
| 4.1 案例1: 何以解忧——竹林七贤作为团体形式精神养生的滥觞 |
| 4.1.1 古代社会生活中团体的存在 |
| 4.1.2 竹林之游的精神养生属性 |
| 4.1.3 古代团体养生的存在状态及价值 |
| 4.1.4 小结 |
| 4.2 案例2: 某温泉度假村调训养生课程的精神心理效果考察 |
| 4.2.1 调训课程介绍 |
| 4.2.2 课程方案举例与纪实 |
| 4.2.3 问卷调查部分 |
| 4.2.4 调训课程组织者对课程的理解 |
| 4.2.5 解读 |
| 4.2.6 小结 |
| 4.3 案例3: 某瑜伽自然疗法静修营实践 |
| 4.3.1 背景 |
| 4.3.2 内容 |
| 4.3.3 讨论 |
| 4.3.4 小结 |
| 4.4 案例4: 某院慢性病辟谷实践的总结及比较研究 |
| 4.4.1 某医院利用辟谷治疗代谢综合征的当代实践 |
| 4.4.2 古今辟谷与正念饮食干预的比较研究 |
| 4.4.3 小结 |
| 4.5 启示 |
| 第五章 前行策略: 充分发挥精神养生力量的讨论 |
| 5.1 提出策略建议的方法 |
| 5.2 个体的内求为本 |
| 5.3 个体内求与中医院校教育内求的相融、相生 |
| 5.4 全民教育——全民的内求 |
| 5.5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 |
| 6.1 题目作为核心论点之一 |
| 6.2 健康实践的连续谱与精神养生的道学内涵 |
| 6.3 文化自觉的一种呈现——方法与对象的同一 |
| 6.4 精神养生的道与术、施与受、知与行的三重太极结构 |
| 6.5 理论探索总结: 现代人的精神状况及精神养生 |
| 6.6 案例启发与策略建议总结 |
| 6.7 根本的结论 |
| 结语 |
| 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 |
| 特点与不足之处 |
| 特点 |
| 不足之处 |
| 自反性陈述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 致谢 |
| 统计学审核证明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 |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概念的滥觞 |
| 一、刑事违法性:一个概念的提出 |
| 二、刑事违法性:一个空洞的法治符号 |
| 三、中国古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阙如 |
| 第二节 违法性概念的起源和流变 |
| 一、黑格尔的不法观 |
| 二、违法性的扩张史 |
| 第三节 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的继受和发展 |
| 一、域外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
| 二、法益侵害的违法性本质观 |
| 三、规范违反的违法性本质观 |
| 第二章 刑事违法性外部关系论 |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
| 一、立法的考察 |
| 二、司法的考察 |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之上 |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的关系 |
|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
| 二、罪刑关系 |
| 三、可罚的违法性没有抵消刑事违法性 |
| 第三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 一、犯罪构成的属性 |
| 二、犯罪论体系的多样性 |
| 三、犯罪构成是确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 |
| 第三章 刑法分则中的违法要素 |
| 第一节 “非法”一词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 第二节 “违反……规定”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 一、《刑法》第96条规定 |
| 二、刑法典中的“规定” |
| 三、犯罪分类对刑事违法性的影响 |
| 第三节 其他违法性要素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 一、主观要素 |
| 二、客观要素 |
| 三、检视罪量要素的存废 |
| 第四章 对违法性及其相关概念的批判 |
| 第一节 违法性没有主客之分 |
| 一、客观违法性是理论之需 |
| 二、形式和实质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
| 三、主观违法性是司法实务必须考量的因素 |
| 第二节 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有限性 |
| 一、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出罪功能 |
| 二、二次性违法理论立足于违法的相对性 |
| 三、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前置性法规 |
| 第三节 违法性和阻却违法事由之间的鸿沟 |
| 一、阻却违法事由具有独立性 |
| 二、诉讼模式决定违法性的证明责任 |
| 三、违法性理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根据 |
| 第五章 刑事违法性的实践展开 |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违法性与大陆法系违法性的殊同 |
| 一、规范与价值的矛盾 |
| 二、内容受到形式的限制 |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
| 一、刑事司法的依据是刑事违法性 |
| 二、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相辅相成 |
| 三、出罪事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 第三节 “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 一、“但书”出罪的事由 |
| 二、“但书”的出罪机制 |
| 三、“但书”与超法规阻却事由的关系 |
| 第四节 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 |
| 一、刑事责任源于刑事违法性 |
| 二、反观非刑处置的联想 |
| 三、自由刑是刑事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 (三)我国同领域研究的未饱和空间 |
| 三、基本框架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 (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观察 |
| 第一节 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权 |
| 一、裁量瑕疵与裁量转移 |
| (一)普遍存在的裁量滥用与怠惰 |
| (二)裁量的转移 |
| 二、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 |
| (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裁量 |
| (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裁量 |
| 三、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 |
| (一)理论基础 |
| (二)表现形式 |
| 四、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 |
| (一)表现形式 |
| (二)原因分析 |
| (三)规制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背景与行动策略 |
| 一、情境权威、误差与类型 |
| (一)冗杂情境的权威困境 |
| (二)高压瞬时判断的可容忍的误差 |
| (三)街头、窗口与社区警察组织的不同情境 |
| 二、裁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互动 |
| (一)主体因素对警察裁量权的影响 |
| (二)主体互动的对立性与协商性 |
| (三)全能主义的扩张 |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 (一)作为裁量基础的证据与违法信息的局限 |
| (二)技术对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 (三)时空资源与程序裁量 |
| 四、风险社会的秩序与乡土传统 |
| (一)风险社会与保守的价值选择 |
| (二)乡土社会与现代性的转变 |
| 第三节 制度规制对经验的替代 |
| 一、警察裁量权与法治的关系 |
| (一)裁量是法治的一部分 |
| (二)制度对经验的替代 |
| (三)无止境的事业 |
| 二、方法论视角两种进路的统合 |
| (一)传统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 |
| (二)规范与实用主义立场的解释方法思辨 |
| (三)规则、知识与组织规制的辨识路径 |
| 第二章 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 |
| 第一节 警察裁量权规制的规则主义进路 |
| 一、规则精细化的努力 |
| 二、规则需求的上升空间 |
| (一)职能范围裁量 |
| (二)程序措施裁量 |
| (三)行为定性裁量 |
| 三、规则的缝隙与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 (一)规则缝隙的应然性 |
| (二)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 四、适恰的规则密度与常识的认可 |
| (一)缝隙的填补与“模糊无效原则”的要求 |
| (二)非正式规则的建构与规制范例的功能强化 |
| 第二节 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实际效能及其强化 |
| 一、N市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 (一)普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 (二)交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 二、G省(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 (一)行政复议数据及分析 |
| (二)行政诉讼数据及分析 |
| (三)刑事复议、复核数据及分析 |
| 三、司法审查的局限与情境理性分析的强化路径 |
| (一)司法审查标准与客观主观审查的困境 |
| (二)情境审查、对话式说理与功能强化 |
| 第三节 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初步观察 |
| 一、放松管制还是裁量滥用 |
| (一)放松管制的实践 |
| (二)利弊分析 |
| 二、选择性执法裁量的类型化 |
| (一)类型化的必要性 |
| (二)类型化的标准 |
| 三、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
| (一)公开与参与 |
| (二)高级官员制定选择性规则 |
| (三)立法的修改与司法审查 |
| 第三章 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 |
| 第一节 作为“呼吸的空间”的警察用枪裁量权 |
| 一、“呼吸的空间”与经验性论题 |
| (一)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Sheehan案及其争点 |
| (二)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实践样态 |
| 二、警察用枪裁量权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 (一)一个独立的警察裁量权研究维度 |
| (二)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必要性 |
| 第二节 我国警察用枪裁量规制的努力和争执 |
| 一、规则之治的努力和困境 |
| (一)警察用枪现行规则体系 |
| (二)规则之治的困顿和争执 |
| 二、不作为裁量与组织裁量的回应乏力 |
| (一)“刀枪入库、以封代管”的不作为裁量 |
| (二)组织裁量作为新的治理路径 |
| 三、调查审查体系的建构与疏漏 |
| (一)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的规程化空间 |
|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功能疲弱 |
| (三)司法审查的边缘化与逻辑碎片化 |
| 第三节 警察用枪裁量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完善空间 |
| 一、依托新分析工具整合影响因素 |
| (一)甄选新的分析工具 |
| (二)厘清警察用枪裁量的影响因素 |
| (三)影响因素对规制方案的启示 |
| 二、强化传统权力结构的规制功能 |
| (一)公安机关自我规制的技术完善 |
| (二)公安机关内部调查与检察院审查的规则补充 |
| (三)用枪裁量司法审查的情境理性 |
| 三、拓展协商规制的治理路径 |
| (一)协商规制的基本立场 |
| (二)公开技术作为警察用枪裁量协商规制的工具 |
| 四、两项具有普适性的努力方向 |
| (一)规制方案的补充与重点 |
| (二)情境理性与组织规制 |
| 第四章 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 |
| 第一节 触发原则的挑战与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 一、County of Los Angeles v.Mendez案的合法性争点 |
| (一)Mendez案的基本案情 |
| (二)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 |
| (三)主要争点与结论 |
| 二、合法性评价的现实疑难与精细化需求 |
| (一)广泛存在的争点与疑难 |
| (二)责任的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 |
| (三)行为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 第二节 情境审查的理论基础 |
| 一、多元正义与情境理性 |
| (一)哈贝马斯的情境理性及其沿革 |
| (二)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理论及其表现 |
| 二、不确定情形下的有限理性 |
| (一)绝对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 |
| (二)偶发性与理性的有限性 |
| 三、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范式 |
| (一)部门行政法高度分殊的规制趋势 |
| (二)警察法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性 |
| 第三节 情境审查的提出与发展 |
| 一、情境审查的基本内涵 |
| (一)基本立意与范畴 |
| (二)合目的性、理性与可接受性 |
| (三)情境理性及其审查的域外话语总结 |
| 二、警务活动情境的特征与类型化初探 |
| (一)计划性与偶发性的执法情境 |
| (二)单方情境与互动情境 |
| 三、White案与避免笼统抽象的审查 |
| (一)基于White案的初步观察 |
| (二)避免笼统与抽象的审查 |
| 第四节 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 |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 |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 |
| (二)独立性与禁止回溯性审查 |
| 二、客观理性的分析路径 |
| (一)Mullenix案的争议与结论 |
| (二)客观理性的审查框架 |
| 三、有限的主观审查及其界限 |
| (一)倾向完全客观审查的Harlow原则 |
| (二)有限主观审查的发展 |
| (三)作为界限的合理预见能力与直接因果关系 |
| 四、情境理性主观审查的标准 |
| (一)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 |
| (二)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决断的专业性 |
| (三)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 |
| (四)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 |
| 第五章 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
| 第一节 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 |
| 一、行政活动中的官僚组织 |
| (一)官僚组织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样态 |
| (二)以公安派出所专业化改革为例 |
| 二、寓于组织的个体裁量权 |
| (一)个体裁量的影响因素与功能载体 |
| (二)表现形式 |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警察个体裁量权的影响效度 |
| 一、以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实践为分析样本 |
| (一)“流动派出所”基本运行数据 |
| (二)作为组织规制研究样例的典型性分析 |
| 二、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的初步观察 |
| (一)官僚化程度 |
| (二)专业化程度 |
| (三)行政政策 |
| 三、“流动派出所”引发的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
| 第三节 组织改革对裁量规制的效能与完善空间 |
| 一、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弊端 |
| (一)管理与控制策略 |
| (二)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 |
| 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 |
| (一)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 |
| (二)科层规制功能疑难及其应对 |
| 三、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 |
| (一)不同目标与功能警察组织的类型化组织改革 |
| (二)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 |
| 四、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组织程序规制 |
| (一)对常态化执法机制的补充 |
| (二)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程序规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1.1 选题缘起 |
| 1.2 研究问题 |
| 1.3 研究背景 |
| 1.3.1 疾病谱与医学模式的转变 |
| 1.3.2 叙事医学的创生与进展 |
| 1.3.3 现代社会中人们精神生活的物化困境 |
| 1.3.4 慢病时代的困境 |
| 1.4 研究意义 |
| 第二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2.1 研究对象 |
| 2.2 研究方法 |
| 2.2.1 质性研究方法 |
| 2.2.2 叙事医学访谈与平行病历书写 |
| 2.2.3 非参与式观察法 |
| 2.2.4 问卷调查法 |
| 2.2.5 临床数据收集 |
| 2.3 资料分析 |
| 2.4 质量控制 |
| 2.5 伦理考量 |
| 第三章 叙事医学的理论阐释 |
| 3.1 叙事医学的历史演进 |
| 3.2 叙事医学的理论基础与跨学科融合 |
| 3.2.1 叙事医学与哲学 |
| 3.2.2 叙事医学与文学 |
| 3.2.3 叙事医学与心理学 |
| 3.2.4 叙事医学与人类学 |
| 3.2.5 叙事医学与传播学 |
| 3.2.6 叙事医学与护理学 |
| 3.3 叙事医学的主要学术观点比较 |
| 3.4 叙事医学理论的关键点 |
| 3.4.1 叙事医学的要素 |
| 3.4.2 叙事医学的核心叙事能力 |
| 3.4.3 医学的叙事特征 |
| 第四章 文化叙事:疾病的人文病理 |
| 4.1 疾病的人文病理 |
| 4.2 肝癌肝移植患者:直面后移植困境 |
| 4.2.1 五味杂陈:面临多重排异 |
| 4.2.2 矛盾的身体:身体意识与新身体观的形成 |
| 第五章 社会关系叙事:生命的对话与人间冷暖 |
| 5.1 角色转换:多重社会角色的新体验 |
| 5.1.1 家庭:面对角色转换 |
| 5.1.2 社会:温暖与隔离 |
| 5.1.3 医院:逐渐深化的病人身份 |
| 5.2 冷暖自知:重建社会关系,拓展社会资本 |
| 5.2.1 伴侣关系:亲密与破裂 |
| 5.2.2 亲友关系:支持与疏远 |
| 5.2.3 病友关系:同病相怜,相扶相依 |
| 5.2.4 医患关系:不同视角下的碰撞、依赖与支持 |
| 第六章 哲学叙事:生死爱痛的彻悟 |
| 6.1 无措的身体:灵性困境与需求 |
| 6.2 重塑的身体:在疾苦中成长与彻悟 |
| 6.2.1 正视现实:身体的自我重塑 |
| 6.2.2 创伤后成长:生死观、疾苦观、医疗观的澄澈 |
| 6.2.3 恩宠与勇气:自我超越与自我实现 |
| 第七章 叙事医学介入临床:实践与反思 |
| 7.1 反思性写作:叙事医学的临床实践 |
| 7.1.1 平行病历 |
| 7.1.2 交换日志 |
| 7.2 临床医学人文的现实困境 |
| 7.3 叙事医学的视域盲区及发展方向 |
| 第八章 叙事医学的临床意义 |
| 8.1 开拓了全人疗愈的新格局 |
| 8.2 推进技术-人文二元医疗和循证-叙事医学双轨模式 |
| 8.3 助力推进医患共同决策机制的形成 |
| 8.4 助力应对临床困境,建构临床哲学 |
| 8.5 弥合医患分歧,帮助建立医患互信 |
| 8.6 拓宽健康教育的界面与内涵 |
| 8.7 启发患者对生死的思考和灵性需求 |
| 8.8 抚慰、陪伴与见证是最温暖的生命关照 |
| 第九章 :叙事医学与医患共情的临床验证 |
| 9.1 护士共情能力对乳腺癌患者心理痛苦和益处发现的影响 |
| 9.2 医生共情能力对前列腺癌患者细胞免疫的影响 |
| 9.3 叙事医学在炎症性肠病患者中的应用 |
| 第十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 10.1 结语 |
| 10.2 研究的创新性 |
| 10.3 研究的局限性及展望 |
| 参考文献 |
| 综述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的来源及理论和实践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第一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功能 |
| 一、医方说明义务的概念辨析 |
| 二、医方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
| 三、医方说明义务的功能 |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患者自主决定权 |
|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 |
| 二、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惟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 |
| 三、患者自主决定权是对抗医师权力滥用的法权依据 |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性质厘清 |
| 一、侵权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 二、合同法关于医方说明义务性质的学说 |
| 第二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及对象 |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主体 |
| 一、在说明义务主体上的现行立法规定检索 |
| 二、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应成为说明义务主体的探讨 |
| 三、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者 |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 |
| 一、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对象的立法沿革 |
| 二、患者同意能力 |
| 三、患者近亲属的说明对象地位的探讨 |
| 第三章 医方说明义务的内容 |
| 第一节 医方说明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
| 一、说明义务判断标准的演化 |
| 二、挑战现行说明制度假设的临床证据 |
| 三、我国医方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探讨 |
| 第二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内容 |
| 一、说明的适当范围 |
| 二、说明的重要事项 |
| 三、说明义务的例外 |
| 第三节 医方说明义务的类型 |
| 一、自我决定权的说明义务 |
| 二、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 |
| 三、疗养指导的说明义务 |
| 四、转医转院指示或劝告的说明义务 |
| 第四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及过错 |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行为类型化 |
| 一、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一般行为类型化 |
| 二、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化 |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过错要素 |
| 一、过错要素的立法与学说 |
| 二、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公平与实质的不正义 |
| 三、违反说明义务的归责原则具体适用 |
| 第五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
| 第一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的核心要素 |
| 一、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替代法+自主决定的意志自由 |
| 二、因果关系应当建立在违反说明义务与实际损害之间 |
| 三、在说明领域里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分工 |
| 第二节 适用传统的“若无则不”因果关系标准的障碍及克服 |
| 一、修正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以保护患者自主权 |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修正传统因果关系的裁判实例及分析 |
| 三、“机会丧失”原则与赔偿的比例责任规则适用 |
| 第三节 对患者“后见之明”的制约:个人偏好胜于理性患者标准的说明义务 |
| 一、患者“后见之明”问题的提出 |
| 二、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 |
| 三、确立具体患者本人对事后主张的说明义务 |
| 第六章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 |
| 第一节 以实际损害而非权益损害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
| 一、权利遭受侵害并不必然导致损害 |
| 二、“实际损害说”和“知情同意权受损说”之辩 |
| 第二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现实权益损害与期待利益损害 |
| 一、现实权益损害 |
| 二、期待利益损害 |
| 第三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 一、违反说明义务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赔偿性质之辩析 |
| 二、不同意思决定存在实际利益差 |
| 第四节 违反医方说明义务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
| 一、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
| 二、违反自主决定权的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 三、违反确保疗效说明义务的精神损害赔偿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博士期间攻读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概述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1.1 我国“过劳”问题的严重性 |
| 1.1.2 “过劳”问题研究的必然性 |
| 1.1.3 “过劳”经济损失研究的必要性 |
| 1.2 “过劳”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
| 1.2.1 概念的内涵外延 |
| 1.2.2 易混概念的匡清 |
| 1.2.3 “过劳”的分类特征 |
| 1.3 “过劳”经济损失的概念及要素划分 |
| 1.3.1 “过劳”经济损失的界定范围 |
| 1.3.2 经济损失要素的划分形式 |
| 1.3.3 经济损失要素的构成 |
| 1.4 研究意义及价值 |
| 1.4.1 理论意义及价值 |
| 1.4.2 实践意义及价值 |
| 1.5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5.1 研究内容 |
| 1.5.2 拟采用方法 |
| 1.6 研究的创新性努力 |
| 1.6.1 厘清“过劳”的内延外涵及易混概念 |
| 1.6.2 揭示国内外“过劳”的研究路径及动态 |
| 1.6.3 提出企业加班成本转移的新阐释视角 |
| 1.6.4 构建“过劳”经济损失测算的理论体系 |
| 1.6.5 测算员工工作效率及“过劳”经济损失 |
| 1.6.6 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及预防措施 |
| 第2章 “过劳”及其经济损失的文献与理论分析 |
| 2.1 国内外“过劳”研究的发展路径及比较 |
| 2.1.1 国外“过劳”问题研究的演化路径及动向动态 |
| 2.1.2 中、日“过劳”研究的发展历程及特点比较 |
| 2.2 “过劳”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分析 |
| 2.2.1 对个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
| 2.2.2 对职场工作表现的影响 |
| 2.2.3 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 |
| 2.2.4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
| 2.3 “过劳”经济损失的一般理论基础 |
| 2.3.1 劳动投入的选择 |
| 2.3.2 劳动投入与产出 |
| 2.3.3 安全、健康的成本-效益分析 |
| 2.3.4 生命的风险代理理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过劳”现状的比较及形成机制分析 |
| 3.1 中、日“过劳”现状的比较分析 |
| 3.1.1 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时间的关联性分析 |
| 3.1.2 中、日劳动时间的比较分析 |
| 3.1.3 中、日“过劳”程度的比较分析 |
| 3.2 “过劳”形成机制的跨层次分析 |
| 3.2.1 微观层面分析 |
| 3.2.2 中观层面分析 |
| 3.2.3 宏观层面分析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过劳”经济损失的实证分析 |
| 4.1 “过劳”经济损失测算的方法及模型 |
| 4.1.1 “过劳”经济损失测算的方法 |
| 4.1.2 “过劳”经济损失测算的计量模型构建 |
| 4.2 统计范畴与数据 |
| 4.2.1 实际测算的范畴 |
| 4.2.2 数据来源与抽样 |
| 4.2.3 样本分布及描述 |
| 4.3 工作效率随时间推进的演变规律 |
| 4.3.1 工作效率的“倒U型”曲线 |
| 4.3.2 工作效率的差异化分析 |
| 4.3.3 “过劳”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
| 4.4 我国“过劳”经济损失的估计 |
| 4.4.1 各项人均经济损失的估计 |
| 4.4.2 “过劳”经济总损失的估计 |
| 4.4.3 经济总损失估计结果的验证 |
| 4.5 “过劳”经济损失估计结果的再验证 |
| 4.5.1 “过劳死”、“过劳抑郁”等经济损失的估算 |
| 4.5.2 “过劳”与经济损失的关联性研究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过劳”经济损失测算的典型案例分析 |
| 5.1 事故经济损失测算的一般方法 |
| 5.1.1 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测算的方法 |
| 5.1.2 安全事故与疲劳的关联性分析 |
| 5.2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测算的理论分析 |
| 5.2.1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要素的划分及构成 |
| 5.2.2 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测算的计量模型构建 |
| 5.3 疲劳驾驶事故经济损失测算的理论分析 |
| 5.3.1 疲劳驾驶事故现状及成因分析 |
| 5.3.2 疲劳驾驶事故经济损失要素的划分及构成 |
| 5.3.3 疲劳驾驶事故经济损失测算的计量模型构建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过劳”防止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
| 6.1 国外相关法律及经验借鉴 |
| 6.1.1 国外关于“过劳死”的法律发起 |
| 6.1.2 不同地区“过劳死”的法律认定 |
| 6.1.3 国外疲劳驾驶事故的预防措施 |
| 6.2 对我国的启示及对策建议 |
| 6.2.1 基于个人层面 |
| 6.2.2 基于企业层面 |
| 6.2.3 基于国家层面 |
| 6.3 本章小结 |
| 第7章 研究结论 |
| 7.1 “过劳”研究的发展规律及分布特征方面 |
| 7.2 “过劳”经济损失的一般理论及方法方面 |
| 7.3 “过劳”经济损失的结果估计及验证方面 |
| 7.4 “过劳”经济损失相关联的案例分析方面 |
| 7.5 “过劳”的国外法律法规及预防措施方面 |
| 第8章 研究的贡献、不足与展望 |
| 8.1 研究贡献 |
| 8.1.1 关于企业加班成本转移路径新阐释视角的提出 |
| 8.1.2 关于“过劳”经济损失测算理论及方法的构建 |
| 8.1.3 关于我国“过劳”经济损失的估计与多重验证 |
| 8.2 研究不足 |
| 8.2.1 关于劳动强度客观测量及比较分析的缺失 |
| 8.2.2 关于不同特征群体下经济损失测算的不充分 |
| 8.3 研究展望 |
| 8.3.1 关于“过劳”经济损失实际测算范畴的拓展 |
| 8.3.2 关于投入-产出视阈下企业净收入的计量模型构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个人简介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