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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行贿数额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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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某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杜子润[1](2021)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高息放贷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处置》文中研究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高息放贷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高息放贷型受贿,而非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二者的差异体现在借贷双方的主体地位、交易行为的公平性、借贷的真实需求以及风险承担等四方面。观其本质,高息放贷型受贿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该类新型受贿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掩护下,借款方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此为对价置换请托人向其贷款并付高息。对于高息放贷型受贿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存在多种标准,应结合具体案情,择优选择最为客观的标准来计算"获益"的差额。

莫晓宇[2](2020)在《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第三人利用受托代为行贿、受贿之机截留贿赂的行为中,贿赂财物不因被不法行为所利用的"被动状态"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资格;防止贿赂被其他不法行为再度侵害和肆意践踏之必要,乃被截留贿赂之法益,故截贿行为亦应由刑法规制。就行为类型而论,受托行贿中的截贿,因第三人交付贿赂的举动系协助请托人收买国家公权力,非介绍贿赂罪所能涵盖,且契合诈骗罪成立要件,应以行贿罪共犯+诈骗罪并罚;受托受贿中的截贿,因主观上未超出共谋受贿的射程,客观上服从并服务于协同受贿的"大局",且请托人并未因第三人截贿而陷入错误认知、导致额外损失,故该行为应囊括于受贿行为中,以共犯论。

周鑫薇[3](2021)在《受贿犯罪数额研究》文中提出

温震[4](2021)在《受贿罪量刑情节适用规范化研究》文中提出

胡英东[5](2021)在《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马妍[6](2020)在《非数额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适用现状研究》文中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兴旺发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上非常重视,受贿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典型犯罪类型,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要素纳入影响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中,受贿罪二元定罪量刑模式基本确定,但是,非数额情节适用具有较强的数额依附性,受贿数额作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最直接的表现仍处于中心地位,非数额情节实际难以独立适用,难以真正实现对受贿罪所保护法益“职务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的充分保护,从而导致刑法打击的真空。通过对随机抽取的2015-2019年山东省124个受贿案件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解释》实施后,数额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仍占支配地位,非数额情节“入罪门槛标定”和“法定刑幅度选择”两大功能难以独立发挥作用,其中八种特定非数额情节的适用也非常有限,基本沦为“僵尸条款”;在非数额情节的适用方面,自首、坦白、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等从轻非数额情节适用频率远高于从重情节,其中,真诚悔罪、认错态度良好等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最为宽泛,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从重情节适用较少,因有从重情节而降低入罪门槛的案件鲜少出现,其在量刑中对主刑的影响极其微小,对罚金刑等附加刑有较明显影响。由此反映出当前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因为非数额情节对数额的依附性过大及情节设置自身设计缺陷,导致情节适用边缘化,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忽视了地区差异的存在,另外《解释》将曾受党纪处分纳入八种非数额情节之中,但其适用效能低,从严治理目的难以实现。基于受贿罪立法及司法现状,在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构建及适用中,一方面要消除原先唯数额论影响,坚持数额与情节并行的立场,积极构建以情节为主导的定罪量刑评价体系,对情节按照类型进行设计,并通过指导案例、量化量刑标准方式加强量刑指导;针对我国当前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判模式存在的弊端,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向独立量刑程序发展的建议,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强化量刑程序说理;针对量刑地区差异,要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性定罪量刑标准,走向有差别的统一;针对“曾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党纪处分”这一非数额情节,在进一步理清其内涵的前提下,应强化其适用,以通过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双重利剑,惩治防控腐败行为。

罗开卷[7](2020)在《涉房屋贪污贿赂犯罪的既未遂标准及数额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贪污房屋等不动产的,不应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作为既未遂判断标准,而要看是否实际占有涉案不动产。国企改制中贪污房屋等不动产,实际控制了涉案不动产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均为既遂。收受房屋等物品应以实际控制为既遂标准,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且为既遂。收受按揭房屋并由行贿人还贷,如案发时贷款已经还清的,受贿数额以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全额认定;如案发时尚有部分贷款本金未还清的,则以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全额认定,案发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以未遂认定。

巴卓[8](2019)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量刑是刑法理论的缩写图。1数罪并罚制度作为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它一方面根植于刑法理论,关涉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贯彻、报应之下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主刑附加刑刑种类型的设置等;另一方面又适用于司法实践,直接指向个案对被告人决定刑的量定,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成色。较之于对仅犯一罪的被告人量刑而言,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更具有操作的技术性和结果的伸缩性。因此,数罪并罚制度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天然的亲密关系。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向来牵动着民众的敏感神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罪名被纳入其中,人们对司法人员量刑裁量权过大的担忧有所缓解,但数罪并罚系在个罪宣告刑确定后的二次裁量,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个罪情况的不同一,以致很难像个罪宣告刑的确定那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相对确定的数值性计算。所以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确定决定刑仍是一片不为外界熟知、自由裁量权较大、受量刑规范化改革影响较小的刑罚裁量空间。于是,人们又把审视的目光移转到了数罪并罚决定刑的形成过程中。如果说一般民众对数罪并罚制度的关注系基于天然的防御心理和不信任的思维惯性,那么作为一线司法人员的作者关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则是因为在审判工作中就此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适用难题:数罪并罚制度现行法律规定能否保障对被告人罚当其罪,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是否实现了对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数罪并罚制度中限制加重的根据是什么,决定刑的裁量依据与个罪宣告刑的量定根据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数罪并罚制度司法适用与刑事诉讼规则是否存在交叉适用,如何保障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成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如上所述,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数罪并罚制度直接适用于个案处理,具有极强的实践属性。因此,要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并为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提供路径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件办理流程和刑罚裁量过程为主线,从大量的鲜活个案入手,既分析作为裁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也关注司法人员适用数罪并罚制度时的内心活动,全景展现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作方式,从而系统梳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力图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效适用离不开司法人员对数罪并罚理论价值的精准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科学把握。本文首先从对数罪并罚基本理论的阐述入手,着重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的刑法价值,发现数罪并罚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契合、符合报应限制预防之刑罚目的,并以此为评价标准,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立法有疏漏、规定不明确、体系不自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彻底等问题。静态的法律规定必将通过动态的司法适用来接受实践的检验。本文借助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近五年数罪并罚二审、再审判决书的量化分析与对15名一线司法人员的质性研究来深入检视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发现在数罪并罚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罪数判断标准不统一、决定刑裁量依据纷杂、主刑附加刑适用混乱、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理解存在分歧、隐瞒漏罪加重处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漏判未予再审、缓刑及减刑适用错漏等问题。尽管数罪并罚判决书能够很大程度上再现司法人员的决定刑裁量过程,但考虑到文字表意的有限性,司法人员的裁量过程不能完全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揭示,因此需要通过与一线司法人员的访谈来观察他们的裁判动机和内心驱动。本文即在质性研究和量化分析的互动中展开对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证研究。以上研究可以证明,为了提高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科学性、有效性,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致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首先要确定整体性观念在决定刑形成中的根基性作用,承认量刑经验、司法直觉是司法人员裁量决定刑的逻辑起点。其次,从实体上完成对数罪并罚规则的更新再造包括主刑、附加刑并罚的结构调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体系完善,数罪缓刑的合理调控、构建减刑撤销制度的再分层。最后,从程序上限制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可能的恣意,包括将决定刑裁量纳入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突出强调决定刑裁量的量刑说理、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的发生。

王悟寒[9](2019)在《论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受贿类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需严厉惩治的犯罪之一,通常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来实施的一类经济犯罪。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管住权力之手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拥有良好的环境,打击受贿犯罪是我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治国方略和刑事政策。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以钱权交易为本质的受贿罪出现了跟以往不同的新问题、新情况,犯罪形式更加复杂、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为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有效打击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贿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在《意见》的第2条中阐述了干股型受贿罪的内容。两高适时联合推出《意见》来严惩十种新型受贿罪,以新的司法解释来应对新型受贿罪,展现出我国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技术制度在不断完善,反应能力在不断提高。但随着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的加快,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干股型受贿罪还存在一定问题。故本文会在传统受贿罪理论的框架下,同时结合两高出台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针对干股型受贿罪提出笔者的看法,希望能对解决实践中此类受贿罪遇到的疑难问题有所帮助,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有所参考。本文对于干股型受贿罪的研究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叙述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外近年来的研究成果。第二章,阐述干股型受贿的含义、特点及法律制度的变革。从刑法的角度给干股下定义,根据相关内容明确归纳出干股的特征,同时分析了干股型受贿罪的构成要素。第三章,分析了干股型受贿罪的具体分类及其司法认定,本部分将论述三种干股型受贿罪的类型,并对其中的重要概念进行了探讨和解释,同时对易混淆的其他类型犯罪进行了辨析。第四章,针对部分干股型受贿罪疑难问题综合分析,如干股型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以及干股受贿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状况进行详尽的阐述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五章,针对如何完善干股型受贿的认定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总体上,本文以基础概念和特征入手,首先界定干股以及干股型受贿罪的基本问题,然后以法条为依托,深入探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及现有的法律难以给出解决方法的干股型受贿认定问题。干股型受贿的本质要牢牢把握“钱权交易”这一特征,以资本依托为前提,以股份为落脚点。

杨尚文[10](2017)在《受贿犯罪量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查处了一大批受贿犯罪案件,其中不乏诸多受贿数额大、主体职务高的大案、要案。因受贿犯罪的主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公众对此类案件颇为关注,其中重要的关注点便是量刑问题。长久以来,受贿犯罪量刑失衡、处罚不公等问题广受公众诟病,相关裁判文书中对量刑说理不充分,又使得公众对受贿犯罪量刑的过程和理由不甚清楚,以致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受贿犯罪量刑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缺乏规制等原因。有鉴于此,实现受贿犯罪量刑公正已成为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另外,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下,《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犯罪的量刑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也成为当下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受贿犯罪量刑为研究对象,共分成六个部分进行具体论述,即绪论、受贿犯罪量刑的基础理论、受贿犯罪量刑的现状考察、受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前提、受贿犯罪量刑的司法运行、受贿犯罪量刑的制度构建。具体而言: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选题研究的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亮点。第一章,受贿犯罪量刑的基础理论。本章首先对受贿犯罪及量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厘清,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本章的重点在于通过对量刑的正当化根据进行探讨,从而为受贿犯罪量刑研究提供坚实理论基础,并为后文解决受贿犯罪量刑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思路与指引。要弄清量刑的正当化根据,必须先讨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其不仅是制定法定刑的正当化根据,也是个案量刑与个案行刑的正当化根据。本文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在制刑、量刑、行刑各阶段,报应与预防需兼顾并一以贯之,但对报应与预防以及预防内部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不能平等视之,需有侧重地进行差异化考量;对于量刑阶段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冲突,宜采纳非对称的幅的理论加以解决。在受贿犯罪量刑的责任层面,不仅要准确识别影响受贿犯罪责任刑的情节,还要在责任刑裁量过程中树立正确的观念与做法;在受贿犯罪量刑的预防层面,对预防刑的合理裁量要求准确把握预防目的,并全面掌握和评价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第二章,受贿犯罪量刑的现状考察。本章主要对我国受贿犯罪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剖析。当前,我国受贿犯罪量刑实践中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量刑失衡现象突出。这又具体表现为受贿犯罪内部的量刑失衡,受贿犯罪与贪污、行贿犯罪类罪内的失衡,受贿犯罪与盗窃、诈骗犯罪类罪间的失衡。二是量刑非理性化倾向明显。这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中量刑说理不够充分、缺乏科学的量刑方法与规则等。上述问题的出现,既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运行层面的原因。前者包括法定刑设置不合理、量刑情节规定不完善、司法解释和判例对量刑指导作用的缺失、量刑程序不完备等;后者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刑事政策把握不准、社会影响的不当介入等。第三章,受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前提。本章主要围绕受贿犯罪的法定刑,从历史演变、刑种配置、刑度设定等方面逐一论述,同时对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深入探讨。首先,在回顾我国受贿犯罪法定刑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对受贿犯罪适用贪污犯罪罚则进行了批判,并对受贿犯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反思。其次,通过对数额与情节之间关系的厘清,从法益角度推论出受贿犯罪应当确立以情节为主导的量刑标准,并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实践路径。同时,还应对受贿犯罪量刑情节体系予以扩充和完善,并提升情节标准的可操作性。再次,在受贿犯罪刑种配置问题上,重点讨论了死刑的存废、财产刑与资格刑的完善等问题,并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终身监禁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在受贿犯罪刑度设定问题上,因表征其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较为复杂,无论是主刑还是罚金刑,其内部子刑度的衔接方式,采取交叉模式相比切合模式更为合适。第四章,受贿犯罪量刑的司法运行。本章围绕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受贿与渎职并存时的处罚、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等司法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展开论述,这其中既包括长期困扰量刑实践的诸多旧问题,也包括新法新规出台后可能面临的新问题。关于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通过对《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常见量刑情节的细致梳理与性质区分,并着重对部分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为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提供了有力指导。关于受贿与渎职并存时如何处罚,应区分一般受贿与索贿两种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即在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利的场合,行为人同时触犯受贿罪及相应渎职犯罪的,属于实质一罪,原则上应按所触犯罪名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在索贿场合,行为人为他人谋利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及相应渎职犯罪数罪并罚。关于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不应单纯关注适用率的高低,而应重点关注适用是否规范。文中在分析受贿犯罪缓刑适用不规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第五章,受贿犯罪量刑的制度构建。针对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问题,本章提出可以依托我国正大力推进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及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这两项司法改革举措,通过制定受贿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改革与完善量刑程序,并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积极功能,建立量刑规范化与案例指导并行的实施机制,共同促进受贿犯罪实现量刑公正。在创制受贿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时,本文将所有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除外)的裁量,以及缓刑和免刑的适用均纳入其中,形成了一套系统性的量刑规则体系。尤其是有关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指导意见部分,以并合主义及非对称的幅的理论为指导思想,重新设计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同时引入定量分析,对犯罪行为与量刑情节进行适当量化,在此过程中,既借鉴吸收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益成果,又解决了前述改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有力推动了此项改革的发展与创新。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现阶段的司法国情等决定了选择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更为适宜。鉴于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对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作用,以及其在指导功能、数量规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提出在依托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基础上,积极构建多层次的量刑案例指导体系,将指导性案例与参考性案例共同用于指导、规范受贿犯罪量刑实践,并就不同类型量刑案例之间的冲突问题一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还主张将量刑案例指导机制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相结合,共同促进受贿犯罪规范量刑。

二、储某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储某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高息放贷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处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高息放贷行为归于民间借贷之批判
    (一)借贷双方之主体地位
    (二)交易行为之公平性
    (三)借贷行为之需求与动机
    (四)风险承担与回报率
三、高息放贷型受贿之定断
    (一)高息放贷型受贿本质为权钱交易
    (二)高息放贷型受贿中对价关系的判断
四、高息放贷型受贿之数额认定
    (一)全部数额说
    (二)委托理财型受贿说
    (三)高息放贷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标准
五、结语

(6)非数额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适用现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非数额情节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意义
    (一) 关于非数额情节
    (二) 受贿罪二元定罪量刑模式
    (三) 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非数额情节的规定
二、非数额情节对受贿罪定罪量刑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 样本总体情况
    (二) 受贿罪非数额情节适用统计
    (三) 从重非数额情节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
    (四) 从轻非数额情节对受贿罪量刑的影响
三、受贿罪非数额情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非数额情节对数额的依附性过大
    (二) 非数额情节在定罪量刑中存在边缘化现象
    (三) 非数额情节的地区差异在定罪量刑中被忽视
    (四) 党纪影响量刑情节适用效能低,从严治理目的难以实现
四、受贿罪非数额情节适用的思考和建议
    (一) 消除唯数额论影响,坚持数额与情节并行
    (二) 规范情节认定与适用,加强量刑指导
    (三) 坚持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架构
    (四) 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性定罪量刑标准
    (五) 细化“党纪处分“情节,建立健全党纪国法双轨制反腐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7)涉房屋贪污贿赂犯罪的既未遂标准及数额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贪污房屋犯罪行为的既未遂标准
    (一)“控制说”与“失控说”
    (二)贪污房屋等不动产行为的既未遂认定
    (三)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名下房产,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已脱离国有产权人控制并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支配行为的定性与既未遂
二、涉房屋交易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三、收受房屋犯罪行为的既未遂标准
四、收受按揭房屋行为的数额认定及既未遂标准
    (一)收受按揭房屋案件的不同判决
        1. 受贿数额为涉案房屋价值,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为未遂
        2. 受贿数额为已支付的首付款和归还的贷款总额
    (二)关于收受按揭房屋行为的不同观点
    (三)受贿数额应以收受房屋时该房屋的价值全额认定,案发时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作为未遂情节考量

(8)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数罪并罚制度基础理论阐释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正当性根基
        一、数罪并罚制度契合刑罚目的
        二、数罪并罚制度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罪”的并罚与“刑”的并罚的立法例模式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有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
        一、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汇集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模式选择
    第四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一、并科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二、吸收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三、限制加重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第二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检视
    第一节 对《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检视
        一、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导致量刑畸轻
        二、剥夺政治权利并科导致量刑畸重
        三、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导致量刑畸轻
        四、决定刑裁量根据有待厘清
    第二节 对《刑法》第七十条的检视
        一、“刑罚执行完毕前”存在多重理解
        二、“发现漏罪”的判断时点未予细化
        三、“漏罪”一律并罚可能导致罪刑失衡
        四、隐瞒“漏罪”处断规则自相矛盾
    第三节 对《刑法》第七十一条、《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的检视
        一、“又犯新罪”从重处罚释义
        二、“又犯新罪”规定存在重复评价
    第四节 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检视
        一、数罪并罚与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冲突
        二、数罪并罚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有影响
    第五节 对法释[2016]23 号规定的检视
        一、从严控制减刑
        二、区分类型体现严中有宽
第三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一
    第一节 数罪并罚裁判进路的质性研究
        一、多元研究方法的应用
        二、质性研究设计过程描述
        三、数罪并罚裁判进路偏离立法目的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量化分析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二、判决统计分析
    第三节 罪数判断不当之量化分析
        一、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二、运用罪数理论不足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第四节 主刑、附加刑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一、有期徒刑并罚拘役、管制不统一
        二、决定刑裁判事由多样
        三、附加刑并罚存在错漏
第四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二
    第一节 “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一、“漏罪”发现时间的理解分歧
        二、“刑罚执行完毕”的适用分歧
        三、发现“漏判”未启动再审程序
        四、“又犯新罪”未适用《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第二节 数罪缓刑适用争议之量化分析
        一、数罪并罚影响缓刑适用的类型
        二、数罪并罚缓刑适用再审改判典型案例
    第三节 漏用减刑撤销规定之量化分析
        一、减刑的性质之争
        二、适用减刑撤销规定错误
        三、不应一律撤销全部减刑
第五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决定刑裁量依据之厘定
        一、强调刑法原则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根基
        二、确定刑罚价值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目标
        三、引导司法直觉为决定刑裁量发挥正向作用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实体规则的更新再造
        一、主刑、附加刑并罚规则的结构调整
        二、“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规则的体系完善
        三、数罪并罚缓刑适用规则的合理调控
        四、数罪并罚撤销减刑规则的再分层
    第三节 数罪并罚程序性控制的有效接入
        一、决定刑裁量在量刑程序的应有地位
        二、决定刑形成要素在判决论理中的明确阐述
        三、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发生的技术性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致谢

(9)论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 干股型受贿概述
    一、干股型受贿的涵义
    二、干股型受贿罪的提出与制度沿革
    三、干股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素分析
第三章 干股型受贿的类型化表现
    一、完全未出资型
    二、低价受让型
    三、借钱入股型
第四章 干股型受贿的法律分析
    一、干股型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干股型受贿既未遂的认定
    三、收受干股数额的认定
第五章 干股型受贿司法认定建议
    一、完善干股型受贿罪认定标准
    二、加大对干股型受贿罪行为主体的惩治
    三、明确追缴程序标准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10)受贿犯罪量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主要亮点
第一章 受贿犯罪量刑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受贿犯罪量刑的范畴
        一、受贿犯罪的概念
        二、量刑的概念
        三、受贿犯罪量刑的界定
    第二节 受贿犯罪量刑的理论根据
        一、量刑的正当化根据
        二、受贿犯罪量刑的责任层面
        三、受贿犯罪量刑的预防层面
第二章 受贿犯罪量刑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受贿犯罪量刑失范的表现
        一、罪名内的量刑失衡
        二、罪名间的量刑失衡
        三、量刑的非理性化
    第二节 受贿犯罪量刑失范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层面
        二、司法运行层面
第三章 受贿犯罪量刑的立法前提
    第一节 受贿犯罪法定刑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受贿犯罪的法定刑
        二、1979年《刑法》施行期间受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受贿犯罪的法定刑
        四、受贿犯罪法定刑演变的特点
    第二节 对受贿犯罪量刑立法前提的反思
        一、对受贿犯罪适用贪污犯罪罚则的批判
        二、对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第三节 受贿犯罪的刑种配置
        一、生命刑
        二、终身监禁
        三、财产刑
        四、资格刑
    第四节 受贿犯罪的刑度设定
        一、主刑的刑度设定
        二、罚金刑的刑度设定
第四章 受贿犯罪量刑的司法运行
    第一节 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
        一、受贿犯罪量刑情节的梳理与划分
        二、受贿犯罪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
    第二节 受贿与渎职并存时的处罚
        一、关于罪数认定的指导原则
        二、对受贿与渎职并存时既有处罚观点的评析
        三、新背景下受贿与渎职并存时的处理
        四、受贿与渎职并存时的死刑适用
    第三节 受贿犯罪的缓刑适用
        一、受贿犯罪缓刑适用现状
        二、受贿犯罪缓刑适用不规范的原因
        三、受贿犯罪缓刑适用中的重复评价问题
        四、受贿犯罪缓刑适用的规范化
第五章 受贿犯罪量刑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受贿犯罪量刑的规范化
        一、受贿犯罪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司法实践
        二、受贿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创制
    第二节 量刑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一、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
        二、量刑说理的强化
    第三节 建立量刑案例指导机制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述评
        二、已发布的刑事指导性案例评析
        三、以案例指导规范受贿犯罪量刑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后记

四、储某的受贿数额应如何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请托人高息放贷行为性质的认定与处置[J]. 杜子润.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04)
  • [2]截贿行为之刑法教义学初探——基于第三人受托行贿、受贿的类型化分析[J]. 莫晓宇. 刑法论丛, 2020(03)
  • [3]受贿犯罪数额研究[D]. 周鑫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受贿罪量刑情节适用规范化研究[D]. 温震.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5]放贷收息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 胡英东. 南昌大学, 2021
  • [6]非数额情节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适用现状研究[D]. 马妍. 山东大学, 2020(12)
  • [7]涉房屋贪污贿赂犯罪的既未遂标准及数额认定[J]. 罗开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0(01)
  • [8]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D]. 巴卓. 吉林大学, 2019(02)
  • [9]论干股型受贿罪的司法认定[D]. 王悟寒.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受贿犯罪量刑研究[D]. 杨尚文. 武汉大学,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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