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帆[1](2021)在《新时代加强黄河河道水行政执法建设的研究 ——以长垣黄河河段为例》文中指出
赵师校[2](2021)在《河长制背景下水行政联合执法问题研究 ——以陕西黄河河段为例》文中提出
郭如意[3](2021)在《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研究(1927-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初期,频繁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严重破坏了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传统农田水利法制体系逐渐脱离了社会实际。进入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伴随着西方自然科学和法学理念的不断传入,国民政府从巩固其自身利益出发,为重建农田水利法制进行了不懈的尝试,并于30年代初期以后在借鉴西方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形式上较为完整的、具有时局特色的新型农田水利法制体系。这种新型的农田水利法制所采用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习惯等,从《河川法》《水利法》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基本法律,到流域治理、防洪灌溉、水利开发、水电航运等方面众多的专门规章规则,范围广,数量多。新型的农田水利法制为地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此外,在新型农田水利法制中体现了“自主性”原则,立法者在引进大量西方近现代法制制度的同时,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法律的内容。这种游走于“传承”与“移植”间的立法路径,是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较为显着的特点。同时,在“冲击——回应”模式下所形成的独立法律品格,也使得新型的农田水利法制初显现代化的发展特征。然而,其法制本身也具有明显的缺陷,如立法部门庞杂,“法出多门”;缺乏关于农田水利的基本法;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相脱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这类问题间接也注定了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体系难以长期维系的命运。
王鑫宇[4](2021)在《“故事性”视角下历史文化遗产的量化分析与评价研究 ——以大运河杭州段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为增强和彰显文化自信,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讲好中国故事”这一对外宣传战略思想,并在重要讲话和会议中被多次提及,展现出其在中国文化对外输出、宣传方面的重要地位。“讲好中国故事”这一战略思想近年来逐渐吸引大量学者展开了多角度、多领域的研究,在已取得部分成果的同时,展现出了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应用价值。同时大运河(杭州段)作为我国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区域,是多文化交流和传播的结果,有较高的历史叙述价值和象征意义,拥有良好的形成“中国好故事”的条件和背景。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故事性评价针对其作为“讲好中国故事”、对外传播中国文化的发展潜力和现状做出评价,结合相关理论和方法,构建系统、综合的故事性评价指标体系和相关标准。首先,论文从“故事性”和文化线路基础理论入手,对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评价构建的程序和脉络进行整理,对故事性构成要素进行解读,分析其主要构成由逻辑形式(结构)和美学形式(意义构成)。然后,论文通过分析遗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和故事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进行方法归纳和框架、指标、模型运作方式提取,将其应用于本研究中。随后,综合考量文化遗产故事性特点、大运河杭州段重要特征,通过确定价值主客体类型——提炼价值客体特征——结合价值主体需求——总结价值客体价值构成——明确评价标准、原则和评价方法——构建价值指标体系并赋予权重这一流程,采用层次分析法和德尔菲法构建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指标进行权重赋值。最后,论文选取大运河(杭州段),在基于其故事性资源的整理基础上,通过相关文本量化方法(词频分析,情感分析等)和百度指数、google趋势等相关工具量化和可视化手法对数据进量化分析,并构建相关评价标准,对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价值进行了指导性评价。通过分析检验评价结果和数据分析结果,为故事性评价理论提供己力,开辟一种更为科学客观的文化遗产的“讲好中国故事”道路,展望相关文化产业在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挑战和愿景。
季亚康[5](2020)在《基层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F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黄河治理开发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建成,水沙治理取得显着成效,生态环境持续变好,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依然面临洪水风险大,地上悬河形式严峻,下游防洪短板突出;流域生态脆弱,水域萎缩、水系连通不畅,水环境状况堪忧;水资源保障形式严峻、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不高;流域发展质量不高,贫困人口多等问题。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发出了“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伟大号召,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将在这一国家战略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基层黄河河务部门的履职情况将成为直接影响这一国家战略的重要一环。本文以F县为例对基层黄河河务局的履职困境及对策进行研究。首先,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发现目前没有针对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有关研究,本文的研究将丰富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研究成果;通过文献研究法对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有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其次,对F县黄河河务局的履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出了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面临经济压力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以及水政水资源管理困难三个方面的困境;通过调研分析找出影响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的因素,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评价,找出了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面临困境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法律政策、队伍建设、财政收入支出、公众参与以及河长制五个方面。最后,根据找出的原因,结合公共资源管理相关理论,给出了提升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能力的12条建议,12条建议包括:完善适应黄河特殊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从软硬件方面综合提高执法能力、优化基层黄河河务局职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发展公共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多渠道多方式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加强与河长办的联系、完善黄河河务局内部联管联控机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提升F县黄河河务级履职能力的合理化建议,一方面,丰富了基层黄河河务部门履职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本文提出的建议对其他基层黄河河务部门提升履职能力具有借鉴意义。
刘玉[6](2020)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研究 ——以河南省A市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非法取水、非法采砂等水事违法犯罪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构成巨大威胁,而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是有效打击水事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水利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当前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普遍发生。当一个水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证据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等方面的原因,水利部门往往选择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仅仅进行行政处罚。即使水利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案件,公安机关也常常因为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以及证据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不予立案侦查。这种“以罚代刑”现象不仅导致相关责任人逃避刑事追责,而且,不足以对其他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力,使得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人产生侥幸心理,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大多数已有研究主要是针对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且大多侧重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总体工作的理论研究,但是,针对于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环节的专项实践研究较少。因此,本文以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对A市进行实地调研,结合相关实践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我国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本文首先通过介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关系,结合对国家机关在其中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对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进行概述。其次,以河南省A市为实地调研对象,对A市当前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进行介绍,结合A市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之后,基于对A市的实践调研,分析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笔者针对文章上述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潘科[7](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李会芝[8](2020)在《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润万物,泽被苍生。依法管水治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根本使命。水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水行政的关键一环,不仅关系到我国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而且关系到水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宣传。新时期我国治水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使得水行政执法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水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我国管水治水踏上了法治化征程,由“九龙治水”跃向“一龙管水、群龙助力”。但是在水行政执法领域,受水利设施基础薄弱、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水行政执法不严等客观因素制约,水行政执法也难以完全满足水环境治理的需要。水行政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依然薄弱,研究水行政执法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与必要性。论文立足于水利改革发展背景下的水行政执法一线实践经验,阐述了水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总结了水行政执法的发展现状,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理论,重点围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一事多罚、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不够规范以及水行政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最终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力求消解水行政执法难困境,同时,也为水行政执法方面的研究丰富内容。论文首先在研究手段上进行了创新,紧贴水利改革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大背景,围绕最新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其次,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创新,综合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等理论,采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式来研究水行政执法问题;最后,在研究内容方面也有新的突破,论文针对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在执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相应地给出了诸如完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理清水行政执法职能边界、改进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改进水行政强制设定规范、赋予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主体资格、完善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对策建议。
余浩然[9](2019)在《向水而生 ——1950年代以来皖北农村的水利与秩序》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基于对安徽寿县地区田野调查,借助历史文献资料,对新中国成立后水利兴修工程如何生根并发挥持续效应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再现和阐释。立足于乡土社会,运用结构主义和共同体相关理论作为分析工具,通过不同时期的人群活动特点讨论水利兴修的社会意义,探讨了水利建设与地方实践的复杂关系,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水利兴修工作带来了地方社会要素和权力结构的重组,并最终与地方社会形成了一种“互嵌关系”。我国水利兴修历史悠久,水利是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有着安农兴邦的作用,也承担了抗旱防洪,航运转输的多重使命。由于寿县地处江淮分水岭的南北要冲,其军事意义也十分突出。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在当时的治理建设模式下,地方上形成了一系列的水利共同体,涉及到生产、防卫、城镇布局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水利兴修从农村基本水利建设开始,比如当家塘,到大型水利工程上马,比如淠史杭、红旗渠等,其分布范围之广、耗费成本之大、技术革新之迅速,超过了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其结果改变了农村农田水利的空间布局,形成了新的管理机制,也提供了后续发展的物质、制度基础。如今随着“引江济淮”工程的实施,寿县地区与长江、淮河两大水系连接一体,整个县域具备了更大的共同体的色彩。在水利共同体走向扩大的过程中,政府,农民和社会成为开发治理水利最重要的单位,而水利对三者的关系也产生了影响,一、国家主导,农民,社会组织参与的互动结构是水利建设的最主要力量,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是人民公社制度保证了水利兴修工作的完成,在改革开放后治理方式的转型又拓宽水利设施升级转型以及对水利的综合应用。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开发领域中,三者交替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共同目标实现中保持了行动一致性,而在市场化的大背景下,也出现了价值偏差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冲突。三、就其发挥效果而言,在不同领域的开发实践中都取得了成就;同时也将生态、平衡等理念融入了地方发展观。同时也在多个社会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逐步扩大和深化,这也是“互嵌关系”的最好表达,此时的水利已经从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向新时代具有多纬度发展潜力的公共资源转变,文章遵循一种历时的角度,以一位老水利人老烟枪的人生故事为叙述核心,对上述问题做一回顾和阐释。
吕坤刚[10](2018)在《广州市白云区水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万物之源,是一切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但是现代工业对水资源过度的开发和利用对其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和伤害,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的频发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和水生态的恶化。如何依法治水管水,做好水资源的保护是水行政管理机构和执法工作者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白云区位于广州市中北路,境内排水管网和河涌密布,城中村林立,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部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期间白云区新发现的黑臭河涌占到了广州市的23.53%。在此背景下,研究白云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负重前行,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守护好民众的绿水青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白云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为依托,先介绍了白云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包括水行政执法的流程、对象、各镇街水行政执法力量的配备情况,运用案例法、文献法、观察法等研究方法点出了白云区水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分析了上述主要问题的成因;最后提出了水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和白云区水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通过系统的阐述和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受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执法力量薄弱、公众法律意识和水行政监督机制缺位等条件的限制,白云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涉水违法行为多发、水行政管理部门权威性不足、执法质量不高等问题。要解决上上述问题必须首先在地方政府层面完善梳理涉水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职能划分的界限,白云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白云区水行政管理的有序运行。本文的创新在于立足于白云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分析探讨出解决其治水、管水工作中所存在问题的对策,为其他地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提供新的思路。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 1.1.1 选题缘起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相关范围界定 |
| 1.2.1 农田水利 |
| 1.2.2 法制 |
| 1.2.3 时间界定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民国时期的农田水利史研究 |
| 1.3.2 新中国成立后农田水利史研究 |
| 第二章 国民政府以前农田水利法制的历史沿革及背景 |
| 2.1 国民政府以前农田水利法制的历史沿革 |
| 2.1.1 清朝时期以前农田水利法制的演变 |
| 2.1.2 清朝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转型与进化 |
| 2.1.3 北洋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演进与发展 |
| 2.2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背景 |
| 2.1.1 农业的需要 |
| 2.1.2 赈灾的需要 |
| 2.1.3 法制建设的需要 |
| 2.1.4 西方农田水利法制理念的传入 |
| 2.1.5 国民党的执政需要 |
| 小结 |
| 第三章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立法主体与兴起 |
| 3.1 农田水利的立法主体 |
| 3.1.1 中央立法主体 |
| 3.1.2 地方立法主体 |
| 3.2 全面抗日战争前农田水利法制蓬勃兴起(1927-1937) |
| 3.2.1 统一全国水利行政 |
| 3.2.2 制定农田水利法规 |
| 3.2.3 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
| 小结 |
| 第四章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完善与发展 |
| 4.1 全面抗日战争期间农田水利法制的趋于完善(1937-1945) |
| 4.1.1 规范农田水利法制 |
| 4.1.2 巩固农田水利建设 |
| 4.2 全面抗日战争后农田水利法制的持续发展(1945-1949) |
| 4.2.1 战后水利复员计划 |
| 4.2.2 水利建设纲领实施办法 |
| 4.2.3 五年水利建设计划 |
| 4.2.4 战后农田水利规划实施不利的原因 |
| 小结 |
| 第五章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体系评价 |
| 5.1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特点 |
| 5.1.1 “传承”与“移植” |
| 5.1.2 中央与地方间的相互补充 |
| 5.1.3 成文法与习惯的相结合 |
| 5.2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的现代化 |
| 5.2.1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
| 5.2.2 国家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
| 5.2.3 独立法律品格的形成 |
| 5.3 国民政府时期农田水利法制中存在的问题 |
| 5.3.1 立法部门庞杂,“法出多门” |
| 5.3.2 农田水利法制本身内容的缺陷 |
| 5.3.3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相脱节 |
|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课题来源及背景 |
| 1.1.1 政治和社会背景 |
| 1.1.2 行业背景 |
| 1.1.3 课题背景 |
| 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理论意义 |
| 1.2.3 实际应用价值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故事评价研究综述 |
| 1.3.2 文本量化相关研究综述 |
| 1.3.3 国内大运河文化带研究综述 |
| 1.3.4 国内外遗产评价体系研究 |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框架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研究框架 |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研究 |
| 2.1 “故事”与“故事性” |
| 2.1.1 “故事”的概念界定 |
| 2.1.2 “故事性”的概念和内涵演变 |
| 2.1.3 文化遗产关联故事分类 |
| 2.1.4 “讲好中国故事评价指标体系”与“中国好故事评价指标体系” |
| 2.2 文化线路 |
| 2.2.1 文化线路遗产概念和定义 |
| 2.2.2 文化线路遗认定要素与特性 |
| 2.3 文化遗产故事性评价基础理论 |
| 2.3.1 评价学 |
| 2.3.2 层次分析法 |
| 3 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3.1 文化遗产故事性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路与内容 |
| 3.2 故事性评价主体类型分析 |
| 3.3 评价客体类型分析 |
| 3.4 评价客体特征提炼 |
| 3.4.1 大运河(杭州段)的特征提炼 |
| 3.4.2 大运河故事(杭州段)的特征提炼 |
| 3.5 评价主体需求分析 |
| 3.6 评价客体价值构成 |
| 3.7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思路与内容 |
| 3.7.1 评价原则和标准 |
| 3.7.2 评价方法 |
| 3.7.3 评价体系流程构建 |
| 3.8 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评价指标权重赋值 |
| 3.8.1 一层评价体系权重确定 |
| 3.8.2 二、三层评价体系权重确定 |
| 4 大运河(杭州段)的故事性评价背景 |
| 4.1 大运河(杭州段)时空范围的界定 |
| 4.2 大运河(杭州段)遗产重要价值 |
| 4.3 大运河(杭州段)遗产故事性资源 |
| 4.3.1 大运河(杭州段)申遗点段 |
| 4.3.2 大运河(杭州段)重要人物 |
| 4.3.3 大运河(杭州段)重要水政机构 |
| 5 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评价 |
| 5.1 故事性文本量化分析 |
| 5.1.1 历史文献文本量化分析 |
| 5.1.2 评论性文本量化分析 |
| 5.1.3 新闻事件文本量化分析 |
| 5.2 故事内容维度指导性评价 |
| 5.2.1 真实性(B1) |
| 5.2.2 社会价值(B2) |
| 5.2.3 历史价值(B3) |
| 5.3 故事内涵维度指导性评价 |
| 5.3.1 思想价值(B4) |
| 5.3.2 科学性(B5) |
| 5.3.3 代表性(B6) |
| 5.3.4 艺术性(B7) |
| 5.4 故事传播维度指导性评价 |
| 5.4.1 对外性(B8) |
| 5.4.2 本地性(B9) |
| 5.4.3 商业性(B10) |
| 5.5 小结 |
| 5.5.1 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评价结果分析 |
| 5.5.2 大运河(杭州段)故事性发展利用策略 |
| 6 总结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创新点 |
| 6.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1 杭州运河名人 |
| 附录2 杭州运河历史建筑 |
| 附录3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 附录4 调研问卷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 1.国内研究现状 |
| 2.国外研究现状 |
| 3.文献综述 |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二、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 (一)概念界定 |
| 1.基层黄河河务部门职能的界定 |
| 2.黄河水政与水资源管理的概念 |
| (二)理论基础 |
| 1.公共资源理论 |
| 2.公共资源的治理模式 |
| 3.模糊综合评价法 |
| 4.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向量 |
| 三、基层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实证分析——以F县为例 |
| (一)F县黄河流域管理基本情况 |
| 1.F县黄河流域概况 |
| 2.F县黄河河务局基本情况 |
| (二)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情况 |
| 1.黄河防汛 |
| 2.防洪工程建设 |
| 3.工程管理 |
| 4.水政水资源管理 |
| (三)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面临的问题 |
| 1.经济压力大 |
| 2.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 |
| 3.水政水资源管理困难 |
| 四、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 |
| (一)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 |
| 1.法律政策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 2.队伍建设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 3.财政收入支出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 4.公众参与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 5.河长制方面评价体系设计 |
| (二)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过程 |
| 1.影响因素权重计算 |
| 2.确定评语集 |
| 3.计算隶属度确定评价矩阵 |
| 4.计算模糊合成算子确定综合评分 |
| (三)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影响因素综合评价结果 |
| 五、F县黄河河务局履职困境原因分析 |
| (一)法律政策方面 |
| 1.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 2.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
| 3.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弱 |
| (二)队伍建设方面 |
| 1.人员组成不合理 |
| 2.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
| (三)财政收入支出方面 |
| 1.财政收入来源单一 |
| 2.信息化投入少 |
| (四)公众参与方面 |
| 1.社会组织参与不足 |
| 2.社会监督缺乏 |
| (五)河长制方面 |
| 六、F县黄河河务局提升履职能力的建议 |
| (一)推进依法治河管河 |
| 1.完善适应黄河特殊性的相关法律规定 |
| 2.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 |
| 3.从软硬件方面综合提高执法能力 |
| (二)深化基层黄河河务局改革 |
| 1.优化基层黄河河务局职能 |
|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
| 3.加强队伍建设 |
| (三)均衡财政收入支出 |
| 1.发展公共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
| 2.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
| (四)推动公众参与黄河治理开发 |
| 1.多渠道多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
| 2.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
| (五)建立体现河流治理整体性的联管联控机制 |
| 1.加强与河长办的联系 |
| 2.完善黄河河务局内部联管联控机制建设 |
| 结论与展望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1.国内文献综述 |
| 2.国外文献综述 |
| (三)创新点 |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一般问题 |
| (一)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的含义 |
|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系 |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国家机关的职能定位 |
| 1.水利部门是行政执法者 |
| 2.公安机关是链接者 |
| 3.检察机关是监督者 |
| 二、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现状 |
| (一)积极开展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 |
| (二)A市实行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
| 1.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
| 2.公开拆违,提高效能 |
| 3.敢于碰硬,树立威信 |
| (三)A市涉嫌水事犯罪的案例分析 |
| 1.关于一起非法取水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 2.关于一起填堵排水沟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 3.关于一起河道采砂案件的“以罚代刑”思考 |
| 三、A市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 (一)联合执法模式在实践中引发问题 |
| 1.联合执法在实践中违背了“两法衔接”的内在要求 |
| 2.联合执法在实践中导致司法失范 |
| (二)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
| 1.缺少水事犯罪刑事立法 |
| 2.相关操作指引不清晰 |
| (三)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不畅 |
| 1.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存在困境 |
| 2.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存在缺陷 |
| (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存在困境 |
| 1.案件信息交流主动性不足 |
| 2.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运行仍然存在困境 |
| (五)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
| 1.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不明确 |
| 2.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监督不力 |
| 四、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衔接工作的完善建议 |
| (一)完善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
| 1.各参与部门要合理分工 |
| 2.合理延伸职能,禁止超越法定职权 |
| (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
| 1.加快推进水利领域刑事立法 |
| 2.明确相关操作指引 |
| (三)健全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工作 |
| 1.加强落实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
| 2.完善水利执法与公安执法证据衔接制度 |
| (四)促进水利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案件信息交流 |
|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大数据意识 |
| 2.健全案件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运行 |
|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 1.立法确认检察机关对“两法衔接”的监督权 |
| 2.在实践中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 绪论 |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 研究背景 |
| 2 研究意义 |
| (二) 文献综述 |
| 1 国外研究现状 |
| 2 国内研究现状 |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 1 研究内容 |
| 2 研究思路 |
| 3 技术路线 |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 1 研究方法 |
| 2 创新与不足 |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 (一) 概念界定 |
| 1 砂石及采砂 |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 3 非法采砂 |
| (二) 理论基础 |
| 1 治理理论 |
| 2 公共物品理论 |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 1 漳河概况 |
| 2 采砂情况 |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 1 采砂危害 |
| 2 治理情况 |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 (二) 原因分析 |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 六 结论 |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 选题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主要内容 |
| 一 研究目的 |
| 二 主要内容 |
| 第四节 研究基本思路与途径方法 |
| 一 基本思路 |
| 二 途径方法 |
| 第二章 水行政执法概述 |
|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 |
| 一 概念和特征 |
| 二 水行政执法与水政监察 |
| 三 基本方式 |
| 四 水行政监督检查 |
| 第二节 水行政处罚 |
| 一 概念及种类 |
| 二 水行政处罚程序 |
| 第三节 水行政强制 |
| 一 概念 |
| 二 水行政强制执行与水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
| 三 水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 第三章 水行政执法现状及突出问题 |
|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现状 |
| 一 发展历程 |
| 二 主要成效 |
| 第二节 水行政处罚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
| 一 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问题 |
| 二 水行政处罚二次处罚与“一事不再罚”的冲突对抗 |
| 三 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运用中的问题 |
| 第三节 水行政强制在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 一 水行政强制设定规范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问题 |
| 二 水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有局限 |
| 三 水行政强制程序规范不够完善 |
| 第四章 改进水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
| 第一节 改进水行政处罚问题的对策 |
| 一 完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 |
| 二 理清水行政执法职能边界 |
| 三 完善水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
| 第二节 改进水行政强制问题的对策 |
| 一 改进水行政强制设定规范 |
| 二 赋予水政监察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 三 完善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 第五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过眼滔滔云共雾 |
| 一、 胜利渠坍塌了 |
| 二、 向水而生:不断扩大的水利内涵 |
| (一)水利对社会的多重影响 |
| (二)水利建设的逻辑 |
| 三、 田野情况和资料使用情况 |
| 四、 论文框架 |
| 五、 田野点概况 |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前的水利和乡村 |
| 一、 圩子边的“护城河” |
| 二、 逐水而居的流人 |
| 三、 码头、街道和市场 |
| 四、 大蛇传说 |
| 五、 喝什么水得什么病 |
| 第三章 逐步扩大的水利共同体 |
| 一、 土改后对水利的需求 |
| 二、 水利建设中摸索和徘徊 |
| 三、 第一次上河堤 |
| 第四章 水利兴修后的乡镇建设 |
| 一、 频繁的区划调整 |
| 二、 家属区的风水案 |
| 三、 费税之累:小癞头的打工之路 |
| 四、 土地案的悖论 |
| 五、 断断续续的蚕桑计划 |
| 第五章 跨区域的水利调配和管理 |
| 一、 水利管理体系的完善 |
| 二、 水利技术的快速更新 |
| 三、 两起水利案的启发 |
| 1、人大主席被打了 |
| 2、和长丰县的矛盾 |
| 3、应接不暇的智慧 |
| 四、 后集体时代的水利管理 |
| 1、政府的自利性产生和发展 |
| 2、民间法的国家性及未来走向 |
| 3、平均主义原则下的效果分析 |
| 第六章 新产业、新文化与新生活 |
| 一、淮河岸边的采沙人 |
| 二、 土地造成的裂痕 |
| 三、 水文化的新发展 |
| 四、 新生活与新遭遇 |
| 第七章 水利治理走向新时代 |
| 一、一岗多责的河长制 |
| 二、 回首往事有话说 |
| 三、 共同体中想象与秩序 |
| 第八章 总结和思考 |
| 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水利兴修具有新特点 |
| 二、 从共同体互动寻求文化变迁意义 |
| 三、迈向更大公共范围的可能和尝试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3 相关研究评述 |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方法 |
| 1.6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水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相关理论基础 |
| 2.1 水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 |
| 2.1.1 水行政执法的含义 |
| 2.1.2 水行政执法的类型 |
| 2.1.3 水行政执法的特点 |
| 2.2 相关理论 |
| 2.2.1 街头官僚理论 |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 2.2.3 依法行政的原则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广州市白云区水行政执法的现状 |
| 3.1 广州市白云区水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职责 |
| 3.1.1 区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能及人员编制情况 |
| 3.1.2 区水政监察大队的执法经费及装备情况 |
| 3.2 白云区水行政执法的流程 |
| 3.2.1 白云区水行政执法处罚流程 |
| 3.2.2 白云区水行政强制流程 |
| 3.4 白云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效 |
| 3.4.1 水行政处罚和水行政强制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
| 3.4.2 在广州市水务系统率先实现了两法衔接机制 |
| 3.4.3 整治河涌管理范围内堆场和违法建设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白云区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1 白云区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 4.1.1 水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
| 4.1.2 水行政执法执行难 |
| 4.1.3 水行政执法打击力度不够 |
| 4.1.4 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
| 4.1.5 水行政执法职责边界不清晰 |
| 4.2 广州市白云区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
| 4.2.2 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原因 |
| 4.2.3 执法环境方面的原因 |
| 4.2.4 监督机制方面的原因 |
| 4.3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广州市白云区水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
| 5.1 水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
| 5.1.1 完善水行政法律法规体系 |
| 5.1.2 优化水行政执法流程 |
| 5.1.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 5.2 推进白云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 5.2.1 配备足够的执法力量 |
| 5.2.2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
| 5.2.3 健立完善激励机制,发挥机制的奖惩考核作用 |
| 5.2.4 做好水行政执法的经费保证和执法设备保障工作 |
| 5.3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法律意识 |
| 5.3.1 以重点宣传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 |
| 5.3.2 拓宽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渠道,增强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效果。 |
| 5.3.3 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时还要突出针对性及宣传内容的实用性。 |
| 5.4 建成完备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 5.4.1 善于引导和强化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 |
| 5.4.2 落实白云区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制 |
| 5.5 建立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
| 5.5.1 建立广州市水务系统的长效联合执法机制 |
| 5.5.2 建立健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长效联合执法机制 |
| 5.5.3 继续完善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机制 |
| 5.6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