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贺[1](2021)在《中国产业集聚对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业集聚作为既能够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又能够影响房地产市场供给的重要经济变量,与房地产价格上涨存在着紧密的理论关联。同时,产业集聚作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典型化特征之一,代表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因此,研究产业集聚对我国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包括为解释我国房地产价格上涨提供新视角与新证据,发现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区域分化现象背后的原因,以及为不同城市结合实际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在界定人口集聚、房地产和房地产价格相关概念后,对国内外有关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影响的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重视现实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历程进行阶段性分析;运用经济理论分析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以及产业集聚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作用机制和门限效应表现;选取合适经济变量,以中国35个大中城市数据为样本,应用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和门限面板模型进行实证研究。本文获得主要研究结论如下:一是我国产业集聚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和产业差异,房地产价格也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产业集聚在东中西三大地带间差异明显,除北京和海南外,东部地区的制造业产业区位熵指数明显大于1,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除了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等省份表现较好外,包括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其他省份制造业集聚水平均较低。与制造业不同,以开发建设为主导的中西部地区,建筑业普遍具有较高的集聚水平。而金融业因其强大的中心集聚力,导致金融业集聚不仅存在明显的东中西差异,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带内省际差异,来源于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集聚表现出与金融业相似的特点,且其与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冷热密切相关。根据各地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数据,对比发现我国东部地区房地产价格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且东部省份的房地产价格分化严重,35个大中城市的土地成本数据也表现出了相似的特征。二是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具有显着的影响。理论上,产业集聚能够影响居民的房地产购买能力和数量,从而提升房地产的市场需求,同时产业集聚能够影响土地供给和房地产开发融资成本,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因此,产业集聚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影响房地产价格。以35个大中城市数据为样本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估计结果显示,制造业和建筑业集聚对房地产集聚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金融业和房地产业集聚影响不显着,这反映了以制造业和建筑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发展更能够长期影响房地产的价格水平,我国房地产价格水平的上涨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实体经济支撑的。考虑到房地产价格对产业集聚的反向影响关系,对模型内生性进行讨论,并采用新的核心解释变量测量方法和变更样本时间跨度的方式再次进行估计,发现研究结论是稳健的。此外,工资收入、财富水平、建筑成本、土地成本均对房地产价格具有显着正向影响,房屋竣工面积对房地产价格具有显着的负向影响,与房地产价格的供需决定理论的预期结论相一致。三是人口集聚和土地成本是产业集聚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机制变量。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是经济集聚理论成立的两大基础,经济因素是人口迁移流动的主要原因,产业集聚导致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推动了人口集聚的发生,人口的居住需求又刺激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扬。产业集聚推动政府平衡工业用地与住宅土地供给,由于新增土地出让收入具有政府财政平衡和补贴工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这强化了政府提高土地价格的城市土地经营动机,进而推高了房地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示人口集聚和土地成本能够部分的传导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人口集聚和土地成本是产业集聚作用于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影响机制。四是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门限效应特征,符合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城市在自然条件、区位条件、产业结构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城市异质性能够影响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作用大小,即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存在着异质性影响。选取产业集聚水平、人口集聚水平和土地成本等反映城市异质性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条件的变量为门限变量,实证结果证实了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是异质的,研究还发现对于大多数正处于发展中的城市来说,城市总体产业集聚水平较低、人口集聚水平较低和土地成本较低,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正向影响更大。分产业来看,制造业集聚在城市产业集聚水平不高时对房地产价格的正向促进作用更大,而金融业集聚在城市产业集聚水平高于某一门槛后对房地产价格的正向促进作用则日益增强,这与产业升级理论下的城市经济发展现实相一致,对于北京上海等产业集聚度高的城市来说,金融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起到了更大的作用,而对于大多数普通城市,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集聚发展能够显着的拉动房地产价格上涨。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政策建议:一是促进各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缩小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产业集聚差距和房地产价格差距。二是重视人口集聚对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好大中城市流入人口的住房问题。三是重视大中城市土地成本持续上升导致的房地产价格攀升问题,合理解决地方政府用住宅土地出让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开发成本,用住宅土地出让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问题,彻底遏制地方政府提高土地价格、助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土地经营动机。加强顶层设计和对财税制度、官员晋升评价、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土地性质变更出让等多项重要经济制度的系统性改革,将房地产回归到居住属性的普通商品,实现“房住不炒”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目标。
宋子昕[2](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认为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任堂忠[3](2020)在《契税纳税义务构成的解释论展开》文中提出契税作为一个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本土税种,其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契税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是否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征税等问题都与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要件息息相关。然而,现行有关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要件的规定从《契税暂行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已有20多年未曾修改。在当时由于税收法治意识相对淡薄,条例颁布者采取从宽、从简的立法政策,这就导致部分构成要件规定存在着关键规则不明的问题。虽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细化条例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解决契税纳税义务部分构成部分要件本身规定不明的问题,从而导致在契税法律制度适用中引发了大量实践争议。因此,为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能顺利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减少实务中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机关的争议,有必要对现有的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可以发现,目前实践中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要件争议主要包括以下问题:第一,对《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所规定的契税征税客体即“权属转移”是指为合同行为还是不动产完成实质变动存在理解争议;第二,对《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转移房屋权属的合同当天”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还是房屋权属登记当天存在理解争议;第三,《契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申报,并在税收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由于条款本身规定不明,导致在纳税义务发生理解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如何理解缴申报时点及税务机关在无授权限制的情形下如何对缴纳期限作出规定存在争议。从以上争议可看出,基于不同的立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完全可能有不同理解,因此实践中争议频发。在立法未能有效实现规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的情况下,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研究契税构成要件,是解决执法和司法实务中观点冲突的重要路径。对此,应当从契税纳税义务构成的整体出发,结合实质课税、税收效率、纳税人权利保护及税法与私法衔接等理论基础,选择恰当的解释方法,对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要件现有的适用争议作出更加明晰的认定。即契税征税客体的“权属转移”应解释为“不动产完成实质变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合同的当天”解释为“权属登记的当天”;契税纳税期限应解释为在“登记后”缴纳。
杜利娜[4](2020)在《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买房置业是一个家庭的重要事情,尤其是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城市买房变得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税收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有增无减。近几年,在石家庄房产交易市场中,存量房凭借其自身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其社会地位愈来愈高。存量房交易活动在不断活跃的同时,暴露出来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凸显。存量房交易税收存在政策体系复杂、税源分布零散、征税对象特殊、计税方法独特等不同于其他税收工作的特点,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政策执行、税款申报征收、税收风险管理阻力重重,从实际成效来看,税务部门的征管手段对存量房交易的管控颇显吃力。面对现状,石家庄市税务局应积极主动作为,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质效。一方面可以确保税收收入,为地方公共资源提供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存量房可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为实现全社会“住有所居”提供保障。因此,查找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解决税收征管难题,提升税收征管质效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主要使用了访谈法、观察法以及文献查阅法等研究方法,一方面通过对税收工作人员的访谈和工作环境的观察,了解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另一方面通过搜集税收政策,查阅相关文献、书籍和期刊等途径获取相关基础税收知识作为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对存量房交易税收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从税收的征纳双方解读税收征管工作效能,并通过调查、数据分析以及政策梳理,了解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现状;第二,以税收博弈理论为切入口,从征纳双方为出发,对税收现状提出了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税收征管风险高、计税依据获取难度大、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等问题;第三,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计税依据、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等多角度剖析当前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第四,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对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通过简化税种设置、调整征管格局、建立政策数据库的方式完善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简化税收征管流程、加大税后稽查力度等方法增强税收征管执行力;在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计税依据准确率方面,应采取建立评估系统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尝试批量评估方法,提升评估效率的方式;最后,在提升纳税人纳税服务遵从度方面,主要通过电视、网络等传播方式,提高政策宣传覆盖率、建立规章制度,强化对中介市场的监督、律师介入税收征管工作、建立征信档案,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等方式。
王宁[5](2020)在《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对策研究 ——以定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停止了“福利房、集资房”政策,全面实行市场化的商品房开发制度,我国房地产行业飞速发展,尤其是近十年,房屋价格迅速攀升,全民加入购房大军,但随之而来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产生的拆迁征收难、入住难、办证难等一系列问题暴露出来。2018年,随着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审批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登记政策、建设用地改革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解决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减少政府、群众、企业在房地产监管、开发、买卖的成本,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群众日益关心的问题。本文首先对部分学者对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学术研究进行总结分析,通过对我国城市化、马克思地租理论、区位理论及博弈论等理论分析,使我们对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所处阶段以及房地产开发所产生问题的根源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国当前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是与我国所处的高速城市化发展阶段、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以及开发过程中利益主体间博弈相关的。但目前对我国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领域的研究多数停留在理论层面,与实际结合不够,实践性不足。本文以河北省定州市为例,通过对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定州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数据分析,对导致房地产项目的办证难、入住(回迁难)、拆迁(征收)难原因分析,从实证分析结果看,与市场脱节的补偿制度和业主的过度期望是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难问题的主要原因;资金链断裂是导致群众回迁难、入住难问题直接原因;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是群众“办证难”的主要原因。为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尊重事实”的原则,分类施策,对症下药,有效解决项目土地问题、手续问题和资金问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房地产预售制度,同时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各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透明度的市场监管与利益分配格局,使政府、开发商及业主三者利益均衡化。
刘珊[6](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浦绍彬[7](2020)在《税费政策的实施和税收征管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房地产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土地资源在逐渐减少,而存量房屋数量在逐渐增加,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管理重心已经从新建商品房向二手房逐渐过渡。在我国,政府通过设置七税两费来对二手房交易进行征收管理,并要求各职能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先税后证”等一系列税收保障工作;同时通过设定税费优惠政策来确保个人刚需住房与换房需求不受税收的过多影响,区别化对待投机性住房购买与出售需求,以期实现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但是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因为二手房市场的持续火热以及住房持有阶段的税收缺失,导致了税收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间接影响了税收公平。在税收征管方面,作为二手房交易征税保障的税务机关评估价格与房屋市场价格的偏离以及政府部门间合作的缺失加剧了二手房交易的税收不公平。在二手房交易当中,受上述因素影响最直接的是个人间的二手房交易,我国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绝大部分也是针对此类交易,政府间数据交换的需求以及税务机关评估价格的科学性影响最大的也是此类交易。所以本文以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为例,首先介绍了当前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税费政策实施情况;接着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税务机关评估价格的确定机制、跨部门合作等现状进行了分析介绍;随后以昆明市2015-2018年的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数据为基础,围绕税费政策的实施、评估价格机制的建立以及跨部门合作的开展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揭示上述因素对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最后根据分析结果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对如何优化税费政策实施、优化评估价格确定机制及跨部门合作提出可行性建议,提高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公平,为个人二手房市场的科学化、秩序化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优化增值税减免税条件、落实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取消对奢侈性住房税收优惠、加快住房保有阶段税种落地和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房价调控职能的方式来进一步提高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税费政策实施,提升税收对个人二手房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通过引入住房交易主管部门参与,建立二手房评估价格联动评议机制、价格预警机制,优化落实价格争议机制来确保昆明市税务机关二手房评估价格的“底线”作用得以保障并进一步提升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公平;通过加强政府部门间数据交换、整合服务窗口、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的方式加强跨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二手房交易纳税环境。
司树雄[8](2020)在《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和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税收收入也在大幅增长。近年来,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的税收收入在我国财政总体收入中占有非常大的份额,对我国的经济总量的增长有着突出的贡献。伴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与二手房交易相关的税收立法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与二手房交易相关的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存在障碍,税收机关的征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对我国二手房交易中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现行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立法缺陷和征管制度为切入点,以二手房交易中税收征收问题为背景。首先,通过对二手房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概念以及税收征管的概念进行阐述,简要论述了二手房交易的理论基础;其次,针对二手房交易中的涉税现状,在结合相关制度和征管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二手房交易税收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税收征管漏洞,如税种和税率设置不合理、税收监管措施不到位等;再次,分析了国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方面成熟有效的经验,提出借鉴的建议;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议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在立法层面,主要采取加快房产税立法进度、通过循序渐进开征资本利得税税种的措施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在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问题中,采取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和提高税收服务质量等方式加以完善。通过在立法层面的完善和对税收征管措施的加强,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提高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征管质量,调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卢小溪[9](2019)在《基于网络搜索的商品房成交量预测效果研究》文中指出一直以来,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情况也备受关注。但国家统计局对房地产市场交易量等统计数据发布时间为每月中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无法及时满足政府制定政策的需要。官方数据缺乏时效性成为了制约政府或房地产市场参与者进行理性决策的关键性问题。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现今,当人们产生购房需求时,其心理预期和行为在房地产市场和互联网上都有所反应,房地产市场体现为商品房成交价格和成交量的变化,而互联网则体现为相关关键词搜索量等指标的变化。因此,网络搜索数据和商品房成交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基于以上逻辑,本文以北京、上海、杭州、武汉、成都五个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房地产交易量与基于百度搜索关键词构建的网络搜索指数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综合确定了与商品房成交量相关的关键词并分别通过随机森林和时差分析法选取相关性前十位关键词。然后本文将筛选出的关键词用主成分分析法合成了网络搜索指数,并分别构建了商品房成交量的自回归模型和基于网络搜索指数的回归模型。本研究通过基于不同模型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对比了模型的预测效果。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本文最终得出了以下结论:(1)从总体上看,百度搜索指数能够提高对商品房成交量的预测效果;(2)百度搜索数据更适用于商品房成交量的短期预测,能够提高预测的时效性;(3)随机森林比时差分析法对百度搜索关键词的筛选效果更好;(4)购房者对房地产相关信息的关注点较为集中,受宏观政策影响较大。
张娟[10](2019)在《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借名买房”并非法律术语,它是在国家限购、限贷政策背景下,衍生出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现象屡见不鲜,借名原因也五花八门,除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外,还包括为了逃税、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纠纷等等。近年来,房价飞速上涨,在房产的巨大增值利益面前,出名人毁约情况频频发生,因借名买房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然,因缺乏明确法律指引以及统一裁判思路,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时到底该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很大分歧。本文从司法实务中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出发,对借名买房行为进行法律关系解构,并对其中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效力作出评价,最后对不同情况下房屋的权属进行分析,以期厘清借名买房情形中所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及由此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中统一裁判标准、更好解决借名买房纠纷提供借鉴思路。除引言、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2017年案件数量排在前列的四地的403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判决书进行梳理,总结了实践中借名买房案件纠纷的主要特点并梳理出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还根据实务中房屋类型、借名原因的不同对借名买房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借名买房行为的性质,其后对于借名买房行为中的两组核心法律关系,即“借名登记合同关系”和“以借名方式与房屋出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性质加以分析。本文认为,借名买房行为应属合同范畴,且为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借名买房行为中,签订借名登记合同的行为并非信托行为,将之直接界定为“脱法行为”也过于武断,借名登记合同应属于契约行为中的无名合同,因其外在形式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最为相似,故可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借名方式与房屋出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则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或出名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二是房屋买卖合同。后者的性质自无争议,前者的性质应当依据案型的不同区别对待。第三部分对借名买房情形中合同的效力进行研究。由于出名人符合购房条件,当事人以借名方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其本质而言,无异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其效力认定方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自然也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致。对于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认定则复杂许多,本文依据房屋类型、借名原因的不同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根据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对借名买房情形中房屋的权属进行分析。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关系仅为内部关系。若借名登记合同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借名人可以通过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等方式,使不动产登记簿达到“名实相符”的状态,最终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若借名登记合同无效,应按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较多,限于篇幅以及出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考虑,本文仅讨论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这一情况。对于出名人处分行为的界定,理论界存在“有权处分说”、“无权处分说”、“折衷说”三类学说观点。本文认为,不论是从登记事项错误的角度还是从利益衡量角度,将出名人的行为界定为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为妥当。如果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借名人以迂回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落空,其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论文结构 |
| 1.3.3 研究方法 |
| 1.4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 1.4.1 可能的创新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产业集聚 |
| 2.1.2 房地产 |
| 2.1.3 房地产价格 |
| 2.2 产业集聚相关理论 |
| 2.2.1 产业区理论 |
| 2.2.2 工业区位理论 |
| 2.2.3 增长极理论 |
| 2.2.4 新经济地理理论 |
| 2.2.5 竞争优势理论 |
| 2.3 房地产价格决定的相关理论 |
| 2.3.1 供需理论 |
| 2.3.2 地租与竞租理论 |
| 2.3.3 城镇化理论 |
| 第3章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历程的阶段性分析 |
| 3.1 房地产市场的形成阶段 |
| 3.2 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阶段 |
| 3.3 房地产市场的政府主导阶段 |
| 3.4 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阶段 |
| 第4章 我国产业集聚测量和房地产市场区域差异 |
| 4.1 中国产业集聚程度现状 |
| 4.1.1 产业集聚的测量方法 |
| 4.1.2 我国不同产业集聚的区域差异表现 |
| 4.2 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区域差异分析 |
| 4.2.1 我国房地产价格变化的总体趋势 |
| 4.2.2 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区域差异分析 |
| 4.2.3 我国房地产价格的省际差异分析 |
| 第5章 不同产业集聚影响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实证研究 |
| 5.1 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的理论分析 |
| 5.1.1 影响房地产的购买需求 |
| 5.1.2 影响房地产的供给 |
| 5.1.3 理论模型 |
| 5.2 面板数据模型及估计方法 |
| 5.2.1 静态面板数据模型 |
| 5.2.2 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 5.3.1 城市样本选择 |
| 5.3.2 实证模型与指标选取 |
| 5.3.3 相关性分析 |
| 5.3.4 估计结果与分析 |
| 5.4 内生性讨论与稳健性检验 |
| 5.4.1 房地产价格对产业集聚的影响 |
| 5.4.2 内生性处理与结果分析 |
| 5.4.3 稳健性检验 |
| 第6章 产业集聚影响房地产价格机制的实证研究 |
| 6.1 产业集聚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机制分析 |
| 6.1.1 产业集聚通过人口集聚影响房地产价格 |
| 6.1.2 产业集聚通过土地供给影响房地产价格 |
| 6.2 中介效应检验 |
| 6.2.1 中介效应检验模型 |
| 6.2.2 中介变量 |
| 6.3 实证结果分析 |
| 6.3.1 人口集聚的中介效应检验 |
| 6.3.2 土地成本的中介效应检验 |
| 第7章 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的非线性影响 |
| 7.1 产业集聚对房地产价格非线性影响的理论分析 |
| 7.1.1 城市异质特征与外部条件差异 |
| 7.1.2 产业集聚影响的边际效应递减 |
| 7.2 非线性实证模型构建 |
| 7.2.1 门限面板回归模型介绍 |
| 7.2.2 门限变量选取 |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 7.3.1 产业集聚对房价水平的非线性影响 |
| 7.3.2 不同行业集聚对房价水平的非线性影响 |
| 第8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研究结论 |
| 8.2 政策建议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 二、学术回顾 |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 小结 |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 一、电力与通讯 |
| 二、毛巾与肥皂 |
| 三、燃料 |
| 四、自来水 |
| 五、铺底与房租 |
| 六、纳税与认捐 |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 小结 |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 小结 |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 小结 |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 一、晕堂 |
| 二、火灾与触电 |
| 三、建筑安全 |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 小结 |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 小结 |
| 结论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基本思路 |
| 1.5 创新之处 |
| 第2章 契税纳税义务构成概述 |
| 2.1 契税概念及功能 |
| 2.2 纳税义务之构成要件 |
| 2.3 契税纳税义务构成的现行规定 |
| 第3章 契税纳税义务构成的法律适用争议 |
| 3.1 契税征税客体的法律适用争议 |
| 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适用争议 |
| 3.3 契税纳税期限的法律适用争议 |
| 第4章 契税纳税义务构成解释的理论基础 |
| 4.1 税法相关基本理论 |
| 4.1.1 实质课税理论 |
| 4.1.2 税收效率理论 |
| 4.1.3 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 4.2 税法与私法的衔接理论 |
| 第5章 契税纳税义务构成的具体解释路径 |
| 5.1 契税征税客体的解释方法与解释结论 |
| 5.1.1 契税征税客体的解释方法 |
| 5.1.2 契税征税客体的解释结论 |
| 5.2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方法与解释结论 |
| 5.2.1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方法 |
| 5.2.2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结论 |
| 5.3 契税纳税期限的解释方法与解释结论 |
| 5.3.1 契税纳税期限的解释方法 |
| 5.3.2 契税纳税期限的解释结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 |
| 1.国外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 |
| 2.国内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四)理论基础 |
| (五)研究思路 |
| (六)创新之处 |
| (七)研究重点和难点 |
| 一、存量房交易相关概念及税收征管概况 |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 1.存量房 |
| 2.存量房交易税种 |
| 3.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
| (二)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概况 |
| 1.存量房交易量及税收收入基本情况 |
| 2.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外部环境 |
| 3.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流程 |
| 4.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梳理 |
| 二、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存在问题 |
| (一)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 |
| 1.政策难以全面掌握 |
| 2.政策执行时间拖延 |
| 3.临时性政策实施无法保障 |
| (二)税收征管风险高 |
| 1.房屋查询信息可信度低 |
| 2.税务人员服务质量不高 |
| 3.“重征收、轻核查”局势严峻 |
| (三)计税依据获取难度大 |
| 1.评估系统信息更新慢 |
| 2.评估工作效率低 |
| (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 |
| 1.纳税人未按时申报 |
| 2.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 |
| 三、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问题成因 |
| (一)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 |
| 1.税种设计不合理 |
| 2.政策传达工作不到位 |
| 3.政策执行条件不充分 |
| (二)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 |
| 1.部门协作机制不成熟 |
| 2.税务人员学习意识不足 |
| 3.税后核查力度不强 |
| (三)评估机制不健全 |
| 1.评估系统管理不到位 |
| 2.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 |
|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 |
| 1.纳税人自身认知不足 |
| 2.房屋中介错误引导 |
| 3.相关涉税法律缺位 |
| 四、完善石家庄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对策建议 |
| (一)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
| 1.简化税种设置 |
| 2.调整征收格局 |
| 3.建立政策数据库 |
| 4.实行部门分类合作 |
| (二)增强税收征管执行力 |
| 1.补充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
| 2.考核制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
| 3.简化税收征管流程 |
| 4.加大税后稽查力度 |
| (三)完善评估机制 |
| 1.建立评估系统管理制度 |
| 2.尝试批量评估方法 |
| (四)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
| 1.提高政策宣传覆盖率 |
| 2.强化对中介市场的监督 |
| 3.增加纳税人违法成本 |
| 4.律师介入税收征管工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含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 1.研究的背景 |
| 2.研究的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内容 |
| 1.研究的方法 |
| 2.研究的内容 |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 一、房地产开发相关理论基础 |
| (一)城市化理论 |
| 1.城市化理论的内涵 |
| 2.城市化动因分析 |
| 3.城市化与房地产关系 |
| (二)地租理论 |
| 1.地租理论的源头 |
| 2.马克思地租理论 |
| 3.地租理论与我国房地产开发 |
| (三)区位理论 |
| 1.区位理论内涵 |
| 2.区位理论发展历程 |
| 3.区位理论与我国房地产开发 |
| (四)博弈理论 |
| 1.博弈论内涵 |
| 2.博弈视角与城市拆迁 |
| 二、房地产开发概念及遗留问题界定 |
| (一)房地产开发概念 |
| (二)房地产开发流程 |
| (三)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界定 |
| 1.拆迁征收难 |
| 2.入住难 |
| 3.办证难 |
| 三、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现状 |
| (一)河北省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总体情况 |
| (二)定州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现状 |
| 1.定州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 |
| 2.定州市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现状 |
| 四、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
| (一)征迁补偿要求差距大 |
| (二)行业准入门槛低 |
| (三)行业监管缺位 |
| (四)企业违法违规 |
| (五)预售制度缺陷 |
| 五、外省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成功经验借鉴 |
| (一)解决拆迁征收难问题的经验 |
| 1.北京通过立法解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难问题 |
| 2.长春市通过拆除危险房屋促进解决拆迁难问题 |
| (二)解决入住难问题的经验 |
| 1.湖北宜昌业主缴纳尾款、集资众筹,解决项目停工问题 |
| 2.河南南阳多措并举,全力盘活“烂尾楼” |
| (三)解决办证难问题的经验 |
| 1.辽宁通过“容缺办理”解决办证问题 |
| 2.内蒙古少缴土地出让金,解决无土地手续问题 |
| 3.兰州补交差价款,解决安置保障房办证问题 |
| 六、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对策 |
| (一)依法依规,解决拆迁征收难 |
| (二)多举并措,解决入住难 |
| (三)简化程序,解决办证难 |
| (四)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 |
| (五)加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 |
| (六)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 |
| (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选题意义 |
| 1.2.1 现实意义 |
| 1.2.2 理论意义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 1.4 研究方法 |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 1.6 创新之处 |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 2.3.2 权威理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 3.1.1 样本描述 |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 3.2.1 样本描述 |
| 3.2.2 运行概况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 4.2.1 合法性不足 |
| 4.2.2 合理性较弱 |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 5.3.1 协商性不足 |
| 5.3.2 民主性不足 |
| 5.3.3 公开性不足 |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 6.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论文研究背景 |
| 二、论文研究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实施的相关研究 |
| (二)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研究 |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 四、研究方法及可能创新点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 一、核心概念 |
| (一)二手房 |
| (二)二手房交易市场 |
| (三)二手房交易税费体系 |
| (四)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 |
| (五)二手房交易各环节及主管政府部门 |
| 二、基础理论 |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 (二)税收负担理论 |
| (三)税负转嫁理论 |
| (四)税收效率理论 |
| (五)税收遵从理论 |
| 第二章 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现状 |
| 一、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实施现状 |
| 二、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现状 |
| (一)昆明市个人二手房计税价格的现状 |
| (二)个人二手房交易跨部门合作的现状 |
| 第三章 税费政策的实施和税收征管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一、2015-2018 年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情况概述 |
| 二、税费政策的实施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昆明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昆明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三)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昆明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四)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对昆明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五)税费政策的实施对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评述 |
| 三、税收征管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一)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二)跨部门合作对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影响分析 |
| 第四章 完善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实施及税收征管的对策 |
| 一、完善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政策实施的对策分析 |
| (一)优化个人二手房交易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 |
| (二)优化落实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
| (三)针对奢侈性住房交易行为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
| (四)加快房屋持有阶段税费政策的落地生根 |
| (五)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价格调控职能 |
| 二、完善昆明市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
| (一)建立二手房评估价格联动评议机制 |
| (二)建立二手房价格预警机制及优化二手房价格争议机制 |
| (三)多渠道开展数据交换工作 |
| (四)整合窗口资源落实政务服务集中制度 |
| (五)探索将二手房交易税收业务进驻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 |
| 1.2 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 1.3.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创新之处 |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 第2章 我国二手房交易概述 |
| 2.1 二手房交易的基本理论 |
| 2.1.1 二手房的特征 |
| 2.1.2 二手房的主要种类 |
| 2.1.3 二手房具备的优势 |
| 2.2 我国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类型 |
| 2.2.1 增值税 |
| 2.2.2 个人所得税 |
| 2.2.3 契税 |
| 2.2.4 土地增值税 |
| 2.2.5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税 |
| 2.2.6 印花税 |
| 2.3 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税收征管理论 |
| 2.3.1 公共产品理论 |
| 2.3.2 税收公平理论 |
| 2.3.3 税收博弈理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我国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 3.1 二手房交易税收立法缺陷 |
| 3.1.1 房地产税收立法活动进度缓慢 |
| 3.1.2 对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 |
| 3.1.3 个人所得税税率单一,缺少累进性 |
| 3.2 我国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问题 |
| 3.2.1 税收征管法调整范围过大 |
| 3.2.2 税务部门协作能力差 |
| 3.2.3 税务工作者综合能力较弱 |
| 3.2.4 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国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制度及经验借鉴 |
| 4.1 国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制度 |
| 4.1.1 美国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经验 |
| 4.1.2 日本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经验 |
| 4.1.3 韩国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经验 |
| 4.2 国外收征管经验对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启示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完善我国二手房交易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
| 5.1 建设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 |
| 5.1.1 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 |
| 5.1.2 合并二手房交易的个税与增值税为资本利得税 |
| 5.1.3 强化税收累进效果 |
| 5.2 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 |
| 5.2.1 健全税收征管法规及配套办法 |
| 5.2.2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 5.2.3 提高税收服务质量 |
| 5.2.4 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
| 5.2.5 加强对税收违法的处罚力度 |
| 5.3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1、结论 |
| 2、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 1.2.1 研究对象 |
| 1.2.2 研究思路 |
| 1.2.3 论文结构 |
| 1.3 本文创新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基于网络搜索的社会经济行为研究综述 |
| 2.1.1 网络搜索在微观层面的研究 |
| 2.1.2 网络搜索在中观层面的研究 |
| 2.1.3 网络搜索在宏观层面的研究 |
| 2.2 基于网络搜索的房地产市场研究综述 |
| 2.2.1 房地产市场预测模型研究综述 |
| 2.2.2 基于网络搜索的房地产价格预测研究综述 |
| 2.2.3 基于网络搜索的房地产交易量预测研究综述 |
| 2.2.4 基于网络搜索的房地产其它研究综述 |
| 2.3 相关研究总结 |
| 第3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 |
| 3.1 概念界定 |
| 3.1.1 商品房成交量 |
| 3.1.2 网络搜索 |
| 3.2 理论基础 |
| 3.3 研究方法概述 |
| 3.3.1 时差分析法 |
| 3.3.2 随机森林 |
| 3.3.3 主成分分析 |
| 第4章 北京市商品房成交量预测效果实证分析 |
| 4.1 初选关键词 |
| 4.2 筛选关键词 |
| 4.3 合成网络搜索指数 |
| 4.4 构建回归模型 |
| 4.5 对比预测效果 |
| 4.6 实证结果分析 |
| 第5章 其他部分城市商品房成交量预测效果实证分析 |
| 5.1 初选关键词 |
| 5.2 筛选关键词 |
| 5.3 合成网络搜索指数 |
| 5.4 构建回归模型 |
| 5.5 对比预测效果 |
| 5.6 实证结果分析 |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不足之处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 关键词筛选结果 |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借名买房纠纷之司法现状 |
| (一)大数据视野下的借名买房纠纷司法现状 |
| (二)借名买房纠纷之类型化分析 |
| 二、借名买房行为之法律关系解构及性质分析 |
| (一)借名买房行为之法律关系解构 |
| (二)借名买房行为之案型梳理 |
| (三)借名买房行为的性质 |
| 三、借名买房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
| (一)以借名方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 (二)借名登记合同的效力 |
| 四、借名买房情形下的房屋权属 |
| (一)未涉及第三人利益情况下的房屋权属 |
| (二)涉及第三人利益情况下的房屋权属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