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1](2021)在《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 ——以《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为例》文中提出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经济体普遍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对全球市场和国际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各国政府、产业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以欧盟首个联盟层面的外资审查机制立法——《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为案例,试图回答两个重要且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历来主张资本自由流动和投资开放的欧盟为什么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机制?二是欧盟建立的外资审查机制为什么不是美国式的强制性审查机制,而是非强制性的合作机制?既有研究未能对上述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本文充分利用国际组织、欧盟机构及其成员国三个层面的工作文件、会议记录、研究报告等大量文献,以及对欧盟官员及商会、智库人员的一手访谈资料,立足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欧盟内部与外部因素的关联性出发,基于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行为体和一种规范性力量的“独特性”,从利益偏好、制度和规范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为欧盟外资政策调整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本文首先在考察外资国别和产业分布的基础上,分析欧盟外资审查立法中的主要行为体——核心、外围以及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分歧与妥协,尤其是核心国家德、法基于不同偏好的合作;第二,从权力分配与议程设置的角度梳理欧盟外资审查立法的决策制度与过程,分析共同商业政策与资本自由流动原则、欧盟机构与成员国、不同欧盟机构之间的矛盾及其协调;第三,从非物质因素的角度探讨国际投资政策的新变化及其对欧盟规范升级的影响,包括欧盟如何利用所谓“布鲁塞尔效应”,维护其规范性力量的影响力。本文认为,欧盟建立外资审查机制以及该机制非强制性的性质与特征,是欧盟成员国利益博弈、欧盟内部权力分配和国际规范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是欧盟一体化在外资政策领域的具体延续和应对全球化最新演变的适应性调整,其价值观念与规范认同在这一过程中具有重要影响。与美国主要出于权力竞争的目的限制外资不同,欧盟出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不能简单界定为保护主义措施,其目的是要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在经济上保障欧盟内部资本自由流动和统一市场,在政治上维护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的的协调一致,进而强化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一种规范性力量的身份认知。本文的主要创新与理论贡献是,通过实证研究为国际政治经济学以及欧盟的研究贡献直接投资领域的案例,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外资—东道国分析框架,尤其论证了规范等非物质因素在利益界定与制度形成中的重要性,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的最新理论发展提供注脚。
陈诚[2](2020)在《政治文明语境下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协商民主的理念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与中国久已存在的协商民主实践完全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①她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植根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总结自民主革命时期以来党领导协商民主的历史经验,使协商民主在推进民主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利恢复国民经济,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协商民主以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为指导,这是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显着优势。马克思政治文明理论的本质是让绝大多数人民享有民主,在当代中国,民主具有两种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他们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因此,马克思关于政治文明的思想始终指导着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马克思对人类思想史作出的最大贡献之一是创立了唯物史观,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唯物史观内在的规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协商民主作为中国两种民主形式之一,自然也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民主。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思想,领导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使人民享有民主从理论变为现实,列宁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有法制保障。列宁倡导并促成了中国第一次国共合作,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协商民主的开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国国情创立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理论,探索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两种实现形式,即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紧密结合,集中体现在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政权中,并指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为协商建立新中国、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得到了传承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地位,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人民当家做主,他设计了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进一步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发展。江泽民明确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种形式,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积极倡导党际关系和谐,推进了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建设,为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习近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中共几代领导人政治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显着特征是大力发展协商民主,习近平详细论述了发展两种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的重要性。并不断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程序建设和实践推进,取得了显着的成效。①理论的科学性和彻底性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显着优势。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指导下的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一直强调,这是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决定的。而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来源,不论雅典民主还是希腊民主抑或卢梭的民主共和理论均是少数人的民主,广大的基层群众是排除在民主之外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为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而产生的,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协商民主的最大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中国协商民主的独有优势。中国有其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文化基因,由此形成的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天下为公、兼容并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就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体现的关于和的理念、和而不同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更新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精神给养和文化底蕴。中国协商民主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西方协商民主相比,优势明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雅典民主、古希腊民主和协商的文化传统,但在非理性代议制民主文化冲击下,传统文化渐渐失去了昔日的风采,一个文化根基薄弱的理论是难以支撑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无产阶级政党要加强对政治文明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是中国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优势。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尽管学者们着书立说,大力倡导发展协商民主,但至今尚未见到有任何国家的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切实贯彻协商民主的理念,也未见到哪个国家的竞选者把协商民主作为竞选口号。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进一步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不仅重视人民的选举权利,更重视人民持续参与日常政治生活的权利,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完美结合,大力倡导和持续推进协商民主,坚持人民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中心地位、利益中心地位、实践中心地位,并把它贯彻到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协商民主的发展,促使党的执政方式发生新变化,推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强调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民主是难以为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体制优势集中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了自上而下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协商民主,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达到的。国外协商民主虽然倡导者众多,但是基于理论探讨为主,实践操作层面还处于零散状态,制度化只是局部的,个案的,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中国协商民主首先是从高层协商开始的,新中国的建立,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民族、各阶层人士经过广泛协商的结晶,并由此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使高层协商实现了常态化发展,高层协商就全国而言主要有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并延伸到省、市、县。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社会协商逐步规范有序;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城市基层民主开始启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在创新中不断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自上而下、全覆盖、广泛多层制度化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并形成了以国家宪法法律为保障、国家政治制度和各项具体制度为规范、政策文件为支撑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和程序规范,有较大的制度和体制优势。认识并继续完善发展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有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李曦[3](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石立春[4](2019)在《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文中认为强化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专门研究,既是关注现实社会状况、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又是立足当前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薄弱、深思重大理论问题的题中之义。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研究工作的系统开展,从学术意义上来说,有助于提升人们对网络民粹主义认知的系统性与全面性,进一步丰富发展民粹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乃至于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上来说,有助于网络民粹主义疏导工作实效性的提升,助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为全球治理能力提升提供经验借鉴。当前,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呈现出激流勇进的演绎态势,这与国内外大环境密切相关:民众政治参与觉醒中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以及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等。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爆发,以酿发舆情危机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将1994—2009年视为以贴吧、博客等为主要载体的舆情爆发阶段,将2009—2012年视为以微博为主要载体的民众狂欢阶段,将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以来视为新时代公民政治心态民粹化阶段;可以划分为贫富对抗(如“杭州飙车案”,2009)、官民对立(如“我爸是李刚案”,2010)、反智主义(如“复旦大学黄山门”,2010)、底层叙事(如“夏俊峰案”,2011)、裹挟爱国主义(如“反日保钓游行”,2012)以及环境保护(如“什邡钼铜事件”,2012)六种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不同阶段的网络民粹事件呈现出不同的演绎态势,不同类型的网络民粹事件具有着不同的演绎特征。从诱发要素上来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复杂矛盾的持续浇灌,是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发的前提与基础;部分民众在社会进步中迷失信仰、在物质丰裕中失去幸福、在追求理性中集聚戾气、在感恩时代中滋生怨恨,成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演绎的重要因素。从时代表征上来说,在诱发因素维度,坚守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深度演绎的首要特征;在叙事方式维度,强调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实现道德情感主义式的群体认同与大众狂欢,是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不断演绎的重要表现;在社会影响维度,衍生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诱发阶层鸿沟与社会撕裂,成为民粹主义在当代中国持续演绎的又一特征。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在关注弱势群体、强化网络监督以及提升公民政治素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正面价值。但是,相对于其正面价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激流勇进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危害,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络民粹主义思潮以底层、哄客、对抗叙事为演绎手法,将矛头直指官员、富人、警察以及专家学者,与民主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必然构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工作的严重干扰,消解社会精英权威,诱发政府公信力失范危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掌握社会资源精英群体的仇视,形塑出对官员、富人、警察、专家等群体的“仇+”心理,对普通人生活的浪漫化描述以及普罗大众崇拜,与民族主义相合流的极端演绎态势,势必进一步助长社会上的暴戾之气,极易诱使民众在形塑极化心理中走向零和博弈,背离社会理性平和的发展方向;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二元对立话语方式的推崇,将进一步深化社会阶层间的信任危机,激化民众间的阶层对立情绪,势必进一步拉大社会阶层间的隔阂,诱发社会分裂;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均贫富”观念的推崇,误导民众将共同富裕与平均富裕、同步富裕,共享发展与平均发展、齐步发展相等同,主张通过对内“清算原罪”、对外“清理外资”来实现共享发展,实则是对实现共享发展方式的错误选择,鼓动非理性、非法治式的共享发展,破坏社会秩序、损害法律权威,必将动摇当代中国共享发展之基、危及共享发展之路。鉴于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是民粹主义全球性泛滥与区域本土化进程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表现,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尚需借鉴参考国外应对民粹主义的经验教训。在苏俄,列宁采取“以激进对激进”,实现社会民主党的社会革命党化,保持一种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迅速获取广大民众的支持,最终在十月革命中掌握了政权。但是,苏俄应对民粹主义的教训又是惨痛的,社会民主党依靠比社会革命党更激进的革命策略,赢得革命胜利,但胜利之后,未能及时清算激进革命策略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继续推行更加激进的方针、策略,导致苏俄在“激进→更激进”的道路上积重难返,最终深受斯大林模式消极因素所害而沉疴难愈,这实质上是前苏式马克思主义对民粹主义斗争的失败。在拉美地区,以庇隆主义为代表的民粹派领袖,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采取迎合底层民众、短期效益良好的民粹式政治经济策略,往往能迅速赢得广大城市劳工的支持,但是,这种“寅吃卯粮”、“涸泽而渔”的政治经济政策,使得国家逐渐陷入政治、经济恶性循环之中,深陷“中等收入陷阱”而难以自拔。在中东欧地区,匈牙利等国家在社会剧烈变迁进程中,承继本国政治文化传统,契合经济社会实际状况,形成了劣质但能抵御危机的民主体制,成功规避了类似于拉美民粹型威权独裁统治的生成,这也可视为应对民粹主义的成功经验,虽然东欧剧变的历史教训并不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但其应对民粹危机的方式,仍值得我们多加参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步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疏导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人民主体思想,提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防御性与竞争力、权威性与吸引力,立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持续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民众形塑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认同,从而在消解网络民粹主义利益诉求中彰显社会公正。当前,人们需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发展阶段,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正视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的必然性与存续的长期性,基于世界民粹史纵向审视、基于全球视野横向对比,认识到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强化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科学研究,实现对网络舆情中民粹元素的精准识别、对网络民粹主义思潮演绎态势的跟踪分析,从而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疏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需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公民教育,培育负责而又积极的新时代公民,强化公民社会心态引导工作,助推公民理性参与政治意识与能力的提升,实现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聚焦社会问题,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着力解决易于诱发网络民粹事件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重点清理易于引发公权力质疑的相关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充实人民获得感、保障人民幸福感、增强人民安全感,进一步压缩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空间;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对共享发展理念的干扰,从而在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正中稳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进新时代网络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升治理实效性,消解网络空间的暴戾之气、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营设良好环境。
张海明[5](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刘蓓[6](2018)在《伴侣家庭立法研究》文中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家庭革命”同“去婚姻化趋势”呈现了愈发迅猛的变化势头,那些人们观念中似乎已经固化不变的传统婚姻家庭模式不断地受到各种新生婚姻家庭模式的挑战和冲击,从而变得开始多元化。世界各国身处婚姻、家庭变革的洪流,纷纷在法律上作出回应,“伴侣家庭”作为更高位阶的概念在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立法中渐渐浮出水面。面对这一复杂现象,各国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差异纷呈,有的保守,有的冒进,有的迟疑,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外关于伴侣家庭立法的研究多局限在局部单种类的伴侣制度和局部相互关系上,均是“点、点—点”层面的研究,没有达到“由点及面、由面及体”的统筹立法构造层面。我国对于“伴侣家庭”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空白与典型案例稀少,但伴侣家庭范畴下的各种社会现象却早已暗流涌动,大量矛盾纠纷无处化解,面向伴侣家庭的立法应当提上日程。尽管我们在这方面处于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恰恰有后发优势,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充分利用各国立法已经取得的既有成果,避开国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教训,在全面综合、评价、借鉴的基础上,进行伴侣家庭法立法体系的整体规划和构建。本研究以规划构建伴侣家庭法体系为目标。基本研究思路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调整对象即伴侣家庭由来、概念与类型的证立(第1—2章);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有关伴侣家庭立法经验的整理、评价和借鉴(第3—4章);第三部是关于我国伴侣家庭立法体系及主要内容的初步规划与设计(5章)。在这三个部分的研究中,笔者初步完成了以下理论梳理和观点证成:1.伴侣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源变到现代,已经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在国外已然成形,在中国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在婚姻家庭法理论上应当确立“伴侣家庭”这一概念,对伴侣家庭范畴下的各种家庭形态进行法律调整已成必然。2.考察世界范围内伴侣家庭的类型,通过体系研究方法可归纳为四种法律调整类型谱。类型谱中每一支系的最底层模式为实践中需要法律调整的模式(其它概念为体系研究方法中必需的学理概念,需要参见文中结构图):第一种,伴侣家庭下属类型仅有婚姻。第二种,与第一阶段核心区别是“模式多元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婚姻、事实婚姻替代模式(事实伴侣家庭法)、异性同居、同性婚姻替代模式(民事结合或登记伴侣家庭法)、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家庭、非性联系家庭。第三种,与第二阶段核心区别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婚姻、事实婚姻、同性婚姻、涉中性人婚姻、异性同居、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同居、非性联系家庭。第四种,与第三阶段核心区别是“各种模式趋同化”(除了非性联系家庭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与第三阶段完全相同。3.四种类型谱的关系,总体上属于递进式的发展,由此可为我国家庭伴侣立法提供立法进路的参考指引。准确定位自身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立法任务,并且预见下一阶段挑战:第一种,特征为单一,只有婚姻一种。第二种,特征为保守。实践中部分国家法律调整存在类型缺失状况。体系结构比较完整的代表是匈牙利。我国处于从第一类型谱向第二类型谱过渡阶段。目前大陆地区对事实婚姻、异性同居的法律调整严重不足,对同性婚姻替代模式、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家庭、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完全空白。第三种,特征为立法条件不成熟,但以“政治正确”为推力使同性婚姻合法。要经历几重矛盾的考验,才慢慢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条件成熟。第四种,特征为立法条件成熟。是立法“技术正确”的成熟阶段。家庭功能除感情功能,大部分被社会化。事实婚姻、同居、婚姻趋同。婚姻看似又成为伴侣家庭下属单一模式。看起来与第一种类型谱相似,但婚姻早已完成了自身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化。4.从立法名称、立法模式、登记、调整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适用、冲突法以及立法进程等方面,对国外伴侣家庭立法的经验进行总结。5.依据第二种类型谱和国外立法经验,我国“伴侣家庭”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思路:(1)设立登记伴侣家庭法适用于异性、同性伴侣,作为事实婚姻和同性婚姻的替代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几乎等于婚姻,立法可参照婚姻制度构架与法条设计。登记伴侣家庭法在登记问题上以登记为主,不登记为辅。同性在收养子女方面需谨慎;(2)设立同居家庭制度适用于异性同居、同性同居,尊重同居伴侣适度自由原则,给予底线规制,权利、义务配置少于婚姻。具体设计分为关系成立、法律效力、关系终止三部分。同居伴侣制度在登记问题上,以不登记为主,可以将同居协议备案或公证。不强制登记要承担不登记带来的相应风险;(3)涉中性人家庭可学习国外实践,参照同性家庭做制度安排;(4)非“性”联系家庭,不宜与有“性联系”的伴侣家庭混同,但也要给予该种共同生活类型基本的法律保障,主要应该以认可签订合法契约方式调整;(5)立法过渡阶段鼓励新型伴侣们签订伴侣契约。制订范式合同,探索范式合同推广途径;(6)走循序渐进的立法进程,同性问题在国际上涉及人权冷战阵营问题,不适宜同性婚姻合法,更不适宜对现实问题不回应。国内经济文化由于幅员辽阔而差异悬殊,考察大众接纳度时不能取高值、低值或平均值。目前大面积同性伴侣家庭制度合法化并不适宜,可效仿国外选择上海或深圳一个区做试点,对现实需求做回应;(7)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可选择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设专章对伴侣家庭做回应,也可制定单行法。做好与民法典各部分的融合与衔接。基于个人研究能力局限与研究内容及体系庞杂,难免在研究中出现诸多错漏。而且由于篇幅限制,研究过程中对以往研究相对较为充实的单项伴侣家庭的社会学研究,包括数据、调研等相对压缩了分量,没有作为研究重点。期望论文可以接受国内外师友的批判、指正,从而完善该研究及后续研究,从而为立法层将来对伴侣家庭问题做出回应时做理论上的储存、铺垫,通过体系建构使法律制度相互关联明朗,协助检查法律制度间矛盾,使新型“伴侣家庭”启动立法时,制度体系清明,立法进程平稳,避免走西方制度体系统筹不利的老路。
张旭东[7](2017)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保护立法日益强化。在环境保护立法浪潮化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然而,依托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制于立法理念及程序运行规则制约,无法有效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遵循环境问题特质,特别诉讼程序设置个别化原理,建立价值与规则同一的相对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显然更为合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建构,并不意味着与民事诉讼程序决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是被作为一种类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从民事诉讼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形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作为一种特定背景下的程序性制度需求,其程序建构依托于程序价值、法理基础、立法模式、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层面支撑。环境公益保护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价值导向;程序设置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基本法理支撑;制定单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未来立法模式走向;环境公益最大化为首基本原则是具体程序规则设立方向标。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和域外经验,系统性建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已成为必然。具体方案是,以环境公益最大化为程序规则设立方向标,整合和完善现行散见于民诉法、环保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民诉法解释等程序法和实体法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增设“诉前通知”和预防性程序规则,扩张原告主体资格,设立包括专门环境法院在内的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赋予法官维护环境公益自由裁量权,确立原告败诉国家和社会分担诉讼费用规则,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及环境行政执法协调和有序衔接,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专业化建构,达到环境公益保护法律效果。
石梦[8](2016)在《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影响因素研究 ——以青海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法制保障,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体现为“依法治教”,不仅包括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等,也包括教育部门转变职能和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教育政策是国家指导教育活动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过程必须在法治的背景下进行,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需要依法进行。教育政策执行是教育政策活动落到实处、实现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保障、法律支持是推动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民族教育政策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周期过程,包括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活动。囿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本研究的对象是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活动,通过对个案点民族教育政策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分析,总结和归纳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相关因素。本研究以复杂性理论为基础,在充分认识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活动复杂性的基础上,从认识论层面、实践论层面和方法论层面为本研究提供指导。认识论层面超越政策执行研究简单性范式,突破单一的政策研究视角,方法层面采用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相结合的多学科研究方法。从理论和现实入手,分析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政策执行效果的对策建议。本研究的核心概念是民族教育政策执行,这一概念的界定以民族教育政策和教育政策执行两个概念为基础。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是西方政策学的三种政策执行的研究范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整合型模式,以及政策执行的六种理论模式。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现状是本研究的现实基础。以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海南州共和县为个案点,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田野调查方式,搜集第一手资料,呈现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现状。在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指导下,本研究认为,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分为政策执行活动本身、组织机构因素和人的因素。政策执行活动本身的因素分为政策文本的特点和政策执行工具的选择对执行效果的影响。政策文本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使政策执行者的理解呈现多元化,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弹性空间,促进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增加了政策执行的难度;政策文本系统的耦合性不足也是影响政策执行活动的因素之一。政策执行工具是否与政策文本相吻合,是否符合政策执行环境等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制度性环境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包括民族教育法律体系的保障,教育组织机构的设立,教育运行机制的影响,由于其强制的约束性为政策执行活动提供不可违背的框架。现阶段,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现有政策文本层级较低,表述不规范;基层没有设立专门的民族教育管理部门;运行机制以行政约束为主,服务性和指导性不强等因素制约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效果。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人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最主要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影响人的活动实现的。人是政策的目标群体和执行活动的主体,影响个体执行活动既有自身因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其中,利益是影响个体行为的根本因素。民族教育政策的执行群体包括教育行政官员、校长、教师、学生、社会群体,他们或直接参与政策执行,或通过相关活动影响政策执行活动。民族教育政策活动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活动,各个执行群体之间必然会面临利益的博弈,对民族教育的认识,对民族教育政策的认同,个人的素质和能力,政策执行环境,民族社会文化的影响,都影响个体的活动。根据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相关因素和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特殊性,本研究认为可以从统一对民族教育的认识、对民族教育政策的“策略性解读”、完善政策执行的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执行力、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并建立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由内及外、由外及内的政策执行网络。这一网络以认识政策执行活动的复杂性为基础,充分考虑人的主体性和需求,以促进人的发展为指导原则,以纵向的统筹规划和横向的互相配合为基本结构,强调网格式的运行过程,以保障个体和集体利益为动力系统。
黄玉沛[9](2016)在《南非“黑人经济振兴”研究(1994-2014)》文中研究说明“黑人经济振兴”(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是1994年新南非政府成立之后为扶持黑人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之一。其最初目的是为了提高黑人在大型企业持有股权的比重,随后逐步演变成新南非政府全面提高黑人经济地位的宏观经济战略。南非政府实施“黑人经济振兴”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它以南非反种族隔离抗争胜利为基础,以南非政府《重建与发展计划》为起点,以扶持“历史上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南非人”经济发展为目的,是长期以来黑人同白人经济斗争的产物,是南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策略方针,更是南非经济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本文认为,南非“黑人经济振兴”的定义或解释经历了由“狭义”到“广义”的转变,由单纯的政府政策转变成为集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于一体的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因此,本文将南非“黑人经济振兴”划分为两个阶段,以2003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法案》出台为界,此前为“黑人经济振兴”的初创与形成阶段,此后为“黑人经济振兴”逐步调整与不断完善阶段。具体而言,本文首先对南非“黑人经济振兴”的主要内涵、发展历程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论述。其次,剖析了新南非历届政府涉及“黑人经济振兴”的诸多法律、法规和行政章程。同时,从“黑人经济振兴”的经济杠杆视角出发,探讨了南非实施“黑人经济振兴”的实际效果。以南非葡萄酒行业为个案,分析了“黑人经济振兴”在该行业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对葡萄酒行业未来“黑人经济振兴”予以展望。最后,探讨南非不同族群对“黑人经济振兴”的认知,对新南非成立二十年“黑人经济振兴”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局限与不足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南非“黑人经济振兴”取得了部分积极效果,“振兴”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黑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日趋便利,黑人中产阶级不断发展壮大。但是,随着南非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黑人经济振兴”也经历了复杂的调适与转变,并在南非社会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成为南非颇具争议的经济政策之一。南非一小撮黑人权贵精英与白人经济寡头相结合,以“矿业与能源复合体”的形式,凭借权力和已积累起来的资本介入“黑人经济振兴”,以罕见的速度积累了巨额财富,而广大黑人底层群众却没有从“黑人经济振兴”中获益良多,南非未来实施“黑人经济振兴”任重道远。本文致力于以经济史研究为核心的跨学科论证,南非“黑人经济振兴”本身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性,要求本文必须努力把多个学科的理论、方法有机地结合和运用。因此,本文在衡量和探讨“黑人经济振兴”发展维度的过程中,试图超越单纯以史实追述、价值评判为主的研究路径,在历史学研究的基础上,注重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揭示南非黑人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杜乐其[10](2015)在《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文中认为自1954年《宪法》第93条规定物质帮助权以来,该权利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即为1975年《宪法》第27条、1978年《宪法》第50条和1 982年《宪法》第45所承继。然而,与此形成反差的是,物质帮助权在现实中却没有获得与其宪法地位相匹配的效力与权威,究其原因恐怕在于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的缺失或不完善。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时,物质帮助权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实现并非制宪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但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当市场经济已经初步确立并有序运行之时,宪法物质帮助权因效力无法彰显而权始终处于“虚置”状态,则实属不该!当民众迫切希望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以帮助其应对超出个人能力所控范畴之外的“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之时,如何更好的发挥物质帮助权的宪法效力与权威,以拘束义务主体履行宪法义务的行为,则是学界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基于此,在“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这一中国“宪政时刻”背景下,深入研究“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这一问题,不仅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且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活化”具有一定普适意义。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首先,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一般路径进行梳理,并以具体形态宪法基本权利——物质帮助权为对象,详细考察了实现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路径的运行状况。详言之,论文第一章首先从理论与实践角度系统梳理了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两种路径——“共识性”的立法路径和“争议性”的司法路径;随后,本文以这两种路径为基础,归纳并提炼了此两种路径在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最后,本文认为,致使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运行不畅的根本因素可归结于对宪法物质帮助权内涵、性质等理论问题认知瑕疵,认知上的瑕疵致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偏离物质帮助权的宪法价值。因此,若要充分发挥现有路径在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方面的功能,一方面需要对物质帮助权的理论问题进行澄清;另一方面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其次,从法的发展论与本体论的视角,对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及其动因、内涵和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第二章从发展论的视角描述了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由“价值理念”向“实证规范”的变迁过程。经过研究发现,虽然宪法文本意义上的物质帮助权规范为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宪法》首创,但物质帮助权的价值理念早在此前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中出现,尽管这种价值理念并未能够于彼一时期的所有宪法文本中得到体现。而1954年《宪法》的制宪者在制宪过程中参考此前宪法文本的事实,则表明宪法物质帮助权完成了“价值理念→实证规范”的蜕变。由此可见,虽然宪法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在表面上乃是贯穿于苏联宪法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影响的产物,但从价值理念的承继性角度来看,毋宁说是制宪者对长期渗透于中国宪法权利变迁过程中的人格尊严价值理念的认同与实践的结果。而物质帮助权为此后历届宪法承继的事实,更进一步的证明了这一结论。第三章从本体论的角度对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在具体界定物质帮助权内涵之前,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广泛使用的类似权利话语进行了分析,并对此类权利与物质帮助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梳理;然后对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内涵及其规范要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也对学界在宪法物质帮助权规范之“权利主体类型、行使权利的条件、权利的内容”等要素上的认知瑕疵进行初步的矫正。本文认为,作为我国宪法特有的权利,物质帮助权虽在权利的生成路径方面与其他类似权利不同,但在权利特征、内容方面却存在交集,这种个性与共性表明,在物质帮助权研究过程中,既要立足于我国宪法文本事实,又要注重对域外研究成果的借鉴。第四章则对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进行研究。权利属性研究,主要从四对范畴切入:就“消极”与“积极”面向而言,宪法物质帮助权实现不仅具有“需要国家保持克制”的“消极”性质,而且具备“需要国家积极干预”的“积极”性质;就“纲领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而言,基于我国现实宪政制度考量,将物质帮助权认定为“纲领性权利”较为妥当;就“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而言,将物质帮助权界定为“客观价值”意义上的权利则更为符合我国制度现实;就“财产权”与“社会权”而言,物质帮助权应属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社会权”。最后,在对物质帮助权的生成、内涵和权利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转向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之“立法”和“司法”路径的制度实践研究。由于本文将立法路径界定为“共识性路径”,而将司法路径界定为“争议性路径”,因此关于这两种路径研究的着力点并不相同。就立法路径而言,本文着力于障碍消除与路径完善;就司法路径而言,在对宪法物质帮助权基本权利规范是否能够进入司法领域进行理论证成的基础上,着力于法院适用物质帮助权规范基本模式的构建。具体而言:第五章对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之“共识性”立法路径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以宪法物质帮助权多面向的权利属性和《宪法》第45条规范性质为依据,论证了立法机关在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规范效力中的基础性地位;之后对立法机关履行立法义务的现状,即对立法机关针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法律制定情况,进行数据化的梳理。通过梳理可知,虽然立法机关在履行物质帮助权赋予的义务方面有所作为,但却无法掩盖立法机关在履行义务方面的瑕疵。经济发展水平和部门利益等因素固然能够阻碍立法路径的运行,但当经济水平足以支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部门利益倾向可通过有效路径消除的情形下,立法者仍不积极履行立法义务,则可能构成立法不作为,而此种行为则构成了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的最大障碍。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规制立法不作为。第六章则尝试构建经由司法实现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的基本模式。域外的司法实践使我们产生这样一种认知:作为拥有同类属性和内容的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其效力理应能够通过司法加以实现。这是因为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在裁判社会权利过程中所要面对的“合法性”与“能力”障碍,在我国宪政制度下几乎不复存在。但对于我国而言,这或许仅是一种停留在理论推演层面的假设,因为通过司法彰显物质帮助权效力不仅需要面对理论界的质疑与反对,而且现有物质帮助权司法案例也表明司法路径尚未成为法院普遍接受的“共识性路径”。为此,必须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扫清司法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的障碍。在不与现有制度相冲突的原则下,在考察和比较国外学者和司法机关裁判宪法社会权利时所构建和采用的“弱势司法审查模式”以及“水平效力模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当下中国,司法并非完全缺失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门路,“水平效力模式”中的“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应是彰显宪法物质帮助权效力的司法模式选择。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其局限性 |
| 第三节 分析框架、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 |
| 第一节 《罗马条约》与欧洲共同市场 |
| 第二节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欧盟的形成 |
| 第三节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一体化的新发展 |
| 第四节 作为“独特”行为体的欧盟 |
| 第二章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
| 第一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出台背景 |
| 一、跨国公司与全球政治经济权力结构的变革 |
| 二、欧盟成员国自身发展的需求 |
| 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外溢效应 |
| 第二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的核心内容 |
| 一、外资审查的定义与主要对象 |
| 二、欧盟的权利与成员国的权力 |
| 三、管制外资的非强制性合作机制 |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中的争议焦点 |
| 一、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分歧 |
| 二、欧盟外资权限的争议 |
| 三、欧盟外资监管的规范 |
| 第三章 欧盟成员国的利益偏好及其分歧 |
| 第一节 外资在欧盟的分布及其特征 |
| 一、欧盟吸收外资及其主要来源国 |
| 二、欧盟吸收外资的国别及产业分布情况 |
| 三、中国对欧盟投资的分布情况 |
| 第二节 核心成员国外资审查机制的比较 |
| 一、外资审查机制及其最新调整 |
| 二、最新调整的主要特征及其原因 |
| 三、德法的利益偏好与合作 |
| 第三节 外围与中间地带成员国的利益与政策偏好 |
| 一、中东欧和南欧成员国的利益偏好 |
| 二、北欧与低地国家的利益偏好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欧盟外资政策的权力分配及制定过程 |
| 第一节 欧盟外资政策制定的法律制度 |
| 一、主权财富基金与欧盟的资本自由流动 |
| 二、共同商业政策还是资本自由流动原则? |
| 三、普通立法程序还是特别立法程序? |
| 第二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决策机构 |
| 一、欧盟立法机构与外资政策制定 |
| 二、欧盟委员会与外资权限 |
| 三、欧洲议会与立法权扩张 |
| 第三节 欧盟外资政策的议程设置与权力再分配 |
| 一、成员国与审查自主权 |
| 二、欧盟与议程设置权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欧盟的规范性力量与外资审查的新规范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政策新规范与欧盟规范的升级 |
| 一、国际投资政策的新规范 |
| 二、欧盟外资审查规范的升级 |
| 第二节 欧盟调整投资激励机制的方向 |
| 一、欧盟的外资理念与政策反思 |
| 二、吸引外资与引导流向 |
| 第三节 欧盟外资审查机制的灵活性 |
| 一、监管适度与投资便利化 |
| 二、监管合作与透明度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一) 关于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二) 关于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理论优势: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思想对中国协商民主的宏观指导 |
| 一、马克思政治文明思想: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指南 |
| (一) 马克思政治理念文明思想 |
| (二) 马克思政治制度文明思想 |
| (三) 马克思政治行为文明思想 |
| (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政治文明的价值归属,是发展协商民主终极价值的指针 |
| 二、列宁政治文明思想: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行动纲领 |
| (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建立巴黎公社类型的民主共和国 |
| (二) 政治意识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 |
| (三)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
| (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党际关系的探索 |
| 三、毛泽东政治文明思想:中国协商民主发生发展的指导思想 |
| (一) 毛泽东对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理论的探索 |
| (二) 探索实现中国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路径 |
| (三) 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蕴含着两种民主形式 |
| (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取向 |
| 四、邓小平政治文明思想: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指针 |
| (一) 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
| (二)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人民当家做主 |
| (三) 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略: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
| (四) 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调动党内外的积极性 |
| 五、习近平政治文明思想:推进协商民主快速发展的理论指导 |
| (一) 坚持党对政治文明建设的领导 |
| (二) 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新时代政治文明建设的显着特征 |
| (三) 发展协商民主,构建和谐党际关系 |
| (四)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政治文明建设思想的终极价值 |
| 六、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向度 |
| (三) 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比较优势 |
| 第二章 文化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的深厚文化底蕴 |
| 一、“和而不同”理念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形成的重要历史文化根源 |
| (一) 以和为贵、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特征和基本价值取向 |
| (二) 中华民族“和而不同”文化的多重意蕴 |
| (三) “和而不同”的文化基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撑 |
| (四) 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文化滋养 |
| 二、中国古代政治传统中的协商因子赋予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本土化的内涵 |
| (一) 中国古代时间轴意义上的“政治协商” |
| (二)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民主因素和协商因子产生的基石 |
| (三) 中国古代的政治协商传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启示 |
| 三、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创造 |
| (一) 从民本思想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成为国家的真正主人 |
| (二) 从多元协商意识到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协商民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
|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历史传承性和当代创新性 |
| 四、和西方文化的比较优势 |
| 第三章 领导优势:中国协商民主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
| 一、中国两种民主形式的创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践经验的积累 |
| (一)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展协商民主积累了丰富经验 |
| (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经验 |
| 二、以人民为中心: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 |
| (一) 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的深化 |
| (二) 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
| (三) 以党内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的发展 |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执政方式的新变化 |
| (一) 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高度契合 |
| (二) 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
| (三) 人民政协: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渠道 |
| 四、和国外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比较优势 |
| 第四章 制度和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
| 一、体制优势:中国协商民主自上而下多层次发展 |
| (一) 高层协商体制:常态化发展 |
| (二) 社会协商:逐步走向规范化 |
| (三) 基层协商:在发展中寻求创新 |
| 二、制度和法律优势:中国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内在支撑 |
| (一) 高层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 (二) 中国特色社会协商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 (三) 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
| 三、文明互鉴:中外协商民主的个案比较研究 |
| (一) 西方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 (二) 中国协商民主的个案研究 |
| 结语 |
| 主要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科研情况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 1.3.1 选题目的 |
| 1.3.2 选题意义 |
| 1.4 方法与路线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路线 |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 1.5.2 研究难点 |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 第十一章 结语 |
| 11.1 研究结论 |
| 11.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 1.1.1 选题的缘起 |
| 1.1.2 选题的意义 |
| 1.2 选题的研究脉络与文献综述 |
| 1.2.1 研究脉络 |
| 1.2.2 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预期创新 |
| 第2章 民粹主义的理论解读 |
| 2.1 民粹主义的概念测量与类型学划分 |
| 2.1.1 民粹主义的概念与测量指标 |
| 2.1.2 民粹主义的类型学划分 |
| 2.2 民粹主义的滋生土壤 |
| 2.2.1 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危机 |
| 2.2.2 后发国家(地区)转型发展的产物 |
| 2.3 民粹主义的理论渊源 |
| 2.3.1 中国民粹主义的历史迹象 |
| 2.3.2 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浇灌 |
| 2.4 马克思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回答 |
| 2.4.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俄国社会发展道路特殊性的考察 |
| 2.4.2 恩格斯与特卡乔夫的论战 |
| 2.4.3 普列汉诺夫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 2.4.4 列宁对自由派民粹主义的批判 |
| 2.4.5 毛泽东对民粹主义的批判 |
| 2.4.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东方社会发展中民粹主义难题的解答 |
| 第3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生成背景与演绎样态 |
| 3.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生成背景 |
| 3.1.1 政治参与觉醒中民众责任备受关注 |
| 3.1.2 社会转型期利益表达频现底层抗争 |
| 3.1.3 网络时代政治传播滋生社会焦虑 |
| 3.1.4 全球政治右倾发展加剧民主危机 |
| 3.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演绎历程 |
| 3.2.1 基于演绎载体变迁的阶段划分 |
| 3.2.2 网络民粹事件典型案例评析 |
| 第4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诱发要素与时代表征 |
| 4.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诱发要素 |
| 4.1.1 社会矛盾的深度浇灌 |
| 4.1.2 社会焦虑的持续诱发 |
| 4.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时代表征 |
| 4.2.1 利益争夺为核心的问题导向 |
| 4.2.2 舆论审判为代表的抗争叙事 |
| 4.2.3 情绪发泄相伴随的网络暴力 |
| 第5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影响 |
| 5.1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正面价值 |
| 5.1.1 关注弱势群体 |
| 5.1.2 强化网络监督 |
| 5.1.3 提升公民政治素养 |
| 5.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社会危害 |
| 5.2.1 冲击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解构社会精英权威 |
| 5.2.2 助长暴戾之气,背离社会理性平和发展方向 |
| 5.2.3 加剧阶层对立,诱发社会分裂 |
| 5.2.4 混淆视听,干扰共享发展大局 |
| 第6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可鉴经验与疏导原则 |
| 6.1 国外疏导与消解民粹主义思潮的经验教训 |
| 6.1.1 苏俄:以革命姿态走在民粹主义前列 |
| 6.1.2 拉美:以民粹主义对抗民粹主义 |
| 6.1.3 中东欧:能抵御危机的低质民主体制 |
| 6.2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原则 |
| 6.2.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 6.2.2 坚持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 6.2.3 坚持理论研判与技术甄别相结合 |
| 第7章 当代中国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疏导策略 |
| 7.1 推进公民教育,提升民众政治参与能力 |
| 7.1.1 塑造负责而又积极的公民 |
| 7.1.2 公民理性平和心态的形塑 |
| 7.1.3 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理性化 |
| 7.2 聚焦社会问题,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 7.2.1 坚持以民生政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战略 |
| 7.2.2 着力解决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中下层问题 |
| 7.2.3 畅通新时代民众利益表达渠道 |
| 7.3 坚持共享发展,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
| 7.3.1 明晰共享发展的科学内涵,消解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理念的误导 |
| 7.3.2 健全共享发展的实现机制,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发展方式的干扰 |
| 7.3.3 夯实共享发展的秩序之基,抵制网络民粹主义思潮非理性倾向的侵蚀 |
| 7.4 强化网络社会协同治理,形塑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 7.4.1 推进网络治理的法治化 |
| 7.4.2 实现网络治理的规范化 |
| 7.4.3 提升网络治理的实效性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由 |
| 二、学术史回顾 |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 小结 |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 小结 |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 小结 |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 小结 |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 小结 |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 小结 |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 小结 |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 小结 |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 小结 |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 小结 |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 |
| (一)学术思想、观点方面创新 |
| (二)研究方法方面创新 |
| 第一章 伴侣家庭源流考 |
| 第一节 伴侣家庭概念形成流变 |
| 一、婚姻家庭流变纵向谱系图 |
| 二、伴侣家庭的由来 |
| (一)家庭词义变化 |
| (二)伴侣家庭与和专偶婚辩证演进 |
| 三、从社会学到法学反射性立法中的伴侣家庭 |
| (一)伴侣家庭社会学内涵与特征 |
| (二)从社会学到法学反射性立法中的伴侣家庭 |
| 第二节 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诉求 |
| (一)我国婚姻、家庭对家事法之新诉求 |
| (二)我国婚姻、家庭新趋势之国内原因 |
| (三)我国处于伴侣家庭入法之世界潮流 |
| 二、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阙如与进路 |
| (一)准备立法回应 |
| (二)立法进路中的世界性与民族性之争 |
| (三)立法进路阻力分析 |
| (四)立法进路的可行性 |
| 三、我国各地区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情况 |
| (一)大陆地区 |
| (二)台湾地区 |
| (三)香港地区 |
| (四)澳门地区 |
| 第二章 伴侣家庭法律地位与类型 |
| 第一节 伴侣家庭法律地位 |
| 一、伴侣家庭主体享有家庭权 |
| 二、伴侣家庭在现实中受家庭法调整 |
| 三、伴侣家庭法学内涵与特征 |
| (一)伴侣家庭法学内涵 |
| (二)伴侣家庭法律特征 |
| 第二节 伴侣家庭四层级类型与概念 |
| 一、一层级:伴侣家庭 |
| 二、二层级:婚姻 |
| (一)婚姻概念 |
| (二)非典型婚姻 |
| 三、二层级:类婚姻 |
| (一)三层级:异性共居家庭(事实婚姻、异性同居) |
| (二)三层级:同性家庭(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同性同居) |
| (三)三层级:涉中性人家庭 |
| 四、二层级:非性联系家庭 |
| 五、关于双性恋者、泛性恋者、无性恋者的补充思考 |
| 第三章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考察 |
| 第一节 异性、同性伴侣家庭“共治”理念法律调整 |
| 一、匈牙利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 (二)与匈牙利类的似阿根廷 |
| 二、美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 (二)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化 |
| 三、法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家庭法律调整 |
| (二)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具有革命性特点 |
| (三)与法国类似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
| 第二节 异性、同性伴侣家庭“分治”理念法律调整 |
| 一、德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异性共居家庭法律调整 |
| (二)同性家庭法律调整 |
| 二、英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异性共居家庭法律调整 |
| (二)同性家庭法律调整 |
| 第三节 其它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 一、涉中性人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中性人法律地位的斗争 |
| (二)中性人法律主体地位立法尝试 |
| (三)涉中性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动向 |
| 二、非性联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 (一)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的争议 |
| (二)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立法尝试 |
| 第四节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通考 |
| 一、欧洲国家 |
| 二、美洲国家 |
| 三、大洋洲国家 |
| 四、亚洲国家(地区) |
| 五、非洲国家 |
| 第四章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梳理与镜鉴 |
| 第一节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四种类型谱梳理 |
| 一、法律调整类型谱一:单一 |
| 二、法律调整类型谱二:保守 |
| 三、法律调整类型谱三:“政治正确”下的矛盾重重 |
| 四、法律调整类型谱四:“技术正确”下的相对平稳 |
| 五、四种型谱关系:时间递进发展 |
| (一)四种类型谱的时间递进关系 |
| (二)我国处于向类型谱二的过渡阶段 |
| 第二节 域外伴侣家庭立法镜鉴 |
| 一、立法名称 |
| 二、立法模式 |
| 三、登记问题 |
| 四、法律主体 |
| 五、权利、义务关系 |
| 六、法律适用 |
| 七、冲突法问题 |
| 八、立法进程 |
| 第五章 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 第一节 登记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 一、名称选择与统一的立法模式 |
| 二、关系的成立 |
| (一)登记伴侣家庭关系成立之实质要件 |
| (二)事实伴侣家庭关系之实质要件与认定标准 |
| (三)形式要件之登记问题 |
| 三、法律效力 |
| (一)人身关系 |
| (二)财产关系 |
| (三)亲子关系 |
| 四、关系的终止 |
| (一)登记伴侣家庭关系终止 |
| (二)事实伴侣家庭关系终止 |
| 第二节 同居家庭法律调整具体设计 |
| 一、名称选择与分散的立法模式 |
| 二、关系的成立 |
| (一)同居家庭关系成立之实质要件 |
| (二)同居家庭关系成立之形式要件——不登记 |
| (三)同居家庭关系与事实伴侣家庭关系 |
| 三、法律效力 |
| (一)人身关系 |
| (二)财产关系 |
| (三)亲子关系 |
| 四、关系的终止 |
| 第三节 其它问题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 一、其它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 (一)涉中性人家庭 |
| (二)非“性”联系家庭 |
| 二、婚姻、登记伴侣家庭、同居家庭三种伴侣家庭模式间转换 |
| 三、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方式鼓励家事契约 |
| 四、伴侣家庭冲突法 |
| 五、伴侣家庭立法进程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附录A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思路及总体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问题之提出 |
| 第一节 环境公益侵害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 一、环境公益侵害及私益诉讼救济的局限性 |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种环境公益救济方案 |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属性:公共性 |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定位 |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适用传统(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
| 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定位:隐形的特别诉讼程序 |
| 三、定位重新审视: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
|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设置的现实必要性 |
| 一、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 |
| 二、与环境实体法协调发展的需要 |
| 三、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
| 四、程序规范化、系统化的需要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价值分析 |
| 一、程序公正(正义)价值:坚守公益底线 |
| 二、程序效益价值:基于理性的视角 |
| 三、程序安定价值 |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理基础 |
| 一、程序相称原理 |
| 二、程序分化原理 |
| 三、法律自创生理论 |
|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立法模式 |
| 一、立法模式类型 |
| 二、现行立法模式困境 |
| 三、立法模式选择 |
| 第四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设计秉持的基本原则 |
| 一、环境公益最大化原则 |
| 二、有限处分原则 |
| 三、有限调解原则 |
| 四、预防原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主体特别规则 |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 一、原告资格立法进程及实践 |
| 二、原告诉讼实施权的理论基础 |
|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路径选择 |
| 四、原告起诉的序位 |
| 第二节 管辖法院 |
| 一、审判机构专门化 |
| 二、管辖案件范围 |
| 三、案件管辖定位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审理与执行特别规则 |
| 第一节 审判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 一、起诉标准:“合理性”向“可能性”回归 |
| 二、立案告知制度 |
| 三、禁反诉规则 |
| 四、有限职权探知 |
| 五、预防性程序规则 |
| 六、因果关系证明回归:因果关系推定 |
| 七、诉讼费用规则 |
| 第二节 执行程序中的特别规定 |
| 一、主动移送执行 |
| 二、实行环保案件执行回访制度 |
| 三、引入第三方监督制度 |
| 四、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
| 五、预防性执行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保障与协调 |
| 第一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有效运作之保障 |
| 一、内部智力支持:审判主体专门化 |
| 二、外部智力支持:完善鉴定制度 |
| 第二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相关程序制度之协调与衔接 |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侵权诉讼的协调 |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词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 一、行之准绳: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教育政策的重要性 |
| 二、行之困惑: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困境 |
| 第二节 意义阐释 |
| 一、现实意义 |
| 二、理论价值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内外关于公共政策及公共政策执行的研究 |
| 二、国内外关于教育政策及教育政策执行的研究 |
| 三、国内关于民族教育政策及执行的研究 |
| 四、研究评述 |
| 第四节 方法论及研究方法 |
| 一、方法论 |
| 二、研究方法 |
| 三、调查对象与内容的选择 |
| 第一章 理论基础:概念界定及理论阐述 |
| 第一节 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内涵分析 |
| 一、教育政策内涵分析 |
| 二、教育政策执行内涵分析 |
| 三、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内涵分析 |
| 第二节 政策执行的理论概述 |
| 一、政策执行的研究取向 |
| 二、政策执行的理论模式 |
| 第三节 复杂性理论的基本观点 |
| 一、复杂性概念阐释 |
| 二、复杂性理论的代表观点 |
| 第四节 复杂性理论视角下的政策执行研究 |
| 一、复杂性理论对政策执行研究的必要性 |
| 二、复杂性理论对政策执行研究的意义 |
| 小结 |
| 第二章 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现状 |
| 第一节 青海省民族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
| 一、青海省少数民族概况 |
| 二、青海省少数民族教育概况 |
| 第二节 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文本解读 |
| 一、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的纲领性文件(2000年至今) |
| 二、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相关文件解读 |
| 第三节 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保障措施 |
| 一、依法治教:完善法律及政策体系 |
| 二、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 |
| 三、教育投入:确保经费来源与投入使用 |
| 四、监督管理:政策执行过程的考核与监督 |
| 小结 |
| 第三章 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政策执行过程 |
| 第一节 民族教育政策文本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
| 一、民族教育政策文本的特点 |
| 二、民族教育政策文本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
| 第二节 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工具的选择 |
| 一、政策工具的含义及分类 |
| 二、青海省民族教育政策工具的选择 |
| 小结 |
| 第四章 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制度性环境分析 |
| 第一节 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基石——民族教育法律体系 |
| 一、建构民族教育法律体系的意义 |
| 二、法律对民族教育政策执行过程的保障与约束作用 |
| 三、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现有的法律基础 |
| 四、民族教育立法的迫切之路 |
| 第二节 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基本框架——教育组织机构及制度 |
| 一、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
| 二、双重教育组织机构对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影响 |
| 第三节 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动力系统——教育运行机制 |
| 一、教育运行机制的内涵 |
| 二、教育运行机制对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影响 |
| 小结 |
| 第五章 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群体因素分析 |
| 第一节 利益与政策 |
| 一、利益的本质及分类 |
| 二、利益与政策的关系 |
| 第二节 民族教育政策的利益分配 |
| 一、教育政策中的利益分配 |
| 二、民族教育政策中的利益分配 |
| 第三节 教育政策执行涉及的利益群体 |
| 一、利益群体的含义 |
| 二、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涉及的利益群体 |
| 第四节 影响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群体活动的因素分析 |
| 一、对民族教育活动的认识 |
| 二、对民族教育政策的认同和理解程度 |
| 三、个人的素质,执行能力 |
| 四、政策执行环境的影响 |
| 五、民族文化的影响 |
| 小结 |
| 第六章 前行之路:提高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效果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对民族教育复杂性本质的再认识 |
| 一、民族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
| 二、对民族教育本质的再认识 |
| 第二节 认识民族教育政策执行活动的复杂性 |
| 一、政策执行文本——认识的复杂性 |
| 二、政策执行过程——行为的复杂性 |
| 三、政策执行影响因素——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 |
| 第三节 对民族教育政策的完善和策略性解读 |
| 一、完善民族教育政策文本 |
| 二、对民族教育政策文本策略性解读的合理性 |
| 三、对民族教育政策文本策略性解读的基本原则 |
| 第四节 完善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制度环境 |
| 一、完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加快民族教育立法进程 |
| 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推动民族教育体制改革 |
| 三、建立以“监督——服务方式”为主的运行机制 |
| 四、营造“实干型”的执行文化 |
| 第五节 提高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力的途径 |
| 一、政策执行力的内涵 |
| 二、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力的层次 |
| 三、提高民族教育政策执行力的途径 |
| 第六节 完善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的监督反馈机制 |
| 一、谁监督:建立监督机构,树立全民监督意识 |
| 二、监督谁: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
| 三、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重监督体系 |
| 小结 |
| 第七章 以人为本——构建理想的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 |
| 第一节 政策网络对政策执行研究的启示 |
| 一、政策网络的研究缘起 |
| 二、政策网络的基本含义 |
| 三、政策网络对政策执行研究的启示 |
| 第二节 以人为本——建构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 |
| 一、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运行的指导原则 |
| 二、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的基本结构 |
| 三、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的活动机制 |
| 四、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的运行过程 |
| 五、保障民族教育政策执行网络运行的动力系统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提出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和框架 |
| 四、本文的资料来源 |
| 第一章 南非“黑人经济振兴”概述 |
| 第一节 “黑人经济振兴”的主要内涵 |
| 一、“黑人经济振兴”的概念界定 |
| 二、“黑人经济振兴”的语义变迁 |
| 第二节 “黑人经济振兴”的发展历程 |
| 一、学术界的观点 |
| 二、本文的观点 |
| 第三节 “黑人经济振兴”出台的多因素透视 |
| 一、“黑人经济振兴”出台的政治保障 |
| 二、“黑人经济振兴”出台的经济因素 |
| 三、“黑人经济振兴”出台的国际环境 |
| 小结 |
| 第二章 “黑人经济振兴”的初创与形成(1994-2003) |
| 第一节 “黑人经济振兴”的政策基础 |
| 一、《重建与发展计划》与“黑人经济振兴” |
| 二、《增长、就业和再分配》与“黑人经济振兴” |
| 第二节 “黑人经济振兴”的法律依据 |
| 一、1996年《南非宪法》与“黑人经济振兴” |
| 二、1998年《就业平等法》与“黑人经济振兴” |
| 三、1998年《技能开发法》与“黑人经济振兴” |
| 第三节 曼德拉政府时期“黑人经济振兴”的基本特征 |
| 一、实行“优先采购” |
| 二、制定“商业许可证与配额” |
| 三、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和私有化 |
| 四、建立“公私伙伴关系” |
| 第四节 转变的前奏:2001年《黑人经济振兴委员会报告》 |
| 一、2001年《黑人经济振兴委员会报告》出台背景 |
| 二、2001年《黑人经济振兴委员会报告》主要内容 |
| 三、2001年《黑人经济振兴委员会报告》效果分析 |
| 小结 |
| 第三章 “黑人经济振兴”的转变与调整(2003-2014) |
| 第一节 转变之一:2003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法》 |
| 一、“黑人经济振兴”的顶层设计 |
| 二、“黑人经济振兴”的组织架构 |
| 三、“黑人经济振兴”的法律创新 |
| 第二节 转变之二:2007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良好行为规范》 |
| 一、2007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良好行为规范》主要内容 |
| 二、2007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良好行为规范》实施途径 |
| 第三节 转变之三:南非各行业《转型章程》 |
| 一、石油和液体燃料行业《转型章程》 |
| 二、矿业《转型章程》 |
| 三、金融业《转型章程》 |
| 四、其他行业《转型章程》 |
| 第四节 祖马政府第一任期对“黑人经济振兴”的调整 |
| 一、2013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法修订案》 |
| 二、2013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良好行为规范修订案》 |
| 小结 |
| 第四章 “黑人经济振兴”的经济杠杆:“BEE交易” |
| 第一节 南非“BEE交易”的发展历程 |
| 一、蓬勃发展时期(1993-1998年) |
| 二、低速增长时期(1998-2014年) |
| 第二节 “BEE交易”的金融工具:“特殊目的载体” |
| 一、“特殊目的载体”的内涵与模式 |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缺陷与不足 |
| 三、“特殊目的载体”的调整与规范 |
| 第三节 “BEE交易”的实施效果 |
| 一、“BEE交易”的积极影响 |
| 二、“BEE交易”局限与不足 |
| 小结 |
| 第五章 案例分析:南非葡萄酒行业的“黑人经济振兴” |
| 第一节 南非葡萄酒行业发展历程 |
| 一、殖民征服与统治阶段(1948年之前) |
| 二、种族隔离时期葡萄酒行业演变(1948-1994) |
| 三、新南非成立后葡萄酒行业进展(1994-2014) |
| 第二节 南非葡萄酒行业“黑人经济振兴”实施途径 |
| 一、南非葡萄酒行业的转型与重组 |
| 二、南非葡萄酒行业的“BEE交易” |
| 三、南非《葡萄酒行业黑人经济振兴转型章程》 |
| 第三节 南非葡萄酒行业“黑人经济振兴”的效果评析 |
| 一、南非葡萄酒行业“黑人经济振兴”的成就 |
| 二、南非葡萄酒行业“黑人经济振兴”的问题 |
| 三、南非葡萄酒行业“黑人经济振兴”的出路 |
| 小结 |
| 第六章 南非“黑人经济振兴”综合评价 |
| 第一节 南非不同族群对“黑人经济振兴”的认知 |
| 一、南非白人对“黑人经济振兴”的认知 |
| 二、南非黑人对“黑人经济振兴”的认知 |
| 三、南非其它少数族群对“黑人经济振兴”的认知 |
| 第二节 南非实施“黑人经济振兴”的积极成果 |
| 一、“振兴”法律和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 |
| 二、黑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日趋便利 |
| 三、南非黑人中产阶级逐步发展壮大 |
| 第三节 南非实施“黑人经济振兴”的局限与不足 |
| 一、“黑人经济振兴”与南非政治转型 |
| 二、“黑人经济振兴”与南非政府职能 |
| 小结 |
| 结语 南非“黑人经济振兴”二十年 |
| 一、理论层次:走出“路径依赖”被“锁定”的尝试 |
| 二、政策层次:黑人经济发展与政府政策的科学论证 |
| 三、实践层次:“黑人经济振兴”对非洲经济发展的启示 |
| 参考文献 |
| 一、原始文献 |
| (一)南非政府发布的“黑人经济振兴”相关法案和文件 |
| (二)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档案文献 |
| (三)南非“黑人经济振兴委员会”报告 |
| (四)南非储备银行“黑人经济振兴”报告 |
| (五)丹麦国际问题研究所关于“黑人经济振兴”的工作报告 |
| (六)牛津大学等机构关于“黑人经济振兴”的报告 |
| 二、英文研究文献 |
| (一)英文专着 |
| (二)英文期刊文章 |
| (三)英文学位论文 |
| (四)英文主要参考网站 |
| (五)南非商业财经类报纸 |
| 三、中文研究文献 |
| (一)中文专着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期刊文献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五)中文主要参考网站 |
| 附录 |
| 附录一 :部分缩略语中外文对应表 |
| 附录二 :南非“黑人经济振兴”大事年表 |
| 附录三 :南非葡萄酒行业实施“黑人经济振兴”大事记 |
| 附录四 :南非“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委员会”名单 |
| 附录五 :2003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法案》中文 |
| 附录六 :2013年《广义基础的黑人经济振兴法修订案》中文 |
| 后记 |
| 作者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问题的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分析框架 |
| 第一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之实现路径及其运行现状 |
| 第一节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实现的一般路径 |
| 一、“共识性”路径:通过立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 |
| 二、“争议性”路径:通过司法实现宪法基本权利效力 |
| 第二节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运行现状分析 |
| 一、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立法路径分析 |
| 二、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之司法路径分析 |
| 第二章 物质帮助权的生成 |
| 第一节 物质帮助权的生成脉络:从“价值”走向“规范” |
| 一、物质帮助权理念的生成期:以清末民国时期宪法文本为对象 |
| 二、物质帮助权规范的萌发期:以新民主主义时期宪法文本为对象 |
| 三、物质帮助权规范的生成与变化期:以建国后宪法文本为对象 |
| 第二节 物质帮助权生成的背后动因 |
| 一、直接动因:苏联宪法的影响 |
| 二、根本动因:人格尊严价值的指引 |
| 第三章 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界定 |
| 第一节 与物质帮助权相关的权利概念辨析 |
| 一、生存权 |
| 二、福利权 |
| 三、社会权 |
| 四、经济和社会权利 |
| 五、社会保障权 |
| 第二节 宪法物质帮助权概念界定与规范要素辨析 |
| 一、物质帮助权的概念界定 |
| 二、物质帮助权宪法规范要素辨析 |
| 三、物质帮助权与其相关权利的关系辨析 |
| 第四章 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属性研究 |
| 第一节 “消极权利”抑或“积极权利” |
| 一、权利之“消极——积极”划分的缘起:认知错误 |
| 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学术纷争 |
| 三、物质帮助权:兼具“消极”和“积极”面向的权利 |
| 第二节 “纲领性权利”抑或“具体性权利” |
| 一、“纲领性权利”与“具体性权利”的理论纷争 |
| 二、物质帮助权:“纲领性权利”属性的证成 |
| 第三节 “主观权利”抑或“客观价值” |
| 一、“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属性的生成脉络 |
| 二、物质帮助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剖析 |
| 第四节 “财产权”抑或“社会权” |
| 一、社会保障利益之“财产权”理论的生成及其批判 |
| 二、物质帮助权之“社会权”属性的证成 |
| 第五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一:立法路径的完善 |
| 第一节 通过立法实现物质帮助权效力的理论基础 |
| 一、基于物质帮助权性质的分析 |
| 二、基于《宪法》第45条的规范效力分析 |
| 第二节 立法路径运行中的立法不作为 |
| 一、立法不作为及其构成要件 |
| 二、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的实证分析 |
| 第三节 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的规制路径 |
| 一、立法不作为一般规制路径 |
| 二、物质帮助权之“立法不作为”可能规制路径 |
| 三、通过“立法规划”的立法不作为规制 |
| 第六章 物质帮助权效力实现路径之二:司法模式的构建 |
| 第一节 社会权利可诉性的理论证成 |
| 一、关于社会权利可诉性的理论争议 |
| 二、对法院“民主合法性”的质疑及其反思 |
| 三、对法院“能力”的质疑及其反思 |
| 第二节 司法裁判对于社会权利可诉性质疑的回应 |
| 一、作为法院裁判社会权的“弱式司法审查”模式 |
| 二、“弱式司法审查”模式的应用 |
| 第三节 物质帮助权可诉性: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反差 |
| 一、宪法物质帮助权可诉性的理论证成 |
| 二、宪法物质帮助权可诉性的司法表达形式 |
| 三、宪法物质帮助权的司法实践形态 |
| 第四节 物质帮助权司法适用之“水平效力”模式的引入 |
| 一、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类型界分 |
| 二、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具体类型 |
| 三、我国宪法物质帮助权“水平效力”的展开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