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竞美[1](2021)在《公安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李辰洋[2](2021)在《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二字一直是贯穿习近平系列讲话的关键词。从提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强调党员干部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再到要求全党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等等,习近平的这些论述都始终围绕“人民”展开,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本文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梳理、概括、归纳、总结,并对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和重大意义进行剖析阐释。论文共分为九个章节。第一章,导论。本章分为五节,主要论述了研究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缘由和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根据对已有研究的分析和研判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同时介绍了文章预期的创新点并对研究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概括界定,从整体上奠定了文章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章,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相关阐释。本章分为四节,主要论析了论文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即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社会条件。同时,从思想渊源和思想直接来源两方面论述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从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和西方人本思想两方面论述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文化根基和理论借鉴。第三章至第七章,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人民立场、人民利益、人民共享、人民幸福的论述。这是本文研究的主体部分,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纵向展开,首先梳理了中国共产党人关于人民主体、人民立场、人民利益、人民共享、人民幸福论述的历史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点归纳总结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从而深刻剖析其中展现的重要价值和时代内涵,最后根据习近平相关论述总结提出坚持人民主体、站稳人民立场、保障人民利益、推进人民共享、实现人民幸福的路径措施。第八章,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和重要意义。以前述章节的分析和论述为基础,深刻总结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展现出的理论特质和重大意义。第九章,结论。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主线,对这一重要论述的系统性研究进一步实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群众性转化和现实性内需的紧密结合,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的必然需要。
卢亮亮[3](2021)在《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堪称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不仅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而且建立和发展了实现自身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根本政治力量——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理论是专门研究无产阶级政党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体系,它以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为发展动力,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也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领导人的科学论述,既包括党的发展历程,也包括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可以说,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存在与发展、革命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中,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坚持和践行的重大政治原则,并作为一条主线和红线贯穿于无产阶级政党170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请示报告制度生发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建党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正式建立于新民主主义主义革命胜利前夕的解放战争时期,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威、保证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国化制度形式。如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已走过70多年岁月,不仅蕴含着独特的制度结构和运行功能,成为透析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之一,而且较早的写入党章党规党纪中,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权威”是贯穿于无产阶级运动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权威”的“普遍性”看作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前提条件,同时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无论是在革命进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以此来扩展“努力争得的成果”和“维持自己的统治”。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形成与发展,宣告了无产阶级政党统一革命意志、保证行动一致的历史必然性和天然合理性。以列宁为首的一批在俄国成长起来的马克思主义骨干,把工人阶级中已经觉醒的革命力量发动起来,使一切支持和拥护这一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行动起来,把一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力量团结起来,建立起一个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并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以及取得革命政权的执政活动中注重建立和完善足以保证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权威观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中国实际丰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回应和解答了建立一个“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有机整体”的党的问题。第二,请示报告制度有着较为久远且坚实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之规定,到俄共(布)强调严格的工作报告制度,再到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而今迈入新时代的发展阶段。可以说,请示报告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发展逻辑,从中认识和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总结和汲取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必将启发请示报告制度之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价值和意义。第三,请示报告制度是一整套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201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了新的制度规定,成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文本、制度和法规依据。与此同时,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下,两部主干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构筑起了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而且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运行机制,为全党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第四,请示报告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的优势比较明显,同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性的制约因素。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请示报告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然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还存在着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确、程序方式不规范、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问题。深究起来,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无外乎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存有偏差、自身利益在作祟以及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第五,进入新时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得到了强化,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制度工具和有力支撑。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执政环境,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全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谋篇布局,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王蕊[4](2021)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必须立志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内蕴无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要求党的年轻干部必须始终践行并传承下去。青年公职人员是党的年轻干部队伍的主要后备军和人才储备力量,是年轻一代国家行政的主体,是未来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和中坚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年轻干部的道德建设工作,在多次会议和讲话中强调年轻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修政德、强政德,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虽不完全等同于年轻干部政德,但其内涵价值也自然蕴蓄其中。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不仅代表着整个职业群体的道德总水平,还对全社会的道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关乎整个民族的道德进步和文明发展程度,关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因此,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在新时代尤为重要,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作尤为紧迫。新时代强调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仅对规范青年公职人员自身行政行为以确保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是新时代为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铸魂补钙”所必须施行的关键举措。强化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有利于在国家行政人员群体中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信仰之钙、把稳思想灵魂之舵、秉承民族精神之脉。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应以政治品德建设作为中心和统领,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作为基本准则,深度融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纲要中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基本着力点,同时注意结合青年公职人员的特质和优势,为促进并形成更高水平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而不懈努力探索。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建设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将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与扎实可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以尽快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内外布局中形成强大合力获取最优效果。为此,本文特采取理论研宄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将全文共划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与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目前关于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行文思路、逻辑架构、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奠定了本论题的研究基础和起点。第二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分别对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道德三个核心概念进行阐释和界定,同时对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各方要素包括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具体解析,以此明确本研究的主体和价值。第三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本章节分别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理论、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做法与经验借鉴等四个层面出发,作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之基,为后续章节相关结论的得出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这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状加以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突出我国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青年公职人员的个人素养多维提升、道德认同显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先进道德模范层出不穷等几个方面。紧接着,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在于:理想信念面临挑战、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等,并针对现存问题着重从思想观念、制度机制、社会环境三个层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可能导致上述现存问题出现的原因。本部分内容的论述为下一篇章部分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优化路径明确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这是本论文的又一重点部分。本篇章中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和优化上一部分中指出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前提,即注重顶层设计和抓牢“关键少数”。紧接着重点从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以实现“以心修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以实现“以教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以实现“以制固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以实现“以境养德”等几个具体层面着力展开相关论述。通过编织全面、系统、安全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灵活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发展模式,加快提升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水平,有效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
宋家骏[5](2020)在《论正当防卫的证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针对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率低以及“唯结果论”倾向的问题,理论界更多集中在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等教义学层面的探索。而正当防卫在庭审过程中被最终裁判成立,不仅依靠于刑法规范论上的解释和适用,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事实能否被有效证明。正当防卫的证明,是在审判过程中以正当防卫这一特定事实为命题的司法论证过程,可以说,其是将正当防卫在实体法上的事实认定予以最终实现的司法实践操作。该证明过程由证明主体根据一定的证明逻辑和证明规则,就正当防卫行为是否真实存在,通过在庭审上揭示和提交各项证据材料,以期说服法官确认正当防卫事实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当防卫的证明应当具有区别于同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证明的独立地位,并具有自身独特的证明逻辑和证明方法,这是由正当防卫的实体属性和抗辩属性,以及位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属性所共同决定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不但是司法裁判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型和标准,而且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指导形象”,因此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具体指导。目前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殊阻却违法事由的证明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架构,而且正当防卫的证明牵涉到证据法学的证明论与正当防卫自身的诸多理论争议的融合,具有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运作的独立研究价值。本文通过近年几个典型的正当防卫实务案例,引发对于目前正当防卫案件认定困境的重新思考。区别于刑法解释论的实体认定角度,本文重点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司法证明角度来突破正当防卫案件的实务困境,凸显目前正当防卫的证明正面临缺乏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以及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等理论问题。为解决正当防卫的证明难题,本文将从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出发,形成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证明指导理论,来构建完整的正当防卫证明体系。这部分以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体系主干,并由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方法予以指导。同时,就司法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证明的疑难问题进行微观上的探讨,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意识、防卫限度争议要件事实的具体证明分析和解决。具体来说,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问题进行考察,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历史考察、现实意义,特别是正当化根据的相关理论辨析。这部分内容是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定证明客体的基础理论阐述,奠定了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实体根基。通过对于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代表性学说的论述,本文提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该回归个人保全原理和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论,并在二元论中以个人利益保护为首要依据,兼具法秩序规范化要求的实现。该理论为解决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具象证明,以及构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等范畴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三章首先通过比较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英美犯罪论体系以及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并从刑事诉讼证明、刑法教义学以及刑法功能主义等层面综合考量,提出能够指导正当防卫证明活动的犯罪论体系应当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司法证明的角度,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将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进行区分评价的阶层式体系设置,能够有助于形成正当防卫事由的独立证明阶段,并与控诉方主导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形成正面与反面的有效对抗,使被告方能够根据阶层划分,形成正当防卫抗辩的立体模型,从而获得更大的辩护空间。阶层犯罪论所具有的阶层性、体系性以及功能性等特殊属性为实现正当防卫的证明提供清晰且有效的思维模式,并且也将为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确立提供坚实的实体理论基础。第四章为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具体构建。首先,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构成的简述;其次,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方法的探讨和选择,即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应当以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为指导,形成具体的正当防卫阶层式和体系性证明方法。并且考虑到与正当防卫各要件的具体性质,诉讼经济因素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协调,自由证明方式在正当防卫的证明中具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再者,是对证明体系主干部分的具体构建,包含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证明标准的确立,这部分探讨将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如何证明以及证明要求如何等实质性内容。证明对象范围的确定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起点,能够保障整个证明活动“有的放矢”。该部分提出应转变确定证明对象范围的研究路径,采取以实质的要件事实论为依据,以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为模型的方式,明确正当防卫证明所需要的要件事实范围,从而实现从抽象的证明对象向具体证明对象的过渡。证明责任问题应区分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两个维度,正当防卫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承担,即被告方承担正当防卫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风险。而在举证责任上,辩护方原则上只承担正当防卫事由的初步举证负担,达到形成争点程度即可,之后的主观证明责任随即转移到控诉方身上,其需要承担证明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的责任。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应当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理论基础,并结合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来进行确立。首先,被告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时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形成合理怀疑,并形成“争点”的程度即可;其次,此后控诉方负责举证排除正当防卫事由的存在,该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最后,与控诉方排除正当防卫事由证明步骤同时进行的也有被告方继续举证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活动,即正当防卫最终达成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五章则是通过具体案例的实际考察,针对正当防卫中最具争议的成立要件进行微观探讨,包括了防卫起因、防卫意识与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需要细化到各个成立要件的证明维度,才能够达到在复杂的案情中迅速寻找到关键要件事实的目的。对于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应当区分“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证明”与“‘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的证明”两个步骤。对于防卫意识的证明,则需要考虑到主观意识证明的困难性与防卫意识本身的混合性特征,要运用概括性防卫意识的概念,对于防卫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严格证明程序检验,具体来说分两个步骤进行证明:“直接性事实证明+言辞补强”以及“间接性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待证事实证明”。而针对防卫限度的证明,需要借助不法侵害行为这个参照物来进行“限度值”的判断,选取以防卫人主观防卫必要为基础并进行综合判断的必需说。具体而言应当严格遵循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辞审理原则,对于与防卫限度必需性相联系的言词证据以及实物证据进行严格证明程序的检验,从而确保证据材料的相互印证性。
朱伟健[6](2020)在《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内外矛盾交错、各种利益诉求错综复杂的局面,给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警务辅助人员作为我国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为公安机关完成社会治安和公共管理职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警务辅助人员缺乏有效的执法主体身份和规范化管理,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观察、调查问卷等方法,归纳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我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辨析,并深入江苏省G县公安机关多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系统化观察并分析G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现状、问题及其根源。笔者本着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治化管理的原则,针对性地提出建立统一规范化管理体系、完善招聘制度提升选人素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协助执法素质、加强绩效管理完善激励和监督体系、优化福利保障和拓展劳动关系等对策建议。
刚立龙[7](2020)在《Q市辅警队伍建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复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日益显现。为缓解警务压力,辅警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辅警队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职业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制约着这支队伍的健康、长远发展。作为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辅警管理,全方面加强辅警队伍建设,成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中面临的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结合Q市公安机关多年实践,对该市辅警队伍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设计一条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当地特色的辅警队伍建设之路,对Q市乃至其他地区公安机关辅警队伍建设提供有益借鉴。文章共由四部分构成。首先对辅警及其队伍建设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阐释。然后系统介绍Q市辅警队伍现状,梳理总结其在辅警队伍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分析问题成因。然后列举了国内外部分地区在辅警管理方面先进做法,作为借鉴和参考。最后从顶层设计、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几方面着手,就加强Q市辅警队伍建设提出相应意见建议。
刘鹏[8](2020)在《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区警务概念的首次出现是在西方的第四次警务革命中,也促成了现代各个国家的警务改革,并且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区警务重点关注警方和社区之间的互动交流,优化了社区治理,这种模式是现代社区治理的首选。随着现代警务工作的开展,社区警务已经慢慢的走近社区治理,从而对现代的警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但传统社区警务存在观念保守,治理缺乏创新,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进而给当前社区警务发展带来一定困扰。本文首先介绍社区警务相关的概念及理论,为下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然后通过对潍坊市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实际情况的了解,总结当前潍坊市高新区社区民警的发展成效;其次通过调查问卷对潍坊市高新区的社区警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总结目前社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治理理念落后、多元主体在社区警务中的合作不够以及社区警务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最后根据上文的分析针对性的优化社区警务工作发展机制的对策,包括构建多元化参与管理机制、加强管理人员能力、规范社区警务运行机制等。以此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也可以为其他社区提供借鉴参考,并对社区警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陈兰英[9](2019)在《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文中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兴盛,教育先行。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教育所决定的,同时,一个民族国家的教育进步和文明又必须依赖法制和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警察、警察制度以致警察教育及其法制化却是近代文明的产物。可以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是经科学和理性启蒙的民族国家所为的有法可依、依法而行的制度实践。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和近代中国法制建设是相契合的,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客观事实存在,在中国教育史、中国法制史及中国警察史上,被认为是较为成功的,但其重要性往往被学界所忽视。只有保有高度的历史自觉及对现实问题的警觉,才有可能意识到研究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重要价值。本文的研究路径是在系统阅读、考察及整理大量近代中国警政及警察教育方面的历史档案、立法文本以及其他历史文献的基础上,选取警察教育法制问题这一专题即对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律制度做出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在时间跨度上限定在1901年~1949年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对这一历史阶段在中国发生的警察教育法律制度进行一个纵向梳理,尽可能展示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律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制度进步的全貌,对其多样性发展要素及特点予以理性认知和历史解释。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经历了一个建构式的、移植式的、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展历程。本研究以历史描述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力图系统完整地呈现这份曾是无数先贤为之奋斗近半个世纪的辉煌事业,通过这一尘封已久的历史痕迹的再现,以管窥豹,寻历史逻辑,以史为鉴,通古明今。本文主要从近代化(现代化)范式的角度展示且阐释这一主题的。法律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础,警察制度及警察教育法律制度诞生于近代社会,可谓一个历史性的跃进,一个现代化的早期物种。警察制度及警察教育法律制度在近代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社会法律演进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阶段,是华夏民族走出中古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鲜明的特点便是近代化或现代化。中国近代化或现代化是一个时代的表征,是一个在由传统封建专制社会向现代民主共和社会转变中,处于动荡中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整体性的发生根本变化和不断调适的历史过程。一般而言,政法领域的近代化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这三大标准是因思维领域的理性化而导致的。近代社会变革是整体的、连续性的过程,处于这一社会变革中的警察教育法制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典型代表。法制与近代化或现代化存有密切关系。本文对这一专题的研究是将近代警察教育的内容和历史置于法制这一概念框架内加以审视和讨论的,尤其专注于警察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二者是如何相辅相成又是如何进步的,其中,对有关规范、组织结构、制度机制及运行实践等教育教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和系统性理论研究。通过对警察教育立法规范体系、教育组织管理制度及警察学校教育教学制度的建构,以及其教育教学宗旨的确立和课程体系的设置,等等依法而立,依法而行的法制模式的研究,进而揭示这一制度实践背后合理化运动的法律逻辑、科学逻辑和社会逻辑。无疑,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及其法制化进程是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及其不断演进变革的一个集中反映,是中国政法体制一种革命性的进步。这一始于清末终于新中国建立近半个世纪的特殊法律制度现象,不仅扮演了拉下中国长期置于封建统治历史帷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揭开了近代中国走向法制以至法治历史篇章的重要一页,更是成为现当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建设的不可轻视的历史基石。
李文姝[10](2019)在《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文中提出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2012年至2019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的Sheehan案以及2014年至2019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ndez案、White案等2016年、2017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二是以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2019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缘起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研究现状及述评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 1.5 研究的基本概念界定 |
| 1.5.1 人 |
| 1.5.2 人民 |
| 1.5.3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 |
| 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及理论概述 |
| 2.1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时代背景 |
| 2.1.1 和平与发展的大环境 |
| 2.1.2 经济政治格局的大变化 |
| 2.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
| 2.1.4 习近平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 |
| 2.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社会条件 |
| 2.2.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现实基础 |
| 2.2.2 改革开放的实践进入关键期 |
| 2.2.3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期 |
| 2.3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 |
| 2.3.1 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民思想 |
| 2.3.2 直接来源: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思想 |
| 2.4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的文化根基与理论借鉴 |
| 2.4.1 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 |
| 2.4.2 理论借鉴:西方历史发展中的人本思想 |
| 3 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的论述 |
| 3.1 人民主体论的历史发展 |
| 3.1.1 毛泽东人民主体思想及其实践 |
| 3.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主体思想的发展实践 |
| 3.2 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主要内容的论述 |
| 3.2.1 人民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受益主体 |
| 3.2.2 人民是权力运行的监督主体 |
| 3.2.3 人民是文艺事业的参与主体 |
| 3.2.4 人民是新时代的“阅卷”评价主体 |
| 3.2.5 人民是“四个伟大”新征程的推动主体 |
| 3.3 习近平关于人民主体重要价值的论述 |
| 3.3.1 人民主体地位是党政治灵魂的集中体现 |
| 3.3.2 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根本着力点 |
| 3.3.3 人民主体地位是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力量源泉 |
| 3.4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主体地位路径的论述 |
| 3.4.1 坚持人民至上理念 |
| 3.4.2 激发人民的创造精神 |
| 3.4.3 着力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 4 习近平关于人民立场的论述 |
| 4.1 人民立场论的历史发展 |
| 4.1.1 毛泽东人民立场论的历史发展 |
| 4.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的发展演变 |
| 4.2 习近平关于人民立场基本内容的论述 |
| 4.2.1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稳固人民立场的物质基础 |
| 4.2.2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指引党的人民立场的科学发展 |
| 4.2.3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增强人民立场的思想底蕴 |
| 4.2.4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构建党的人民立场的话语体系 |
| 4.2.5 精准扶贫脱贫工作中推动党的人民立场落地落实 |
| 4.3 习近平关于人民立场价值意蕴的论述 |
| 4.3.1 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内在要求和本质体现 |
| 4.3.2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
| 4.3.3 人民立场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使命追求 |
| 4.3.4 人民立场指明了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未来走向 |
| 4.4 习近平关于巩固人民立场实践路径的论述 |
| 4.4.1 加强和完善新时代党的领导各项体制机制 |
| 4.4.2 履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
| 4.4.3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夯实人民立场主体责任 |
| 4.4.4 用发展的观点创新人民立场的时代内涵 |
| 5 习近平关于人民利益的论述 |
| 5.1 人民利益论的历史发展 |
| 5.1.1 毛泽东人民利益思想的历史发展 |
| 5.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利益思想的历史发展 |
| 5.2 习近平关于人民利益基本内容的论述 |
| 5.2.1 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大逻辑保障人民经济利益 |
| 5.2.2 健全政治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利益 |
| 5.2.3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保障人民文化利益 |
| 5.2.4 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民生利益问题 |
| 5.2.5 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障人民生态利益 |
| 5.3 习近平关于人民利益价值内涵的论述 |
| 5.3.1 实现人民利益体现了党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观 |
| 5.3.2 实现人民利益凸显了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美好体验 |
| 5.3.3 实现人民利益促进了公民个体到社会整体的全面均衡 |
| 5.4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利益具体途径的论述 |
| 5.4.1 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政治价值观 |
| 5.4.2 推进从严治党压实为民服务责任制 |
| 5.4.3 建立合理科学的人民利益评价体系 |
| 5.4.4 营造有利于实现人民利益的政治生态 |
| 6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的论述 |
| 6.1 人民共享论的历史发展 |
| 6.1.1 毛泽东人民共享思想的初显与贡献 |
| 6.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共享思想的历史发展 |
| 6.2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主要内容的论述 |
| 6.2.1 共享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
| 6.2.2 共享领域和内容要涉及人民发展的各方面 |
| 6.2.3 共享是人民共同建设和享有 |
| 6.2.4 共享要在人民健康和安全领域持续加码 |
| 6.2.5 共享要坚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
| 6.3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基本特征的论述 |
| 6.3.1 人民共享权利的公平性 |
| 6.3.2 人民共享过程的共建性 |
| 6.3.3 人民共享自身的科学性 |
| 6.4 习近平关于人民共享重要价值的论述 |
| 6.4.1 坚定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信心和决心 |
| 6.4.2 传播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共享发展理念 |
| 6.4.3 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变的理想追求和使命初心 |
| 7 习近平关于人民幸福的论述 |
| 7.1 人民幸福论的历史发展 |
| 7.1.1 毛泽东人民幸福思想的历史发展 |
| 7.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民幸福思想的历史发展 |
| 7.2 习近平关于人民幸福基本内容的论述 |
| 7.2.1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 |
| 7.2.2 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 |
| 7.2.3 新时代是奋斗者的时代 |
| 7.2.4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
| 7.3 习近平关于人民幸福论重要价值的论述 |
| 7.3.1 为人民谋幸福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
| 7.3.2 为人民谋幸福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最集中的体现 |
| 7.3.3 为人民谋幸福是实现中国梦和解决新矛盾的需要 |
| 7.3.4 为人民谋幸福是提升人民幸福生活质量的科学指导 |
| 7.4 习近平关于实现人民幸福措施保障的论述 |
| 7.4.1 坚持党的领导是重要前提 |
| 7.4.2 明确人民的多样化需求是实践指向 |
| 7.4.3 营造各方联动的社会环境是基本保障 |
| 7.4.4 筑牢美好生活的坚实基础是根本遵循 |
| 8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及重大意义 |
| 8.1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质 |
| 8.1.1 突出人民性,以清醒头脑保持对人民重要性的认识为前提 |
| 8.1.2 注重根本性,以着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为重点 |
| 8.1.3 强调权益性,以坚决扞卫人民各项基本权利为保障 |
| 8.1.4 着眼现实性,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为抓手 |
| 8.1.5 指明方向性,以净化社会风气坚定人民理想信念为导向 |
| 8.1.6 明确实践性,以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为根基 |
| 8.1.7 凸显规范性,以强化纪律制度约束实现人民安定团结为目标 |
| 8.1.8 秉承时代性,以不懈奋斗创造幸福为全体人民的最终归宿 |
| 8.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
| 8.2.1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理论意义 |
| 8.2.2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现实意义 |
| 9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缘由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 1.4.1 创新之处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发端与发展 |
| 2.1.1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 |
| 2.1.2 巴黎公社的失败与教训 |
| 2.1.3 对“反对一切权威”思想的批判和斗争 |
| 2.1.4 《论权威》及其它着作的理论总结 |
| 2.2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威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 2.2.1 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建立党中央权威 |
| 2.2.2 在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维护党中央权威 |
| 2.2.3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树立执政党权威 |
| 2.2.4 列宁领导核心制的确立、维护与延续 |
| 2.3 中国共产党政党权威的塑造、形成与发展 |
| 2.3.1 政党权威观念的前提与塑造 |
| 2.3.2 政党权威的形成、突破与底色 |
| 2.3.3 政党权威的实现逻辑和基本特征 |
| 第3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逻辑 |
| 3.1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 |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切服从于战争的领导法则 |
| 3.1.2 新中国成立初期:构筑自上而下的执政党领导体制 |
| 3.1.3 改革开放新时期:拓展了从严治党的崭新功能 |
| 3.1.4 进入新时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
| 3.2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 |
| 3.2.1 领导权问题是一切革命运动的首要问题 |
| 3.2.2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现实要求 |
| 3.2.3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实践驱动 |
| 3.2.4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需要 |
| 3.3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 |
| 3.3.1 党内民主与集中相统一 |
| 3.3.2 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 3.3.3 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相统一 |
| 3.3.4 领袖权威与政党权威相统一 |
| 第4章 请示报告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
| 4.1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出台 |
| 4.1.1 制定《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
| 4.1.2 定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基本概念 |
| 4.1.3 明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 |
| 4.1.4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 |
| 4.2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运行机制 |
| 4.2.1 请示报告的主体 |
| 4.2.2 请示报告的内容 |
| 4.2.3 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
| 4.2.4 请示报告督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 4.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
| 4.3.1 领导干部作为报告主体的界定 |
| 4.3.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
| 4.3.3 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机制 |
| 4.3.4 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和运用 |
| 第5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优势与现状分析 |
| 5.1 请示报告制度的显着优势 |
| 5.1.1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
| 5.1.2 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
| 5.1.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
| 5.1.4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
| 5.2 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 5.2.1 请示报告意识不强 |
| 5.2.2 请示报告内容把握不准 |
| 5.2.3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不规范 |
| 5.2.4 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 |
| 5.3 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 5.3.1 制度意识不强 |
| 5.3.2 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
| 5.3.3 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
| 5.3.4 自身利益在作祟 |
| 第6章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与实践要求 |
| 6.1 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 |
| 6.1.1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
| 6.1.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 |
| 6.1.3 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 |
| 6.1.4 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
| 6.2 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 6.2.1 政治控制与党的全面领导 |
| 6.2.2 请示报告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 6.2.3 置于中国党政体制之下的请示报告制度 |
| 6.2.4 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
| 6.3 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 6.3.1 权威、领导与服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内涵与外延 |
| 6.3.2 作为政治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 6.3.3 作为组织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 6.3.4 作为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 6.4 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 |
| 6.4.1 批示指示的概念与特征 |
| 6.4.2 批示指示的运行机制 |
| 6.4.3 批示指示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 6.4.4 批示指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
| 6.5 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
| 6.5.1 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 |
| 6.5.2 制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 |
| 6.5.3 加强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和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 1.4.1 创新之处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 |
| 2.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的核心概念 |
| 2.1.1 公职人员 |
| 2.1.2 青年公职人员 |
| 2.1.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 |
| 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要素解析 |
| 2.2.1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
| 2.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 |
| 2.2.3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 第3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 |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青年思想 |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思想 |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青年相关论述 |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干部道德建设相关论述 |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 3.3.1 以“内修”和“仁政”为核心的儒家官德建设思想 |
| 3.3.2 以“大道”和“不争”为核心的道家官德建设思想 |
| 3.3.3 以“信义”和“法治”为核心的法家官德建设思想 |
| 3.4 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做法借鉴 |
| 3.4.1 英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 3.4.2 美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 3.4.3 日本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 3.4.4 韩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 第4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 |
| 4.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成绩 |
| 4.1.1 个人素养多维提升 |
| 4.1.2 道德认同显着强化 |
| 4.1.3 廉政建设卓有成效 |
| 4.1.4 道德模范层出不穷 |
| 4.2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 |
| 4.2.1 理想信念面临挑战 |
| 4.2.2 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
| 4.2.3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 4.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3.1 思想观念原因 |
| 4.3.2 制度机制原因 |
| 4.3.3 社会环境原因 |
| 第5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 |
| 5.1 以心修德: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 |
| 5.1.1 提升道德认知,坚定道德信仰 |
| 5.1.2 培养道德情感,构建道德良心 |
| 5.1.3 磨砺道德意志,修炼道德品格 |
| 5.1.4 鼓励道德实践,争当道德模范 |
| 5.2 以教强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 |
| 5.2.1 创新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原则方法 |
| 5.2.2 丰富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核心内容 |
| 5.2.3 整合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各方资源 |
| 5.3 以制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 |
| 5.3.1 加快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建设 |
| 5.3.2 深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培训机制 |
| 5.3.3 健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监管机制 |
| 5.3.4 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考评机制 |
| 5.4 以境养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 |
| 5.4.1 培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
| 5.4.2 打造绿色健康经济新常态环境 |
| 5.4.3 培育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环境 |
| 5.4.4 营造文明和谐舒心的社会环境 |
| 5.4.5 构建清朗明净网络空间新秩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0.2 研究思路 |
| 0.3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 0.3.1 国内部分 |
| 0.3.2 国外部分 |
| 0.4 研究创新点 |
| 第1章 问题的剖析 |
| 1.1 案例概况与思考 |
| 1.1.1 夏俊峰案 |
| 1.1.2 聊城于欢案 |
| 1.1.3 昆山于海明案 |
| 1.2 正当防卫的实务困境突破——从认定到证明 |
| 1.2.1 传统路径:从正当防卫的实体认定角度出发 |
| 1.2.2 拓展路径:从正当防卫的证明角度审视 |
| 1.2.3 对于正当防卫困境突破路径的反思 |
| 1.3 正当防卫证明的理论问题 |
| 1.3.1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有效犯罪论体系的指导 |
| 1.3.2 正当防卫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 |
| 1.3.3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 |
| 第2章 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 |
| 2.1 正当防卫概念与特征 |
| 2.2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
| 2.3 正当防卫制度的现实意义 |
| 2.4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
| 2.4.1 个人保全原理 |
| 2.4.2 法确证原理 |
| 2.4.3 二元论以及相关理论的辨析 |
| 第3章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的意义 |
| 3.1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 3.1.1 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 3.1.2 正当防卫在英美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 3.1.3 正当防卫在我国四要件体系中的定位 |
| 3.1.4 总结与反思 |
| 3.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证明指导优势 |
| 3.2.1 阶层性特征优于集合性特征 |
| 3.2.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功能主义导向 |
| 3.2.3 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优势 |
| 3.2.4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辩护指导功能 |
| 3.3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具体指导 |
| 3.3.1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清晰性基础 |
| 3.3.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公正性基础 |
| 3.3.3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完整性基础 |
| 3.4 对于阶层犯罪论体系证明指导意义的批判及其回应 |
| 第4章 正当防卫的证明体系 |
| 4.1 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与构成 |
| 4.1.1 司法证明与查明 |
| 4.1.2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
| 4.1.3 正当防卫的证明构成简述 |
| 4.2 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 |
| 4.2.1 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 |
| 4.2.2 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 |
| 4.2.3 司法证明方法的种类 |
| 4.2.4 正当防卫的具体证明方法 |
| 4.2.5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下的考察 |
| 4.3 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 |
| 4.3.1 证明对象确立路径转向 |
| 4.3.2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确立步骤 |
| 4.3.3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具体应用 |
| 4.4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 4.4.1 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
| 4.4.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
| 4.5 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 |
| 4.5.1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确立的理论基础 |
| 4.5.2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 |
| 第5章 正当防卫证明疑难问题的解决 |
| 5.1 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分析 |
| 5.1.1 防卫起因的概念界定 |
| 5.1.2 防卫起因证明的疑难问题分析 |
| 5.1.3 防卫起因要件事实的证明步骤 |
| 5.2 防卫意识的具体证明分析 |
| 5.2.1 证明的前提——防卫意识的教义学分析 |
| 5.2.2 防卫意识证明问题的阐述 |
| 5.2.3 防卫意识的证明方法探讨 |
| 5.3 防卫限度的具体证明分析 |
| 5.3.1 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度”的证明 |
| 5.3.2 防卫限度理论争议——证明影响因素 |
| 5.3.3 防卫限度证明的实际考察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域外研究综述 |
| (一)域外辅警管理理论研究 |
| (二)域外辅警管理实践研究 |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 (一)国内辅警管理理论研究 |
| (二)国内辅警管理实践研究 |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基础及研究方法 |
| 一、理论基础 |
| (一)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 |
| (二)警力无增长改善理论 |
| (三)公平理论 |
| (四)复杂人假设理论 |
| 二、研究方法 |
| (一)观察法 |
| (二)文献研究法 |
| (三)调查问卷法 |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 第四节 研究价值和创新点 |
| 一、研究价值 |
| 二、创新点 |
| 第二章 中国的辅警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辅警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内涵 |
| 一、辅警的定义 |
| 二、辅警规范化管理 |
| 三、辅警的类型 |
| (一)勤务辅警 |
| (二)文职辅警 |
| 四、辅警的职能 |
| (一)勤务辅警的职能 |
| (二)文职辅警的职能 |
| 第二节 辅警制度的历史沿革 |
| 一、辅警制度产生的渊源 |
| 二、我国辅警制度发展过程 |
| 第三章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现状调查 |
| 第一节 数据收集与样本分析 |
| 一、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基本情况 |
| 二、调查对象的选择 |
| 三、调查问卷的内容及设计 |
| 四、样本统计分析 |
| (一)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倾向影响研究 |
| (二)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素质培养影响的研究 |
| (三)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预期偏差的研究 |
| (四)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预期偏差的具象化研究 |
| (五)辅警体制对辅警职业规划影响的研究 |
| 第二节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现状 |
| 一、人力资源规划现状 |
| (一)辅警法律地位模糊 |
| (二)缺乏全局性规划 |
| 二、辅警招聘与配置现状 |
| (一)招聘标准模糊,程序不规范 |
| (二)整体素质较低 |
| (三)人员配置不合理 |
| (四)人员流动频繁 |
| 三、培训与开发现状 |
| (一)培训缺乏必要的师资和场地、时间难以保证 |
| (二)缺乏职业前景与规划 |
| 四、绩效管理现状 |
| (一)考核基数较低,没有完备的绩效考核和职务晋升体系 |
| (二)人为因素影响大,容易造成不公平 |
| 五、薪酬福利现状 |
| (一)薪酬待遇低,没有上升空间 |
| (二)缺少关爱与保障,安全感和集体荣誉感较低 |
| 六、劳动关系管理现状 |
| (一)人员类别多、来源复杂,素质难以保证且缺乏退出机制 |
| (二)劳动关系与绩效考核、晋升机制不匹配 |
| (三)劳动保障不足,不注重工作环境的打造 |
| 第四章 江苏省G县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问题揭示及其规范化管理的法理讨论 |
| 第一节 江苏省G县辅警规范化管理问题揭示 |
| 一、重视程度不足,缺乏顶层设计 |
| 二、录用门槛低 |
| 三、职能定位不清 |
| 四、培训不足 |
| 五、保障机制不健全 |
| 六、历史遗留问题 |
| 第二节 江苏省G县辅警规范化管理的法理讨论 |
| 一、辅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
| 二、辅警管理立法的法律依据 |
| 三、辅警身份行政辅助论和行政委托论辨析 |
| 第五章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
| 一、完善辅警立法工作 |
| 二、完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体系 |
| 三、完善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系统 |
| 四、编制辅警岗位说明书 |
| 第二节 完善辅警招聘制度 |
| 一、做好招聘准备 |
| 二、把握招聘环节 |
| 第三节 加大培训力度 |
| 一、完善岗前培训 |
| 二、实行在岗轮训,培养辅警教官 |
| 三、加强衔级和岗位晋升培训 |
| 第四节 加强绩效管理 |
| 一、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
| 二、完善激励体系 |
| 三、建立监督体系 |
| 第五节 优化福利保障 |
|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 |
| 二、优化工作条件 |
| 三、进行特别关爱 |
| 第六节 拓展劳动关系 |
| 一、加强辅警职业化建设 |
| 二、加大辅警正面宣传 |
| 三、设立辅警退出程序 |
| 四、吸纳志愿辅警和政府购买服务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的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辅警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辅警的基本概念 |
| 一、辅警的定义与发展 |
| 二、辅警的分类和职责 |
| 三、辅警的权利和义务 |
| 四、辅警的作用 |
| 第二节 辅警队伍建设基本内容 |
| 一、辅警队伍建设的内涵 |
| 二、辅警队伍建设的目的 |
| 第三节 辅警队伍建设的理论基础 |
| 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 二、无增长改善理论 |
| 三、激励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Q市辅警队伍建设现状 |
| 第一节 Q市辅警队伍情况介绍 |
| 一、Q市治安概况 |
| 二、Q市辅警队伍现状 |
| 三、Q市辅警队伍建设主要做法 |
| 第二节 Q市辅警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
| 一、准入门槛较低 |
| 二、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 |
| 三、依法履职受到制约 |
| 四、待遇保障偏低 |
| 第三节 Q市辅警队伍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
| 一、法律法规依据缺失 |
|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
| 三、教育培训不足 |
| 四、职业发展前景黯淡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内外辅警管理模式及其经验启示 |
| 第一节 国内辅警管理模式 |
| 一、内地部分城市辅警管理模式 |
| 二、香港地区辅警管理模式 |
| 第二节 国外辅警管理模式 |
| 一、伦敦辅警管理模式 |
| 二、新加坡辅警管理模式 |
| 第三节 国内外辅警管理的经验启示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加强Q市辅警队伍建设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
| 一、明确辅警法律地位 |
|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的管理体制 |
| 三、实行统一规范招聘 |
| 第二节 健全规范化管理模式 |
| 一、明晰职责权限 |
| 二、强化技能培训 |
| 三、严格管理监督 |
| 四、细化考核标准 |
| 五、注重团队建设 |
| 第三节 提升职业待遇保障 |
| 一、提高工资待遇标准 |
| 二、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
| 三、健全奖惩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 四、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 (一)社区警务 |
| (二)社会治理能力 |
| (三)警务机制 |
| 二、理论依据 |
| (一)社会治理理论 |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 第三章 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现状 |
| 一、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的状况 |
| (一)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行政划分 |
| (二)潍坊高新区社区民警工作的主要内容 |
| 二、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的成效 |
| (一)社区警务基础硬件设施得到改善 |
| (二)建立了基础性日常管理制度 |
| (三)初步确立了社区警务的建设思路 |
| 第四章 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问卷调查 |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内容 |
| (一)调查的目标对象 |
|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 |
|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 |
| (一)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
| (二)针对社区居民对社区警务情况的调查 |
| (三)针对社区民警的调查 |
| 三、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
| (一)民众的理念认识不足 |
| (二)社区主体参与度不高 |
| (三)社区民警的服务问题 |
| (四)警务机制的保障不足 |
| 四、潍坊高新区社区警务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 |
| (一)社区警务思想理念滞后 |
| (二)社区主体与社区民警缺乏合作 |
| (三)社区主体与社区民警能力不足 |
| (四)队伍建设与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
| 第五章 优化社区警务发展机制的对策 |
| 一、强化社区警务建设的思想理念 |
| (一)提高社区居民的认识理念 |
| (二)提高社区民警的综合素质 |
| (三)转变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理念 |
| 二、建立多元化参与社区管理的警务机制 |
| (一)构建多样化共同管理组织体系 |
| (二)提升社区警务参与主体的参与度 |
| (三)搭建社区警务主体交流合作平台 |
| 三、加强社区民警及主体的培训 |
| (一)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培训 |
| (二)社区民警的自身素质培训 |
| (三)社区民警的业务能力培训 |
| 四、健全社区警务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
| (一)建立社区警务的保障机制 |
| (二)加强社区警务协调机制建设 |
| (三)建立社区警务宣传引导机制 |
| (四)加强社区警务信息化建设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绪论 |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 1.1.1 选题的缘起 |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1.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1.2 基础概念界定 |
| 1.2.1 警察教育 |
| 1.2.2 警察教育法制 |
| 1.2.3 警察教育法律关系 |
| 1.3 文献综述 |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体例安排 |
| 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 |
| 2.1 “警政”开端:清末的探索(1901年~1911年) |
| 2.1.1 1901年“京师警务学堂” |
| 2.1.2 1902年《京师警务学堂章程》 |
| 2.1.3 高等巡警学堂 |
| 2.2 民初和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7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
| 2.2.1 民初:“整顿警政,先从改良警学入手” |
| 2.2.2 北洋:“统一警政”,健全警察教育体制 |
| 2.2.3 警察教育立法取得新进展 |
| 2.3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1949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体系确立和发展 |
| 2.3.1 创建首都警察厅,确立中央与地方警察的建制 |
| 2.3.2 成立中央警官学校,加强中央对警察的培训教育机制 |
| 2.3.3 《警官高等学校教育章程》和《警官学校章程》 |
| 2.4 小结 |
| 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立法 |
| 3.1 立法概况 |
| 3.1.1 1901~1911年警察教育立法的启动 |
| 3.1.2 1912年~1927年警察教育立法的形成 |
| 3.1.3 1927年~1949年警察教育立法的确立和发展 |
| 3.2 警察教育立法体制与法律渊源 |
| 3.2.1 警察教育立法主体 |
| 3.2.2 警察教育立法权限 |
| 3.2.3 警察教育法渊源 |
| 3.3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特点评析 |
| 3.3.1 统一而多层次的警察教育立法体制 |
| 3.3.2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规范化 |
| 3.3.3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系统化 |
| 3.3.4 警察教育立法的科学化 |
| 3.4 小结 |
| 4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
| 4.1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 4.1.1 清末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 4.1.2 民初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 4.1.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 4.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管理机构职权 |
| 4.2.1 清末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 4.2.2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 4.2.3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 4.2.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 4.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管理机制 |
| 4.3.1 警察教育经费 |
| 4.3.2 警察教育章程及规则的制定 |
| 4.3.3 警察教育学科设置 |
| 4.4 小结 |
| 5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的基本要素及其规制 |
| 5.1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的构建 |
| 5.1.1 清末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 5.1.2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 5.1.3 北洋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 5.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 5.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教学机构教职员制度 |
| 5.2.1 近代警察教育教学机构内部组织成员及其职权 |
| 5.2.2 警察教育教学教职员职务制度 |
| 5.2.3 警察教育教学教师的培训和培养 |
| 5.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学员制度 |
| 5.3.1 警察教育机构招生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
| 5.3.2 警察教育学警考核制度的变迁 |
| 5.3.3 警察教育机构学警毕业选送制度的变迁 |
| 5.4 小结 |
| 6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化模式分析 |
| 6.1 警察教育的建构移植模式及其历史逻辑 |
| 6.1.1 建构路径:以建构为主的模式 |
| 6.1.2 移植方式:制度移植的典范 |
| 6.1.3 动力系统:多方合力的作用 |
| 6.2 警察教育的近代化模式及其科学逻辑 |
| 6.2.1 近代化\现代化的模式 |
| 6.2.2 健全的法制化样式 |
| 6.2.3 因地制宜的教育宗旨 |
| 6.3 警察教育的社会变革及政治逻辑 |
| 6.3.1 社会秩序变革的影响 |
| 6.3.2 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 |
| 6.3.3 民主与法制的理性启蒙 |
| 6.4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 (三)我国同领域研究的未饱和空间 |
| 三、基本框架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 (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观察 |
| 第一节 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权 |
| 一、裁量瑕疵与裁量转移 |
| (一)普遍存在的裁量滥用与怠惰 |
| (二)裁量的转移 |
| 二、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 |
| (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裁量 |
| (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裁量 |
| 三、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 |
| (一)理论基础 |
| (二)表现形式 |
| 四、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 |
| (一)表现形式 |
| (二)原因分析 |
| (三)规制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背景与行动策略 |
| 一、情境权威、误差与类型 |
| (一)冗杂情境的权威困境 |
| (二)高压瞬时判断的可容忍的误差 |
| (三)街头、窗口与社区警察组织的不同情境 |
| 二、裁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互动 |
| (一)主体因素对警察裁量权的影响 |
| (二)主体互动的对立性与协商性 |
| (三)全能主义的扩张 |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 (一)作为裁量基础的证据与违法信息的局限 |
| (二)技术对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 (三)时空资源与程序裁量 |
| 四、风险社会的秩序与乡土传统 |
| (一)风险社会与保守的价值选择 |
| (二)乡土社会与现代性的转变 |
| 第三节 制度规制对经验的替代 |
| 一、警察裁量权与法治的关系 |
| (一)裁量是法治的一部分 |
| (二)制度对经验的替代 |
| (三)无止境的事业 |
| 二、方法论视角两种进路的统合 |
| (一)传统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 |
| (二)规范与实用主义立场的解释方法思辨 |
| (三)规则、知识与组织规制的辨识路径 |
| 第二章 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 |
| 第一节 警察裁量权规制的规则主义进路 |
| 一、规则精细化的努力 |
| 二、规则需求的上升空间 |
| (一)职能范围裁量 |
| (二)程序措施裁量 |
| (三)行为定性裁量 |
| 三、规则的缝隙与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 (一)规则缝隙的应然性 |
| (二)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 四、适恰的规则密度与常识的认可 |
| (一)缝隙的填补与“模糊无效原则”的要求 |
| (二)非正式规则的建构与规制范例的功能强化 |
| 第二节 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实际效能及其强化 |
| 一、N市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 (一)普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 (二)交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 二、G省(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 (一)行政复议数据及分析 |
| (二)行政诉讼数据及分析 |
| (三)刑事复议、复核数据及分析 |
| 三、司法审查的局限与情境理性分析的强化路径 |
| (一)司法审查标准与客观主观审查的困境 |
| (二)情境审查、对话式说理与功能强化 |
| 第三节 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初步观察 |
| 一、放松管制还是裁量滥用 |
| (一)放松管制的实践 |
| (二)利弊分析 |
| 二、选择性执法裁量的类型化 |
| (一)类型化的必要性 |
| (二)类型化的标准 |
| 三、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
| (一)公开与参与 |
| (二)高级官员制定选择性规则 |
| (三)立法的修改与司法审查 |
| 第三章 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 |
| 第一节 作为“呼吸的空间”的警察用枪裁量权 |
| 一、“呼吸的空间”与经验性论题 |
| (一)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Sheehan案及其争点 |
| (二)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实践样态 |
| 二、警察用枪裁量权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 (一)一个独立的警察裁量权研究维度 |
| (二)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必要性 |
| 第二节 我国警察用枪裁量规制的努力和争执 |
| 一、规则之治的努力和困境 |
| (一)警察用枪现行规则体系 |
| (二)规则之治的困顿和争执 |
| 二、不作为裁量与组织裁量的回应乏力 |
| (一)“刀枪入库、以封代管”的不作为裁量 |
| (二)组织裁量作为新的治理路径 |
| 三、调查审查体系的建构与疏漏 |
| (一)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的规程化空间 |
|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功能疲弱 |
| (三)司法审查的边缘化与逻辑碎片化 |
| 第三节 警察用枪裁量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完善空间 |
| 一、依托新分析工具整合影响因素 |
| (一)甄选新的分析工具 |
| (二)厘清警察用枪裁量的影响因素 |
| (三)影响因素对规制方案的启示 |
| 二、强化传统权力结构的规制功能 |
| (一)公安机关自我规制的技术完善 |
| (二)公安机关内部调查与检察院审查的规则补充 |
| (三)用枪裁量司法审查的情境理性 |
| 三、拓展协商规制的治理路径 |
| (一)协商规制的基本立场 |
| (二)公开技术作为警察用枪裁量协商规制的工具 |
| 四、两项具有普适性的努力方向 |
| (一)规制方案的补充与重点 |
| (二)情境理性与组织规制 |
| 第四章 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 |
| 第一节 触发原则的挑战与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 一、County of Los Angeles v.Mendez案的合法性争点 |
| (一)Mendez案的基本案情 |
| (二)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 |
| (三)主要争点与结论 |
| 二、合法性评价的现实疑难与精细化需求 |
| (一)广泛存在的争点与疑难 |
| (二)责任的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 |
| (三)行为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 第二节 情境审查的理论基础 |
| 一、多元正义与情境理性 |
| (一)哈贝马斯的情境理性及其沿革 |
| (二)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理论及其表现 |
| 二、不确定情形下的有限理性 |
| (一)绝对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 |
| (二)偶发性与理性的有限性 |
| 三、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范式 |
| (一)部门行政法高度分殊的规制趋势 |
| (二)警察法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性 |
| 第三节 情境审查的提出与发展 |
| 一、情境审查的基本内涵 |
| (一)基本立意与范畴 |
| (二)合目的性、理性与可接受性 |
| (三)情境理性及其审查的域外话语总结 |
| 二、警务活动情境的特征与类型化初探 |
| (一)计划性与偶发性的执法情境 |
| (二)单方情境与互动情境 |
| 三、White案与避免笼统抽象的审查 |
| (一)基于White案的初步观察 |
| (二)避免笼统与抽象的审查 |
| 第四节 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 |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 |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 |
| (二)独立性与禁止回溯性审查 |
| 二、客观理性的分析路径 |
| (一)Mullenix案的争议与结论 |
| (二)客观理性的审查框架 |
| 三、有限的主观审查及其界限 |
| (一)倾向完全客观审查的Harlow原则 |
| (二)有限主观审查的发展 |
| (三)作为界限的合理预见能力与直接因果关系 |
| 四、情境理性主观审查的标准 |
| (一)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 |
| (二)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决断的专业性 |
| (三)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 |
| (四)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 |
| 第五章 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
| 第一节 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 |
| 一、行政活动中的官僚组织 |
| (一)官僚组织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样态 |
| (二)以公安派出所专业化改革为例 |
| 二、寓于组织的个体裁量权 |
| (一)个体裁量的影响因素与功能载体 |
| (二)表现形式 |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警察个体裁量权的影响效度 |
| 一、以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实践为分析样本 |
| (一)“流动派出所”基本运行数据 |
| (二)作为组织规制研究样例的典型性分析 |
| 二、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的初步观察 |
| (一)官僚化程度 |
| (二)专业化程度 |
| (三)行政政策 |
| 三、“流动派出所”引发的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
| 第三节 组织改革对裁量规制的效能与完善空间 |
| 一、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弊端 |
| (一)管理与控制策略 |
| (二)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 |
| 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 |
| (一)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 |
| (二)科层规制功能疑难及其应对 |
| 三、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 |
| (一)不同目标与功能警察组织的类型化组织改革 |
| (二)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 |
| 四、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组织程序规制 |
| (一)对常态化执法机制的补充 |
| (二)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程序规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