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思[1](2021)在《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探析》文中认为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其也已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目标。正当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行政行为程序的公正有序有助于提高行政行为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行政法不仅要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而且要保障公民的程序权利,而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就是保障公民行政程序权利的一种制度。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时,依照职权获取的各种证据或行政相对人自发提交的证人证言、调查勘验记录、鉴定意见、陈述等证据以及程序中作出各类法律文书,依据固有顺序建立案卷,行政机关只能凭借案卷证据内容作出行政决定,案卷之外的证据材料都要予以排除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近年来在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快速推进中,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行政规章中都出现了体现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规定,这是很好的开端和进步。目前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行政案卷排他制度零零散散存在于一些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整体的规定,在立法层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制度,也没有对该制度有专门的明确表述和限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不认识,不了解该制度,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执行缺失。可以看到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我国还未真正建立,在立法司法中还存在诸多不足,这无疑不利于限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只有深入了解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概念和价值所在,掌握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和相关程序的区别和联系,逐步完善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过程,才能推动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促进行政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解丹丹[2](2020)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职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法,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也得到了应用。我国通过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上升为法律以及对非法手段作列举性规定等这些举措不断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完善,但是非法证据排除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程序正义,不断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这不仅是完善理论研究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充分了解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立法演进的基础上,阅读并分析现存资料,研究学习学界目前的学术观点,借以明确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自身的特点。同时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仍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本文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从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界定入手,论述确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梳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进。第二部分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重点论述非法证据排除在立法方面和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缺乏例外情形的规定、缺乏对衍生证据的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其次在司法方面通过对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制定图表的形式分析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的观念和区别对待不同证据形式。
杨惠惠,邵新[3](2020)在《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实证分析与规诫提炼——以法发〔2018〕10号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证据说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从价值维度进行辩思,有助于理性认识证据说理的多重功能和作用。与事实认定说理和法律适用说理相比,证据说理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与低估,还存在说理要素不全、争点不明、逻辑不清、繁简不当、论证不足等问题。为落实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对证据说理提出的要求,实有必要提炼证据说理的具体规诫,提升说理的具象化与实践性。
毛翔[4](2019)在《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的审查采用了行政单轨制模式,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确权诉讼组成。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复委员会(2019年4月起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以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结论。对这一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宣告结论进行审判。专利确权审查的作用是纠正专利的授权瑕疵,将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或通过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等方式使专利权重新被界定为满足授权条件的范围。因此,专利确权审查的本质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再界定。之所以需要这一次纠错性的界定,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存在审查能力的局限性。专利行政部门由于资源禀赋(主要是现有技术资料和相关领域知识)所限,同时考虑到专利技术的价值差异,无法、也无必要通过投入更多审查成本的方式达到更好的审查效果,因此可能对一些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确权审查程序通过第三人触发的方式对具有较高市场竞争程度和价值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再次审查,并通过双方提供资料、对抗辩论等方式提供较低成本的审查资源。专利确权审查的结果将对涉争专利权的存废和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同时,可能导致与涉争专利相关的侵权、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变化。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就是基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的目的,对审查权和审查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这种分配包括多个方面,如授权前后(即专利授权审查与专利确权审查之间)的分配、确权程序中不同程序环节之间的分配、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基于不同类型的专利、专利不同的价值状况的分配等。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直接的问题是专利确权诉讼导致的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的反复认定不仅导致涉争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使得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久拖不决。以这一问题为起点,引发了对于现有模式更多问题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确权诉讼中当事人角色错位问题,即使得原本应当处于居中裁决地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权诉讼中实际上变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实际对抗的另一方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司法审查程序。同时,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频繁涉诉,导致其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的本职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无法有效实现,甚至产生了功能的异化。原本旨在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的制度,成为了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进行规避研发的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提出了一些改造的建议,比如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允许法院直接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缩短专利确权诉讼审级并使法院的判决有最终决定效力等。这些建议涉及了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定位、已授权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分配和效力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以及不同的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结论冲突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新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专利确权审查的基础理论分析。本章在厘定了专利确权审查的概念、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与内容之后,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之后,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工具,提出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是对审查资源在程序环节、审查主体和时间维度上的分配。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解构与评析。本章分析了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及二者的效力与程序的衔接。同时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我国专利授权审查行政程序采用了唯一的审查机关和单一的审查模式,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在主体和时间方面并无过多限制。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涉及几乎所有与专利授权条件相关的内容。我国的专利确权诉讼采用行政诉讼的形式,法院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已经几乎完全渗透到了对专利有效性这一实体问题审查,但受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判决方式等的限制,法院对于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审而不决、裁而不终”。这一模式引发了审查效率、诉讼参与人结构等多方面的问题。从历史演进来看,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地考虑效率和资源的因素,更加重视专利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与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更加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本身对于权利的主张能力。同时,也更加倾向于法院在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的强化。第三章是美国、日本和德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分析。美国采用了大而全的多轨制审查模式,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可以在不同的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产生对世效力。日本采用了准双轨制模式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德国模式是典型的司法单轨制模式,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由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审查,对其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第四章集中讨论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其效力来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权力。在本章中重点研究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准司法化改造方案。本章指出,现有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准司法地位。准司法化改造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第五、六两章以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为研究对象。第五章集中研究现有模式中,专利确权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有限突破和受到的限制。同时在上一章将专利确权审查程序定性为行政裁决程序之后,本章梳理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救济方式的争议,提出宜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处理,并分析了如果将后续的行政诉讼改造为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建立怎样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有的民事诉讼体系进行怎样的调整。第六章则是集中研究法院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专利通过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的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本章研究了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相关理论,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既判力理论对法院的审查权效力范围进行了分析。第七章中,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个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方案。这一方案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中,将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改造为“专利确权复审程序”,作为一个先行的行政确权审查程序,将后续的司法程序定位为民事诉讼程序,并赋予最终裁决效力。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审查范围和证据将受到限制。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但此时,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将这一问题转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审查程序审查,并做出具有对世性的结论。第二阶段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审查程序进行准司法化改造,但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调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等。同时,这一阶段改造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需要以第一阶段运行情况的研究作为依据。
胡仕浩,刘树德[5](2018)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类型划分与重点聚焦——《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从法的适用阶段看,审查判断证据是第一道环节,缺乏对证据的认证分析,既不能展示法官心证的过程,也无从知
李群[6](2018)在《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较早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理论与实践也日趋成熟。行政诉讼领域虽已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欠缺理论与实践基础,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也并不理想。本文立足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结合域外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论文由六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为绪论。阐述选题的依据与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状况、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第二章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行政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特性,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缘起,具体阐述研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运用程序法定理论、违法控制理论和“毒树之果”理论奠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分析。从排除主体、排除对象、排除程序、排除效力五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概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指出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缺乏系统性,操作性不强、立法主要内容存在瑕疵、立法的配套规定不健全;第四章为比较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三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三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异同,最后对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评介;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策。首先提出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宏观背景的路径;其次提出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微观举措;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需的配套措施;第六章为本文结论。本章主要是对全文观点和理念进行深华。表明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入人心与证据规则意识的增强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完善也将促进我国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设,加快制现代化法治进程。
胡仕浩,刘树德[7](2018)在《新时代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制度构建与规范诠释(上)——《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作为新时代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一项机制性改革,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热议。为落实中央有关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政策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裁判文书说理实践和既有说理规范的基础上出台集成性的、系统性的、承上启下的释法说理指导意见,无疑对未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审判实践和学理研究均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此文以法发[2018]10号文件为中心,重点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基本遵循、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种类、重点聚焦、繁简分流、技术规范、增强说理效果的方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保障机制建设等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更好地提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制度的运行效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裁判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和说理社会的早日建成与良性发展。
王薇[8](2017)在《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文中指出证据可采性是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并非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能够成为证据。在对事实证明前,首先要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确定哪些应采纳,哪些需排除,也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对于证据可采性问题,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统一的证据立法,在证据立法中确立证据可采性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没有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但在其诉讼法中蕴含着证据是否采纳的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们均认识到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相比而言,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甚少。因为缺乏成熟的学术理论支撑,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来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本文在厘清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含义、特征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进行考察,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构建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除论文摘要和引言外,包含四章内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概述”,主要以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相关内容为研究起点,对证据可采性的含义及概念辨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含义、特征及范畴以及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特征和价值进行研究。证据可采性规则是关于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则,是筛选各类证据材料的第一道关口。证据可采性规则可以分为关联性规则(包含品格证据规则)、确保证明真实性的可采性规则(包含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以及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包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权规则和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有着鲜明的特征,第一,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行政证据规则的延续。第二,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为行政诉讼所独有。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范围有限。该章最后对行政诉讼可采性规则的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考察”,该章重点考察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澳大利亚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同时对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证据能力之认定进行了考察。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证据立法的差异及融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启示。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现状分析”,该章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来进行考察。首先系统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的规定,指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其次,通过对判决书的数据统计和研读,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主要结论为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定适用较多,运行效果良好;可采性的规定缺乏体系化,造成法律适用的随意性;意见证据规定的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传闻证据规定和证据关联性规定有虚置化倾向,导致同案不同判。第四章“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具体构想”,该章首先讨论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总体思路,包括构建体系化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明确可采性规则的构建模式以及理顺与现有规定之间的承继关系。其次认为完善证据可采性规则应考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包括多元的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混合式的行政诉讼模式和特殊的行政诉讼主体构造。再次,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进行具体建构,包括对关联性规则、确保证明真实性的可采性规则和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进行完善。最后,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适用程序和保障机制进行完善。
王杨[9](2016)在《公安机关行政案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案卷制度和一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有所不同,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封闭性、公开性和唯一性。正是由于行政案卷制度具有这些独特的原则,因此建设并完善行政案卷制度能够对我国的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升行政主体的办事效率,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以及推动行政机关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供推动力。目前,铜仁市公安局的行政案卷制度建设没有专门的法理依据,也比较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在实际的执法实践当中,铜仁市公安局在行政案卷制度建设方面比较缺乏专业的人才,而且在行政案卷的监督方面也有所欠缺。基于此,本文开展了对铜仁市公安局行政案卷制度的研究。从本文的研究内容上来看,在关于行政案卷制度的研究中,还比较缺乏公安机关行政案卷制度的建设情况,本文通过以铜仁市公安局为例研究行政案卷制度的建设里程和发展情况,进而结合铜仁市公安局行政案卷制度的实际情况,以基层公安机关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铜仁市公安局在行政案卷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对铜仁市公安局的行政案卷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案卷制度应当积极学习国外相关机构在行政案卷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注意加强公安局内部的制度建设,并通过会议、宣传以及政策的上报途径,呼吁国家加快相关方面的法律建设工作。从创新上来看,本文试图从公共管理的视角上,结合法制化管理,来针对行政案卷制度进行研究,突破了传统了法学角度上的研究,从具体的措施上,体现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李敬[10](2016)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研究》文中提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积极提供证据以协助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义务。该义务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确定法院职权地位的同时,强调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参与和作用,特别是在提供案件事实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方面的义务。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有时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常常关系到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甚至关系到公共利益。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个体权利的保护有时会无可避免地会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处于一种拉锯状态,证据协力义务不仅有利于调和个体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更好的保障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实现。同时对于存在证据偏在性的案件,证据协力义务可以弥补举证责任规则的缺陷,实现诉讼中实质的武器平等。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形日益严重。在立法上,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不够系统明确,而且针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道德义务。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来设置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协力义务。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与制度作出全景式的研究,在厘清证据协力义务的内涵、性质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状分析,对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比较考察,在提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思路后,重点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构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除论文中摘要和引言外,包含五章内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主要以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概念内容为研究起点,对证据协力义务的基本内容、相关概念辨析、理论基础以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证据协力义务的主体为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义务的相对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法院,主要是对于法院审判活动的协力,而且从性质归属来说该义务属于义务行为而非负担行为,所以,若违反该义务将会受到公法上的制裁。证据协力义务旨在使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与调查,外延涵盖了文书提出义务、勘验协力义务、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以及不为证明妨碍义务。在明晰其概念后,为进一步理解该义务的内涵,笔者对该义务与其他诉讼法上相关义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的区别进行了辨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理论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此可见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该章重点考察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考察。在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证据协力义务分别阐述的基础之上,对两大法系国家(地区)相关规则进行了比较化分析,并在该章最后得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启示。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考察”,该章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方面以及现实司法实践方面来进行考察。在本章中,一方面,考察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所体现的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且指出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体现了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内容与要求,但是规定不够系统明确与具体,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存在缺失,致使该义务沦为不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匿、拒绝提供证据的原因进行了探析。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主要包括针对行政诉讼中特殊主体构造之下各方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问题,以及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具体路径选择。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该章主要在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违背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以及其具体适用与保障制度方面,对证据协力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其能够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得到真正的落实。首先,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探讨,并且通过列举的方式对证据协力义务中的各项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设置。其次,探讨了我国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具体认定规则,即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构成要件、认定主体等内容。再次,针对证据协力义务具体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到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以及与行政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力义务的衔接问题。最后,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相关保障机制,重点提出了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案卷公开制度、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来保障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有效适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理论分析 |
| (一)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内涵 |
| 1.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特征 |
| 2.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和其它行政程序制度的关系 |
| (二)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价值 |
| 1.有利于实现行政程序的公正性 |
| 2.有利于提高行政程序的效率 |
| 3.有利于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 |
| 4.有利于实现行政听证的价值 |
| 二、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一)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立法概述 |
| (二)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立法规定 |
| 三、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问题分析 |
| (一)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立法上的问题 |
| 1.对于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缺乏系统规定 |
| 2.对于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存在模糊规定 |
| 3.对于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存在冲突规定 |
| (二)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
| 1.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行政实践中贯彻不到位 |
| 2.行政案卷排他制度在行政案件中救济途径不健全 |
| 四、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
| (二)完善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 |
| (三)建立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监督惩罚机制 |
| (四)健全我国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救济途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
| 1.1 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界定及意义 |
| 1.2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进 |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
| 2.1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表现形式 |
| 2.1.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 2.1.2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 2.1.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 2.2 非法证据排除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 2.2.1 缺乏对例外情形的规定 |
| 2.2.2 缺乏对衍生证据的规定 |
| 2.2.3 部分词语含义不明 |
| 2.2.4 缺乏行政程序统一立法 |
| 2.3 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 2.3.1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率低 |
| 2.3.2 申请非法证据的排出时间不明确 |
| 2.3.3 申请排除的范围有限 |
| 2.3.4 申请排除的理由存在的问题 |
| 2.3.5 法院审查态度消极 |
| 第三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 |
| 3.1 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 |
| 3.1.1 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 |
| 3.1.2 完善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
| 3.1.3 设置例外规定 |
| 3.1.4 设置案卷排他性规则 |
| 3.1.5 设置庭前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 3.2 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
| 3.2.1 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资格 |
| 3.2.2 确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 |
| 3.2.3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模式 |
| 3.2.4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 3.3 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观念 |
| 3.4 区别对待不同证据形式 |
| 3.4.1 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
| 3.4.2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价值归依 |
|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是连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桥梁 |
| (二)审查判断证据说理可以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
| (三)审查判断证据说理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的认同度 |
| (四)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能够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
| 二、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问题归整 |
| (一)要素不全:遗漏重要说理要素,不能全面反映证据认定的过程 |
| (二)争点不明:采用简单归纳说理方式,论证难以实现理想效果 |
| (三)逻辑不清:证据认证过程欠缺推理逻辑或逻辑模糊 |
| (四)繁简不当:说理论述资源分配不合理,难以反映案件特点与争点 |
| (五)论证不足:对关键证据或争议证据的认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
| 三、审查判断证据说理的规诫提炼 |
| (一)完整阐述证据说理要素 |
| 1. 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 |
| 2. 审查判断证据的情况 |
| 3. 认证结论及其理由 |
| (二)围绕诉讼争点进行说理 |
| (三)理清证据说理的逻辑 |
| 1.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逻辑 |
| 2. 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逻辑 |
| 3. 证据采信到事实认定的逻辑 |
| (四)遵循繁简适度的说理原则 |
| (五)充分论证证据的认定过程 |
| 1. 运用证据规则的情况 |
| 2. 运用司法证明方法的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 |
| 第一章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概述 |
| 一、专利确权审查概念的厘定 |
| 二、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 |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组成 |
| 一、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主要研究对象 |
| 二、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程序 |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司法机关与司法程序 |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原则: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 一、审查资源合理分配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价值的矛盾与调和 |
| 二、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为例分析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设计中审查资源的分配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现状评析 |
| 第一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特点和运行现状 |
| 一、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问题 |
| 三、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 |
| 四、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 |
| 第二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
| 一、专利确权审查效率问题的争议 |
| 二、诉讼参与人结构错位 |
| 三、司法确权能力受到的限制 |
| 四、程序启动条件设计导致程序功能异化 |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历史演进分析 |
| 一、《专利法》实施前后专利确权审查内容的变化 |
| 二、统一的无效宣告制度的建立 |
| 三、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演化进程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域外典型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考查 |
| 第一节 美国模式:大而全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 一、司法主导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 |
| 二、行政机关的审查权和有层次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 三、独立和灵活的权利要求修改程序与再颁制度的启示 |
| 第二节 日本模式:准双轨制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 一、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
| 二、不具有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结论的冲突 |
| 四、专利订正程序 |
| 第三节 德国模式:司法审查单轨制和专门法院的建设 |
| 一、专门法院的建立和运行 |
| 二、联邦专利法院结构和运行特点 |
| 三、侵权与专利确权审查的衔接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性质 |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 |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效力来源 |
| 三、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具有有限的对抗性 |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特征 |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具有准司法特征 |
|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有限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
| 三、准司法特征与准司法程序定位 |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准司法化改造路径 |
| 一、准司法化改造需要从司法审查向审级监督转变 |
| 二、准司法化改造应对前后程序间的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 三、准司法化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一):专利确权行政诉讼 |
| 第一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与局限性 |
| 一、司法权扩张的背后是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提升 |
| 二、个人权利保障的扩张止于行政诉讼的局限性 |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
| 一、不服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争论 |
| 二、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选择 |
| 第三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局限与突破 |
| 一、合理性审查的突破和合目的性审查的有限扩展 |
| 二、实体问题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渗透 |
| 三、证据原则的局限与有限突破 |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与司法变更权的局限 |
| 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局限 |
| 二、司法变更权效果的有限性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 |
| 第一节 司法机关在专利权有效性判定过程中的职能 |
| 一、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 |
| 二、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 |
| 第二节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专利确权之诉 |
| 一、专利确权民事诉讼是形成之诉 |
| 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权基础 |
| 三、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 一、专利被诉侵权人基于专利有效性问题的抗辩 |
|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 |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 |
| 第四节 法院的专利确权审查效力 |
| 一、既判力理论概述 |
| 二、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效力涉及既判力的扩张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建议 |
| 第一节 改造的基本思路 |
| 一、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 二、程序和机关之间的分工 |
| 三、分阶段改造方案 |
| 第二节 分阶段改造的方案的设计 |
| 一、第一阶段:行政先行、司法终局和可“逃出”的无效抗辩 |
| 二、第二阶段:准司法化改造的预备 |
| 第三节 其它问题 |
| 一、专利确权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
| 二、请求主体适格性 |
| 三、专利确权复审结论与侵权诉讼结论的冲突与解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一、审查判断证据说理 |
| (一) 关于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情况 |
| (二) 关于运用证据规则和司法证明方法的情况 |
| (三) 关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情况 |
| (四) 裁判文书阐明是否采纳证据及其理由 |
| (五)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说理要求 |
| (六)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或证明标准争议的说理要求 |
| 二、认定案件事实说理 |
| (一) 裁判文书结合庭审对认定事实及事实争点的说理要求 |
| (二)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需判断印证关系, 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并说理 |
| (三)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 需要阐释说明推定相关事项 |
| 三、适用法律说理 |
| (一) 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情况下的裁判文书说理要求 |
| (二) 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说理要求 |
| (三) 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时的说理要求 |
| (四)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时的说理要求 |
| 1. 什么是“真正的法律漏洞”? |
| 2. 填补真正漏洞的方法。 |
| 3. 填补真正的法律漏洞要加强法律论证。 |
| 四、运用自由裁量权说理 |
| (一) 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 (二) 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
| (三) 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情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依据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理论意义 |
| 1.3.2 实践意义 |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 1.4.1 文献研究法 |
| 1.4.2 比较研究法 |
| 1.4.3 规范分析法 |
| 第二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行政诉讼证据 |
| 2.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2.1.3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2.2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
| 2.2.1 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
| 2.2.2 确保行政诉讼程序正当的重要措施 |
| 2.2.3 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应然选择 |
| 2.3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
| 2.3.1 程序法定理论 |
| 2.3.2 违法控制理论 |
| 2.3.3 毒树之果理论 |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分析 |
| 3.1 立法概况 |
| 3.1.1 1989年《行政诉讼法》 |
| 3.1.2 2000 年《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
| 3.1.3 2002 年《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
| 3.1.4 2014 年《行政诉讼法》 |
| 3.1.5 2018 年《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 |
| 3.2 立法内容 |
| 3.2.1 排除主体 |
| 3.2.2 排除对象 |
| 3.2.3 排除条件 |
| 3.2.4 排除程序 |
| 3.2.5 排除效力 |
| 3.3 立法缺陷 |
| 3.3.1 立法缺乏系统性 |
| 3.3.2 立法内容存在瑕疵 |
| 3.3.3 立法配套规定不健全 |
| 第四章 比较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4.1 三大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
| 4.1.1 排除主体 |
| 4.1.2 排除对象 |
| 4.1.3 排除条件 |
| 4.1.4 排除程序 |
| 4.1.5 排除效力 |
| 4.2 域外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评介 |
| 4.2.1 大陆法系 |
| 4.2.2 英美法系 |
| 4.2.3 域外立法小结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策 |
| 5.1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宏观思考 |
| 5.1.1 价值观念之更新 |
| 5.1.2 诉讼立法之完善 |
| 5.1.3 司法改革之推进 |
| 5.2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微观举措 |
| 5.2.1 排除主体 |
| 5.2.2 排除对象 |
| 5.2.3 排除条件 |
| 5.2.4 排除程序 |
| 5.2.5 排除效力 |
| 5.3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措施 |
| 5.3.1 推广案例指导制度 |
| 5.3.2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
| 5.3.3 健全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
| 5.3.4 实行行政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 第六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
| 二、《指导意见》的制定原则和结构安排 |
|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和价值功能 |
| 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和具体原则 |
| 五、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具体类型及重点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现状与评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 |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概述 |
| 第一节 证据可采性概述 |
| 一、证据可采性的含义 |
| 二、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 第二节 证据可采性规则概述 |
| 一、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含义 |
| 二、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特征 |
| 三、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范畴 |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特征 |
| 一、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行政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延续 |
| 二、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为行政诉讼所独有 |
|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范围有限 |
|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
| 一、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在价值 |
| 二、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外在价值 |
| 三、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冲突与选择 |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考察 |
| 第一节 英美法系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 |
| 一、英国证据可采性规则 |
| 二、美国证据可采性规则 |
| 三、澳大利亚证据可采性规则 |
| 第二节 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据能力研究 |
| 一、德国行政诉讼证据能力的认定 |
| 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证据能力的认定 |
| 第三节 域外相关证据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
| 一、两大法系相关证据立法之差异 |
| 二、两大法系相关证据立法之融合 |
| 三、两大法系相关证据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之评析 |
| 一、我国有关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的规定 |
|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存在的问题 |
|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定之实证研究 |
| 一、研究样本的选择 |
| 二、实证调查的结果 |
| 三、实证调查的结论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具体构想 |
| 第一节 完善可采性规则的总体思路 |
| 一、构建体系化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 |
| 二、明确可采性规则的构建模式 |
| 三、理顺与现有规定之间的承继关系 |
| 第二节 完善可采性规则应考虑的因素 |
| 一、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
| 二、我国行政诉讼模式 |
| 三、我国行政诉讼主体构造 |
| 第三节 可采性规则体系的具体建构 |
| 一、关联性规则之完善 |
| 二、确保证明真实性的可采性规则之完善 |
| 三、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之完善 |
| 第四节 完善可采性规则的适用程序 |
| 一、明确启动主体 |
| 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
| 三、健全异议机制和备档机制 |
| 四、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 第五节 完善可采性规则的保障机制 |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
| 二、提升行政法官的专业素质 |
| 三、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研究简评 |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行政案卷制度的理论分析 |
| 2.1 行政案卷制度概述 |
| 2.1.1 行政案卷的概念 |
| 2.1.2 行政案卷制度的概念 |
| 2.1.3 行政案卷制度的内涵 |
| 2.2 建立并完善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 |
| 2.2.1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
| 2.2.2 有利于推进司法公正性 |
| 2.2.3 有利于监督工作开展和案卷追踪 |
| 2.2.4 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
| 2.3 行政案卷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3.1 行政程序法治化理论 |
| 2.3.2 廉洁高效政府理论 |
| 2.3.3 行政行为规范理论 |
| 第3章 铜仁市公安局行政案卷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3.1 铜仁市公安局行政案卷制度的发展历程 |
| 3.2 铜仁市公安局行政案卷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2.1 行政案卷制度建设缺乏科学性 |
| 3.2.2 行政案卷利用不合理 |
| 3.2.3 工作人员积极性不足 |
| 3.3 铜仁市公安局案卷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3.1 缺乏直接的完整的法律依据 |
| 3.3.2 行政制度建设不完善 |
| 3.3.3 行政案卷制度意识不足 |
| 3.3.4 案卷内部监督不足 |
| 第4章 行政案卷制度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 4.1 两大法系行政案卷制度的发展 |
| 4.2 两大法系行政案卷制度的比较分析 |
| 4.3 中国行政案卷相关制度的变迁 |
| 4.4 对铜仁市公安局行政案卷制度管理的启示 |
| 第5章 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案卷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
| 5.1 呼吁国家完善《行政程序法》 |
| 5.2 完善行政案卷评查机制与复议制度 |
| 5.3 培养工作人员法律意识 |
| 5.4 推进社会监督力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论文创新点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综述 |
| 三、内容安排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点 |
|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述 |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之界定 |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概念 |
| 二、证据协力义务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 三、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分类 |
| 四、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关系 |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理论基础 |
| 一、证据协力义务是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
| 二、证据协力义务是修正古典辩论主义的工具 |
| 三、证据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之下对当事人的要求 |
| 四、证据协力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必要性 |
| 二、证据协力义务设立的可行性 |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 |
| 一、德国 |
| 二、日本 |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证据开示制度 |
| 一、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 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 |
| 一、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
| 二、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注重义务的界限 |
| 三、确立证据协力义务必须具备相应的制裁措施 |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现状探究 |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考察 |
| 一、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的体现 |
| 二、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考察 |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二、不履行证据协力义务的原因探析 |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需明确的问题 |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之下证据协力义务的设立 |
|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 |
| 二、行政诉讼特殊主体构造下各方的证据协力义务 |
|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证据协力义务的路径选择 |
|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
|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与内容设置 |
| 一、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立法体例 |
| 二、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内容设置 |
| 第二节 违反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规则 |
| 一、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法律后果 |
| 二、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认定规则 |
|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具体适用 |
| 一、证据协力义务的适用界限 |
| 二、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协力义务与证据协力义务的衔接 |
|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协力义务的保障机制 |
| 一、行政案卷公开制度 |
| 二、证人保护制度 |
|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