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红[1](2020)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加速,质疑与批评投资仲裁的声音逐步高涨,投资仲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为解决危机,2017年11月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ISDS机制改革,两项建议成为焦点,一是抛弃投资仲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二是沿用投资仲裁,并为其构建上诉机制,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人类沿用多年的ISDS机制面临转型。投资仲裁遭遇危机是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设计于20世纪60年代的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随着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的崛起,投资仲裁成为ISDS机制的主流。进入21世纪以来,投资仲裁遭遇危机并逐步深化,表现为: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透过表象深入剖析,得出如下判断:学者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起源;面对制定投资实体规则的僵局,《华盛顿公约》选择“先程序后实体”的思路,造成了投资仲裁遭遇的问题持续增多,这是危机的形成;学者、政治人物凭借国内政治理论来评价与指责投资仲裁,这是危机的深化。ISDS机制开启转型之路,是投资仲裁内外因素变化引起的。在投资仲裁的内部: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扩展到公共政策,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在投资仲裁的外部:外国投资者所面临政治风险的类型从征收与国有化风险转为政策风险,人权、环境、法治三因素影响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分析,ISDS机制转型是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主权价值从过度承诺回归国家主权,秩序价值由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安全价值从忽视经济安全转向保障经济安全。ISDS机制转型的两个选项,不仅来源于国际专题讨论中的建议案,更来源于欧盟、美国的国家实践。从2015年起,欧盟在新签订的国际经贸协议中,拒绝投资仲裁,以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司法型。2002年以后,美国在新签订的BIT、FTA中多约定将就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启动双边谈判,意在让ISDS机制转为准司法型。作为司法型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是人类长期存在的设想。阿拉伯投资法院为此积累了经验,集中在两点,一是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支持,二是《阿拉伯投资协定》的签订与执行。作为准司法型的选项,为投资仲裁构建上诉机制,这是以WTO上诉机构为参照系构建新机制。WTO上诉机构有着人员固定、规则一致、程序明确三个方面的优势。无论是司法型,还是准司法型,均面临着同样的问题:缺少多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组织。两选项也存在着共同特征: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与对外交保护的限制,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集中在欧盟与经贸伙伴共同设立的双边投资法庭上。对于欧盟内部的投资仲裁,2018年3月,欧盟法院在对Achmea案的预先裁决中,肯定了欧盟法具有优先地位,否定了投资仲裁的适用。瑞典等国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欧盟外部,在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的经贸协议中,欧盟不再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以双边投资法庭替代之。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2019年4月,欧盟法院明确:双边投资法庭符合欧盟法,解决了比利时等国对双边投资法庭的疑问。虽然ISDS机制有所改变,但双边投资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和岔路口条款,运行仍要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对投资仲裁有制度传承。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取决于动力与障碍的博弈。ISDS机制转型的总趋势将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依据法律进化论,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这类似于达尔文进化论中对鸭嘴兽的描述。国际法的碎片化、人本化等理论为转型提供了动力,但国际投资法的现实无法满足构建新机制的条件:缺乏多边投资协定、没有专门的国际投资组织。此外,国际司法机关管辖权有限。国际经济秩序从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FDI流动方向与流动方式的改变,这些是推动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力。但国际社会缺乏构建新机制的政治共识,东道国珍视国家主权,担心“司法造法”、“寒蝉效应”、国家责任,而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基于对动力与障碍的对比分析,将投资仲裁全面抛弃的可能性不大,但ISDS机制将会呈现双边为主、更加多样的特征。由于缺乏政治共识,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然是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100多个国家订立了BIT,分三个阶段逐步接受投资仲裁作为ISDS机制。截至2020年9月,我国(含港澳)居民、企业发起的投资仲裁案件共有10件,其中有4件涉及英美跨国企业凭借香港、澳门地位进行的国籍筹划。我国政府作为被告的投资仲裁案件为5件。在UNCTAD统计到全球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突破1000件的背景下,我国政府与我国投资者遭遇的案件数量很少,但2015年以来,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的趋势应引起警惕。在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我国投资者深受其害,要求ISDS机制转型的愿望强烈。主要原因有:第一,裁决的不一致困扰着我国投资者;第二,投资仲裁影响着我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第三,无论是绿地投资,还是跨国并购,投资仲裁均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权益。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并提交支持设立上诉机制的建议案,在《中国—澳大利亚FTA》中约定将启动设立上诉机制的谈判;有内地商事仲裁管理机构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我国正在为完善投资仲裁的相关法律而努力。在ISDS机制转型中,中国有着独特的需求,一是需要融合双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二是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三是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为了在ISDS机制转型中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应坚持如下立场,一是遵循增量进化的总趋势,避免激烈变革;二是不支持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避免中欧投资协定将双边投资法庭作为ISDS机制;三是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双重身份问题。我国尤其要补上本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有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适当运用外交保护,第二,我国跨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国籍筹划,第三,在BIT、FTA以及国家契约中为我国的投资仲裁机构设置选项。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林明灯[3](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苏冬冬[4](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蒋捷媛[5](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李其成[6](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冯晓鹏[7](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张堂云[8](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刘京华[9](2019)在《版权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策略选择》文中指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知识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依赖版权保护及其经济属性而生存、发展的版权产业,也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经济的强大动力。随着全球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版权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英美等发达国家普遍以版权产业为抓手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推动本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增加就业等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学者对本国版权产业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导下对本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及其经济贡献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研究,这为开展国际比较研究提供了研究基础。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产业的概念界定,本文从英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入手,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并进行理论基础的梳理,总结出版权产业发展的驱动机制。此后,从国际比较的视角对版权产业发展进行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比较研究,首先从版权产业历史演变的视角比较各国版权产业的兴起和发展历程,分析国外版权产业的发端以及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进程,由此从纵向分析的视角得出版权产业发展的历史规律。此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产业所界定的统一概念框架下,对世界各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制度安排进行横向比较,主要比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版权产业就业占总就业比重、产业竞争力、版权保护政策和版权产业促进政策等几个方面。此后,通过跨国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分析,对版权产业发展驱动机制做实证检验,探究影响版权产业发展水平的各类影响因素,特别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对比分析,探索适合发展中国家版权产业发展的路径。在全方位的国际比较及实证检验之后,结合中国版权产业发展所面临的机遇、态势,从政府管理困境、供给侧结构性问题、人才缺乏、资金不足以及国际竞争力比较弱等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从现实问题出发,提出我国版权产业科学发展的总体策略及具体对策建议。本文所提出的主要对策建议包括:要采取守正创新、双效合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发展原则的原则;走双线并进、内外结合的总体路径;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版权产业的发展,构建我国版权产业“走出去”新格局。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我们应该着力构建更高效的版权产业管理体系,推进版权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版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拓宽版权企业融资渠道,全方位提升版权产业国际竞争力。
张熙英(JANG HEE YOUNG)[10](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案例表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论文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ISDS机制转型的起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 |
| 一、投资仲裁是以商事仲裁为模板的ISDS机制 |
| (一)投资仲裁延续着商事仲裁的基本框架 |
| (二)投资仲裁有着多机构与多规则的特征 |
| (三)投资仲裁以商事仲裁程序解决公法争端 |
| 二、投资仲裁遭遇危机的主要表象 |
| (一)投资仲裁挑战国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 |
| (二)仲裁员的独立性标准存在系统性缺陷 |
| (三)裁决不一致加深了投资规则的不可预测 |
| 三、对投资仲裁遭遇危机表象的剖析 |
| (一)危机的起源:以司法标准审视投资仲裁 |
| (二)危机的形成:“先程序后实体”思路带来问题增多 |
| (三)危机的深化:依据国内政治理论评判投资仲裁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ISDS机制转型的原因:投资仲裁内外要素发生变化 |
| 一、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内部发展的要求 |
| (一)投资仲裁的启动基础由国家契约转变为国际投资协定 |
| (二)投资仲裁的审查对象从征收或国有化扩展到公共政策 |
| (三)投资仲裁的功能定位从解决争端延伸到明确规则 |
| 二、ISDS机制转型是投资仲裁外部变化使然 |
| (一)外国投资者所面对政治风险的类型发生转换 |
| (二)人权与环境因素对外国投资的影响力增强 |
| (三)为国际机制增加法治因素的呼声持续增强 |
| 三、转型是ISDS机制承载价值变迁的体现 |
| (一)主权价值的变迁:从过度的主权承诺转向回归国家主权 |
| (二)秩序价值的变迁:从突破国内秩序转向构建法律秩序 |
| (三)安全价值的变迁:对国家经济安全从忽视转向重视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ISDS机制转型的选项:多边投资法院VS上诉机制 |
| 一、转型的选项取决于司法性与契约性的互动关系 |
| (一)增强司法性并降低契约性的选项:构建多边投资法院 |
| (二)增强司法性且尊重契约性的选项:构建上诉机制 |
| 二、构建多边投资法院:阿拉伯投资法院的经验与启示 |
| (一)阿拉伯投资法院是ISDS机制区域化的探索 |
| (二)阿拉伯投资法院是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选项之一 |
| (三)阿拉伯投资法院作为ISDS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
| 三、构建上诉机制:WTO上诉机构的经验与启示 |
| (一)WTO上诉机构是准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构 |
| (二)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的主要方面 |
| (三)借鉴WTO上诉机构来构建上诉机制所面临的挑战 |
| 四、转型两选项对投资仲裁的传承与发展 |
| (一)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对外交保护的限制 |
| (二)传承:二者均延续着投资仲裁的投资者本位 |
| (三)发展:二者均肯定了卡尔沃主义的局部复活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ISDS机制转型的进展:以双边投资法庭为过渡 |
| 一、双边投资法庭是欧盟应对ISDS机制转型的抉择 |
| (一)欧盟对内放弃投资仲裁是维护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
| (二)欧盟对外拒绝投资仲裁并积极推广双边投资法庭 |
| (三)双边投资法庭是以欧盟法院为模板设计的 |
| 二、双边投资法庭相对于投资仲裁有着显着优势 |
| (一)基础条约将国家规制权从理论推向实践 |
| (二)双边投资法庭是符合欧盟法的ISDS机制 |
| (三)双边投资法庭可避免投资仲裁所蕴含的矛盾 |
| 三、双边投资法庭的多项制度传承自投资仲裁 |
| (一)法庭运行依靠ICSID秘书处与投资仲裁规则 |
| (二)法庭承袭了投资仲裁打击轻浮诉讼的两个程序 |
| (三)法庭仍坚持投资者本位与岔路口条款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动力与障碍 |
| 一、国际法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理论动力 |
| (一)投资仲裁是具有过渡性的机制设计 |
| (二)国际法碎片化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能量 |
| (三)国际法人本化为ISDS机制转型指引方向 |
| (四)全球行政法理论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新视野 |
| 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为ISDS机制转型提供了现实动力 |
| (一)宏观:国际经济秩序由新自由主义向内嵌自由主义转型 |
| (二)微观:FDI流动方向与形式的变迁要求变革ISDS机制 |
| 三、ISDS机制转型的表层障碍:构建新机制条件不足 |
| (一)多边规则缺乏:国际投资法缺少多边协定 |
| (二)专门组织缺乏:国际投资法缺乏专门的国际组织 |
| (三)司法机关乏力:国际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有限 |
| 四、ISDS机制转型的深层次障碍:构建新机制缺少政治共识 |
| (一)珍视主权:东道国对ISDS机制转型存在三个方面担心 |
| (二)依靠政治:构建新机制比沿用投资仲裁更需要政治支持 |
| 五、对ISDS机制转型的趋势判断 |
| (一)总趋势:转型是增量进化而非激烈变革 |
| (二)趋势之一:ISDS机制将不会全面抛弃投资仲裁 |
| (三)趋势之二:ISDS机制将呈现双边为主与逐步多样化特征 |
| (四)趋势之三:构建多边投资法院将仍是理想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ISDS机制转型:中国的立场与选择 |
| 一、中国参与ISDS机制的实践分析 |
| (一)中国接受投资仲裁为ISDS机制的条约实践考察 |
| (二)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实践 |
| (三)中国以投资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的主要特征 |
| 二、中国推进ISDS机制转型的现实动因分析 |
| (一)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困扰着中国投资者 |
| (二)投资仲裁影响着中国政府行使国家规制权 |
| (三)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绿地投资中的权益 |
| (四)投资仲裁无法保障中国投资者在跨国并购中的权益 |
| 三、中国是ISDS机制转型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
| (一)多边:中国积极参加国际讨论并提交建议案 |
| (二)双边:《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将启动谈判 |
| (三)国内:中国有机构可受理投资仲裁案件 |
| 四、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独特需求 |
| (一)需要融合两种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 |
| (二)需要平衡双重国家身份: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 |
| (三)需要协调两种豁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 |
| 五、中国在ISDS机制转型中的应有立场 |
| (一)应遵循ISDS机制转型是增量进化的趋势 |
| (二)应以行业化的ISDS机制解决双重身份问题 |
| (三)应补齐我国投资者权益无法保障的短板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 2.1 传统OFDI理论 |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 2.1.2 内部化理论 |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 2.6.1 东道国视角 |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 2.7 理论述评 |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 4.1 理论基础 |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 4.2.1 前提假设 |
| 4.2.2 函数设定 |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 4.3 本章小节 |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5.1 研究假设 |
| 5.1.1 产权制度 |
| 5.1.2 经济制度 |
| 5.1.3 创新制度 |
| 5.2 研究设计 |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 5.2.3 变量说明 |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 5.4 异质性检验 |
| 5.4.1 所有制差异 |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 5.4.3 产业差异 |
| 5.4.4 行业集中度 |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5.6 本章小节 |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6.1 研究假设 |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 6.2 研究设计 |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 6.4 异质性检验 |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 6.4.3 产业异质性 |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 6.7 本章小节 |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 7.2 研究设计 |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 7.2.3 描述性统计 |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 7.4 异质性检验 |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 7.7 本章小节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 8.1.1 契约制度 |
| 8.1.2 物权制度 |
| 8.1.3 税收制度 |
| 8.1.4 信贷制度 |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 8.2.1 政府支出 |
| 8.2.2 供给效率 |
| 8.2.3 政府干预 |
| 8.2.4 政府补贴 |
| 8.2.5 行政审批 |
| 8.2.6 政府腐败 |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 8.4 管理启示 |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理论意义 |
| 1.1.2 现实意义 |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 1.2.1 研究思路 |
| 1.2.2 结构安排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1.4.1 创新点 |
| 1.4.2 不足之处 |
|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
| 1.5.1 外资企业 |
| 1.5.2 对外经济政策 |
| 1.5.3 利益集团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
|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
| 2.2.1 利益集团理论 |
| 2.2.2 外资利益集团 |
|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
| 2.3.1 中国政治体制 |
| 2.3.2 中国利益集团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
|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
| 3.1.1 政策过程分析 |
|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
| 3.1.3 结果分析 |
|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
|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
|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
| 3.2.3 “保护待售”模型 |
|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
|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
|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4.1.3 国务院 |
|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
| 4.2.1 政策制定过程 |
| 4.2.2 政策制定机构 |
|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
|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
|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
|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
|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
|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
|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
|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
|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
|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 6.1 概述 |
|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
| 6.2.1 影响立法机关 |
| 6.2.2 影响行政机关 |
|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
|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
|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
|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
|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
|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
|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
|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
|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
|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
| 7.3.1 研究假设 |
|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
|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 7.4 本章小结 |
|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
|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 8.4 本章小结 |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路径 |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研究背景 |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 五、研究方法 |
| (一)规范分析法 |
| (二)案例分析法 |
| (三)比较分析法 |
| 六、创新与不足 |
| (一)本文的创新 |
| (二)本文的不足 |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 八、其他义务 |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 六、其他义务 |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 结论 |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 一、安全 |
| 二、GPA框架 |
| 三、政府采购 |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 结语 |
| 一、主要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附录1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有关研究 |
| 二、中外版权产业发展史视角的研究 |
| 三、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版权制度问题研究 |
| 四、有关版权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研究 |
| 五、相关文献的评述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框架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框架 |
| 三、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 一、版权 |
| 二、版权产业 |
| 三、版权产业研究对象的选定 |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相关经济理论 |
| 一、精神劳动及精神生产理论 |
| 二、产业资本循环理论 |
| 三、国际产品价值理论 |
| 第三节 西方经济学有关理论 |
| 一、经济增长理论 |
| 二、产业融合理论 |
| 三、产业生态圈理论 |
| 第四节 理论评述和理论模型构建 |
| 一、理论评述 |
| 二、理论模型构建思路 |
| 三、理论模型的作用机理 |
| 第二章 版权产业的历史溯源及发展历程比较 |
| 第一节 版权思想的历史渊源及制度演变 |
| 一、国外版权思想的缘起及制度演变 |
| 二、中国古代版权思想的溯源 |
| 三、中国近现代版权意识的勃兴及其实践 |
| 第二节 各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 |
| 一、发达国家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 |
| 二、中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版权产业发展历程的评述 |
| 一、技术革新及版权立法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 |
| 二、版权保护水平应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 |
| 第三章 版权产业发展水平的国际比较 |
| 第一节 基于经济贡献视角的发展水平比较 |
| 一、美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
| 二、英加澳等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
| 三、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 |
| 四、各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比较结果分析 |
| 第二节 基于竞争力视角的发展水平比较 |
| 一、版权产业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比较 |
| 二、版权产业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比较 |
| 第三节 发展水平国际比较的评述 |
| 一、我国版权产业结构有待优化 |
| 二、我国版权产业劳动生产率亟待提高 |
| 第四章 版权产业制度安排的国际比较 |
| 第一节 产业规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 一、产业规制概述 |
| 二、发达国家对版权市场主体的产业规制模式 |
| 三、中国对版权市场主体的产业规制模式 |
| 第二节 版权保护政策措施的国际比较 |
| 一、发达国家的版权保护政策措施 |
| 二、中国的版权保护政策措施 |
| 第三节 版权产业促进政策的国际比较 |
| 一、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促进政策 |
| 二、中国的版权产业促进政策 |
| 第四节 版权产业制度安排国际比较的评述 |
| 一、版权产业规制国际比较的评述 |
| 二、版权保护政策国际比较的评述 |
| 三、版权产业促进政策国际比较的评述 |
| 第五章 版权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理论模型 |
| 第三节 跨国面板数据模型分析 |
| 一、计量模型与研究假设 |
| 二、实证检验 |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 第五节 计量模型的结论分析 |
| 一、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 二、模型的研究结论评述 |
| 第六章 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机遇、态势及问题 |
| 第一节 当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机遇 |
| 一、版权产业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 |
| 二、经济增长方式及居民消费结构转型带来红利 |
| 三、中国版权产业发展已经具备坚实的软硬件基础 |
| 四、“一带一路”为版权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
| 第二节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态势 |
| 一、中国版权产业的总体市场规模不断壮大 |
| 二、网络版权产业发展势头强劲 |
| 三、版权保护水平提升助力版权产业良性发展 |
| 四、经营模式向正版化运营转变 |
| 第三节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
| 一、版权产业正面临管理困境 |
| 二、版权产业在供给侧存在结构性问题 |
| 三、版权产业高素质人才缺乏 |
| 四、版权产业发展面临资金瓶颈 |
| 五、版权产业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
| 第七章 促进我国版权产业科学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
| 第一节 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总体战略选择 |
| 一、守正创新、双效合一的发展原则 |
| 二、双线并进、内外结合的总体路径 |
| 三、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推动版权产业发展 |
| 第二节 我国版权产业科学发展的具体对策建议 |
| 一、构建更高效的版权产业管理体系 |
| 二、推进版权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 三、加快版权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
| 四、多渠道拓宽版权企业融资渠道 |
| 五、全方位提升版权产业国际竞争力 |
| 结论 |
| 附录1 :十八大以来我国版权产业相关产业政策汇总 |
| 附录2 :各国版权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产业) |
| 附录3 :各国版权产业对促进就业的贡献(分产业) |
| 附录4 :WIPO协调下的版权相关法规及国际公约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索引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 一、政府采购 |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