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蓉[1](2021)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通讯工具作为媒介虚构事实,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以诈骗罪论处的,诈骗罪的网络异化导致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正犯概念逐渐被我国刑法学者所接受,依照实质客观说对正犯与共犯进行区分,运用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解释共同正犯的本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正犯的认定标准需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即在客观方面存在共同实行诈骗犯罪的事实,主观方面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存在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意思。针对共谋共同正犯而言,共谋者虽未亲自参与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但如果共谋行为与正犯行为具有等价性,共谋行为对诈骗犯罪的实现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就可以认定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教唆犯的本质在于引起他人犯意,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教唆犯的司法认定应当从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犯意两方面入手,即客观方面存在教唆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教唆他人实施被教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故意,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者产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教唆者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抱有希望或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当行为人基于教唆犯的故意,借助网络虚拟空间实施“暗中”教唆,实际上是对不知情的人实施了相当于间接正犯的行为时,应认定为间接正犯。由于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当被教唆者实施的诈骗犯罪达到既遂形态时,可以肯定教唆犯成立既遂,倘若被教唆者着手实施被教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部原因被迫停止,对于教唆犯而言,其同样处于未遂形态。借助网络空间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诈骗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更加隐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的认定仍然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客观方面,具备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物质或精神上援助的行为,主观方面,帮助者具有帮助的故意。对于帮助者“明知”的认定,要求帮助者实际知道被帮助对象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事实,但无需严格要求帮助者认识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部过程和具体细节。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牵扯到上下游相关联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行为、帮助取款的行为时,是基于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故意,则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犯。
程元元[2](2021)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型支付方式的普及呈现迅猛增势。此类犯罪实质上是传统诈骗犯罪和现代电信网络技术联通的产物,既侵害公民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又严重干扰正常电信网络管理秩序,其危害性之大是传统的普通诈骗犯罪无法比拟的。实践中立法和司法部门先后出台相关解释、意见来探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模式。统一了追诉标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即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达到入刑起点。但是在实践中,对行为定性、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争议。首先,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入手,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技术性、远程性、对象不特定性的外在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其次,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帮助取款人行为定性进行分析,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第三,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共同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阐述;最后,明确针对现实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困境提出统一解释标准、加强证据审查、规范司法尺度的建议,要在做好行刑衔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坚持多元主体参与方面加强综合治理,为规范刑事司法工作提供理论参考和现实基础。
付子晴[3](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高新星[4](2020)在《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运行机制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处于全国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工作体系最末端的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是整个防范打击治理工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兼顾“效率”和“合作”前端载体的作用。从总体上看,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建设运行仍处于初级阶段。地市级中心建设运行受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包括:思想认识和工作理念的导向作用;中心内部合成的实现程度;联席成员单位的支持协作力度;社会资源的获取方式和利用率;专业力量与专案工作的效能等五个方面的因素,对地市级中心的顺畅运行起着决定作用。地市级中心实体化运转之后,在防范打击治理工作中遇到了一系列的瓶颈与问题:一是受限于滞后的理念,责任意识的缺失;二是专业力量不足,合成效果欠佳;三是跨界兼容壁垒重重,科技参与度低;四是内外部资源融合度差,研判成果少;五是重打轻防导致防不胜防;六是协作不力,打击犯罪新机制难以落实;七是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机制,驱动力不足。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地市级中心效能难以发挥到极致。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运行机制,首先,需要树立合成作战的理念指导侦查实战,创新打法;加强专职力量,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以专制专、以快制快。其次,深化中心内外部资源深度融合,防范打击治理一体化推进;增强跨区域协作,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最后,完善相关的配套保障和考核奖惩、约束激励机制,逐步推进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运行机制优化,发挥比较优势,补齐短板,补强弱项,打造亮点,实现防范打击治理效能的迭代升级,实现“防得住、打得透、治得好”,全面提升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
赵杰[5](2020)在《邵进新等三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案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呈现出组织化、集团化的倾向,各成员之间层层分工,形成了专业的犯罪集团。帮助取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帮助取款人犯罪手法新颖且隐蔽性较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应对日益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起到了具体指导作用,但也导致很多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尤其是帮助取款人究竟应当认定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很大争议,例如本文所选取的邵进新、邵文盛、邸蒙三人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一案。本文将通过对该案三人帮助取款行为的分析,系统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结果,归纳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部分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分别从诈骗罪既遂标准与帮助取款人的参与时间、主观认识因素、事前通谋和罪数认定等角度,对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定性分析。首先,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标准与帮助取款人参与时间的认定问题。本文以“失控说”为观点,认为只有被害人将财产汇至诈骗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且不能毫无障碍取消转账时,才应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帮助取款人在犯罪既遂前参与,构成诈骗罪共犯毫无疑问,但若既遂后参与,能否构成共犯需要结合其明知程度及是否与诈骗者之间存在事前通谋具体分析研究。其次,关于帮助取款人的主观认识因素认定问题。帮助取款人知道其所取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便足以达到明知的程度,不需要了解具体细节。并且,帮助取款人的主观认识因素要根据其主客观方面综合认定。最后,关于帮助取款案件事前通谋的认定问题。帮助取款人构成诈骗罪共犯,应当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条件。在没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帮助取款人与诈骗者之间存在事前通谋时,其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若帮助取款人之后为同一诈骗者连续实施取款行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协助关系,第一次的取款行为应视为对之后取款行为的一种承诺,符合事前通谋的情况,构成诈骗罪共犯。此时,应当按照包括一罪认定为诈骗罪一罪。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最终得出邵进新、邵文盛、邸蒙三人成立诈骗罪共犯,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部分从法律层面对规范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问题进行思考。首先,要正确解读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人犯罪认定的规定;其次,可以从发布指导性案例、规定帮助取款案件事前通谋和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状态的认定情形等方面,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犯罪认定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最后,不仅要加强银行部门的转账管理,还应将非银行支付平台纳入进监控范围之内。
何伟健[6](2020)在《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智能型犯罪,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持续升温而不断升级迭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案件基数仍然庞大,对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已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迫使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涉及政府机关、通信金融部门、互联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与个人等多元主体。然而,目前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比较分散,仅从自身的职能加以处置与应对,难以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在此背景下,从协同治理理论的角度对电信网络诈骗问题进行研究,发挥各个主体在治理此类犯罪方面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能力。这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泉州市为研究对象,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实地调研等研究方法,结合公安工作经验,在深入剖析电信网络诈骗内涵与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现状,在肯定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提出了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治理主体配合不紧密、运作流程效率低、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并剖析了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协同理念待提高、法律应用不到位、协同机制不流畅、宣传防范工作不合理等几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其他城市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本文试图提出几点建议:发挥政府部门的协同治理主导作用,规范行业部门的协同治理目标,调动社会力量形成治理合力,以此完善政府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李玮亮[7](2020)在《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部门协作研究 ——以山东省W市为例》文中指出部门协作治理既是应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社会危害大、涉及部门多、打击难度高的犯罪案件的迫切要求,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需要。但在当前关于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部门协作研究中,理论分析与具体实践相脱节,部门协作系统化和实证分析不足。本文以山东省W市为实证研究对象,以治理理论、协作性治理理论、犯罪情境预防理论等为理论基础,采用查阅文献、深度访谈、案例分析、实证调查等研究方法,对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部门协作问题进行实证研究。论文在对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进行描述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协作治理的特点,综合电信诈骗现实数据和第一手资料,总结了电信网络诈骗部门协作治理能力不足、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协作效率不高、不协调、信息互通存在壁垒等问题。进而从协作治理主体、协作治理机制、协作治理工具三个维度分析了治理协作主体存在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治理协作机制存在制度化、规范化欠缺、配套措施缺失,以及治理协作工具存在单一化,碎片化等,这些是造成当前协作治理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体制、机制、技术三方面,结合协作性治理模型和犯罪情境预防,提出进一步协调多元部门间关系、构建电信诈骗治理整体性合作组织、建立统一网络体系等解决对策。
陈凯环[8](2020)在《警银合作视角下的电信诈骗协同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信诈骗对我国的法制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据统计,新型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的案发总数的增速远远大于其他各类案件的增速。随着虚拟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诈骗分子的作案方式更加隐蔽、智能,且存在跨区域作案的特点。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则更加多样,对以商业银行为载体进行资金运转的客户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电信诈骗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产生,自产生之日起就是我国治理诈骗犯罪的短板。如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一项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通过梳理电信网络诈骗和协同治理的基本概念,得出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类型,并分析协同治理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适用性。在政企合作视角下以警银合作为中心,总结了警银合作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几种措施。针对这些措施,从多个角度分析警银合作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存在的问题,并阐述问题出现的原因。通过借鉴先进国家和企业通过警银合作治理电信诈骗的多种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就如何突破警银合作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困境提出相应对策。首先针对已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们要加强发挥政府警务部门协同治理的主导作用,如强化协同治理的理念,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外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警务部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的执行力。针对待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们要注重加强相关行业的管理,减少发生电信网络诈骗的可能性;针对未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们要注重调动社会力量,联合企业研发提升拦截诈骗信息技术水平,引导媒体多方位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打击防范的意识,不让诈骗案件萌芽发展。
张效衡[9](2020)在《H省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通讯技术和网络也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随之快速上升,加上各种支付平台的、专业洗钱公司的出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在日新月异的变化,过程也更加隐蔽,地域上也更加分散。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高发态势,正在严重的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问题。为此,国务院2015年专门成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办公室,由公安部牵头、23各部门单位参与,并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了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着手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本文运用了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治理等理论,针对H省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H省目前通过公检法等多部门联动、落实领导负责制、推进反诈中心建设、清理各类手机卡、银行卡、加大宣传教育等举措,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打击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公安机关打击难度大、公民信息泄露问题严重、政府监管、宣传不到位等问题。究其原因,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政府有着治理成本较高、源头研究不足、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重点行业监管不到位、街道、社区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必须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着丰富治理经验的国外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进行研究,对好的做法进行借鉴,结合H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改善治理成效,提出相应的对策,强化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完善立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健全、完善相关行业的监管、加大街道、社区的管控与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希望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能够帮助H省更好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曹超[10](2020)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主体协同防治机制优化研究》文中提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大案要案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危害范围之广,并且随着诈骗类型的层出不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科技驱动、跨境作案等突出特点,其背后的黑色产业链已经成为电信、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公害,渗透蔓延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削弱了社会基本信任,导致诚信缺失,也在一步步瓦解全社会的生活安全感和认同感,严重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以目前中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爆发式增长和发展态势严峻为背景,以社会治理理论为基础,首先通过对目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分析研究,明确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的问题,深挖问题成因,进一步优化防治对策,强调政府在防范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其他社会机构、企业、公民等对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责任,旨在构建多主体协同防治运作机制,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本文从多主体协同防范治理的研究视角,综合各部门的内在属性、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间的相互联系,研讨多主体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裨益,构建了政府主导、电信企业、金融机构、媒体、公众等多主体协同防治运作机制。在顺畅多主体间合作机制中,突出大数据时代的强大优势,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切实运用大数据资源,做到资源共享共建,确保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协调联动、高效配合。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共同正犯的司法认定 |
| 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共同正犯司法认定的难题 |
| 1.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 |
| 1.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谋共同正犯问题 |
| 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共同正犯的司法认定标准之建构 |
| 1.2.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共同正犯的主观认定标准 |
| 1.2.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共同正犯的客观认定标准 |
| 1.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共同正犯的范围 |
| 1.3.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
| 1.3.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直接实行者 |
| 1.3.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谋者 |
| 第二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的司法认定 |
| 2.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司法认定的难题 |
| 2.1.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既遂与教唆未遂的区分问题 |
| 2.1.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问题 |
| 2.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的司法认定标准 |
| 2.2.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的客观认定标准 |
| 2.2.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的主观认定标准 |
| 2.2.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 |
| 2.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教唆犯的范围 |
| 2.3.1 唆使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 |
| 2.3.2 诱惑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 |
| 第三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的司法认定 |
| 3.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司法认定的难题 |
| 3.1.1 上下游关联犯罪的竞合问题 |
| 3.1.2 帮助者的“明知”问题 |
| 3.1.3 片面帮助问题 |
| 3.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的司法认定标准 |
| 3.2.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的客观认定标准 |
| 3.2.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的主观认定标准 |
| 3.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帮助犯的范围 |
| 3.3.1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直接帮助者 |
| 3.3.2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间接帮助者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主要内容及结构 |
| 四、研究方法 |
| (一)文献分析法 |
| (二)比较分析法 |
| (三)案例分析法 |
| 第一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及司法沿革 |
|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
|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 |
| 一、交易类电信网络诈骗 |
| 二、财产类电信网络诈骗 |
| 三、仿冒类电信网络诈骗 |
| 第二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认定中的主要疑难问题 |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认定 |
| 一、电信网络诈骗与盗窃 |
| 二、电信网络诈骗与招摇撞骗 |
|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既遂形态认定 |
| 第三节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 |
| 第四节 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 |
| 第三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及关联犯罪 |
| 第一节 犯罪团伙内部的共同犯罪 |
| 第二节 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 |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 二、非法持有信用卡行为 |
| 第四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困境和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司法实务中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困境 |
| 一、立案标准使得部分行为难以被定性为刑事犯罪 |
| 二、有效证据链条形成难度较高 |
| 三、首要分子以外的罪犯犯罪数额 |
| 第二节 司法实践完善建议 |
| 一、整合相关规定,统一司法标准 |
| 二、加强证据审查,准确适用法律 |
| 三、完善量刑标准,规范司法尺度 |
| 第三节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建议 |
| 一、做好行刑衔接,注重源头治理 |
|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
| 三、坚持多元主体参与,惩治与预防犯罪相结合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前言 |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 1.1.1 技术背景 |
| 1.1.2 行业背景 |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对象与范围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 1.4 研究方法 |
| 2 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成立背景和运行现状考察 |
| 2.1 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成立背景和必要性 |
| 2.2 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职能定位 |
| 2.3 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运行现状考察 |
| 3 影响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建设运行的因素分析 |
| 3.1 思想认识与工作理念 |
| 3.2 警种合成与内部协作 |
| 3.3 联席成员单位间支持协作 |
| 3.4 社会资源的获取与利用 |
| 3.5 专门力量与专案工作机制 |
| 4 目前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运行存在的瓶颈与问题 |
| 4.1 打击防范理念滞后,责任意识缺失 |
| 4.1.1 难以突破传统侦查打击理念的桎梏 |
| 4.1.2 缺乏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不力 |
| 4.2 专业队伍建设缺失,合成打击不力 |
| 4.2.1 队伍专职不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受限 |
| 4.2.2 合成作战成效欠佳,难以握指成拳 |
| 4.3 跨界系统兼容性差,技术更新慢应用率低 |
| 4.3.1 系统壁垒林立,跨界融合受限 |
| 4.3.2 打防技术应用的滞后性凸显 |
| 4.4 内外部资源融合难,研判效能低下 |
| 4.4.1 资源融合度有限,难以满足实战需求 |
| 4.4.2 网络虚拟性给侦查研判造成极大困难 |
| 4.5 重打击轻防范治理,导致久治不绝 |
| 4.5.1 以打促防成效有限,事前防范见效慢 |
| 4.5.2 有限力量深陷破案打击之中疲于应付 |
| 4.6 跨区域协作配合难,影响打防成效 |
| 4.6.1 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协作存在障碍 |
| 4.6.2 涉境外案件侦办屡屡受限困难重重 |
| 4.7 考核奖惩机制缺位,无法激发潜力 |
| 4.7.1 内部激励不足,积极性不高 |
| 4.7.2 外部约束乏力,参与度较低 |
| 5 优化地市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运行的对策建议 |
| 5.1 突破传统侦查理念束缚,以合成作战理念服务侦查实战 |
| 5.2 建设完善专业队伍专业力量,创新打法改变传统模式 |
| 5.3 以快制快以专业对职业,提升打击犯罪的科技参与度 |
| 5.4 实现内外部资源深度融合,提升研判效能服务实战需要 |
| 5.5 防范打击治理一体化运作,实现中心打防效能最优化 |
| 5.6 加强区域协作打破地域限制,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 |
| 5.7 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激发活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案件情况及争议焦点 |
| (一)基本案情 |
| (二)判决结果及理由 |
| 1.一审判决结果 |
| 2.二审判决结果 |
| (三)案件争议焦点 |
| 二、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定性分析 |
| (一)诈骗罪既遂与帮助取款人参与时间的认定 |
| 1.诈骗罪的既遂标准 |
| 2.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既遂标准 |
| 3.本案被告人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 |
| (二)帮助取款人主观认识因素的认定 |
| 1.明知的内容及司法认定 |
| 2.本案被告人主观上均明知其所取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 |
| (三)帮助取款案件事前通谋的认定 |
| 1.事前通谋的界定 |
| 2.帮助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应以“事前通谋”为必要条件 |
| 3.本案被告人均与上线存在事前通谋 |
| (四)帮助取款行为的罪数认定 |
| 1.罪数判断标准及类型 |
| 2.本案被告人应认定成立诈骗罪包括一罪 |
| (五)帮助取款行为犯罪认定标准总结 |
| 三、防控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思考 |
| (一)正确解读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帮助取款行为的规定 |
| (二)明确帮助取款行为犯罪认定标准,统一司法适用 |
| 1.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案件指导性案例 |
| 2.完善“事前通谋”和“明知”的认定 |
| (三)完善非银行支付平台转账方式,增加被害预防机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技术路线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技术路线 |
| 第四节 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创新之处 |
| 一、解决的关键问题 |
| 二、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界定与特征 |
| 一、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概念 |
|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发案特征 |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协同治理理论 |
| 二、协同治理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应用 |
| 第三章 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协同治理现状 |
| 第一节 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现状 |
| 一、泉州市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数据分析 |
| 二、泉州市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情况分析 |
| 三、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 |
| 第二节 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的现状 |
| 一、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主要参与主体 |
| 二、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运作流程 |
| 三、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保障机制 |
| 四、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的措施 |
| 第三节 泉州市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成效初显 |
| 一、协同侦查打击效能逐步得到提升 |
| 二、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效果明显 |
| 三、反诈骗宣传初见成效 |
| 第四章 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第一节 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 一、多元治理主体配合不紧密 |
| 二、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 |
| 三、协同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
| 第二节 泉州市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 一、协同理念待提高 |
| 二、法律应用不到位 |
| 三、协同机制不流畅 |
| 四、宣传防范工作不合理 |
| 第五章 国内外其他城市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与借鉴 |
| 第一节 国内其他城市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 |
| 一、广东省茂名市治理诈骗经验 |
| 二、广东省深圳市治理诈骗经验 |
| 第二节 国外其他城市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经验 |
| 一、美国波士顿市治理诈骗经验 |
| 二、日本名古屋市治理诈骗经验 |
| 第三节 启示 |
| 一、注重立法先行 |
| 二、综合治理提升打击效能 |
| 三、警企合作加强技术防控 |
| 四、发动群众加强宣传 |
| 第六章 优化泉州市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建议 |
| 第一节 发挥政府的协同治理主导作用 |
| 一、强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理念 |
| 二、公检法机关要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活动 |
| 三、健全警务协同治理机制 |
| 四、提升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能力 |
| 第二节 规范行业部门的协同治理目标 |
| 一、通信部门做好预防措施 |
| 二、金融部门做好安全管控工作 |
| 三、互联网企业落实社会责任 |
| 第三节 调动社会力量形成治理合力 |
| 一、加强警企合作提高预警反制能力 |
| 二、引导媒体多方位加强宣传 |
| 三、提高公众参与打击防范的意识 |
| 四、引导社会弘扬正确的价值观 |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 第一节 结论 |
| 第二节 不足之处与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基本概念 |
| 1.2.1 电信网络诈骗 |
| 1.2.2 部门协作 |
| 1.3 理论基础 |
| 1.3.1 治理理论 |
| 1.3.2 协作性治理理论 |
| 1.3.3 犯罪情境预防理论 |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4.1 电信网络诈骗研究综述 |
| 1.4.2 部门协作研究综述 |
| 1.4.3 电信诈骗治理协作研究综述 |
| 1.5 研究方法 |
| 1.5.1 文献研究法 |
| 1.5.2 案例分析法 |
| 1.5.3 访谈法 |
| 1.5.4 实证调查法 |
| 第二章 W市电信网络诈骗的基本情况 |
| 2.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
| 2.1.1 犯罪过程虚拟、隐蔽 |
| 2.1.2 犯罪危害波及范围广 |
| 2.1.3 犯罪行为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
| 2.1.4 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 |
| 2.2 电信网络诈骗分类 |
| 2.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发情况 |
| 第三章 W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部门协作现状 |
| 3.1 部门协作参与主体与协作范畴 |
| 3.1.1 参与主体 |
| 3.1.2 协作范畴 |
| 3.2 W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部门协作方式 |
| 3.2.1 工作机制:顶格协作 |
| 3.2.2 作战模式:战区集群 |
| 3.2.3 宣传防范:手段多样 |
| 3.3 W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部门协作的成效 |
| 3.3.1 协作体系 |
| 3.3.2 治理成绩 |
| 3.3.3 预防效果 |
| 3.4 案例分析:“3.07”系列网络刷单诈骗案 |
| 3.4.1 “3.07”系列网络刷单诈骗案情况 |
| 3.4.2 作案手法 |
| 3.4.3 侦破过程及协作情况 |
| 3.4.4 协作治理分析 |
| 第四章 W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部门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
| 4.1 协作治理能力不足 |
| 4.2 协作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 |
| 4.3 协作效率不高、不协调 |
| 4.4 协作信息互通壁垒重重 |
| 第五章 W市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部门协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
| 5.1 治理协作主体: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 |
| 5.2 治理协作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欠缺,配套措施缺失 |
| 5.3 治理协作工具:单一化,碎片化 |
| 第六章 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部门协作的对策 |
| 6.1 进一步协调多元部门间关系 |
| 6.1.1 加强沟通,促成共同理解 |
| 6.1.2 建立完善监督问责和绩效评估 |
| 6.1.3 推进多元主体共治 |
| 6.2 构建电信诈骗治理整体性合作组织 |
| 6.2.1 落实责任,加强行业监管 |
| 6.2.2 完善协作机制细节 |
| 6.2.3 进行电信诈骗犯罪情境预防 |
| 6.3 形成统一网络体系 |
| 6.3.1 建立统一实战平台 |
| 6.3.2 强化科技防范 |
| 6.3.3 升级完善信息共享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访谈提纲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文献述评 |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基本概念 |
| 2.1 电信网络诈骗 |
| 2.1.1 电信网络诈骗定义 |
| 2.1.2 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特点 |
| 2.1.3 电信网络诈骗的基本类型 |
| 2.2 协同治理 |
| 2.2.1 协同治理概念 |
| 2.2.2 协同治理对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性 |
| 第3章 电信网络诈骗成因 |
| 3.1 现存问题 |
| 3.1.1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漏洞 |
| 3.1.2 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协同治理乏力 |
| 3.1.3 协同治理的宣传防范措施力度不足 |
| 3.2 电信网络诈骗存在的原因 |
| 3.2.1 政府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监管缺位 |
| 3.2.2 协同治理理念落后 |
| 3.2.3 警银合作的外部协同机制乏力 |
| 3.2.4 警银合作的内部协同机制不通畅 |
| 第4章 国内外警银协同治理电信诈骗的经验借鉴 |
| 4.1 国外警银合作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 |
| 4.1.1 德国:立法保护隐私数据和银行严格实名制 |
| 4.1.2 日本:政府义务安装电话录音机 |
| 4.2 国内警银合作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 |
| 4.2.1 上海:整合资源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平台 |
| 4.2.2 阿里巴巴:研发警银合作技术平台 |
| 第5章 加强警银合作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
| 5.1 发挥政府警务部门协同治理主导作用 |
| 5.1.1 强化协同治理理念 |
| 5.1.2 制定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 |
| 5.1.3 提高公安机关执行力 |
| 5.1.4 引导媒体多方位加强宣传 |
| 5.2 加强警银协作形成治理合力 |
| 5.2.1 联合银行研发诈骗信息的拦截技术 |
| 5.2.2 依托法律法规推进警银部门联合治理 |
| 5.2.3 加强内外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
| 5.2.4 加快警银合作的对接协调 |
| 5.2.5 警银合作线上协同侦办 |
| 5.2.6 警银合作线下反诈骗中心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网络诈骗 |
| 2.1.2 电信网络诈骗 |
| 2.1.3 政府治理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公共管理理论 |
| 2.2.2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 |
| 2.2.3 政府治理理论 |
| 3 H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现状分析 |
| 3.1 H省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采取措施及取得成效 |
| 3.1.1 公检法等多部门联动 |
| 3.1.2 落实领导负责制 |
| 3.1.3 推进反诈骗中心建设 |
| 3.1.4 清理各类手机卡、银行卡 |
| 3.1.5 加大宣传教育 |
| 3.2 H省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存在的问题 |
| 3.2.1 政府监管、宣传不到位 |
| 3.2.2 公民信息泄露严重 |
| 3.2.3 作案成本低、结伙随意 |
| 3.2.4 窝点分散、隐蔽导致政府治理困难 |
| 3.2.5 涉案资金查证困难 |
| 3.2.6 反诈骗专业队伍不足 |
| 3.3 H省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 3.3.1 治理成本较高 |
| 3.3.2 源头研究不足 |
| 3.3.3 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
| 3.3.4 重点行业监管不到位 |
| 3.3.5 街道、社区工作机制不完善 |
| 4 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经验借鉴 |
| 4.1 国外其他地区的举措 |
| 4.1.1 美国颁布相关制定法律法规 |
| 4.1.2 德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信用网络 |
| 4.1.3 俄罗斯设立专门机构 |
| 4.2 国内其他地区的举措 |
| 4.2.1 深圳公安机关牵头多单位联动 |
| 4.2.2 安溪加强相关行业监管与宣传力度 |
| 4.2.3 宾阳实施通信严管 |
| 4.3 经验借鉴 |
| 4.3.1 国外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借鉴 |
| 4.3.2 国内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经验借鉴 |
| 5 完善治理H省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建议 |
| 5.1 反诈骗知识的宣传与街道、社区的管控 |
| 5.1.1 反诈骗知识的宣传 |
| 5.1.2 街道、社区的人员管控 |
| 5.2 强化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 |
| 5.2.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 5.2.2 提高侦办案件的能力 |
| 5.2.3 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
| 5.3 完善立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
| 5.3.1 完善电信网络诈骗在刑事方面的立法 |
| 5.3.2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立法 |
| 5.4 健全、完善相关行业的监管 |
| 5.4.1 各大运营商(包含虚拟运营商)的监管 |
| 5.4.2 银行、金融机构(包含众多支付平台)的监管 |
| 5.4.3 其他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目的 |
| 1.1.3 选题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基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视角的相关研究 |
| 1.2.2 基于治理主体责任视角的相关研究 |
| 1.2.3 基于技术视角的相关研究 |
| 1.2.4 基于区域视角的相关研究 |
| 1.2.5 文献述评 |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思路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研究思路 |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之处 |
| 1.4.1 创新之处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电信网络诈骗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2.1.1 电信网络诈骗 |
| 2.1.2 犯罪治理 |
| 2.1.3 协调机制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社会治理理论 |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 第3章 电信网络诈骗的类型、特点及现状 |
| 3.1 电信网络诈骗的类型 |
| 3.1.1 冒充类诈骗 |
| 3.1.2 利诱类诈骗 |
| 3.1.3 购物消费类诈骗 |
| 3.1.4 钓鱼、病毒类诈骗 |
| 3.1.5 其他新型诈骗 |
| 3.2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 |
| 3.2.1 高风险、高收益、低成本 |
| 3.2.2 作案手段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 |
| 3.2.3 侵害范围广泛 |
| 3.2.4 作案手法花样百出 |
| 3.2.5 形成了一体化黑色产业链 |
| 3.2.6 跨境跨国犯罪特点显着 |
| 3.3 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 3.3.1 电信网络诈骗发展现状 |
| 3.3.2 电信网络诈骗发展趋势 |
| 第4章 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问题及原因 |
| 4.1 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 |
| 4.1.1 全国防治电信诈骗总体状况 |
| 4.1.2 天津市防治电信网络诈骗情况 |
| 4.2 防治电信网络诈骗存在的问题 |
| 4.2.1 政府管理存在部门主义 |
| 4.2.2 电信企业落实责任与追求行业利益间的矛盾 |
| 4.2.3 互联网金融便利化带来的风险 |
| 4.2.4 法律追责的边缘化漏洞 |
| 4.2.5 多主体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不足 |
| 4.2.6 公安部门打击效能偏低 |
| 4.2.7 公众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 |
| 4.3 防治电信网络诈骗效能低下的原因 |
| 4.3.1 政府主导下多主体治理体系尚未成立 |
| 4.3.2 各部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能力有待提升 |
| 4.3.3 法律规制不完善 |
| 4.3.4 宣传教育不普遍 |
| 4.3.5 公安机关内部资源统筹不合理 |
| 第5章 多主体协同防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策 |
| 5.1 多主体协同防治运作机制 |
| 5.1.1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主体协同防治运作机制 |
| 5.1.2 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范围和相互关系 |
| 5.1.3 完善多主体信息共享系统 |
| 5.2 发挥政府部门协调治理的主导作用 |
| 5.2.1 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立法 |
| 5.2.2 强化对金融机构、电信企业的行业监管 |
| 5.2.3 严格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注册审核和动态管理 |
| 5.2.4 为多元联合治理机制提供政策支持 |
| 5.3 强化公安机关的打击防范力度 |
| 5.3.1 构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警种联动工作机制 |
| 5.3.2 警务合作机制同步创新发展 |
| 5.3.3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 5.4 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范治理 |
| 5.4.1 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
| 5.4.2 加强与重点企业的合作 |
| 5.4.3 支持引导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
| 5.4.4 提高公民自我防范意识 |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 6.1 全文总结 |
| 6.2 未来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