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迪[1](2021)在《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模式重构》文中提出
韩锦霞[2](2020)在《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检警关系之重构》文中研究表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势必对证据制度、检警关系和犯罪指控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合理配置检警关系,其实质是对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之间的关系进行反思与重构。一、以审判为中心与检警关系概述(一)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早些年,有学者对"检警关系"的内涵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述。(1)通常认为,我国检警关系的主要内容包含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基于刑事立案监督、审查逮捕、羁押活动的监督、侦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等职能运行所产生的相互关系。(2)
马可[3](2018)在《检察引导侦查模式探析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为背景》文中指出本文除引言、结语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概念。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是产生于实践工作中,符合“审判为中心”改革要求的一种检警关系创新模式,本文介绍了该项制度的缘起及发展历程,从1983年“严打”时期到河南周口市检察院率先发现检察引导侦查模式探索,再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引导侦查模式,并就“周口模式”与当前引导侦查模式作以对比。第二部分探讨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权力来源于其法律监督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一种合理延伸,对于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如果能够同时满足强化监督与服务公诉的双重目的无疑是完美的,但由于这两种价值本身并不相容,故并不能同时满足这样的双重目的。而服务公诉并不等同于重走1983年“严打”的老路,其是为了适应“审判为中心”新形势下审前程序证据质量亟待提高的要求。第三部分列举了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在我国运行的现状及推进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从列出的数据来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对于提高案件批捕率、判决率,预防侦查违法活动产生都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层面都遇到了一些实践难题,该制度能否顺利推行最终还要取决于地方检警关系的好坏。第四部分部分首先列出了当前学术界对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所持有两种不同观点,笔者仍然赞同坚持并完善该项制度,因为该项制度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从实践工作孕育出,适合我国检警关系的制度。对于该制度的完善,不仅要转变理念,还应当从加强立法工作、明确权力边界、完善细化运行机制予以着手,保障该项制度得以顺利推行。
秦前红[4](2018)在《两种“法律监督”的概念分野与行政检察监督之归位》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完整统一正确实施的国家宪制职能,监督对象应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而不限于诉讼监督。核心价值不明、规范内涵有误、范畴存在偏差,是阻碍行政检察权能回归的理论困境。以活动"属性"为一级分类标准,围绕"公共行政"展开的行政检察监督和围绕"司法裁判"展开的诉讼监督是构成狭义上法律监督的两个"周延且互斥"的一级下位概念。公权性、外部性、受控性和执行性是"公共行政"的四个关键要素。行政检察监督仍需基于一定限度,即遵循人大制度、程序性控制为主、限于公权领域外部行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和公共法益减损。以"主体"为二级分类标准,行政检察监督是对"多方主体"实施公共行政的控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反腐败执法应接受行政检察监督,监察委调查活动虽有属性之争,但难逃法律监督序列,并涤除行政机关刑侦活动、监所活动和行政诉讼,最终在规制国家公权、构建检察权威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价值平衡。行政检察监督的可能走向是发挥审查要求提请权协助合宪性审查。
胡云龙[5](2015)在《检察院提前介入问题思考 ——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公安机关享有对侦查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的任务是审查起诉,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并不享有侦查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就派人介入案件的情况,对侦查工作提出意见,甚至是直接指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明确赋予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权利。所以,关于检察院能否在侦查阶段介入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如何介入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值得我们探讨。本文分为三章,分别是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具体分析、检察院提前介入存在的问题和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制度完善。通过分析我国警检关系特点和对比国外警检关系来分析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可行性和存在的问题,借鉴警检一体模式和警检分离模式的优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期完善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制度。
李雪蕾[6](2013)在《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侦查机关设立"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是检察权进入侦查程序的创新实践,其权能基点是超越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范畴的独立权能,即侦查引导权。侦查引导权是检察机关被动性的间接侦查权和自主侦查权之间的机动空间,能有效实现侦查控制和侦查独立动态平衡。侦查引导权不同于侦查指挥权,是对被动性间接侦查权缺陷的弥补,侦查引导权中应处理好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关系。对于侦查引导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在确定"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的权力边界时,可以从实体边界和程序边界对其进行划分。
李雪蕾[7](2013)在《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试点工作”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在侦查机关设立"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是检察权进入侦查程序的创新实践,是侦查引导权的具体行使。检察官作为中立的"法律守护者",在派驻检察室中应准确把握侦查引导权的权力范围和具体职能。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和公诉准备观是侦查引导权的理论基础。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的确立是对中国二元侦查体制下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事后监督的必要补充,是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的有效保障。
李雪蕾[8](2013)在《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为视角》文中提出侦查引导权是检察机关被动性的间接侦查权和自主侦查权之间的机动空间,能有效实现侦查控制和侦查独立动态平衡。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的确立是中国二元侦查体制下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事后监督的必要补充,是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的有效保障。
王建华[9](2011)在《刑事侦查程序的检察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及在该活动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的整个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本文立足刑事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将其界定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三个阶段。由于侦查程序中立案和侦查行为与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益密切联系,同时,在刑事侦查程序中侦查的主体主要以公安机关为主,所以本文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行为为研究对象,重点阐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对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所面临的困难,并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构建检察监督机制制提出了粗浅的改革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本文对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概念、监督内容、价值及构建合理的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机制等方面分层次地进行了论述。全文由引言和五章构成,正文三万余字。第一章是对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概述。文章对与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相关的的概念,如监督、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等分别进行了界定,指出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的立案、侦查活动及在侦查活动中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所实施的监督,是检察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力,具有权威性。第二章对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文章首先指明了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与侦查活动行为,接着对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论述,分析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特征及内容。其次论证了检察机关通过受理控告、发出书面通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参与侦查活动等途径、方式对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活动。同时在论述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程序地指出了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现状,为后文全面论述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一定地铺垫。第三章是对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价值的论述。该部分从保障人权、促进程序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四方面阐述了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工具性价值与保障性价值。该部分正确定位了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在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价值,这对于引导检察机关有效实施法律监督权有着重要地意义。第四章详细论述了对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存在的困难。文章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详细分析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共分二个层次。是立足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探讨我国目前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现状,二是在第一层次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我国目前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制度存的问题。由于立法不完善、中国特色的检警关系、强制性保障条款的缺乏以及司法理念、监督方式、监督机制运行环境等方面存在的欠缺,致使我国的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职能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该部分为后文提出建议进一步指明原因与现状。第五章对合理构建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提出建议。主要是从立法和机制上进行完善,内容包括:加强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知情权、引导权等权力,明确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以完善立法体系;改革现存的检警关系,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进行检察引导侦查的机制,以构建检察引导侦查的制度化;通过确立检察官评价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撤销权以完善检察监督保障措施。
冯仁强,张海峰[10](2011)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侦查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非常频繁,但是对于提前介入的概念、范围、目的等一直比较模糊。本文从提前介入的概念、范围、目的等出发,探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也应当明确提前介入的主体,规范提前介入的程序,正确处理提前介入中检察和公安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作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检警关系概述 |
| (一)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分析 |
|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检警关系的应然要求 |
| 二、以审判为中心视域下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 |
| (一)侦查引导权未能有效确立 |
| (二)侦查效率低 |
| (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途径不足 |
| (四)检察监督缺乏强制力,多为事后监督 |
| 三、我国检警关系之重构 |
| (一)以检察引导侦查,建立检警业务指导工作制度 |
| 1. 优化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 |
| 2. 探索完善检察官咨询制度。 |
| (二)优化检警工作机制,健全案件指导信息系统 |
| (三)拓宽介入途径,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制约 |
| 1. 建立审前信息联动机制。 |
| 2. 强化对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的监督。 |
| 3. 加大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 |
| (四)适用调查核实权,加强侦查监督 |
| 1. 检察机关用好调查核实权。 |
| 2. 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的建议惩戒权。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的缘起及发展 |
| 第一节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概念 |
| 一、检警关系 |
| 二、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
| 第二节 检察引导侦查问题的缘起 |
| 一、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提出及实践 |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
| 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对侦诉关系的影响 |
| 二、检察引导侦查是适应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工作模式 |
| 三、审判中心下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与“周口模式”的区别 |
| 第二章 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及其延伸 |
| 第一节 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 |
| 第二节 检察引导侦查的价值取向 |
| 一、强化监督与服务公诉的双重目的注定难以实现 |
| 二、引导模式难以成为强化侦查监督的手段 |
| 三、检察引导侦查服务于公诉的合理性 |
| 第三章 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运行现状及问题 |
| 第一节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运行现状 |
| 一、检察引导侦查对诉讼效率的影响 |
| 二、在基层公安机关派设专门机构 |
| 三、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类案”进行引导 |
| 第二节 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 一、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
| 二、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缺乏法律依据 |
| 二、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内部衔接不畅,引导标准不一 |
| 三、检警关系好坏直接影响制度推行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建议 |
| 第一节 重构我国检警关系观点之争 |
| 一、坚持完善检察引导侦查论 |
| 二、改革意见论 |
| 三、关于两种观点对比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方案 |
| 一、加强检察引导侦查立法工作,给予法律保障 |
| 二、明确检察引导侦查的权力边界 |
| 三、完善检察引导侦查的细化运行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导论 |
| 二、“法律监督”的逻辑和实践 |
| (一) 从“一般监督”到“法律监督” |
| (二) “法律监督”的可能性 |
| (三) 我国“法律监督”的三个层次 |
| 三、两种“法律监督”的分野 |
| (一) 我国“法律监督”的逻辑困境 |
| (二) 我国“法律监督”的价值困境 |
| 1. 混淆了“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 |
| 2. 难以肩负保障公民权利之使命 |
| 3. 难以实现规制国家公权之目的 |
| (三) 两种“法律监督”分野的实践意义 |
| 1. 根本解决行政检察监督之乱像 |
| 2. 周延概括狭义法律监督之外延 |
| (四) 两种“法律监督”分野的可能性 |
| 1. 独立的宪制地位 |
| 2. 充分的法律依据 |
| 3. 完善的理论逻辑 |
| 四、行政检察监督的规范内涵 |
| (一) 行政检察监督的根本面向 |
| 第一, “公共行政”涵盖“公共属性”和“行政属性”两重意蕴。 |
| 第二, “公共行政”不等于一般意义的“行政行为”, 更不等于“行政权”。 |
| (二) 行政检察监督的体系逻辑 |
| 1. 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义 |
| 2. 行政检察监督的两重逻辑 |
| 3.“公共行政”的关键要素 |
| 五、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边界 |
| (一) 行政检察监督不得违背人大制度根本遵循 |
| (二) 行政检察监督以程序性控制为主 |
| (三) 对象限于国家公权领域内所实施的外部活动 |
| (四) 一般不直接涉及对个人是否遵守法律之监督 |
| (五) 以公共法益之一定损害为前提 |
| 六、行政检察监督体系之“拨乱” |
| (一) 行政检察监督不等于监督“行政主体实施的活动” |
| (二) 行政检察监督不包括侦查职务犯罪 |
| (三) 行政检察监督不包括行政公益诉讼 |
| 七、行政检察监督体系之“反正” |
| (一) 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
| 1. 监督行政强制措施 |
| 2. 监督行政违法或不作为行为 |
| (二) 监督反腐败执法活动 |
| (三) 行政司法活动本质是行政执法 |
| (四)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具体分析 |
| 一、“提前介入”的含义 |
| 二、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实质 |
| (一)警检关系的含义 |
| (二)警检关系的构成要素 |
| (三)不同警检关系模式下的检察院提前介入问题探讨 |
| (四)我国警检关系模式特点 |
| (五)国外警检关系的弊端和启示 |
| 三、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目的 |
| (一)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 (二)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 |
| (三)提高诉讼效率 |
| 四、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方式 |
| 五、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依据 |
| 六、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时同侦查机关的关系 |
| (一)提前介入时检察院与侦查机关是一种单向监督关系 |
| (二)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是相互独立的 |
| 第二章 检察院“提前介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缺乏法律授权 |
| 二、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标准不确定 |
| 三、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程序不完善 |
| (一)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的时间不确定 |
| (二)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职责部门不确定 |
| (三)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程度不够确定 |
| 四、对证据的收集的全面性造成了冲击 |
| 五、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 六、对检察官的专业水平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 七、检察院的行为由谁来监督 |
| 第三章 检察院提前介入的制度完善 |
| 一、明确赋予检察院介入案件侦查的权力 |
| 二、明确检察院介入侦查的标准 |
| (一)必须提前介入的情况 |
| (二)可以提前介入的情况 |
| 三、完善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程序性规定 |
| (一)确定检察院提前介入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时间 |
| (二)确定检察院提前介入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职责部门 |
| (三)限制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程度 |
| 四、完善检察院内部考评机制机制 |
| 五、加强对提前介入所取得的证据的审查 |
| (一)提前介入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
| (二)提前介入结束后的非法证据排除 |
| 六、加强对检察院提前介入行为的监督 |
| (一)内部监督 |
| (二)外部监督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一) 法律授权的不明确影响检察机关职能行使的效力 |
| (二) “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的性质存在争议 |
| (三)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界限不清晰 |
| (四) 检察机关内部关系尚未理顺 |
| 二、侦查引导权的内涵及价值取向 |
| (一) 侦查引导权的内涵 |
| 1. 侦查引导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或检察权的下位概念。 |
| 2. 侦查引导权具有侦查监督权与公诉权的部分性质, 但它是超越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范畴的独立权能。 |
| 3. 侦查引导权特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检察 |
| 4. 侦查引导权是对侦查行为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
| 5. 侦查引导权类似于间接侦查权, 不能取代和干扰公安机关的直接侦查权。 |
| (二) 侦查引导权的价值取向 |
| 三、对侦查引导权相关属性的辨析 |
| (一) 侦查引导权是对被动性间接侦查权缺陷的弥补 |
| 1. 不利于及时固定证据。 |
| 2. 影响诉讼效率。 |
| 3. 增加庭审风险。 |
| (二) 侦查引导权应处理好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关系 |
| (三) 侦查引导权不同于侦查指挥权 |
| 四、侦查引导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
| (一) 实体边界 |
| 1. 具体权能 |
| 2. 介入案件范围 |
| 3. 派驻人员 |
| (二) 程序边界 |
| 1. 介入时间 |
| 2. 工作方式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 “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的性质存在争议。 |
| (三)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界限不清晰。 |
| 二、侦查引导权的内涵及价值取向 |
| (一) 侦查引导权的内涵 |
| (二) 侦查引导权的价值取向 |
| 三、对侦查引导权相关属性的辨析 |
| (一) 侦查引导权是对被动性间接侦查权缺陷的弥补 |
| (二) 侦查引导权应处理好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关系 |
| (三) 侦查引导权不同于侦查指挥权 |
| 四、侦查引导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
| (一) 实体边界 |
| 1. 具体权能 |
| 2. 介入案件范围 |
| 3. 派驻人员 |
| (二) 程序边界 |
| 1. 介入时间 |
| 2. 工作方式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一) 法律授权的不明确影响检察官职能行使的效力 |
| (二) “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的性质存在争议 |
| (三)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界限不清晰 |
| (四) 检察机关内部关系尚未理顺 |
| 二、侦查引导权的内涵及价值取向 |
| (一) 侦查引导权的内涵 |
| (二) 侦查引导权的价值取向 |
| 三、对侦查引导权相关属性的辨析 |
| (一) 侦查引导权是对被动性间接侦查权缺陷的弥补 |
| (二) 侦查引导权应处理好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关系 |
| (三) 侦查引导权不同于侦查指挥权 |
| 四、侦查引导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
| (一) 实体边界 |
| 1. 具体权能 |
| 2. 介入案件范围 |
| 3. 派驻人员 |
| (二) 程序边界 |
| 1. 介入时间 |
| 2. 工作方式 |
| 中文摘要 |
| SUMMAY |
| 引言 |
| 第一章 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概述 |
| 第一节 监督与法律监督 |
| 一、监督 |
| 二、法律监督 |
| 第二节 检察监督 |
| 一、检察制度 |
| 二、检察监督 |
| 第三节 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 |
| 一、刑事侦查程序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 |
| 第二章 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内容 |
| 第一节 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范围 |
| 一、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对象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范围 |
| 第二节 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方式 |
| 一、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方式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途径 |
| 第三章 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价值 |
| 第一节 保障人权的价值 |
| 一、人权概述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保障人权的价值 |
| 第二节 促进程序公正的价值 |
| 一、程序公正概述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促进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
| 第三节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 |
| 一、公平正义的概述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
| 第四节 维护法律权威的价值 |
| 一、法律权威的概述 |
| 二、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 |
| 第四章 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存在的困难 |
| 第一节 立法上的缺陷 |
| 一、立法不完善 |
| 二、检警关系制约检察监督职能发挥 |
| 三、强制性保障条款缺乏 |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一、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
| 二、监督方式滞后 |
| 三、检察监督机制运行环境存在欠缺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的设想 |
| 第一节 完善侦查程序检察监督立法体系 |
| 一、加强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权力 |
| 二、完善立法,明确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 |
| 第二节 构建检察引导侦查的制度化 |
| 一、检察引导侦查的涵义 |
| 二、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 |
| 第三节 完善保障措施 |
| 一、明确相关检察文书的法律效力 |
| 二、赋予检察机关撤销权 |
| 三、确立检察官评价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一、提前介入概念的界定 |
| 二、提前介入为保障诉权, 抑或侦查监督 |
| 三、提前介入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