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媛[1](2021)在《云南省州市级“互联网+”政府采购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卢岩[2](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吴晓燕[3](2020)在《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研究 ——以上海市J区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最为重要的第一步。本文以目标设置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介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基本理论,对比国外的相关经验,对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进行论述,结合我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实践和现状,以上海市J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践为例,归纳我国预算绩效目标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具体的问题探究我国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为推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在各地有效开展提出有实践意义的具体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分析,建议从以下五方面完善我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一是明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只有理清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财政内部各科室之间的职责分工,才能防止出现相互推诿和管理脱节问题,才能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在责任上加以固化;二是优化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通过加大绩效目标设置的透明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难度、增强绩效目标与部门战略目标匹配度,从而进一步提高绩效目标实用性;三是加快构建绩效指标体系,只有通过科学测算目标值,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才能搭建预算绩效目标指标体系,给予绩效目标科学准确的定位;四是加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力度,通过加强可行性审核,借助社会第三方专业力量,从多维度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使绩效目标审核更加突出“绩”和“效”;五是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配套制度,预算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机制、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反馈及结果应用机制、项目库评审机制和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都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基石”和“翅膀”,能更加深入地推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董晓雯[4](2020)在《“放管服”改革视阈下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深化供给侧改革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先后启动了“互联网+政府采购”系统的建设。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实施方案》,首次将“放管服”改革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两个概念联结起来,明确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广泛运用,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目前已在制度建设、电子化全流程招标和采购规模等方面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如何放权?放哪些权?如何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是值得关注和解决的课题。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介绍了相关概念和相关政策演进,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政府采购发展的历程和现实状况的分析,认为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融合深度不够、广度不够、融合方式参差不齐、政府采购效率不高等问题。以呼和浩特市在“互联网+”背景下“放管服”改革的实践探索为例,详细剖析了呼和浩特市在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出现对电子化交易系统不畅通、合同备案工作不完整、电子开评标未实现全程电子动态监管等问题,并针对这些不足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为实现我国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出了加强大数据技术、电商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的结合、推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创新、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与体系等对策建议。
郭春媛[5](2019)在《我国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研究》文中提出文物保护经费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础,是文物事业发展的保障,经费能否充分、有效供给是社会对文物工作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一直实行文物保护经费政府供给,在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的共同关注下,文物保护经费在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增强中央政府文物保护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2013年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遇到严峻挑战,基层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地方政府缺乏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动力,企业和个人参与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渠道不畅,公众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增反降,我国文物保护经费陷入供给不力、效率低下的困境。本文以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为切入点,通过大量数据资料分析,修正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体系存在问题,探讨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途径,希望通过经费供给方式的调整解决基层文物保护困境,调动地方政府文物保护积极性,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局面,满足公众对文物产品的供给需求。本文研究方法上选择公共财政理论做为研究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理论基础,以建国以来我国文物事业发展历程及趋势做为研究的现实依据,梳理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情况,对照公共财政理论的公共性、有限性、公平性和效率原则,从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供给主体、供给结构、供给效率四个方面对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逐一论述,剖析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与公共财政要求和我国文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文章收集整理了建国以来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数据资料,对长时段内经费供给数量及分配进行纵向对比,同时开展跨行业、跨国界的横向比较,使经费供给分析更具说服力。通过对比分析,对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问题有了更为清醒的认知。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受公共财政体制和文物事业发展双重影响,伴随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和文物事业转型的影响,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经费供给的调整滞后于财政体制演变步伐,滞后于文物事业发展脚步,直接导致文物保护产品供给与公众需求矛盾突显。主要表现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总体规模不足,与我国庞大的文物资源数量不相匹配;经费供给主体单一,政府垄断式供给加重公共财政负担,限制了经费规模和公众参与程度;供给结构不合理,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范围有限,对不同类型文物保护主体存在供给对象差异化,供给方向偏重于微观项目实施而忽视宏观调控,在文物资源分布及经济发展不同区域间明显供给不均衡的现状,与我国文物保护制度及事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供给效率低下,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效果缺乏考核标准,财政资金效率未得到充分体现等等。虽然不能将文物产品供给之成败完全归咎于经费供给制度,但经费供给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是我们文物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经费做为撬动事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了文物保护产品供需矛盾,引发了公众对文物保护产品供给现状的不满。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成为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现阶段面临的关键环节。“以政控财,以财行政”,要解决文物保护产品供给问题,必须透过经费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需要改进的环节,通过经费供给制度的调整转变管理行为,学会以经费为杠杆发挥文物保护职能,最终实现对文物保护产品的充分有效供给。文物主管部门要从具体审批事项中超脱出来,转而关注文物管理政策研究和文物保护经费制度设计,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共同参与文物保护。为此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文物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根据文物保护产品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企业、公益组织不同供给主体,形成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型供给为主导,企业、个人资本参与型供给为补充,公益组织志愿型供给为辅助的多元化供给体系;二要多方供给,扩大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调动政府、企业、公益组织及文博单位自身优势,探索多方供给模式;三要事权财政一致,优化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事权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财权,建立第三方对文物部门支持的工作机制;四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经费供给行为规范化,完善经费供给法制和标准建设;五要提升治理能力,增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适应新形势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趋势和公众需求,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范化,为文物产品的充分有效供给提供保障。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一是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分析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为研究寻找到明确的理论基础;二是从供给规模、供给主体、供给结构、供给效率四个角度分析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现状及问题,构建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分析的系统框架;三是提出了新的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事权划分标准并以此构建事权财权一致的管理模式,即将现有的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事权划分体系,调整为以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为原则的新型事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财权;四是提出建立省级以下文物保护经费转移支付制度,解决基层文物保护经费困境。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事关我国文物事业发展大计,是国家文物事业发展政策的体现,有效的经费供给对于满足公众对文物保护产品的需求、提升文物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开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新局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刘次琴[6](2019)在《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增强,对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越来越强烈。目前我国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矛盾。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提高供给水平和效率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需求关键着力点,这必将有利于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健康中国建设”进程,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和国民素质。本研究以转型期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为研究对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吸收和借鉴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梳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理论渊源,探究社会转型时代背景下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和需求、多元主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经验,构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的模式。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呈现多样性发展趋势,不同阶层的人群、不同区域、城乡居民的需求不同,人民群众对居住的社区(村居)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最迫切。(2)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有: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与浪费并存;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均衡;整体水平不高、公众满意度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多样性需求与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3)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呈多元发展趋势,包括政府、市场(营利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及个人)。政府和其它多元主体既是竞争又是合作的关系。(4)在将来较长的时间,政府依然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关键角色,起主导作用。合作共赢的可能模式为:基于公众需求导向下的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积极参与供给的合作供给模式。(5)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的工作重心将转向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等;市场将趋向于发展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社会侧重于志愿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宋婧[7](2019)在《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环境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M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要求,在环境和信用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内,建设环境信用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现象需要解决和改进,以适应M市“善治”要求。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访谈调查、个案研究,归纳总结等调研方法,以及社会治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大背景下,从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会公众四个层面分析了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得出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从“金字塔”向“同心圆”转换,具有重要学术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金字塔”模式下,政府是领导者和组织者,做好和建立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功能设计、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第三部门是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环保协会、环评机构、信用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分别发挥好绿色杠杆、行业自律、污染评估、信用服务和公益维权的职能;社会公众是监督者,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引导舆论,曝光和声讨企业污染行为。聚焦当前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问题。第一,“金字塔”型建设模式,没有充分发挥出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环境信用之外的社会整体信用有待加强。第二,政府有关环境信用体系的顶层、功能、运行和保障机制还有待强化。第三,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第四,第三部门没有高效运作。第五,社会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公众参与度不高,媒体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论文还从理论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一,环境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能。第二,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环境信用立宪、立法阶段缺失,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先进经验与总结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同心圆”建设模式,给出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第一,政府主导,协同社会各界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加快政务、社会、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支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四大主体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行为情况进行监管。第二,政府要优化和提升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和功能定位,实现体系建设各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第三,企业要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第四,第三部门要实现实质性运转,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绿色杠杆效用,环保协会要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环评机构要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信用中介机构要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信用服务支持,环保组织要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维权服务。第五,社会公众要监督和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媒体要不断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黄庆[8](2019)在《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9月,恩施州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已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为切入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并引导更多律师进村,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民众法律意识,为村民提供法律协助,委托律师为村民及政府提供完善优质、周到可靠的咨询服务,由此在现行发展环境下,逐步探索出一条与实际国情相契合的法治建设路径。但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该制度在工作机制存在不完善、法律人才难以满足服务需要、制度执行不力,同时考核机制、经费保障等保障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广泛调查和深入分析,在全面揭示其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可行的优化方案,为推动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提供意见。
陈招娣[9](2018)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研究》文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目前我国财政收支矛盾较大,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为加强财政治理,优化配置有限的财政资源,大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则尤其重要和必要。实施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作为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手段。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一个新的研究主题,现今关于这一主题的理论研究非常之少,有关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由此,本研究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为研究主题,积极响应预算绩效评价的实际要求,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力求构建一个更为科学适用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在文章的结构安排上,本研究共分为七章:导论部分主要阐述研究主题、研究现状与研究设计;第2章介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理论和实践进展;第3章通过整合逻辑模型和绩效三棱镜模型,参考其他典型评价框架设计思路,提炼绩效目标管理、综合管理、产出与效果、可持续影响构建评价框架;第4章开发和设计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二级、三级指标,形成初始指标库,并对本研究的指标进行评估;第5章采用熵权法筛选原始指标,确定最终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第6章以X市科技局为例,将第5章确定的指标体系进行实例应用与分析;结语部分总结研究结论和创新点,归纳研究不足,提出未来展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核心和关键,是整个绩效评价工作的中枢神经。本研究依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特点,主要通过整合逻辑模型和绩效三棱镜模型提炼出4个要素的绩效逻辑链,确定分析框架,以此框架为基础构建指标体系是一个全新的尝试,其中可能存有一些不足,在后续研究中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陈海英[10](2017)在《秦皇岛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如何使用最少的钱办好最多的事,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财政资金花费方面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是政府最关心的工作之一。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表明,要管好公共财政资金,必须推进公共财政绩效管理,实施有效的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并依法应用评价结果。本研究在对秦皇岛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之上,以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等研究方法对秦皇岛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主要包括:评价的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标准制定复杂化、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实施范围的覆盖面不够广泛、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等问题。在借鉴国际国内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制度保障、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夯实绩效评价标准制定的基础工作、建设绩效评价网络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事前事中评价机制、提升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的素质等对策建议。本研究成果对提升秦皇岛市的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可起到一定的参考和推广作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比较分析法 |
| 1.3.2 价值分析法 |
| 1.3.3 实证研究法 |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 1.6 创新与不足 |
| 1.6.1 创新 |
| 1.6.2 不足 |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 3.1.1 案件概览 |
| 3.1.2 案例评析 |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 3.5 实证小结 |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 4.1 理论依据 |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 4.2 制度依据 |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 研究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一)国外绩效目标管理研究综述 |
| (二)国内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研究综述 |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定义 |
| (一)基本概念 |
| (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层次 |
| 二、相关理论:目标设置理论 |
| 第三章 国内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实践 |
| 一、国外绩效目标管理实践 |
| (一)绩效目标管理的制度基础 |
| (二)绩效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
| (三)绩效目标管理流程概述 |
| (四)绩效目标编制工具与编制方法 |
| 二、我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践 |
| (一)我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推进和发展 |
| (二)我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环节 |
| (三)我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取得的成效 |
| 第四章 上海市J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案例 |
| 一、上海市J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现状 |
| (一)上海市J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
| (二)预算绩效目标申报与审核流程 |
| 二、J区老年综合津贴经费绩效目标申报资料 |
| (一)项目概况 |
| (二)立项必要性及依据 |
| (三)绩效目标情况表 |
| 三、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一)绩效目标申报环节问题 |
| (二)绩效目标审核环节问题 |
| (三)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问题 |
| 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理念淡薄 |
| (二)绩效目标审核难度较大 |
| (三)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指标库尚需优化 |
| (四)绩效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
| 第五章 完善地方政府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策建议 |
| 一、明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
| (一)预算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职责划分 |
| (二)财政内部管理体系建立 |
| (三)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建设 |
| 二、优化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 |
| (一)加大绩效目标设置的透明度 |
| (二)合理设置绩效目标难度 |
| (三)增强绩效目标与战略规划匹配度 |
| 三、加快构建绩效指标体系 |
| (一)合理设计绩效指标 |
| (二)确定科学的绩效标准 |
| (三)搭建预算绩效目标指标体系 |
| 四、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审核力度 |
| (一)多元化的绩效目标审核主体 |
| (二)多维度绩效目标审核 |
| (三)绩效目标审核工具 |
| 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配套机制 |
| (一)加大绩效目标信息公开力度 |
| (二)深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反馈和应用 |
| (三)依托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强化目标管理 |
| (四)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质量 |
| 附录1 |
| 附录2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1.理论意义 |
| 2.现实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国外研究现状 |
| 2.国内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思路、框架内容和方法 |
| 1.研究思路 |
| 2.研究方法 |
| 3.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 (五)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可能的创新之处 |
| 2.不足之处 |
| 一、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界定 |
| (一)理论基础 |
| 1.公共支出理论 |
| 2.政府与市场理论 |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 1.放管服 |
| 2.政府采购 |
| 3.互联网+政府采购 |
| 二、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 (一)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必要性 |
| 1.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 |
| 2.提高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效率的必然要求 |
| 3.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必然要求 |
| 4.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必然要求 |
| (二)政府采购实行“放管服”改革的可能性 |
| 1.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进 |
| 2.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 |
| 3.京东、苏宁等一般商品平台的建立和完善 |
| 三、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现状 |
| (一)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历史与现实 |
| 1.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阶段 |
| 2.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类型 |
| (二)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 1.融合深度欠缺 |
| 2.融合广度不够 |
| 3.融合方式参差不齐 |
| 4.政府采购效率不高 |
| 四、呼和浩特市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实践探索 |
| (一)改革的措施 |
| 1.内蒙古自治区层面关于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政策梳理 |
| 2.呼和浩特市关于深化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的具体措施 |
| (二)改革的成效 |
| (三)改革的问题 |
| 1.制度建设不完善 |
| 2.营商环境不公平 |
| 3.服务保障不到位 |
| 五、实现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路径措施 |
| (一)加强大数据技术、电商平台与政府采购平台的结合 |
| 1.依托大数据平台使政府采购决策科学化 |
| 2.借助电商平台,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
| 3.保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 |
| (二)推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互联网与政府采购融合创新 |
| 1.建立统一的领导管理机构 |
| 2.加快全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 |
| (三)加强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 |
| 1.打造专业人才团队 |
| 2.借助“外脑”的力量 |
|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与体系 |
| 1.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 |
| 2.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 |
| 3.建立督查与防腐机制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2 重要概念诠释 |
| 1.2.1 文物类型 |
| 1.2.2 文物保护经费 |
| 1.2.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 |
| 1.3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综述 |
| 1.3.1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发展历程的研究 |
| 1.3.2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投入的研究 |
| 1.3.3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分配的研究 |
| 1.3.4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管理及使用效率的研究 |
| 1.3.5 关于文物保护经费与公共财政的研究 |
| 1.4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的主要思路 |
|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 1.4.3 本文的结构框架 |
| 第二章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的理论基础 |
| 2.1 公共财政理论 |
| 2.1.1 公共财政理论的诞生 |
| 2.1.2 公共财政理论概述 |
| 2.2 公共财政的构建过程 |
| 2.2.1 西方国家公共财政理论的形成 |
| 2.2.2 我国财政体制的发展演变 |
| 2.2.3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
| 2.3 公共财政与文物保护经费 |
| 2.3.1 文物保护的公共产品属性 |
| 2.3.2 公共财政对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指导意义 |
| 2.3.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内容 |
| 第三章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研究的现实基础 |
| 3.1 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历程 |
| 3.1.1 文物事业奠基期 |
| 3.1.2 文物事业探索期 |
| 3.1.3 文物事业发展期 |
| 3.1.4 文物事业创新期 |
| 3.1.5 文物事业转型期 |
| 3.2 新时期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探索 |
| 3.2.1 开展文物保护理论体系探索 |
| 3.2.2 开展文物保护实践模式探索 |
| 3.3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历程 |
| 3.3.1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起步阶段 |
| 3.3.2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渠道构建阶段 |
| 3.3.3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平稳发展阶段 |
| 3.3.4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快速增长阶段 |
| 3.3.5 中央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调整阶段 |
| 第四章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问题及成因 |
| 4.1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法制依据 |
| 4.1.1 公共财政制度依据 |
| 4.1.2 文物保护法律依据 |
| 4.2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种类及供给方式现状 |
| 4.2.1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种类 |
| 4.2.2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方式 |
| 4.3 文物保护经费政府供给规模 |
| 4.3.1 文物保护经费政府供给规模及存在问题 |
| 4.3.2 政府供给规模不足的原因分析 |
| 4.3.3 小结 |
| 4.4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体 |
| 4.4.1 有限政府和公共财政供给有限性 |
| 4.4.2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体现状及存在问题 |
| 4.4.3 我国文物保护经费供给主体单一的原因 |
| 4.4.4 小结 |
| 4.5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 |
| 4.5.1 公共财政资源配置职能及公平原则 |
| 4.5.2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
| 4.5.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不合理问题的原因 |
| 4.5.4 小结 |
| 4.6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 |
| 4.6.1 公共财政法治性与高效供给原则 |
| 4.6.2 文物保护经费公共财政供给效率现状存在问题 |
| 4.6.3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较低的原因 |
| 4.6.4 小结 |
| 第五章 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的国际比较 |
| 5.1 经费供给法制化 |
| 5.2 资金来源多渠道 |
| 5.2.1 政府投入 |
| 5.2.2 基金会投入 |
| 5.2.3 社会资本投入 |
| 5.2.4 文化遗产部门自身经营收入 |
| 5.3 供给范围差异化 |
| 5.3.1 界定政府投入使用范围 |
| 5.3.2 明确政府投入的补助性 |
| 5.3.3 确定各级政府与非政府部门资金分担比例 |
| 5.3.4 发挥公益组织作用 |
| 5.4 资金监管制度化 |
| 第六章 实现我国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的对策建议 |
| 6.1 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文物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 |
| 6.1.1 政府:文物保护产品的主导型供给主体 |
| 6.1.2 企业和个人:文物保护产品的补充型供给主体 |
| 6.1.3 公益组织:文物保护产品的志愿型供给主体 |
| 6.2 多方参与供给,扩大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 |
| 6.2.1 加大中央政府文物保护经费供给规模 |
| 6.2.2 完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经费转移支付体系 |
| 6.2.3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物保护领域 |
| 6.2.4 激发文物部门自身活力 |
| 6.3 事权财政一致,优化文物保护经费供给结构 |
| 6.3.1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文物保护事权 |
| 6.3.2 建立中央和地方与事权匹配的财权 |
| 6.3.3 建立第三方对文物部门支持的工作机制 |
| 6.4 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经费供给行为规范化 |
| 6.4.1 完善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法制建设 |
| 6.4.2 完善文物保护经费有效供给标准建设 |
| 6.5 提升治理能力,增强文物保护经费供给效率 |
| 6.5.1 以管理水平提升代替行政命令控制 |
| 6.5.2 设计公开透明的经费供给决策执行程序 |
| 6.5.3 构建全方位的经费供给监督体系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有关研究综述 |
| 1.3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论文设计与思路 |
| 1.3.1 研究对象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论文设计与思路 |
| 2 理论渊源: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内在机理 |
| 2.1 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内在要求 |
| 2.1.1 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概念 |
| 2.1.2 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特征 |
| 2.1.3 公共体育服务的分类 |
| 2.1.4 公共体育服务内容 |
| 2.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理论支撑 |
| 2.2.1 公共管理学相关理论 |
| 2.2.2 经济学相关理论 |
| 2.2.3 中国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思想体系 |
| 3 社会转型: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时代背景 |
| 3.1 政府职能转变 |
| 3.1.1 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手段 |
| 3.1.2 服务型政府建设 |
| 3.2 经济体制转型 |
| 3.2.1 市场化改革 |
| 3.2.2 经济结构发生变化 |
| 3.3 文化体制转型 |
| 3.3.1 文化体制改革 |
| 3.3.2 文明法治社会逐步完善 |
| 3.3.3 休闲文化时代的到来 |
| 4 现状剖析: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需调研 |
| 4.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现状 |
| 4.1.1 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
| 4.1.2 参与体育运动积极性 |
| 4.1.3 体育场地供给情况 |
| 4.1.4 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情况 |
| 4.1.5 社会体育指导员供给 |
| 4.1.6 公共体育服务经费投入 |
| 4.2 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满意度调查 |
| 4.3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现状 |
| 4.4 不同区域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探析 |
| 4.4.1 广州市增城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 4.4.2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 4.4.3 湖南省衡南县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 4.5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 4.5.1 政府供给存在的问题 |
| 4.5.2 市场供给存在的缺陷 |
| 4.5.3 第三部门供给面临的困难 |
| 4.5.4 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的不足 |
| 5 多元主体: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改革的必然选择 |
| 5.1 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的优势 |
| 5.2 公共体育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 5.2.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一——政府 |
| 5.2.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二——市场 |
| 5.2.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三——社会 |
| 5.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及其启示 |
| 5.3.1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
| 5.3.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发展的启示 |
| 6 合作共赢: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模式构建 |
| 6.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可能模式 |
| 6.1.1 政府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 6.1.2 市场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 6.1.3 社会为主的合作供给模式 |
| 6.1.4 社区自治型供给模式 |
| 6.2 构建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合作关系 |
| 6.2.1 主导与被主导关系 |
| 6.2.2 相互竞争的关系 |
| 6.2.3 相互合作的关系 |
| 6.3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优化选择 |
| 6.3.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优化机制 |
| 6.3.2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主体供给中政府的责任 |
| 7 政策建议:公共体育服务多元供给的实施方略 |
| 7.1 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 |
| 7.1.1 转变政府职能,激励与支持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供给 |
| 7.1.2 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
| 7.2 构建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
| 7.2.1 转变观念,政府统包统揽转变为多元主体合作供给 |
| 7.2.2 明确主体责任,规范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 |
| 7.2.3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供给 |
| 7.2.4 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 |
| 7.3 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制度保障建设 |
| 7.3.1 制定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法律与配套制度 |
| 7.3.2 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
| 7.3.3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发展的监督机制 |
| 8 结论 |
| 8.1 研究结论 |
| 8.2 研究创新与不足 |
| 8.2.1 研究创新 |
| 8.2.2 研究不足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
| 附录2 |
| 附录3 |
| 附录4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实践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 (一) 国内研究 |
| (二) 国外研究 |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 文献研究法 |
| (二) 访谈调查法 |
| (三) 个案研究法 |
| (四) 归纳总结法 |
| 五、研究思路 |
| (一) 研究路线图 |
| (二) 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工具 |
| 一、基本概念 |
| (一) 环境污染 |
| (二) 环境信用体系 |
| (三) 治理 |
| 二、理论工具 |
| (一) 社会治理理论 |
| (二) 公共选择理论 |
| (三)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 第二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金字塔”模式 |
| 一、政府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主要行使监管职能 |
| (一) 做好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 |
| (二) 发挥环境信用体系治理、预警与防范三大功能 |
| (三) 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实践应用的六大运行机制 |
| (四) 建立工作沟通、环保执法与宣传引导三大保障机制 |
| 二、企业作为主体和被评价方,努力加强环保自律 |
| (一) 逐步树立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 (二) 初步建立起环保内控机制 |
| (三) 配合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 三、第三部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大力配合政府开展共治 |
| (一) 金融机构发挥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
| (二) 环保协会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自我规范和约束 |
| (三) 环评机构加强项目评估,提出污染防治建议 |
| (四) 信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支持政府科学评价 |
| (五) 环保组织引导公众维权,对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
| 四、社会公众作为监督者,积极参与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 (一) 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参与体系建设 |
| (二) 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声讨污染行为 |
| 第三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
| 一、政府角度 |
| (一) 制度体系和联动机制等顶层设计还有待强化 |
| (二) 没有精准认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定位 |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六大运行机制亟需健全 |
| (四) 环保执法和宣传引导等保障措施仍待完善 |
| 二、企业角度 |
| (一) 企业发展理念有待转变 |
| (二) 企业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够健全 |
| (三) 企业污染治理投入水平不高 |
| 三、第三部门角度 |
| (一) 金融机构绿色杠杆作用效能还有待提升 |
| (二) 环保协会行业自律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
| (三) 环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 |
| (四) 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有待发展壮大 |
| (五) 环保组织公益维权力度不大 |
| 四、社会公众角度 |
| (一) 公众环境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平衡 |
| (二)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公众参与度有待提高 |
| (三) 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力度有待加强 |
| 第四章 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环境污染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健全,各方职能未有效发挥 |
| (一) 多元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依然承担大量职责 |
| (二) 政府简政放权改革任重而道远 |
| (三) 企业、第三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共治的责任意识不强 |
| 二、集体选择存在非均衡性,较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
| (一) 环境治理资源配置决策主体分散,决策权重分配不均 |
| (二) 立宪和立法阶段缺失,行政和司法阶段矛盾突出 |
| (三) 大型集团搭便车问题突出,导致公共选择决策次优化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环境成本外部化现象普遍 |
| (一) 企业环境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
| (二)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盲目提高外部成本 |
| (三) 企业发展过程中忽视了人的价值 |
| 第五章 国内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 一、国外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 (一) 美国 |
| (二) 欧盟 |
| (三) 日本 |
| 二、国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
| (一) 广东省 |
| (二) 浙江省 |
| (三) 南通市 |
| 三、启示 |
| (一) 法律保障健全与否是国内外体系建设的本质区别 |
| (二) 政府部门的主导是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 |
| (三) 环境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健全深化 |
| (四)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 |
| (五) 发挥企业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 (六) 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是影响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 |
| 第六章 构建“同心圆”完善M市环境信用体系的对策 |
| 一、政府层面 |
| (一) 强化顶层设计,提升和优化环境信用体系制度机制 |
| (二) 提升功能定位,发挥环境信用对M市发展助推作用 |
| (三) 优化运行机制,实现四大责任主体在各环节无缝对接 |
| (四) 健全保障机制,支撑环境信用体系合法合规运转 |
| 二、企业层面 |
| (一) 树立坚定的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
| (二) 积极参与整个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 (三) 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 |
| 三、第三部门层面 |
| (一)金融机构要创新开发绿色产品,提高绿色杠杆效用 |
| (二) 环保协会要诚信自律,引导会员形成环保自觉 |
| (三) 环评机构要提高专业性,辅助环保部门提高监管水平 |
| (四) 信用中介机构要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政府科学决策 |
| (五) 环保组织要借鉴国际组织先进经验,提供维权服务 |
| 四、社会公众层面 |
| (一) 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和监督M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
| (二) 新闻媒体要拓展宣传曝光途径,提升舆论监督效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概念 |
| 第二节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性质 |
| 第三节 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原则 |
| 第二章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及成效分析 |
| 第一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情况 |
| 第二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 |
| 第三章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 |
| 第二节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问题原因分析 |
| 第四章 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对策 |
| 第一节 国内外经验借鉴 |
| 第二节 完善恩施州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问题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1.3 概念界定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2.3 文献评论 |
| 1.3 研究设计 |
| 1.3.1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1.3.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 1.3.3 研究难点 |
| 第2章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理论与实践 |
| 2.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解读 |
| 2.1.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内涵 |
| 2.1.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特征 |
| 2.1.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功能 |
| 2.1.4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理论支撑 |
| 2.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比较分析 |
| 2.2.1 与政府部门绩效评估的关系 |
| 2.2.2 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关系 |
| 2.2.3 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关系 |
| 2.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进展 |
| 2.3.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实践发展的动因 |
| 2.3.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现状 |
| 2.3.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2.4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逻辑 |
| 2.4.1 评价指标的类型 |
| 2.4.2 评价指标体系的特点及结构设计 |
| 2.4.3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流程 |
| 第3章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框架构建 |
| 3.1 评价框架解析 |
| 3.1.1 评价框架解读 |
| 3.1.2 构建评价框架的方法解析 |
| 3.2 相关领域典型绩效评价框架解读 |
| 3.2.1 已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框架阐析 |
| 3.2.2 相近领域典型绩效评价框架阐析 |
| 3.2.3 简要评述 |
| 3.3 基于绩效逻辑链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框架构建 |
| 3.3.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框架构建思路阐释 |
| 3.3.2 基于逻辑模型和绩效三棱镜模型的启示 |
| 3.3.3 基于绩效逻辑链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框架设计 |
| 3.3.4 基于绩效逻辑链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框架的特征 |
| 第4章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二级与三级指标设计 |
| 4.1 现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梳理 |
| 4.1.1 理论界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研究 |
| 4.1.2 实践界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应用 |
| 4.1.3 关于已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析 |
| 4.2 绩效目标管理维度下的指标设计 |
| 4.2.1 指标开发思路:战略导向 |
| 4.2.2 三级指标设计:注重目标绩效 |
| 4.3 综合管理维度下的指标设计 |
| 4.3.1 二级指标设计:以管理过程为核心 |
| 4.3.2 三级指标设计:分解管理活动 |
| 4.4 产出与效果维度下的指标设计 |
| 4.4.1 职责履行:公共部门的产出转向 |
| 4.4.2 履职效果:评估公共部门价值 |
| 4.5 可持续影响维度下的指标设计 |
| 4.5.1 部门能力发展 |
| 4.5.2 部门长效发展 |
| 4.6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库 |
| 4.6.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原始指标库 |
| 4.6.2 关于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析 |
| 第5章 基于熵权法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筛选 |
| 5.1 指标筛选的原则与方法选择 |
| 5.1.1 指标筛选的原则 |
| 5.1.2 筛选指标的方法选择 |
| 5.1.3 熵权法筛选指标的理论模型 |
| 5.2 基于熵权法筛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 |
| 5.2.1 研究样本的选取 |
| 5.2.2 指标筛选的具体过程与结果 |
| 第6章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应用分析——以X市科学技术局为例 |
| 6.1 X市科技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 6.1.1 科技局基本情况 |
| 6.1.2 科技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6.2 X市科技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
| 6.2.1 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
| 6.2.2 各指标权重的计算 |
| 6.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科技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
| 6.3.1 模糊综合评价法阐释 |
| 6.3.2 科技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实例分析 |
| 第7章 结语 |
| 7.1 研究结论 |
| 7.2 创新之处 |
| 7.3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 7.3.1 研究不足 |
| 7.3.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3 研究现状 |
| 1.4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基础理论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2 本研究相关基础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国内外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先进做法 |
| 3.1 美国华盛顿特区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做法 |
| 3.2 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做法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秦皇岛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状分析 |
| 4.1 评价工作管理的组织机构 |
| 4.2 评价工作管理的人员构成 |
| 4.3 评价工作管理的政策、法规 |
| 4.4 评价工作管理的程序、流程 |
| 4.5 评价工作管理实施取得的成效归纳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秦皇岛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问题 |
| 5.1 资金使用管理不到位 |
| 5.2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
| 5.3 缺乏科学的管理标准 |
| 5.4 相关数据库建设滞后 |
| 5.5 实施评价覆盖面有限 |
| 5.6 信息公开的程度较低 |
| 5.7 缺乏完备的事前事中评价机制 |
| 5.8 参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 5.9 评价结果应用的欠缺 |
| 5.10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完善秦皇岛市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对策建议 |
| 6.1 健全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制度保障 |
| 6.2 完善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 6.3 夯实绩效评价标准制定的基础工作 |
| 6.4 建设地方政府财政绩效评价网络平台 |
| 6.5 逐步扩大评价实施范围 |
| 6.6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普及财政绩效评价理念 |
| 6.7 健全事前评价事中评价机制 |
| 6.8 提升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人员素质 |
| 6.9 依规依法执行绩效评价结果 |
| 6.10 本章小结 |
| 第7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