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惜惜[1](2021)在《行政犯定罪的扩张限度和限缩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风险刑法理论影响的扩大,行政犯不断进入各国刑法体系,并在刑法中呈扩张态势。回顾我国几十年来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针对行政犯的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刑事立法的焦点工作,受风险刑法理论影响,这一扩张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持续。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案件,包括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力军收购玉米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出现说明实践中对于处理行政犯罪的案件有诸多迷茫之处,即一些形式上符合行政犯入罪条件的行为,实际上对其定罪却可能违背了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因此,行政犯的扩张不应当是无限度的扩张,而应当进行一定的限缩。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犯本身进行历史性考察和本土分析。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了行政犯概念的历史源流、内部分类;第二节对行政犯与其“双生”概念,即刑事犯的区分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第三节对行政犯在我国呈现出来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展开,进行本土化解释。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犯定罪的扩张趋势及其限度所在。分为三节:第一节将我国刑法体系中行政犯扩张趋势的表现及其必然性具体展开;第二节分析了我国行政犯定罪现状,并通过具体案例得出存在刑法干预过度的危险的结论;第三节从制度风险和威胁自由保障的角度得出行政犯扩张应有一定限度。第三部分从法益发展以及目前法益理论正当化行政犯本身的角度分析了法益理论对行政犯定罪的具体影响。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法益从具体、物质化法益到抽象、精神化法益的转化进行具体展开;第二节将当前法益理论解释行政犯的三种路径进行归纳;第三节则进一步分析这三种路径对行政犯定罪的影响。第四部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提出行政犯定罪的具体限缩路径。分为三节:第一节主张对行政犯保护的集体法益进行具体化判断;第二节则对行政犯中常出现的“定罪难题”即抽象危险犯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种类进行限制解释;第三节对行政从属性绝对化的现实趋势进行批判,强调对行政犯的定罪问题进行独立判断。
简筱昊[2](2021)在《论法定犯中扩张解释的限制适用》文中提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犯是侵犯个体法益或者可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是侵犯无法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相较于自然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较弱,具有违法性认识复杂、法益性欠缺、我国语境下的罪刑设置不科学的基本特性,与扩张解释存在天然的抵牾之处。但是,现行刑法框架下绝对禁止对法定犯扩张解释的做法并不可行。对于基于体系(解释)协调目的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规定的扩张解释,由于不会触动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和提升侵犯人权的风险,应当允许在法定犯中例外适用。
张金钢[3](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研究表明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陈姣[4](2019)在《论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准》文中研究表明多法域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适用的部门法较多,由此引发了刑事违法性判断基准该何去何从的问题。理论上的模糊常常会导致司法工作者对多法域交叉案件的处理进退失据,如2005年南方周末报道的帅英骗保案。该案件从案发到如今已有十多年,但是学界仍然常常将其作为刑事违法性判断基准问题的典型案例来讨论。刑事违法性判断应从属前置法的规定,还是彼此之间具有相对性或者独立性,对此学界形成了违法一元论、相对论和多元论之争。严格的违法一元论要求违法性判断的结论即使在不同法域中也必须保持一致,这是仅从逻辑上对法秩序的统一性进行理解,会弱化刑法的作用。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能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但其理论基础欠缺合理性,且不存在所谓违反一般违法性的法。违法相对论主张刑事违法性判断主要依据刑法的目的进行,前置法的结论仅作为参考因素。违法相对论将法的主要属性认定为裁判规范这是不妥的,法具有二重属性,它主要是行为规范,其次才是裁判规范。可罚的违法性因在逻辑上颠倒了法的效果和法的前提以及其本身认定的抽象性并不能妥善解决违法性判断基准问题。违法多元论主张刑事违法性判断应依据刑法独立进行,强调各法域的规范目的和价值取向的不同。违法多元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吻合,符合我国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契合我国刑法的法律性质以及能避免正当化事由认定混乱等现象。因此,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构成侵占罪,权利行使可以阻却财产犯罪的成立,前置法的适用并不能阻却刑法的适用,无辜的被避险人能够对避险人行使正当防卫权。
何旭[5](2019)在《行政犯的违法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量的持续性扩大,政府宏观干预力度的不断加大,在我国刑法上的突出表现就是由传统刑事犯时代走向了行政犯时代。然而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的特性,我国又在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这一理论的研究上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一来导致在刑事实务案件处理中常常存在“以罚代刑”和“以刑代罚”的乱象。因此,行政犯的违法性研究就显得至为重要。对于行政犯的违法性进行研究,首先必须弄清楚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研究行政犯的违法性?第二,行政犯的违法性是什么(其与行政违法的关系是怎样的)?第三,怎样判断行政犯的违法性(即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行政犯的违法性)?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必须带有问题意识的去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整个文章的体系,分为四大部分:绪言部分就是通过国内案例引发的思考来说明行政犯违法性研究的意义,并对文章总体研究内容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予以介绍。第一部分是“行政犯的概念”。其中,首先是对于行政犯定义相关理论的阐述,并通过比较研究得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对刑法中的行政犯罪名进行统计梳理并将其分门别类。最后,结合梳理出的具体类型对行政犯的相关特征予以分析。第二部分是“行政犯的违法性本质”。首先对违法性的含义予以介绍分析,从中引出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通过对二者的关系的分析,并基于多种角度的考察,得出最终的观点。第三部分是“行政犯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判断”。在介绍相关理论争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发生的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分别对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认识问题予以分析界定。最后一部分是“行政犯违法性认识判断标准”的分析,通过对相关判断标准争议的介绍分析,提出以外行人的平行评价为认识判断标准的观点。
先德奇[6](2017)在《行政犯的违法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18世纪以来行政法的扩张,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刑罚”成为规范生活所必需,此现象必然带动着刑法逐步从刑事犯进入行政犯时代。行政司法二元治理模式、刑罚整体偏重、一元立法传统和立法定性加定量等现实因素汇集而成的法治现状,决定了我国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属性。双重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不但决定着行政犯构成要件的成立,而且还是解决“行刑衔接”司法疑难案件的关键所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解决我国行政犯跨越行政法和刑法两大法域的体系性方法:一方面,体系性方法是实现“法制统一原则”的宪法目标(宪法第5条)的根本方法;另一方面,体系性方法可以防止司法实践在“行刑衔接”的两种违法中产生“移花接木”或“盲人摸象”之乱象,因为体系性方法能够厘清行政犯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间的法治逻辑关系和违法构造机理。法秩序统一性意即现行法体系及其运转的协调性、一致性和连贯性。法秩序统一性首先是在宪法的统领下,通过不同法领域(部门法领域)逻辑的一致性和目的的一致性得以实现,其次是依靠各法领域内部具体规范的逻辑一致性和价值一致性贯彻于生活,给民众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实现法的安定性功能。法秩序统一性除主要在制度层面依靠立法技术予以建构外,还需在司法层面通过各法领域之间的体系解释、法领域内的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进行弥补和适用。具体在违法的构造和法律的解释中,应体现一元违法折衷论的精神,发挥其理论优势:一是在合法性层面的逻辑一致性——只要行为在其他法领域合法,即使该行为满足了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也不得设定刑事违法,因为刑法必须与其他法领域保持合法评价的一致性;二是在违法性层面的相对性——当其他法领域中行为违法时,如果该行为满足了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那么可以设定或不设定刑事违法,因为刑事违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行为若在刑法领域违法,则在其他法领域也违法。由此法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我们可以分析并得到解决行政犯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原理公式:行政合法+刑事构成要件符合→不得设定刑事违法,行为规范应在各法域保持合法的一致性;行政违法+应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刑事违法性二重判断),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目的及质量差异基础上,运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合法性公式和违法性公式,分析我国行政犯的双重违法的构成机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行政违法行为制约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依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前置性制约,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就没有刑事违法行为。在规范结构上,刑事违法实行行为的内容需要由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型构和填充;在法益侵害的量上,刑事违法的成立需要以行政违法的法益侵害为依托和标准,以此形成应罚的违法性,实现刑法的二次保护功能。行政犯的成立,要求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行为类型和法益类型的对应。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罪过与过错之间主要是法理上的相同,以客观要件为基础和参照,通过主观心理事实的法学型构,过滤并排除非精神性事实,实现违法的主客观统一。在行政犯的成立判断中,罪过与过错两类主观要件之间不存在依赖性和制约关系,两者只能独立评判而不能互相替代。具体分析,交通刑事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责任划定不能代替刑事责任的判断,需要司法人员对“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等问题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在出罪层面,行政违法的违法阻却事由和刑事违法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同质性。行政犯的双重违法性中,只要有一类行为符合违法阻却事由,则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都应排除违法性,两类违法阻却事由的结论可以互换并决定彼此的定性,违法阻却事由之间存在“通用性原理”。两类违法阻却事由的差异为数量差异,在法律适用中表现出交叉重叠和跨界适用现象。“正当(义)是不分法域的”,法秩序一致性背景下应建立整体性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未来行政违法阻却事由的构建应以“职权为中心”展开,和民法中以“权利为中心”的违法阻却事由形成对照关系,随着量的增加而分别进入刑法领域,刑事违法阻却事由也因此而调整或增设。
施锐利[7](2016)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研究》文中指出针对我国行政犯罪立法增多的现象,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概念的探讨入手,在阶层式构造模式下分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差异,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是本选题的核心内容。导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的由来,介绍了研究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梳理了国内外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主要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规范分析、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案例研究的方法。第一章首先界定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概念: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对公共行政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秩序的破坏;行政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定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分应采量的区分说,行政管理政策和刑事政策也是界分应考量要素。行政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特点。第二章探讨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构成的法域差异。本章既是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逻辑起点,也架构了本文分析的框架。本部分首先确立了以阶层式不法构造为分析模型,分析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体系性差异。在阶层式不法构造架构下,遵循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分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在构成要件、违法性与有责性方面的差异。第三章就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不法构成要件方面展开分析。行政违法的主体可以及于不法行为人以外的人,而行政犯罪则只能处罚不法行为人本人。行政犯罪行为远少于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自身的特点,包括范围的有限性、动态性以及强调结果的无价值。分析了刑法中所规定的受过行政处罚行为入罪的问题,对先前的行政处罚入罪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质疑,以先前行政处罚作为入罪的条件,缺乏入罪的合理性,表现在入罪根基不牢,不符合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探讨了危害结果的范围,行政犯罪的结果要素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可能危险。第四章就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违法性方面展开分析。提出法益是行政违法入罪的依据,法益侵害性有其具体的考量,行政犯罪的法益必须达到重大、侵害严重的程度。探讨了未经行政许可行为在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上的意义,尽管取得许可在行政法与刑法上均具有阻却不法成立的效果,但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上区分特别许可与控制许可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违反特许许可成立犯罪的起点要求相对要低,即以行政违反为入罪条件即可。而违反控制性许可的成罪起点要求提高,即以行政违反加重形式规定。罪量要素是违法性程度的衡量指标,主张区别对待刑法中罪量要素的定位。在数额方面:未遂犯的入罪数额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是每次行为都构成犯罪或者是有基本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对于其之前或之后实施的未经处罚的行为所涉及数额予以累计,越权的“以罚代刑”的行政处罚所涉数额应予累计,累计的时限以法律时效范围为限制。在情节方面:情节严重是对行为的整体评价,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要素,在行政犯罪中,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限,立法应当限制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入罪,规范情节程度的用语。第五章就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的可责性方面展开分析。鉴于我国行政法对于行政违法责任条件的规定模糊并且不统一的现状,借鉴国外立法明确我国行政违法责任条件应以主观过错为主,允许推定过错,但限于推定为过失。进一步探讨责任条件在行政法与刑法间的不对称,基于法域间所存在交错、层升、调和的不同现象,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在责任条件上应当保持一致性与协调性。重点讨论了过失危险行为入罪问题,过失危险行为入罪应以维护生命、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为首选。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行政法与刑法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应当一致,亦即刑法采责任说时行政法亦应当采责任说。
李小文[8](2014)在《行政犯定罪的基本原理》文中认为行政犯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决定了其在定罪过程中,必然遭遇传统刑事犯(自然犯)不曾遇到的问题与争议。首先,行政犯广泛采用的空白罪状即面临罪刑法定原则的拷问。从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两个层面分析,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民主性、专属性和明确性之间不存在根本冲突,但我国立法上却有诸多值得注意和改进之处。空白罪状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大问题在于前置法规的范围与援引,范围上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较低位阶的前置法规应当实行司法审查。在前置法规的援引上,应当遵循法律位阶规则、法益同一规则和转授权立法无效规则。行政犯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其定罪必须经历从行政违法到刑事违法的认定过程,因此违法性判断是行政犯定罪的核心问题。我国可以在借鉴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基础之上,将违法性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独立条件在司法定罪过程中得以适用,而不仅仅作为犯罪特征予以描述。行政犯的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主体应为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判断标准应为实质标准而非形式标准,判断方法应为多层次而非一元化。在刑事违法性判断问题上,应在缓和违法一元论的理论框架下,保证其对行政违法一定的依附性,同时又要通过用语解释、司法排除技术、司法审查等方法的运用坚持刑法的独立性。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犯定罪的影响表现为作为入罪要素和作为出罪事由两方面。定罪过程中,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式审查为基本方式,实质审查为例外。司法解释将行政处罚作为部分行政犯罪的入罪因素,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在具体规定上还要继续完善。违法的行政许可是否具有阻却犯罪的功能,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区分特别许可和控制性许可区别对待。在行政犯罪的主观认定上,首先应明确行政犯罪过与行政违法的过错具有差异性。其次,行政犯罪的违法性认识是从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角度而言,认识的内容以一般的法律规范而非刑法规范为宜。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上,应区分行政法规认识错误和刑法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可避免的认识错误和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量存在的严格责任犯罪,我国行政犯立法上并不存在,但从应然性上,可以在有限的行政犯罪领域引进相对严格责任。刑事司法在行政犯领域的介入应当适当,但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介入不足与介入过度并存。适度介入可以从四个路径得以实现:实体法角度完善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变刑事司法解释事后备案为事前审查、刑法解释的双层解释之运用、价值评价的适当引入。
胡业勋,郑浩文[9](2013)在《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法定犯的超常性》文中指出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张宇[10](2013)在《法定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文中指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对mala in se及mala prohibita的差别所做的论述,在本质上,此种区别论述为近代自然犯与法定犯这一对犯罪形态奠定了直接的思想理论基础。然而,对法定犯进行具体充分的探究直到20世纪才得以展开,迄今为止,关于法定犯的概念、法律性质在理念界却仍无定论。行政刑法作为专门规制法定犯的法律,对其立法必然依据对法定犯的明确界定而进行。本文分为四部分予以阐述,从阐述法定犯的历史渊源并结合各国理论关于法定犯的概念着手,明确法定犯的法律性质,从而论述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进而对我国行政刑法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对法定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从对法定犯的历史渊源入手,介绍了国外对法定犯研究较为充分的德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的理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刑事犯与行政犯之问题,基本上承继于德、日学说而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存在广义说、狭义说、广狭两义说三种定义。国内学者对行政犯的论述多为介绍性研究,大体上其论述的基点都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进行展开,在理论及实践上尚未成熟。最后,论述了本文关于法定犯概念的界定,明确法定犯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文章第二部分对法定犯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德国作为刑事犯与法定犯的滥觞,其理论纷争颇为深刻。德国对于法定犯性质的争议,主要目的是想将违警罪从刑法中排除出去独立立法,即想在立法上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确立一个划分标准,存在质的区分说、量的区分说以及质量的区分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日本的理论承继于德国,有关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学说存在区别肯定说、区别否认说以及区别无意义说。我国学者对法定犯的性质有四种代表性学说:赞成质的区分说、赞成量的区分说、赞成质量的区分说以及赞成双重违法性质说。纵观国内外各种关于法定犯性质研究的学说,笔者认为,以双重违法性为表征,以质量的区分说为内涵来区分法定犯与自然犯较为妥当。文章第三部分论述了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首先对各国行政刑法的立法沿革进行了分析,包括德国、日本、英美法以及我国。随之,介绍了行政刑法的界域问题在理论上存在的不同争论:行政法说、刑事法说、独立性说。基于对各种学说的详细评析,本文认为,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刑事立法实际情况,着眼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体系,将我国的行政刑法划归于刑事法领域较为妥当。在对法定犯性质及行政刑法性质均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行政刑法因果关系、法律责任六个方面探讨了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行政刑法的立法建言与完善。由于我国的行政立法起步较晚,研究也不如德、日国家深入,所以在现行行政立法中不可避免的存在问题及缺陷。针对我国行政刑法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本文对应性地提出了对行政刑法的立法建议,希望有利于完善行政刑法,能够为立法与司法提出一种更好的思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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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行政犯的历史性考察与本土分析 |
| 第一节 行政犯涵义的历史源流及内部分类 |
| 一、行政犯与法定犯的历史渊源与内涵界定 |
| 二、行政犯的内部分类探析 |
| 第二节 行政犯与刑事犯区分的理论争鸣 |
| 一、从广义的行政犯到狭义的行政犯 |
| 二、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 |
| 第三节 行政犯的本土特征考察 |
| 一、行政犯与刑事犯的混同立法的现状 |
| 二、行政犯与法定犯: 本土语境下的等同视之 |
| 第二章 我国行政犯定罪的扩张趋势及其限度 |
| 第一节 刑法体系中行政犯扩张趋势的表现及其必然性 |
| 一、刑法体系中行政犯扩张的具体表现 |
| 二、刑法体系中行政犯扩张趋势的必然性 |
| 第二节 当前行政犯定罪现状: 存在刑法干预过度的危险. |
| 一、行政从属性的绝对化认定 |
| 二、实质解释出罪路径的运用不足 |
| 第三节 行政犯的扩张应有限度 |
| 一、过度预防风险带来制度性风险 |
| 二、过度干预给个体自由保障带来威胁 |
| 第三章 不同的法益保护理念对行政犯定罪路径的影响 |
| 第一节 从具体、物质化法益到抽象、精神化法益 |
| 一、从“权利侵害说”到比恩鲍姆的“法财”概念 |
| 二、宾丁等人的“状态说”法益概念 |
| 三、李斯特的法益理念 |
| 四、新康德主义影响下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与抽象化 |
| 第二节 当前法益理论解释行政犯的路径 |
| 一、路径一: 行政犯未实质侵害法益 |
| 二、路径二: 行政犯保护更为抽象的法益 |
| 三、路径三: 行政犯是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 |
| 第三节 三种路径对行政犯定罪的影响 |
| 一、法益性欠缺使行政犯定罪口袋化 |
| 二、集体法益扩张使行政犯保护法益泛化 |
| 三、抽象危险犯使行、刑界限模糊 |
| 第四章 行政犯定罪的限缩路径研析 |
| 第一节 对行政犯保护的集体法益进行具体化判断 |
| 一、集体法益应贯彻“以人为本”理念 |
| 二、对集体法益的保护贯彻刑法补充性理念 |
| 三、集体法益的具体化解释 |
| 第二节 对行政犯中的抽象危险犯进行限制解释 |
| 一、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适用及其分类 |
| 二、各类行政犯中的抽象危险犯限制解释路径 |
| 第三节 行政犯的独立性: 行政从属性绝对化的批判 |
| 一、行政犯的入罪判断具有从属性 |
| 二、行政犯的入罪判断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summary |
| 导言 |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 一、罪不当罚 |
| 二、罚不当罪 |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 三、规则之构建 |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4 研究方法 |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 第2章 刑事违法性判断基准之争及其评析 |
| 2.1 违法一元论及其评析 |
| 2.1.1 违法一元论主张及其理由 |
| 2.1.2 违法一元论评析 |
| 2.2 违法相对论及其评析 |
| 2.2.1 违法相对论主张及其理由 |
| 2.2.2 违法相对论评析 |
| 2.3 违法多元论及其评析 |
| 2.3.1 违法多元论主张及其理由 |
| 2.3.2 违法多元论评析 |
| 第3章 违法多元论之提倡 |
| 3.1 对违法多元论诘难的回应 |
| 3.1.1 违法多元论并不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 |
| 3.1.2 违法多元论与刑法谦抑性并不冲突 |
| 3.2 违法多元论的合理性 |
| 3.2.1 违法多元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吻合 |
| 3.2.2 违法多元论符合我国刑法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 |
| 3.2.3 违法多元论契合刑法的法律性质 |
| 3.2.4 违法多元论能避免正当化事由认定的混乱 |
| 第4章 违法多元论的具体运用 |
| 4.1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
| 4.1.1 侵吞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的争议 |
| 4.1.2 侵吞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
| 4.2 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
| 4.2.1 权利行使能否构成财产犯罪的争议 |
| 4.2.2 权利行使阻却财产犯罪的成立 |
| 4.3 前置法与刑法 |
| 4.3.1 前置法能否阻却刑法适用的争议 |
| 4.3.2 前置法不能阻却刑法的适用 |
| 4.4 对避险人的防卫权问题 |
| 4.4.1 对避险人能否行使正当防卫权的争议 |
| 4.4.2 对避险人能行使正当防卫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方法 |
| 一、行政犯的概念 |
| (一)行政犯的定义 |
| 1.刑法视角之行政犯定义 |
| 2.行政法视角之行政犯定义 |
| 3.行政犯的定义之我见 |
| (二)我国刑法中行政犯罪名的梳理 |
| 1.违反国家规定 |
| 2.违反……法的规定 |
| 3.违反……法规 |
| 4.违反……规定 |
| 5.违反规章制度 |
| (三)行政犯的特征 |
| 1.违反行政法规、规章 |
| 2.违反刑法规定 |
| 3.严重危害社会 |
| 4.应受刑罚处罚 |
| 二、行政犯的违法性本质 |
| (一)违法性的含义 |
| (二)行政犯违法性的双重属性 |
| 1.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 |
| 2.行政犯的行政违法性 |
| 3.行政犯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 (三)行政犯的行政违法性界定 |
| 1.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察 |
| 2.基于质的区分说的考察 |
| 3.基于构成要件要素的考察 |
| 三、行政犯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判断 |
| (一)违法性认识理论争议与评析 |
| (二)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问题 |
| 1.原则——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
| 2.例外——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
| (三)行政犯行政违法性的认识必要性 |
| 1.基于责任原理(有责性)的考察 |
| 2.基于故意的规制机能的考察 |
| 四、行政犯行政违法性认识判断标准 |
|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判断标准争议 |
| 1.以法律法规为逻辑前提的判断 |
| 2.以经验法则为标准的判断 |
| 3.以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的判断(外行人的平行评价标准) |
| (二)外行人的平行评价标准的认同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导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现状与意义 |
| 1.3 研究立场与方法 |
| 1.4 研究思路与逻辑 |
| 2.行政犯的基本属相 |
| 2.1 域外行政犯的特质 |
| 2.2 我国行政犯的双重属性 |
| 2.3 行政犯的识别 |
| 3.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 |
| 3.1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
| 3.1.1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
| 3.1.2 法秩序的一致性 |
| 3.1.3 双重违法的一致性 |
| 3.2 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不同 |
| 3.2.1 目的差异 |
| 3.2.2 质量差异 |
| 4.行政犯的客观要件 |
| 4.1 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 |
| 4.1.1 违法行为 |
| 4.1.2 违法结果 |
| 4.1.3 因果关系 |
| 4.2 刑事违法的客观要件 |
| 4.2.1 危害行为 |
| 4.2.2 危害结果 |
| 4.2.3 因果关系 |
| 4.3 两类客观要件的关系 |
| 4.3.1 制约性与依赖性 |
| 4.3.2 相对性与独立性 |
| 5.行政犯的主观要件 |
| 5.1 行政违法行为的过错 |
| 5.1.1 过错原则的内涵 |
| 5.1.2 过错原则的特征 |
| 5.2 刑事违法行为的罪过 |
| 5.2.1 犯罪故意 |
| 5.2.2 犯罪过失 |
| 5.3 罪过与过错的关系 |
| 5.3.1 相同性 |
| 5.3.2 差异性 |
| 6.行政犯的违法阻却事由 |
| 6.1 行政违法阻却事由 |
| 6.1.1“缺席”的违法阻却事由 |
| 6.1.2 阻却事由之理论基础 |
| 6.1.3 具体违法阻却事由 |
| 6.2 刑事违法阻却事由 |
| 6.2.1 理论基础 |
| 6.2.2 正当防卫 |
| 6.2.3 紧急避险 |
| 6.3 两类违法阻却事由的关系 |
| 6.3.1 一致性 |
| 6.3.2 差异性 |
| 7.结语 |
| 7.1 基本结论 |
| 7.2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7.3 论题的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
| (一) 选题的由来 |
| (二) 研究的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 (二) 域外研究概述 |
| 三、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由行政违法到行政犯罪 |
|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理论 |
| (一)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概念 |
| (二)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理论分歧 |
| 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考量因素 |
| (一) 行政管理政策之考量 |
| (二) 刑事政策之考量 |
| 三、行政犯罪的特点:行政从属性 |
| (一) 行政犯罪行政从属性观点之提出 |
| (二) 行政犯罪行政从属之相对性 |
| (三) 行政犯罪行政从属性之意义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构成之法域差异 |
|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构成体系差异 |
| (一)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构成体系模型 |
| (二)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制度规定差异 |
| 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构成之内涵差异 |
| (一) 法秩序统一性之法域差异 |
| (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差异 |
| (三) 违法性之差异 |
| (四) 有责性之差异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构成要件 |
|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主体 |
| (一)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主体范围之差异 |
| (二)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主体落差之修正 |
| 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行为 |
| (一) 行政犯罪行为之确定 |
| (二) 行政犯罪之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
|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结果 |
| (一) 结果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意义 |
| (二) 行政犯罪结果范围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违法性 |
| 一、违法性本质之法益侵害 |
| (一) 行政犯罪本质 |
| (二) 法益侵害性之考量 |
| (三) 行政犯罪侵害的法益 |
| 二、行政犯罪之未经许可的行为 |
| (一) 行政许可的分类 |
| (二) 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 |
| (三) 许可瑕疵行为的影响 |
| (四) 区分不同类型“未经许可”的界分点 |
|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量的因素 |
| (一) 罪量要素之定位 |
| (二) 罪量要素之数额 |
| (三) 罪量要素之情节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可责性 |
| 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责任条件差异 |
| (一) 从刑罚到行政处罚之责任条件 |
| (二) 我国行政处罚责任条件 |
| (三)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责任条件 |
| (四) 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责任条件之跨越 |
| 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界分之违法性认识 |
| (一) 违法性认识之法域一致性 |
| (二) 行政犯罪之违法性认识 |
| (三) 行政违法之违法性认识 |
| 本章小结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附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问题提出和课题意义 |
| 二、 研究现状和不足之处 |
| 三、 拟解决问题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行政犯的概念与特征 |
| 第一节 行政犯的概念 |
| 一、 行政犯概念的思想缘起 |
| 二、 行政犯概念的提出与分野 |
| 三、 行政犯概念的本土化 |
| 第二节 行政犯的特征 |
| 一、 行政犯与刑事犯(自然犯)区别的必要性之争 |
| 二、 行政犯的特征:基于定罪角度的分析 |
| 第二章 行政犯定罪中的空白罪状 |
| 第一节 行政犯的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 |
| 一、 行政犯的罪状:广泛采用空白罪状 |
| 二、 行政犯空白罪状的生成原因 |
| 三、 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契合的质疑与回应 |
| 第二节 前置法规的援引范围 |
| 一、 “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 |
| 二、 “国家规定”之外的前置法规范围 |
| 第三节 前置法规的援引规则 |
| 一、 法律位阶规则 |
| 二、 法益同一规则 |
| 三、 转授权立法无效规则 |
| 第三章 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 |
| 第一节 法秩序的统一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
| 一、 违法性的内涵界定 |
| 二、 违法性的一元论与多元论 |
| 三、 缓和的一元论于我国之提倡 |
| 第二节 行政违法性判断 |
| 一、 判断主体:行政机关抑或司法机关? |
| 二、 判断标准:形式标准抑或实质标准? |
| 三、 判断方法:一元化抑或多层次? |
| 第三节 刑事违法性的依附判断:基于法秩序统一性 |
| 一、 法律概念的援引 |
| 二、 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 |
| 三、 前置法规变更的影响 |
| 四、 违法阻却事由的整体性 |
| 第四节 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基于违法的相对性 |
| 一、 同一用语不必然作相同解释 |
| 二、 行政法规变更不必然产生刑法效应 |
| 三、 行政解释不具有刑法约束力 |
| 四、 行政违法性的累加不必然导致刑事违法 |
| 五、 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不当然适用于刑法 |
| 六、 不以行政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必需 |
|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犯定罪的影响 |
|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犯定罪的法律表现 |
| 一、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入罪要素 |
| 二、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出罪事由 |
|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犯定罪的法理依据 |
| 一、 行政犯罪侵犯的法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介入的领域具有高度契合性 |
| 二、 行政犯罪的刑事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依赖性 |
| 三、 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犯定罪与刑事政策具有吻合性 |
|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犯定罪 |
| 一、 行政犯定罪过程中是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刑事司法审查原则 |
|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行政犯定罪的实践问题 |
| 一、 行政处罚作为入罪因素存在的问题 |
| 二、 行政处罚作为刑事责任阻却事由存在的问题 |
| 三、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犯犯罪阻却事由存在的问题 |
| 第五章 行政犯罪的主观认定 |
| 第一节 行政犯罪之罪过概述 |
| 一、 罪过内容的立法解读 |
| 二、 行政犯罪的罪过与行政违法的过错之差异 |
| 第二节 行政犯罪与违法性认识 |
| 一、 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地位 |
| 二、 行政犯罪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解读 |
| 三、 行政犯罪的法律认识错误 |
| 第三节 行政犯罪与严格责任 |
| 一、 域外严格责任之考察 |
| 二、 严格责任的中国之争 |
| 三、 我国行政犯罪视野下的严格责任 |
| 第六章 行政犯领域的司法适度介入 |
| 第一节 行政犯领域司法适度介入之提倡 |
| 一、 刑法积极介入行政犯领域之必要 |
| 二、 刑法介入的合理限度 |
| 第二节 现状剖析:介入不足与介入过度并存 |
| 一、 缺位:刑法的介入广度不足 |
| 二、 乏力:刑法介入的力度不够 |
| 三、 扩张:“两高”司法解释的不当 |
| 四、 悖反:法官释法的尴尬 |
| 第三节 原因探究:司法介入不适度的成因 |
| 一、 行政法与刑法的双维衔接不畅 |
| 二、 行政权力刑事化 |
| 三、 刑法迷信的传统尚未破除 |
| 四、 对市场自发现象的认识错位 |
| 第四节 路径探索:刑事司法适度介入的实现 |
| 一、 从实体法上完善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 |
| 二、 变刑事司法解释事后备案为事前审查 |
| 三、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双重过滤在行政犯领域之运用 |
| 四、 价值评价的适当引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一、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区别理论评析 |
| 二、法定犯超常性之提出 |
| 三、法定犯超常性之生成机理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引言 |
| 一、法定犯的概念 |
| (一) 法定犯的历史渊源 |
| (二) 国外关于法定犯的概念 |
| (三) 我国关于法定犯概念的学说 |
| (四) 本文关于法定犯概念的界定 |
| 二、法定犯的性质界定 |
| (一) 德国关于行政犯性质的学说 |
| (二) 日本关于法定犯性质的学说 |
| (三) 我国关于法定犯性质的学说及评判 |
| (四) 本文关于法定犯性质的界定 |
| 三、法定犯性质、沿革、立法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 |
| (一) 行政刑法的沿革 |
| (二) 行政刑法的定性 |
| (三) 本文对行政刑法性质的界定 |
| (四) 法定犯性质对行政刑法立法的影响 |
| 四、我国在行政刑法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
| (一) 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
| (二) 行政刑法的立法建言与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