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超[1](2020)在《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路径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资本市场是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在经济繁荣时期,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资本市场会使得经济发展出现波动甚至导致危机。因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对于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今全球一体化浪潮来临,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显得尤为重要。资本市场作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与重要的资金来源,如何进一步的开放与完善,使其成为一个成熟发达的市场,对下一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样不仅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进一步开放中国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支持,还为监管机构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和思考。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改革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显得异常重要。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并对外开放是中国经济由高速转向高质发展的强有力支撑。进一步对外开放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稳固中国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为居民的消费升级保驾护航,助推以内需为引擎拉动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还有助于中长期资金的进入,从而缓解国内期限错配的情况,降低期限错配的风险。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助于国内要素市场化的改革。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也有助于推动中国获得全面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认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同时还有助于降低中国经济发展对美元的依赖,推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进而降低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所面临的汇率风险,让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与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更加匹配。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是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的长期助力。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助于引入大量专业的、理性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引导资本市场由短期投机转向以价值为导向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的形成;从而助推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成熟程度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本文在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了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以期能够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郑春玉[2](2016)在《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的法律界定》文中指出在证券交易实践、法律文本以及学说理论中,关于证券场外交易场所存在多种表述方式。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实践中,证券场外交易场所表现为"证券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或者"交易所"等多种形式。我国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将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界定为"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法文本和学术文献中很少使用"场外交易场所"这样的概念,而是经常使用"交易场所"(market place)、"市场中心"(market center)、"交易平台"(trading platforms)等概念,而这些概念则涵盖了证券交易所和交易所以外的各种交易场所。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的界定受制于一定的证券市场结构和证券法的制度架构,也与一个国家
翟悦[3](2016)在《基于微观结构视角的MAX效应研究》文中研究指明MAX效应是Bali(2011)研究发现的又一违背市场有效理论的"股市异象",指的是股票市场中前一期最大日收益率高的股票,其预期收益率却很低的现象。虽然目前已有一些针对性的讨论,但还未曾有学者从市场微观结构的角度对该异象展开研究。根据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一方面,股票市场的组织构成、交易机制和信息披露规则等市场微观结构会对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证券收益。另一方面,买卖价差等微观结构因素导致的市场摩擦使证券价格中除证券的真实价值外,还存在微观结构噪音,使资产定价产生偏差。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从市场微观结构中市场差异和买卖价差造成的微观结构噪音两个方面对MAX效应进行实证研究,探究市场微观结构对MAX效应是否具有解释作用。采用NYSE、AMEX和NASDAQ从1927年到2014年的交易数据,根据个股前一个月的最大日收益率构建MAX指标,做空MAX低的股票,做多MAX高的股票构建多空投资组合,并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和横截面回归分析。首先分别检验三个股票市场的MAX效应。检验结果表明,三个股票市场的高低MAX投资组合间都存在显着的收益差。通过因子模型控制系统性风险后,多空组合间依然存在显着的溢价。因此MAX效应并非由市场差异所造成。其次,构建分别基于买卖报价中点和收盘买价计算的两种股票收益序列,消除股票价格中的微观结构噪音。对未消除噪音的收盘价收益序列和消除噪音后的收益序列进行投资组合分析和单侧t检验。对比检验结果发现,尽管消除噪音后多空组合收益差仍显着,但与消除噪音前相比有显着减小。该结果表明市场微观结构噪音虽然并非造成MAX效应的主要原因,但也有一定的解释作用。本文的研究立足于股票市场的微观结构,通过实证检验对MAX效应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将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应用于金融实证研究当中,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提供了实证支持,为MAX效应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充实了 MAX效应的研究文献。同时对金融投资和理论研究均有借鉴意义。
杨娟[4](2015)在《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新三板市场经历了俩次扩容以后已经成为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场外资本市场,为适应新的交易环境,新三板市场改变原有交易方式,通过做市商做市实现股权转让。做市商制度在欧美市场得到发展和完善,为欧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但在国内,并没有充足的做市商制度建设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不得不立足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基本情况,参照欧美市场的成功经验一步步探索。原三板市场开始扩容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立,越来越多的公司顺利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及股权转让需求得到大幅度提升,在这种背景下推出通过券商做市的交易方式,显然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同时还有利于激发投资者投资热情。但就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框架来看,在新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做市商在做市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协调,缺乏做市动力;以及对做市商的监管力度不够,新三板做市商有可能会垄断报价、甚至合谋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投资者利益。即使是在做市商制度发展十分成熟的美国NASDAQ市场及英国伦敦市场,也曾经出现过类似的问题,甚至可以认为任何一个资本市场从做市商制度的开始实行、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都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唯有坚持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实现做市商制度的长远发展。一旦承担的义务过重,权利保障又不足,做市商的做市积极性必将受到重创,促进市场流动也是无从谈起。新三板市场对做市商的买卖价差做出了5%的限制,但这种只有上线没有下线的限制无疑会将做市商的利润压制最低甚至会发生亏损。但同时,做市商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双边报价、推荐挂牌、信息披露等,高成本高风险的义务承担,缺少足够的权利激励。参照美国、台湾等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新三板市场需要增加对做市商的权利激励,减免做市商的部分交易费用,降低做市商的做市成本;并减少做市商的义务性规定。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对做市商串谋报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新三板市场所实行的传统型做市商制度监管的最大难点就是预防做市商相互合谋,维持市场的买卖价差。因此,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尤其是报价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更是关注重点。一方面设置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对考核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做市商及时予以淘汰;另一方面,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本文的出发点就是通过总结发达资本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完善的经验,并分析国内某些资本市场试行做市商制度没有获得成功的原因,探索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做市商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
侯传斌[5](2013)在《中美创业板市场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10月23日我国创业板市场开始运营,这标志着我国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又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投资者和高新科技企业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和融资渠道。纵观海内外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先后成立了75家,其中34家先后关闭,14家发展缓慢,成功的创业板市场不多。其中美国的NASDAQ、英国的AIM、加拿大的TSX-V、韩国的KOSDAQ、日本的JASDAQ和HERCULES以及中国台湾的OTC发展较好,其规模不断扩张,很好的发挥了对创新的激励机制和对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从这个角度讲,美国的NASDAQ无疑是发展最好的创业板市场。从失败的创业板市场看,社会基础的不完善和市场运作机制和各项基础的不匹配是导致其失败的根本原因。我国创业板市场三年多的表现不尽人意,创业板市场指数从建立开始经历了两个月的疯狂上涨,泡沫不断增大,首批上市交易的28只创业板股票首日平均涨幅达106.23%,静态市盈率超过110倍,动态市盈率约80倍,市场投机严重。自创业板指数建立以来,创业板指数仅仅经历了两个月的上涨之后一路下跌,创业板市场指数从2010年12月20日的1239.90点下跌到2012年12月4日的585.44点。创业板指数遭遇腰斩,同期美国经济增长弱于中国经济的情况下,纳斯达克市场指数却从2649.56点一路涨到2982.03点,市场运行平稳,这与我国创业板市场形成鲜明的对比。从美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来看,我国创业板市场表现不佳与创业板推出时机、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缺乏理性认识投机严重以及制度建设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主要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分析法,共分为5个部分分析中美创业板市场的差异,通过对比为我国创业板市场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一个部分阐述了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与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创业板市场三年多的表现分析,寻找与美国创业板的差距。第二部分回顾了美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背景与发展过程,同时对其市场特征指标进行了分析。第三个部分分析了中国创业板市场现状,回顾了中国创业板市场建立的过程,同时对其市场特征指标(年均上市家数、市盈率、发行抑价率、企业上市之前经营年限和企业上市次年业绩变脸率)进行了统计分析。第四部分,将中美创业板市场的市场特征进行对比,发现中国创业板市场与美国纳斯达克全国市场相似,与小型资本市场差距较大,而小型资本实市场恰恰是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台。通过对其市场建立背景、上市标准、创业经营年限和上市企业的科技含量的比较,发现中国创业板建立之初就是一个成熟市场,不能很好的发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功能。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缺陷,提出完善创业板的政策建议,这主要包括促进创新,鼓励创业投资发展;降低上市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引入做市商,弥补降低上市标准带来的缺陷;建立转板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司玉洁[6](2012)在《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过去的五十年里,风险投资极大的推动了欧美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发展。但自风险投资引入中国至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重视,更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足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突出表现为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亟待完善。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用经验,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顺畅,对促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对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介绍,和我国退出制度发展情况及问题的论述,对两国风险投资退出制度进行比较,最终提出我国风险投资业退出制度的完善建议。文章主体内容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写的是风险投资的法理分析,分别从风险投资的概念、作用、特征、运作模式和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性及退出的方式等方面,对风险投资做了一个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并对各个退出方式进行分别论述。其中,以美国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为论述重点,纳斯达克市场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中,有着重要地位。本文从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退市制度,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三部分,将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加以介绍,分别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两个方面来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在本部分中,着重介绍的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其中结合了我国退出制度中创业板块的最新发展,并提出了新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文章前面的介绍,论述了中美风险投资退出制度差异的原因,并将中美的退出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鉴于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地位,本部分着重比较的也是中美首次公开各项制度的差异。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构想,这是本文的创新部分,尽管我国的创业板块不断有新的制度推出,但我国仍需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公开上市、兼并与收购、回购、清算四大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都有多方面可完善之处,在此部分,本文一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刘子威[7](2012)在《中国股票市场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联动效应分析》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在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日益开放的情况下,中国证券市场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的联动性。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逐步打开了国内资本市场的大门,随着资金的流入、上市企业的快速增加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在20年的时间里发展速度极快。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危机全球化的愈演愈烈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证券市场亦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这预示着我国的证券市场不仅会受国内市场的影响,也会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其中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来自世界主要股票市场的波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证券市场对世界证券市场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这些变化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的效应和后果,是非常值得研究的。目前,我国仍处于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中,自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起至今,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始于2005年4月的股权分置改革,被誉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二次革命”,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促进了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并促使证券市场真正用了符合市场规律的的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大大改善了投资环境,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利在长远。企业的股权流动性的加强,即使证券市场真正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突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也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2006年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极大的活跃了我国A股市场,扩大了市场规模,促进了其市场化、全球化进程,长期以来股市压力的释放使得中国股市在2006年-2007年形成了一个强烈的上升通道,在这个时间内的变化包括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国内股票市场的逐步完善、QDⅡ和QFⅡ的陆续开放和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格局产生的巨大冲击。在这个过程中,中国证券市场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联动性必然会发生变化。以这些标志性的变化划分阶段,对中国股票市场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的联动进行分析,可以反映中国股票市场的前进方向、取得的进步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国内外对于证券市场联动的研究分为两个方面,一种研究方法认为证券市场股票的联动主要体现在收益率的联动上,故对证券市场联动的研究应关注市场间股票收益率的联动。另一种研究方法则认为证券市场的联动是以股价波动为基础传导的,故这种方法倾向于研究证券市场股价波动的联动。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在金融危机时期,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联动将得到加强,故金融危机对于证券市场联动的影响也应纳入研究范围内。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描述分析与计量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在研究对象方面,因为美国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与经济中心,中国与美国具有紧密的贸易关系,且自美国金融危机后,中国大量持有美国国债,故本文选择了中国证券市场和美国证券市场进行研究;在研究的时段方面,本文选择了2006年至2010年,并以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期作为分界点——即以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作为一阶段,2008年10月至2010年12月作为二阶段;在数据选取方面,由于一国国内往往存在多个股票市场,本文选取了代表性最强的股票市场指数作为原始数据,本文中中国选取上证A股指数,美国选取NASDAQ指数,以其收盘价作为原始数据。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本章阐述了选题意义、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和思路及基本结论。第二章,世界证券市场联动效应分析的文献综述。本章将重点介绍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及最新的研究进展。第三章,证券市场联动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世界证券市场联动的途径和传播机制,随后系统介绍证券市场联动的金融中心信息腹地假说、交易成本假说、交易限制假说,并以这些假设作为理论基础,展开本文的分析。第四章,证券市场联动性实证研究。首先,本文根据证券市场的联动假说理论建立实证分析模型,并且选取了具体的研究样本——以上证A股代表国内证券证券市场、以NASDAQ代表世界主要股票市场;然后,本文对上证A股市场和NASDAQ的联动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实证结果并对实证结果进行了总结。第五章,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结论认为:我国近些年来与世界证券市场的联动性在加强,这要求我国经济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开放经济下各种经济政策的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走向国际化,我国在开放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开放顺序和步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在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证券市场对世界证券市场的影响在扩大。本文的特点及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据选取方面。国内很多学者在进行联动性分析的过程中,选取了多个地区的证券市场作为世界主要证券市场之一,但是本文则选取了NASDAQ股票市场的股票指数作为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这样的选取更加符合联动性假说的假设,建立的模型具有经济意义,避免了VAR模型缺少经济理论支持的不足。(二)时间选取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是经济的波动会令这个过程加剧,选择合适的时间跨度可以使这种变化的效果凸显。本文选取股权分置改革至美国金融危机即2006年-2007年作为第一时间段,美国金融危机至全球出现复苏迹象即2008年-2010年作为第二时间段,对这两段时间内两地股票市场的联动效应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了令人满意的结论。(三)金融数据的即时性和易得性使本文可以采用大量、详实的数据,能有效避免了计量过程中产生的偏误。
安锐[8](2012)在《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长,股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股票发行核准制度实施以及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困扰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主要制度性障碍已被消除。进入2010年,我国境内首次新股发行(IPO)公司数量爆发式增长,新增上市公司数量跃升为全球首位,上市公司数量和股票市值已位居世界前列。在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自发演进为辅的共同作用下,我国股票市场层次不断分化,在原有主板股票市场的基础上,我国已经陆续设立了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市场,并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了较大规模。在市场化水平不断提升和市场层次不断丰富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已在股权结构、控制类型、公司规模等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随着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进一步市场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多样化趋势将会更加显着。本文以我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多样化的客观现实作为研究基础,以上市公司及其治理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规范研究等方法,借鉴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立法经验,力图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的客观实际,分析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治理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构建方案。论文共五章,正文约二十二万字。第一章是论文的导论部分。在研究背景中,笔者指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未能充分正视我国上市公司的多样化现实,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部分研究将国有股一股独大作为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股权结构特征,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改革建议缺乏实证基础;另一方面,部分研究认为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应当统一化和标准化,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改革建议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中,笔者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构建符合我国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实际、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上市公司治理需求的多样化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构建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不同类型上市公司面临的不同治理问题,减少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型上市公司的治理成本,提升我国公司法律规范和国家的竞争力。在研究对象中,笔者明确了本文所研究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涵义,从公司法律规则分类的角度看,这些治理规则主要以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强制性规则和结构性规则为主。在研究视角中,笔者分析了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理论与差异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其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概念和内涵。笔者分析了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治理规则多样化的主要因素:股权结构和控制类型不同、公司规模不同、经济处于转轨过程以及全球竞争背景下的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竞争等。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系统比较研究了代表世界主要公司治理模式的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表现和发展趋势,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调查,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控制类型、公司规模等方面的高度多样化,批判了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为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传统观点,在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上市公司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具体建议。第二章是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比较研究部分。笔者选取了代表世界主要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其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总体表现和原因进行了研究。笔者总结出上述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主要表现:第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化与可选择性。日本、法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均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多样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由其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第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遵循或披露”(comply or explain)原则。英国和德国等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中规定了针对强制性公司治理规则的“遵循或披露”原则,由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遵循有关公司治理的强制性规则。第三,直接针对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规定不同的治理规则。英国、美国等国家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允许特定规模或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免除适用强制性治理规则的内容。而法国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直接针对特定类型的公司制定特殊的公司治理规则。第三章是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理论研究部分。笔者运用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公司合同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公司法的竞争理论等基本理论,分析了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内在原因,为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多样化构建寻求理论依据。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公司在发展过程的各个阶段,表现出了股权结构、公司规模的不同特征,各国股票市场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上市公司实现了层次分化。在上市公司多样化和股票市场分层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必须通过多样化来满足多样化上市公司的不同公司治理需求。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为上市公司治理各方提供了公司治理的合同模本。受到上市公司多样化的客观现实所决定,单一合同模本的治理规则往往难以满足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需要,作为公司治理合同模本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应当实现多样化。根据代理成本理论,不同类型上市公司面临不同的代理问题,而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又决定了代理成本的大小。为了有效降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实现上市公司治理收益的最大化,必须针对存在不同代理问题的上市公司制定多样化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根据公司法的竞争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通过制定灵活、可选择的多样化公司法律规则,选择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以及便于公司管理层管理的治理规则,实现提升国家竞争力的目的。证券交易所也通过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多样化,吸引更多的上市资源。要在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竞争总不被击败,应当制定多样化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实证调查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现状的研究部分。笔者对最近时期我国各个板块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类型、公司规模等进行了实证统计研究,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的现状:国有股一股独大已不再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普遍现象,股权分散类型、个人和家族控制类型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类型;各板块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已经出现了整体规模上的差异化特征。笔者分析了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及其改革,预测了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股权结构将进一步分散化、控制类型将进一步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笔者分析了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国家控制类型、股权分散类型、个人和家族控制类型等不同控制类型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和中小型等不同规模类型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不同治理问题,剖析了我国现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存在的强制性规则过多、管制过度以及过于标准化等问题,指出了构建上市公司多样化治理规则的必要性。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构建建议部分。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制定多样化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现实基础:股票市场已经多层次化,上市公司已经多样化,我国股票市场的开放度不断扩大,境外投资者持股比重迅速提高,我国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整体上缺乏竞争力。笔者说明了构建多样化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治理规则的具体建议: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笔者建议引入英美国家单层董事会制公司治理结构,并针对国家控制类型上市公司实行最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规则;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重构,引入“遵循或披露”原则;在股东权利规则方面,为保护大型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在原有持股比例的基础上增加持股数量作为少数股东权行使条件,在股东大会机制方面,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控制类型改革现有的网络投票机制、累积投票机制等机制;在董事会规则方面,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控制类型和规模改革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职工代表董事制度、专门委员会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的其他规则方面,建议针对中小规模上市公司豁免适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则,根据上市公司风险程度的不同适用分类监管的监管规则,等等。
丁萌[9](2011)在《中国创业板与美国纳斯达克的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业板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出创业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对拓宽风险投资渠道,以及加快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环顾全球,海外相继有许多国家推出过创业板市场,其中失败的案例为数不少。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却是全球创业板成功的楷模,同时也是其他国家争相效仿的对象。为了使我国创业板市场在以后的发展中能够良好平稳的运行,本文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样本,对比我国创业板现行制度的差异,对探讨我国创业板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然后从创业板的概念、特点、功能和我国建设创业板的必要性和作用对创业板进行了一般分析。然后结合美国纳斯达克的制度及其特点,分别从上市制度,退市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四个方面与我国创业板现有制度做出了对比和分析。最后结合对两个市场的对比分析,分别从发行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的构建、交易制度的选择以及监管制度的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创业板制度构建及完善的具体方法,使我国创业板在实现自身功能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发挥其真正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从而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有序性。
毛竹[10](2011)在《我国创业板监管制度法律研究 ——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文中认为本文首先对创业板的基本概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着通过对创业板准入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经济法理论的分析为准入监管找到了理论上的依据;之后在对主要创业板市场的准入监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我国创业板准入监管的现状以及主要问题;最后,结合创业板市场相关法律规制,笔者对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在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接着对创业板准入监管相关理论研究作了简要的回顾,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特色、路径以及主要创新之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概述。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地位、特征和功能与主板及中小板相比都具备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准入监管基本法律原则的分析以及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的运用,创业板准入监管有了经济法理论上的依据。第二章:海外典型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美国NASDAQ市场、英国AIM市场作为世界范围内最为成功的两个创业板市场,其准入监管也各具特色;香港GEM市场虽然一直没有走出低谷,但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尝试和修改仍值得我国创业板借鉴。第三章:我国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现状与问题。这一部分笔者从创业板市场主体的角度,依次对创业板上市发行审核、保荐人准入监管、企业准入监管以及投资者准入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第四章:我国创业板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笔者结合目前创业板准入监管相关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1.2.1 理论意义 |
| 1.1.2.2 现实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关于发达资本市场的研究 |
| 1.2.2 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现状的研究 |
| 1.2.3 关于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研究 |
| 1.2.4 文献述评 |
| 1.3 论文结构、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 1.4.1 可能的研究创新 |
| 1.4.2 研究不足 |
| 第2章 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 |
| 2.1 主要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
| 2.1.1 美国资本市场 |
| 2.1.1.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 2.1.1.2 国际资本自由流动吸引大量外资流入 |
| 2.1.1.3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 2.1.1.4 多种中长期投资资金 |
| 2.1.2 日本资本市场 |
| 2.1.2.1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 2.1.2.2 促进国际资本流动 |
| 2.1.2.3 灵活的监管思路 |
| 2.1.2.4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 2.1.2.5 日美贸易摩擦对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的启示 |
| 2.1.3 中国香港资本市场 |
| 2.1.3.1 国际资本高度流动 |
| 2.1.3.2 制度的健全和市场透明度等具有高度的国际认可 |
| 2.1.3.3 机构投资者占比较高 |
| 2.1.3.4 市场与监管共同作用的股票发行制度 |
| 2.2 资本市场开放助力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证分析 |
| 2.2.1 模型设定以及数据说明 |
| 2.2.2 计量方法的选取 |
| 2.2.3 模型的估计结果分析 |
| 2.2.4 稳健性检验 |
| 2.2.4.1 将样本的时间范围扩大 |
| 2.2.4.2 增加控制变量的个数 |
| 2.3 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 |
| 2.3.1 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 |
| 2.3.2 国际直接投资 |
| 2.3.3 机构投资者为市场主要参与者 |
| 第3章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1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
| 3.1.1 一级市场发展现状 |
| 3.1.1.1 IPO市场 |
| 3.1.1.2 再融资市场 |
| 3.1.1.3 PE/VC市场 |
| 3.1.1.4 并购重组市场 |
| 3.1.2 二级市场发展现状 |
| 3.1.2.1 投资者结构 |
| 3.1.2.2 交易量与交易价格 |
| 3.2 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2.1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总体问题 |
| 3.2.1.1 市场深度不足 |
| 3.2.1.2 资产定价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较低 |
| 3.2.1.3 资金结构单一 |
| 3.2.1.4 国际投资者参与的比例较低 |
| 3.2.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
| 3.2.2.1 一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
| 3.2.2.2 二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
| 第4章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主要实施路径 |
| 4.1 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全面开放 |
| 4.1.1 资本的自由兑换 |
| 4.1.2 QFII额度开放下国际资本的进入 |
| 4.1.3 QDII额度开放对国际资本进入的影响 |
| 4.2 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进入的开放 |
| 4.2.1 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开放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
| 4.2.2 开放国际基金管理人业务进入的实施方式 |
| 4.3 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
| 4.3.1 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影响 |
| 4.3.2 当前中国发展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
| 4.3.3 发展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路径 |
| 4.4 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可能路径 |
| 4.4.1 加快《证券法》的修订和《期货法》的制定 |
| 4.4.2 继续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制度的建设 |
| 4.4.3 继续完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监管制度 |
| 4.4.4 优化市场机制建设 |
| 第5章 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对策 |
| 5.1 资本市场的监管 |
| 5.1.1 对国际资本参与一级市场投资加强监管和规范 |
| 5.1.2 加强国际和国内投资者的管理和保护 |
| 5.1.3 对国际资本的监管制度需要不断更新 |
| 5.1.4 需要多部门协调合作监管 |
| 5.1.5 完善国际金融风险传导的防范机制 |
| 5.2 国际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
| 5.2.1 建立境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
| 5.2.2 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 |
| 5.2.3 构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预警体系 |
| 5.2.4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日常监督 |
| 5.3 国际资本流动的进一步开放 |
| 5.4 全球投资管理人的业务准入 |
| 5.5 完善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构想 |
| 5.5.1 发展并完善新三板的融资制度 |
| 5.5.2 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 |
| 5.5.3 丰富股权投资体系 |
| 5.5.4 建设国际板 |
| 第6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6.1 结论 |
| 6.1.1 鼓励建设高度市场化的国际化资本市场体系 |
| 6.1.2 鼓励建设高度开放性的国际化资本市场 |
| 6.1.2.1 建设开放、透明、具有成长性预期的资本市场 |
| 6.1.2.2 引导国际资本和长期资金关注企业生命周期前端的金融服务需求 |
| 6.1.2.3 提高国际投资管理人参与比例 |
| 6.1.2.4 建立国际化多层次资本市场 |
| 6.2 相关政策建议 |
| 6.2.1 通过加强资本市场开放及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完善 |
| 6.2.1.1 通过结构创新进一步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 |
| 6.2.1.2 通过加快资本市场开放和参与者多样性提升资产定价效率 |
| 6.2.1.3 完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建设 |
| 6.2.1.4 进一步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提供优良的投资环境 |
| 6.2.2 引导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军 |
| 6.2.2.1 制定投资者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 |
| 6.2.2.2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 |
| 6.2.2.3 提高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比例 |
| 6.2.2.4 为国际投资者制定展业细则 |
| 6.2.3 强化监管目标与创新监管 |
| 6.2.3.1 政府监管应该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展开 |
| 6.2.3.2 应该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 |
| 6.2.3.3 继续完善“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架构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3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 |
| 1.4.1 投资组合分析 |
| 1.4.2 组合溢价的因子模型检验 |
| 1.4.3 横截面回归分析 |
| 1.4.4 单侧T检验 |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 1.6 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2.1 MAX效应研究综述 |
| 2.2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 2.3 证券市场交易制度 |
| 2.4 消除市场微观结构噪音 |
| 2.5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样本数据与指标构建 |
| 3.1 样本和数据选择 |
| 3.2 指标选取和计算 |
| 3.2.1 股票收益指标 |
| 3.2.2 公司特征指标 |
| 3.3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基于市场差异的MAX效应检验 |
| 4.1 基于市场差异的样本统计 |
| 4.2 时间区间差异与MAX效应 |
| 4.3 MAX效应的分市场检验 |
| 4.3.1 NYSE的MAX效应检验 |
| 4.3.2 AMEX的MAX效应检验 |
| 4.3.3 NASDAQ的MAX效应检验 |
| 4.4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基于微观结构噪音消除与否的MAX效应检验 |
| 5.1 基于噪音消除与否的样本统计 |
| 5.2 时间序列分析 |
| 5.2.1 基于收盘价收益的MAX效应检验 |
| 5.2.2 基于买卖报价中点收益的MAX效应检验 |
| 5.2.3 基于收盘买价收益的MAX效应检验 |
| 5.3 横截面分析 |
| 5.4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必要性分析 |
| 第一节、“新三板市场”与“做市商制度”简述 |
| 一、新三板市场 |
| 二、做市商制度 |
| 第二节、必要性分析 |
| 一、实现中小企业科学定价 |
| 二、保障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 |
| 第二章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之构建及其潜在问题 |
| 第一节、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市场基础及法律支撑 |
| 一、做市商做市资源丰富风险低 |
| 二、法律冲突的排除 |
| 第二节、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之构建 |
| 一、做市商之准入制度 |
| 二、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
| 三、做市商制度的监管 |
| 四、做市商的退出机制 |
| 第三节、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潜在问题 |
| 一、做市商权利义务不协调,缺乏做市动力 |
| 二、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对监管机构的挑战 |
| 第三章 解决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法律问题的路径探索 |
| 第一节、增加对做市商的权利激励,保障其做市积极性 |
| 一、国内外市场的成功经验 |
| 二、新三板市场做市商的权利维护与义务豁免 |
| 第二节、加强监督,防止做市商转化成操纵市场的“庄家” |
| 一、做市商与庄家的比较 |
| 二、国内外市场的相关经验 |
| 三、加强对做市商的监管,杜绝做市商做市演变为庄家坐庄 |
| 总结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 |
| 1.2.2 国内研究 |
| 1.3 本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本文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2 美国创业板市场分析 |
| 2.1 纳斯达克市场建立与发展过程分析 |
| 2.1.1 纳斯达克市场建立时间与背景分析 |
| 2.1.2 纳斯达克市场交易技术发展分析 |
| 2.1.3 纳斯达克市场板块划分分析 |
| 2.2 美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家数分析 |
| 2.3 美国创业板市场各年加权市盈率分析 |
| 2.4 美国创业板企业经营年限与发行抑价率的分析 |
| 2.5 美国创业板指数走势分析 |
| 3 中国创业板市场现状分析 |
| 3.1 中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家数分析 |
| 3.2 中国创业板市场各年加权平均股价、加权每股收益与加权市盈率分析 |
| 3.3 创业板企业经营年限分析 |
| 3.4 各年创业板市场发行价与抑价率分析 |
| 3.5 创业板指数走势分析 |
| 3.6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企业分析 |
| 4 中美创业板差异比较 |
| 4.1 中美创业板建立基础研究 |
| 4.1.1 美国创业板市场建立背景 |
| 4.1.2 中国创业板市场建立基础研究 |
| 4.2 中美上市标准差异分析 |
| 4.2.1 经营年限和盈利能力要求差异 |
| 4.2.2 股本和股权结构差异 |
| 4.2.3 公司治理要求差异 |
| 4.3 中美创业板转板机制比较 |
|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5.1 结论 |
| 5.2 政策建议 |
| 5.2.1 鼓励创业投资,完善金融基础环境 |
| 5.2.2 降低上市标准,让更多高新企业通过上市融资 |
| 5.2.3 引入做市商,降低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 |
| 5.2.4 建立转板机制,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2 风险投资的法理分析 |
| 2.1 风险投资的概念和作用 |
| 2.2 风险投资的特征 |
| 2.3 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性与方式 |
| 2.3.1 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性 |
| 2.3.2 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 |
| 3 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 |
| 3.1 美国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 |
| 3.2 美国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 |
| 3.3 美国股份回购的退出方式 |
| 3.4 美国清算的退出方式 |
| 4 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 |
| 4.1 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历程 |
| 4.2 我国风险投资机制退出的现状 |
| 4.2.1 我国首次公开上市的现状及问题 |
| 4.2.2 我国兼并收购的现状及问题 |
| 4.2.3 我国股权回购的现状及问题 |
| 4.2.4 我国清算的现状及问题 |
| 5 中美风险退出制度比较研究 |
| 5.1 中美风险投资退出制度差异原因 |
| 5.2 中美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方式的比较 |
| 5.2.1 中美首次公开发行制度比较 |
| 5.2.2 中美上市标准比较 |
| 5.3 中美产权交易市场比较 |
| 6 中国风险投资退出制度的完善构想 |
| 6.1 公开上市退出的完善构想 |
| 6.2 兼并收购退出的完善构想 |
| 6.3 回购退出的完善构想 |
| 6.4 清算退出的完善构想 |
| 7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1. 证券市场联动性研究的背景与目的 |
| 1.1 证券市场联动的研究背景 |
| 1.2 证券市场联动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
| 1.3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思路 |
| 2. 证券市场联动的文献综述 |
| 2.1 证券市场股票收益率联动 |
| 2.2 证券市场股价波动联动性 |
| 2.3 金融危机与证券市场联动 |
| 2.4 证券市场联动性研究的局限性 |
| 3. 世界主要股票市场联动的理论分析 |
| 3.1 经济一体化对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联动的影响 |
| 3.2 金融市场一体化对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联动的影响 |
| 3.3 股市联动传递假说 |
| 4. 中国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联动性的实证研究 |
| 4.1 实证方法的相关概念 |
| 4.2 实证研究指标的选取 |
| 4.3 中国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联动性的分析 |
| 4.3.1 统计数据特征描述 |
| 4.3.2 平稳性及协整检验 |
| 4.3.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 4.3.4 VAR模型分析 |
| 4.3.5 脉冲响应分析 |
| 4.3.6 方差分解 |
| 4.3.7 实证结果描述 |
| 5. 中国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联动性的结论及相关建议 |
| 5.1 中国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联动性的结论 |
| 5.2 相关政策建议 |
| 5.3 证券市场联动性研究中的不足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一、 研究背景 |
| 二、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 三、 研究对象 |
| 四、 研究视角 |
| 五、 研究方法 |
| 六、 研究脉络与本文框架 |
| 七、 研究创新 |
| 第二章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日本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一、 日本公司治理制度概述 |
| 二、 日本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
| 第二节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一、 美国公司治理制度概述 |
| 二、 美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的表现和原因 |
| 第三节 欧盟及其主要国家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一、 欧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二、 英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三、 法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四、 德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研究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理论研究 |
| 第一节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上市公司多样化与治理规则的多样化 |
| 一、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 二、 股票市场的多层次化 |
| 三、 上市公司的多样化 |
| 四、 上市公司多样化与治理规则多样化 |
| 第二节 公司合同理论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多样化 |
| 一、 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内容 |
| 二、 公司合同理论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多样化 |
| 第三节 代理成本理论、公司治理成本与治理规则的多样化 |
| 一、 代理成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
| 二、 公司治理成本 |
| 三、 代理成本理论、公司治理成本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 |
| 第四节 公司法竞争、证券交易所竞争与治理规则的多样化 |
| 一、 公司法竞争 |
| 二、 证券交易所竞争 |
| 三、 公司法竞争、证券交易所竞争与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多样化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及治理规则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概述 |
| 一、 我国股票市场概述 |
| 二、 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概述 |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多样化现状及趋势研究 |
| 一、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类型多样化研究 |
| 二、 我国上市公司规模多样化研究 |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现状研究 |
| 一、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历史和现状 |
| 二、 我国不同类型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
| 三、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多样化构建 |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构建的背景和基本原则 |
| 一、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立法构建的背景 |
| 二、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立法构建的基本原则 |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多样化构建的具体建议 |
| 一、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多样化构建 |
| 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多样化重构 |
| 三、 股东权利和股东大会治理规则的多样化构建 |
| 四、 董事会治理规则的多样化构建 |
| 五、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其他规则的多样化构建 |
| 附表一:各板块股票市场 A 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类型统计表(2010 年末) . |
| 附表二:2010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对股权结构和控制类型影响统计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 |
| 1.4 论文框架结构 |
| 2 创业板市场概述 |
| 2.1 创业板概念 |
| 2.2 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
| 2.3 创业板市场的功能 |
| 2.4 我国实施创业板的必要性和作用 |
| 3 美国纳斯达克与中国创业板在上市制度上的区别与分析 |
| 3.1 美国纳斯达克的上市制度 |
| 3.2 中国创业板的上市制度 |
| 3.3 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在上市制度上的比较与分析 |
| 3.3.1 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上市制度的共同点 |
| 3.3.2 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上市制度的不同点 |
| 4 美国纳斯达克与中国创业板在退市制度上的区别与分析 |
| 4.1 美国纳斯达克的退市制度 |
| 4.2 中国创业板的退市制度 |
| 4.3 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在退市制度上的比较与分析 |
| 5 美国纳斯达克与中国创业板在交易制度上的区别与分析 |
| 5.1 美国纳斯达克的市场交易制度 |
| 5.2 中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 |
| 5.3 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在交易制度上的比较与分析 |
| 6 美国纳斯达克与中国创业板在市场监管制度上的区别与分析 |
| 6.1 美国纳斯达克的市场监管制度 |
| 6.1.1 监管体系 |
| 6.1.2 信息披露监管 |
| 6.1.3 对做市商的监管 |
| 6.2 中国创业板的市场监管制度 |
| 6.2.1 监管体系 |
| 6.2.2 信息披露监管 |
| 6.2.3 保荐机构的监管 |
| 6.3 纳斯达克和中国创业板在市场监管制度上的比较与分析 |
| 7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构建 |
| 7.1 发行上市制度和退市制度的构建 |
| 7.1.1 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上市标准 |
| 7.1.2 采取严格而不失灵活的退市制度 |
| 7.2 交易制度的选择 |
| 7.2.1 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 7.2.2 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创业板的定位分析 |
| 7.2.3 我国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待解决的问题 |
| 7.3 监管制度的构建 |
| 7.3.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 7.3.2 加大保荐制改革 |
| 7.3.3 强化公司治理 |
| 7.3.4 提高投资者市场准入门槛 |
| 8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创业板的法律地位、特征和功能 |
| 一、创业板的法律地位:与主板、中小板的关系 |
| 二、创业板的特征 |
| 三、创业板的功能 |
| 第二节 准入监管的基本法律原则 |
| 一、"三公"原则 |
| 二、市场化监管原则 |
| 三、宽严相济原则 |
| 四、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 |
| 五、降低交易成本原则 |
| 第三节 准入监管的经济法理论基础 |
| 一、准入监管的法理分析 |
| 二、准入监管有利于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 |
| 三、准入监管有利于维护创业板的公平和效率 |
| 第二章 海外典型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 |
| 第一节 美国NASDAQ市场准入监管 |
| 一、上市标准多元化,吸引优质上市资源 |
| 二、投资者利益的立法保护 |
| 三、NASDAQ的"什锦"保荐人制度 |
| 第二节 伦敦AIM市场准入监管 |
| 一、企业上市标准 |
| 二、极具特色的终身保荐人制度 |
| 第三节 香港GEM市场准入监管 |
| 一、企业上市标准 |
| 二、保荐人制度-传承与完善 |
| 第四节 海外创业板准入监管启示与借鉴 |
| 一、丰富优质的上市资源是创业板发展的基本条件 |
| 二、成功的市场准入监管强调与配套监管制度的良好互动 |
| 第三章 我国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发行上市审核制度选择-注册制与核准制 |
| 一、注册制和核准制 |
| 二、核准制下保荐制度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
| 三、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应向注册制过渡 |
| 第二节 保荐人监管现状与问题 |
| 一、保荐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
| 二、保荐人准入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
| 第三节 现行上市标准主要问题 |
| 一、创业板现行上市标准法律分析 |
| 二、"自主创新企业"和"成长性企业"的界定 |
| 第四节 投资者准入监管现状与问题 |
| 一、投资者准入监管法律规制 |
| 二、东京AIM市场"特定投资者"准入制度 |
| 三、投资者准入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
| 第四章 我国创业板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准入监管模式选择与理念更新 |
| 一、监管模式的选择-分级监管 |
| 二、以披露型监管为核心,充分发挥绩效型监管的作用 |
| 第二节 完善保荐人准入监管 |
| 一、提高保荐机构注册资本及其持续性标准 |
| 二、规定保荐机构从业经验和年限要求 |
| 三、规定保荐人诚信资质标准和独立性要求 |
| 第三节 完善企业准入监管 |
| 一、完善"自主创新"和"成长性"标准,吸引优质资源 |
| 二、重视简化上市程序,降低上市成本 |
| 三、加强公司治理监管,降低企业税收依赖 |
| 第四节 完善投资者准入监管 |
| 一、提高创业板机构投资者的比例 |
| 二、完善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加强投资者教育 |
| 三、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准入监管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