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帮建[1](2021)在《基于SEM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文中提出装配式建筑作为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之路,能有效帮助传统建筑产业摆脱对大量劳动力的依赖、摘掉高污染高能耗的帽子,进而成为机械化程度高的环保型工业化产业。我国装配式建筑产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其中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住宅项目占比最大,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中装配式住宅项目受政策、经济、市场、技术、管理多维度投资风险影响,使得各方资本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开发的投资热度不高,阻碍我国装配式建筑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本文着手于装配式住宅项目的投资角度对影响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开发的影响要素进行研究分析。首先,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背景入手,通过将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现浇建筑作比较深入分析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基于风险管理理论,综合分析了多种风险要素识别筛选的常用方法后,确认以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作为本文投资风险要素的识别筛选方法。基于文献研究法,本文初步识别出共35项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影响要素,再通过专家访谈法对识别出的风险要素进行修正汇总,获得5大类28项风险要素,汇总形成装配式住宅项目的投资风险要素清单。在综合对比了常用的风险管理评价分析方法后,确定了结构方程模型(SEM)的分析方法。基于结构方程理论模型,本文构建了针对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的结构方程模型。其次,以政府机构、房地产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预制构件供应商、咨询企业等装配式建筑产业参与主体为调研对象,进行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评价问卷调研。然后基于问卷调研收集到的调研数据,应用SPSS软件进行信度、效度检验,再结合AMOS26.0软件构建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模型,通过数据拟合、评价分析、模型修正,获得最优评价分析模型,且5项研究假设均验证。结合模型评价分析结果,确认了 11项投资关键性风险要素。最终,基于结构方程原理评价分析出的11项关键性风险,结合当前新型的技术、工具、理论及方法,从政府机构、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预制构件供应商企业等角度提出各项关键性风险的针对性应对策略。本文针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开展投资风险研究,建立了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清单,构建了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模型,为各参建单位在装配式住宅项目上的投资开发提供参考,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
许鹏[2](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提出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盘劲呈[3](2021)在《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减贫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人民对乡村旅游的需求发生转变,体育旅游作为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显现出较强的减贫效应。多地利用体育旅游扶贫新举措,建设体育旅游减贫示范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文化及生态减贫成果,其在扶贫方面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体育旅游不仅可以丰富旅游产品体系、拓展旅游消费空间、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同时也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国现阶段实情及未来发展需要,“乡村社区如何参与体育旅游?”“体育旅游的减贫路径如何得到补偿优化?”等问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重要意义。为衡量减贫效应并提出体育旅游扶贫新路径,研究采用深度访谈等质性与问卷调查等量化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对国内外体育旅游研究、乡村旅游扶贫研究、旅游社区参与研究进行回顾。归纳了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历程、条件与机制,基于中心地理论、社会交换论等理论基础,构建了“社区参与体育式减贫”理论模型。结果表明体育旅游扶贫是一项持续型工程,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深化体育运动参与和社区发展能力的互动、增强基层社区体育锻炼的可持续性、提升社区运营体育企业的自主脱贫能力,是乡村居民摆脱贫困的真实意愿,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途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乡村体育旅游发展依托于非城市区域的可用体育资源,居民以村落体育社区为中心地,开展户外游憩、休闲健身、体育汇演等新兴经营性活动。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主要特征是主动性、分享性和监督性,参与途径为双重参与、全人群参与、运动项目参与和体育赛事参与。体育旅游减贫的形态主要有运动消费市场、运动社区、乡村赛事及其附属影响力、当地居民互动,衡量体育旅游减贫成效的途径主要有内生性评价(参与程度、参与能力、动力机制);影响力评价;减贫节点评价以及村民认知中的减贫评价。第二,研究从3802个标签中提取了2184个基本概念,整理出46个概念类属,凝练为11个主范畴,聚合为一个中心涵义“社区参与体育式减贫”。在此涵义中,“参与度”与“动能”是分类变量,“参与度”表明社区是否具备发展体育旅游的资源、条件和基础,“动能”代表贫困社区具备开发体育旅游资源的动力和能量,由居民参与运动的能力、资源识别能力和扶贫制度等要件构成。基于此,国内体育旅游区域可划分为四类减贫区:运动项目本位区、体育侧位区、旅游侧位区和体育旅游失位区。居民对待体育旅游积极、消极影响时的支持意愿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减贫的延续性,即持续减贫。第三,我国乡村社区的旅游资源富集,体育旅游发展形态丰富,森林旅游、海滨旅游、冰雪旅游、山地旅游、冒险旅游等形式繁多,旅游资源与运动能力相互促进。在减贫的实践中,体育旅游能促进个体的精神收获,助力精神脱贫,是较好的“扶志”手段;村委会、县城学校和景区具备转化体育资源的能力,具有培养民族传统体育后备运动员、转变经营模式和扩大影响力的功能;同时,体育旅游能更新社区居民观念、强化民间体育团体的内外部网络关系。第四,体育旅游驱动减贫的基础性要素是体育行政管理职能,村委会、景区和学校等单位是推动社区体育旅游发展的机构;减贫驱动的核心要素是社区参与体育运动的程度,以及社区参与体育的动能,两种要素能够促进“贫困社区”的精神减贫,有助于提升社区居民愉悦感、幸福感;社区居民扩大体育基层组织的规模能够有效增强减贫要素之间的互动。第五,减贫效应是一种具有长期影响力的社会现象,体育旅游业融合形态单一、供应链简单、关联产业附加值低,对持续推动经济减贫的效果还未显现。强化以社区为单位的内、外部体育参与能力,能缩小农村文化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差距。社区支持意愿代表社区可持续脱贫的主观能动性,体育专项扶贫计划有助于增加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权利,体育组织促进社交网络不断完善。居民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能有效提升贫困生活的“存在感”;压缩旅游空间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流动的效率,多社区联动和专项规划等核心导向有助于激发社区参与的自主性,扩大脱贫规模、提升减贫效率。在具体建议方面,一是深化运动参与和社区发展的互动。促进个体锻炼行为转变为社区集体旅游活动,增强社区群体的体育锻炼意愿及运动能力;不断创新具有体育传统文化价值的项目,建设承载民俗文体资源的运动示范村群。二是增强体育旅游减贫的可持续性。规范健身基本权利,增强体育旅游物权收益;壮大体育组织规模,促进民俗旅游多元供给,创造公众营收机会,制定利益分配长效措施;权衡社区参与范围,兼顾资源生态减贫效益。三是增加社区运营体育旅游业的自主脱贫能力。鼓励村寨社区运营,激发社区主导型动能;促进多社区联动办赛,扩大旅游减贫辐射区域;普及户外运动技能,布局体育生计型产业;调动社区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支持氛围。研究提出了体育旅游新兴领域的理论构架,尝试解决深度贫困区域中的实践矛盾。
吕慧娜[4](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房慧颖[5](2020)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三个阶段——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普通智能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类大脑功能的替代。其中,普通智能机器人与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与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简言之,从普通智能机器人到弱智能机器人再到强智能机器人的“进化”史,其实就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历史,是机器人中“机器”的因素逐渐减少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多的历史,是机器人从“机器”向“类人”乃至“超人”进化的历史,也是机器的“智能”逐渐增强并对自己的行为达到自控的历史。随着智能机器人的不断进化,人与智能机器人在对“行为”的控制与决定能力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走过了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正经历弱人工智能时代,并终将迎来强人工智能时代。正如霍金所言,“我们站在一个美丽新世界的入口,而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同时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人类社会带来种种“惊喜”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一方面促进技术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守住不发生严重风险的底线,未雨绸缪、积极布局,努力探索人工智能时代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努力防控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风险、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价值,为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出谋划策,为社会的和谐安全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及刑法学者在人工智能时代始终应当肩负的任务和使命。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即本文第一章,笔者系统阐述了智能机器人的属性(包括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在第二部分即本文的第二章,笔者提出了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在第三部分即本文的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为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刑法及刑法学者应采取的立场与理念;在第四部分即本文的第四章,笔者阐述了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在第五部分即本文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笔者系统阐述了在人工智能时代对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对刑罚论体系重构的设想。五个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从现象到本质,严格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对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和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阐述。第一,关于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在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与大数据支持的背景下,机器人已经迈向高度智能化,目前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在人类事先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且其自主性程度正在飞速提高。目前看来,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差异在于其不具有人类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和普通机器的差异在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人类大脑的功能。因而从伦理属性上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定位为经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的“人工人”。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自然人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从关系将慢慢淡化,智能机器人的主体地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社会伦理现象,考虑赋予其适当的主体资格与地位。第二,关于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智能机器人具备法律人格的基础,将其作为法律主体对待不会对法律上“人”的概念产生根本冲击。法律上“人”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革与理念的转变,法律上“人”的内涵与外延经历了不断的演进与变化。因此,将智能机器人作为法律上的“人”似乎是契合时代潮流的。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可见,立法上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并非完全不可能,世界范围内已有先行者的前沿立法活动。第二部分(第二章)是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挑战,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从不同维度进行了研究和阐述。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了诸多刑事风险,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从“纵向”来看,在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和强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刑事风险的类型和大小会存在显着区别;从“横向”来看,在当今的弱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会发生“量变”和“质变”。第一,从“纵向”来看,不同类型的智能机器人为人类社会带来的刑事风险存在本质区别。就普通智能机器人而言,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时,与一般工具无异;普通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对象时,可能会因普通智能机器人的特性而影响犯罪的性质。就弱智能机器人而言,弱智能机器人仍然只能在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或者使用者行为的延伸,实现的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意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全部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对于其中的绝大部分刑事风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井喷式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也形成了不和谐的局面,“无法可依”的危害在某些领域已显露端倪。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并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就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当强智能机器人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时,其已经完全超出工具的范畴。因为此时的强智能机器人已具有独立的意识和意志,其行为不再是研发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甚至从根本上违背研发者或使用者的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能当然地归责于研发者或使用者。在此状态下,强智能机器人完全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人类无法控制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现行刑法尚未有规制,但是在应然层面,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第二,从“横向”来看,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危害可能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其一,可能使得部分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量变”。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广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使得犯罪行为的危害覆盖面积更“广”;另一方面,从犯罪危害的“深度”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使得产品全面智能化,也可以使得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手段更加智能,由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更“深”。其二,可能使得传统犯罪的危害发生“质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犯罪形式产生;另一方面,智能机器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脱离人类控制,进而独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第三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的立场与理念,对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以及在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进行了研究与阐述。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的刑法理念。现有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不等同于盲目扩大犯罪圈,也不会导致刑罚的泛化使用。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可以为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预留必要的解释空间和缓冲空间,避免刑法的修改过于频繁。使得刑法规定既能应对当前风险,又能适应未来发展,从而增强和延长刑法条文之生命力。第二,关于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刑法应当及时介入,为社会稳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所在。同时,刑法不应将人工智能技术视为“洪水猛兽”,禁止或阻碍其发展,刑法不应成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绊脚石”,这是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要求。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理论和实践对策,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阐述。针对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面临的“纵向”的和“横向”的刑事风险,分别确定不同的涉人工智能刑法规制路径。第一,从“纵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在认定涉普通智能机器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需明确其与传统工具的不同,即人的意志通过程序在普通智能机器人身上得以体现,普通智能机器人所体现的意志就是人的意志,因此普通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对于弱智能机器人而言,一方面,要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义务,相关人员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将弱智能机器人当成犯罪工具,利用弱智能机器人进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研发者与使用者并非同一人,且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通谋时,需要细分不同情况来明晰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刑事责任分担方式。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同时,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具体构成也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强智能机器人不能和研发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强智能机器人和使用者之间或者强智能机器人之间完全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从“横向”来看,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的犯罪应采取不同的刑法规制策略。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和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类型。其一,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可能会存在规定过于模糊的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从而对此类犯罪予以全面、准确评价。其二,针对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更新之后的行为方式纳入刑法条文的调整范围之内。其三,针对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需要设立新的罪名加以规制。根据研发者或使用者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不同情况,分别增设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第五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是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理论的重构,包括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和刑罚论体系的重构。第一,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犯罪论体系的省思。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理论难题,应对现有犯罪理论进行省思和重构。首先,关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难题。对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的强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智能机器人已经完全不同于冷兵器时代的刀枪剑戟、热兵器时代的枪支大炮。即使是弱智能机器人,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失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仍然坚持智能机器人只具有工具属性,即使在其完全脱离人类控制时,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工具对待,显然有些不合时宜、不切实际。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智能机器人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其次,关于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难题。由于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或者范围外发挥自主性,在介入了使用者使用行为这个中间环节的情况下,对于其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如何判定研发者的主观罪过?这一问题值得探讨。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无罪过;其二是认定在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有何种罪过。前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不当处罚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进而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后一方面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研发者故意将智能机器人作为代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或者由于过失导致智能机器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为社会带来的风险。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的主观罪过,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有利于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二者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研发者的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当研发者设计了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且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区分情况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普通智能机器人造成时,研发者的过失类型为直接过失;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弱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管理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当上述危害结果由强智能机器人造成时,应参考监督过失理论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处理标准。最后,关于刑法中行为内涵的难题。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自然人行为之中;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行为,达到对行为过程的完全掌控。人工智能时代新场景中的“行为”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对智能机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即是否受人的意识支配)的考察和判断。如果将上述人工智能新场景中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会面临两点困境。其一,弱智能机器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动性的融入是否会影响到人的意识对行为支配力的评价。认定一行为属于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是“受人的意识支配”,对“支配”的通常理解是,人的意识在行为过程中起到100%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当弱智能机器人的能动性融入到行为过程中时,自然人对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似乎就不再是100%了。其二,认定刑法中行为的第一个条件“受人的意识支配”是否必须将主体限定为“人”,能否是拥有与人类似的意识的其他主体?如果将强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所实施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就意味着强智能机器人拥有了与实施刑法中行为的主体相等价的资格。这就更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上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冲击。应当看到,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自主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第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在确定了强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基础上,当强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等四大类刑罚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涵括强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强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强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对强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刘晓飞[6](2020)在《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文化产业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在一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文化兴则国家兴,产业强则国家盛,文化产业发展则社会可持续发展。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文化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参与环节。政府、企业、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要实现文化产业的稳定发展,金融行业的支持不可或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基础,也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样反作用于金融业。文化金融将为国家金融支持产业发展提供的有效支持。近些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2018年,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为38737亿元,较2004年增长了10.3倍;2005-2018年,我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实现了年均增长18.9%,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文化产业增加值也由2004年的2.15%提高到2018年的4.30%,在国民经济中文化产业的比重逐年上升。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业的支持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拥有充足的金融资源,随着国家的金融体制改革、IPO注册制和互联网金融的相继启动,金融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增强,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现在诸多因素制约着文化产业的发展,金融生态环境欠佳、文化产业本身高风险的特点、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量严重不足而致的文化产业融资约束依然十分严重。因此,如何发挥金融推动作用,构建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使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再受到融资的困扰,已经成为学者和政府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尝试构建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探讨金融支持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安全的互动机理,以便于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微观基础,从而使政府政策的制定更为有效。文章从文化产业的基本涵义、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及文化产业金融支持的现状,分别从我国的财政文化支出、银行业、资本市场、债券融资、保险业、文化产业基金、担保机构及风险投资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支持的现状,指出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现存的金融支持体系无法适应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了金融支持对于文化产业的效应。包括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效应及对保护文化产业安全的效应。在对文化产业发展效应分析中,将数据按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部分划分,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和主成分回归模型,得出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根据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框架,建立文化产业的安全评价体系,通过因子分析法与熵权法分析了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的安全效应。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金融业的支持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及保护文化产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设计合理的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是本文的重点和归宿,文章在借鉴其他国家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当前金融支持体系并不完善,金融支撑文化产业作用不足,进而对该原因从组成要素及其职能界定的模糊、金融支持体系架构的不完善和政策与监管架构的不完善三方面记性分析。之后,探讨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构成要素,提出构建包括政府、资本市场、商业银行及企业自身在内的涵盖宏观、中观、微观在内的立体式、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设计建立包括财政经费支持、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投资公司、资本市场及风险投资在内的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为支撑的文化金融体系。最后,本文分别从政府政策、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信用担保机制、社会化的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五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张飞雁[7](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张莞[8](2019)在《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国民经济也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旅游业作为影响民生的五大幸福产业之首,正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优质发展阶段,品质化和个性化成为发展重点,必然要求创新旅游发展动力,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促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发展和提档升级。实施全域旅游正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而产业融合则是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途径。如今文旅融合大势所趋,已经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得到体现。5·12汶川地震对于羌族来说是一场巨大灾难,影响深远。灾后重建后的羌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迈入了全力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关键时期,也迎来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作为支柱产业的旅游业的规模虽有所扩大,但却显现出增长缓慢、产业层次较低、发展后劲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旅游产业融合现象虽出现较早,但存在融合形态较为单一、融合深度不够、产品特色不鲜明、融合效应不显着等问题,迫切需要旅游业进一步寻求资源整合、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因此加强旅游内涵和服务品质建设,加快推进和深化提升跨领域的产业融合和联动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从阐述产业融合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了旅游产业融合的内涵、机制及形态,并且分析了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特点和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羌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旅游产业融合基础、融合形态、内在机理和动力机制,以及利用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羌族地区的农文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文商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和文体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由此搭建了一套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县域、村镇和景区层面对羌族地区的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现状进行了个案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县域层面,采取灰色关联分析法计算了羌区四县——汶川县、理县、茂县和北川县的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关联程度,结合文献研究和田野调查,对四县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程度和水平进行了整体评价;在村镇和景区层面,对应五个田野调查点不同的融合形态,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茂县坪头羌寨、理县桃坪羌寨和北川县石椅羌寨进行了农文旅融合程度的评价,对汶川县水磨古镇进行了文商旅融合程度的评价,对茂县中国古羌城分别进行了文商旅融合程度和文体旅融合程度的评价。同时,本文构建了羌族地区农文旅融合和文商旅融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对羌区四县分别进行了2013年至2023年的农文旅融合系统和文商旅融合系统的动态仿真模拟分析,以预测未来的总体发展趋势。本文的得出的结论如下:第一,羌族地区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体现出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效益初步显现;第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三种主要形态为农文旅、文商旅和文体旅,其中农文旅和文商旅最为广泛,文商旅融合发展态势和融合效应优于农文旅融合;第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进程缓慢,融合形态较为单一,融合程度不够深入,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融合还处于起步阶段和低浅表层次,融合规模较小,融合效应较为有限,综合效益尚不显着;第五,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尚未建设成熟;第六,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区域水平不协调、不均衡,融合的广度、深度、速度和程度存在较大的空间差异。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制约因素包括产业基础较为薄弱、市场机制发育欠成熟、融合主体的组织障碍、融合客体的创新障碍、政府部门的体制障碍、区位交通不便的先天劣势和自然灾害的突发障碍等等。针对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县域、村镇和景区两个层面提出了优化路径,从政府、企业、村委会和居民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探索羌族地区旅游产业的业态创新和融合发展,以及产业融合的融合路径和发展方向,能够对羌族地区旅游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全域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形成有益的参考。
陈圳[9](2019)在《制度质量、创新与全球价值链提升》文中认为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制造业整体迅速融入全球价值链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被称为“世界工厂”。但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环境压力的加大、世界贸易的国际竞争加剧等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交错,中国制造业存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攀升乏力,甚至出现了“低端陷阱”的现象。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了中长期发展计划,制定了中国优势制造业的宏大发展目标,谋求在一系列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取得突破,通过创新带动整体制造业的转型提升。针对转型压力,依靠政府推行产业政策进行大规模投资存在弊端日益成为学界的共识,所以在整体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政府推出了“供给侧改革”,力求减少企业成本,如何实现引导制造业向高端转型成为了重大课题和挑战。基于以上现实问题,本文将制度因素在提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中的作用作为研究的核心内容,围绕以包容性制度为指向的制度质量良性变迁推动全球价值链提升的内在机制展开,结合全球价值链自身提升特点,探讨通过制度质量的完善促进制造业整体转型的“自然发生”,以期促使”制度红利“成为突破全球价值链提升的根本路径。不同于依赖投资等“人工干预”,制度质量提升是通过构建适宜的环境因素,激励“创新”推动经济中相关因素“自然”生成并最终推动全球价值链的提升。本文在界定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基于全球价值链理论,借鉴Acemoglu(2015)“包容性制度”的理论框架基础,通过重新设定“制度质量”的内涵展开研究。全文从逻辑架构上是由七个章节组成: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文献综述,分别围绕“研究问题阐述”和梳理以往相关研究成果展开。第三章围绕研究问题进行了“理论构建”。在这章中,首先,对制度质量的涵义进行了完整的阐释;其次,在此基础上应用博弈模型对企业创新选择进行讨论,从微观层面上揭示公权力执行者具有的道德风险如何在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的条件下,会演化为对于创新型企业的逆向淘汰的不利制度环境。这种逆向筛选机制,即较低的制度质量抑制了创新的出现,从而造成全球价值链低端锁定。再次,通过构建内生增长的理论模型,对制度质量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的内在机制进行了阐述,并围绕制度质量发挥作用的机制特征提出三个研究命题:一是,制度质量的良性变迁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之间存在显着正相关关系;二是,制度质量的完善对于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所发挥的影响呈现非线性特征;三是,制度质量提升通过促进企业创新,进而促进了全球价值链提升。第四章围绕着对相关事实的考察展开,着眼于对我国现有制度质量、创新和全球价值链的在全球对比下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考察。研究发现我国的制度质量、创新能力和全球价值链攀升都具有相似的发展轨迹,在取得快速成长后都进入了阻碍重重的泥潭区。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格局,表面看突破的关键在于创新能力,深入来看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调动企业的创新积极性,而根本在于由公共服务水平制约的外部制度环境是在激励企业的创新行为还是逆向淘汰创新型企业。第五章、第六章是本文的“实证验证”部分。第五章根据国家层面的面板数据使用门槛效应模型对制度质量如何影响全球价值链的机制特征进行实证检验;第六章使用中介效应模型对创新在制度质量与全球价值链之间的中介作用进行实证检验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对上一章门槛效应原因的认识。通过研究,可以归结为如下结论:第一,根据各国经验,制度质量改善确实对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发挥了正向作用。第二,制度环境的完善需要持续达到阈值才能充分发挥对全球价值链的提升作用,制度质量对于全球价值链提升的作用发挥存在着条件性和阶段性差异。条件性是指制度质量的内在因素之间存在互相配合发挥作用的特点,所以需要具备使之协同发挥作用的前提。阶段性差异是指制度质量会在不同阶段对全球价值链的发展发挥强弱不同水平的作用。第三,制度质量通过影响创新来实现影响全球价值链提升的作用。制度质量的提升首先影响了企业的创新选择,推动了企业在自身博弈出发倾向有利于提升国际分工地位的行为;其次创新所需要各因素的积累使得制度质量的推动作用滞后出现。创新在制度质量和全球价值链之间发挥了中介作用。第七章进行了总结,通过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公权力治理来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推动市场化进程来实现制度质量的提升。市场化进程的发展促使企业通过参与创新型活动来面对市场竞争而不是通过对个别公权力执行者的勾结来盈利。公权力治理的状况形成外部制度环境,筛选决定了对于企业的创新行为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占优而被激励还是因为在权力赎买竞争中无所作为而被淘汰。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格局,创新能力的突破只是表象,深层次的课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质量的提升调动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苏金玲[10](2019)在《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大批建成的高速公路进入运营管理阶段,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成为运营管理的主体,如何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高速公路的持续健康发展,是高速公路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现行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成效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管理现状的改善亟需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管理方法的改进。源于企业管理领域的价值管理理论,具有价值导向的战略性管理特点,能够有效解决或规避管理实践中的现有问题。因此,将价值管理理论引入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双重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特性入手,结合企业管理现状和管理实践需求,构建了更具行业特性的价值管理体系,围绕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形成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的创造并非各业务活动的自然结果,而是源于价值驱动因素的不断推动和促进。通过层次分析法的运用,确定道路基本情况及道路技术状况、高速公路使用者需求、收费业务流程、环境影响以及员工专业素养等因素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创造的主要驱动因素。第二、不同运营阶段的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其价值评估应建立不同的评估模型。已进入稳定运营阶段的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建立灰色预测模型进行价值评估,该模型需以历史数据为预测起点,优势在于影响自由现金流量的指标数值允许缺失,数据完备性要求不高;对于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而言,应采用多元线性回归预测模型进行企业价值评估,该模型不依赖原始数据,可在现实条件下建立各指标与价值间的线性关系;针对特定高速公路运营数据呈非线性特征,可以高斯—牛顿迭代预测模型作为补充。第三、对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业而言,并非所有业务活动均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值,只有在保证功能的前提下、以最小成本产生最大企业价值的业务才是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增值的业务区域。不同的运营企业,同一运营企业的不同阶段,其价值增值业务不尽相同。第四、在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评价中,单一评价指标仅反映某一侧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需要建立集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于一体的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装配式建筑发展前景 |
| 1.1.2 装配式住宅特点 |
| 1.1.3 装配式建筑发展困境 |
| 1.1.4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开发特点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现状 |
| 1.2.2 装配式住宅项目风险研究现状 |
| 1.2.3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评价方法研究现状 |
| 1.2.4 文献综述 |
| 1.3 研究意义、内容与技术路线 |
| 1.3.1 研究意义 |
| 1.3.2 研究内容 |
| 1.3.3 研究方法 |
| 1.3.4 技术路线 |
| 2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相关理论研究 |
| 2.1 装配式住宅项目 |
| 2.1.1 装配式住宅项目开发背景 |
| 2.1.2 装配式住宅开发中的问题 |
| 2.2 风险特点及风险管理理论 |
| 2.2.1 风险特点 |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 2.2.3 风险影响要素分析方法 |
| 2.3 本章小结 |
| 3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识别 |
| 3.1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的识别 |
| 3.1.1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特点 |
| 3.1.2 风险管理常用风险识别方法 |
| 3.1.3 风险要素识别方法选择 |
| 3.2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识别原则及流程 |
| 3.2.1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识别原则 |
| 3.2.2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识别流程 |
| 3.3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识别 |
| 3.3.1 基于文献研究法的风险要素识别 |
| 3.3.2 基于专家意见的风险要素修正 |
| 3.4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分析及清单 |
| 3.4.1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分析 |
| 3.4.2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清单 |
| 3.5 本章小结 |
| 4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要素模型构建 |
| 4.1 结构方程模型方法(SEM) |
| 4.1.1 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内容 |
| 4.1.2 结构方程模型方法组成部分 |
| 4.1.3 结构方程模型的构建流程 |
| 4.1.4 结构方程模型对应的分析软件 |
| 4.2 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
| 4.2.1 理论模型的构建 |
| 4.2.2 潜在变量和测量变量 |
| 4.2.3 构建模型的研究假设 |
| 4.3 样本数据收集处理 |
| 4.3.1 问卷设计 |
| 4.3.2 数据收集 |
| 4.3.3 数据描述统计与检验 |
| 4.4 模型应用及分析 |
| 4.4.1 初始模型拟合 |
| 4.4.2 模型评价 |
| 4.4.3 模型修正 |
| 4.4.4 模型结果 |
| 4.5 模型结果分析 |
| 4.5.1 潜在变量实证结果分析 |
| 4.5.2 测量变量实证结果分析 |
| 4.6 本章小结 |
| 5 装配式住宅项目投资风险关键要素应对策略 |
| 5.1 风险应对方法 |
| 5.2 技术类关键风险应对策略 |
| 5.2.1 施工方案可行性风险 |
| 5.2.2 技术工人操作水平风险 |
| 5.2.3 建设产品质量风险 |
| 5.3 政策类关键风险应对策略 |
| 5.3.1 相关政策完善性风险 |
| 5.3.2 激励性政策风险 |
| 5.4 经济类关键风险应对策略 |
| 5.4.1 融资风险 |
| 5.4.2 机械设备成本风险 |
| 5.5 管理类关键风险应对策略 |
| 5.5.1 合同风险 |
| 5.5.2 项目管理模式风险 |
| 5.6 市场类关键风险应对策略 |
| 5.6.1 产业链完善程度风险 |
| 5.6.2 市场产品认可度风险 |
| 5.7 本章小结 |
| 6 结论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框架 |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 5.2.1 债券特征 |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 5.3.1 债券特征 |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7.1 结论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依据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1.3.1 研究对象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技术路线 |
| 1.5 研究重点、难点 |
| 1.5.1 研究重点 |
| 1.5.2 研究难点 |
| 1.6 本章小结 |
| 第2章 体育旅游减贫的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 2.1 国内外体育旅游研究 |
| 2.1.1 国内外体育旅游研究概述 |
| 2.1.2 体育旅游与乡村发展概述 |
| 2.2 乡村旅游减贫研究 |
| 2.2.1 国内外乡村旅游减贫研究 |
| 2.2.2 乡村旅游的减贫效应研究 |
| 2.3 旅游社区参与减贫的相关研究 |
| 2.3.1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主要涵义 |
| 2.3.2 旅游社区参与减贫的影响因素 |
| 2.3.3 旅游社区参与减贫的居民态度 |
| 2.3.4 旅游社区参与减贫的效果评价 |
| 2.4 核心概念的界定与释义 |
| 2.4.1 乡村社区 |
| 2.4.2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 |
| 2.4.3 体育旅游减贫 |
| 2.4.4 旅游减贫感知 |
| 2.5 研究的理论基础 |
| 2.5.1 地理二元经济论 |
| 2.5.2 中心地理论 |
| 2.5.3 社会交换论 |
| 2.5.4 公民参与理论 |
| 2.6 本章小结 |
| 第3章 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减贫历程及理论分析 |
| 3.1 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历程 |
| 3.1.1 “社区参与”的现象演变及特征 |
| 3.1.2 社区体育旅游的现象演变及特征 |
| 3.1.3 体育旅游减贫的典型案例 |
| 3.1.4 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表现形态 |
| 3.2 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减贫过程 |
| 3.2.1 体育旅游减贫的条件识别 |
| 3.2.2 体育旅游减贫的帮扶对象 |
| 3.2.3 体育旅游减贫的帮扶管理 |
| 3.2.4 体育旅游减贫的成效评价 |
| 3.3 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的减贫机制 |
| 3.3.1 体育旅游减贫的利益机制 |
| 3.3.2 社区参与体育的互动机制 |
| 3.3.3 减贫效应成效的衡量机制 |
| 3.4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减贫效应混合研究评估框架 |
| 3.4.1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减贫的理论特性 |
| 3.4.2 社区体育旅游认知结构的内涵 |
| 3.4.3 社区体育旅游减贫效应质性框架 |
| 3.4.4 体育旅游减贫效应质性框架检验 |
| 3.5 本章小结 |
| 第4章 乡村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减贫效应的理论框架构建 |
| 4.1 评估目标—社区参与体育运动多维减贫的长期效应 |
| 4.1.1 体育运动的健康减贫效应 |
| 4.1.2 体育多维减贫的社区营造 |
| 4.2 空间要素—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评估区域及对象 |
| 4.2.1 贫困乡村社区的地理区域筛选 |
| 4.2.2 贫困社区体育旅游的多维指向 |
| 4.2.3 体育旅游帮扶对象的多维测度 |
| 4.3 执行规范—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评估方法及原则 |
| 4.3.1 质性研究的原理 |
| 4.3.2 理论敏感性原则 |
| 4.3.3 访谈的一般原则 |
| 4.4 核心要素—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中心涵义 |
| 4.4.1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数据采集 |
| 4.4.2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编码及类属 |
| 4.4.3 “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类属萃取 |
| 4.4.4 中心涵义:“社区参与体育式减贫”框架 |
| 4.5 指标确定—“社区参与体育式减贫”框架的预测 |
| 4.5.1 贫困社区参与体育减贫的小样本测试 |
| 4.5.2 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指标信效度检验 |
| 4.5.3 体育旅游多维减贫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
| 4.5.4 “参与度-动能-持续效应”框架PLS回归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贵州省黔东南雷公山贫困社区体育旅游减贫效应实证分析 |
| 5.1 黔东南“雷公山”贫困社区范围及活动 |
| 5.1.1 乡村分布与活动范围 |
| 5.1.2 体育赛事与节庆活动 |
| 5.2 黔东南“雷公山”贫困社区体育旅游减贫效应评估设计 |
| 5.2.1 减贫效应的研究假设 |
| 5.2.2 减贫效应变量与条目 |
| 5.2.3 调查过程及数据来源 |
| 5.2.4 体育旅游减贫效应的评估模型 |
| 5.2.5 体育旅游减贫维度信效度检验 |
| 5.3 黔东南“雷公山”贫困社区体育旅游减贫效应调查结果 |
| 5.3.1 黔东南“雷公山”社区贫困人口特征 |
| 5.3.2 黔东南“雷公山”社区典型贫困特征 |
| 5.3.3 黔东南“雷公山”社区减贫因素探索 |
| 5.3.4 黔东南“雷公山”社区减贫因素验证 |
| 5.3.5 黔东南“雷公山”社区减贫假设检验 |
| 5.4 贫困社区居民参与体育旅游减贫的意愿分析 |
| 5.4.1 体育旅游参与人口的基本特征分析 |
| 5.4.2 居民参与体育旅游减贫具有差异性 |
| 5.4.3 建档立卡与致贫原因的显着性分析 |
| 5.5 贫困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减贫效应的要素分析 |
| 5.5.1 减贫驱动的核心要素——参与度及动能 |
| 5.5.2 减贫驱动核心要素正向促进个体精神脱贫 |
| 5.5.3 减贫驱动基础要素——体育管理行政职能 |
| 5.5.4 减贫驱动要素互动——居民自组织规模化 |
| 5.6 贫困社区体育旅游减贫要素的外部可持续分析 |
| 5.6.1 体育旅游社区核心要素的可持续减贫 |
| 5.6.2 体育旅游专项减贫制度的社区增权效应 |
| 5.6.3 体育旅游民间团体的文化传承效应 |
| 5.6.4 体育旅游社区自主锻炼的社区增权效应 |
| 5.6.5 体育旅游社区核心要素的生态减贫效应 |
| 5.7 贫困社区体育旅游减贫的内驱可持续减贫分析 |
| 5.7.1 资源识别与价值交换(运营)基础 |
| 5.7.2 专项规划未能与社区支持形成互动 |
| 5.7.3 社区支持意愿促进可持续减贫 |
| 5.7.4 多中心村落社区参与扩大脱贫规模 |
| 5.8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减贫延续:优化体育旅游社区参与路径 |
| 6.1 深化体育旅游社区核心要素的互动 |
| 6.1.1 动能转化,促进个体锻炼向社区集体旅游活动转化 |
| 6.1.2 强化能力,增强体育锻炼意愿与社区群体运动能力 |
| 6.1.3 壮大村落,建设承载民俗文体资源的运动示范村群 |
| 6.1.4 更新观念,创新具有传承体育文化价值的传统项目 |
| 6.2 增强贫困社区参与体育旅游减贫的外部可持续性 |
| 6.2.1 规范健身基本权利,增加体育旅游物权收益 |
| 6.2.2 壮大体育组织规模,促进民俗旅游多元供给 |
| 6.2.3 创造公众营收机会,制定利益分配长效措施 |
| 6.2.4 权衡社区参与范围,兼顾资源生态减贫效益 |
| 6.3 延展体育旅游业内在驱动减贫的自主脱贫空间 |
| 6.3.1 鼓励村寨社区运营,激发社区主导型动能 |
| 6.3.2 多社区联动办赛,扩大旅游减贫辐射区域 |
| 6.3.3 普及户外运动技能,布局体育生计型产业 |
| 6.3.4 调动社区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支持氛围 |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2 创新之处 |
| 7.3 研究局限 |
| 7.4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件1 访谈提纲与文本概况 |
| 附件2 预调查与正式调查 |
| 附件3 文本数据编码示例 |
| 学习经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 一、援助的内涵 |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 一、援助对象 |
| 二、援助方式 |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 一、成文法层面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 一、美国 |
| 二、日本 |
| 三、欧盟 |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
|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
|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
|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
|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
|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
|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
|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
|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
|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
|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
|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
|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
|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
|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
|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
|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
|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
|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
|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
|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
|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
|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
|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
|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
|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涵义新解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涵义的重要性 |
| 三、刑法中行为涵义的法理根基 |
|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
|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
|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
|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
|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
|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
|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
|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
|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
|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
|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
|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 1.2.1 研究内容 |
| 1.2.2 研究方法 |
| 1.2.3 技术路线 |
| 1.3 本文的创新点 |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2.1.1 文化的涵义及其层次 |
| 2.1.2 文化产业的内涵 |
| 2.1.3 文化产业的分类 |
| 2.1.4 文化产业的融资约束 |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 2.2.1 金融发展理论 |
| 2.2.2 产业发展理论 |
| 2.2.3 产业安全理论 |
| 2.3 相关研究综述 |
| 2.3.1 文化产业的研究综述 |
| 2.3.2 文化产业安全的研究综述 |
| 2.3.3 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研究综述 |
| 3 我国文化产业及其金融支持的现状分析 |
| 3.1 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分析 |
| 3.1.1 我国文化产业现状分析 |
| 3.1.2 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比较 |
| 3.2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支持的现状分析 |
| 3.2.1 文化产业的政府财政支持现状分析 |
| 3.2.2 文化产业的社会资本支持现状分析 |
| 3.3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
| 3.3.1 财政税收投入的有限性与文化产业的资金需求量大的矛盾 |
| 3.3.2 政府制度的制约机制与文化产业的高风险性的矛盾 |
| 3.3.3 商业银行的风险规避性使得中小文化企业难以获得贷款支持 |
| 3.3.4 风险投资的发展缓慢不能满足文化产业的融资需求 |
| 3.3.5 资本市场对文化企业融资存在诸多限制 |
| 4 金融支持对我国文化产业的效应分析 |
| 4.1 金融支持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效应分析 |
| 4.1.1 我国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的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
| 4.1.2 基于区域差异性的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的经济效应分析 |
| 4.1.3 我国金融支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案例分析 |
| 4.2 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安全的效应分析 |
| 4.2.1 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安全效应的理论分析 |
| 4.2.2 文化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方法 |
| 4.2.3 综合评价方法选取与数据采集 |
| 4.2.4 文化产业安全的实证评价分析 |
| 4.2.5 金融支持对文化产业安全的影响分析 |
| 5 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撑:基于部分国家的经验与借鉴 |
| 5.1 美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
| 5.1.1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保证文化产业的融资需求 |
| 5.1.2 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 |
| 5.1.3 美国政府的政策支持 |
| 5.2 日本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
| 5.2.1 日本政府对文化产业的资本支持 |
| 5.2.2 社会多渠道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 |
| 5.2.3 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支持 |
| 5.2.4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文化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
| 5.3 韩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
| 5.3.1 政府通过制定政策促进金融业支持文化企业 |
| 5.3.2 金融业增加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扶持 |
| 5.3.3 社会资本通过多渠道支持韩国文化产业 |
| 5.4 启示与借鉴 |
| 5.4.1 政府在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
| 5.4.2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资渠道的多样化 |
| 5.4.3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
| 5.4.4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
| 6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的设计 |
| 6.1 我国金融支撑文化产业作用不足的原因分析 |
| 6.1.1 金融支持体系组成要素及其职能界定的模糊 |
| 6.1.2 金融支持体系运行架构的不完善 |
| 6.1.3 金融支持政策与监管架构的不完善 |
| 6.2 构建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中的构成要素 |
| 6.2.1 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中的交易主体 |
| 6.2.2 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中的组成要素 |
| 6.3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支持体系的设计 |
| 6.3.1 商业银行支持文化产业的运行架构设计 |
| 6.3.2 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的运行架构设计 |
| 6.3.3 资本市场支持文化产业的运行架构设计 |
| 6.3.4 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运行架构设计 |
| 6.4 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政策与监管架构设计 |
| 6.4.1 货币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架构设计 |
| 6.4.2 金融监管支持文化产业的架构设计 |
| 6.4.3 财政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架构设计 |
| 6.4.4 构建连接各项文化金融各项政策的协调和信息反馈机制 |
|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7.1 研究结论 |
| 7.2 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 (四)文献分析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 二、混合所有制 |
| 三、企业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 三、启示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 四、金股制度 |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 二、分类改革 |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 一、优化的原则 |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 四、优化方案 |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 参考文献 |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 选题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述评 |
| (一) 国外研究进展 |
| (二) 国内研究进展 |
| (三) 国内外研究进展评价 |
| 三、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 (一) 研究视角 |
| (二) 研究方法 |
| (三) 技术路线 |
| 四、田野调查选点说明 |
| (一) 羌区四县 |
| (二) 羌族村寨 |
| (三) 旅游景区 |
| 五、研究内容和重点难点 |
| (一) 研究内容 |
| (二) 研究重点 |
| (三) 研究难点 |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 (一) 创新点 |
| (二) 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内涵、机制及形态 |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 一、产业融合理论 |
| 二、产业链理论 |
| 三、系统动力学理论 |
| 四、全域旅游发展观 |
| 第二节 旅游产业融合的内涵 |
| 一、旅游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
| 二、旅游产业融合的内涵 |
| 第三节 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
| 一、机制及动力机制 |
| 二、旅游产业融合的系统结构 |
| 三、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
| 第四节 旅游产业融合的形态 |
| 一、旅游业与第一产业的融合 |
| 二、旅游业与第二产业的融合 |
| 三、旅游业与其他第三产业的融合 |
| 第五节 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形态 |
| 一、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基础 |
| 二、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主要形态 |
| 三、民族地区的旅游产业综合性融合 |
| 四、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典型案例 |
| 五、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普遍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形态及机制 |
| 第一节 羌族地区基本情况 |
| 一、羌族与羌族地区 |
| 二、自然地理状况 |
| 三、历史文化状况 |
| 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 第二节 羌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 |
| 一、旅游资源 |
| 二、旅游业发展现状 |
| 三、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 第三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基础 |
| 一、产业发展水平 |
| 二、市场发育程度 |
| 三、灾后重建 |
| 四、资源条件 |
| 第四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形态 |
| 一、羌族地区的农文旅融合 |
| 二、羌族地区的文商旅融合 |
| 三、羌族地区的文体旅融合 |
| 第五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内在机理 |
| 一、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主体 |
| 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客体 |
| 三、政府部门在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中的作用 |
| 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过程 |
| 第六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
| 一、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系统的结构分析 |
| 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系统的动力机制 |
| 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系统的制约因素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评价体系 |
| 第一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方法 |
| 一、产业融合评价方法 |
| 二、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方法 |
| 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方法的选择 |
| 第二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 一、评价指标选取依据 |
| 二、农文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 三、文商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 四、文体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 第三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 一、农文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 二、文商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 三、文体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羌族地区县域旅游产业融合评价与预测分析 |
| 第一节 汶川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 一、汶川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 二、汶川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 三、汶川县旅游产业融合评价 |
| 第二节 理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 一、理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 二、理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 三、理县旅游产业融合评价 |
| 第三节 茂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 一、茂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 二、茂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 第四节 北川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 一、北川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 二、北川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 三、北川县旅游产业融合评价 |
| 第五节 羌区四县旅游产业融合的预测分析 |
| 一、农文旅融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 二、文商旅融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 三、动态仿真模拟分析 |
| 第六节 羌区四县旅游产业融合的整体评价与对比分析 |
| 一、整体评价 |
| 二、对比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羌族地区村镇与景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与个案研究 |
| 第一节 茂县坪头羌寨农文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 一、坪头羌寨基本情况 |
| 二、农文旅融合现状 |
| 三、农文旅融合评价 |
| 四、坪头羌寨农文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 第二节 理县桃坪羌寨农文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 一、桃坪羌寨基本情况 |
| 二、农文旅融合现状 |
| 三、农文旅融合评价 |
| 四、桃坪羌寨农文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 第三节 北川县石椅羌寨农文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 一、石椅羌寨基本情况 |
| 二、农文旅融合现状 |
| 三、农文旅融合评价 |
| 四、石椅羌寨农文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 第四节 汶川县水磨古镇文商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 一、水磨古镇基本情况 |
| 二、文商旅融合现状 |
| 三、文商旅融合评价 |
| 四、水磨古镇文商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 第五节 茂县中国古羌城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 一、中国古羌城基本情况 |
| 二、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现状 |
| 三、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评价 |
| 四、中国古羌城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 第六节 五个田野调查点的对比分析 |
| 一、旅游产业融合基础的对比分析 |
| 二、旅游产业融合形态的对比分析 |
| 三、旅游产业融合路径的对比分析 |
| 四、旅游产业融合水平和效应的对比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问题探析、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问题探析 |
| 一、旅游产业融合形态单一 |
| 二、旅游产业融合深度不够 |
| 三、旅游产业融合水平不高 |
| 四、旅游产业融合效应不足 |
| 五、旅游产业融合的配套支撑和公共服务不成熟 |
| 六、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区域水平不协调 |
| 第二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制约因素 |
| 一、原生动力不足—产业基础较为薄弱 |
| 二、拉力不足—市场机制发育欠成熟 |
| 三、推力不足—区域经济发展整体滞后 |
| 四、阻力重重—融合主体、融合客体和政府部门的障碍因素 |
| 五、斥力较大—区位交通不便的先天劣势和自然灾害的突发障碍 |
| 第三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化思考 |
| 一、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化目标 |
| 二、羌族地区县域旅游产业融合的优化路径 |
| 三、羌族地区村镇和景区旅游产业融合的优化路径 |
| 第四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
| 一、政府方面 |
| 二、企业方面 |
| 三、村委会方面 |
| 四、居民方面 |
| 本章小结 |
| 结论及展望 |
| 主要结论 |
| 一、羌族地区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 |
| 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取得的成效 |
| 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特点 |
| 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
| 五、进一步优化和推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思考 |
|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附录三 |
| 附录四 |
| 附录五 |
| 附录六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及科研项目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 1.1.1 现实背景 |
| 1.1.2 理论背景 |
| 1.1.3 问题提出 |
| 1.1.4 概念界定 |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 1.2.1 研究目标 |
| 1.2.2 理论意义 |
| 1.2.3 现实意义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与不足 |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制度质量与创新 |
| 2.2 制度质量视角的全球价值链研究 |
| 2.3 创新与全球价值链 |
| 2.4 文献评述 |
| 第3章 制度质量、创新影响全球价值链提升的理论机制 |
| 3.1 制度质量的内涵阐释 |
| 3.1.1 制度质量的内涵 |
| 3.1.2 企业外部制度环境的刻画:公权力执行人 |
| 3.1.3 制度环境下的企业选择:企业的创新博弈 |
| 3.2 制度质量、创新与全球价值链的内在逻辑联系 |
| 3.2.1 全球价值链提升的途径与本质 |
| 3.2.2 制度质量推动全球价值链提升 |
| 3.2.3 制度质量、创新与全球价值链 |
| 3.3 基于内生增长模型的理论机制分析 |
| 3.3.1 基准模型 |
| 3.3.2 制度质量、创新对价值链地位的影响 |
| 3.3.3 制度性变革推动价值链提升机制 |
| 3.4 小结 |
| 第4章 制度质量、创新与全球价值链发展的事实描述 |
| 4.1 制度质量的发展 |
| 4.1.1 公权力治理视角的制度质量提升 |
| 4.1.2 市场化进程视角的制度质量提升 |
| 4.2 创新的发展 |
| 4.2.1 世界创新竞争格局 |
| 4.2.2 中国创新发展现状 |
| 4.3 全球价值链的发展 |
| 4.3.1 全球价值链分析框架 |
| 4.3.2 评价指标与数据选取 |
| 4.3.3 对中国先进制造业的测度与分析 |
| 4.3.4 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现状分析 |
| 4.4 小结 |
| 第5章 制度质量与全球价值链提升:制度红利的门槛检验 |
| 5.1 研究假说 |
| 5.2 实证方法 |
| 5.3 变量选取 |
| 5.3.1 被解释变量的设定及测度方法 |
| 5.3.2 解释变量及门槛变量选取 |
| 5.3.3 控制变量及样本数据来源 |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 5.4.1 制度质量与全球价值链提升 |
| 5.4.2 基于门槛模型的进一步估计 |
| 5.4.3 稳健性检验 |
| 5.5 小结 |
| 第6章 制度质量、创新与全球价值链提升:创新的中介效应检验 |
| 6.1 研究假说 |
| 6.2 实证方法 |
| 6.3 变量选取 |
| 6.3.1 被解释变量的设定及测度方法 |
| 6.3.2 解释变量及中介变量的选取 |
| 6.3.3 控制变量及样本数据来源 |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 6.4.1 制度质量、创新与全球价值链提升 |
| 6.4.2 创新的中介效应分析 |
| 6.4.3 稳健性检验 |
| 6.5 小结 |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1.1 存在着制度质量内生影响全球价值链提升的机制 |
| 7.1.2 制度质量通过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影响全球价值链发展 |
| 7.1.3 制度质量的进步对全球价值链的促进作用存在非线性特征 |
| 7.1.4 只有推动企业选择创新才能实现全球价值链的全面提升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从提升制度质量角度推进“放、管、服改革” |
| 7.2.2 制度质量的提升需要长期持续来巩固企业创新的稳定预期 |
| 7.2.3 通过企业视角的公共服务提升,促进企业主动选择创新发展 |
| 7.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3 研究述评 |
| 1.4 研究内容和思路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思路 |
| 1.5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的相关概念 |
| 2.1 价值管理理论及实践 |
| 2.1.1 价值管理的涵义 |
| 2.1.2 价值管理的性质特征 |
| 2.1.3 价值管理的内容和目标 |
| 2.1.4 价值管理的历史沿革 |
| 2.1.5 价值管理的应用 |
| 2.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 |
| 2.2.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概念范畴 |
| 2.2.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类别 |
| 2.2.3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特性 |
| 2.3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与价值分析 |
| 2.3.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内容 |
| 2.3.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构成 |
| 2.3.3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形态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的现实基础 |
| 3.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管理现状 |
| 3.1.1 管理模式 |
| 3.1.2 管理理念 |
| 3.1.3 管理方式 |
| 3.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2.1 管理主体方面 |
| 3.2.2 管理理念方面 |
| 3.2.3 管理手段方面 |
| 3.2.4 管理成效方面 |
| 3.3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施价值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3.3.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施价值管理的必要性 |
| 3.3.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实施价值管理的可行性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管理体系 |
| 4.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基础条件 |
| 4.1.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 4.1.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分析 |
| 4.1.3 基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目标分析 |
| 4.1.4 基于利益制衡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确立 |
| 4.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
| 4.2.1 价值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
| 4.2.2 价值管理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 4.2.3 价值管理体系构建的具体思路 |
| 4.3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管理体系框架 |
| 4.3.1 价值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 |
| 4.3.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创造 |
| 4.3.3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评估 |
| 4.3.4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增值 |
| 4.3.5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价值实现 |
| 4.4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的评价 |
| 5.1 评价要素 |
| 5.1.1 评价目标 |
| 5.1.2 评价主体 |
| 5.1.3 评价客体 |
| 5.1.4 评价指标 |
| 5.1.5 评价标准 |
| 5.1.6 评价方法 |
| 5.2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的评价指标 |
| 5.2.1 长远性评价指标 |
| 5.2.2 过程性评价指标 |
| 5.2.3 社会性评价指标 |
| 5.3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评价指标体系 |
| 5.3.1 BSC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 |
| 5.3.2 BSC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框架 |
| 5.3.3 BCS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 5.4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的实现 |
| 6.1 价值管理实现的机制 |
| 6.1.1 基于纳什均衡的非合作机制 |
| 6.1.2 基于纳什均衡的合作机制 |
| 6.1.3 价值管理实现的约束机制 |
| 6.2 价值管理实现的条件 |
| 6.2.1 现金流量最大化 |
| 6.2.2 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 |
| 6.2.3 资金成本最小化 |
| 6.3 价值管理实现的保障 |
| 6.3.1 价值管理实现的影响因素 |
| 6.3.2 价值管理实现的应对措施 |
| 6.3.3 价值管理实现的保障条件 |
| 6.4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7.1 主要结论 |
| 7.2 主要创新点 |
| 7.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件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价值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调查问卷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