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娇[1](2021)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风险评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了解我国药品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识别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短期、中长期风险,并进行评估分析,从而为国家相关部门开展进一步工作提供指导性建议。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文献了解相关概念、国内外研究现状、我国药品采购制度历程等内容,从而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基础。(2)现场调查法:采用立意抽样法选择调查医院;以座谈会的形式对医院相关负责人、临床医生进行访谈,了解中选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医保支付、医院考核、质量疗效、患者反馈以及医生激励措施等相关情况;采用偶遇抽样法在门诊选择使用中选药品的患者,进行现场访谈,了解患者对“4+7”试点方案的认识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感受。(3)风险矩阵法:通过专题小组讨论法识别“国采”中长期风险;采用自行编制的风险问卷,调查该政策中长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对调查结果赋值计算,定量分析风险,用Excel绘制风险矩阵图以直观地显示风险程度。结果:1.“4+7”试点调查结果:(1)25个中选品种中过评厂家为一家、两家、三家的品种分别有11(44%)、6(24%)、8(32%)个;试点工作整体完成进度较快,为78.51%。(2)医院采取多种方法保障中选药品优先使用;部分基层医院只配备中选药品;存在个别可替代品种采购量增长现象;回款及时性存在差异;对疗效反映较多的主要集中于心血管用药,对仿制药质量看法差异大。(3)地方执行情况:上报量不准确;对医院的激励机制不完善;试点地区总体配送情况较好,但仍存担忧。(4)患者方面:共调查59名患者,有50.85%的患者对此政策完全不了解;33.33%的旧患者被动换用中选药。换用中选药的旧患者中有26.67%的人认为中选药的疗效不如原用药;药品降费后中选药品的价格太低,患者对药品质量持怀疑态度。2.中长期风险调查结果:(1)医院配套改革不到位,降价难降费的风险发生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评分相对较高,分别为3.51、3.39;不同工作单位的专家对其发生可能性的评分具有统计学差异(F=3.54,P=0.02),医药企业专家对该风险不敏感,认为其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政府、研究机构的专家认为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高。(2)中选药品大面积供应不及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评分为3.46,但该风险一旦发生影响程度最严重,评分为3.86。(3)药价大幅反弹上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评分较低,为3.27,但该风险发生后的影响程度仅次中选药品大面积供应不及时风险,评分为3.71。(4)改良型仿制药研发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评分为3.51,但其影响程度评分较低,为3.08。(5)小型药品流通行业逐渐萎缩风险发生可能性的评分最高,为3.53,但影响程度评分相对较低,为3.31。(6)中选药采购周期结束后被其他产品替代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评分均为最低,分别为3.20、2.81。结论:1.短期风险:(1)医院存在完成任务的心态,存在政策站位风险;激励措施不完善,存在过度医疗风险以及收取“回扣”腐败风险。(2)配套激励措施不够完善,地方执行方存在医保政策履约风险;上报使用量不准确,地方药监部门存在用量监管风险以及信息建设滞后风险。(3)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医患纠纷风险及中选药疗效不佳导致的用药风险,以及因药费下降导致的用药依从性降低风险。(4)生产环节可能存在药品质量保障、部分产品产能不足以及中选药品寡头垄断风险。(5)流通环节可能存在中选药品配送不及时风险。2.中长期主要风险:(1)可能存在供应不及时、药价反弹上涨两个较高程度的风险。(2)医院管理方面存在配套改革不到位,降价难降费的风险,该风险容易被忽略,应高度警惕。
王小涛[2](2021)在《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以《药品管理法》第23条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完善我国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从适用条件、审查机制、知情同意以及制药商激励机制四个角度对《药品管理法》的第23条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中存在适用条件不明、审查机制不明、知情同意不明以及缺乏制药商激励措施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同情用药面临着侵犯患者权益、降低患者药物可及性、扰乱药物市场以及制药商参与积极性低等挑战。在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研究和借鉴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在适用条件方面,尽快明确“严重危及生命”以及“无有效治疗手段”的内涵,适当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当根据申请同情用药的患者人数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明确用药标准,明确开展同情用药不得干扰注册临床试验,明确“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的内涵,明确医生和制药商均可作为提出同情用药申请的主体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相关职责;在审查机制方面,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和伦理双重审查机制;在知情同意方面,明确医生告知义务的法定内容以及标准,明确该制度下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事宜;在制药商激励机制方面,允许制药商就同情用药收取费用,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以同情用药的特性为基础制定认定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的法定标准。
王婷[3](2021)在《山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变化趋势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研究背景基本药物与人们的健康直接相关,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水平直接影响医疗服务水平,对维护人们健康权利至关重要,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基本药物短缺情况形势严峻,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未解决,医疗费用增长较快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提升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以满足人们用药需求显得更为重要。为有效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国家目前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研究迫在眉睫。基于此,本研究通过对山东省基本药物采购数据的分析研究,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供政策建议。研究目的本研究通过分析山东省2016-2019年基本药物采购供应能力的变化情况,研究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影响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的因素,为促进基本药物的使用提供政策建议。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包括从国内数据平台如中国知网(CNKI)和国外重点数据库如Pubmed、Web of Science等收集的文献资料;从国内外官方网站如WHO、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收集的与基本药物相关的政策文件;从官方统计网站和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收集的二手数据;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获取的2016-2019年基本药物采购数据以及对各利益相关者进行访谈得到的定性资料。本研究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定量数据主要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采购情况使用药品品种采购比例、金额采购比例两个指标衡量;供应情况采用总到货率、三日到货率衡量。重点研究心血管系统药物和5种抗肿瘤药物,其中抗肿瘤药物选取用药频度、可获得性和到货率进行分析。影响因素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法进行分析。定性数据主要利用主题框架法进行归纳总结。全程采用Stata16.0、ArcGIS10.2和Nvivo10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研究结果山东省基本药物品种采购比例较高,达96.35%,品规采购比例达62.34%,总体采购比例逐渐上升。西药品种采购比例较高,但中药品种采购比例增速较快,2019年中药品种采购比例为95.90%,西药品种采购比例为93.53%。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采购比例不断增加,二级医院品种采购比例相对较高,2019年采购比例达92.55%。各地区间基本药物品种采购比例差异较小,整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其中,低人均GDP地区增长速度较快,2017年以来各地区基本药物品种采购比例均超过90%。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断上升,2019年采购金额约为2016年的两倍。中药采购金额占总金额比例逐年降低,由2016年30.77%降低至2019年17.65%。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均不断上涨,三级医疗机构增长最快,2019年三级医院采购金额占总金额48.11%。山东省各地区人均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呈逐年增加趋势,其年均增长速度基本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高人均GDP地区人均采购金额增长速度最快,2019年人均超过1100元,年平均增长率接近30%。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间人均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差距较大。山东省基本药物年均总到货率为94.12%,呈先升高,后降低的趋势;年均三日到货率为45.48%,呈先降低后升高的趋势。心血管系统药物采购品种比例为97.92%,他汀类药物和抗心力衰竭药采购金额增长幅度最大。抗肿瘤药品采购品种为33种,其中5种抗肿瘤药品采购金额增长速度迅猛,从2016年4.04亿元增长至2019年13.33亿元。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药品类型、医保药品、医院等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均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金额产生影响。其中,各分类变量组间差异较大,组间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和建议山东省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整体处于较高水平,采购品种齐全,配备比例较高;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增长速度较快,总体结构集中,基本稳定。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配备比例、采购金额增长较快,但其采购金额仍与其他医疗机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在基本药物的采购品种、采购金额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配备水平基本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山东省基本药物总体到货率较高,但是供应及时性较低,三日到货率与总到货率差异较大,但近年来三日到货率呈上涨趋势。基于以上结论,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资金结算监管制度,奖惩机制双向发力(2)重点关注二级医院药品供应情况,敦促三级医院及时网上确认(3)强化基层医院基础性地位,突出基本药物优先地位(4)鼓励各地区间联合采购,降低患者用药成本(5)促进药学人才培养,推动药师资源下沉,实现安全用药
郭伟玲[4](2021)在《国采药品的使用现状及医师使用意愿研究》文中认为目的:通过对广州市某一肿瘤专科医院对国采药品的使用现状来反映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专科医院中的实施效果,结合国采药品使用量的要求,从医院使用现状分析使用国采药品的影响特征,关注医师是否愿意使用国采药品。另外,以技术接受与使用整合模型为理论基础,结合国采药品使用特点构建研究模型在案例医院进行实证调查,探索医师使用国采药品具体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并根据研究结果为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提供策略建议。方法:(1)文献研究法,利用现有的文献资料对药品价格、采购方式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现状进行梳理;(2)问卷调查法,根据相关理论制定医师对国采药品使用意愿问卷,于2020年6月至同年10月开展实证调查。以广州某肿瘤专科医院医师为调查对象展开两轮问卷调查,第一轮收集了80份有效问卷数据进行调整问卷结构,第二轮收集了204份问卷进行结构方程模型验证影响因素。(3)统计分析法,意愿调查问卷内容相关数据均使用Epi Data3.1进行双录入,首轮问卷数据主要利用SPSS19.0软件进行问卷信效度分析、项目分析及探索性因子分析,第二轮数据使用AMOS21.0软件进行结构方程建模验证分析。医院国采药品实施现状采用描述性分析体现。(4)访谈法,对医院负责国采药品采购专员进行访谈,调查医院用药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等。结果:本研究通过收集案例医院与对比医院使用国采药品具体情况了解到医院完成国采药品用量的情况较好,实际使用量甚至远远超出用量要求,不同国采药品品种用量可能受到专科特点、就医人群以及用药习惯的影响。从使用数量上来看医师并不抵触使用国采药品,医师在完成国采药品用量要求后仍然继续使用国采药品,访谈中负责国采药品采购专员也表示医师用药配合度较高,本文认为医师愿意使用国采药品。另外在影响医师对国采药品的使用意愿因素研究中证实医师对国采药品的行为态度与感知风险影响其使用意愿,行为态度为正向影响,感知风险为负向影响,且行为态度影响力较感知风险的大,医师的性别、学历以及职称存在一定的调节作用。结论:目前,国采药品政策实施效果较好,医师用药配合度较高,但仍存在部分问题,结合实证调查中影响医师对国采药品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为有效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运行与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国采制度顶层设计,有效整合相关资源;(2)提高居民对国采制度认识,普及国采使用效果;(3)完善医院药品使用配套,提升医师行为态度;(4)健全国采药品生产监管体系,降低使用感知风险。
贾夏怡[5](2020)在《MAH制度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文中研究表明《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MAH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第一责任人,这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ADR)损害救济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依据,患者发生ADR时救济赔偿问题有源可溯。本文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我国五个省市MAH药品保险试行情况,采用问卷调查法、关键人物访谈法、扎根理论及经济统计学原理,构建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国外文献研究表明当前国外ADR损害救济主要有四种类型:保险救济、基金救济、基金联合保险救济、一般税收救济。国内外文献研究表明我国ADR损害救济可参考保险救济、基金救济或基金联合保险救济。实地调查了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共五个省市MAH试点及药品保险试行情况。通过对上海市、江苏省及广东省现有保险的案例分析,展示了药品保险现状,指出ADR保险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引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的必要性。采用课题组自行设计的《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及影响因素分析》问卷进行调查并通过专家论证,分别对陕西省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共调查640家单位,其中,药品生产企业217家,医疗机构200家,药品经营企业223家。发放问卷640份,有效问卷559份,问卷有效率87.3%。问卷调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通过文献研究及专家审议形成调查表;第二阶段进行预调研,用以评估问卷信度与问卷效度;第三阶段全面发放问卷,收集数据并使用SPSS24.0软件对问卷数据进行单因素X2检验和多项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调查对象中87.1%赞同在MAH制度下构建ADR损害救济体系,76.0%倾向于选择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药企ADR专员对MAH制度中涉及ADR相关政策的熟悉程度、医疗机构人员工作年限和医疗机构人员对ADR的认知水平是MAH制度下构建ADR损害救济体系的主要影响因素。问卷调查结果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提供了科学依据。通过对28位专家的“情景带入”式半结构性访谈,应用扎根理论对访谈质性资料进行分析,推导出MAH制度下ADR损害保险救济模型的构建路径。受访专家中23位(82.1%)认可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保险救济模型的构建路径为构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提供了科学依据。综上,MAH制度下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ADR损害救济模型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本文在前期研究基础上设计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ADR损害救济模型”。模型从保险类型设置、投保等级划分和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三方面进行设计。(1)险种类型设置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强制保险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责任险,参保对象为全体MAH(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作为MAH可初步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若赔付力不足,强制其购买ADR损害责任险)。商业保险设置为药品质量综合责任保险、药物临床实验责任险、药品召回保险、冷链运输险及错误与疏漏责任险,由不同MAH自行选择险种。(2)投保等级按药品类别经三个流程进行划分。第一步区分MAH持有的药品品种属于创新药还是仿制药;第二步考虑MAH持有的药品给药途径属于肠外注射还是肠内给药;第三步按西药与中药进行区分。(3)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补偿对象。当患者发生药品说明书中提及的ADR,但后果严重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依照强制保险相关条约,对患者进行经济性补偿。第二类为赔偿对象。当患者发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ADR(轻微伤害不构成索赔基础),依照强制保险相关条约,对患者进行经济赔偿。
张建平[6](2020)在《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研究 ——以惠州市C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00年施行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的核心就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然而在实施近19年来,处方药如何有效管理,特别是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有效监管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至今仍为未解决的难题。为此国内专家学者展开了许多研究,提出不少独到、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可现实中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仍面临诸多痛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已成行业乱象,其中执业药师“挂证”情况严重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应采取何种措施强化监管,才能实现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规范化,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功力。惠州市C区,这一问题同样突出,甚至过之而犹不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本文以C区为例,聚焦于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面临的困境,采取文献分析、实地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在梳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实际,分析归纳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所在,进行多方位剖析,深挖问题产生的根源。为探索完善监管的策略,梳理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现状与特点,分析其监管优势所在,并提炼带给我们的启示。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监管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从政策体系、法律法规、监管效能、管理措施、社会共治等五个角度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及建议,为推进处方药销售监管科学化提供新思路,进而丰富充实药品市场监管理论。
张芳芳[7](2020)在《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及其效果研究》文中提出自1993年河南省开启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先河,2000年正式拉开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序幕,至今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发展了20多年。本文旨在分析国内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模式及其控费效果和满意度评价,选出控费最优和评价最高的模式,为今后集中采购模式的推广提供支持,并对现存问题提出解决措施。首先通过政策文献研究,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分为两大类,即省市级自主采购模式和国家组织采购模式,分析各模式的发展历史、政策措施和优缺点,并参考国外主要采购模式采取的有效措施。其次通过主成分分析法,选取药品价格、药品费用、医药费用等指标,对2018年全国31个省份进行控费效果排序,并客观的选出各采购模式的代表省份来详细分析控费效果;运用案例分析法,以广州市公立综合性医院为例,探讨“4+7”采购模式对药品使用率、住院患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运营等的影响。然后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我国主要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含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完善度、压价力度、中标价格合理度、与医保相关度等六个维度。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实行取得一定成果,中、西药价格总体接近物价增长幅度,药品中标价呈下降趋势,公立医院的人均药费总额、药占比和人均医药费用增长率均下降,人均医药费用负担减轻。(2)目前,二次议价、独家中标的问题相对突出,采购模式仍存在一些不足。药品价格上,西药价格增长加快,且中标价最高的前5种均为注射类药品,其中标价变动幅度小于低价类药品。患者负担上,全国人均医药费占个人消费支出比重超过40%,仍有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患者负担依然沉重。医疗费用上,药品费用虽减少,但医疗总费用仍在增长,整体控费的意识和政策更为重要。(3)2018年,省市级自主采购模式中,实行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上海市总体控费效果最佳;上海集中采购模式和“4+7”采购模式均有明确采购量,其中“4+7”采购模式下的药品价格更低,控费力度更强。(4)根据调查研究,医疗机构偏向于省级挂网和市级议价模式,且“4+7”采购模式在五个维度上均取得满意度最高评分,综合评价最高,但中标价合理性评价较低,医疗基金支出增加。(5)综合控费效果和满意度评价效果两方面来看,“4+7”采购模式总体实施效果最优。因此,针对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现存的主要问题,本文建议应加强其他医疗项目的管制以进行整体控费,推广带量采购以提高控费效果。同时,部分药品逐步取消独家中标制,保障药品的可供应性,并加强监督和惩罚力度,防止二次议价私下进行。此外,可利用大数据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机制,提高药品中标价的合理性。
王晓雅[8](2020)在《基于可及性角度的儿童用药品现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目的:当前,儿童用药品的现状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儿童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各界的方方面面。其中,儿童用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可及性等相关问题是当前国家、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以及家长非常重视和关心的问题之一。但是目前,儿童用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儿童用药品的匮乏也引发一系列的用药安全性问题。本文基于儿童用药品的可及性角度,从可及性的三个维度对儿童用药品的现状进行调查、对比分析,剖析影响到儿童用药品可及性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通过本研究对儿童用药品方面的文献和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目前国内外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为进一步研究儿童用药品可及性提供理论支持、为儿童用药品的研制、生产、使用、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政策出台提供参考。(2)实践意义: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对提高儿童用药品可及性起着关键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推进儿童用药品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儿童群体以可负担的价格,安全、实际地获得对症且有效的用药品,并获取儿童用药品的相关信息。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调研法、定量分析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的文献检索,以及相关政策和专着的收集,了解国内外对于儿童用药品的相关政策以及儿童用药品的现状,找出我国儿童用药品政策存在的不足,并了解整理当前儿童用药品存在的问题;(2)问卷调查法:使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生、药剂师等)、儿童家长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当前医生以及儿童家长对于儿童用药品的看法和需求,分析不同选项间的差异;了解药物研发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儿童用药品的配备情况以及家长的需求;(3)实地调研法:通过选取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的儿童用药品数据,通过可及性各项指标进行分析,了解当前儿童用药品的可及性现状;(4)定量分析法:应用数理统计学软件SPSS作为分析工具,对问卷的信度、效度进行分析,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在儿童用药品可及性现状方面:我国与WHO存在差距,有关儿童用药品的相关目录缺乏,剂型、规格等方面存在不足,且儿童用药品数量匮乏,各级医疗机构的儿童用药品需求与机构等级呈现一定相关性,等级越高,需求越大;在儿童用药品可及性指标分析方面:根据WHO/HAI标准调查法,选取医院和连锁药店的常用儿童用药品进行价格水平、可获得性、可负担性进行分析,发现儿童用药品现状不容乐观,可及性的各项指标与成人用药品也存在差距,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儿童用药品还存在超说明书现象,儿童用药安全问题等有待于解决。研究结论:当前儿童用药品可及性存在诸多问题,并对儿童用药的安全方面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对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首先,国家层面进行法治保障,鼓励企业进行儿童用药品研制、生产。对于儿童用药品,建立专门针对儿童用药品的法律以及政策,对相关企业进行药品研发予以政策扶持,保障企业生产效益。2016年发布的《关于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中提到提升儿童用药品临床试验质量,并加快具备临床优势的儿童用药品的优先审评。在国外已经上市的儿童用药品,其临床试验数据可直接用于中国药品注册申请,以减少重复试验;2018年10月,卫健委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加大对儿科用药的关注,增加了儿科用药大类;2019年8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中,儿童用药品的数量明显增多;同年,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提到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创新,保障儿童用药品的供应可及。与此同时,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大环境,积极发展儿童用药品也十分必要。其次,儿童用药品的相关知识普及离不开儿科临床医生、医师和药师。加强儿科临床队伍建设,培养儿科临床药师队伍,普及儿童用药品相关知识,加大家庭儿童用药方面的进行宣传,拓宽家长获取儿童用药品安全信息的渠道也十分必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推动儿童用中成药品可及。儿童用药品在所有药品中的份额较低,儿童用中成药品的不可及的情况与西药相比更加严重。在我国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大背景下,儿童用中成药品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发展中医药事业,对于推进儿童用中成药品可及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改善儿童用药品的可及性现状,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建立儿童用药品的标准法律体系。以法律为保障,医疗机构、研发机构以及家长的各方协作,医保部门更多地将儿童用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共同促进儿童用药品的可及。
王烜[9](2020)在《J公立医院药品改革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文中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2009年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系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标志着新一轮医改的正式启动。《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指明了药品改革健康发展的基本路径。围绕这一方向,2012年3月《“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等一系列药品改革政策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公立医院作为医改的“最后一公里”,其药品供应是否及时,药品价格是否虚高,药品使用是否合理是药品改革政策实施效果的直接体现,也是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落实《健康中国2030》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重大研究意义。本文通过对J公立医院自2009年新医改实施以来主要执行的国家药品改革政策进行梳理分析,以药品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及合理用药三个主要指标为维度,运用内容分析法分析各项指标在政策中出现的频次,并提取出药物价格、次均药品费用、药品品种、基药占比、消费结构变化、抗生素使用及药占比七个二级指标,同时,从J公立医院HIS系统中抽取自2009年至2019年10年间的药品数据,按科室、药品类型、使用方法等分类整理,通过SPSS25.0软件分析J公立医院在药品改革政策实施期间的各项指标数据变化情况,试图评估药品改革政策在基层医院的实施效果,并结合实地访谈,深入评估药品改革政策在基层公立医院的实施情况,总结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通过J公立医院的样本数据分析,可以总结出:一是政策实施效果总体表现良好。在政策的三个阶段时间点中,实施效果在前两个阶段时间点有明显提升,此后逐步趋于平稳,在第三个阶段时间点中表现略显疲软,基药占比、抗生素使用情况、药占比等指标仍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说明政策仍有较大推进空间。二是民众用药环境得到好转。政策实施以来医院的药品可负担性、药品可获得性以及合理用药三大指标中均有一定程度的改善,主要体现在次均费用得到控制,用药趋于合理,抗生素使用占比上也得到明显下降,说明在控制全民医药费用支出,改善民众用药环境,加强合理用药这方面的政策目标得到落实。三是医院运营效率提升不明显。虽然医院自费药占比及总体药价有所降低,民众的消费结构趋于合理、医药负担有所改善,但始终未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问题,医保药占比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的运营质效。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实地访谈,总结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民众依旧感觉“看病难、看病贵”;二是医院运营效率不尽理想;三是部分药品存在涨价、断货情况。经研究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医院收入来源的转移导致民众就诊负担未见明显减轻;二是政策补偿机制的缺位导致医院运营效率难以得到本质提升;三是合理用药评价指标仍有改善空间;四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机制不完善;五是药品改革政策知晓情况普及程度不高。针对上述问题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个建议:一是优化医院综合运营管理;二是完善政府补偿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药品综合评价体系;四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五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杨蒙蒙[10](2020)在《北京市罕见病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罕见病日的确立、“冰桶挑战、生而不凡”等公益活动的推广、我国医改的推进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党和政府对罕见病临床医疗及保障给与的极大关注,罕见病逐渐被人们所熟知。罕见病是当前全球面临的医学挑战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障碍之一,同时罕见病患者也是最容易被全社会忽视和抛弃的弱势群体。国外的一些国家及国内的台湾地区已为罕见病做了相关界定,但截止至本研究调研结束时,中国大陆也尚未对罕见病给出官方的定义。2018年5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该目录中共包括121种罕见病。这是中国罕见病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也体现出国家解决罕见病患者在药品可及性问题上的决心。随着大众对罕见病的认知度的提升,我国大陆的一些省份和城市也针对罕见病的医疗问题相继颁布了相关政策。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拥有较丰富优质的医疗资源,是全国罕见病诊疗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罕见病患者更倾向于到此求医,罕见病医生及相关学者们乃至商业人士也往往选择北京召开相关会议,所以,本研究选择在北京开展调查,可以获得更多关于罕见病的比较前沿且较新的信息。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调研问卷法、访谈法这三种研究方法,对北京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北京市在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方面依然存在一些待改进之处。如医保政策覆盖的罕见病较少、缺少独立的罕见病医保报销流程、罕见病治疗性药品的供给量无法满足需求、缺少专门的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最后通过借鉴欧盟、美国、台湾、上海、青岛等地在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方面获得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北京市罕见病医疗保障的现状,对北京市的罕见病医疗保障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共付的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扩大医保政策覆盖的罕见病范围;建立独立的罕见病医保报销流程;提高罕见病治疗性药物的供给量,从多个方面来逐步解决北京市罕见病群体一直存在的医疗保障问题。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3 研究方法 |
| 1.4 数据来源与处理 |
| 1.5 论文框架 |
| 1.6 论文创新点 |
| 2 政策背景 |
| 2.1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演变 |
| 2.2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介绍 |
| 2.3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风险评估必要性 |
| 3 “国采”短期风险评估 |
| 3.1 研究方法与内容 |
| 3.2 基本情况 |
| 3.3 调查结果 |
| 3.4 短期潜在风险分析 |
| 3.5 建议 |
| 4 “国采”中长期风险评估 |
| 4.1 研究方法与内容 |
| 4.2 结果 |
| 5 结论与讨论 |
| 5.1 结论 |
| 5.2 对策建议 |
|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个人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的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论文的创新 |
| 第2章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2.1.1 试验药物的概念 |
| 2.1.2 同情用药的概念和特征 |
| 2.1.3 同情用药与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辨析 |
| 2.2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 |
| 2.2.1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安全价值 |
| 2.2.2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平等价值 |
| 2.2.3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自由价值 |
| 2.3 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伦理依据 |
| 第3章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分析 |
| 3.1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立法历程 |
| 3.2 《药品管理法》第23条之分析 |
| 3.2.1 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不明 |
| 3.2.2 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不明 |
| 3.2.3 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不明 |
| 3.2.4 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缺乏 |
| 第4章 域外同情用药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 4.1 美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
| 4.1.1 美国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 4.1.2 美国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 |
| 4.1.3 美国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 4.1.4 美国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 4.1.5 美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与尝试权法律制度 |
| 4.2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研究 |
| 4.2.1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 4.2.2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审查机制 |
| 4.2.3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 4.2.4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 4.3 域外经验的启示 |
| 4.3.1 建立明确且适当的适用条件 |
| 4.3.2 建立严格且灵活的审查机制 |
| 4.3.3 建立制药商激励机制 |
| 4.3.4 不宜引入尝试权法律制度 |
| 第5章 我国同情用药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点 |
| 5.1 完善同情用药的适用条件 |
| 5.1.1 完善同情用药的适用对象 |
| 5.1.2 明确同情用药的用药标准 |
| 5.1.3 明确同情用药的开展地点 |
| 5.1.4 明确同情用药的主体职责 |
| 5.2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双重审查机制 |
| 5.2.1 对同情用药进行行政审查的必要性 |
| 5.2.2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审查主体 |
| 5.2.3 明确针对同情用药的行政审查方式 |
| 5.2.4 构建针对同情用药的分类审查模式 |
| 5.2.5 对同情用药进行伦理审查的必要性 |
| 5.2.6 完善针对同情用药的伦理审查主体 |
| 5.2.7 加强针对同情用药的伦理跟踪审查 |
| 5.2.8 完善针对同情用药的简易伦理审查 |
| 5.3 明确同情用药的知情同意 |
| 5.3.1 明确医生的说明告知义务 |
| 5.3.2 明确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使 |
| 5.4 构建同情用药的制药商激励机制 |
| 5.4.1 允许制药商收取费用 |
| 5.4.2 明确同情用药制度下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的因果关系认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1 研究背景 |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2.1 基本药物的采购 |
| 2.2 基本药物的供应 |
| 2.3 基本药物的使用 |
| 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3.1 研究目的 |
| 3.2 研究意义 |
| 4 研究设计 |
| 资料来源与方法 |
| 1 政策和文献收集与分析 |
| 1.1 文献分析法 |
| 1.2 政策梳理 |
| 2 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数据 |
| 2.1 研究对象及范围 |
| 2.2 定量资料来源 |
| 3 关键人物访谈 |
| 4 数据整理分析 |
| 4.1 数据整理 |
| 4.2 数据分析指标 |
| 4.3 数据分析方法 |
| 5 质量控制 |
| 结果与分析 |
| 1 基本药物采购品种变化情况 |
| 1.1 基本情况 |
| 1.2 中西药采购品种变化情况 |
| 1.3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药物采购品种变化情况 |
| 1.4 不同地区药物采购品种变化情况 |
| 2 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变化情况 |
| 2.1 中西药采购金额变化情况 |
| 2.2 不同药理类型药物采购金额变化情况 |
| 2.3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药物采购金额变化情况 |
| 2.4 不同地区药物采购金额变化情况 |
| 3 基本药物供应情况分析 |
| 3.1 中西药供应情况 |
| 3.2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情况 |
| 3.3 不同地区药品供应情况 |
| 4 重点药品分析 |
| 4.1 心血管系统药品采购品种变化情况 |
| 4.2 心血管系统药品采购金额变化情况 |
| 4.3 心血管系统药品供应情况 |
| 4.4 抗肿瘤药品采购情况 |
| 4.5 抗肿瘤药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情况 |
| 4.6 抗肿瘤药供应情况 |
| 5 影响因素分析 |
| 6 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现存问题和可能原因 |
| 讨论 |
| 1 基本药物采购比例较高,类型稳定,但中药优势有待加强 |
| 2 不同级别医院、不同地区药物采购差异明显 |
| 3 药品采购金额增长过快,重点药品尤为突出 |
| 4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能力较强,供应及时性有待提高 |
| 结论与建议 |
| 创新与不足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我国药品存在价格虚高问题 |
| 1.1.2 高价原研药曾长期占领医疗机构用药领域 |
| 1.1.3 国家医保局的成立推进实施药品集中采购 |
| 1.1.4 新医改时期药品供应、销售、购买机制不断完善 |
| 1.1.5 药品集中采购模式逐渐清晰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药品价格与采购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药品价格与采购研究现状 |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对象 |
| 1.4.3 研究方法 |
| 1.4.4 路线图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主要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4+7” |
| 2.1.2 仿制药及其一致性评价 |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 2.2.1 技术接受与使用整合模型理论与感知风险理论 |
| 第三章 国采药品的使用现状 |
| 3.1 广州某一肿瘤专科医院的国采药品使用现状 |
| 3.1.1 肿瘤专科医院使用国采药品品种及用量 |
| 3.1.2 肿瘤医院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全院药品使用金额排名 |
| 3.2 肿瘤专科与综合医院具体使用情况比较 |
| 3.3 使用国采药品过程中的情况 |
| 第四章 医师对国采药品的使用意愿研究 |
| 4.1 医师对国采药品使用意愿模型构建 |
| 4.1.1 模型框架设计 |
| 4.2 使用意愿调查量表设计与调整 |
| 4.2.1 国采药品使用意愿量表设计 |
| 4.2.2 量表项目分析 |
| 4.3 量表信效度检验 |
| 4.3.1 信度分析 |
| 4.3.2 效度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 |
| 4.4 医师使用意愿调查量表调整 |
| 4.5 医师使用意愿模型实证分析 |
| 4.5.1 研究假设 |
| 4.5.2 调节变量 |
| 4.5.3 医师对国采药品的使用意愿的模型构建 |
| 4.5.4 使用意愿模型修正 |
| 4.5.5 影响使用意愿的因素验证结果 |
| 4.5.6 调节变量验证 |
| 第五章 讨论及建议 |
| 5.1 讨论 |
| 5.1.1 国采药品相关使用现状总结 |
| 5.1.2 医师对国采药品的使用意愿分析 |
| 5.1.3 集采药品遴选应偏向高价值药品采购 |
| 5.2 建议 |
| 5.2.1 加强国采制度顶层设计,有效整合相关资源 |
| 5.2.2 提高居民对国采制度认识,普及国采使用效果 |
| 5.2.3 完善医院药品使用配套,提升医师行为态度 |
| 5.2.4 健全国采药品生产监管体系,降低使用感知风险 |
| 第六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综述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的研究综述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前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 1.3.1 MAH研究现状 |
| 1.3.2 ADR研究现状 |
| 1.3.3 ADR损害救济体系研究现状 |
| 1.4 国外研究现状 |
| 1.4.1 美国采取保险与信托基金结合的救济模式 |
| 1.4.2 德国采取保险救济模式 |
| 1.4.3 日本采取救济基金制度 |
| 1.4.4 瑞典采取集团保险制救济模式 |
| 1.4.5 新西兰采取一般税收救济模式 |
| 1.5 研究内容 |
| 1.6 研究方法 |
| 1.7 技术路线 |
| 1.8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五个MAH试点省市及现有保险调查研究 |
| 2.1 MAH试点省市情况总结 |
| 2.2 现有保险调查研究 |
| 2.2.1 太平洋保险及安达保险公司关于MAH制度的药品保险 |
| 2.2.2 广东省药物临床试验保险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问卷调查 |
| 3.1 调查对象 |
| 3.2 问卷内容及回收情况 |
| 3.3 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
| 3.4 统计方法 |
| 3.5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 3.6 变量的X2检验分析 |
| 3.7 变量的多元Logistic分析 |
| 3.8 调查对象对我国ADR损害救济现状及救济方式的选择趋向 |
| 3.9 本章小结 |
| 3.9.1 药品生产企业各影响因素分析 |
| 3.9.2 医疗机构各影响因素分析 |
| 3.9.3 药品经营企业各影响因素分析 |
| 3.9.4 多元Logistic分析结果在ADR损害救济模型构建中的作用 |
| 3.9.5 调查对象对MAH制度下我国ADR损害救济方式的选择趋向 |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关键人物访谈分析 |
| 4.1 访谈提纲设计 |
| 4.1.1 访谈背景 |
| 4.1.2 访谈目的 |
| 4.1.3 访谈层次及题目设计 |
| 4.2 访谈对象选取 |
| 4.3 访谈资料分析 |
| 4.3.1 开放性编码 |
| 4.3.2 主轴编码 |
| 4.3.3 选择性编码 |
| 4.3.4 理论的饱和度检验 |
| 4.4 访谈结果讨论 |
| 4.4.1 当前我国ADR损害救济的不足之处 |
| 4.4.2 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方式选择 |
| 4.4.3 MAH制度下ADR损害救济体系构建的核心因素 |
| 4.4.4 保险救济模型设计的切入点 |
| 4.4.5 保险救济模型设计建议 |
| 4.5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联合的救济模型构建 |
| 5.1 理论模型及模型解释 |
| 5.1.1 模型研究方向 |
| 5.1.2 险种类型设置 |
| 5.1.3 投保等级划分 |
| 5.1.4 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 |
| 5.2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可行性分析 |
| 5.2.1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必要条件 |
| 5.2.2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必要性 |
| 5.2.3 ADR损害责任险的对象选择 |
| 5.2.4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适当性及有效性分析 |
| 5.2.5 强制ADR损害责任险的制度制约与模式选择 |
| 5.3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专家论证模型及政策建议 |
| 6.1 专家论证模型 |
| 6.2 政策建议 |
| 6.2.1 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保单设定的细节建议 |
| 6.2.2 建议采取多主体共同保险方式以优化责任追溯 |
| 6.2.3 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ADR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试点 |
| 6.2.4 ADR损害责任强制保险的资金构成及资金管理 |
| 6.2.5 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与MAH等多方协作,从药品全生命周期对ADR进行风险防控 |
| 6.3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2 研究的创新点 |
| 7.3 研究不足 |
| 7.4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药品生产企业问卷 |
| 附录2 :医疗机构问卷 |
| 附录3 :药品经营企业问卷 |
| 附录4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访谈提纲 |
| 附录5 :医疗机构专家访谈提纲 |
| 附录6 :高校专家访谈提纲 |
| 附录7 :保险公司访谈提纲 |
| 附录8 :律师访谈提纲 |
| 附录9 :MAH访谈提纲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现实意义 |
| 1.2.2 理论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3 文献评述 |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5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支撑理论 |
| 2.1 核心概念 |
| 2.1.1 药品 |
| 2.1.2 处方药 |
| 2.1.3 执业药师 |
| 2.1.4 处方药销售相关法律规定 |
| 2.2 支撑理论 |
| 2.2.1 市场监管理论 |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 第三章 惠州市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的监管现状 |
| 3.1 C区零售药店概况 |
| 3.2 C区药监部门概况 |
| 3.3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现状 |
| 3.3.1 监管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 3.3.2 从业人员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 3.3.3 实地调查处方药监管的现状 |
| 3.3.4 社会公众对监管现状的认知 |
| 3.3.5 C区处方药监管的典型案例 |
| 3.3.6 C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要求 |
| 3.4 C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突出问题 |
| 3.4.1 药店违法销售已成常态 |
| 3.4.2 药店想方设法规避监管 |
| 3.4.3 执业药师挂证已成乱象 |
| 3.4.4 部门监督检查未能到位 |
| 3.4.5 监管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
| 第四章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1 监管政策未能及时更新 |
| 4.1.1 政策未能适时更新出台 |
| 4.1.2 现行政策实际粘合度低 |
| 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 4.2.1 处方药法律法规不完善 |
| 4.2.2 处方药法律衔接力不强 |
| 4.2.3 处方药法律支撑力不够 |
| 4.3 药监部门监管效能不高 |
| 4.3.1 机构改革频繁 |
| 4.3.2 机构设置欠妥 |
| 4.3.3 人员配备不足 |
| 4.3.4 专业人才缺乏 |
| 4.3.5 监管力度不够 |
| 4.3.6 沟通协作不畅 |
| 4.3.7 监管宣传不足 |
| 4.4 药店难于执行有关规定 |
| 4.4.1 无法获取有效处方 |
| 4.4.2 执业药师缺口较大 |
| 4.4.3 生存竞争压力较大 |
| 4.5 社会公众配合程度较低 |
| 4.5.1 安全用药意识淡薄 |
| 4.5.2 无凭处方购药习惯 |
| 4.5.3 重视自我隐私保护 |
| 第五章 外国处方药销售监管的经验借鉴 |
| 5.1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模式 |
| 5.1.1 美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 5.1.2 英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 5.1.3 日本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 5.1.4 德国处方药监管的现状与特点 |
| 5.2 发达国家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启示 |
| 5.2.1 建立成熟的监管机构 |
| 5.2.2 健全处方药法律体系 |
| 5.2.3 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
| 5.2.4 完善执业药师的规定 |
| 5.2.5 处方药具有特殊标识 |
| 5.2.6 推动药品信息的公开 |
| 5.2.7 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 |
| 5.2.8 推进电子处方的发展 |
| 第六章 完善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监管的对策建议 |
| 6.1 推进处方药政策体系建设 |
| 6.1.1 推进监管体系建设,适时更新有关规定 |
| 6.1.2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进程 |
| 6.1.3 鼓励实行电子处方,分步统一处方数据 |
| 6.2 健全处方药法律法规体系 |
| 6.2.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有效提高执法遵循 |
| 6.2.2 细化执业药师规定,规范药师从业行为 |
| 6.2.3 出台标签管理规定,明确药品分类标识 |
| 6.2.4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细化销售监管规定 |
| 6.3 提高处方药执法监管效能 |
| 6.3.1 优化药品监管机构,规范药品销售监管 |
| 6.3.2 强化药品监管力量,树立专业权威形象 |
| 6.3.3 创新销售监管方式,提高实际监管效能 |
| 6.3.4 采取措施精准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
| 6.3.5 加强执业药师监管,推进药师队伍建设 |
| 6.3.6 构建药店信用体系,严格实施信用惩戒 |
| 6.4 优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措施 |
| 6.4.1 优化药店分布结构,避免同行恶性竞争 |
| 6.4.2 鼓励先进发挥引领,提升药店服务能力 |
| 6.4.3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具体经营行为 |
| 6.5 发挥处方药群体共治优势 |
| 6.5.1 加大药品安全宣传,提高安全用药意识 |
| 6.5.2 发挥群体共治优势,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1 访谈提纲-药品监管人员 |
| 附录2 访谈提纲-零售药店从业人员 |
| 附录3 公众调查问卷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理论和模型研究 |
| 1.3.2 国内采购模式研究 |
| 1.3.3 国外采购模式研究 |
| 1.3.4 小结 |
| 1.4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概述 |
| 2.1 国内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概述 |
| 2.1.1 省市级自主采购模式 |
| 2.1.1.1 省级挂网和市级议价模式 |
| 2.1.1.2 药品交易所模式 |
| 2.1.1.3 跨区域联合采购模式 |
| 2.1.1.4 药品集团采购模式 |
| 2.1.2 国家组织采购模式 |
| 2.1.2.1 采购范围 |
| 2.1.2.2 具体政策措施 |
| 2.1.2.3 取得的成果 |
| 2.2 国外主要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概述 |
| 2.2.1 美国集团采购模式 |
| 2.2.2 英国招标采购模式 |
| 2.2.3 德国集中采购模式 |
| 2.3 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控费效果分析 |
| 3.1 省市级自主采购模式控费效果分析 |
| 3.1.1 指标选择 |
| 3.1.2 主成分分析 |
| 3.1.3 控费效果具体分析 |
| 3.1.4 药品中标价分析 |
| 3.2 国家组织采购模式控费效果分析-以广州市公立医院为例 |
| 3.2.1 广州市“4+7”政策 |
| 3.2.2 “4+7”药品医院科室使用情况 |
| 3.2.3 医疗费用情况 |
| 3.2.4 医保基金结余情况 |
| 3.3 小结 |
| 第四章 控费最优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选择-基于上海与“4+7”采购模式 |
| 4.1 政策对比 |
| 4.1.1 上海采购模式政策 |
| 4.1.2 上海模式与“4+7”模式的对比分析 |
| 4.2 中标价对比 |
| 4.3 控费最优模式分析 |
| 4.3.1 最优模式 |
| 4.3.2 原因分析 |
| 4.4 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满意度调查分析 |
| 5.1 调查对象与指标 |
| 5.1.1 调查对象 |
| 5.1.2 满意度评价指标 |
| 5.2 总体评价 |
| 5.2.1 发展现状 |
| 5.2.2 满意度评价 |
| 5.2.3 发展预测 |
| 5.3 六维度分析 |
| 5.3.1 单因素方差分析 |
| 5.3.2 单位类型评价差异性 |
| 5.3.3 六维度分析 |
| 5.4 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研究结论 |
| 6.1.1 省市级自主采购模式中上海模式综合控费效果最佳,且最早明确采购量 |
| 6.1.2 “4+7”采购模式压价力度强,综合实施效果最佳,但医保基金支出增加,中标价合理性存有质疑 |
| 6.1.3 药品中标价、药品费用、医药费用增长率均下降,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基本实现了政策控费目标 |
| 6.1.4 注射类药品价格高,价格下降幅度低于低价类药品 |
| 6.1.5 患者负担依然沉重,有灾难性医疗支出风险,整体控费更加重要 |
| 6.1.6 各利益相关者评价不一,二次议价、独家中标等问题突出 |
| 6.2 建议 |
| 6.2.1 国家组织采购模式要加强医保基金管理,针对性改善采购模式 |
| 6.2.2 利用大数据构建药品价格监测机制,提高中标价合理性 |
| 6.2.3 逐步取消独家中标制,加强监督和惩罚举措防止二次议价 |
| 6.2.4 提高整体控费意识,加强除药品外其他医疗项目的管控 |
| 6.2.5 控费较优模式均有带量特征,针对采购金额大、临床需求高的药品推广实施带量采购,提高控费效果 |
| 6.3 创新点与不足 |
| 6.3.1 创新点 |
| 6.3.2 不足 |
| 6.4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主成分分析原始指标数据 |
| 附录2 中标价未变动药品品种 |
| 附录3 调查问卷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1.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3 研究述评 |
| 1.4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 1.5.1 研究方法 |
| 1.5.2 技术路线 |
| 1.6 创新点与不足 |
| 2.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儿童的概念 |
| 2.1.2 儿童用药品的概念 |
| 2.1.3 儿童用药品可及性的概念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供求理论 |
| 2.2.2 药物经济学理论的成本-效益分析 |
| 3.儿童用药品政策研究 |
| 3.1 各国有关儿童用药品政策的横向对比 |
| 3.2 我国有关儿童用药品政策的纵向对比 |
| 3.3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版》(NEML)的研究分析 |
| 3.4 2017 版和 2019 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儿童用药品的比较 |
| 3.5 讨论 |
| 3.5.1 我国目录制定等方面与 WHO 存在差距 |
| 3.5.2 儿童用药品数量无法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
| 4.儿童用药品的可及性指标评估分析 |
| 4.1 儿童用药品的价格水平评估分析 |
| 4.1.1 常见儿童用药品的价格水平评估 |
| 4.1.2 常用儿童用药品的价格差异化评估 |
| 4.2 儿童用药品的可获得性评估分析 |
| 4.2.1 医疗机构儿童用药品的可获得性情况 |
| 4.2.2 连锁药店儿童用药品的可获得性情况 |
| 4.3 儿童用药品的可负担性评估分析 |
| 4.3.1 经济层面的可负担性分析 |
| 4.3.2 心理层面的可负担性分析 |
| 5.存在的问题 |
| 5.1 价格水平存在的问题 |
| 5.1.1 价格水平存在差异 |
| 5.1.2 实际支付费用高于定价 |
| 5.2 可获得性存在的问题 |
| 5.2.1 儿童用药品的剂型可获得性低 |
| 5.2.2 儿童用药品说明书信息缺失 |
| 5.3 可负担性存在的问题 |
| 5.3.1 儿童家长经济负担增加 |
| 5.3.2 儿童用药品超说明书现象常见 |
| 5.4 儿童用中成药品发展不足 |
| 6.问题产生的原因 |
| 6.1 价格水平 |
| 6.1.1 儿童用药品临床试验成本高 |
| 6.1.2 儿童用药品生产企业积极性低 |
| 6.2 可获得性 |
| 6.2.1 儿童用药品市场份额低 |
| 6.2.2 儿童用药品生产厂家供应不足 |
| 6.3 可负担性 |
| 6.3.1 儿童用药品医保覆盖面小 |
| 6.3.2 儿童用药品安全性要求更为严格 |
| 6.4 中医药事业近年来逐步得到重视 |
| 7.对策与建议 |
| 7.1 价格水平 |
| 7.1.1 建立儿童用药品专用法律及政策,稳定药品价格 |
| 7.1.2 推动本国企业创新发展,把握药品价格机遇 |
| 7.2 可获得性 |
| 7.2.1 加大儿童用药品扶持力度,保证企业效益 |
| 7.2.2 构建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用药品发展 |
| 7.3 可负担性 |
| 7.3.1 加强儿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减轻儿童患者就医压力 |
| 7.3.2 普及用药安全知识,提高用药安全性 |
| 7.4 加大对中成药的研发力度,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1.3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述评 |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内容 |
| 1.3.3 研究方法 |
| 1.3.4 创新及难点 |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药品改革政策 |
| 2.1.2 政策效果评估 |
| 2.2 理论阐述 |
| 2.2.1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 第3章 J公立医院药品改革现状及实施效果评估 |
| 3.1 J公立医院药品改革实施现状 |
| 3.2 J公立医院药品改革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
| 3.2.1 指标提取 |
| 3.2.2 指标分析 |
| 3.3 研究结果 |
| 第4章 J公立医院药品改革政策实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1 存在问题 |
| 4.1.1 民众依旧感觉“看病难、看病贵” |
| 4.1.2 医院运营效率不尽理想 |
| 4.1.3 部分药品存在涨价、断货情况 |
| 4.2 原因分析 |
| 4.2.1 医院收入来源的转移导致民众就诊负担未见明显减轻 |
| 4.2.2 政策补偿机制的缺位导致医院运营效率难以得到本质提升 |
| 4.2.3 合理性用药评价指标仍有改善空间 |
| 4.2.4 政策执行过程中监管机制不完善 |
| 4.2.5 药品改革政策知晓情况普及程度不高 |
| 第5章 J公立医院药品改革的对策 |
| 5.1 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
| 5.2 优化医院综合运营管理 |
| 5.3 建立健全药品综合评价体系 |
| 5.4 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
| 5.5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文献法 |
| 1.3.2 问卷调研法 |
| 1.3.3 访谈法 |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4.1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 |
| 1.4.2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 |
| 第2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基本概念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福利多元化理论 |
| 2.2.2 需求-供给理论 |
| 第3章 北京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现状 |
| 3.1 调研方案 |
| 3.1.1 调研时间与调研对象 |
| 3.1.2 调研方法与调研内容 |
| 3.2 北京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现状 |
| 3.2.1 罕见病注册登记系统的应用 |
| 3.2.2 两种罕见病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 3.2.3 罕见病的报销范围及额度 |
| 3.2.4 罕见病群体医保报销流程 |
| 3.2.5 指定医疗机构的确立提高了罕见病的确诊率 |
| 第4章 北京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
| 4.1 缺少专门的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 |
| 4.2 医保政策覆盖的罕见病较少 |
| 4.3 缺少独立的罕见病医保报销流程 |
| 4.4 罕见病治疗性药物的供给无法满足需求 |
| 第5章 国内外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及启示 |
| 5.1 国外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1.1 欧盟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1.2 美国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2 国内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2.1 台湾省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2.2 上海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2.3 青岛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经验 |
| 5.3 国内外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经验的启示 |
| 第6章 完善北京市罕见病群体医疗保障的建议 |
| 6.1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共付的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 |
| 6.2 扩大医保政策覆盖的罕见病范围 |
| 6.3 建立独立的罕见病医保报销流程 |
| 6.4 提高北京市罕见病治疗性药物的供给量 |
| 第7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一:调查问卷 |
| 附录二:访谈提纲 |
| 附录三:中国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 |
| 附录四:北京市公布的具备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所列疾病诊治能力的推荐医院/科室名单2018 年) 治能力的推荐医院/科室名单(2018 年) |
| 作者简介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