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珺[1](2021)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为我国法治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反腐败斗争开辟了新的方向和突破口,实现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作为监察对象之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掌握的权力关系整个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职是防治公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然而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依旧屡禁不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依旧严重,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备、监督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在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察体制机制理论问题研究,分析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理清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分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成因,探索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让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真正全面渗透到企业内部,真正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本文通过对监察委员会性质、监察权性质、监察对象认定、国有企业特点及分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认定、国有企业腐败成因及特点等进行探讨研究,结合当前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诸如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案件不减少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人员范围,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以及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五个方面的基本路径,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杜方正[2](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陈远树[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刘福广[4](2020)在《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结构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以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研究对象,针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存在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难题,探索构建评价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效能情况的理论模型,开展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实证分析,对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对策建议。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1)梳理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有关基础理论和研究文献,厘清该研究领域的理论进程、研究热点和发展方向。探讨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不足,分析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核心要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三个阶段总结了国内公司治理有关政策演进和运行实践情况。(2)开展了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技术研究,进行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实证分析。梳理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发展历程,讨论党组织融入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逻辑,建立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治理效能问卷调研,构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采用AMOS软件技术对问卷调查结果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探讨党委会嵌入对公司治理效能的影响。(3)建立了国有控股公司决策模型,揭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回顾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探讨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实现模式,分析党组织促进公司治理效能的协同效应,开展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案例对比研究。从横向、纵向两个角度构建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博弈模型,采用进化博弈论理论技术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决策博弈模型,探究公司治理博弈模型的均衡解。(4)对“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下,党委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的合理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引入交叉任职融入度的概念,建立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治理效能优化模型,开发党委嵌入下的协同效应算法,并对国有控股公司常见的领导任职配置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找到党委会与董事会交叉任职的最优方式。(5)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实际,从法律保障、理论支撑、治理实践等层面对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公司治理标准模式,西方的经典模式有其值得借鉴之处,但无法解决中国公司治理的全部问题,中国的公司治理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探索符合自己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之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中国的公司治理有关政策演进和实践运行走过了三个阶段,政策制度不断优化,理论研究不断发展,治理结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逐步形成特色鲜明的公司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入加快建立阶段,但也存在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技术方法比较落后、实践运行缺乏规范等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继续改进完善。第二、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治理协同和效能提升。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实证分析证明,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并发挥作用对公司治理效能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双重正向影响,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同步建设对于公司治理效能的提高至关重要。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激发公司治理主体协同效应,激励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作行为,提升公司治理系统的开放性,实现企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多维互动,从而推动企业整体处于积极有序的平衡态,以良性循环态势实现系统总体演进目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是一项关键机制,存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交叉任职的最佳方式。讨论前置决策程序重新界定了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构建起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新的工作流程和决策关系,使党委会成为公司一切重大决策的枢纽和关口,为治理协同和效能提升提供持续保证。第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全球意义和光明前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迭代升级。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经历了“融入模式”、“嵌入模式”两种模式、两个阶段,目前,处在由“融入模式”向“融入模式”与“嵌入模式”相结合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集合了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势的双重优势,基本要求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基本的产权制度是国有控股,基本的组织形式是把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内置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构架和治理思想更加合理,具有十分光明的发展前景,对于推动全球公司治理理论实践创新也具有重大意义。
夏天[5](2019)在《“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久以来,我国没有一部准确定义了“国有企业”的成文法,对国有企业的理解更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因为颁布时的历史阶段不同、立法语境不同、适用对象不同,这些规范多而杂乱、位阶各异、相互矛盾,使得社会很难对“国有企业”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判断机制,往往导致实务操作中带来混乱,既不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也不利于保障非国有企业的权利和活力。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概念,介绍现有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与相关冲突及其原因,最终提出对“国有企业”这一重要概念及相应规范进一步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国有企业的概念,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与地区对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主要有中央或联邦政府控制企业、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50%企业和虽未达到投资50%但政府实际控制企业三种,其次梳理了我国国有企业概念从“国营企业”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再到“国有企业”这一称谓的演变与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不同学者对国有企业概念和定义的各种学理观点。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实务中准确界定国有企业概念的障碍,因现有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存在不同界定、国有企业这一称谓存在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这一固有缺陷、不同规范性文件因自身立法语境的不同而在适用时出现冲突,导致准确界定国有企业概念存在障碍。第三部分着重于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概念的法律界定。首先介绍了当前法人治理制度新的变化和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有企业概念界定的立法思路应当立足于对“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把握,并最终建议将国有企业界定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前述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表决权或收益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表决权或收益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希望以此思考成果为该领域下一步的继续研究提供思考的方向。
潘立春[6](2018)在《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开展,一系列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政策在让人们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两大类是否妥当;提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服务)类组织应该叫做什么,这类组织应该受到哪些来自政府层面的监管,这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又应该是怎样;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有几种可能,民营企业可否提供这类产品(服务);在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今天,国际上其他国家又是主要采用何种模式开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政策性文件密集,国际上这类改革是主要以政策推动还是法律推动。带着这些思考,本文将研究视角转向英美公共企业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对公共企业这一特殊的组织机构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上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投资运营模式以及两国对民营资本的利用途径,并着力探索两国在法律上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实施规定和监管规定。这项研究基于对英美两国部分公共企业法律的翻译和分析,其中包括:英国《电力法》1947、1957、1989,《水法》1963、1973、1989,《电信法》1981、1984,《大伦敦政府法》1999(第四部分第七章的公私合营协议);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水资源改革及发展法》2014(第5014节的水基础设施公私合营试验项目)以及美国部分州法律和英美两国部分政策性文件等。这一研究对我国当前来讲确有必要。研究英美两国对那些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类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他们处于改革时的法律供给,能为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个借鉴性思路,能帮我们厘清上述思考的部分答案,使我们在改革中取其精华、避免弯路。特别是在倡导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今天,研究英美两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混合所有制模式,研究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我们来说大有益处。本文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和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进行展开,这是研究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起点。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私人产品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进行分配,而公共产品一经问世人人均可享用,一个人在使用公共产品时既无法阻止别人的使用,也不会因此减少别人对该产品的获益。由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显着的两大特征,公共服务也具有相同的属性。因为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质,多数学者主张公共产品(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往往初始投资额巨大,民营企业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不愿介入;公共产品(服务)面向全社会提供,因为个别受益者的搭便车行为,民营企业不愿意经营。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方式不止一种,可以是政府直接提供(行政模式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通过公共企业的形式来间接提供。公共企业是指那些专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公共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公共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有自治权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实施的工具。对公共企业的分类标准尚未统一,但国际上一般将公共企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水、电、燃气、石油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第二类是代表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业。通过对行政模式提供和公共企业模式提供进行比较,学者发现公共企业模式提供在效率和灵活性上都优于行政模式提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减少政府负担。公共产品(服务)在理论上也不排除由民营资本提供的可能性。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注重的是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必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不但是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上的有力保证,也会大大提升民众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使用体验。但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受损,因此当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时,必须要有必要的制度约束。第二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初期,即国有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公共企业兴起的社会背景、公共企业的特征、国有化公共企业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研究在国有化阶段对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20世纪30年代英美两国均遭遇了经济大萧条,意识到自由放任政策的缺陷后,多数学者及政客认为此时唯有依赖国家的积极干预方能使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公共企业壮大起来。这一阶段的公共企业主要是以国有化形式运营。英国于1945年起陆续对各公共企业进行立法,1947年《电力法》颁布后英国境内的电力行业基本都归为国有。美国于1945年颁布了《政府公司管制法》,该法将公共企业(政府公司)分为政府全资公司及混合所有制公司,当年美国境内联邦政府全资公司13家,混合所有制联邦政府公司26家。公共企业在英美两国统称为public enterprise,实践中public corporation、(public)authority、government corporation等都是公共企业。非营利性、在财政上相对灵活、企业盈余不分配给个人、在管理上享有自治权,这些都是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共性特征。公共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英美两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非营利性并非指不得营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两国法律也详细规定了企业盈余的使用办法,即只能投入企业生产,或用于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价格,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在国有化阶段,英美两国公共企业法律在外部监管上主要侧重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有效利用国家资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三方面。以在有效利用国家资金方面为例,两国法律着重规范公共企业的融资,要求公共企业必须准备储备金,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对地方和个人因国有化所受损失的补偿措施。在内部治理上,法律明确规定:英美公共企业都是公司制的治理模式,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第三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中期,即在民营化伊始以出售和外包为主实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民营化改革的社会背景、民营化的方式、出售和外包两种途径在英美两国的应用;另一方面研究此阶段法律上对采用出售和外包两种模式运营的具体规定。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美两国经济呈现出滞胀现象,人们发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局限性,重新肯定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英美两国开始对公共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民营化改革的方式有多种,出售、外包、公私合营、租赁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都是民营化的途径,但这一阶段英美两国主要采用的是出售和外包的模式。对此阶段的民营化改革英美两国都有法律作保障。针对出售,英国1984年《电信法》、1989年《电力法》和《水法》的修订标志着电信、电力和水业由国有化向民营化的转变。法律主要在经营许可、资产转让、政府投资限制上详细规定,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转制、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独立运营。但民营化的公共企业仍是公共企业,仍须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考量,由此法律在行政长官的法律责任和经营监管上也予以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黄金股,在重大政策上给政府以一票否决权。针对外包,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法律修订为水业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对水业民营化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更积极通过法律引导民营化的深入开展,法律授权州内各市及公共企业可以与私营部门缔结合同。第四章着重研究近期英美公共企业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进行制度剖析,另一方面对公私合营模式进行制度剖析。虽然英美两国极力主张依靠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实施政策的需要,两国都保留了部分公共企业为国有模式。从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可见,到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全资公司有17家,比1945年增加了4家,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仍然是联邦政府全资公司。以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为代表的国有公共企业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求和具体规定上更为详细,这些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章程》对此予以了详细阐述。除少部分国有公共企业外,英美两国继续探索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新途径。上一阶段以出售和外包为主的民营化改革虽然总体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重大弊端,引发大量批评,为此英美两国在这一阶段转向了比出售温和、比外包有效的公私合营模式。两国均在法律上为这一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公私合营有多种实现路径,英国在经过一系列探索后择优选择了PFI模式,但实践中发现该模式在效率、透明度、风险分配、股权设置等方面仍存有缺陷,由此开展了针对性的全面改革,进而推出了PFI的改良模式,即PF2模式。第五章着重探索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一方面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分类,另一方面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是不科学的,将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定位为商业类国有企业也是有欠考量的。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公共企业发现,当前所谓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统称为公共企业。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发展变迁告诉我们公共企业具有流变性:公共企业的产权可能从国有转为私有;此时的公共企业彼时可能就不再是公共企业。考察英美两国公共企业也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制度完善,国有、私有和公私合营都可以是公共企业的进入路径。由此,我们应着力构建国有、公私合营和私有三种产权方式相结合、但以国有和公私合营为主体的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因为公共企业的核心不在于产权,而在于“公共”性。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竞争中立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到民营资本的积极介入。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只有法律到位,改革才能进行的有理有据。同时,为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我们应该将几种路径已经或潜在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或规避。
王剑[7](2018)在《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研究 ——基于企业内部权力结构视角》文中认为国有军工企业是国家富强、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国有军工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国家背景、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研究是实现其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领导体制是保障一个组织规范高效运作的基础。六十多年来,我国国有军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不容置疑,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进步,企业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历史演变和现实反思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着重思考并探索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方案。其改革方案从有利于发挥管理者效力、提高企业运营水平、规范国有企业权力使用与监督以达到公司治理的最优化、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落实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问题出发,聚焦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将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同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相结合,在“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中,论证了新老三会如何代表利益相关者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国有军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党政一肩挑”的实现形式,建构了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核心前提,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领导体制模型,为国有军工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强化党的领导,合理规避风险,兼顾各方利益,适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基本要求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
白金亚[8](2017)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文中指出竞争是市场的核心,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如何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需要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一套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有效运行的前提,在实现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离不开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也即竞争法律制度的保障。竞争中立制度作为国际竞争法与竞争政策在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最新实践成果,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际上如火如荼的国际经贸治理规则的新一轮谈判的展开,竞争中立制度越来越需要我们的重视。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的研究基础,特别是详细梳理了国内外有关研究现状,并进行了评析。对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中国化研究的主要背景进行了介绍,即:国企改革之内忧,国际经贸治理规则之外患。由此引出研究主题:即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的中国化。第二章重点梳理和总结了国内外有关竞争中立的基本理论,厘清复杂理论的逻辑脉络,挖掘竞争中立理念及其制度的基本内涵。通过分析国际经验和国内现实,明确竞争中立制度的含义,即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为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为目标,不为特定市场主体创设不当竞争优势或劣势条件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体系。紧接着分析论证了竞争中立制度的特征,一般适用范围,基本构成,非竞争中立的表现形式以及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澳大利亚、OECD、TPP、欧盟以及发展中国家等不同版本的竞争中立在理念、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差异及其背后隐含的逻辑理路,通过总结和分析不同版本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凸显不同发展阶段竞争中立理念及其制度选择的差异性,继而提出中国实施竞争中立制度的应有方向。第四章分析论证了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实施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提供理论支持。首先分析了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现状,包括法律实践,政策实践,具体实践以及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立制度,之后对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最后以上海为例分析探索竞争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章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首先明确了我国在竞争中立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之后勾勒出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行为规则、实施机制、配套机制以及实施步骤。最后提出我国在国际经贸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应对策略,即理性认识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影响,倡导回归多边合作体系以防止区域孤立主义的滥用以及以竞争中立制度在国际经贸治理领域的兴起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应对策略。
赵立新[9](2017)在《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是贯穿国有企业改革的主线,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就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勾勒出一幅清晰的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路线图。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把改革的思路原则、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就要以中央关于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为“基石”,牢牢抓住“管资本”这条主线,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监管模式,这是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必须始终坚持的方向。纵观我国国资监管的发展历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新中国成立以来,从计划经济“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国资管理体制到改革开放后增设归口财政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从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到成立国资委解决“九龙治水”问题,我国国资监管一直在探索中前行。总体来看,国资监管探索的指向是明确的,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做到有所管、有所不管;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清楚的,即通过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但从当前我国国资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看,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现象大量存在,国有企业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比较模糊,国有资本配置效率还不高,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亟待优化,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与我国国资监管部门的“官本位”思想以及与国资监管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不完备有关,同时,更主要的症结还在于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主要是从国有资产的概念来设计和布局。从法律角度看,资产归属企业法人而非出资人,国家通过代理关系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不直接拥有企业资产,资本才是企业经营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保障。因此,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根本和关键。实际运营中,国有资本不能脱离企业实体独立存在,而需要承载于企业之中,通过不断运动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央企作为国有资本承载的主要平台,承担着经营管理国有资本的重任。但国有资本分布领域广以及运营目标多元化的特点,决定了国有资本监管既要体现一般原则,又要针对不同类别国有资本,采取差异化监管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为此,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有关政策要求,将央企分为商业类央企和公益类央企。所谓公益类央企,是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央企。所谓商业类央企,是指按照市场化经营原则,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的中央企业。商业类央企又可以分为商业一类央企(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商业二类央企(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本文研究的央企是指商业一类央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央企的经营机制既要服务于国家战略,承担起应尽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又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相较于公益类央企,商业类央企市场化程度更高,研究探讨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既契合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原则,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客观要求。有鉴于此,本文按照“理论分析-现状考察-国际比较-模式设计”的思路,对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首先,本文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内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界定;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变迁作了梳理;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然后,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国内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比较,总结了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围绕解决“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问题,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了设计。论文共分九章:第一章是导论。首先就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对既有研究进行了简要评述。然后,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内容进行了概括,构建了技术路线图,归纳总结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最后,对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是关于国有资本监管的相关理论回顾与借鉴。对这部分内容,主要从四个层面进行了梳理。第一,主要论述国有资本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包括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资本循环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第二,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梳理,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第三,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长周期视角,论述商业类央企存在的价值,包括后发优势理论和赶超理论;第四,主要对国有资本监管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进行论述,包括委托代理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内部人控制理论。第三章是关于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分析。这部分内容,一是分析了资本的含义,资本的起源与发展以及资本的分类与特征,并对资本与资金、资产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二是分析了国有资本、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间的关系,梳理了国有资本的内涵、分类与特征、一般分布以及基本功能。三是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内涵进行了分析界定,明确了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是一些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能、内部各层次间的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管制度和管理方式所构成的总和。第四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回顾与现状考察。这一部分包含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把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对国有资本的历史演进、发展规模、主要特征和发展目标进行了回顾。第二,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演进作了梳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直接监管模式,二是过渡时期的职能化监管模式,三是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模式。第三,对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进行了考察,既包括国资委所属的商业类央企,又包括其他商业类央企。第四,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监管主体由多头监管向单一主体监管转变;监管目标由以社会效益为主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导转变;监管方式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第五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与影响因素。这部分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首先阐述了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模型)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效率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阐释。二是实证检验了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影响因素。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影响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因素,并利用因子分析法,计算出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综合指数,然后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实证检验了影响监管效率的主要因素。第六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第一,对我国推进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了总结。第二,对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剖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着“官本位”思想;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分类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国有资本监管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是关于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首先,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作为研究样本,按照监管权力的集中度和监管层级的不同对这些国家进行了划分。其次,对国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的基本模式进行归纳梳理,探讨了国外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对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启示。第八章是关于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设计。在这一章中,主要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三个方面,对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进行设计,提出了以“公共管理者-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监管主体的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三层次监管架构。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四点结论: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资监管实践表明,2003年国资委成立前,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较低。国资委成立后,改变了由多个部门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能的监管模式,形成了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新模式。在这一新旧转换过程中,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有了较大提升。但从2007年开始,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有所下降,表明由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监管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制约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提升的问题。第二,影响我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因素,主要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看,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从微观层面看,商业类央企国有资产规模的扩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都会提高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第三,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入,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也在探索中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建立了以国资委为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模式、国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才体系建设得到加强等。但在现行国资监管体制下,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多头管理、政企政资不分、商业类央企内部治理与市场化经营目标不匹配等。第四,健全完善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提升国有资本配置与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在监管主体上,构建以“公共管理者一出资人代表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主体的三层次监管架构。所谓公共管理者,是指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其监管取向是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所谓出资人代表,是指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其监管取向是履行好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其监管取向是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运营。在监管目标上:一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激发国有经济活力;二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是提高商业类央企公司治理水平。在监管方式上,公共管理者注重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为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度保障;出资人代表围绕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的总体目标,聚焦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完善企业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构建风险防控体系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的出资人,监管重点主要是五个方面:制定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配置战略;构建与国有资本委托管理相适应的财务指标管理体系;成立专职风险控制部门;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夯实自身资本经营能力。
刘小春[10](2017)在《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中央企业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践行者。新形势下,中央企业面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改革重任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只有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才能使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是指中央企业、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法律的框架内,运用法治的思维与法治的方式,不断完善、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使公司达到良好治理状态的一个过程。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实质是在法治的范畴内选择更为科学、更为有效的协调与平衡中央企业各相关方利益的治理模式。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巩固中央企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中央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根源上治理中央企业腐败问题。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有着坚实的理论依据。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中央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有着良好的外部动因。中央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一个法学范畴,中央企业的产权保护则必须依靠法治,这是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内部动因。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价值取向必须符合法治的价值,并与公司治理的目标相一致。中央企业因其属性上的双重性(公司性与公共性)、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以及公司治理法律依据的多样性,导致其公司治理法治化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维度、治理机制以及实现路径等几个方面与一般公司治理存在较大差异。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在维度上呈现出网状的、立体的、复合型的特点,在机制上则更多的是体现监督和制衡。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有其特殊的实现路径。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以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法治化为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在法人治理结构法治化方面,通过确立中央企业董事会的中心地位、优化外部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责、明确党组织参与中央企业治理的法定地位以及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路径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建设。在内部治理机制法治化方面,主要通过内控机制有序化、激励机制合理化、内部监督机制高效化来实现。对于外部治理机制法治化,主要从出资人监管法律化、第三方治理制度化与信息公开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缘由 |
| 二、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实践意义 |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 (三)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 四、研究的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研究思路 |
| (三) 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界说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
| 一、监察委员会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
| 二、监察委员会的属性 |
| 三、监察权的性质 |
| 四、监察对象的认定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
|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 |
|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及特点 |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 |
| 一、监督 |
| 二、调查 |
| 三、处置 |
|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及成因 |
| 一、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 |
| 二、国有企业腐败主要成因 |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成效 |
| 一、监督范围全覆盖,反腐工作高聚焦 |
| 二、调查权限法定化,监督工作更权威 |
| 三、处置工作质里高,反腐威慑见成效 |
|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 |
| 一、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
| 二、国有企业专责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
| 三、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 |
| 四、国有企业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 |
| 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不减少 |
| 第三章 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 |
| 第一节 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 |
| 一、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 二、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
| 三、健全国有企业监察专员监督体制机制 |
| 第二节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 |
| 一、重视国有企业专责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 二、增强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政治素质 |
| 三、提升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专业能力 |
| 第三节 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人员范围 |
| 一、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 二、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
| 三、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 |
| 第四节 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 |
| 一、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化监督平台 |
| 二、强化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监察职能 |
| 三、畅通国有企业的信访举报监察渠道 |
| 第五节 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 |
| 一、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监督 |
| 二、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从业行为 |
| 三、惩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行为 |
| 四、保持国有企业反腐贩的高压态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 附录2: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 附录3: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 附录4: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 本章小结 |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内容 |
| 1.3.1 主要内容 |
| 1.3.2 研究框架 |
| 1.4 研究方法 |
| 1.5 本章小结 |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 2.1 理论基础 |
| 2.1.1 公司治理理论 |
| 2.1.2 嵌入性理论 |
| 2.1.3 路径依赖理论 |
| 2.1.4 内外共治理论 |
| 2.1.5 进化博弈理论 |
| 2.1.6 自组织理论 |
| 2.1.7 新时代政治经济学 |
| 2.1.8 理论应用情况概述 |
| 2.2 公司治理结构文献综述 |
| 2.2.1 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献简述 |
| 2.2.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有关文献简述 |
| 2.2.3 公司治理效能有关文献简述 |
| 2.3 政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
| 2.3.1 文献数据与数据处理 |
| 2.3.2 研究概况 |
| 2.3.3 文献关键词分析 |
| 2.3.4 研究热点聚类 |
| 2.4 研究述评 |
| 2.5 本章小结 |
| 3 公司治理实践比较研究及国内发展现状 |
| 3.1 国外公司治理实践基本情况 |
| 3.1.1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 3.1.2 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 3.1.3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治理模式概述 |
| 3.1.4 OECD公司治理准则 |
| 3.2 国内公司治理政策演进和实践情况 |
| 3.2.1 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1992-2001) |
| 3.2.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深化实践阶段(2002-2011) |
| 3.2.3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立阶段(2012-今) |
| 3.3 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基本特征及核心要件 |
| 3.3.1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
| 3.3.2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要件 |
| 3.4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3.4.1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的法律保障问题 |
| 3.4.2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支撑问题 |
| 3.4.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实践效能问题 |
| 3.5 本章小结 |
| 4 党组织嵌入模式下公司治理效能评价技术研究 |
| 4.1 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主体 |
| 4.1.1 公司治理主体与利益相关者 |
| 4.1.2 党组织成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发展历程 |
| 4.1.3 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 |
| 4.2 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效能 |
| 4.2.1 公司治理效能的关键指标 |
| 4.2.2 不同主体的治理作用 |
| 4.2.3 治理主体关键职权对比 |
| 4.3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评价量表 |
| 4.3.1 变量的选取及界定 |
| 4.3.2 问卷设计 |
| 4.3.3 治理效能指标体系 |
| 4.4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量表检验 |
| 4.4.1 问卷调研基本情况 |
| 4.4.2 信度、效度检验和验证性因子分析 |
| 4.5 本章小结 |
| 5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 |
| 5.1 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 |
| 5.1.1 党组织嵌入影响公司治理效能的路径 |
| 5.1.2 构建治理效能的结构方程模型 |
| 5.1.3 研究假设的提出 |
| 5.2 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的实证分析 |
| 5.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 5.2.2 路径分析与假设检验 |
| 5.2.3 党委会对治理效能的影响 |
| 5.3 本章小结 |
| 6 国有控股公司党组织嵌入治理的运行机制研究 |
| 6.1 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 6.1.1 公司制以前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与管理机制 |
| 6.1.2 公司制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政策规定 |
| 6.2 国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实现模式 |
| 6.2.1 融入模式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 |
| 6.2.2 嵌入模式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 |
| 6.3 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
| 6.3.1 横向嵌入公司治理博弈模型 |
| 6.3.2 纵向嵌入公司治理博弈模型 |
| 6.4 党组织嵌入促进公司治理效能效应研究 |
| 6.4.1 没有党组织嵌入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博弈模型 |
| 6.4.2 有党组织嵌入的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博弈模型 |
| 6.4.3 基于自组织理论的党委会效用分析 |
| 6.4.4 党委会促进企业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互动 |
| 6.4.5 党组织完善企业的群体决策机制 |
| 6.5 党组织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案例对比研究 |
| 6.5.1 案例研究设计和调研企业基本情况 |
| 6.5.2 党组织参与管理的情况 |
| 6.5.3 党组织参与管理的工作模式 |
| 6.5.4 党组织参与管理效果评价 |
| 6.6 本章小结 |
| 7 交叉任职比例协同治理效能理论模型 |
| 7.1 宏观视角: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治理效能优化模型 |
| 7.1.1 模型思想 |
| 7.1.2 模型建立 |
| 7.1.3 基于任职比例的帕累托模型 |
| 7.2 微观视角:交叉任职的协同效应算法 |
| 7.2.1 党委会与董事会的融入度 |
| 7.2.2 公司治理的基础效能与协同效能 |
| 7.2.3 党委会成员融入公司治理评级指标集合 |
| 7.2.4 基于协同度模型的决策人员分组情况分析 |
| 7.3 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主要领导任职配置模式 |
| 7.4 本章小结 |
| 8 加强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对策建议 |
| 8.1 完善公司治理有关法律法规 |
| 8.2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
| 8.3 推进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能提升实践 |
| 8.4 本章小结 |
| 9 结论与展望 |
| 9.1 主要工作 |
| 9.2 研究结论 |
| 9.3 主要创新 |
| 9.4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 (一)域外国家与地区对于国有企业的概念 |
| (二)国有企业概念在我国的演变与发展 |
| (三)有关国有企业概念的各种学理观点 |
| 二、实务中准确界定国有企业概念的障碍 |
|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的不同界定 |
| (二)各规范性文件界定下国有企业概念的冲突及其原因 |
| 三、完善国有企业概念法律界定的相关建议 |
| (一)国有企业概念界定的参考方向 |
| (二)国有企业概念界定的立法思路 |
| (三)国有企业概念界定的具体完善建议 |
| 四、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第一章 公共企业与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 |
| 第一节 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界定 |
| 一、政府供给责任的理论基础 |
| 二、政府供给模式比较:行政模式与公共企业模式 |
| 三、引用民营资本供给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 第二节 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
| 一、公共企业的概念 |
| 二、公共企业的分类 第二章 英美公共企业初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的发展源流 |
| 一、英美公共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 |
| 二、英美公共企业的特征 |
| 三、初期英美公共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国有化 |
| 第二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 |
| 一、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监管 |
| 二、有效利用国家资金的监管 |
| 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
| 第三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内部治理 |
| 一、对管理自治的规定 |
| 二、对董事会的规定 |
| 三、对高管及薪酬的规定 第三章 英美公共企业中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
| 一、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背景 |
| 二、民营化的定义及方式 |
| 三、中期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改革途径:出售及外包 |
| 第二节 出售及外包过程中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 一、针对出售的法律制度 |
| 二、针对外包的法律制度 |
| 第三节 对出售及外包的述评 |
| 一、利处 |
| 二、弊端 第四章 英美公共企业近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 第一节 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的制度剖析 |
| 一、《政府公司管制法》的发展 |
| 二、国有化公共企业治理样本: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
| 第二节 公共企业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剖析 |
| 一、英美公私合营模式相关法律制度梳理 |
| 二、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变迁 第五章 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借鉴 |
| 第一节 重新界定国有企业分类 |
|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
| 二、国有企业分类的必要性及当前分类存在的问题 |
| 三、对国有企业分类的再界定 |
| 第二节 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 |
| 一、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 |
| 二、以竞争中立为基础 |
| 三、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
| 四、综合性模式公共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的目的意义 |
| 1.2.1 研究源自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国企变革的要求 |
| 1.2.2 研究源自军工集团对旗下各企业高管提高企业家素质的需要 |
| 1.2.3 研究源自加强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要求 |
| 1.2.4 研究源自寻求助力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求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4.1 文献研究法 |
| 1.4.2 比较研究法 |
| 1.4.3 实证分析法 |
| 1.4.4 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 1.4.5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
| 1.4.6 技术路线图 |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与社会责任 |
| 2.1 关于企业的性质与边界 |
| 2.1.1 西方学者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论述 |
| 2.1.2 马克思对企业性质与边界的阐释 |
| 2.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性质 |
| 2.2 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目标 |
| 2.2.1 国有企业的分类 |
| 2.2.2 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 |
| 2.3 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
| 2.3.1 体现国家意志 |
| 2.3.2 支撑引领并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
| 2.3.3 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社会政治风险 |
| 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
| 2.4.1 国有军工企业的性质及地位 |
| 2.4.2 国有军工企业的特征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概述及发展 |
| 3.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及意义 |
| 3.1.1 企业领导体制的内涵 |
| 3.1.2 领导制度、体制、机制的关系 |
| 3.1.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作用 |
| 3.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 |
| 3.2.1 领导体制的初步探索 |
| 3.2.2 全面试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 3.2.3 领导体制的十年混乱期 |
| 3.2.4 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
| 3.2.5 厂长、经理负责制 |
| 3.2.6 现代企业领导体制探索 |
| 3.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 3.3.1 国际政治与经济竞争挑战军工核心竞争力 |
| 3.3.2 新时代的安全发展新需求挑战军工国防保障力 |
| 3.3.3 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挑战军工市场竞争力 |
| 3.3.4 国企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使军工企业改革进入机遇期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代反思与检视 |
| 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变革反思 |
| 4.1.1 党、政、工三位一体的权力结构 |
| 4.1.2 领导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 |
| 4.1.3 领导体制的确立及变革依据 |
| 4.1.4 领导体制贯彻的原则 |
| 4.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的利弊分析 |
| 4.2.1 党政分设领导模式 |
| 4.2.2 党政“一肩挑”领导模式 |
| 4.2.3 党政一体化领导模式 |
| 4.2.4 党政交叉兼职或交流任职 |
| 4.2.5 总经理负责制和企业委员会制 |
| 4.2.6 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
| 4.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当下反思 |
| 4.3.1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 4.3.2 领导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的现实矛盾 |
| 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参考 |
| 4.4.1 美国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 4.4.2 俄罗斯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 4.4.3 日本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式 |
| 4.4.4 国外典型国家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启示 |
| 4.5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个案检视 |
| 4.5.1 红林公司企业概况 |
| 4.5.2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回顾 |
| 4.5.3 红林公司领导体制现状剖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础 |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立论依据 |
| 5.1.1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为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指明政治方向 |
| 5.1.2 中国特色的根本经济制度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确立了所有制格局 |
| 5.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提供机制框架 |
| 5.2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理论基点 |
| 5.2.1 现代企业制度为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提供了选择基础 |
| 5.2.2 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件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主要基石 |
| 5.2.3 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行动指南 |
| 5.2.4 领导体制相关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中的重要指导 |
| 5.3 组织行为理论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 5.3.1 组织结构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
| 5.3.2 群体行为基本原理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注意的基本范式 |
| 5.3.3 领导力及其相关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需考虑的关键因素 |
| 5.4 领导理论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补充 |
| 5.4.1 领导的本质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力量源泉 |
| 5.4.2 领导的职能是建构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精神内涵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现实基础 |
| 6.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基础及差异 |
| 6.1.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构建基础 |
| 6.1.2 企业领导体制的差异性比较 |
| 6.2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
| 6.2.1 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 |
| 6.2.2 企业法人治理的原则 |
| 6.2.3 法人治理结构框架组成 |
| 6.2.4 国有军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 6.2.5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
| 6.3 股权多元化为国有军工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
| 6.3.1 股权结构思考 |
| 6.3.2 我国企业的股权构成 |
| 6.3.3 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
| 6.3.4 股权多元化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 |
| 6.3.5 股权多元化改革对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要求 |
| 6.3.6 国有军工企业的改制上市 |
| 6.4 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政治核心 |
| 6.4.1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军工企业的独特优势 |
| 6.4.2 新时期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要求 |
| 6.4.3 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 6.4.4 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国有军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要求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理念及方略 |
| 7.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应当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
| 7.1.1 产权与政权的关系 |
| 7.1.2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
| 7.1.3 规范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 |
| 7.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价值标准 |
| 7.2.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基本原则 |
| 7.2.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检验标准 |
| 7.2.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的责任目标 |
| 7.2.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目标 |
| 7.3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建构层次 |
| 7.3.1 国有军工企业治理结构层面 |
| 7.3.2 企业运行机制层面 |
| 7.4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机理 |
| 7.4.1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维度和方向 |
| 7.4.2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建构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建构 |
| 8.1 股份制国有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 8.1.1 股东 |
| 8.1.2 经营层 |
| 8.1.3 企业职工 |
| 8.1.4 用户(部队或厂所) |
| 8.1.5 供应商 |
| 8.1.6 债权人 |
| 8.1.7 政府 |
| 8.2 “新三会”、“老三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 8.2.1 “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
| 8.2.2 “新三会”、“老三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 |
| 8.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现实特色 |
| 8.3.1 党组织在国有军工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 8.3.2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
| 8.3.3 法人代理的信托责任 |
| 8.4 “六会七方”领导机构设置的科学组合 |
| 8.4.1 主次型机构设置 |
| 8.4.2 参与型机构设置 |
| 8.4.3 兼职型机构设置 |
| 8.4.4 复合型机构设置 |
| 8.5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 |
| 8.5.1 识别军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
| 8.5.2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事权路径 |
| 8.5.3 侧重于利益相关方的领导体制组合模式 |
| 8.6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及应用 |
| 8.6.1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权力结构 |
| 8.6.2 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的建构模型及解读 |
| 8.6.3 中国特色国有军工企业领导体制模型的具体应用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博士学习期间的学术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理论意义 |
| 1.1.3 实践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 1.4.1 创新点 |
| 1.4.2 不足之处 |
| 1.5 问题的提出: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
| 1.5.1 竞争中立成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一环 |
| 1.5.2 竞争中立制度给中国带来的挑战 |
| 第2章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理论 |
| 2.1 竞争中立制度的含义 |
| 2.2 竞争中立制度的特征 |
| 2.2.1 竞争中立制度以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为目标 |
| 2.2.2 竞争中立制度的核心在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
| 2.2.3 竞争中立制度通过规范政府在市场中的特定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
| 2.2.4 竞争中立制度主要规范不当的国有企业竞争优势和私有企业竞争劣势 |
| 2.2.5 竞争中立制度主要是一种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措施 |
| 2.3 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 2.4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 |
| 2.4.1 竞争中立制度的行为规则 |
| 2.4.2 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保障机制 |
| 2.5 非竞争中立的表现形式 |
| 2.6 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6.1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 2.6.2 公平竞争理论 |
| 2.6.3 经济民主理论 |
| 第3章 竞争中立制度的国际比较 |
| 3.1 澳大利亚:通过国内改革实施竞争中立制度 |
| 3.1.1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 3.1.2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的实施机构与实施机制 |
| 3.2 OECD:作为国际倡导性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 3.2.1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适用范围 |
| 3.2.2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行为规则 |
| 3.2.3 OECD总结的实现竞争中立的途径 |
| 3.2.4 OECD建议的竞争中立的实施机制 |
| 3.3 TPP:作为国际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 3.3.1 TPP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 3.3.2 TPP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 3.4 欧盟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作为地区约束规则的竞争中立制度 |
| 3.4.1 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和适用范围 |
| 3.4.2 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 3.5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中立制度 |
| 3.6 总结与启示:竞争中立制度的多元性 |
| 3.6.1 对澳大利亚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 3.6.2 对OECD竞争中立制度建议的评价 |
| 3.6.3 对TPP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 3.6.4 对欧盟竞争中立制度的评价 |
| 3.6.5 对国际上竞争中立制度比较后的启示 |
| 第4章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 4.1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现状 |
| 4.1.1 我国竞争中立的法律实践 |
| 4.1.2 我国竞争中立的政策实践 |
| 4.1.3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具体实践 |
| 4.1.4 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竞争中立制度 |
| 4.2 竞争中立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 4.2.1 竞争中立制度是推动经济民主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 4.2.2 竞争中立制度是建立统一市场、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且可行步骤 |
| 4.2.3 竞争中立制度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
| 4.2.4 竞争中立制度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 4.2.5 竞争中立制度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要且可行制度工具 |
| 4.2.6 竞争中立制度是政府在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的必要且可行方式 |
| 4.2.7 竞争中立制度是实现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必要且可行路径 |
| 4.2.8 实施竞争中立制度是参与国际经贸治理相关规则制定的必要且可行步骤 |
| 4.3 探索竞争中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上海为例 |
| 4.3.1 国家和上海有关经济政策的出台为上海探索竞争中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
| 4.3.2 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是上海探索竞争中立的有生力量 |
| 4.3.3 上海经济优势为上海探索竞争中立提供了经济基础 |
| 4.3.4 探索竞争中立是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内在要求 |
| 第5章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路径 |
| 5.1 我国在竞争中立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
| 5.1.1 正视我国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
| 5.1.2 竞争中立理念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一致 |
| 5.1.3 竞争中立制度的设计要与一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
| 5.1.4 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要与一国法治背景相适应 |
| 5.1.5 确定中国竞争中立的实施思路 |
| 5.2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构成 |
| 5.2.1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概念 |
| 5.2.2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适用范围 |
| 5.2.3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行为规则 |
| 5.2.4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机制 |
| 5.2.5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配套措施 |
| 5.2.6 我国竞争中立制度的实施步骤 |
| 5.3 我国在国际经贸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应对策略 |
| 5.3.1 理性认识竞争中立制度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影响 |
| 5.3.2 倡导回归多边合作体系以防止区域孤立主义的滥用 |
| 5.3.3 以竞争中立制度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
| 第6章 结论 |
| 附录 |
| 附录1 我国现行有效的宪法法律法规中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 附录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历次全会决议(公报)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 附录3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至第三十二次会议中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 附录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2-2016)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 |
| 附录5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的文件涉及竞争中立理念的内容(2014-2017)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一、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二、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三、简评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与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 二、研究的不足 |
| 第二章 国有资本监管的相关理论回顾与借鉴 |
| 第一节 国有资本存在与发展的相关理论 |
|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资本循环理论 |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理论 |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 二、国家干预理论 |
| 三、公共财政理论 |
| 第三节 商业类央企存在价值的相关理论 |
| 一、后发优势理论 |
| 二、赶超理论 |
| 第四节 国有资本监管的相关理论 |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 二、现代产权理论 |
| 三、内部人控制理论 |
| 第三章 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 一、资本的涵义 |
| 二、资本的起源与发展 |
| 三、资本的分类与特征 |
| 四、资本与资金、资产的关系 |
| 第二节 国有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 一、公有资本、国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关系辨析 |
| 二、国有资本的内涵与特征 |
| 三、国有资本的基本功能 |
| 第三节 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理论内涵 |
| 一、商业类央企的界定 |
| 二、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的经营目标 |
| 三、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基本概念 |
| 四、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基本要素 |
| 第四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回顾与现状考察 |
| 第一节 中国国有资本的历史演进、发展规模、主要特征与发展目标 |
| 一、中国国有资本的历史演进 |
| 二、中国国有资本的发展规模 |
| 三、中国国有资本的主要特征 |
| 四、中国国有资本的发展目标 |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历史演进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直接监管模式:1952-1977 |
| 二、过渡时期的职能化监管模式:1978-2002 |
| 三、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模式:2003年至今 |
| 第三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考察 |
| 一、国资委所属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 |
| 二、其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现状 |
| 第四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主要特点 |
| 一、监管主体由多头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
| 二、监管目标由以社会效益为主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导转变 |
| 三、监管方式由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
| 第五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 |
| 第一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 |
| 一、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评判标准 |
| 二、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效率评价 |
| 三、效率评价结果的原因阐释 |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影响因素 |
| 一、影响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效率的因素 |
| 二、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 第六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中国推进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效 |
| 一、建立了以国资委为主体的分级监管模式 |
| 二、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
| 三、人才体系建设不断加强 |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现行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 一、多头管理现象依然存在 |
| 二、政企政资不分现象依然存在,国资委一身兼两任 |
| 三、民间资本参与商业类央企经营管理存在诸多障碍 |
| 四、商业类央企内部治理与市场化经营目标不相匹配 |
| 第三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现行监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 一、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 |
| 二、监管部门对国有资本分类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
| 三、国有资本监管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
| 第七章 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代表 |
| 一、监管权力集中度划分 |
| 二、监管层级划分 |
| 三、国外各种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优势与不足 |
| 第二节 国内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对比分析 |
| 一、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目标对比 |
| 二、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主体对比 |
| 三、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方式对比 |
| 第三节 国外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 一、因地制宜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国资监管模式 |
| 二、完善国有资本监管的法律框架,加强法制监管 |
| 三、探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本的监管职责 |
| 四、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
| 五、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
| 第八章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模式的设计 |
| 第一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主体 |
| 一、以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为代表的公共管理者 |
| 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本监管机构 |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 四、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
| 第二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目标 |
| 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激发国有经济活力 |
| 二、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
| 三、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
| 第三节 中国商业类央企国有资本监管方式 |
| 一、公共管理者的监管方式 |
| 二、国有资本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管方式 |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中文文献 |
| 外文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现有研究的不足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2章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概述 |
| 2.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涵义 |
| 2.1.1 公司治理的概念 |
| 2.1.2 法治与法治化的理解 |
| 2.1.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实质 |
| 2.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
| 2.2.1 优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需要 |
| 2.2.2 巩固中央企业竞争优势的需要 |
| 2.2.3 加快中央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 |
| 2.2.4 从根源上治理中央企业腐败问题的需要 |
| 第3章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 3.1 理论依据之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
| 3.1.1 市场经济是靠法治保障的自由经济 |
| 3.1.2 市场经济是靠法治保障的契约经济 |
| 3.1.3 市场经济是靠法治保障的竞争经济 |
| 3.1.4 中央企业的市场行为需要法治保障 |
| 3.2 理论依据之二:产权保护法治化 |
| 3.2.1 产权是一个法学范畴 |
| 3.2.2 产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
| 3.2.3 中央企业的产权保护必须依靠法治 |
| 3.3 理论依据之三:公司治理的法治价值 |
| 3.3.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位阶 |
| 3.3.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效率价值 |
| 3.3.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公平价值 |
| 3.3.4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安全价值 |
| 3.3.5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
| 第4章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的特殊性 |
| 4.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特殊性的逻辑前提 |
| 4.1.1 中央企业性质的双重性 |
| 4.1.2 中央企业股权结构的特殊性 |
| 4.1.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的法律依据具有多样性 |
| 4.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目标的特殊性 |
| 4.2.1 实现“法治央企”战略目标 |
| 4.2.2 还原中央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
| 4.2.3 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 |
| 4.3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主体的特殊性 |
| 4.3.1 特殊的治理主体 |
| 4.3.2 常规治理主体的特殊性 |
| 4.4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维度与机制的特殊性 |
| 4.4.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维度的特殊性 |
| 4.4.2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特殊性 |
| 4.5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法治化实现的特殊路径 |
| 4.5.1 中央企业公司治理可以借鉴一般公司治理原则 |
| 4.5.2 从法人治理结构到公司治理机制全方位法治化 |
| 第5章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治化 |
| 5.1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不足 |
| 5.1.1 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历史沿革 |
| 5.1.2 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
| 5.1.3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足 |
| 5.2 法人治理结构的域外比较分析 |
| 5.2.1 美国模式 |
| 5.2.2 欧洲国家模式 |
| 5.2.3 亚洲国家模式 |
| 5.2.4 域外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对我国的借鉴 |
| 5.3 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
| 5.3.1 确立中央企业董事会的中心地位 |
| 5.3.2 优化外部董事制度 |
| 5.3.3 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
| 5.3.4 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责 |
| 5.3.5 明确党组织参与中央企业治理的法定地位 |
| 5.3.6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 5.4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影响 |
| 5.4.1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 |
| 5.4.2 混合所有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 5.4.3 混合所有制改革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 |
| 5.4.4 混合所有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民”冲突问题 |
| 第6章 中央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法治化 |
| 6.1 内控机制有序化 |
| 6.1.1 中央企业内控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 6.1.2 企业内控机制的国外经验借鉴 |
| 6.1.3 内控机制有序化的建议 |
| 6.2 激励机制合理化 |
| 6.2.1 中央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 6.2.2 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 |
| 6.2.3 激励机制合理化的建议 |
| 6.3 内部监督机制高效化 |
| 6.3.1 强化中央企业党组织的监督职责 |
| 6.3.2 确保中央企业党内监督的独立性 |
| 6.3.3 建立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内部监督体系 |
| 第7章 中央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法治化 |
| 7.1 出资人监管法律化 |
| 7.1.1 中央企业出资人监管法律体系现状及不足 |
| 7.1.2 域外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的经验借鉴 |
| 7.1.3 中央企业出资人监管法律化的建议 |
| 7.2 第三方治理制度化 |
| 7.2.1 中央企业第三方治理制度化的必要性 |
| 7.2.2 中央企业第三方治理现状及问题 |
| 7.2.3 第三方治理制度化的路径 |
| 7.3 信息公开规范化 |
| 7.3.1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
| 7.3.2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现状及问题 |
| 7.3.3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国际经验借鉴 |
| 7.3.4 中央企业信息公开规范化的对策 |
| 结论与不足 |
| 1 研究结论 |
| 2 不足之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