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祎轩[1](2021)在《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民事鉴定制度探究》文中认为近几年我国随着现代科技经济水平不断提升,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专业性知识领域也越来越广,诉讼中对于专业知识法官与当事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知识的鉴定人进行协助,我国鉴定制度在经历了多年演变后虽然已经相对完善了很多,但其中鉴定人、鉴定意见以及部分鉴定程序仍不成熟,亟待改进。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对于鉴定条款变动占据总体变动的将近四分之一左右,其中百分之六十为新增条款,如此大规模的对于鉴定条款进行修订意味着鉴定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地位显着。本文将以新《民事证据规定》的修订为契机梳理其中有关鉴定的条款,对我国鉴定人、鉴定意见以及相关鉴定程序进行探究,借以完善我国鉴定制度。从我国民事鉴定制度概况入手,梳理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发展脉络,通过对比德国鉴定人制度以及美国专家证人制度,从立法层面入手探究我国民事鉴定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对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立法背景以及条款的罗列,直观地对此次修订进行观察,借此能够对后面相关制度的分析提供帮助。主要对鉴定人权利义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撤销、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专家辅助人等条款进行分析,反映出我国现阶段相关制度的现状,这对于找出我国民事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新《民事证据规定》对于鉴定人一方增设义务,但并未对其权利进行合理规范,且法官在鉴定程序中的权力扩增也会相应的影响鉴定人的权利行使;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中也存在鉴定撤销主体问题、鉴定材料真实性保障并不完善以及私鉴定意见定位模糊等问题。对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希望我国早日建立起更加成熟、制度更加细化的民事鉴定制度,推进我国科学证据的发展。
张卫平[2](2021)在《“民事证据裁判原则”辨识》文中认为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占善刚,张一诺[3](2020)在《私鉴定之定性分析——基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的展开》文中研究说明现行立法并未明确指明私鉴定之性质,对私鉴定准用私文书证质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意见在理论上存在较多缺陷。传统学理视角下倾向于将私鉴定定性为民事证据,此种错误认知有其内在的逻辑矛盾,且限制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与路径。实证研究表明,受立法和学理上的影响,证据定位导致私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适用弊端。为破解前述理论及实务困境,应当将私鉴定定性为诉讼主体所作的当事人陈述。私鉴定既是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一部分,又是当事人顺应主张具体化要求的重要体现。此举不仅能够化解私鉴定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冲突,还能够恰当地贴合司法解释规定而使一系列具体的适用规则得以明确。
王中[4](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吕宁[5](2020)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理解与适用》文中研究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此次全面修改范围大、幅度广,修改内容与民事诉讼实务有着密切联系,今后必将对民事诉讼实务有着深远影响。本文就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粗略阐释。
毕玉谦[6](2020)在《新民事证据规则架构下体系化的结构与逻辑》文中认为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司法程序改革以及法官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表现形态上,民事证据规则的体系化主要由3种基本规范构成,即技术规范、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其中技术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核心规范。针对近年来实务界在证据规则适用中出现的不当做法和认识误区,全面、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这些反映民事证据规则基本属性的核心技术规范,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界定《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有关实体法在建构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上的应用功能与逻辑关系,进而对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所裨益。
郑琳[7](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交互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金融商事领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治程度却严重不足,制度规范明显短缺。对于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以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下产生的新金融业态的监管不足、边界不清。另外,对于新兴事物的包容性不够,往往通过政策规定或者制度的形式进行打击,刑事过度的介入民商事,导致了刑民交叉类案件愈发严重。然而,我国一直以来的的司法运作模式、法学研究都是根据部门法分别、独立的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研究,即呈现出了二元分离格局,尚未就两类案件的交叉问题发展出合理且有效的应对体系与学理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程序中的事实互认问题,希望能够深化理论研究,并经进一步探索实践规制的方式与方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通过对立法中的困境分析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的有关互认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刑事判决效力的扩张而民事判决效力不被承认的情况。另外还介绍了刑民交叉审理顺序问题,分别介绍了目前学界探讨的三种审理模式以及最新立法中的规定。第二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对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与预决效力进行论述,探讨事实互认的理论基础。其次讨论了预决效力的分歧,即刑民各自对于事实认定是不同,包括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以及法官的办案理念也有所不同。同时还列举了其他在事实互认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证明标准的不同。最后对事实互认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进行了论述,对于事实互认时可能会因过度追求诉讼效率而放弃了司法公正。第三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域外经验。因我国在立法上的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糊不清,因此对外国的法律进行研究,从域外寻找解决此类问题的经验。一方面,选取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的非交互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选取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在既判力原则下的判决效力问题进行探究,总结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经验,为事实互认提供理论基础及经验借鉴。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立法建议。通过前文的论述,分析出了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以及域外的经验,从而得出完善建议。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预决效力作为立法的法理基础。赋予刑事判决预决效力、民事判决证据效力。二是对互认的事实进行多层次的认定与划分。将实现事实互认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具有关联性的两个案件,主体范围扩充至参加过前诉判决的当事人。刑事判决能够产生预决效力的是有罪判决中经过充分证明的、涉及到定罪与量刑的基础性事实,而民事判决能够产生证据效力的是经过充分证明的、涉及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和影响责任轻重的事实。同时,能够产生预决效力或者证据效力的应当仅限于判决主文,但是如果判决理由中的基础性事实将会对后诉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也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效力。三是对于事实互认的否定规则。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该先前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采用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另外,也要更加强调民事与刑事独立性的维护。最后在刑事诉讼中否定民事判决也要采用适当的形式,防止出现矛盾裁判的情形。
郑学林,宋春雨[8](2020)在《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几个重点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诉讼证据的司法文件,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以及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进步,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在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
王子涵[9](2020)在《我国调查令制度实证分析》文中提出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的关键在于证据,关键的证据能够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审判模式逐渐融入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开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转变可将法官从调查取证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于审判工作,同时也可避免法官因取证工作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以建立高效便捷的配套措施为前提,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否则当事人会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缺乏制度保障,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又面临办案压力过大的问题。建立调查令制度的本质是强化举证能力较弱一方的举证能力,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予以制度保障。调查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缺乏统一的立法支撑,各地对调查令制度的规定不统一;对不遵守调查令制度的行为缺少惩戒措施,当事人在事实上面临“有责任,无权利”的困境。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均是强化当事人取证能力的制度,可加以借鉴,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明确调查令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违反调查令制度的法律后果,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取证难”问题。本文总计约四万三千余字,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调查令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阐释。首先,分析调查令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分析调查令制度的概念,对调查令的名称进行界定。其次,对调查令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通过界定调查令中所包含的公权力属性,明确调查令本身的法律属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当下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首先,具体归纳出推行调查令制度可以从不同方面弥补我国当下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由此得出我国确有必要推行调查令制度。其次,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出我国目前具备推行调查令制度的条件:梳理我国官方关于调查令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官方对推行调查令制度持默许态度;理论界部分学者反对推行调查令制度的观点不成立;我国当下已具备推行调查令制度的社会条件。第三部分结合规定调查令制度的具体文件对调查令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笔者搜集了各地区出台的规定调查令制度的文件共计48个,结合上述文件分别从制定机关、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救济方式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探讨未来我国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首先,讨论构建统一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下取证模式的难题,还可以解决各地出台的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次,简要概括国外与调查令制度类似的相应制度,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最后,对未来我国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贾委[10](2020)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的重要性使人们无法忽视非法证据的存在,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非法证据已不仅仅限于刑事领域,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其已经在民事领域不断被重视并开始发展。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是比较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仅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困难,产生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判决,给司法适用带来混乱。当事人自行取证模式下的民事诉讼,让本就是稀缺资源的证据更加宝贵,我国目前过于宽松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必然会成为诉讼的阻碍,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并且排除标准“一刀切”的绝对化做法无法适应案件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研究,为以后排除标准的完善以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将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进行简要概述,然后再把相关立法进行一一梳理,考察相关立法的变化,分析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有三个标准。然后再通过裁判文书网搜集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案例,并将这些案例进行梳理归纳,通过这些案例来研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通过统计的案件所反映的司法实践以及现阶段学界对该规则的争议,分析概括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律位阶低;二、排除标准不合理;三、无例外条款。其中问题第二点排除标准不合理具体包括:排除标准存在竞合情况、排除标准过于宽松,导致排除范围宽泛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标准抽象不明确。第三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有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整理归纳出适合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存的问题以及在借鉴域外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同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第一是将该规则写入民事诉讼立法;第二是严格现有的排除标准;第三是在排除标准之外建构例外条款。其中建议第二点具体包括:合并第一个标准与第二个标准,删除第三个标准。建议第三点包括:善意例外、自认例外、紧急情况例外以及唯一且不具有可替代性例外。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变迁及最新修订的背景 |
| 1.1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的变迁 |
| 1.1.1 民事鉴定制度的逐步建立 |
| 1.1.2 民事鉴定制度不断细化 |
| 1.1.3 民事鉴定制度的严格监管 |
| 1.2 新《民事证据规定》修订民事鉴定制度的背景 |
| 1.2.1 以司法改革为背景修改鉴定制度 |
| 1.2.2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背景下修订鉴定制度 |
| 第二章 德国民事鉴定制度与美国专家证人制度考察 |
| 2.1 德国民事鉴定制度 |
| 2.1.1 鉴定人选任方式 |
| 2.1.2 鉴定人的主要义务 |
| 2.1.3 德国鉴定制度的借鉴意义 |
| 2.2 美国专家证人制度 |
| 2.2.1 专家证人制度之利弊 |
| 2.2.2 专家证言的可采性 |
| 2.2.3 专家证人制度之借鉴意义 |
| 第三章 新《民事证据规定》视角下鉴定制度的内容剖析 |
| 3.1 鉴定的启动程序 |
| 3.1.1 鉴定启动主体 |
| 3.1.2 鉴定的申请期限 |
| 3.1.3 预交鉴定费用问题 |
| 3.2 鉴定人出庭制度 |
| 3.2.1 鉴定人出庭现状 |
| 3.2.2 鉴定人未出庭案例实证分析 |
| 3.2.3 鉴定人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
| 3.3 鉴定意见的审查和撤销 |
| 3.3.1 鉴定意见的审查 |
| 3.3.2 鉴定意见的撤销 |
| 3.4 鉴定人的法律定位 |
| 3.4.1 鉴定人的证据方法说 |
| 3.4.2 鉴定人定位之法官辅助人说 |
| 3.4.3 鉴定人定位之折衷说 |
| 3.4.4 新《民事证据规定》中采纳折衷说的体现 |
| 3.5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
| 3.5.1 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发展进程 |
| 3.5.2 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 3.5.3 我国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之区分 |
| 第四章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仍面临的问题 |
| 4.1 鉴定人权利保障问题 |
| 4.1.1 新《民事证据规定》修订前我国鉴定人权利保障现状 |
| 4.1.2 新《民事证据规定》修订使权利义务“失衡” |
| 4.2 鉴定意见问题之争论 |
| 4.2.1 鉴定意见撤销中法官与鉴定人之争 |
| 4.2.2 鉴定材料真实性保障有待完善 |
| 4.2.3 自行委托的鉴定适用之争 |
| 4.3 鉴定人出庭费用标准不明 |
| 第五章 我国民事鉴定制度未来之展望 |
| 5.1 校正鉴定人权利义务失衡问题 |
| 5.2 尽早对鉴定实行专项立法 |
| 5.3 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
| 5.4 完善虚假鉴定认定标准以及赔偿责任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一般认识:从刑事诉讼到民事诉讼 |
| 三、证据裁判:刑事与民事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
| (一)差异的表象 |
| (二)差异的原因分析 |
| 四、民事证据裁判原则所谓“例外情形”的分析 |
| 五、民事证据裁判:原则抑或一般规则 |
| 六、民事证据裁判规范与自由心证原则的关系 |
| 七、结语 |
| 一、私鉴定之现行立法透视 |
| (一)新旧《民事证据规定》相关条文对比 |
| (二)《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民事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相关意见评析 |
| 二、传统学理视角下私鉴定之定性 |
| 三、证据定位下私鉴定在实务中的适用弊端 |
| (一)样本情况 |
| (二)裁判观点 |
| (三)裁判误区 |
| (四)误区成因 |
| 四、私鉴定之应然定性 |
| (一)私鉴定应系当事人陈述 |
| 1. 主张性陈述或争议性陈述中的私鉴定意见 |
| 2. 证据声明中的私鉴定意见 |
| (二)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私鉴定之具体适用规则 |
| (三)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私鉴定与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界分 |
| 1. 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私鉴定与专家证人制度的界分 |
| 2. 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私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界分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 2.1.1 科学证据 |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 2.5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 4.1 检验方案 |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 4.2 样本描述 |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 4.2.2 样本分布 |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 5.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 致谢 |
| 一、出台背景和修改思路 |
| (一)出台背景 |
| (二)修改思路 |
| 二、新《民事证据规定》颁布的新证据规则在整个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定位 |
| 三、适用新证据规则的时间效力及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
| (一)时间效力 |
| 1.裁判文书援引适用的时间效力 |
| 2.案件事实或行为援引适用的时间效力 |
| (二)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
| 四、结语 |
| 一、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的基本解构 |
| 二、《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逻辑定位 |
| 三、《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内生功能之逻辑 |
| (一)替代性解释功能。 |
| (二)扩大性解释功能。 |
| (三)限缩性解释功能。 |
| (四)创设性解释功能。 |
| (五)补充性解释功能。 |
| 四、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条件下若干动态性思考 |
| (一)关于法院行使释明权对于适用证据规则的影响 |
| (二)关于司法能动主义与协同主义对适用证据规则的影响 |
| (三)关于律师在促进证据规则效能最大化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作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立法与实践分析 |
| 第一节 立法之困境 |
| 一、事实互认之立法不足 |
| 二、事实互认之法理冲突 |
| 第二节 司法之难题 |
| 一、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 |
| 二、互认之事实不明确 |
| 三、“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认知不同 |
|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 |
| 第一节 事实认定与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 |
| 一、事实认定 |
| 二、预决效力之理论基础争议 |
| 第二节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之分歧 |
| 一、刑民各自对于事实认定不同 |
| 二、设置事实互认的考量因素各异 |
| 三、事实互认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 |
| 第三章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域外经验 |
| 第一节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之先例判决原则规定 |
| 一、美国非交互性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 |
| 二、英国非交互性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 |
| 三、澳大利亚之既判事项原则下的排除规则 |
| 第二节 法国、德国、日本之既判力理论之规定 |
| 一、法国既判力理论之规定 |
| 二、德国既判力扩张理论之规定 |
| 三、日本既判力理论之规定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立法建议 |
| 第一节 明确预决效力作为立法的法理基础 |
| 一、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 |
| 二、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 |
| 第二节 实现事实互认的范围 |
| 一、适用条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具有关联性 |
| 二、主体范围——扩充至参加过前诉的当事人 |
| 三、事实范围——经过充分证明的基础性事实 |
| 第三节 互认事实之否定规则 |
| 一、刑事判决之否定标准 |
| 二、注重对民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维护 |
| 三、对民事判决的否定应采用适当的形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衔接问题 |
| 二、关于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
| (一)关于自认规则 |
| 1. 修改了代理人自认规则 |
| 2. 增加了共同诉讼人自认的规定 |
| 3. 增加了限制自认或附条件自认的规定 |
| 4. 修改了撤销自认的条件 |
| (二)关于免证事实 |
| 1.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修改。 |
| 2. 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 |
| (三)关于域外证据 |
| (四)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
| 1. 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
| 2.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 |
| 3. 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
| (五)关于鉴定 |
| 1. 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 |
| 2. 加强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
| (六)关于电子数据 |
| 1. 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 |
| 2. 明确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
| (七)关于当事人的陈述 |
| 1. 明确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
| 2. 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及违反具结要求的后果。 |
| (八)关于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调查令制度基础理论 |
| (一)调查令的内涵与外延 |
| (二)调查令的法律属性 |
| 二、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 |
| (二)推行调查令制度的可行性 |
| 三、我国地方调查令制度实证分析 |
| (一)制定机关 |
| (二)适用条件 |
| (三)审批程序 |
| (四)执行程序 |
| (五)救济方式 |
| 四、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 |
| (一)构建统一的调查令制度是大势所趋 |
| (二)调查令类似制度的域外观察 |
| (三)对建立统一调查令制度的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演变与司法现状 |
| 第一节 立法演变 |
| 一、演变历程 |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的内涵与争议 |
| 第二节 司法实践 |
| 一、数据统计分析 |
| 二、统计案例所示司法实践现状 |
| 第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法律位阶低 |
| 第二节 排除标准不合理 |
| 一、排除标准存在竞合情况 |
| 二、排除标准过于宽松,导致排除范围宽泛 |
|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抽象不明确 |
| 第三节 无例外条款 |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启示 |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一、美国 |
| 二、英国 |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一、德国 |
| 二、日本 |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民事诉讼立法 |
| 第二节 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 |
| 一、合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 二、删除“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标准 |
| 第三节 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条款 |
| 一、善意例外 |
| 二、自认例外 |
| 三、紧急情况例外 |
| 四、唯一且不具有可替代性例外 |
| 结束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附录 本文统计的案例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