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松[1](2021)在《完善保外就医制度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保外就医制度是我国施行已久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是一种制度关怀。然而,保外就医制度的实施现状存在诸多的问题。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需要对保外就医的决定权、监督权、鉴定权和监管权进行明确规制,需要重新修改和构建保外就医审批制度、保外就医鉴定制度、保外就医管理制度和保外就医续保制度,以回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魏彤[2](2020)在《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围绕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为核心,旨在立足司法实践,探索理论研究,以期推进我国监狱管理的进一步文明化科学化法治化。论文从七个方面展开论述:前言、界定、制度发展史、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措施、整体思考与建言、结论。
张建杉[3](2017)在《保外就医制度完善研究 ——以龙岩市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文中研究表明保外就医,即当罪犯被判处拘役或无期、有期徒刑,在具体的执行环节,因其身患重疾无法在监狱内接受刑罚,且对于社会已经不具由危险性的前提下,我国司法部门依法批准其监外执行申请的制度。对于我国监外执行制度来说,保外就医是其不可获取的组成部分。保外就医是从罪犯的角度出发,为了保护其健康以及生存从而设定的一项具有人性化的司法制度。它的设定体现了我国司法部门对于生命的尊重,也符合了国际上对刑罚日渐宽和的态度。自从我国设定和执行保外就医制度至今,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促进罪犯的改造来说,目前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法律的日渐完善,保外就医制度自身的缺陷日益增多增大,其在审批、鉴定、执行、监督等环节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于是2014年10月24日两院两部一委颁布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替代了历时二十多年的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填补了我国保外就医执行制度上的一些漏洞,特别是将法院与卫生部门一起纳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制定当中。并且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部分做出重大的修改,有力地保证了保外就医制度的落实和实施。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新的渠道以及新的载体,为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仔细探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难发现,看似完善的保外就医制度其实漏洞百出。结合检察法医保外就医文证审查工作的实际,分析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处,健全目前所实施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标准,为其鉴定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制定严谨的鉴定人制度,将具有缺失的保证人制度进行完善和弥补,加强我国检察机构围绕监督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将目前保外就医所存在的各种漏洞进行完善,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陈文峰[4](2017)在《保外就医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我国特有的监外执行方式之一,保外就医制度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允许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到社会上进行医治。自设立以来,该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保外就医鉴定程序不规范首先,鉴定主体不明确,权责不统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了保外就医
李婵娟[5](2017)在《当前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文中认为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情形之一,是一种较为人性化的体现。对当前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对进行监外执行及患者是否能够得到放心安全的就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李豫黔[6](2015)在《正确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之研究》文中指出近5年,全国监狱年均新收押罪犯42万名,释放罪犯41万名,依法办理提请减刑案件54万起,提请假释案件4.2万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6800余起,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新颁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背景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司法部
侯启舞[7](2012)在《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为中心》文中指出"人道、安全、正义"是矫正罪犯,尤其是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理应追求的价值。为实现人道价值,应解决保外就医者的保证人及困难对象的帮扶问题;为实现安全价值,应解决好续保和吸毒人员的监管问题;为实现正义价值,应确保暂予监外执行不被滥用问题。
马瑞娟[8](2012)在《当前保外就医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文中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监狱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由于监狱保外就医工作尤其是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失控、超期不归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为此,结合实际分析监狱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或对策。
陈金良,吴敏[9](2011)在《完善保外就医罪犯监督制度维护司法公信力》文中研究说明保外就医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情况,由于保外就医监管工作的松懈,致使其不能体现刑罚的惩罚、改造与预防的目的,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受到公众的质疑。因此完善罪犯保外就医监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需要。
张晶,周芳建[10](2011)在《浅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体现了行刑的人道主义和行刑方式的灵活性,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然而这项有着良好初衷的制度,在执行中日益暴露出种种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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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保外就医制度的实施现状和问题 |
| (一)保外就医的实施现状 |
| (二)保外就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二、保外就医的程序和问题形成的原因 |
| (一)保外就医的程序 |
| (二)保外就医的问题形成的原因 |
| 三、保外就医制度的立法完善 |
| (一)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需要对上位法进行完善 |
| (二)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
| 四、结语 |
| 一、前言 |
| 二、监狱老病残犯的界定 |
| (一)解读监狱老病残犯 |
| 1.老年犯。 |
| 2.病犯。 |
| 3.残犯。 |
| (二)开展监狱老病残问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 1.是科学开展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
| (1)监狱面临“老病残犯”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
| (2)有利于完善老病残犯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 |
| 2.有利于促进老病残犯回归社会和预防司法腐败 |
| (1)有利于促进老病残犯回归社会 |
| (2)有利于避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 |
| 3.是构建科学高效刑罚执行体制的具体要求 |
| 三、我国监狱老病残犯制度发展 |
| (一)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
| (二)我国老病残犯管理法律政策体系梳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2005年期间的法律政策关于老病残犯的规定 |
| 2.《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的老病残犯规定内容 |
| 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老病残犯的规定及其作用 |
|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颁行具有进步意义 |
| (2)《规定》理顺了“保外就医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 |
| (3)《规定》相对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改变 |
| 四、我国监狱老病残犯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 (一)我国监狱老病残犯现行医疗模式及其弊端 |
| 1.老病残罪犯医疗费支付现状及其弊端 |
| (1)老病残押犯医疗费用采取供给制带来诸多副作用 |
| (2)易引发犯罪或再犯罪 |
| 2.监狱疾病预防及控制模式及其弊端 |
| (1)医务力量薄弱 |
| (2)管理方式落后 |
| (3)安全隐患较多 |
| (4)医患矛盾突出 |
| (二)老病残犯在监狱监管模式及其弊端 |
| 1.监狱罪犯存在混合关押问题 |
| (1)我国罪犯关押现状 |
| (2)罪犯混合关押违背监管规律 |
| 2.老病残犯就诊、治疗和护理问题 |
| (1)老病残犯存在一定的就诊困难 |
| (2)老病残犯缺乏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经费问题 |
| (3)对于老病残犯的护理不专业。 |
| 3.老病残犯管理存在困难较多 |
| 4.精神病犯的鉴定与治疗比较薄弱 |
| (三)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问题 |
| 1.老病残犯保外就医程序不规范及规则执行不严问题 |
| 2.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配合不够监管失控现象 |
| 3.外国籍病犯保外就医缺乏法律依据问题 |
| (四)老病残犯的理论研究不足问题 |
| (五)社区矫正与监狱老病残犯管理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
| 1.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对监狱老病残监管之影响 |
| (1)社区矫正缓解了监狱老病残犯监管压力 |
| (2)社区矫正对于老病残犯具有诸多益处 |
| 2.社区矫正与监狱老病残管理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
| (1)理念差异导致的衔接不畅 |
| (2)职责不明导致执法衔接不顺畅 |
| (3)监督不力导致执法不力。 |
| 五、老病残犯监管工作的完善 |
| (一)监狱老病残犯分类收治和计分考核问题完善 |
| 1.监狱老病残犯分类收治 |
| (1)老病残犯分类收治具有积极意义 |
| 1)推动专科建设并提升了专业化水准 |
| 2)医疗资源得到科学配置 |
| 3)促进监狱医疗的社会化发展 |
| 4)发挥规模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
| (2)分类收治的实践 |
| 1)分类收治的成效得到了实践验证 |
| (1)某直辖市甲监狱情况 |
| (2)某直辖市乙监狱情况 |
| (3)北方某省甲监狱某直辖市乙监狱 |
| 2)分类收治对监狱医院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
| 2.监狱要结合老病残犯特点进行计分考核 |
| (二)建立健全监狱疾病防控机制 |
| 1.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问题 |
| (1)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
| (2)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经验和效果 |
| 1)把某特殊性传染病抗体筛查作为监狱疾病预防与控制社会化切入点 |
| 2)将监狱的预防控制由某特殊性传染病延伸到结核病和精神病 |
| 3)正式建立监狱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
| 4)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效果 |
| 2.关于建立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问题 |
| (1)建立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
| 1)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和维护监狱稳定的需要 |
| 2)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
| 3)是落实保护老病残犯人权的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 |
| (2)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理论和实践 |
| 1)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理论依据 |
| (1)提高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符合法律原则 |
| (2)提高老病残犯医疗经费拨款水平是政府义务 |
| (3)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渠道多元化是现实选择 |
| 第一,国家拨款保障老病残服刑人员基本医疗 |
| 第二,由行为人过错赔偿受伤罪犯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
| 第三,争取国家传染病治疗政策 |
| 第四,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
| 第五,建立老病残犯工伤及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
| 2)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实践经验 |
| (3)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思路 |
| 1)基本医疗基金来源和管理问题 |
| 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支付问题 |
| 3)监狱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
| 4)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医保部门职责 |
| 5)建立老病残犯超限额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制度 |
| 6)建立老病残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制度 |
| 7)老病残犯就医管理 |
| (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路径 |
| 1.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现状趋势 |
|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 (1)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
| 1)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格 |
| 2)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存在不规范现象 |
| 3)暂予监外执行衔接机制不畅,阻碍社区矫正工作 |
| 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应区别于其他四类对象的社区矫正 |
|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之原因 |
|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分散 |
| 2)决定机关自身原因,可能导致暂予监外执行随意性偏大 |
| 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 (1)严格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
| (2)改变多头审批现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集中于人民法院 |
| (3)完善相应制度 |
| (4)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制度 |
| (四)老病残精神病罪犯治疗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
| 1.关于对监狱精神病犯的惩戒法理 |
| 2.我国精神病犯的管理现状 |
| (1)精神病犯管理法律法规缺失 |
| (2)部分监狱的实际做法 |
| (3)国家应统筹规划监狱精神病犯管理问题 |
| (五)老病残犯减刑假释方面 |
| 1.老病残犯的减刑假释法律性规定过于原则 |
| 2.树立科学的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工作理念 |
| 3.减刑对罪犯的激励作用机理探究 |
| 4.扩大老病残犯假释率并尝试创建减刑撤销制度 |
| (1)通过明确老病残犯假释法定事由扩大解释比例 |
| (2)尝试创建减刑撤销制度 |
| (五)社区矫正期间的老病残犯缓刑撤销和收监问题 |
| 六、关于老病残犯工作整体思考及相关建议 |
| (一)老病残犯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
| (二)老病残犯立法整合和监管分流方面的建议 |
| 1.实行对于老病残犯的立法整合 |
| 2.修改对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律适用条件 |
| 3.均衡分配老病残罪犯的监管压力 |
| 4.实现各司法机构对老病残人员的信息互享共通 |
| (三)关于监狱关押期间的老病残工作建议 |
| 1.罪犯入监分类和老病残专门性监狱建设 |
| (1)罪犯入监时的检查分类和专门性监狱建设 |
| (2)监狱医院是专门性监狱的一种体现形式 |
| 2.减少保外就医并将病犯置于监狱医院治疗 |
| 3.精神病罪犯的社会化强制医疗 |
| 4.制定利于老病残的减刑假释的法律性条款 |
| (1)我国现行假释减刑制度的检讨 |
| (2)制定科学的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制度 |
| 5.老病残犯监狱监管期间的死亡处理 |
| (四)关于社区矫正期间老病残犯工作建议 |
| 1.加强老病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并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
| 2.老病残犯社区矫正中特殊矫正方法 |
| (1)引入“循证矫正”和“内视观想”等矫正方法 |
| (2)对老病残犯开展生活帮扶、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 |
| 3.关于社区矫正期间老病残犯的减刑工作建议 |
| (五)关于老病残犯服刑完毕后的安置建议 |
| 1.安置帮教是罪犯矫正工作的延伸和效果巩固 |
| 2.加强刑满释放老病残人员安置帮教力度 |
| 七、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保外就医制度概说 |
| 第一节 保外就医制度的概念 |
| 一、保外就医制度的含义 |
| 二、保外就医的特点 |
| 第二节 保外就医制度的作用 |
| 一、保障罪犯的人权 |
| 二、有助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
| 三、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 |
| 第三节 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历史变革 |
| 一、我国古代保外就医制度的雏形 |
| 二、保外就医制度的起步与探索阶段 |
| 三、保外就医制度的发展阶段 |
| 第二章 龙岩市保外就医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 |
| 第一节 近年来龙岩市保外就医基本情况 |
| 第二节 龙岩市保外就医适用中的问题 |
| 一、保外就医环节多,效率低下 |
| 二、脱管漏管现象严重 |
| 第三章 保外就医适用中问题的原因 |
| 第一节 保外就医适用条件不明 |
| 一、审批机关多元导致适用条件不统一 |
| 二、医院鉴定主体不适格 |
| 三、医学标准不准确导致保外对象不明确 |
| 第二节 保外就医执行程序衔接不顺畅 |
| 一、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立案程序不明 |
| 二、审查决定、重新核查形式不明 |
| 三、鉴定程序发生混乱 |
| 四、具体决定机关、决定部门不合理 |
| 第三节 保外就医的责任制度不明确 |
| 一、保外就医鉴定人责任不明确 |
| 二、保证人的责任不明确 |
| 三、监管人的责任不明 |
| 第四节 检察监督不到位 |
| 一、监督程序滞后 |
| 二、监督工作难以深入 |
| 三、检察机关自侦办案的积极性削弱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外就医制度的构想 |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体制 |
| 一、重新定位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 |
| 二、完善保外就医的医学标准 |
| 第二节 完善保外就医的鉴定程序 |
| 第三节 确立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度 |
| 一、明确鉴定人的责任 |
| 二、明确保证人的责任 |
| 第四节 完善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体制 |
| 一、建立全程监督机制 |
| 二、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以法律强制力 |
| 三、强化检察监督力量 |
| 四、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
| 第五节 解决其他问题的措施 |
| 一、将罪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
| 二、建立保外就医救济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一、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 保外就医鉴定程序不规范 |
| (二) 保外就医未有追究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 |
| (三) 保外就医未有追究保证人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 |
| (四) 保外就医人员病情复查、就医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
| 1. 病情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
| 2. 出具诊断证明中存在的问题。 |
| 3. 保外就医人员就医方面存在的问题。 |
| 二、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 |
| (一) 完善保外就医的程序 |
| 1. 完善保外就医鉴定程序。 |
| 2. 完善保外就医鉴定程序监督。 |
| (二) 完善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机制 |
| (三) 完善保证人与鉴定人的责任追究机制 |
| 1. 建立保证人责任的追究机制。 |
| 2. 建立鉴定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
| (四) 完善保外就医人员病情复查、就医、续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 1. 县级以上医院应畅通门诊渠道。 |
| 2. 采用灵活方式方便病情诊断。 |
| 3. 建立复议复查程序。 |
| 4. 建立保外就医人员续保鉴定工作机制。 |
| (五) 增加执行刑期排除条款 |
| 三、完善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机制 |
| 一、实施保外就医鉴定工作的意义 |
| 二、当前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决定保外就医鉴定人员的责任心不足 |
| (二) 决定保外就医的程序不规范 |
| (三) 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不及时保外就医。 |
| (四) 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时, 不能及时续保或收监 |
| (五) 对部分保外就医罪犯疏于管理 |
| 三、当前监外执行中保外就医鉴定制度存在问题的有效解决对策 |
| (一) 提高保外就医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 |
| (二) 规范决定保外就医的程序 |
| (三) 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应该及时批准保外就医。 |
| (四) 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时, 及时续保或收监 |
| (五) 加强对于保外就医罪犯的监外管理 |
| 四、小结 |
| 一、新颁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背景 |
| 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
| (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
|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主要原则。 |
| 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 3. 坚决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有关要求。 |
| (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 |
| 1.《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主要原则。 |
| 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新增要求。 |
| 3. 坚决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有关要求。 |
| 三、当前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
| (一)减刑、假释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 (二)有的单位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把握不准 |
| (三)有的单位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配合不够 |
| (四)部分执法标准不明确 |
| (五)狱务公开有待进一步深化 |
| (六)执法信息化建设仍有待进一步推进 |
| (七)执法不公正、制度不落实、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
| 四、几点思考建议 |
| (一)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衔接问题 |
| (二)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相关执法文书 |
| (三)关于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与提请减刑、假释挂钩问题 |
| (四)关于如何理解“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 |
| (五)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两个新颁规章方面 |
| 一、人道价值及其实现 |
| 二、安全价值及其实现 |
| 三、正义价值及其实现 |
| 一、保外就医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 二、当前保外就医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 、保外就医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
| (二) 、原因分析 |
| 1、鉴定不准。 |
| 2、公安机关监管乏力。 |
| 3、部门配合失调。 |
| 4、具保人职责不明。 |
| 5、缺乏被害人参与机制。 |
| 三、完善我国保外就医执行工作的对策 |
| 1、改变监外执行管理机构 |
| 2、强化对出监罪犯的控制。 |
| 3、引入被害人监督机制。 |
| 4、加强实地巡回考查工作。 |
| 一、罪犯保外就医制度是监内刑的延续, 应当与监内刑一致保持刑罚的目的性 |
| 二、司法实践中罪犯保外就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 依据的有关规定已过时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 |
| (二) 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工作不到位, 致使出现漏管失控及重新犯罪现象 |
| 1. 社区矫正工作不到位, 致使保外就医罪犯漏管失控。 |
| 2. 缺乏专业监管人员, 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管理松散, 造成保外就医罪犯漏管失控。 |
| (三) 罪犯脱保后, 对担保人无法追究责任 |
| (四) 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监督力度有限 |
| 三、完善罪犯保外就医制度的工作设想 |
| (一) 完善罪犯保外就医法律法规, 使之符合时代需要 |
| (二) 加强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
| (三) 强化检察监督建设, 维护保外就医各环节的公平与正义 |
| (四) 加强各执行机关的相互配合, 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
|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设置的初衷 |
|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 三、改革和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建言 |
| (一) 以刑罚中止执行替代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 (二) 完善立法规定。 |
| 1. 适时制定一部规范暂予监外执行 (姑且称之, 下同) 的程序法, 或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
| 2. 如果制定一部法律的条件不成熟, 那就要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 至少应该做到各司法机关联合制定发布司法解释。 |
| 3. 提高立法技巧, 避免条文用语含糊。 |
| 4. 明确收监情形。 |
| (三) 完善审批决定程序, 将决定权收归法院。 |
| (四) 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
| (五) 强化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