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道崎[1](2021)在《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2021年1月21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文中指出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经省委同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授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定于2021年1月24日(星期日)在福州召开。在省委的领导下,经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大会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朱厢炜[2](2020)在《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分别是我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代表性建筑作品,两座建筑的设计全过程所反映的内涵有着跨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通过大量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呈现了两座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并从多个角度评析了这两座建筑的时代性意义和当代启示。论文共由七章组成,章节之间呈现顺序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绪论,表明了本研究的课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展现了本文的基本逻辑与框架。第二章,对我国1949年至1989年的建筑创作环境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与两座建筑直接相关的自贡恐龙文化和彩灯文化。第三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展开建筑设计之前,包括前期策划等在内的诸多事件。第四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从建筑设计竞赛到建成的整个过程。第五章,呈现了自前期策划到建成后包括专业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两座建筑的评价。第六章,从建筑策划、建筑后评估、建筑设计竞赛、建筑设计、建筑伦理、建筑与城市文化的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其在这几个维度的意义和对当下建筑业的启示。第七章结论,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审视了此次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全文共约22万字,图片123幅,表格36个
葛翔[3](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刘道崎[4](2020)在《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2020年1月9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文中认为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经省委研究同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星期六)在福州召开.在省委的领导下,经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大会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一、关于大会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江先贞,吴梦茹[5](2019)在《步履铿锵 行稳致远——江西省人大常委会40年亮点工作回溯》文中研究说明岁月不居,时节如流。1979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标志着我省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在探索中求创新,在创新中谋发展,认真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各项职权,谱写了一首创新发展
康卫华,厉涵[6](2019)在《四十春秋话监督——江西省人大常委会40年监督工作述略》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和发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并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据此,从1979年12月举行的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始,设立省人大常委会。弹指一挥间,省人大常委会走过了40年光辉的历程,也揭
李静[7](2019)在《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另有规定”作为一种除外条款的立法技术,具有法律补充的作用和法律链接的功能。既可以克服成文法的不周延性以实现法律的开放性,又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因而“另有规定”成为我国立法的标志性语言和习惯性表述方式。然而地方性法规中高度盖然性的“另有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指向,这是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条文予以明晰的条款。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一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完善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对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把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四种类型进行归纳分析。第二部分归纳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形式上缺乏规范性,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缺乏地方立法理论的指导和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重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效力判断标准,确立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加强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徐旖瑶[8](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9](2018)在《黑龙江省大事记》文中指出(2018年1月)2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集体收看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新年贺词,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陆昊、陈海波、王常松、李海涛、甘荣坤、王爱文、张雨浦、贾玉梅出席会议。杜宇新、符凤春、黄建盛、郝会龙、吕维峰、孙东生、胡亚枫、毕宝文、张秋阳列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全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精神,并研
张涵之[10](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关于大会指导思想 |
| 二、关于大会建议议程 |
| 三、关于大会建议日程 |
| (一)会前有关会议安排 |
| (二)大会日程安排 |
| 四、关于主席团会议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 |
| (一)关于主席团会议列席人员 |
| (二)关于会议时间 |
| 五、关于大会组织领导 |
| 六、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 |
| 七、关于大会其他安排的说明 |
| (一)关于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
| (二)关于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草案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课题背景 |
| 1.2 研究的目与意义 |
| 1.2.1 课题研究目的 |
| 1.2.2 课题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建筑历程层面 |
| 1.3.2 地域建筑层面 |
| 1.3.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 1.3.4 国外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及地域文化的研究 |
| 1.4 国内研究现状 |
| 1.4.1 建筑历程层面 |
| 1.4.2 地域建筑层面 |
| 1.4.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 1.4.4 国内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和地域文化的研究 |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 1.5.2 本文的研究框架 |
| 1.6 主要概念界定 |
| 1.6.1 界定 |
| 1.7 本论文写作说明 |
| 1.7.1 本文对“历史”与“叙事”问题的回应 |
| 1.7.2 阅读建议 |
| 2 建设背景 |
| 2.1 中国建筑创作环境概述 |
| 2.1.1 1949年至1964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 2.1.2 1965年至1976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 2.1.3 1977年至1989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 2.2 自贡的地域文化 |
| 2.2.1 自贡恐龙的故事 |
| 2.2.2 自贡彩灯的故事 |
| 2.3 本章小结 |
| 3 建筑设计组织策划 |
| 3.1 我们为何建造 |
| 3.1.1 兴建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设想 |
| 3.1.2 兴建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设想 |
| 3.1.3 讨论:兴建设想 |
| 3.2 研究落实修建博物馆 |
| 3.2.1 确定修建自贡恐龙博物馆 |
| 3.2.2 确定修建中国彩灯博物馆 |
| 3.2.3 讨论:不同的投资模式,不断努力得以确定兴建 |
| 3.3 设计竞赛的组织安排 |
| 3.3.1 自贡恐龙博物馆竞赛组织 |
| 3.3.2 中国彩灯博物馆竞赛组织 |
| 3.3.3 讨论:组织经验的延续和发展 |
| 3.4 本章小结 |
| 4 建筑竞赛及后续进展 |
| 4.1 方案评选与审定 |
| 4.1.1 乱石——“恐龙群窟”与“洪荒时代”的抽象 |
| 4.1.2 灯的群组——“南国灯城”的新星 |
| 4.1.3 讨论:创作与评审 |
| 4.2 方案确定及后续进展 |
| 4.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 4.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 4.2.3 讨论:后续进展 |
| 4.3 本章小结 |
| 5 建筑创作回响 |
| 5.1 官方新闻媒体的关注 |
| 5.1.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 5.1.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 5.1.3 讨论:媒体关注 |
| 5.2 大众的声音 |
| 5.2.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 5.2.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 5.3 业内人士的评价 |
| 5.3.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评价 |
| 5.3.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评价 |
| 5.4 获奖情况 |
| 5.4.1 自贡恐龙博物馆获奖情况 |
| 5.4.2 中国彩灯博物馆获奖情况 |
| 5.5 本章小结 |
| 6 建筑评析 |
| 6.1 建筑策划 |
|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
| 6.1.2 设计任务书阶段 |
| 6.1.3 自贡恐龙博物馆所带来的建筑策划启示 |
| 6.2 建筑后评估 |
| 6.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 6.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 6.2.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后评估带来的启示 |
| 6.3 建筑设计竞赛 |
| 6.3.1 建筑竞赛的方案组织 |
| 6.3.2 建筑评选中的“长官意志”与“明星建筑师”问题 |
| 6.3.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方案组织与评选带来的启示 |
| 6.4 建筑设计 |
| 6.4.1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 |
| 6.4.2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 |
| 6.4.3 建筑设计师 |
| 6.4.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
| 6.5 建筑伦理 |
| 6.5.1 建筑精神与价值判断 |
| 6.5.2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 6.5.3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 6.5.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表达的建筑伦理及其启示 |
| 6.6 建筑与城市文化 |
| 6.6.1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对自贡城市文化的意义 |
| 6.6.2 自贡恐龙博物馆与中国彩灯博物馆带来的城市文化启示 |
| 6.6.3 自贡城市文化及其认同 |
| 6.7 本章小结 |
| 7 结论:此两案例建筑设计全过程及其评析对当代的启示 |
| 7.1 研究结论 |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 7.3 论文不足与后续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图表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凡例 |
| 导论 |
| 一、研究的缘起 |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 结论 |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关于大会指导思想 |
| 二、关于大会建议议程 |
| 三、关于大会建议日程 |
| (一)会前有关会议安排 |
| (二)大会日程安排 |
| 四、关于主席团会议列席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 |
| (一)关于主席团会议列席人员 |
| (二)关于会议时间 |
| (三)关于会议地点 |
| 五、关于大会组织领导 |
| 六、关于大会其他安排的说明 |
| (一)关于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
| (二)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草案 |
| 1979年———1988年 |
| 1989年———1998年 |
| 1999年———2003年 |
| 2004年———2008年 |
| 2009年———2013年 |
| 2014年———2019年9月 |
| 从起步探索到深化提高 |
| 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
| 服务发展大局 |
| 增进民生福祉 |
| 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类型化分析 |
|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
|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
|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分析 |
| (四)“国家另有规定”分析 |
|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 1.“另有规定”形式上缺乏规范性 |
| 2.“另有规定”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
| 3.“另有规定”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 |
|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
| 1.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 |
| 2.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 |
| 3.地方立法理论缺乏指导性 |
| 4.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 |
|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 |
| (一)重构“另有规定”效力判断标准 |
| 1.“另有规定”只能指向上位法或平行法 |
| 2.“国家另有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删除 |
| (二)确立“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 |
| 1.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须严格遵循位阶规则 |
| 2.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的应具确定性 |
| (三)完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
| 1.将“另有规定”纳入立法技术规范 |
| 2.完善地方立法技术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 |
| (四)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
| 1.明确审查主体权力范围与分工 |
| 2 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附录: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录清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 二、议事法治化 |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 一、程序原则 |
| 二、提出程序 |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 四、表决程序 |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导论 |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 0.1.1 研究缘起 |
| 0.1.2 选题意义 |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 0.3.1 制度工程学 |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 0.3.7 议事规则 |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 0.4.1 基本逻辑 |
| 0.4.2 主要内容 |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 0.5.1 创新点 |
| 0.5.2 难点 |
| 0.6 研究方法 |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 1.4.2 普选原则 |
| 1.4.3 法治原则 |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 1.4.5 程序原则 |
| 1.4.6 公开原则 |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