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朱腾伟[2](2019)在《清朝广州十三行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十七世纪开始,西方国家在近代化趋势下加快了对外扩张的步伐,不断冲击着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为了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影响,清政府以广州十三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为中心,对外贸法制进行了变革,以管理对外贸易的粤海关为基点,联结参与对外贸易的行商与外商,规定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效运转,形成了相对完善而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对广州十三行法制进行研究,不仅可以考察清政府应对西方近代化趋势从而在外贸法制方面做出的变革,也可以探究广州十三行法制中借鉴传统法制所建立的适应近代贸易趋势并体现近代化因素的法律制度,还可以分析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历史借鉴意义。本论文的研究除绪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对学界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并对与论文密切相关的“广州十三行”、“广州十三行的起始时间”、“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进行了界定。正文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十七世纪以来的西方近代化趋势发展对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提出了要求,也使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面临困境。清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改革了对外贸易制度,解除海禁并实施开海贸易。但是清朝既有的朝贡贸易法制不能适应与西方国家开展近代化贸易的实际需求,中西贸易开展与中西交往都需要新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清政府在借鉴外贸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中西贸易开展与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并以粤海关为基点联结行商与外商,通过规定这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与制约并有效运转,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第二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近代化趋势下的中西贸易开展对清朝外贸管理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司不能适应开海贸易后管理近代化贸易的需要。清政府在广州创设了粤海关作为管理中西贸易的专门机构,建立了粤海关制度。粤海关是广州十三行法制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之外粤海关承担着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双重监督;在法律关系内部粤海关联结着行商与外商,承担着征收关税与管理贸易两大职责,负责对行商与外商的管理。粤海关既要实现清政府开海贸易的经济目的,也要满足清政府管控贸易以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要求。第三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为了实现对广州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解决“华夷之辨”产生的官府直接管理外国人的障碍,清政府在粤海关建立了行商制度。行商在粤海关的许可下参与对外贸易并享有垄断外贸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代缴关税、管理贸易、管制外商及中外沟通等多种义务。随着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的发展,行商的垄断外贸权利实际受到拘束,但行商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断被强化。行商既是广州十三行贸易的参加者,也是清政府管理外来人员的媒介,行商隔离了外商与官府,也隔离了外商与内地民人。行商制度有助于清政府对中西贸易的实际控制,并有利于实现贸易开放与贸易控制的平衡。第四章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广州中西贸易的开展导致广州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为了管理外来人员并维持外贸秩序,进而维护社会安定与政治统治稳定,清政府以行商为媒介对外商实施了严格管制,建立了外商制度。以外商在广州十三行的贸易活动与居住生活为中心,清政府赋予了外商一定的权利,也对外商课以了广泛的义务,外商权利的行使需依附于行商,但外商承担义务是独立的。与近代化趋势下中西贸易发展带来的贸易管理形势变化相适应,外商制度经历了从松散管理到规范管理再到严格管理的变革过程,出于管理贸易与维护统治的需要,外商制度又表现出以“防禁”为核心的特点,约束了外商的人身自由也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发展。第五章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粤海关、行商与外商三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广州十三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广州十三行法制。广州十三行法制随着近代化趋势的发展而不断变革,但本质上没有脱离封建法制的窠臼。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与运行实现了清政府对广州中西贸易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中西贸易发展的要求,但也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并导致私相贸易频发。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传统封建法制,促进了近代法律思想、法制理念与法制规则的萌动,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的准备。广州十三行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中西法律冲突,损害了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效力,又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广州十三行法制也可为当下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提供历史镜鉴。从总体上看,广州十三行法制体现了清政府对西方近代化趋势的回应,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优势更有不足,其根据近代化贸易的发展要求而作出法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近代化趋势的要求,但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广州十三行法制束缚了贸易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化潮流的发展趋势。
周艳云[3](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王岩[4](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粟撒[5](2015)在《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目标具有重要而根本的意义,强制执行性也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其由DSU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在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维护各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DSU总则也已经阐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所作出的裁决是WTO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裁决履行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更关系到WTO本身的权威性、认可度及其未来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构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WTO在执法特别是确保其裁决的履行方面,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多重挑战。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最初中国多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近年来,随着履行WTO承诺的深入以及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金融危机以来尤其如此,许多贸易争端已被诉至WTO。另一方面,随着WTO实战经验的逐渐成熟,中国也越来越多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因此,无论是作为被诉方,还是作为申诉方,我国已经或将会面临WTO争端裁决履行问题。因此,通过全面研究WTO争端解决裁决履行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实践状况,揭示WTO争端解决裁决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国实务部门了解和运用有关履行制度,在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更好地为本国利益服务。为实现上述研究目的,本文进行了如下结构安排:第一章是总论性部分,对于本文所涉概念和基本问题进行定义和说明,同时对于DSU创设的裁决执行机制及其履行制度做概况简述,介绍本文所做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过去、现在、未来三个层面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进行法律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其中第四章着重论述WTO主要成员国对于DSB裁决履行的状况及其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以DSB各个争端裁决报告、WTO相关委员会的统计报告、美国USTR及CRS报告,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文件和官方报告为数据来源,分别从时间跨度、涉案措施、履行情况等层面进行研究分析,梳理出WTO主要成员国履行DSB裁决的实践状况及其对于WTO及多边贸易体系的真实态度。目前WTO正在进行中的DSU改革谈判议程,是DSU本身制度进一步澄清和改进的过程,亦是各成员国通过修改DSU以进一步维护本国利益的过程。在这一研究宗旨的指导下,第五章与第六章立足于更好为本国服务这一基本立场,力图提出“中国受益型”的DSU改革参考意见,为中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关于裁决履行方面的对策和建议。第七章则总结前文,得出最终结论。综上,本文的研究范围包含了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着重点和本文的着墨点则集中在其中的履行制度。通过以上写作安排,本文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在历史考察、运行现状以及改革方向三个时间维度进行法律研究,一方面厘清WTO争端裁决履行程序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梳理出WTO主要成员国履行DSB裁决的实践状况,最终从中国在WTO的利益出发,得出中国关于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立场和对策,也为我国提出有关DSU改革建议提供参考。本文对我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裁决制度的策略研究,对于我国灵活运用WTO规则,解决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具有实践意义。
李思奇[6](2015)在《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在WTO法律框架下,WTO成员国有权使用的贸易救济工具。自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WTO成员国逐渐将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双反”措施)作为常规化的贸易救济工具,贸易摩擦已经从企业的微观层面扩展到了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针对我国的“双反”措施数量不断增多,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双反”贸易摩擦形势。同时,为了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营造公平贸易环境,我国对外实施“双反”措施的诉求不断增强,对我国政府的公平贸易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国政府在积极探索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同时,亟需加强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研究。尤其是在特定背景下,我国政府如何适时、合理地实施“双反”措施,弥补单一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局限性,从而有效维护全球公平贸易秩序、促进国别整体利益协调、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平衡多元公共利益。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深刻变化、贸易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基于WTO法律框架和我国公平贸易实践,综合运用系统科学、管理决策、公共政策、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研究提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本文主要创新点如下:(1)构建全球“双反”措施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全球“双反”措施的实践特征和关键影响因素。全面收集1982-2013年全球467例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双反”调查)案件数据,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进行统计分析,系统研究全球“双反”措施的实践特征;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全球“双反”调查的关键影响因素,挖掘WTO成员国发起“双反”调查的深层次原因。(2)构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体系。基于反倾销、反补贴单项措施的一般调查决策标准,结合我国“双反”措施实践特征,提出“双反”措施的特殊调查决策标准与方法;从管理决策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研究并提出基于事实认定标准的倾销和补贴认定方法,基于发展状态标准的产业损害认定方法,以及基于主要原因标准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为我国政府进行“双反”措施的调查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与方法支撑。(3)构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体系。从国内产业发展(D)、社会福利平衡(S)、贸易环境优化(T)三个维度,提出我国“双反”措施的D-S-T组合实施决策标准;构建我国“双反”措施的不同决策方案,运用多元情景分析等管理决策方法,模拟不同决策方案下的决策情景并进行比较;在设定政策优先目标的基础上,评价并选择可实现政策优先目标的较优决策方案,为我国政府进行“双反”措施的实施决策提供参考。(4)选取中国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双反”措施案例进行模拟决策。综合运用研究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调查决策体系和实施决策体系的理论与方法,分阶段得出调查决策结论和实施决策结论;在此基础上,将模拟决策的综合结论与实际案例裁定结果相比较,验证决策理论与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吕林[7](2014)在《行政和解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文化观念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官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急剧增长。而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为主的现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却运转不灵,未能公正、及时地化解行政纠纷,更难以达到制度创设之初所期待的解纷效果。时代的变革需要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创新,日益加剧的行政纠纷呼唤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作为一种自古就为人类所用的解纷方式,和解不仅长时期被运用于解决社会个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也在当下被频繁用于化解官民冲突。从最初时为国家立法所排斥,到被《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部分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作为一种较为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和解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和提倡。理论界也从“行政权不得处分,和解应被禁止”的传统理论一家独大,转变为支持认可行政和解的理论为主流,并开始对行政和解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一大批具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理论界对于行政和解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以和解的正当性、概念、价值等宏观问题为主,对和解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等关键制度的研究还较为粗浅,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理论研究对实践的回应不足,也制约了行政和解的规范、有效运用和制度建构的步伐。从制度运行实践看,行政和解的总体特点表现为“三无”:一无统一的法律依据、二无明确的适用范围、三无具体的程序规则,从根本而言,我国的行政和解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而放眼海外,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和契约理念的兴起,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由管制向治理、善治转变,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方式向非强制化、双向度方面发展,更加重视公民的有序参与,更加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合作、协商、合意,反映到行政纠纷解决层面,就是对行政和解的广泛运用及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不约而同地通过较为完备的立法来实现行政和解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和解程序来解决行政纠纷,又在实践中不断对和解制度进行完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行政和解的中西方实践对比看,行政和解在我国虽然已有丰富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累积,部分法律法规已经允许或默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但行政和解理论发展较迟,立法的不完善和制度建构的严重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和解价值功能的发挥,更无法公平、全面地保护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较为明显。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看,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转型的“阵痛期”,行政纠纷高发仍然是我们今后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亟需行政和解优化自身机制,进一步发挥其解纷功能。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深入,更需要完善的制度提供法治保障。而理论界有必要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立足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实际,以行政和解的正当性及功能为根基,以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为重点,以借鉴域外先进做法为补充,为实务界加快完善行政和解制度提供指引,从而实现理论、实践、制度的良性互动,消弭日益增长的各类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此,笔者选择将行政和解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在对我国行政和解实践作深入、系统研究的基础上,考察国外行政和解理论及立法经验,侧重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和解的存在基础及适用范围、成立条件、程序机制等制度构建,期待能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组成。引言部分重点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我国学界关于行政和解的主要研究进展及存在局限,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正文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是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首先,以实证调查问卷的访谈数据、全国及各地司法数据为中心,以部分案例、学界现有研究成果为辅助,对我国和解的兴起背景、运行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全面展示了行政和解现存的问题。其次,介绍了德国和美国行政和解制度发展的经验做法。最后,对我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和解实践进行对比分析和反思,认为我国行政和解尽管源于官方的和谐理念及解纷政策,也得到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认可,但与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和解制度相比,还只是一种缺乏制度根基的司法现象和解决纠纷的具体手段,不利于行政和解的广泛推广和规范运用,亟待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作为未来的发展目标,当务之急则是立足当前国情实际建构行政和解的制度体系。第二章是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对行政和解的概念、性质、特征、正当性和功能等基本范畴进行论述,奠定下一步研究的理论基础。首先对理论界关于行政和解的概念讨论作了评析,从中抽象出共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和解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沟通,以缔结和解协议的形式达成合意,从而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解决双方纠纷的一种行政契约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和解发生领域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同时经深入分析,指明行政和解具有行政契约与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双重性质,表现出双方性、透明性、灵活性、有限性等特点,并与民事和解进行了对比。其次,本文摈弃了理论界对正当性研究的现有成果,开场便梳理总结反对和解正当性的主要观点,树立起“标靶”,并从不涉及行政权处分的广义上的行政和解,以及确实涉及行政权处分的狭义上的行政和解的两个层次进行分析论证。本文认为前一层面是为了通过协商确定和解的法律与事实状态,符合对客观合法性的根本追求,和解双方的协商及相对人在其中的有效参与补足了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后一层面的处分行政权只是手段,在根本上符合行政目的与公益考量,亦具有正当性,从而彻底回答了“能否建立行政和解制度”的问题。其三,对行政和解的功能进行了深入解析,回答了行政和解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即“为什么要建立行政和解制度”,深入提炼总结了行政和解在实质性地解决纠纷、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以及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两个方面的功能价值。第三章是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本章旨在通过明确划分行政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定成立条件着手,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已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首先指出了行政和解存在欠缺法律规范、易导致和解滥用,和解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弱势相对人利益易受损、强势相对人易侵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易浪费资源等局限和危害。其次在借鉴西方国家好的做法和总结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前期成果和基础上,界定了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即:行政许可和涉及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不能和解;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合同、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可以和解;对于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复议机关和法院认为依法可以和解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和解。最后从行政和解的整体化和行政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三种主要类型的个体化入手,将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要件是行政和解作为行政契约的基本要件,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都要服从这一要件;特别要件是指行政复议和解、诉讼和解还需具备的特别程序法要件。第四章是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本章从服务行政和解的实践需要及长远目标出发,以立法设想为先导,以基本原则为灵魂,以程序设计为主干,以配套机制为辅助,初步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解制度。其一,介绍了德国以《联邦行政程序法》和《联邦行政法院法》为统揽的行政和解立法体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情况,分析了我国内地现行立法的情况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制定《行政和解法》、构建不同行政领域的特殊和解制度、细化操作细则等立法设想。其二,区分了行政和解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提炼出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互利原则、有限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等六大特有基本原则。其三,围绕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流程,设计了启动程序(和解的提出)、协商程序(双方交涉以追求合意)、协议程序(缔结和解协议)、救济程序(对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救济)等主要程序细则,其中既明晰了所有类型的行政和解的必备程序,又兼顾了执法和解、复议和解、诉讼和解等不同类型的行政和解,以便于行政和解的规范运行。其四,从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对人的谈判能力、促进行政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保护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为出发点,简要设计了公民精神培育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等配套机制。
唐琼琼[8](2013)在《贸易救济中的国内产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选取了国内产业这一贸易救济的基础性概念作为研究的对象,主要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有关问题的裁决,试图阐明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及其对贸易救济调查的启动和损害确定的影响。论文第一章对研究背景、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作了概括性介绍。贸易救济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贸易救济类争议是WTO的DSB所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争议,中国所遭受的贸易救济摩擦也在逐年增多,因此加强对贸易救济规则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内产业”是贸易救济中的基础性概念,它是判断贸易救济调查的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的基准,也是损害确定的对象,值得做专题研究。论文第二章首先回顾了GATT对国内产业规定的演变历程。肯尼迪回合《反倾销守则》最早对“产业”作出定义,这一定义后来被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所借用。GATT时期涉及“国内产业”定义的3起案件涉及了“国内产业”界定的核心问题:国内产业横向范围的确定和纵向范围的确定。新西兰变电器案明确了国内产业横向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同类产品的范围;美国葡萄酒案和加拿大牛肉案明确了产业的纵向融合程度不会对国内产业的纵向范围产生影响。在介绍和分析了GATT时期的规定及有关案件后,第二章继续对WTO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和分析。WTO贸易救济协定继承了GATT有关守则对“国内产业”的规定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国内产业”条款不仅是一个定义式的条款,也给WTO成员方施加了遵守这一定义的义务,成员方不按照该定义条款的规定行事将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国内产业”的两种定义方式是并列的,成员方可以任选其一。WTO规定了“关联”生产者和自身为进口商的生产者可以作为“国内产业”定义的例外,但没有给成员方调查机构行使该项裁量权设置一定的标准或限制。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过程中,成员方对限制该项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没有达成共识。WTO主要成员方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与WTO有关协定基本一致,但对关联生产者例外这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可预期的标准,凸显了WTO在这方面形成统一规则的必要性。论文第三章解析了“国内产业”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并分析了“国内产业”这一概念与贸易救济调查启动的关系。WTO贸易救济协定对“国内产业”的定义包含了“同类产品”、“生产者”和“主要部分”三项要素,协定对“同类产品”的认定赋予了成员方很大自由的裁量权,也没有解释“生产者”和“主要部分”的含义。本文主要结合DSB的裁决进行分析,以期探明“国内产业”这一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同类产品”的认定取决于被调查产品的界定以及与国内受影响的产品相同或相似性的认定。由于WTO有关协定对被调查产品的界定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在贸易救济的实践中,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确定存在较大随意性,而WTO对此没有规定有效的规制方法。在个别案件中,调查机构通过对同类产品的特殊界定方式将部分同类产品予以排除,从而影响国内产业的范围,这种做法被专家组认定为违反“国内产业”的定义。DSB通过美国羊肉案、多米尼加保障措施案、欧盟鲑鱼案和墨西哥橄榄油案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生产者的认定规则:原材料的生产者一般不属于成品的生产者,仅参与部分生产工序但是将产品直接推向市场的生产者是该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不要求生产者在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损害调查期间都持续进行生产。在对“生产者”的含义进行解释时,应首先做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并参照上下文和贸易救济协定的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主要部分”是“国内产业”定义中的核心概念。阿根廷禽肉反倾销案的专家组首先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认为“主要”意味着“重要的、严重的或显着的”,“主要部分”国内生产者的总产量可以低于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的50%。这一解释引起部分WTO成员方的焦虑,导致他们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过程中提议对“国内产业”定义进行修改,但成员方对此未达成一致。上诉机构通过欧盟紧固件案,对“主要部分”的解释提出了三项指导性意见,这三项意见既考虑了调查机构个案灵活处理的需要,又对调查机构的裁量权做出了适度限制。在欧盟鲑鱼案和欧盟紧固件案中,欧盟都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只要调查机构所界定的国内产业已经包括了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调查机构就可以将某些种类的生产者排除在国内产业的范围外。本文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国内产业的概念与申请人的资格息息相关,在多哈反倾销规则的谈判中涉及了与申请人资格有关的两个问题:行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的资格问题以及申请的支持率问题。目前为止规则谈判在这两个问题上尚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对此我们要给予持续的关注。论文第四章分析了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之间的关系。由于现行WTO协定的损害确定规则赋予了成员方调查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规则本身的不充分、不严谨,在贸易保护主义的推动下,各国在损害的确定上往往表现出相当大的随意性。在损害确定过程中,调查机构在国内产业问题上的一些做法容易引起争议。首先,调查机构会根据需要对损害确定的对象范围进行灵活地调整,例如使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的信息来证明损害(欧盟床上用品案中欧盟的做法),使用国内产业中的部分生产者的信息来证明损害(墨西哥钢管反倾销案中墨西哥的做法),将国内产业中的特定部分或部门所遭受的损害等同于该产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墨西哥高果糖玉米糖浆案中墨西哥的做法),或者对国内产业中的特定部分或部门的信息给予了格外的关注(美国热轧钢案中美国的做法)。笔者主张,调查机构不得依据“国内产业”范围之外的国内生产者信息进行损害确定;不得前后不一致地选择使用不同组别生产者的数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在对国内生产者进行抽样时,只能使用被抽样企业的信息进行损害确定,不得选择性地使用被抽样企业和未被抽样企业的信息来证明损害;不得以对“国内产业”中一部分市场的分析来替代对“国内产业”整体的分析。其次,调查机构在损害确定的过程中往往对“国内产业”中的生产者进行抽样,从而缩小了损害确定的信息来源,影响损害确定结果的客观性。欧盟鲑鱼案的专家组肯定了损害确定中抽样的合法性。在欧盟紧固件案中,中国对调查机关抽样方式的恰当性提出了质疑,即被抽样企业能否充分代表国内产业。该案专家组裁决,被抽样企业在产量上足以代表国内产业即满足了代表性的要求。笔者认为,被抽样企业在产量上的代表性只是衡量抽样恰当性的因素之一,如果申诉方证明调查机构存在将特定种类的生产者从抽样备选对象中剔除的事实,就证明了调查机构的做法会增加调查结果被扭曲的风险,从而违反WTO对损害确定客观性的要求。论文第五章分析了我国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我国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在入世之前,我国对国内产业的定义与WTO有关协定的定义存在一些差异,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将国内产业定义为国内生产者全体或者占全部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者,而非“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其次,没有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含义做出解释;第三,没有区域产业例外的规定;第四,没有对“关联”生产者进行解释。我国调查机构在入世之前的贸易救济实践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没有认清国内产业的界定和申请人的资格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入世之后,我国对国内产业的规定逐渐完善,与WTO规则趋于一致。贸易救济调查的实践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处理也越来越符合WTO规则。首先,在形式上克服了入世前将国内产业和申请人的资格相混淆的缺陷;其次,坚持以总产量达到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50%作为界定国内产业的门槛;第三,灵活、公正地处理关联生产者和进口经营者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我国在DSB被诉的案件有两起涉及国内产业问题,笔者根据分析认为,商务部的做法确有待改进之处。
龚柏华[9](2011)在《中国入世10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中国入世以来参与的WTO争端解决案件进行了梳理。入世10年来,中国政府对待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个认识过程,从入世过渡期内刻意回避到入世过渡期后毅然参与,到近年来主动利用。这显示了中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态度已属于"平常心",中国政府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技巧也趋于成熟。
王建坡[10](2011)在《反倾销制度下的反规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反倾销规则在实施中也越来越多遇到了困难。为了追求利益,各国出口商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纷纷趋向规避谋求利润。欧盟、美国早在1987年以来就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及其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侵害,纷纷进行立法;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也曾试图调和各国利益,制定国际统一规则,但最终未能写入GATT1994的最终文件,但是幸运的是,《邓克尔草案》已经各国讨论,部长决议安排反规避非正式小组对该问题继续探讨,建立反规避的国际统一规则,指日可待。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介绍了反规避法律问题的概念、起源,分析了反规避问题的基本内涵,并参考了欧美相关立法及WTO对相关问题所作的尝试,界定了规避行为的法学定义、规避行为的分类,以及对反规避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二章是对反规避机制的正当性探究。内容包括合理性和与WTO规则一致性两个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内容上结合了反规避对反倾销实施的作用,和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并通过探讨反规避机制与WTO基本原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致性以及从GATT专家组的裁决三个角度,分析了其与WTO规则的一致性。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制度进行了介绍,通过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角度进行,中间穿插了案例分析和立法的改革,并在第五章对二者内容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了对比。在第五章除了对欧美反规避立法进行横向对比之外,还将二者规定与《邓克尔草案》这一WTO曾经为反规避机制做的尝试进行了纵向对比,法律比较分析的运用为下一章探讨中国反规避机制的构建和建议提供了基础和素材。最后一章结合了欧美反规避立法的经验和对比,并借鉴《邓克尔草案》的内容,为构建我国反规避立法体系提出了构想,并对完善相关规定、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 |
| 二、研究综述与概念界定 |
| (一)研究综述 |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创新 |
| 第一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变革的缘由 |
| 第一节 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外贸法制的冲击 |
| 一、西方近代化趋势对清朝贸易的冲击 |
| 二、西方近代化趋势促使清朝海上贸易政策改变 |
| 三、清朝开海贸易后面临的法律困境 |
| 第二节 清朝外贸法制的溯源 |
| 一、清代以前的外贸法制 |
| 二、清初的海上对外贸易法制 |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建立 |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建立的历史经验借鉴 |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体系构成 |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的法律渊源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粤海关制度 |
| 第一节 沟通中央与地方的粤海关 |
| 一、粤海关设立的缘由 |
| 二、粤海关对中央承担的职责 |
| 三、粤海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 第二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关税征收 |
| 一、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原则 |
| 二、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收的税种 |
| 三、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征税的程序 |
| 第三节 粤海关对广州十三行的外贸规制 |
| 一、粤海关对外贸开展的管控 |
| 二、粤海关对行商的管理 |
| 三、粤海关对外来人员与船舶的管制 |
| 第四节 粤海关的税收考核与法律责任 |
| 一、粤海关的税收考核 |
| 二、粤海关的法律责任 |
| 第五节 粤海关制度的特点 |
| 一、粤海关制度是市舶司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 二、粤海关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 三、粤海关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发挥作用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行商制度 |
| 第一节 行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 一、行商制度的建立 |
| 二、行商制度的运行 |
| 三、行商制度的变革 |
| 第二节 行商的权利 |
| 一、行商外贸垄断权的内容 |
| 二、行商外贸垄断权的维护 |
| 三、行商外贸垄断权的限制 |
| 第三节 行商的义务 |
| 一、行商代为征收关税的义务 |
| 二、行商管理对外贸易的义务 |
| 三、行商管理外国商人的义务 |
| 四、行商沟通中外的义务 |
| 第四节 行商的法律责任 |
| 一、行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 二、行商承担的法律责任 |
| 第五节 行商制度的特点 |
| 一、行商制度是对官设牙行的继承与发展 |
| 二、行商的权利受拘束而担责不断强化 |
| 三、行商制度经历了不断变革的过程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中的外商制度 |
| 第一节 外商制度的建立与变革 |
| 一、外商制度建立的原因 |
| 二、外商制度的变化 |
| 第二节 外商依附于行商的权利 |
| 一、外商在贸易中的权利 |
| 二、外商留居广州的权利 |
| 三、外商的其他权利 |
| 第三节 外商的独立义务 |
| 一、外商在贸易开展中的义务 |
| 二、外商留居广州时的义务 |
| 三、外商遵守的商品管制禁令 |
| 第四节 外商的法律责任 |
| 一、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
| 二、外商法律责任形式的特点 |
| 三、外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序规定 |
| 第五节 外商制度的特点 |
| 一、以行商为媒介的管理模式 |
| 二、权利依附与义务独立并存 |
| 三、对外商的管制趋于严格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广州十三行法制评鉴 |
| 第一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特点 |
| 一、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使之有序运行的体系性 |
| 二、随着近代化趋势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变革性 |
| 三、体现近代性与本质封建性的法律性质两面性 |
| 第二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作用 |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推动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开展 |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阻碍了清朝近代贸易的发展 |
| 第三节 广州十三行法制的影响 |
| 一、广州十三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封建法制 |
| 二、广州十三行法制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做了一定准备 |
| 三、广州十三行法制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价值 |
| 三、研究综述 |
| 四、研究框架 |
| 五、学术创新 |
| 六、论证方法 |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 一、“合法性”解析 |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 五、案例汇纂 |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 参考文献 |
| 附表一 |
| 附表二 |
| 附表三 |
| 附表四 |
| 附表五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本文的研究范围及目标 |
| 1.1.1 本文的论题和研究范围 |
| 1.1.2 本文的研究目标 |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2.1 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重要意义 |
| 1.2.2 履行制度在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中的重要意义 |
| 1.2.3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对于DSU改革的重要意义 |
| 1.2.4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对于中国的重要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3.1 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理论奠基 |
| 1.3.2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研究态势 |
| 1.3.3 关于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问题 |
| 1.3.4 关于裁决履行的监督问题 |
| 1.3.5 关于裁决履行制度的改革问题 |
| 1.3.6 关于国别履行状况问题 |
| 1.4 本文结构安排 |
| 1.5 研究方法 |
| 1.6 本文使用高频词汇释义与界定 |
| 1.6.1“履行”、“执行”与“救济” |
| 1.6.2“机制”与“制度” |
| 第2章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历史考察 |
| 2.1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执行与履行的理论与实践 |
| 2.1.1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执行与履行的理论 |
| 2.1.2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执行与履行的实践 |
| 2.2 GATT时代的裁决履行制度 |
| 2.2.1 GATT时期有关裁决履行的相关规定 |
| 2.2.2 GATT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 2.3 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后的裁决执行机制 |
| 2.3.1 WTO有关执行的法律 |
| 2.3.2 DSU创设的裁决执行机制 |
| 2.4 WTO裁决执行机制中的履行制度框架及对于GATT相关条款的改进 . 292.4.1 裁决履行意向的通报 |
| 2.4.1 裁决履行意向的通报 |
| 2.4.2 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 |
| 2.4.3 裁决履行情况的监督 |
| 2.4.4 裁决履行复审程序 |
| 第3章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运行的现实关注 |
| 3.1 DSU规范的裁决履行程序 |
| 3.1.1 裁决履行意向的通报 |
| 3.1.2 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 |
| 3.1.3 裁决履行情况的监督 |
| 3.1.4 裁决履行复审程序 |
| 3.2 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问题 |
| 3.2.1 有关合理期限的法律框架 |
| 3.2.2 有关合理期限的学理争论 |
| 3.2.3 合理期限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 3.2.4 合理期限的完善空间 |
| 3.2.5 合理期限仲裁 |
| 第4章 主要成员国在WTO争端裁决履行中的实践悖论 |
| 4.1 美国在WTO争端裁决履行中的实践悖论 |
| 4.1.1 美国履行WTO争端裁决情况考察 |
| 4.1.2 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及裁决履行制度中的地位和态度 |
| 4.1.3 WTO争端裁决在美国国内的法律效力 |
| 4.2 欧盟在WTO争端裁决履行中的实践悖论 |
| 4.2.1 欧盟被诉案件履行情况考察 |
| 4.2.2 欧盟履行WTO争端裁决案件阐述分析 |
| 第5章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改革提案的梳理分析 |
| 5.1 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概述 |
| 5.1.1 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
| 5.1.2 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
| 5.2 有关通报裁决履行意向及合理期限的改革提案 |
| 5.2.1 关于通报裁决履行意向的改革提案 |
| 5.2.2 关于合理期限仲裁的改革提案 |
| 5.2.3 评述 |
| 5.3 有关裁决履行监督的改革提案 |
| 5.3.1 现行裁决履行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 5.3.2 各成员方的改革提案 |
| 5.3.3 评述 |
| 5.4 有关裁决履行复审程序的改革提案 |
| 5.4.1 关于磋商要求 |
| 5.4.2 关于履行复审专家组的系列问题 |
| 5.4.3 关于合理期限的重复问题 |
| 5.4.4 关于履行复审的审查期限 |
| 5.4.5 关于 21.5 条与第 22.2 条的适用冲突 |
| 5.5 对进一步改革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思考 |
| 第6章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策略研究 |
| 6.1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概况及特点分析 |
| 6.2 中国涉案的WTO争端裁决履行状况分析 |
| 6.2.1 中国申诉案件裁决履行状况 |
| 6.2.2 中国被诉案件裁决履行状况 |
| 6.3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对策建议 |
| 6.3.1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应坚持的基本立场 |
| 6.3.2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应采取的具体策略 |
| 第7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WTO争端案件名称表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图索引 |
| 表索引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国内外研究背景 |
| 1.1.2 理论与实践意义 |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 1.2.1 倾销与补贴的概念界定 |
| 1.2.2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概念界定 |
| 1.2.3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概念界定 |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 第2章 理论研究与文献综述 |
| 2.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历史渊源 |
| 2.1.1 GATT 及 WTO 相关法律演进 |
| 2.1.2 典型 WTO 成员国相关法律演进 |
| 2.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的必要条件研究 |
| 2.2.1 倾销与补贴认定研究 |
| 2.2.2 产业损害认定研究 |
| 2.2.3 因果关系认定研究 |
| 2.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因素研究 |
| 2.3.1 宏观经济因素研究 |
| 2.3.2 宏观政治因素研究 |
| 2.3.3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
| 2.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效应研究 |
| 2.4.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经济效应研究 |
| 2.4.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救济效应研究 |
| 2.4.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企业战略决策影响研究 |
| 2.4.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共利益影响研究 |
| 2.5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决策理论与方法研究 |
| 2.5.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决策理论研究 |
| 2.5.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决策方法研究 |
| 2.6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关键问题研究 |
| 2.6.1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效应研究 |
| 2.6.2 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性问题研究 |
| 2.6.3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 |
| 2.7 典型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 2.7.1 国外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 2.7.2 中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 2.8 文献述评与展望 |
| 2.8.1 现有文献述评与借鉴 |
| 2.8.2 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
| 第3章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践特征与影响因素研究 |
| 3.1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现状特征 |
| 3.1.1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数量特征 |
| 3.1.2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产品特征 |
| 3.1.3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结果分布 |
| 3.2 典型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现状特征 |
| 3.2.1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 3.2.2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 3.2.3 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 3.2.4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 3.3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宏观决策影响因素 |
| 3.3.1 宏观影响因素与理论假设 |
| 3.3.2 面板数据模型与数据处理 |
| 3.3.3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结论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体系研究 |
| 4.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理论框架 |
| 4.1.1 F-I-C 调查决策目标与原则 |
| 4.1.2 F-I-C 调查决策标准与流程 |
| 4.2 基于事实认定标准(F)的倾销与补贴认定 |
| 4.2.1 倾销认定及其幅度测算 |
| 4.2.2 补贴认定及其幅度测算 |
| 4.2.3 补贴价格传递效应测定 |
| 4.2.4 倾销与补贴幅度抵消模型 |
| 4.3 基于发展状态标准(I)的产业损害认定 |
| 4.3.1 产业损害的交叉累计评估 |
| 4.3.2 产业损害指标体系的建立 |
| 4.3.3 非倾销和补贴因素效应的剔除 |
| 4.3.4 基于产业发展趋势的的产业损害事实判定 |
| 4.3.5 基于 CFA-PCA 组合方法的产业损害幅度确定 |
| 4.4 基于主要原因标准(C)的因果关系认定 |
| 4.4.1 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法 |
| 4.4.2 倾销与补贴的主要原因认定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体系研究 |
| 5.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理论框架 |
| 5.1.1 D-S-T 实施决策目标与原则 |
| 5.1.2 D-S-T 实施决策标准与流程 |
| 5.2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方案构建 |
| 5.2.1 “低税征收”原则下的决策方案 |
| 5.2.2 “公共利益”原则下的决策方案 |
| 5.3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情景模拟 |
| 5.3.1 COMPAS 模型的理论框架 |
| 5.3.2 Armington 弹性系数的测算 |
| 5.3.3 COMPAS 模型的情景模拟 |
| 5.4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情景分析 |
| 5.4.1 情景分析目标与程序 |
| 5.4.2 情景描述与对比分析 |
| 5.4.3 政策目标与决策结果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应用 |
| 6.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案件选择 |
| 6.1.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案件背景 |
| 6.1.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案件程序 |
| 6.2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模拟 |
| 6.2.1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和补贴行为认定 |
| 6.2.2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损害认定 |
| 6.2.3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因果关系认定 |
| 6.3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模拟 |
| 6.3.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方案构建 |
| 6.3.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情景模拟 |
| 6.3.3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情景分析 |
| 6.4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综合决策结论 |
| 6.4.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措施决策结果 |
| 6.4.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措施决策启示 |
| 6.5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 1995 年至今美国部分“双反”案件总览 |
| 附录 B 美国产业损害测算指标变化幅度数据 |
| 附录 C 2008-2013 年从美国进口多晶硅月度数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科研工作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行政和解的观察与反思 |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兴起和现状 |
| 一、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兴起背景 |
| 二、当代中国行政和解的现状 |
| 第二节 西方国家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 一、德国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 二、美国行政和解发展概述 |
| 第三节 反思与构建:探寻我国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
| 一、中西方行政和解实践的比较与反思 |
| 二、构建制度体系:探寻我国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第二章 行政和解的基本范畴 |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概念 |
| 一、行政和解的概念界定 |
| 二、行政和解的性质 |
| 三、行政和解的特征 |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正当性 |
| 一、不涉及处分行政权的情形:通过协商确定事实与法律状态 |
| 二、涉及处分行政权的情形:行政目的与公益的考量 |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功能 |
| 一、增强行政的可接受性、实质性化解纠纷 |
| 二、降低行为成本、提升效能 第三章 行政和解的适用限制 |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局限及危害 |
| 一、行政和解欠缺法律规范 |
| 二、行政和解的结果取决于和解双方的社会资本博弈 |
| 三、行政和解协议强制约束力较弱 |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
| 一、域外及台湾地区行政和解适用范围 |
| 二、国内对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的探索 |
| 三、完善我国行政和解适用范围的建议 |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成立要件 |
| 一、一般要件 |
| 二、特别要件 第四章 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 |
| 第一节 行政和解的立法构想 |
| 一、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和解立法概述 |
| 二、国内现行行政和解立法简述 |
| 三、完善我国行政和解立法的建议 |
|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基本原则 |
| 一、自愿原则 |
| 二、平等原则 |
| 三、互利原则 |
| 四、有限原则 |
| 五、及时原则 |
| 六、公开原则 |
| 第三节 行政和解的程序设计 |
| 一、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 |
| 二、行政和解的协商程序 |
| 三、行政和解的协议程序 |
| 四、行政和解的救济程序 |
| 第四节 行政和解的配套机制 |
| 一、公民精神培育机制 |
| 二、法律援助机制 |
| 三、公务员商谈能力提升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 WTO 受理的贸易救济类争议概况 |
| 二、 中国接受和实施贸易救济调查的概况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国内产业问题概述 |
| 第一节 经济学上的产业概念 |
| 第二节 GATT 时期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规定及相关案件 |
| 一、 GATT 时期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的规定 |
| 二、 GATT 时期有关国内产业的案件 |
| 第三节 WTO 有关协定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 |
| 一、 国内产业定义条款的基本内容 |
| 二、 国内产业定义条款的法律性质 |
| 三、 国内产业两种定义方式之间的关系 |
| 四、 “关联”生产者和兼具进口商身份的生产者例外 |
| 五、 区域产业例外 |
| 第四节 WTO 主要成员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 一、 美国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 二、 欧盟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内产业与贸易救济调查的发起 |
| 第一节 同类产品的界定 |
| 一、 同类产品的含义 |
| 二、 同类产品的界定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 第二节 生产者的含义 |
| 一、 生产者的一般意义 |
| 二、 DSB 案件中有关生产者认定的特殊问题 |
| 三、 对“生产者”含义的总结与思考 |
| 第三节 国内产业范围的确定 |
| 一、 “主要部分”的含义 |
| 二、 “主要部分”生产者的选择 |
| 第四节 申请贸易救济调查的资格 |
| 一、 行业协会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的资格问题 |
| 二、 申请的支持率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内产业与贸易救济调查中损害的确定 |
| 第一节 损害确定概述 |
| 一、 损害确定概述 |
| 二、 损害确定与调查期间 |
| 第二节 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的对象 |
| 一、 不同组别数据的选择性使用 |
| 二、 选择性市场分析 |
| 第三节 国内产业与损害确定中抽样的使用 |
| 一、 在损害确定中进行抽样的合法性 |
| 二、 在损害确定中抽样方式的恰当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国内产业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贸易救济的法律及实践概述 |
| 一、 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 |
| 二、 我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概况 |
| 第二节 我国有关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及实践 |
| 一、 我国入世之前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 |
| 二、 我国入世之前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实践 |
| 三、 我国入世之后对国内产业问题的规定 |
| 四、 我国入世之后对国内产业问题的实践 |
| 第三节 我国在 DSB 被诉案件中涉及的国内产业问题 |
| 一、 白羽肉鸡案 |
| 二、 汽车案 |
| 三、 案件反思 |
| 本章小结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总体述评 |
| 二、 中国作为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述评 |
| (一) 美国——对某些钢铁产品进口最终保障措施案 (12) |
| (二) 美国——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初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裁定案 (14) |
| (三) 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 (15) |
| (四) 美国——某些影响来自中国禽肉进口措施案 (16) |
| (五) 欧盟——对来自中国的某些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案 (18) |
| (六) 美国——影响来自中国某些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口措施案 (19) |
| (七) 欧盟——对来自中国的某些皮鞋反倾销措施案 (20) |
| (八) 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某些虾及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案 (22) |
| 三、 中国作为被申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案述评 |
| (一) 中国——有关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3) |
| (二)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5) |
| (三) 中国——返还、减免税收和其他支付的某些措施案 (27) |
| (四) 中国——有关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 (28) |
| (五) 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
| (六) 中国——影响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准入措施案 (30) |
| (七) 中国——赠与、贷款和其他激励措施案 (31) |
| (八) 中国——有关若干原材料出口措施案 (32) |
| (九) 中国——对来自欧盟的某些钢铁紧固件的临时反倾销税 (33) |
| (十) 中国——某些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措施 (34) |
| (十一) 中国——对来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 (35) |
| (十二) 中国——有关风力发电设备措施案 (36) |
| (十三) 中国——对来自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最终反倾销税案 (37) |
| (十四) 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案 (38) |
| 四、 结 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反规避机制的形成与基本内涵 |
| 第一节 反规避问题的产生 |
| 第二节 反规避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
| 第三节 反规避机制的基本内涵 |
| 一、对规避行为的分析 |
| 二、对反规避措施的界定 |
| 第二章 反规避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
| 第一节 反规避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
| 一、反规避机制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分析 |
| 二、反规避机制在实践中的合理性分析 |
| 第二节 反规避机制与WTO 规则一致性分析 |
| 一、反规避机制与WTO 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
| 二、反规避机制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致性 |
| 三、从GATT 专家组裁决看反规避与WTO 规则的一致性 |
| 第三章 美国反规避立法与实践分析 |
| 第一节 美国反规避立法中对规避行为的实证解析 |
| 一、在美国或第三国完工或组装规避行为 |
| 二、细微改变商品的规避行为 |
| 三、后续发展商品的规避行为 |
| 第二节 美国反规避法的程序规则与实践 |
| 第四章 欧盟反规避立法与实践分析 |
| 第一节 欧盟反规避立法中规避行为的实证解析 |
| 一、组装规避行为 |
| 二、其他规避行为 |
| 第二节 欧盟反规避法的程序与实践 |
| 一、立案 |
| 二、调查 |
| 三、裁定与执行 |
| 四、豁免制度 |
| 第五章 欧、美反规避立法及《邓克尔草案》反规避条款的比较分析 |
| 第一节 欧盟与美国反规避立法的比较分析 |
| 一、立法体例 |
| 二、规避范围上的差异 |
| 三、构成规避的要件和考察因素上的差异 |
| 四、反规避措施的对象不同 |
| 五、零部件价值的计算方法不同 |
| 六、反规避适用的程序不同 |
| 第二节 欧美反规避立法与《邓克尔草案》反规避条款的比较分析 |
| 一、《邓克尔草案》反规避条款分析 |
| 二、欧美反规避立法与《邓克尔草案》反规避条款的比较分析 |
| 第六章 中国反规避制度的构建 |
| 第一节 中国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一、中国反规避立法现状 |
| 二、中国现行反规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 一、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必要性 |
| 二、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可行性 |
| 第三节 完善中国反规避立法与实践的建议 |
| 一、对我国反规避立法的原则性思考 |
| 二、完善中国反规避机制的实体规则的建议 |
| 三、完善中国反规避机制的程序规则的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