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芳[1](2016)在《主体功能区战略下农业生态价值实现的对策》文中研究表明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主体功能区战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实现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战略目标,在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发掘农业生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的同时实现收入增加和经济发展,可采取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政府补偿模式。政府建立农业碳汇补贴制度,对农产品主产区进行生态补偿。二是市场化补偿模式。建立碳交易平台,通过碳资产交易实现农业的生态价值。三是自力补偿模式。倡导三次产业融合,引导广大农民成为发掘和实现农业生态价值的主体,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及其加工业,加快发展以农业为支撑、以农村为载体的生态旅游业。
龚敬芬[2](2016)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中的土地开发已达到饱和状态,其周边近郊的土地就成为土地征收的主要对象。这一变化的直接结果就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即将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这将导致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数量只增不减。因此,本文主要从案例出发,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概述。本文首先界定了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其分配的概念。接着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基础理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作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问题的现状分析:以现有纠纷为对象。本文主要是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透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首先介绍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产生背景,认为农村社会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利益的冲突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产生背景。然后结合司法案例,阐述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分配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分配利益主体资格认定纠纷、分配数额标准确定纠纷和分配方法确定纠纷,并且认为分配利益主体资格认定纠纷最为常见。第三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的产生原因。本文认为立法的不完善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主要从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两个方面阐述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实体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主体和分配对象的不明确;程序立法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土地补偿费分配民主决定程序和分配救济程序的不完善。第四部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本文主要从实体、程序以及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构建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实体方面,一是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管理主体为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二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立法,主要涉及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取得、丧失,以及“外嫁女”、“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认定。程序方面,一是完善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民主决定程序;二是完善土地补偿费分配救济程序,如建立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机制、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诉讼救济已无法完全解决此类纠纷。因此,引进协商、调解、仲裁救济途径成为必要。配套制度方面,主要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建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期保证土地补偿费分配正当法律程序。
汪学良[3](2015)在《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探究》文中研究表明非上市公司是社会经济体的基本组成单元之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为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探究提供了契机。本文拟从这个契机入手探究“制度”:缘起、地位、影响、建立、保障。本文引用了数据和案例,加强论证。文章第一部分探究了“制度”缘起,论证了建立意义,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论证了存在必要性。从实然方面,寻访了现代、古罗马和德国法律制度,论证该“制度”并非乍然惊现,而是有其来源和衍变的缓慢过程。同时,从应然方面论证了贯彻该“制度”可以呈现法自由、公平、诚信等价值。文章第二部分以“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法律地位”为主线,探究“非上市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同形式企业区别,并继而以《公司法》第六条为内容探讨了“公众”、“查询内容”、“信息变更”等概念,企图向读者展示“制度”探究实践意义和学科价值。从论证方式上,第二部分以“《企业信息暂行条例》”和“信用评级机构”两个角度进行论证。企图呈现一个立体、直观的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最后本部分还介绍了该“制度”立法现状、采量标准和实践经验。从而确立了该制度在《公司法》、《商法》位置。文章第三部分紧接着第二部分论述。对非上市公司“立法现状”、“采量标准”、“实践经验”进行深入分析。从制度方面希望通过建立一个“抽屉化管理”分类分层信息管理机制和备案机制去填补“立法现状”空白。之所以选用这个制度,是基于《公司法》组织法考虑。传统《公司法》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但实际公司却可能由不同法律制度叠加,特别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不再设定最低资本的门槛。从“一元公司”到“集团公司”、“跨国企业”并非大同小异。在社会管理中,市场监管局也对公司采取基于不同管辖级别地登记,而非“法人制”登记,这也造成了与法律制度的不同。基于以上两点实际与法律条文规制不同,选用分类分层信息管理制度,旨在弥补公司登记制度差异。以规章或者细则的形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为详尽的信息公示参考依据。公司涉及到形形色色的权利主体。因此从“人”的方面进行论述,是为了避免制度的单薄和冷漠,解决“实践经验”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应当“以人为本”。对具有不同类别主体苛以不同责任,采取不同举证标准有利于各主体切身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使制度更“活”。调和了“人”之间关系,制度才能发挥真正作用。文章第四部分是制度运行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得。任何制度都需要不断地改进和改善。第四部分选取了“来源地认证管理”、“网络大V监管”等角度来补充论述了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制度的价值在于执行,通过实践经验积累,可以反应制度运行情况和实施中过程,并促成更完善制度地诞生。制度重在执行。
张译丹[4](2015)在《宜昌市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发展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城镇化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加速阶段,农业人口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从而使城镇数量不断增加、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人口比重不断提高。但就业始终是一个影响农民进入城镇和在城镇化过程中使社会保持稳定的大事。进城的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能像其他市民一样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不能真正融入城市都是农转非面临的现实问题。而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错误的将城镇化等同于户口城镇化,忽略“人”在城镇化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忽略城镇化发展应该是收入的城镇化和公共资源分享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道路正是纠正以上偏误的一个良好途径。立足地区实际,科学选择优势产业带动城镇化建设,便是能够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而不仅仅是以城市户口为标准的城镇化或是以城市房屋为界定的城镇化。本文将首先比较全面地介绍我国城镇化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系统地回顾并分析国内城镇化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明确研究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然后,运用访谈与调查问卷结合的方式挨家挨户走访白洋镇居民以了解白洋镇城镇化发展现状和白洋镇城镇化需求,提供问卷调查结果和访谈内容,着重对调查结果和访谈进行分析。最后,针对白洋镇居民城镇化意愿的调查结果,在对白洋镇城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内容提出对策建议。
崔娟娟[5](2015)在《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视角下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研究 ——以J市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飞速发展,征收了大量的农村土地,随之也产生了许多失地农民。他们也是弱势群体,因为征地侵害了这些人的就业权和劳动权等公民权利,导致他们成为没有田地、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保的社会难民。民主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和保护失地农民的权利并且让失地农民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这对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进步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J市失地农民权利问题对于解决当前失地农民问题,提高失地农民幸福感,构建和谐J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运用可行能力理论,深入分析J市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从而尽快推动J市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的解决,更好的促进J市的发展进步,推动城市化的进程。本文一共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概念和理论概述,主要包括失地农民的内涵概念、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第二部分为J市失地农民的权利的现状分析,包括J市失地农民权利的现状和失地农民权利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针对失地农民权利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为结合理论提出解决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的办法措施。
郭阳莉[6](2014)在《广州市猎德村改造中补偿安置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城中村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飞速发展,这种现象越来越广泛地存在。而城中村的改造,则已经成为我国各个大城市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城中村的改造不仅仅是简单的拆迁重建过程,它涉及到政府、村民、开发商三方主体的利益,能否平衡上述三方的利益,成为决定城中村改造顺利与否的关键。在这其中重中之重、争议最多、关系到三方直接利益的方面就是补偿安置问题以及这些解决问题的对策。目前,国内众多学者从多方面对城中村改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深度和广度。但是总体而言,从补偿安置问题来对城中村改造进行研究的还稍有欠缺。猎德村作为广州市第一个城中村改造的试点村,也是第一个实行引入开发商参与改造的模式,第一次通过拍卖土地权属置换改造资金,开创了广州市甚至全国相类似城中村改造的多项第一,对城中村的改造作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对广州城中村改造提供了经验,其中出现及存在问题更值得借鉴。本文以猎德村的改造模式为样本,先比较具体完整地介绍其补偿安置模式,再从正反两方面对其利弊得失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从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以期为今后城中村特别是广州市城中村改造的合理有序的开展提供参考。
周义[7](2014)在《巨工程项目冲击下移民的福利变迁、能力补偿和博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巨工程项目”是指那些规模特别庞大、特别复杂而且社会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一方面,这些巨工程项目为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问题,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促进科技突破性发展,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而存在,具有重要战略性地位和意义,另一方面,巨工程项目的兴建,也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原有的生活体系、社会网络遭到破坏,陷入新的贫困和发展困境;同时,巨工程项目引发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再分配也导致出现新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传统的观点认为,巨工程项目对所影响区域,特别是区域中人的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影响是应付的代价和牺牲,可以被忽略。然而,无数事实已证明,这种“以物为中心,忽略项目与人相互关联的”巨工程项目观往往对巨工程项目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并衍生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机制已成为调节相关行为主体的基本机制;可持续发展理念为人们广为接受,被视为是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从工程哲学的高度更为全面、科学地认识巨工程项目的经济效应和社会责任,探讨将巨工程项目的冲击影响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契机,并对所涉及的公平补偿、区域协调、社会公平等问题进行深入地剖析,实现巨工程项目管理从“以物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理念的转变和巨工程项目综合效应的最大化,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具体的巨工程项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研究的切入点,在实地调查获取的数据基础上,从巨工程项目社会责任的视角,综合运用福利经济学、项目管理学、计量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博弈论等理论和方法,从如下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提出和建构了“冲击—能力补偿—内生发展”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为人的可持续内生发展创造空间和提供支持,促进社会更加和谐,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可能正是巨工程项目建设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巨工程项目社会责任、社会效应的主要体现。然而,由于巨工程项目的建设冲击,必将激烈、快速地降低相当部分非自愿移民群体的多重核心福利水平,这些核心福利维度,既包括经济福利,也包括许多重要的非经济福利,它们共同构成了非自愿移民群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因此,相当部分非自愿移民群体之所以长久、持续的陷入贫困漩涡而无法自拔,其本质是因为巨工程项目的冲击使他们持续发展能力遭到严重的贬损。传统的,单纯输血式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只能短时间提升非自愿移民受损的经济福利,并不能使他们真正获得可持续的内生发展,所以效果往往差强人意。要使非自愿移民群体摆脱贫困,获得更好的发展,只有全面补偿和提升他们在巨工程项目冲击中受损的多重福利,即进行“能力补偿”才能真正使他们获得持续的内生发展。2.基于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可行福利理论,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系统研究了巨工程项目冲击影响下非自愿移民群体多维福利的水平变化和结构分化。首先,在系统梳理和对比主观福利理论、客观福利理论、阿罗的不可能定律、可行能力福利理论等不同福利流派思想特点和异同的基础上,论证了阿马蒂亚森的以“功能”与“能力”概念为理论基石,通过相互关联的功能性活动集合来测度的可行福利理论分析框架为何能更适合本研究的特点。而后,根据阿特金森(Atkinson)的不平等测度原理、塞斯(S.Seth)的双参数构造理论等重构了多维福利测度模型,论证了集合次序对模型构造的重要意义,建构了新的具有“分布不均衡敏感”、“路径独立”特点的测度模型WZ和新的具有“分布不均衡敏感”、“交联敏感”特点的测度模型W1Z。进而,基于对南水北调中线迁徙区域移民群体的调查数据,实证定量研究了非自愿移民群体多维福利水平变化和福利分布结构变化的特点。3.基于共赢的能力补偿。在探讨工程移民群体的能力补偿优化问题时,应以利益相关方共赢为目标,在保持社会整体福利优化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因此,本文首先根据利益相关理论,对与补偿紧密关联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和分类,然后基于社会整体福利优化的角度,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就补偿优化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非自愿移民群体特点,研究了如何对非自愿移民进行多维度的能力补偿,以及如何将这种能力补偿转化将为其内生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对策和措施。4.巨工程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博弈、协调及管理体制改进。巨工程项目是涉及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等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在工程的规划、建设、实施和运营中,涉及到的利益攸关方众多。另一方面,多维的能力补偿方案,必将导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使得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与再调整的博弈;重构巨工程项目的利益分享新机制。本文建构了市场机制下资源利益获取集团、资源利益输出集团、中央政府三个利益相关相关方静态和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博弈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行为,而后,基于参与式管理相关理论,建构了巨工程项目协商参与式管理基本模型框架,讨论了基于协商参与式的利益协调和管理机制创新问题。
鲁峥[8](2014)在《法治保障视野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文中提出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国家建设密不可分,通过法治保障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法治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价值支撑,为社会管理创新设置合理的行动界限,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诉求,制度化地促进社会矫正正义的实现。法治化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举措主要是,完善社会管理立法;保障新型社会管理体制的合理有效运行;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崔爱东[9](2012)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代位求偿作为保险界的一项国际惯例,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从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可以壮大保险基金,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降低保险费率水平,还有利于提高第三人的责任意识,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经过几百年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如英美这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相当成熟。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暂,保险法条文形成之初,多承袭日本和德国相关立法,而保险实务处理准则多受英国和美国影响,彼此夹缠的结果使得系统的理论体系很难形成,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远没有理解该项制度的精髓,实务中经常困惑丛生问题不断。我国理论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基本停留在对保险代位权概念、作用、行使名义等基本问题的介绍,对立法上的空白和矛盾、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困惑很少涉及,一些保险法教材对这项制度仅作简单的介绍,或对实务中某一方面问题进行剖析,总体上缺乏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全方位研究。基于上述问题的考量,本论文试以法理论证、历史溯源、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该项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运用该项制度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论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本章概括地介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和各国主要立法概况,分析了该项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原理,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比较研究,力图描绘出一个整体的概貌。代位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让与制度,经过现代保险业的孕育发展逐渐形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两大法系在立法上对该项制度给予了一致的承认。保险背景下的代位原则为损害填补原则的下位概念,其相互关系理性地说明了可以适用和不能适用代位原则的保险之间的差异。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说明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海上保险的委付、与保险追偿、与保全代位等类似概念之间的区别。第二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本章从实体权利角度重点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三阶段理论,主要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诉讼时效和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因可归责于第三人事由而致承保损失发生时取得,在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始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此为三阶段理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基于保险标的物本身损失所为的赔偿,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须根据作为赔偿基础的保险契约而定,但被保险人优先受清偿不因保险契约的不同而受影响。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从保险人资格、对特定对象不能行使、保险人代位取偿额方面对其加以限制。第三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本章从程序权利角度重点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名义和行使对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对第三人行使,仍需具备其他法律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对英国、美国和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加以介绍,对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的利弊进行综合分析。公法人不能成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公法人行使代位权。再保险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依再保险制度的设计亦无再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必要。第四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本章主要讨论被保险人抛弃、和解、免责及再保摊赔对代位的影响,自愿理赔、保全契约与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本质上仍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所存有的抗辩理由,均可据以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权的形成可分为“存在”、“取得”与“行使”三阶段,被保险人就对第三人可能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不同阶段做出不同处理。保险人自愿赔付不应影响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法院不应当对保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允许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保有处理上的弹性。第五章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类型化保险中的适用。本章从保险承保的性质角度将保险类型化,损害填补保险、投资型保险、中间型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第六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变革。20世纪中叶以来,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合理性遭遇到质疑和挑战,有些国家开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求偿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仔细分析之下,全面废止此项制度的观点在理论上存在较大缺陷,在实务上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因保险而生,改革只能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改革方向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不增加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负担为主。
龙拥军,杨庆媛[10](2011)在《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困境分析》文中提出为更好地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使增减挂钩模式在运行过程中达到城乡公平发展的目标,应用城市土地供需模型和帕累托最优模型推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合理性,分析增减挂钩模式促进城乡公平发展的困境。结果表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交易实现,规范、高效的土地市场有助于从经济上督促城市开发者主动集约用地,从收入上引导农村经营者主动节约用地;同时,良好运作的土地市场也极大地改善着政府的公众形象,城市投资向农村分流成为城市反哺农村的重要渠道。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主体功能区与生态文明建设并行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 二、在主体功能区建设中促进农业生态价值的实现 |
| 三、农业生态价值实现的主要模式 |
| (一)政府补偿模式 |
| (二)市场化补偿模式 |
| (三)自力补偿模式 |
| 四、主体功能区建设中推动农业生态价值实现的政策建议 |
| (一)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
| (二)发挥市场在农业生态补偿中的作用 |
| (三)加快农业的转型与融合发展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五)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概述 |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相关概念界定 |
| (二)集体成员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基础理论 |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的现状分析:以现有纠纷为对象 |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产生背景 |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类型 |
|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问题的产生原因 |
|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实体立法不健全 |
|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程序立法不完善 |
|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 (一)从实体方面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 |
| (二)从程序方面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 |
| (三)从配套制度方面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的法律地位 |
| 1.1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的法律渊源 |
| 1.1.1 罗马法中的诚信规定 |
| 1.1.2 德国法中的公司信息公示 |
| 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价值 |
| 1.2.1 自由是非上市公司追求的最高理想 |
| 1.2.2 公平是保护信息公示制度的“两翼” |
| 1.2.3 诚信是非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 |
| 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实际意义 |
| 2.1 非上市公司与其它企业的不同 |
| 2.1.1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践意义 |
| 2.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学科价值 |
| 2.2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实践经验 |
| 2.2.1 公众、查询内容、信息变更等语词概念 |
| 2.2.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践 |
| 2.2.3 信用评级机构的实践 |
| 2.3 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实施现状 |
| 2.3.1 信息法律立法现状和案件处理思维 |
| 2.3.2 信息公示采量标准和实际经验 |
| 3 我国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采量标准和制度建设 |
| 3.1 建立非上市公司信息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
| 3.1.1 非上市公司信息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公开还是未公开 . 293.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分层管理制度 |
| 3.1.2 非上市公司信息分层管理制度 |
| 3.2 建立非上市公司当事人保护机制 |
| 3.2.1 建立非上市公司所有者、经营者保护机制 |
| 3.2.2 建立吹哨者保护机制 |
| 4 我国非上市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 4.1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
| 4.1.1 守信非上市公司绩效激励制度 |
| 4.1.2 电子信息平台和来源认证 |
| 4.1.3 其他国家改革 |
| 4.2 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和社会组织监督自律作用 |
| 4.2.1 实现非上市公司信息主管部门与企业行业协会网站互联 |
| 4.2.2 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媒体监督 |
| 5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 1.3 研究的内容、目的和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目的 |
| 1.3.3 研究方法 |
| 1.4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城镇化 |
| 2.1.2 新型城镇化 |
| 2.1.3 农民 |
| 2.1.4 市民 |
| 2.2 相关理论 |
| 2.2.1 人口流动理论 |
| 2.2.2 工业化理论 |
| 2.2.3 城镇化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 |
| 3.1 白洋镇基本情况介绍 |
| 3.1.1 乡镇概况 |
| 3.1.2 村镇建设 |
| 3.1.3 经济发展 |
| 3.1.4 社会事业 |
| 3.2 白洋镇托管后新型城镇化发展取得的成效 |
| 3.2.1 经济指标高效优质,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
| 3.2.2 农业的稳步发展为城镇化提供物质基础 |
| 3.2.3 城镇化质量不断提高 |
| 3.3 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居民现状 |
| 3.3.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 3.3.2 调研过程 |
| 3.3.3 调研分析 |
| 3.3.4 访谈结果呈现及分析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1 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 4.1.1“户口城镇化”弊端凸显,城镇化质量不高 |
| 4.1.2 城镇发展资金来源有限,城镇化水平较低 |
| 4.1.3 农业投入少,农业现代化发展滞后 |
| 4.1.4 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镇服务功能弱 |
| 4.2 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错误的将城镇化等同于户口城镇化 |
| 4.2.2 经济基础薄弱,产业支撑能力不强 |
| 4.2.3 片面发展城镇化而忽略农业现代化的改造 |
| 4.3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完善白洋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 5.1 只有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才是科学的城镇化 |
| 5.2 吸引企业参与白洋镇城镇化建设 |
| 5.3 推动农业现代化,为就地城镇化提供物质基础 |
| 5.4 完善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的建议 |
| 5.4.1 注重人才培养、知识培育 |
| 5.4.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业生产保障体系 |
| 5.4.3 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发展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0.1 选题背景 |
| 0.2 研究意义 |
| 0.2.1 理论意义 |
| 0.2.2 现实意义 |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0.3.1 国外研究现状 |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 0.4 研究路线和方法 |
| 0.4.1 研究路线 |
| 0.4.2 研究方法 |
| 0.5 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 1 基本概念及理论内涵 |
| 1.1 基本概念界定 |
| 1.1.1 失地农民 |
| 1.1.2 失地农民权利 |
| 1.2 可行能力理论内涵 |
| 1.2.1 政治自由 |
| 1.2.2 经济条件 |
| 1.2.3 社会机会 |
| 1.2.4 透明性保证 |
| 1.2.5 防护性保障 |
| 2 J市失地农民权利的现状及问题 |
| 2.1 J市失地农民权利的现状 |
| 2.2 J市失地农民权利存在的问题 |
| 2.2.1 失地农民政治权益缺失 |
| 2.2.2 失地农民定居城市存在经济障碍 |
| 2.2.3 失地农民就业机会不平等 |
| 2.2.4 失地农民信息获取弱化 |
| 2.2.5 失地农民缺少社会保障 |
| 3 J市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1 相关政治制度不健全 |
| 3.1.1 政府角色错位和政府问责制度缺失 |
| 3.1.2 失地农民权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
| 3.2 经济条件和能力不足 |
| 3.2.1 城市生活成本过高 |
| 3.2.2 失地农民经济收入低 |
| 3.3 社会机会不平等 |
| 3.3.1 二元就业制度的不健全 |
| 3.3.2 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不均等 |
| 3.4 信息的公开透明性有障碍 |
| 3.4.1 政府信息供给不对应 |
| 3.4.2 失地农民获取信息不全面 |
| 3.5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 3.5.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
| 3.5.2 政府社会服务不到位 |
| 4 解决失地农民权利问题的对策 |
| 4.1 保障失地农民平等的政治机会 |
| 4.1.1 确保失地农民平等的政治参与 |
| 4.1.2 保证失地农民顺畅地表达权益 |
| 4.2 夯实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 |
| 4.2.1 降低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 |
| 4.2.2 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能力 |
| 4.3 提供平等的社会机会 |
| 4.3.1 规范就业制度,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
| 4.3.2 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
| 4.4 信息公开促进失地农民知情权 |
| 4.4.1 规范失地农民权利的信息公开制度 |
| 4.4.2 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渠道 |
| 4.5 完善社会保障以提升失地农民生活 |
| 4.5.1 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 4.5.2 完善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帮扶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3.1 研究目标 |
| 1.3.2 研究思路 |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4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重要概念和相关理论 |
| 2.1 重要概念 |
| 2.1.1 城中村 |
| 2.1.2 城中村改造分类 |
| 2.1.3 补偿安置 |
| 2.2 相关理论 |
| 2.2.1 城市化理论 |
| 2.2.2 土地增值及其分配理论 |
| 2.2.3 土地发展权理论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猎德村改造基本情况 |
| 3.1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概况 |
| 3.1.1 广州市城中村形成的原因 |
| 3.1.2 广州市城中村基本情况 |
| 3.1.3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 |
| 3.1.4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实施进展 |
| 3.2 猎德村基本情况 |
| 3.2.1 猎德村简介 |
| 3.2.2 改造前的基本情况 |
| 3.3 猎德村改造的契机 |
| 3.3.1 猎德村的改制是猎德村改造的基础保障 |
| 3.3.2 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是猎德村改造的动力因素 |
| 3.3.3 租金收入过低是猎德村改造的推动因素 |
| 3.3.4 猎德大桥的修建是猎德村改造的直接原因 |
| 3.4 猎德村改造概况 |
| 3.4.1 改造主体 |
| 3.4.2 资金来源 |
| 3.4.3 改造方案 |
| 3.4.4 改造过程 |
| 3.4.5 改造成果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猎德村改造中的补偿安置及问题 |
| 4.1 补偿安置方案 |
| 4.1.1 补偿安置标准 |
| 4.1.2 土地的增值及分配 |
| 4.2 猎德村的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其改造的推动作用 |
| 4.2.1 拍卖土地使用权解决资金难题 |
| 4.2.2 政府为“引导”的补偿安置方式体现民意 |
| 4.2.3 以现实条件为参考的补偿标准降低改造阻力 |
| 4.3 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
| 4.3.1 对违章建筑的补偿不合法 |
| 4.3.2 土地拍卖所得归村集体所有不合理 |
| 4.3.3 安置区的高容积率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
| 4.3.4 补偿安置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问题 |
| 4.4 补偿安置问题产生的原因 |
| 4.4.1 相关政策、法律的缺乏 |
| 4.4.2 对土地增值分配的理论上、认识上不一致 |
| 4.4.3 过分强调民生 |
| 4.4.4 监督不力缺乏对参与者行为的约束 |
| 4.5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猎德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的经验与启示 |
| 5.1 注重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 |
| 5.2 遵循“一村一策”的原则 |
| 5.3 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规划原则 |
| 5.3.1 保护好传统历史文化 |
| 5.3.2 积极推行村民再就业计划 |
| 5.4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确立合理的补偿安置标准 |
| 5.5 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分配政策 |
| 5.6 加强监督推进村务公开制度 |
| 5.7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不足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的目的 |
| 1.2.2 研究的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和评述 |
| 1.3.1 巨工程项目工程移民的特性与迁徙意愿研究 |
| 1.3.2 巨工程项目移民风险和生活状态研究 |
| 1.3.3 巨工程项目移民冲突和适应性研究 |
| 1.3.4 巨工程项目移民补偿安置和生活恢复研究 |
| 1.3.5 研究进展述评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 1.5.1 研究内容 |
| 1.5.2 研究框架 |
| 1.6 研究中可能的创新 |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 |
| 2.1 福利概念与思想流派 |
| 2.1.1 主观主义福利理论 |
| 2.1.2 客观主义福利理论 |
| 2.1.3 福利标准和社会福利函数 |
| 2.1.4 阿罗(K. J. Arrow)的挑战 |
| 2.1.5 森的解决和对古典福利经济学的批判 |
| 2.1.6 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可行能力福利思想 |
| 2.2 福利的量化测度 |
| 2.2.1 主观福利的测度 |
| 2.2.2 客观福利的测度 |
| 2.2.3 可行能力福利的测度 |
| 2.2.4 可行能力福利实证研究问题评析 |
| 3 多维福利测度理论模型的建构 |
| 3.1 多维社会福利指数构造的一般表达 |
| 3.2 多维社会福利指数构造的基本公理 |
| 3.3 人类发展指数(HDI)的构造特点 |
| 3.4 多维福利架构下不平等的特点与定义 |
| 3.4.1 分布敏感不平等(DSI) |
| 3.4.2 交联敏感不平等(ASI) |
| 3.5 已有考虑不平等因素的多维福利测度模型评析 |
| 3.6 构造分布不平等敏感的多维 WZ模型 |
| 3.7 集合次序与交联敏感性 |
| 3.8 构造分布与交联不平等均敏感的模型W_z~1 |
| 3.9 关联不平等因素对决策者的影响分析 |
| 3.10 W_z~1模型的统计检验 |
| 3.11 不平等的福利损失率 |
| 3.12 结论和运用范围 |
| 4 巨工程项目冲击下非自愿移民福利水平改变和结构分化 |
| 4.1 非自愿移民福利测度的理论选择 |
| 4.2 非自愿移民多维福利指标体系的选择 |
| 4.2.1 代表性研究中福利维度指标的选择 |
| 4.2.2 非自愿性移民群体的特质 |
| 4.2.3 非自愿性移民的福利维度及代表性指标构成 |
| 4.3 非自愿移民福利测度模型具体表达 |
| 4.4 研究对象和研究区域 |
| 4.4.1 实证研究对象的选择 |
| 4.4.2 研究区域概况 |
| 4.5 调查方法和数据描述性统计 |
| 4.5.1 调查方法及数据来源 |
| 4.5.2 数据的描述性统计 |
| 4.6 指标的赋值、范围及标准化 |
| 4.7 实证分析与结果 |
| 4.7.1 迁徙前后移民各维度福利水平对比和分布变化 |
| 4.7.2 迁徙前后移民总综合福利水平和分布的变化 |
| 4.8 实证结论 |
| 5 基于共赢的能力补偿优化研究 |
| 5.1 利益相关理论及界定 |
| 5.2 基于社会整体福利优化的补偿优化静态分析 |
| 5.3 基于社会整体福利优化的补偿优化动态长期决策分析 |
| 5.4 工程移民能力补偿及发展的具体对策 |
| 6 巨工程项目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博弈及管理体制改进 |
| 6.1 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博弈分析 |
| 6.1.1 市场机制下资源利益获取集团与资源利益输出集团博弈分析 |
| 6.1.2 监管约束下的资源利益获取集团与资源利益输出集团博弈分析 |
| 6.2 基于协商参与式的利益协调和管理机制创新 |
| 6.2.1 基于协商参与式的巨工程项目管理模型 |
| 6.3 结论与启示 |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 7.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A.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B.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研究课题 |
| 一、法治保障视野下寻找社会治理创新正当性 |
| (一)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保障 |
| 1.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 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 |
| 2.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新举措, 需要依法进行探索 |
| 3.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新问题, 需要依靠法治化解 |
| 4.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偏差, 需要依靠法治来校正 |
| (二) 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国家建设 |
| (三)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优越性 |
| 二、法治视野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机制 |
| (一) 法治可以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价值支撑 |
| (二) 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设置行动界限 |
| 三、法治保障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原则 |
| (一) 党的领导法治化原则。 |
| (二) 社会管理服务化原则。 |
| (三) 政府放权, 权责一致原则。 |
| (四)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
| (五) 市场化导向原则。 |
| (六) 社会协同, 政府诚信原则。 |
| 四、法治保障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策略 |
| (一) 完善社会管理立法, 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法制基础 |
| 1. 完善民主有序参与立法。 |
| 2. 完善社会法立法。 |
| 3. 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 |
| (二) 健全执法, 形成政府与社会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
| 1. 强化党委领导。 |
| 2. 凸现政府负责。 |
| 3. 彰显社会组织协同。 |
| 4. 体现公众参与。 |
| (三) 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
| 1.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 2. 完善公正审判制度。 |
| 3. 推进司法公开。 |
| 4.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 第1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 |
| 1.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
| 1.1.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概念 |
| 1.1.2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关系 |
| 1.1.3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 |
| 1.1.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
| 1.2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主要立法概况 |
| 1.2.1 大陆法系国家 |
| 1.2.2 英美法系国家 |
| 1.2.3 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
|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原理 |
| 1.3.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
| 1.3.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原理 |
| 第2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 |
| 2.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三阶段理论 |
| 2.1.1 代位求偿权的存在 |
| 2.1.2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
| 2.1.3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 2.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 |
| 2.2.1 保险人作为代位求偿权人的适格 |
| 2.2.2 对特定对象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
| 2.2.3 保险人代位取偿额的限制 |
| 2.3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
| 2.3.1 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
| 2.3.2 基于保险标的物本身损失所为的赔偿 |
| 2.3.3 所支出的公估费用 |
| 2.4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
| 2.4.1 时效之期间 |
| 2.4.2 时效的起算 |
| 2.4.3 时效的延展或中断 |
| 2.4.4 时效竞合 |
| 第3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 3.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
| 3.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
| 3.2.1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
| 3.2.2 英美两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
| 3.2.3 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
| 3.2.4 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的利弊 |
| 3.3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 |
| 3.3.1 公法人可否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
| 3.3.2 代位求偿权对再保险人的适用 |
| 3.4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转让 |
| 3.4.1 期待 |
| 3.4.2 期待利益 |
| 3.4.3 既得利益 |
| 第4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 |
| 4.1 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 |
| 4.1.1 国内外学者关于协调冲突的主要观点 |
| 4.1.2 我国现行立法评析 |
| 4.2 被保险人抛弃、和解、免责及再保摊赔对代位的影响 |
| 4.2.1 概说 |
| 4.2.2 免责条款 |
| 4.2.3 再保摊赔 |
| 4.3 自愿理赔与代位求偿权 |
| 4.3.1 自愿理赔的含义 |
| 4.3.2 我国代位求偿诉讼中对保险合同的司法审查问题 |
| 4.3.3 立法完善之建议 |
| 4.4 保全契约与代位求偿权 |
| 4.4.1 保全契约概述 |
| 4.4.2 保全契约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
| 第5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类型化保险中的适用 |
| 5.1 损害填补保险 |
| 5.1.1 汽车损失保险 |
| 5.1.2 海上货物保险 |
| 5.1.3 内陆运输保险 |
| 5.1.4 工程保证保险 |
| 5.2 投资型保险 |
| 5.3 中间型保险 |
| 5.4 社会保险 |
| 5.5 政策保险 |
| 第6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变革 |
| 6.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消极作用 |
| 6.2 各国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革新 |
| 6.2.1 澳大利亚的立法改革 |
| 6.2.2 美国的司法改革 |
| 6.2.3 北欧国家的立法改革 |
| 6.3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变革的分析 |
| 6.3.1 废除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观点在法理上存在缺陷 |
| 6.3.2 评论相关国家的司法改革 |
| 6.4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改革的思考 |
| 6.4.1 适度改革的必要性 |
| 6.4.2 适度改革应考虑国情并体现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 |
| 6.4.3 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改革 |
| 6.4.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应着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