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军[1](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朴雪[2](2020)在《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研究 ——以中韩两国比较为中心》文中指出随着工业化的持续深入,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世界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通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发展,深刻领悟到,一国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依靠本国自身,还需要通过国际化的合作,才能使经济发展更加快速、高效。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强我国对于外国资本的引入,也为了能够进一步规范外贸资本市场,2019年《外商投资法》代替传统的“外资三法”应运而生,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框架建成,中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进入全新的阶段。虽然通过实施条例、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外商投资法》进行了具体诠释,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依然在外资准入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经济区域、服务体系方面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韩国作为我们的邻国,在东北亚地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观其发展历程,从起初的外债为主的战略,变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使得经济发展迅猛,外商投资的作用不容小觑,大大缩短了韩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仅仅花了 20多年就跻身于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行列。韩国政府从20世纪60年代实行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来,一直在着力促进外商投资,积极引进外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基于此,本文以2019年颁布的我国《外商投资法》为研究中心,并以其中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为核心研究对象,以韩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为进行比较,能够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有益的借鉴,并能够找出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合理性的完善对策。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概述,对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促进的含义进行阐述,并概括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框架,分为国内法形式与双边投资条约形式,简要列举国外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规定,探讨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为下文的展开内容进行铺垫。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中国和韩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概况,从立法变迁和立法内容两个切入点,分别对中韩两国的立法沿革和现状进行细致的说明,使得两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一目了然。第三章通过对中韩两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中的外资准入制度、税收优惠、经济区域方面的比较分析,总结出我国亟需有待完善的内容,及韩国的经验可以给我国带来的借鉴之处。第四章通过对准入制度、税收优惠、经济区域方面的比较分析研究,并借鉴韩国立法中的经验,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使我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具有持久的竞争力。
刘天琪[3](2020)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防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制度。现阶段,此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第一,对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规定需由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为制定机关同时是审查的责任主体,故审查责任主体过于狭隘化。第二,现有立法仅规定了自我审查一种审查方式,难以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故审查方式过于保守化。第三,现有立法仅笼统规定了四大审查标准和一项适用例外,当某项政策措施含有限制或排除市场自由竞争的因素,却不属于既有的审查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时,此时审查主体会因无法找到能够予以适用的审查标准而允许其出台,故现行审查标准不全面。第四,实践中审查主体往往怠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故此制度缺乏审查激励机制。第五,目前我国的此制度尚未实现法律化,说明此制度的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针对前述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在审查主体上,建议将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作为审查的内部责任主体,以扩大审查责任主体范围。在审查方式上,建议借鉴韩国的竞争影响评估制度,引入外部审查机制作为补充,适度推进第三方评估。在审查标准上,建议分别进行必要性判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分析,以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在借鉴澳大利亚的国家竞争政策的基础上,建议通过设置奖励资金和精神激励等方式来建立此制度的审查激励机制。为解决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的问题,建议将此制度纳入拟修订的《反垄断法》,使得该制度实现法律化,以更好的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长期有效实施。
宋东明[4](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张帆[5](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苏冬冬[6](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孙凤洋[7](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认为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刘克江[8](2020)在《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宽大制度是利用案件参与人的“囚徒”心理,鼓励其成为“告密者”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情况,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免除对其的刑事惩罚或者减免经济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由颇具实用精神的美国人所创设,在欧盟得以发展与创新,到2017年为止,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有成员国在内,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与宽大相关的法律及政策。我国2008年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也设立了宽大制度。近几年,宽大制度成为各国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的主要工具,在查办、瓦解与抑制垄断组织形成方面起到了非凡的作用。2017年经合组织秘书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加拿大、智利、德国、韩国和新西兰,大约45-55%的卡特尔案件是在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帮助下被调查的,在欧盟,这个比例达到80%,而美国司法部处罚的90%的卡特尔案件与宽大待遇申请人的协助调查有关。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已经十多年,但是宽大制度尚处于雏形阶段,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需要从制度整体到细节进行研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和评析,利用实用的研究方法,创新性的研究宽大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实施。从理性的角度看,宽大制度之设计灵感源于理论更甚于源于实践。因为有博弈理论与囚徒困境理论为其提供稳固的支撑,可以说,两大理论足以引发任何情境的共鸣,无论是制度、社会情形还是日常生活,更兼有经济学与法理学两大基础佐证其正当性。理论和实践促成了各国执法机构纷纷采用宽大制度,但是宽大制度通过诱导和逼迫,激发宽大申请者对同行进行举报,道德和正义的争论也一直存在。就反垄断来说,如果没有严格的量化解析或数字说明,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往往被无由的放大,执法机构所倚重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形成的机制实现对卡特尔等反垄断行为的打击,此举,总是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被“错杀”或“漏杀”,这不仅会造成实体法上的效果不彰显,还会弱化和缩小对反垄断法的价值评价。宽大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反垄断法制度的缺陷。在进行理论证成的同时,必然涉及到制度的发端。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方面,对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架构的应然方面给予了详细描述及较全面的探讨。探讨了宽大制度构成的实体问题,如适用主体、适用标准、处罚幅度、处罚数额,还考查了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制度;同时,对宽大制度的程序构成进行了深度设计,从申请、受理、审查到和解制度,进行了应然性探讨。除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构成,进一步对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对宽大制度构成的应然性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配套立法的修订有所帮助,但各项论证尚需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传统工作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国情,如文中提到的宽大升级及惩罚升级制度。反垄断领域一直的由某个国家的执法机构进行独立的实施,维护本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宽大制度执行中的国际合作存在诸多的挑战。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一直是反垄断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涉及反垄断违法行为横跨各个法域,同时对于反垄断领域的理论研究,也需要各个法域的执法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本章开始就国际合作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行阐述,主张与我国经济往来密切的国家之间应当建立双边合作机制,重点加强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尤其是涉及到核心卡特尔、合并审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提出各国在通报机制、信息交流和礼让原则上建立国际合作。同时,对宽大制度的合作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中多边竞争规则的谈判,努力推动国际竞争规则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同时,必须以缩小因为理论、理念、法律、政策等原因带来的差异作为前提,而后才可能建立国内、国际双轨制。我国宽大制度实施期限短,执法机构经验不足,梳理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宽大制度奠定基础。通过具体案件来发掘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例如通过透视奶粉案的处理结果,找出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制度的司法态度。对于传统上的诸多观点,也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如批评了国外额外处罚制度的“禁止申请宽大”及“加倍处罚再一次涉案数额”,代之以允许申请及补齐上次减免数额的建议。再如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虽然在研究中提出适用何种主体是一个问题,借鉴和参考德国与欧盟立法上的细节,并非将组织者、强迫者绝对的排除在宽大待遇之外。可以将其排除在免除处罚之外,而考虑给予减轻处罚。除了实体问题,也对程序问题和责任体系进行了梳理。在研究欧美和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宽大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目的是为了对我国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的建议。无论是宽大制度的责任范围、适用主体、适用标准,还是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适用,都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和解机制以及具体实施程序提供了完善的建议。对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也提供了创新的观点。减免的人数和幅度方面,提出只有明确的数值,才算是达到宽大制度的确定性与透明性,而对此最低要求、待遇之大小是该制度的最具“魅力”之处。就幅度而言,设计有两套参考方案,分别是参照韩国,区别于启动调查前与后;参照美国,要求不同阶段的证据标准差异性;参照欧盟及受到我国最近出台的《关于征求〈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初稿)〉意见的函》中的处罚空间的启发,不是绝对化的一个数值,而是设定有减轻处罚的空间或幅度。第二套方案的设计是:顺位+证据标准+配合及协助。在此结构中,前者体现为客观性,后者既对申请宽大者的主观态度提出要求,又要求其客观表现,既要考察其悔过态度及配合的积极性,又要在过程中考察其参与调查的工作量及贡献。所以,集中表现为主观态度及客观行为。宽大制度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赦免企业,而在于威慑和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福利,并对民事索赔诉讼提供支撑。因此,当已有足够证据对卡特尔行为进行确认时,便没有必要再给与宽大待遇。为了更有效地查处垄断协议等合谋行为,明确建议我国建立系统完善的宽大制度,详细规定宽大制度的申请条件、处罚设置、宽大幅度、宽大标准和申请程序等。借鉴欧美等国家实施宽大制度的经验,提高宽大制度实施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效率,最终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钱馨蕾[9](2020)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效应研究 ——以专利权为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和影响力日益明显。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愈加密切。无论是包含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贸易,还是知识产权做为标的的无形贸易,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在保护人类智力成果、调动人类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艺术创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意义重大,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产权所属国别决定着国际利益的分配关系。在国际知识产权受到明确保护前提下,国际市场自由贸易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国际知识产权所有权决定了国际贸易流向和格局。现有文献大多是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关系,少有文献从产权角度探究。论文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总体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方式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产品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边际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壁垒效应、利权的贸易效应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与贸易关系的七个方面梳理和评述相关研究文献,阐明现有文献的研究特点以及本文的核心思想。中国已经是国际专利申请大国,但是距离成为创新强国仍有较大差距。1995-2019年我国国际专利申请年增长率位于世界前列,2019年国际专利申请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专利处于领先地位也对中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增长及结构变化产生了一定贡献。但是中国国际专利存在技术分布不均衡、过于集中在领先技术中的数字通信和计算机领域、忽略其他技术领域的发展、技术结构与创新大国差距较大、中国国际专利的技术垄断贸易效应较弱,引进外国专利权费用成为出口的成本负担等问题,这些不足致使我国国际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还不明显。知识产权权力大小和权力覆盖范围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流动的重要因素,它构成了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因素和新解释,这表明基于知识产权的新国际贸易理论颠覆了基于要素禀赋多寡及成本所产生效率和优势的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论文从知识产权的法权角度研究对贸易的影响,依次用数理模型和实证检验验证五种贸易效应,以期丰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证研究。第一,是知识产权的技术垄断贸易效应。论文从微观角度出发,用博弈论方法分别分析进口国企业和进口国政府、进口国企业和出口国企业的博弈结果,发现在进口国中,企业在利益诱惑下侵权,政府查处侵权;在出口国得知进口企业一定会侵权的前提下,出口量先增加后减少。论文用实证方法检验知识产权的技术垄断效应。首先验证中国知识产权的技术垄断效应。论文用进口国的专利相对数量作为衡量技术垄断程度的代理变量,通过中介效用模型发现,中国在进口国申请的专利数量越多,在该国的技术垄断优势越大,但专利权对技术垄断提高的作用非常小。其次验证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技术垄断效应。由于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大多数都是创新能力强大的发达国家,结果显示他国的专利权会明显提高这些国家对中国贸易的技术垄断优势,而且对技术垄断的提高作用很大。第二,是知识产权的贸易排他效应。本文参考乘数效应模型,构造知识产权乘数模型。若存在两家除了知识产权其他完全相同的企业,假设拥有知识产权多的企业技术水平高,进而出口总额也多。每家企业抽取固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下一期研发投入,这样经过多期迭代后,起初知识产权多的企业出口总额越来越多,市场占有量越来越大。最终竞争对手被挤出市场,潜在竞争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下无法进入市场。知识产权数量最多的企业占领了市场。由于难以找到除知识产权数量外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两家或多家企业,因此贸易排他效应仅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第三,是知识产权的市场控制效应。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载体的多样性会让知识产权所有人迅速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若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他国获得产权,出口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的支配权迅速控制进口国市场。无论产权所有人利用何种手段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其对进口国都构成控制效应。另外,市场规模不是评判市场控制力的优良指标。若市场规模最大的经营者没有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市场规模再大也是不合法的。现有的市场控制力随时会因被侵权起诉而丧失。即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市场份额较小,但强大的支配力随时可以让知识产权所有人控制市场上流通产品的价格、数量和交易行为。由于没有很好的测算产权人控制力的指标,这个控制效应理论也仅停留在理论分析上。第四,是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效应。论文用几何分析法,直观展现技术标准如何减少出口种类、抑制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在实证分析部分,考察不同生产阶段引入技术标准对出口的影响。结果发现,出口国在研发阶段、生产制造阶段、销售阶段采用或获得技术标准,会显着促进出口,而进口国采用技术标准对出口国出口行为的影响受进口国创新能力影响。中国采用技术标准的本土企业少、技术标准低,使得中国进口采用技术标准后对出口国的出口行为没有影响。若进口国是发达国家,采用技术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国出口。第五,是知识产权的出口替代效应。论文假设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需要购买方支付一定费用,利用数理推导得到知识产权费用会导致购买方的出口价格提高,出口数量减少。在实证分析部分,把出口数量用三元分解模型分解成扩展边际、数量边际和集约边际,研究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如何影响中美间贸易。研究结果发现,美国向中国转让知识产权,会提高中国出口价格,减少从中国的进口数量,而中国向美国转让知识产权,对美国向中国出口的价格、数量没有任何影响。这说明知识产权的出口替代效应受到知识产权费用比值大小的影响。根据知识产权贸易效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我国标准化发展,本文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优化知识产权结构,提高贸易优势:第一,优化专利技术结构,提高国际专利质量;第二,推进发展中国家专利布局,差异化海外专利策略;第三,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并购能力;第四,储备专业人才,建设“技术、市场、法律、管理“四方联动的人才培养机制。
金昭延[10](2020)在《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给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危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造成恶性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行的是多种法律的综合法律保护制度,即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仅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体现于《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其他不同法规中,并没有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全部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以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而构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而在2019年所进行的最新一次修改,虽然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同属大陆法系,又同处亚太地区的临近国家——韩国,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法律规制模式,即采用了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法>)为主来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韩国在1961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里并没有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直到1991年才新设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其国际地位的上升,该法律更名为《商业秘密法》并沿用至今。截止目前,该法共经历了 21次修改。2019年,我国也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修改,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已十分接近于韩国<商业秘密法>。本文主要阐述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制理论,回顾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并且在归纳整理两国规定的内容基础上,通过对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所进行的系统比较,既指出了中韩两国相关法律的一些共性特征,也了解到在它们之间所存在的重要差异,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找到一些启示,能够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中若干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大章节,每章讨论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选题的研究,包括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第二章: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对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制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阐述中韩两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涉及到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内容、竞业限制及发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且分别对中国和韩国的立法现状做出总结。第四章:主要分析从上一章节中总结的立法现状,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涉及到两国侵犯商业秘密内容、竞业限制及救济制度的比较,最后分析总结出所得到的启示。第五章:主要提出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中的具体构想。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 1.2.2 韩国的研究现状 |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范围与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述 |
| 2.1 外商投资促进的含义 |
| 2.1.1 外商投资的含义 |
| 2.1.2 外商投资促进的含义 |
| 2.2 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框架 |
| 2.3 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积极意义 |
| 第三章 中韩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况 |
| 3.1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况 |
| 3.1.1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变迁 |
| 3.1.2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内容 |
| 3.2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概况 |
| 3.2.1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变迁 |
| 3.2.2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内容 |
| 第四章 中韩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 4.1 准入制度方面的比较 |
| 4.2 税收优惠方面的比较 |
| 4.3 经济区域方面的比较 |
| 4.4 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 5.1 准入制度方面的建议 |
| 5.1.1 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 |
| 5.1.2 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 |
| 5.2 税收优惠方面的建议 |
| 5.2.1 创新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法制 |
| 5.2.2 持续优化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
| 5.3 经济区域方面的建议 |
| 5.3.1 落实好相关配套法律政策 |
| 5.3.2 通过集群的发展激活区域经济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谢辞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引言 |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0.3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
| 0.4 创新与不足 |
| 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 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功能 |
| 1.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 1.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 |
| 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素 |
| 1.2.1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 |
| 1.2.2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
| 1.2.3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 |
| 1.2.4 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
| 1.2.5 公平竞争审查的结果 |
| 1.2.6 公平竞争审查的奖惩办法 |
| 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 2.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 |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2.1.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
| 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 2.2.1 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狭隘化 |
| 2.2.2 公平竞争审查方式保守化 |
| 2.2.3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全面 |
| 2.2.4 缺乏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
| 2.2.5 现有立法效力位阶过低 |
| 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 3.1 韩国竞争影响评估制度 |
| 3.1.1 建立过程及目的 |
| 3.1.2 竞争影响评估的方式和基本标准 |
| 3.2 日本竞争评估制度 |
| 3.2.1 对行政指导诱发垄断行为的规制 |
| 3.2.2 竞争评估制度的建立及内容 |
| 3.3 澳大利亚国家竞争政策 |
| 3.3.1 出台的背景 |
| 3.3.2 国家竞争政策的组成以及实施效果 |
| 3.4 对我国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启示 |
| 4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 4.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主体 |
| 4.1.1 扩大审查责任主体范围 |
| 4.1.2 法制机构作为“审查筛选”主体 |
| 4.1.3 将审查主体进行层级化划分 |
| 4.2 创新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
| 4.2.1 引入外部审查机制 |
| 4.2.2 推进第三方评估机制 |
| 4.3 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 4.3.1 必要性判断 |
| 4.3.2 合法性审查 |
| 4.3.3 合理性分析 |
| 4.4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激励机制 |
| 4.4.1 设置奖励资金 |
| 4.4.2 设置精神激励 |
| 4.4.3 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 |
| 4.5 提高现有立法效力位阶 |
| 4.5.1 应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归入《反垄断法》的范畴 |
| 4.5.2 应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2.3 总体评价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 1.4 创新之处 |
| 1.4.1 选题创新 |
| 1.4.2 方法创新 |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 2.2.1 经济学理论 |
| 2.2.2 社会学理论 |
| 2.2.3 经济法理论 |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 6.3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国际背景 |
| 1.1.2 国内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 1.3.4 评述 |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写作思路 |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 1.5.1 创新点 |
| 1.5.2 不足之处 |
| 1.6 本章小结 |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 2.1.1 政策性 |
| 2.1.2 公益性 |
| 2.1.3 可退出性 |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 3.1 外部性理论 |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 5.4.1 破产处置 |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 5.6 本章小结 |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 7.4 本章小结 |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 8.4 本章小结 |
| 第9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 2.1 文献综述 |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 2.1.5 文献简评 |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 4.1.2 数据说明 |
| 4.1.3 描述性分析 |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 4.3 稳健性检验 |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 4.5 结论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 5.3 稳健性检验 |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 5.5 结论 |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 5.7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 6.7 借鉴与启示 |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 7.1 结论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3 研究展望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制度缘由 |
| 1.1.2 理论困境 |
| 1.2 选题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国内相关文献 |
| 1.3.2 国外相关文献 |
| 1.3.3 对国内外文献的评析 |
| 1.4 研究结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1.4.1 研究结构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创新之处 |
| 第2章 宽大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实践 |
| 2.1 宽大制度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
| 2.1.1 宽大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 2.1.2 宽大制度在反垄断法中的意义 |
| 2.2 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2.1 法理基础 |
| 2.2.2 道德基础 |
| 2.2.3 经济学基础 |
| 2.3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 2.3.1 主要国家和地区宽大制度的实践 |
| 2.3.2 宽大制度的实践效果 |
| 小结 |
| 第3章 宽大制度的具体构成及其与民事诉讼和刑事处罚的关系 |
| 3.1 宽大制度实施的实体规则构成 |
| 3.1.1 宽大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 |
| 3.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标准和条件 |
| 3.1.3 宽大制度的处罚幅度设置 |
| 3.1.4 宽大升级和惩罚升级 |
| 3.2 宽大制度实施的程序规则构成 |
| 3.2.1 宽大制度的申请 |
| 3.2.2 宽大制度的受理 |
| 3.2.3 宽大制度的审查 |
| 3.2.4 和解制度 |
| 3.3 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
| 3.3.1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与宽大制度的价值冲突 |
| 3.3.2 平衡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
| 3.4 宽大制度与刑事处罚 |
| 3.4.1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责任 |
| 3.4.2 宽大制度中的刑事处罚标准 |
| 小结 |
| 第4章 宽大制度实施中的国际合作 |
| 4.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 |
| 4.1.1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 |
| 4.1.2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政策调整 |
| 4.1.3 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实践 |
| 4.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 4.2.1 通报机制 |
| 4.2.2 信息交流 |
| 4.2.3 礼让原则 |
| 4.3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 |
| 4.3.1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 4.3.2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 4.4 宽大制度国际合作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 |
| 小结 |
| 第5章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的现状与问题 |
| 5.1 我国宽大制度的现状 |
| 5.1.1 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 5.1.2 我国宽大制度的实施环境 |
| 5.1.3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 5.2 我国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 5.2.1 实体法问题 |
| 5.2.2 程序法问题 |
| 5.2.3 责任体系问题 |
| 小结 |
| 第6章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建议 |
| 6.1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
| 6.1.1 宽大制度适用的责任范围 |
| 6.1.2 宽大制度适用的条件 |
| 6.2 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与适用标准 |
| 6.2.1 宽大制度的适用主体 |
| 6.2.2 宽大制度的适用标准 |
| 6.3 明确不同法律责任中宽大制度的具体适用 |
| 6.3.1 行政责任 |
| 6.3.2 民事责任 |
| 6.3.3 刑事责任 |
| 6.4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处罚机制 |
| 6.4.1 确定罚款的数量 |
| 6.4.2 免除与减轻处罚 |
| 6.4.3 额外宽大与额外处罚 |
| 6.5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和解机制 |
| 6.5.1 域外和解制度 |
| 6.5.2 我国和解制度及其完善 |
| 6.6 完善我国宽大制度的具体实施程序 |
| 6.6.1 申请程序 |
| 6.6.2 决定公告与救济 |
| 6.6.3 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 6.6.4 保密及保护 |
| 小结 |
| 第7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期刊论文 |
| 三、学位论文 |
| 四、外文译着及原着 |
| 五、外文期刊论文 |
| 附录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和不足 |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概念界定及其对贸易影响研究文献综述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权力特征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本文核心观点 |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理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
| 一、制度理论 |
| 二、法律理论 |
| 三、经济学理论 |
| 四、国际贸易理论 |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影响贸易流动的机理 |
| 一、出口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的市场效应分析 |
| 二、出口包含知识产权商品拥有市场排他效应 |
| 三、进口包含知识产权商品受权利人控制市场效应 |
| 四、知识产权控制技术标准的贸易效应 |
| 五、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替代贸易效应 |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现状阐述 |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和技术分组 |
| 第二节 分析方法 |
| 第三节 中国PCT申请的技术分布情况 |
| 第四节 中国获国际专利授权的国别分布情况 |
| 第五节 外国国民在华知识产权现状 |
| 第六节 中国高技术产品贸易现状 |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国际知识产权对货物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检验 |
| 第一节 中国国际专利权促进货物出口的技术垄断优势效应 |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 二、模型的构建 |
| 三、实证检验 |
| 第二节 中国国际专利权促进货物出口的技术标准效应 |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 二、模型构建 |
| 三、实证检验 |
| 第三节 外国专利权许可或转让的货物出口替代效应 |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 二、模型构建 |
| 三、实证检验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外国知识产权对货物进口贸易影响的实证检验 |
| 第一节 外国专利权的技术垄断优势效应 |
| 一、变量的选取及来源 |
| 二、模型构建 |
| 三、实证检验 |
| 第二节 外国专利权的技术标准效应 |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 二、模型构建 |
| 三、实证结果 |
| 第三节 中国专利权许可或转让的出口替代效应 |
| 一、变量选取及来源 |
| 二、模型构建 |
| 三、实证检验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 第三节 进一步研究计划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1.1 研究目的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 1.2.1 中国的研究现状 |
| 1.2.2 韩国的研究现状 |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范围 |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 2.1 商业秘密的概述 |
| 2.1.1 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 |
| 2.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 2.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理论 |
| 2.2.1. 保密合同理论 |
| 2.2.2. 产权理论 |
| 2.2.3. 侵权行为理论 |
| 2.3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 第三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及其立法现状 |
| 3.1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 3.1.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 3.1.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 3.1.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 3.1.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 3.1.5 小结 |
| 3.2 韩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 3.2.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 3.2.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 3.2.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 3.2.5 小结 |
| 第四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 4.1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比较 |
| 4.2 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比较 |
| 4.3 有关救济规定的比较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
| 5.1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 5.2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 5.3 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