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珊[1](2020)在《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几经改革,整体水平有所提高,但我国新发职业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大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始终危害着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进等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与经常性监管构成了职业健康监管的全部内容。在监管实践过程中,监管人员习惯于事中检查、事后处罚,但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的必要性、职业病的不可逆性和监管的效率及效果出发,立足于预防性监管,重点放在对新建项目的事前干预上,更见成效。自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以来,肇庆市多个投资超百亿元项目纷纷落地,新建项目遍地开花。在经济蓬勃发展的背后,必须对新建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预防性监管,防止其“先天不足”、“带病投产运行”,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可能造成的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本文以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情况为研究主体,通过实地调研获取一手数据,综合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等研究方法,结合预防性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理论,分析发现该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不足的表现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产前的审查缺失、监管部门掌握项目信息滞后、在建单位没有及时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已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等。追溯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有4个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有效监管体系仍待完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足、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严重缺失以及其他原因等方面。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职业健康监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健全预防性监管法规体系、完善预防性监管机制、提高监管人员准入门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发展职业卫生服务评价机构的建设、健全社会制约机制等。
汤梅梅[2](2019)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伤预防体系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形成了企业完全承担责任的基本现实。政府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与职业安全健康项目,激励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各国实践经验也表明了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巨大的社会安全效益。作为劳动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工伤预防管制工作,保护劳动者安全权益。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工伤预防、工伤待遇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并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待遇修正依靠劳动市场无法完全补偿劳动者遭受风险损失的缺陷,保障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设置激发企业内部动力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转变企业工伤预防理念。在政府干预和企业担责的协同作用下,截至2017年底,全国总工伤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6.2%和12.1%(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607亿元,覆盖人数达22742万人,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然而,经济全球化、技术革新加快,激烈的企业竞争引发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全球变暖与频发的极端天气恶化了工作条件等,使得工伤事故率与职业患病率居高不下,我国劳动者面临的工伤风险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安全健康的格局正发生着改变,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被打破,大量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被排除在保障覆盖范围之外,加之工会组织无法形成与企业、政府进行集体协商的社会力量,使得受伤工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变得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常态下,落后和产能过剩的企业正面临兼并甚至破产危机,考验着企业支付能力。如对于正处在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阶段的企业,在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下,他们必须承担工伤事故后的伤亡劳工医疗、误工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经济费用,这必然会加重实体企业的用工成本。面对劳动安全保障不完全、企业经济负担重的双重难题,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只强调工伤预防管制所带来职业工作环境改善的社会安全效益,而忽视企业经济发展。鉴于此,本文在系统梳理文献与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伤预防管制目标内涵应当包括在改善职业安全与健康环境的同时,又提高企业经济绩效两方面。那么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如何?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工伤预防管制又如何影响企业经济绩效?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如何通过提高现有工伤预防管制效率,来实现“共赢”局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推进未来政府政策调控,实现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促进工伤预防管制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遵循从社会管制经济学理论中探索“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作用机理—在现实中寻求“共赢”管制理论存在的可能性—以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了实现“共赢”的工伤预防管制而深化改革的逻辑思路,并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证两大核心层面展开研究。(1)理论层面。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首先,从社会管制经济学发展脉络的视角出发,追寻政府进行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缘由。由于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达到最佳安全保障。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保护受伤工人安全权益,政府通过工伤预防管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所有责任,保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对称的安全工作信息,以此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政府实施不适宜的管制强度使得企业对工伤预防管制措施不满,引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叠错,加重了企业经济负担。为了消除政府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政府调整工伤预防管制力度,激发企业形成安全激励机制,并通过提升自身安全技术达到“共赢”局面。然后,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中国当下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从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两方面剖析中国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2)实证层面。本文通过理论机制分析发现“共赢”局面的关键是设置适宜的管制强度,引发高效率的工伤预防管制,从而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若管制强度设定过低,劳动者安全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若管制强度设定过高,企业则无法从工伤预防安排中获得经济效益。因此,研究选取工伤保险费率作为政府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代理变量(1),基于分步评价的思路,先评估实施工伤预防管制已取得的安全效应水平,再对企业经济绩效评估,检验现阶段中国未实现“共赢”局面的原因是否由不适当的管制强度,引起微观经济主体安全投资行为的转变,进而导致宏观安全效应的下降。本文具体研究内容分为8个部分,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然后以工伤预防管制发展路径为主线,按照其理论变迁及内在逻辑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纳。研究显示,不合理的政府激励机制易引发道德风险,造成企业经济负担,降低了工伤预防管制效率。在政府优化管制资源的基础上,工伤预防管制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才是实现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与提高企业经济绩效“共赢”局面的根本动力,并探讨了概念移植我国实现的可能性。最后给出本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第2章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本章首先清晰界定了工伤预防管制及其相关概念,并阐明其属性、特征及激励措施。然后基于风险工资理论、贝克尔理论、“波特假说”理论,探讨工伤预防管制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实现“共赢”局面的可能性。最后,通过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来研究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未实现“共赢”局面的作用机理。其中:(1)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安全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企业生产成本理论与风险期望理论,本文建立企业利润与劳动者效用同时最大化的拉格朗日函数,在库恩-塔克一阶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现状与不完善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存在以最低工伤保险待遇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的临界点;相对高管制费率,政府实行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伤害率的影响程度更大;且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是造成安全效应低的主要原因。(2)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经济效应的理论研究。基于将成本价格运用于索洛剩余估算的双重生产理论,本文建立企业成本最小化模型并结合谢波德引理,在对时间求导的条件下,研究发现,目前严格管制引发企业调整用工结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且管制引起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变化与成本增长变化趋势相同。结果说明,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变化引起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下降。第3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基于将政府间接市场激励手段扩展为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后预防和工伤保险费率的事前预防的界定基础上,本章打破了固有工伤预防演化的路径,按照事后工伤预防管制—事前工伤预防管制—完善事前工伤预防管制的逻辑,将中国工伤预防管制体制划分为四个时期。在工伤预防管制与经济发展的互动过程中,阐述了政府如何引导企业从被动转向主动预防的管制过程,并探究现有工伤预防管制低效率的成因。研究发现,参保企业在面临更加严峻的工伤风险时,道德风险突出;统筹层次低与覆盖范围窄限制了企业预防的积极性;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降低了企业激励动力;不精确的工伤预防激励机制无法形成企业内部动力;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的脱离不利激发企业安全技术创新。造成目前偏向社会安全效益而忽略了企业自身经济发展需求的管制现状,其原因可能来自于工伤预防管制的立法、条例设置、机构设置、组织间互联性等。第4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本章采用2006-2016年省级行业及地区面板数据,通过构建综合工伤保险费率指标,使用门槛模型评估了工伤保险待遇对于降低工伤事故率而取得的安全效应。研究发现:政府实施低管制费率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会显着降低工伤伤害率,而当管制费率超过0.15%时,安全激励系数不再显着,甚至出现负面效应。进一步分析安全效应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预防作用发挥,事前名义道德风险不仅无法消除事后真实道德风险,反而加剧了企业道德风险程度。研究启示:遏制企业道德风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工伤预防管制机制,激发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创新,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企业工伤保险成本。目前高水平的工伤保险费率抑制了企业内在安全激励动力,因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帮助企业减少劳动力损失和生产成本。如果政府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大易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降低保险费率幅度过小,会造成工伤待遇资源的浪费。因此,适宜的工伤保险费率结合工伤保险待遇才能获得最佳安全水平。第5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本章采用工业行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数据并且使用2011年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作为一次自然实验,在一个标准β条件收敛框架下去检验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影响。研究发现,2007-2014年期间该修订对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具有强烈的负效应,工伤预防管制对于生产效率没有滞后效应,其中国有企业相对私营和外资所有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受这次修订的影响最大。这意味着政府实施严格管制,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后,可能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并降低了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速度,延缓了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研究启示:目前中国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设定造成了政府管制目标与企业目标的异质性,不利于企业的技术革新或引发创新力度不足。提倡完善工伤预防管制体制构建,通过费率机制、奖惩机制与管理监督体制等调整政府管制强度。一方面不仅能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现实中企业逃避参保或退保的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其生产率。当工伤预防管制与外部经济环境形成良好互动时,可促进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可持续发展。第6章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本章首先系统梳理了166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后,发现目前主要形成了以劳动者与企业雇主充分参与的典型德国模式,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为一体的典型日本模式及联合私营与公共保障系统预防的典型美国模式。然后,通过比较分析了三个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法律体系、激励机制、管理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研究发现,工伤预防管制均呈现立法层次高、立法详细、可操作性强和动态及时调整的特点;外部干预结合内部激励构成了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建立在社会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分析之上,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费率与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全面评估;政府组织机构设置定位清晰、高自主程度及执法严格构成了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研究启示:重视工伤预防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提条件,而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运行基础;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关键核心,是引发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必要条件;工伤预防的绩效评估反映工伤预防管制政策运行问题,帮助并提高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效率,缩短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进程;统一的工伤预防监管体制是高效率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保障,是达到企业、政府、劳动者“共赢”局面的坚实基础。第7章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为了达到“共赢”工伤预防管制制度,本文在借鉴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力求系统地将广泛且复杂影响工伤预防管制强度的因素,归纳并整合在政府管制机制的设置之内进行综合考虑。在构建一个三维立体概念框架下,本文给出如下建议:第一,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安全技术创新,以及劳动者充分参与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前置条件;第二,通过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整合组织机构、精确设置工伤预防激励机制与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基础设置;第三,通过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及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措施,是实现“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的后置保障。第8章研究结论及展望,概括全文并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1)研究内容创新:本文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具有传统意义上补偿受伤劳动者损失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且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激励作用。将工伤保险待遇的激励作用纳入工伤预防中,以此区分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内涵。基于“波特假说”理论,本文进一步提出工伤预防管制应当在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力,深化了工伤预防管制目标。为了实现“共赢”的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目标,政府应充分利用以降低费率使得企业获得短期利益的契机,实现以创新驱动的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转变。因此,本文丰富和拓展了工伤预防管制与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边界。(2)研究视角创新:本文首先从政府管制的宏观效应出发,论证了安全效率低的内在作用机理,发现企业道德风险的存在限制了工伤预防管制作用的发挥。然后,基于微观经济活动层面,刻画了保护人力资本安全减少工伤伤害的预防管制与企业生产率增长的关系,发现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速因管制政策的实行而降低,且短期内又无法通过安全技术创新内部化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补偿受伤工人待遇构成的工伤保险成本,是扭曲企业安全投资行为的根本原因,最终造成了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与经济效应的双重负面局面。在结合宏微观研究基础上,通过构建三维立体概念框架,系统讨论了实现“共赢”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基础设置及后置措施的优化路径,以期精确调整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推动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达到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同时,促进企业经济健康与持续发展的目的。(3)研究方法创新:第一,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既有相关文献主要基于企业规模越大工伤保险费率越高的假设而展开研究。然而,实践中工伤伤害率会随着政府管制程度呈现非线性关系及区间效应,若遗漏某种企业规模或保险费率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安全效应,会造成估计结果偏误。因此,为了修正以企业规模作为管制费率代理变量的假设缺陷,本文作了进一步拓展,以中国各省区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构建综合保险费率指标,并按照数据本身的特征采用门槛模型自动划分样本。第二,衡量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成本-收益法是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和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最佳选择。然而,工伤预防管制的成本与收益测量值在实践中一般难以直接获得,且测算选取指标也可能存在遗漏或偏差。因此,本文选用双重差分模型克服成本-收益法中遗漏变量和不利因果关系的缺陷。进一步,为了精确评估工伤预防管制对于微观经济绩效的影响,将企业间生产率呈现?条件收敛的趋势纳入其中,重新构造了双重差分模型。
李寒[3](2019)在《尘肺病劳工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及城市化不断发展,尘肺病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出现。尘肺病多发于建筑、采矿等高粉尘行业,在这些行业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往往对工业化及城市化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历史遗留原因,这些劳动者在罹患尘肺病之后,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难度较大,基于我国目前尘肺病问题严重的事实,加强对尘肺病劳工的保护对于解决现行尘肺病历史遗留问题,减少及消灭尘肺病新病例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分四个章节对尘肺病劳工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讨。第一章为尘肺病界定及相关立法现状。分析尘肺病的特殊性,以及职业性尘肺病与非职业性尘肺病的区别,并梳理当前与尘肺病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后续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机制的论证和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为我国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包括最主要的劳动关系问题、诊断与鉴定制度中的问题、赔偿方面的问题以及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中的其他问题。第三章为介绍分析国外的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相关制度。单独划分一章作为国外立法及经验比较是有必要的,很多国家因工业化发展迅速,比我国更早经历尘肺病问题,现行的尘肺病劳工保护体系也更为完善,通过较为系统的比较研究,更能看出他国尘肺病问题的解决思路,易于理解及借鉴。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这一章将有针对性地对现行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尘肺病劳工维权难困境的对策。
黄体伟[4](2019)在《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法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家同意学说”,各国必须遵守本国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加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的现实迫切需要,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本身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参考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实践,严格实施我国已经签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是解决我国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障面临问题和挑战的有效途径。本文在详细比较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和相应劳工标准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责任,以及执法主体、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和执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机制的建议,具体如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转化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当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理念偏重强调生产安全;立法模式采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二元”立法,导致法律的协调性不足,以及不可避免的部门利益保护;法律适用范围较小,不包括政府机构、公共实体和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务员、家庭工人和自营职业者等劳动者;企业法律责任较轻,难以从源头上防控事故风险。笔者在分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转化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相应劳工标准的立法理念、立法模式、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提出了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推动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逐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并建立惩罚性事故赔偿制度等建议。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保障存在的不足及完善。“二元多方”的执法主体,尤其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相互割裂,增加了执法保障机制的复杂性和不可避免的职能交叉及利益冲突。同时,“保姆式”执法理念和“运动式”执法方式,打破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平衡,助长行政执法随意性,违背执法“合法性”原则,实际也造成了法律和政策的适用倒置。故此,笔者在对比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协调的关系等建议。
王玲玲[5](2019)在《N县职业卫生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职业病是防护措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导致长期在致病环境下工作的人们染上的一种严重疾病,对社会危害极大。由于职业病的防治具有投入大、长期持续、难以产生直接效益等特点,因此我国将职业病纳入职业卫生政府监管中去,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政府监管,提高社会的职业卫生建设水平,保障人民工作健康。本文的研究围绕着福建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的问题展开,具体以福建N县安监局的具体监管行为案例切入,在其面对的复杂而又严峻的监管环境背景中,通过分析监管的全流程,提炼了职业卫生政府监管存在的象征性监管问题,用人单位消极对待职业卫生建设问题,职业卫生政府监管配合不畅问题。在此基础上,剥茧抽丝,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解析其根本原因:社会对职业卫生重视程度不够且相关知识匮乏、职业卫生政府监管人员数量与专业性不足、缺乏职业卫生政府监管必要的专业装备与缺乏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此外,监管体系不完全和激励机制缺失也是重要原因。本文在总结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再结合福建N县的实际情况,从充实监管力量、完善技术支撑、健全职业卫生政府监管体系等角度,提出改进目前职业卫生政府监管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补充职业卫生政府监管领域研究的基层角度,进而充分发挥基层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的政府职能,也为社会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建设水平做贡献。
张雯[6](2018)在《G市职业病防治的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国家重要事项,要从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职业病防治与千千万万劳动者身体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有着重要联系。2002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立法形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身体。2011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通过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之一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2018年3月,国务院将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本文以G市为例,运用访谈和文献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G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镇街分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及用人单位等相关人员访谈,研究分析G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监管模式、财政投入、人员配置、政策执行情况等方面。论文第一章首先讲述了我国以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强职业病防治有着现实意义,然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主要描述了 G市目前职业病发病概况和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紧接着第三章提出了当前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技术服务覆盖率低、防治工作基础不牢等问题。在第四上进行了原因分析,得出监管体制改革顽疾难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以及职业卫生防治意识不强等原因。最后总结归纳出G市政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模式、强化技术服务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重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研究对策,以期为G市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借鉴,同时也为其他城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2016)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京安监发〔2015〕115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进执法人员合法、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市局就《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
武汉市人民政府[8](2016)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规〔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 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
卞耀武[9](2002)在《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文中研究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二○○一年十月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郑重通过,这是中国的第一部职业病防治法,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为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且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就这部法律的立法意义和主要规范进行介绍和分析。
刘珠明[10](2019)在《县级市职业病防治问题研究 ——以仪征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毒苹果”、“开胸验肺”、“云南水富怪病”等职业病事件的相继发生,引发全社会对职业病问题的高度关注。而县级市因其辖区内小微企业、私营单位和家庭作坊居多,劳动者素质普遍偏低,政府监管能力不足,全民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县级市职业病防治形势尤为严峻。因此,本篇论文选取县级市这个角度研究职业病防治问题,拎出县级市自身特征导致其职业病防治存在特殊性这一内在逻辑关系。以县级市仪征为案例,通过分析仪征市2010年至2018年九年职业卫生数据和典型案例,结合全国其他县市职业卫生案例,深入剖析了县级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在企业、劳动者、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企业源头防护不起作用、劳动过程防护缺失、事后救助保障欠缺,违法违规现象频现;劳动者劳动合同不签、个体防护用品不戴、依法维权者少,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政府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缺位严重等。通过研究最终找到解决对策:一是企业通过重视防护、定人定责、依法告知,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劳动者通过接受普法、专业培训和社会帮助,切实行使职业病防护权利和义务,;三是政府通过打非治违、集中整治关键性突出问题、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质量等,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四是社会充分发挥监督促进作用。通过本篇论文的研究,不仅发现和解决职业病防治最难、最重要和最需要改善的地方,更为基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借鉴,真正实现公共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相关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 1.2.1 核心概念 |
| 1.2.2 相关理论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3 简要评述 |
| 1.4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研究思路 |
| 1.5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概况 |
| 2.1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监管概况 |
| 2.1.1 职业健康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
| 2.1.2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监管制度 |
| 2.1.3 职业健康监管机构设置及人员队伍现状 |
| 2.1.4 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容 |
| 2.1.5 职业健康监管对象--用人单位概况 |
| 2.2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开展概况 |
| 2.2.1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机构 |
| 2.2.2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机制 |
| 2.2.3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工作内容 |
| 2.2.4 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工作成效 |
| 2.3 问卷调查反映出的预防性监管现状 |
| 2.3.1 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 |
| 2.3.2 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
| 2.3.3 政府部门开展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情况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1 肇庆市D区预防性监管问题的表现 |
| 3.1.1 新建项目投产前的审查缺失 |
| 3.1.2 监管部门掌握项目信息滞后 |
| 3.1.3 在建单位没有及时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 3.1.4 已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
| 3.1.5 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不及时到位 |
| 3.1.6 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缺位 |
| 3.2 肇庆市D区预防性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2.1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 3.2.2 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
| 3.2.3 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足 |
| 3.2.4 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严重缺失 |
| 3.3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内外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经验借鉴 |
| 4.1 国内部分地市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经验 |
| 4.1.1 四川德阳建立职业健康协同预控监管体系 |
| 4.1.2 江苏滨海多部门联合建立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 |
| 4.2 国外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模式 |
| 4.2.1 德国双轨制职业健康监管模式 |
| 4.2.2 英国循环式职业健康管理模式 |
| 4.2.3 美国“合作式监管者”模式 |
| 4.3 国内外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启示 |
| 4.3.1 健全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 4.3.2 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
| 4.3.3 健全社会制约机制 |
| 4.4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完善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思路建议 |
| 5.1 健全预防性监管法规体系 |
| 5.2 完善预防性监管机制 |
| 5.2.1 理顺部门间预防性监管职能 |
| 5.2.2 事前分类分级监管 |
| 5.2.3 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 |
| 5.2.4 加强“三同时”法制宣传教育 |
| 5.3 提高监管人员准入门槛 |
| 5.4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
| 5.4.1 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
| 5.4.2 加大职业病防护前期投入 |
| 5.4.3 引导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建设 |
| 5.5 发展职业卫生服务评价机构的建设 |
| 5.6 健全社会制约机制 |
| 5.7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肇庆市D区职业健康预防性监管现状调查表 |
| 附录2 访谈记录及提纲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1.导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研究评述 |
|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框架及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 1.4.1 可能的创新 |
| 1.4.2 存在的不足 |
| 2.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机制分析 |
| 2.1 工伤预防管制的理论分析基础 |
| 2.1.1 工伤预防管制的相关概念界定 |
| 2.1.2 工伤预防管制的属性及其特征 |
| 2.1.3 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措施 |
| 2.2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共赢”局面的逻辑演化 |
| 2.2.1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美好愿景 |
| 2.2.2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设定困境 |
| 2.2.3 政府工伤预防管制的机制调整 |
| 2.3 现阶段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作用机理 |
| 2.3.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安全效应 |
| 2.3.2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经济效应 |
| 2.4 本章小结 |
| 3.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变迁、现状及成因 |
| 3.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变迁 |
| 3.1.1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萌发期 |
| 3.1.2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确定期 |
| 3.1.3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调整期 |
| 3.1.4 工伤预防管制体制的完善期 |
| 3.2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现状 |
| 3.2.1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现状 |
| 3.2.2 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现状 |
| 3.2.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现状 |
| 3.2.4 工伤预防管理体制现状 |
| 3.2.5 试点地区的工伤预防现状 |
| 3.3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
| 3.3.1 工伤风险严峻,道德风险突出 |
| 3.3.2 失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
| 3.3.3 不精确的事前工伤预防激励机制设置 |
| 3.3.4 脱离的事前与事后工伤预防管制 |
| 3.4 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问题成因 |
| 3.4.1 不完备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 3.4.2 不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组织设置 |
| 3.4.3 不适宜的工伤预防管制实施力度 |
| 3.4.4 单一的工伤预防管制效率评估 |
| 3.5 本章小结 |
| 4.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安全效应视角 |
| 4.1 门槛模型构建 |
| 4.1.1 门槛模型选择依据 |
| 4.1.2 门槛值选择 |
| 4.1.3 门槛回归具体模型 |
|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 4.2.1 变量选择 |
| 4.2.2 数据来源与分析 |
| 4.3 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 4.3.1 1%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 4.3.2 0.9%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 4.3.3 0.75%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 |
| 4.3.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 4.4 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实证分析 |
| 4.4.1 1%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 4.4.2 0.9%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 4.4.3 0.75%管制强度下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 |
| 4.4.4 不同管制强度下预期与实际待遇的安全效应比较 |
| 4.5 低安全效应的内在作用机理 |
| 4.5.1 机理分析与模型构建 |
| 4.5.2 低安全效应的估计方法 |
| 4.5.3 企业事前与事后道德风险的边际弹性 |
| 4.6 本章小结 |
| 5.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效率评估——基于经济效应视角 |
| 5.1 双重差分模型构造 |
| 5.1.1 双重差分模型选择依据 |
| 5.1.2 双重差分基本模型 |
| 5.1.3 微观经济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 5.1.4 重新构造双重差分模型 |
| 5.2 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 |
| 5.2.1 TFP测算方法选择 |
| 5.2.2 状态空间具体模型 |
| 5.3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择 |
| 5.3.1 数据来源 |
| 5.3.2 变量选择 |
| 5.3.3 变量统计描述 |
| 5.4 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 5.4.1 自然实验性质的检验结果 |
| 5.4.2 1%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 5.4.3 1%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 5.4.4 0.9%管制强度下模型估计结果 |
| 5.4.5 0.9%管制强度下的滞后效应 |
| 5.4.6 不同工伤预防管制强度下经济效应比较 |
| 5.5 稳定性检验 |
| 5.5.1 不同体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 5.5.2 剔除人力资本的全要素生产率趋势 |
| 5.6 本章小结 |
| 6.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 6.1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模式 |
| 6.1.1 工伤预防管制的背景 |
| 6.1.2 工伤预防管制模式的类型 |
| 6.2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法律体系 |
| 6.2.1 “完全政府”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 6.2.2 “自我”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 6.2.3 “协同”工伤预防管制法律体系 |
| 6.3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激励机制 |
| 6.3.1 工伤保险待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 6.3.2 工伤预防项目及其激励效应 |
| 6.3.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及其激励效应 |
| 6.4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 6.4.1 “民主自治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 6.4.2 “偏重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 6.4.3 “完全政府主导式”工伤预防管制的管理体系 |
| 6.5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体系 |
| 6.5.1 绩效评估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依据 |
| 6.5.2 奖惩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手段 |
| 6.5.3 制衡机制作为工伤预防管制的监督力量 |
| 6.6 典型国家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经验与借鉴 |
| 6.6.1 高度重视工伤预防管制 |
| 6.6.2 完善的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 6.6.3 科学的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 6.6.4 全面的工伤预防管制绩效评估 |
| 6.6.5 统一的工伤预防管制监管体制 |
| 6.7 本章小结 |
| 7.中国工伤预防管制改革的路径优化 |
| 7.1 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三维立体概念框架 |
| 7.1.1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时间维度 |
| 7.1.2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管理层次维度 |
| 7.1.3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事故因素维度 |
| 7.1.4 工伤预防管制具有双重管制方向 |
| 7.2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前置条件 |
| 7.2.1 政府转变工伤预防管制理念 |
| 7.2.2 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意愿、机会与能力 |
| 7.2.3 工伤预防管制引发企业全新技术创新 |
| 7.2.4 劳动者充分参与工伤预防管制 |
| 7.3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基础设置 |
| 7.3.1 健全工伤预防管制立法 |
| 7.3.2 整合工伤预防管制组织结构 |
| 7.3.3 精确设置工伤预防管制激励机制 |
| 7.3.4 强化工伤预防管制监督体制 |
| 7.4 “共赢”中国工伤预防管制的后置保障 |
| 7.4.1 动态调整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益 |
| 7.4.2 平衡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激励动力 |
| 7.4.3 强化宏观、中观、微观管制主体责任 |
| 7.4.4 营造良好的工伤预防管制外部环境 |
| 7.5 本章小结 |
| 8.结论与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致谢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方法和手段 |
| 第一章 职业性尘肺病界定及立法现状 |
| 第一节 职业性尘肺病界定及特殊保护必要性 |
| 一、职业性尘肺病界定及其特殊性 |
| 二、职业性尘肺病特殊保护之必要 |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性尘肺病法律规定现状 |
| 第二章 我国职业性尘肺病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
| 第一节 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
| 第二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未明确规定尘肺病诊断时长 |
| 二、用人单位惩罚力度小,相关费用规定不明晰 |
| 三、诊断机构级别规定缺失及专家库规定不合理 |
| 第三节 工伤待遇与赔偿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工伤保险制度之缺陷 |
| 二、现行尘肺病赔偿模式及方式仍有不足 |
| 第四节 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的其他问题 |
| 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足 |
| 二、劳动者法律意识及防尘意识缺失 |
| 三、工会力量弱小,民间组织救助具有局限性 |
| 四、政府管理不到位 |
| 第三章 尘肺病劳工权益保护之域外经验及启示 |
| 第一节 美国职业性尘肺病立法及其经验借鉴 |
| 第二节 英国职业性尘肺病立法及其经验借鉴 |
| 第三节 日本职业性尘肺病立法及其经验借鉴 |
| 第四节 德国职业性尘肺病立法及其经验借鉴 |
| 第五节 小结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尘肺病劳工保护之若干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劳动关系确认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 一、剔除职业病认定中劳动关系证明 |
| 二、修改职业病诊断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 第二节 完善并细化诊断与鉴定制度的相关规定 |
| 一、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
| 二、在诊断与鉴定环节中加强对疑似尘肺病劳工的保护 |
| 第三节 完善尘肺病赔偿方面法律法规 |
| 一、修改工伤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 |
| 二、优化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的模式 |
| 第四节 完善尘肺病预防及尘肺病劳工权益保障配套制度 |
| 一、建立专门的尘肺病管理机构或尘肺病小组 |
| 二、完善尘肺病预防制度 |
| 三、建立官方尘肺病专项基金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问题的提出、文献述评及框架结构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1.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领域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
| 1.1.2 严格遵守已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是解决当前挑战的有效途径 |
| 1.1.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
| 1.2 文献述评 |
| 1.2.1 研究现状 |
| 1.2.2 现有研究成果评述 |
| 1.3 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 1.3.1 研究意义 |
| 1.3.2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 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国内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职业安全卫生 |
| 2.1.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
| 2.1.3 国际法的国内法保障机制 |
| 2.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立法转化 |
| 2.2.1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在国际法上的效力 |
| 2.2.2 我国采用转化方式适用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 |
| 2.2.3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立法转化现状 |
| 2.3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国内执法保障 |
| 2.3.1 执法是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 2.3.2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执法体制历史沿革 |
| 2.3.3 “二元多方”的执法分工机制 |
| 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缺陷及完善 |
| 3.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缺陷 |
| 3.1.1 立法理念偏重强调生产安全 |
| 3.1.2 立法模式采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分别立法 |
| 3.1.3 法律适用范围较窄 |
| 3.1.4 企业法律责任较轻 |
| 3.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3.2.1 立法理念强调“以劳工为本位”的体面劳动理念 |
| 3.2.2 立法模式呈现由个别到统一、由单一向综合的趋势 |
| 3.2.3 法律适用范围包括一切经济部门的一切工人 |
| 3.2.4 关于企业行动和企业责任的要求 |
| 3.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立法转化的完善 |
| 3.3.1 构建以劳动者为本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 |
| 3.3.2 推动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立法 |
| 3.3.3 逐步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
| 3.3.4 强化法律责任并建立惩罚性事故赔偿制度 |
| 4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不足及完善 |
| 4.1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不足 |
| 4.1.1 “二元多方”的执法主体 |
| 4.1.2 “保姆式”执法理念 |
| 4.1.3 “运动式”执法方式 |
| 4.2 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和发达国家实践 |
| 4.2.1 建立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 |
| 4.2.2 应当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
| 4.2.3 发达国家的监察执法实践 |
| 4.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劳工标准执法保障的完善 |
| 4.3.1 实施一体化执法或至少建立一个较强的协调机构 |
| 4.3.2 平衡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协调的关系 |
| 5 结论及建议 |
| 5.1 简要的结论 |
| 5.2 关于立法转化的建议 |
| 5.3 关于执法保障的建议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文献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职业卫生监管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职业卫生 |
| 二、职业卫生政府监管 |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 一、政府监管理论 |
| 二、激励理论 |
| 第三章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 |
| 第一节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现状 |
| 第二节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的举措 |
| 第四章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
| 第一节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 一、象征性监管的问题 |
| 二、用人单位消极看待职业卫生建设 |
| 三、职业卫生监管在部门间配合度不足的问题 |
| 第二节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 一、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
| 二、监管任务与执法力量不相适应 |
| 三、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支撑 |
| 四、缺乏成熟职业卫生监管体系 |
| 五、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建设中存在外部正效应 |
| 第五章 国内外职业卫生政府监管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法国以法规和保险推动职业卫生规范化 |
| 第二节 山东省莱州市将职业卫生监管并入安全生产监管 |
| 第三节 福建省晋江市创新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
| 第四节 经验启示 |
| 第六章 N县职业卫生政府监管的改进建议 |
| 第一节 充实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力量破除象征性监管 |
| 一、扩充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的编制 |
|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激励制度以提高监管人员积极性 |
| 三、增加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以完善装备和培训 |
| 第二节 增强职业卫生监管的技术支撑力量 |
| 一、建立市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中心 |
| 二、发挥社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的技术支持作用 |
| 第三节 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政府监管体系 |
| 一、建立职业卫生电子数据平台 |
| 二、完善职业卫生宣传提高社会监管能力 |
| 三、提高职业卫生政府监管与安全生产监管的融合度 |
| 第四节 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建设成本内部化 |
| 一、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体化 |
| 二、提高职业卫生违法成本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3 研究评述 |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思路 |
| 1.5 研究方法 |
| 1.6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2 G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
| 2.1 G市职业病发病概况 |
| 2.2 G市职业病发病特征分析 |
| 2.3 G市职业病防治开展情况 |
| 2.3.1 安监部门落实监管情况 |
| 2.3.2 卫生监督所落实监管情况 |
| 2.3.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落实工作情况 |
| 3 G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
| 3.1 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 |
| 3.1.1 基本配置不充足 |
| 3.1.2 监管模式不明确 |
| 3.1.3 监督执法欠规范 |
| 3.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覆盖率低 |
| 3.2.1 职业健康检查覆盖不全 |
| 3.2.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覆盖不到半数 |
| 3.2.3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现状评价效果仍不太理想 |
| 3.3 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不牢 |
| 3.3.1 法律法规执行基础差 |
| 3.3.2 规章标准落实不到位 |
| 3.3.3 职业防护资源投入不足 |
| 4 G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1 监管体制改革顽疾难除 |
| 4.1.1 机构设置不合理 |
| 4.1.2 监管职能调整频繁 |
| 4.1.3 法律法规严重脱节 |
| 4.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程度低 |
| 4.2.1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监测评价供需矛盾问题较严重 |
| 4.2.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矛盾问题较严重 |
| 4.2.3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涉及行业广 |
| 4.3 职业卫生防治意识不强 |
| 4.3.1 职业卫生政策观念不强 |
| 4.3.2 劳动者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
| 4.3.3 职业卫生宣教缺少绩效监督 |
| 5 对策与建议 |
| 5.1 转变职业病防治模式 |
| 5.1.1 理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
| 5.1.2 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管理模式 |
| 5.1.3 转变职业卫生防治理念 |
| 5.2 强化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
| 5.2.1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
| 5.2.2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
| 5.2.3 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文化建设 |
| 5.3 健全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
| 5.3.1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
| 5.3.2 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
| 5.3.3 加大法律处罚力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意义 |
| (一)通过立法确立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
| (二)为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
| (三)将职业卫生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
| (四)将有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
| (五)职业病防治法的制定是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
| 二、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
| (一)关于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
| (二)关于职业病的概念 |
| (三)用人单位的范围。 |
| (四)关于参照执行职业病防治法 |
| 三、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 |
|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 (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
| (三)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
| (四)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
| (五)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
| 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
| 2、职业病防治规划 |
| 3、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措施 |
| 4、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 5、乡、镇政府的职责 |
| (六)加强社会监督 |
| 四、前期预防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核心内容 |
| (一)前期预防的指导意义 |
| (二)设立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 |
|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
| 五、重视和坚持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 |
|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 (二)职业病的个人防护和劳动者受保护的权利 |
| (三)工作场所的防护 |
| (四)职业卫生培训 |
| (五)按照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健康监护 |
| (六)职业病防治中的劳动关系 |
| (七)实行特殊的管理措施 |
| 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的法定规则 |
| (一)关于职业病诊断的规定 |
| (二)关于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制度 |
| (三)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 (四)职业病待遇 |
| (五)关于赔偿责任 |
| 七、依法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和履行职责 |
| (一)关于监督检查的范围 |
| (二)有权采取的措施 |
| (三)临时控制措施 |
| (四)规范执法行为 |
| 八、有关法律责任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的理论阐释 |
| 一、基本概念的内涵解析 |
| (一) 职业病的概念 |
| (二) 职业病的特征 |
| (三) 职业病的防治 |
| 二、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 |
| (一) 职业病防治是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根本途径 |
| (二) 职业病防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
| (三) 职业病防治是减少经济损失的客观要求 |
| 三、职业病防治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 公共治理理论及其在本文研究中的应用 |
| (二) 信息不对称理论及其在本文研究中的应用 |
| 第二章 县级市职业病防治的特殊性 |
| 一、县级市企业是职业病发生的重灾区 |
| (一) 企业质态差、职业病危害多 |
| (二) 非公老板多、社会责任感低 |
| 二、县级市劳动者是职业病危害的主要人群 |
| (一) 自身素质低、防护意识弱 |
| (二) 属弱势群体、维权能力不济 |
| 三、县级市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偏低 |
| (一) 监管力量不足 |
| (二) 监管专业性不强 |
| 四、县级市社会职业病防治氛围不浓 |
| (一) 全民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舆论宣传不够 |
| (二) 土专家多、技术服务机构参差不齐 |
| 第三章 仪征市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及成效 |
| 一、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刚起步 |
| (一) 源头预防 |
| (二) 过程防护管理 |
| (三) 事后保障救助 |
| 二、劳动者职业病防范意识萌发 |
| (一) 劳动中自我防护 |
| (二) 申请诊断鉴定 |
| (三) 获得救助赔偿 |
| 三、政府职业卫生监管有起色 |
| (一) 安监部门履行预防职责 |
| (二) 卫生部门行使治疗职责 |
| (三) 人社部门、总工会发挥保障作用 |
| 四、社会普法宣传和服务逐渐展开 |
| (一) 法制普及和舆论宣传 |
| (二) 专家和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
| 第四章 县级市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 |
| 一、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违规现象频现 |
| (一) 先天不足,源头防护不起作用 |
| (二) 过程缺失,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跟不上 |
| (三) 保障欠缺,故意逃避救助责任 |
| 二、劳动者未采取自我防护问题突出 |
| (一) 劳动合同不签,劳务工成防护盲点 |
| (二) 个体防护用品不戴或佩戴不正确,不重视职业健康检查 |
| (三) 申请诊断者居少,依法维权者更少 |
| 三、政府职业卫生监管不到位明显 |
| (一) 安监部门检查覆盖率低,专项治理无针对性 |
| (二) 卫生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垄断,技术服务效率低 |
| (三) 人社部门合同告知率低,总工会维权介入少 |
| (四) 部门间联动少,职权频繁调整 |
| 四、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
| (一) 社会倒逼机制尚未形成 |
| (二) 专家、机构服务水平低 |
| 第五章 解决县级市职业病防治问题的对策 |
| 一、企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 (一) 重视防护,筑牢职业病防治第一道防线 |
| (二) 定人定责,让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
| (三) 依法告知,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
| 二、劳动者切实行使职业卫生防护权利和义务 |
| (一) 全面普法,唤醒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
| (二) 专业培训,增强劳动者防护自救能力 |
| (三) 举全社会之力,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 |
| 三、政府强化监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
| (一) 依法依规,加大执法检查和打非治违力度 |
| (二) 破除垄断,提高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质量 |
| (三) 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维权、保障托底作用 |
| (四) 强化研判,集中精力整治关键性突出问题 |
| 四、社会充分发挥监督促进作用 |
| (一) 大力宣传,倒逼职业病防治水平不断提升 |
| (二) 末位淘汰,严格考核专家、机构服务质量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