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青,何显焊,欧阳晨[1](2020)在《加强执法监督 破解“任性执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监督是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一环。本文通过分析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指出了当前法制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执法监督,破解"任性执法"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完善法制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梁春程[2](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张新兵,张琪云[3](2017)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以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工作部署。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引领。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6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10年)》。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国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紧迫课题和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北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基础。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科学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和积极解决发展中存在的7个方面难题,务实地提出了11个方面的新对策、新措施,我们将不断努力、规范、推进、创新,切实遵循五大发展理念,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努力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胡胜利[4](2018)在《浅析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科技等社会领域。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是为了履行保障公民的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保护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等职责。然而,正如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所说过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鸿的这句话体现了为了遏止滥用权力,必须有健全的约束机制来监督权力行使的思想。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行政权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这也导致了我国经常出现行政权滥用情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阐述,而及时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是完善依法行政,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中国建立至今,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相继得到了建立,政法委员会、人大法工委、法制办、审计署、监察部、党的纪检部门相继成立。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相继作了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仍存在不足及亟待完善的地方,因此,健全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成为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部分,本章主要阐明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预期结果,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分析打好基础。第二章从法理和功能两个角度分析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第三章为分析了国外一些国家较为成熟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这些监督机制中得出了一些启示,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第四章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分析,总结了关于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些重要规定,分析了行政法制监督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第五章为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针对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以期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能够更加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
李思齐[5](2015)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行,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要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必须充分依靠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在不断的摸索和改革中,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初具规模,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行政法制监督、反腐倡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双管齐下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行政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强制性、广泛性等特点,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已涉足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从行政领域扩展到了立法和司法领域。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行政权力一旦不当行使,则可能严重威胁公民权利与社会秩序。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再加上行政主体本性上的自私会驱使其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了贪污腐化、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情况大量存在。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虽在逐步完善,但仍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大量行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迫切需要对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进行改革完善。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的关键时期,有关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研究是行政法研究中的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研究对于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部分,本章主要阐明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预期结果,为本文接下来的研究分析打好基础。第二章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阐述了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分类和特征,并从法理和功能两个角度分析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第三章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分析,总结了关于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些重要规定,分析了行政法制监督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第四章为国外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规定及启示,分析了国外一些国家较为成熟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这些监督机制中得出了一些启示,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第五章为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针对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以期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能够更加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
薛其山[6](2015)在《我国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分析 ——基于湖北省公务员的调查统计数据》文中研究指明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需要强大的动力支持,然而,目前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力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系统内部主体性动力匮乏、党政机关主导性力量过大且动力作用机制不完善、法制监督机关外部推力作用不显着以及公民社会民主推动力作用不平衡且存在负面效应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推进。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依法行政的动力问题,并使这种动力具有原生性和内生性,形成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有效地的、长久的动力源泉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阐述了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内涵、作用机制及现状,并通过广泛的实证调查和系统的理论分析,从作用主体的角度解析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构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了可能的政策建议,为优化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结构,加快政府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写作框架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对研究问题提出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与框架、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创新性等进行了阐述,此外还对本论文的几个关键概念进行了厘定:县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动力。第二部分: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通过理论分析,着力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基本构成及其来源进行探索,从法治主体角度出发探寻制约、影响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因素,并对其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机制进行解释。第三部分:实证调查与统计分析。该部分主要介绍实证调查方案的设计、样本选取及数据搜集情况。通过运用SPSS数据统计软件,利用描述性分析、因子分析等方法,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构成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统计结果进行客观性的描述与解释。第四部分:结果讨论与政策建议。该部分在对上述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的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本研究认为,我国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主要问题便是动力不足,动力构成失衡,加快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就在于优化依法行政的动力结构,增强依法行政的动力。因此本文研究视角的创新之处就是尝试从动力这一角度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进行研究,试图拓展依法行政问题的研究空间。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研究坚持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既着力于现有研究成果的理论分析,又注重实证调查,这在本问题的相关研究中并不多见。三是研究思路的创新。本研究基于县级政府的特殊性,打破原有动力结构的划分方法,从推动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主体角度将动力划分为四部分,即党政机关主导性拉力、法治监督机关的推力、县级政府内部主体性动力和公民社会的民主推动力,并探究各部分在推动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合理界定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从而增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力。
周丽[7](2012)在《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社会,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是构成民主宪政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我国当前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够成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行政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分析我国当前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望能对改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实现依法行政有所帮助。
陈洁[8](2011)在《关于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制监督的反思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对行政法制监督进行反思和展望,要求我们在行政法制监督实践中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增强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理顺监督主体间的关系并使之形成监督合力、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立足提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法律素质,这些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石生[9](2011)在《浅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文中认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从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有着显着的进步,但不足依然存在,有待于更进一步完善。本文着重对我国现行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意义、不足及其完善设想等方面进行浅论。
尹霞,张杰[10](2010)在《关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进行了全面阐述,而及时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是完善依法行政,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本文在对行政法制监督释义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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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1 引言 |
| 2 研究现状分析 |
| 3 江西省市场监管法制监督基本情况 |
| 3.1 法制监督部门基本情况 |
| 3.2“任性执法”的主要表现 |
| 4 江西省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1 部分干部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 |
| 4.2 执法队伍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不高 |
| 4.3 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不高,工作存在短板 |
| 4.4 法制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
| 5 加强执法监督,破解“任性执法”的对策建议 |
| 5.1 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减轻执法监督压力 |
| 5.2 完善机制建设,确保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
| 5.3 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质效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 (一)发现机制 |
| (二)办案机制 |
| (三)保障机制 |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我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效 |
| (一) 注重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
| (二) 扎实推进“放管服”工作, 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 (三)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
| (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
| 二、当前我省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
| (一)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够强,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水平有待提高 (1) |
| 1. 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需要提高, 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有的领导干部坚持依法行政着眼于落实上级要求, 认识不高, 重视不够, 责任感、使命感不够强, 自觉性、主动性还不够高。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 个别领导干部把依法行政与解放思想、与改革开放、与发展经济和提高效能对立起来, 认为法律的限制多、麻烦多。有的领导干部口头上重视, “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执行落实上还不够有力。有的甚至把法治当作事后摆平问题的工具。法治意识树立不牢固,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能力不强, 有的喜欢搞长官意志、官僚主义, 不依法行政, 不按法律程序办事, 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近年来, 发生的许多腐败案例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2) 。 |
| 2. 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需要进一步铸牢。对于领导干部来说, 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首要的法治思维, 也是必备的基本素质。当前, 法治信仰作为必须尊崇的从政理念还未普遍形成。集中表现为法治信念缺失, 心中无法;法治意识淡薄, 目中无法;法治知识贫乏, 脑中无法。特别是有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 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现象还比较普遍,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行为时有发生。据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对多名违法犯罪的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分析, 8 0%以上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中纪委曝光的很多案件, 都是在中央三令五申后仍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的案件, 这不就是视党纪国法为“儿戏”的表现!这一切归根到底, 就是在思想上、在内心里不尊崇法治、不敬畏法律。 |
| 3. 有的领导干部在执行法律法规等问题, 还存在标准不高、执行不力、打折扣、搞变通、搞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有的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比如, 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 擅自突破法律底线、突破自身权限承诺优惠政策, 加上合法性审查不规范、不细致, 埋下重大行政隐患和风险。有的地方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过滥、过于直接, 手伸得太长。一些地方的领导出于地方利益, 对自己区域内的某些行业企业极力保护, 破坏了地方整体投资环境。更有甚者, 一些地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权力寻租, 以权谋私, 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盛行, 开门招商、关门宰客, 让投资者叫苦不迭、望而却步。 |
| (二)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存在问题 |
| 1. 政府立法是行政决策的最高形式, 与此相关的立法工作及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立法中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解决好, 立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还需要更好地统筹, 有些急需的与民生息息相关制度设计应争取尽快出台。一些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不便操作、不好贯彻落实的问题仍未解决。一些制度与上位法不一致, 一些制度不适应时代要求和改革发展需要 (1) , 一些制度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党的建设, 制度之间不协调、不配套等问题, 有的甚至障碍了改革发展创新, 完善制度建设仍然比较艰巨。 |
| 2. 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有时还存在落实不好、不严、不规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均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五个必经”法定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在实际工作中, 虽然政府依法决策的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 普遍加强了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落实。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重大行政决策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不齐全、不规范, 个别重大行政决策没有进入制度的笼子, 游离于程序之外, 导致出现腐败问题和违法决策, 如:有的无视决策规则和程序, 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有的决策资料不齐全、不规范, 事后查不到决策依据和决策过程。有的该上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党委 (党组)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不上会直接办理;不按法定程序、标准、条件审批项目和资金, 资料、手续明显不全, 领导还大笔一挥“同意”等。二是有些重大行政决策没有严格落实五大程序, 有的公众参与不够, 公众参与成了干部参加;专家论证成了专家证明, 风险评估成了盖章评估, 甚至把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省略了;有的合法性审查不严格、不落实, 有的甚至违规决策。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严格, 报备不及时、不规范, 有的甚至不报备, 有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 合法性审查不到位、不严格。有的在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 签订相关合同时, 落实合法性审查不规范、不细致, 易埋下法律风险, 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四是一些合理建议没有吸收转化。有的领导自以为是, 唯我独尊, 听不进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随意性大;有的一味迎合领导, 把专家、群众意见束之高阁, 把个人的真实想法深埋心底。有的地方, 重大行政决策随意性大, 换一任领导就改一次城市规划, 有的甚至不作规划, 不经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不办用地报批手续, 就上马建设, 拆迁也不依法征求群众的意见。 (1) |
| (三) 行政执法体制不科学、不顺畅、不规范、不高效 |
| 1. 多头执法, 交叉执法问题。 |
| 2. 多层执法, 重复执法问题。 |
| 3. 行政执法体制运行存在明显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 |
| 4. 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偏弱。 |
| (四) 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 依法行政执行不到位 |
| 1. 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 |
| 2. 依法行政基础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的不组织依法行政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也未印发案卷评查通报, 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没有上网公开,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台账不清晰, 有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没有上网公示, 有的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制度推进不够深入, 行政执法随意性和空间比较大, 行政服务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 依法行政工作基础发展不平衡、不牢固、不扎实。基层执法队伍法治意识不强、力量薄弱、能力不够, 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基层政府因法制机构力量薄弱、推进依法行政乏力、执法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 基层基础工作不强而成为依法行政的难点和焦点。 |
| 3. 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监管缺失、选择性执法和乱处罚、乱罚款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未完全解决, 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民权益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还需加强 (2) , 行政执法不作为、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还需下大力气解决。还有行政执法有时过度, 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过多, 什么都管, 行政执法部门不批准, 老百姓不能干, 干了就受处罚;另一方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社会主体, 过度依赖政府, 缺少自主活力、创造活力。行政执法有时过滥, 一方面执法主体滥, 多个执法机构管一件事, “太平洋警察各管一段”, 相互协调不够, 执法打架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要么都不管, 要么争着管, 结果都管不好, 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另一方面执法行为滥, 执法不讲程序, 以管住和完成任务为目标, 不管过程合不合法;执法不讲方法, 不分违法人主观过失与否或情节轻重与否, 一律顶格处罚, 甚至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执法动机不纯, 带着罚款任务执法, 以搞钱为目的。 |
| 4. 依法行政公信力仍需提升。社会公众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有待提高, 群众对执法不公的投诉和信访还较多, 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维护公平正义呼声强烈, 关系案、人情案、争议案时有发, 违法执法的个案时常被新闻媒体和网络曝光, 社会影响和关注度较高。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不够平衡, 政府在主动公开上做的不够, 该公开的没有及时公开, 在依法申请公开上设置诸多条件, 公开渠道不畅通, 效率不高, 回复不到位, 合理解释也不够。行政争议时有发生,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提升工作能力,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仍需加强, 办案质量仍需提高, 化解行政争议还需做出较大努力, 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与互动还不够畅通。 |
| 5.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和手段还不硬, 推进还不够有力。比如:推进依法行政创新性的措施还不多, 在抓常、抓长、抓新上努力不够, 效果也不够明显;依法行政考核的影响力还不够, 指标体系还不健全, 分值偏低、权重也有限, 应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的力度, 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摆到重要位置和与其重要地位相当的分值安排, 科学设计考核体系,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 (五) 行政程序意识不强, 程序设置不够科学优化 |
| (六) 行政监督不够有力 |
| 1. 行政监督还比较软, 监督体系不完善, 监督不全面、不有力、不及时、不有效的问题依然存在, 需要加强全方位的监督和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如:有些领域监督缺失, 监督机制失效, 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坚决纠正和严肃惩处。 |
| 2.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和行政复议试点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 一些行政执法个案有待通过行政复议渠道予以更有效的纠错。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量难以下降, 政府败诉的案件也不少, 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薄弱问题。 |
| 3. 法制、审计、监察需要加大力度。合法性审查、规范文件的备案监督、案卷评查、日常的检查监督均需加强。审计工作需要全覆盖,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加大工作力度。行政监察需要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 |
| (七) 法治环境有待改善 |
| 三、下一步我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发展路径 |
| (一)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知识的学习教育培训 |
| (二) 加快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科学工作机制 |
| (三) 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施政能力 |
| 1. 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
| 2.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能力。 |
| 3. 提高依法施政能力。 |
| (四) 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观念 |
| (五) 严格按合法的行政程序办事 |
| (六)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试、考查、考评制度 |
| (七) 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能力 |
| 1. 要强化政府法制监督能力。 |
| 2. 要加大监督力度, 实施全方位监督。 |
| (八) 大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
| 1. 提高组织推进能力。 |
| 2. 提高法律把关能力。 |
| 3. 提高监督制约能力。 |
| (九)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作风建设 |
| (十) 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 1. 广泛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
| 2. 强化舆论宣传。 |
| 3. 加强法治研究。 |
| 4. 培育法治文化。 |
| 5.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着力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
| 6. 着力解决重视不够、认识不高、信心不足、动力不足等问题。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国外研究现状 |
| 2、国内研究现状 |
|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
| (一)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符合人民主权原则 |
| (二)行政法制监督体现了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 |
| (三)强化行政法制监督是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要求 |
| 三、美国行政法制监督情况与启示 |
| (一)美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情况 |
| 1、国会监督 |
| 2、行政监察 |
| 3、司法监督 |
| 4、公众监督 |
| 5、新闻舆论监督 |
| (二)美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优缺点 |
| 1、美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优点 |
| 2、美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缺点 |
| (三)美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 1、政府方面 |
| 2、社会方面 |
| 四、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 |
| (二)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 |
| (三)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规范 |
| (四)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
| (五)监督主体本身存在腐败现象 |
| (六)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 五、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
| (一)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
| 1、优化法治环境与法律体系 |
| 2、保障行政法制监督独立性 |
| 3、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
| 4、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
| (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原则与策略 |
| 1、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
| 2、司法独立 |
| 3、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 |
| 4、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
| 5、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预期结果 |
| 第2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 |
| 2.1 行政法制监督的定义、分类及特征 |
| 2.1.1 定义 |
| 2.1.2 分类 |
| 2.1.3 特征 |
| 2.2 行政法制监督的必要性 |
| 2.2.1 法理分析 |
| 2.2.2 功能分析 |
| 第3章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分析 |
| 3.1 行政法制监督的现行规定 |
| 3.2 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问题 |
| 3.2.1 立法建设滞后 |
| 3.2.2 监督实施乏力 |
| 3.2.3 监督着力点定位不当 |
| 3.2.4 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 第4章 国外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规定及启示 |
| 4.1 国外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规定 |
| 4.1.1 重视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体系建设 |
| 4.1.2 监察专员模式盛行 |
| 4.1.3 注重舆论监督的作用 |
| 4.1.4 “阳光法案”遍布各地 |
| 4.2 对于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启示 |
| 第5章 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建议 |
| 5.1 加强立法建设 |
| 5.2 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 |
| 5.3 改革行政内部监督机构 |
| 5.4 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
| 5.5 合理确定监督工作重心 |
| 5.6 提高监督人员素质 |
| 5.7 行政法制监督方式现代化 |
| 第6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 绪论 |
|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 1. 问题的提出 |
| 2. 研究意义 |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 1. 研究现状 |
| 2. 总体性评价 |
| (三) 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
| 1. 研究目标 |
| 2. 研究内容 |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1. 研究方法 |
| 2. 研究思路 |
| (五) 写作框架与创新之处 |
| 1. 写作框架 |
| 2. 创新之处 |
| 二.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理论概述 |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 1. 县级政府 |
| 2. 依法行政 |
| 3. 依法行政的动力 |
| (二)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基本构成 |
| 1.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来源 |
| 2.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作用机制 |
| 三.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的实证调查与统计分析 |
| (一) 调查过程 |
| 1. 问卷设计 |
| 2. 问卷发放与回收 |
| (二) 样本分布情况统计 |
| (三) 动力结构统计分析 |
| 1. 相关分析 |
| 2. 因子分析 |
| 3. 频数分析 |
|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一) 研究结论 |
| 1. 政府系统内部主体性动力匮乏 |
| 2. 党政机关主导性力量过大且动力作用机制不完善 |
| 3. 法制监督机关外部推力作用不显着 |
| 4. 公民社会民主推动力作用不平衡且存在负面效应 |
| (二) 对策与建议 |
| 1. 培育提高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和信仰 |
| 2. 规范党政机关权力,确保党组织依法执政 |
| 3. 完善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 |
| 4. 健全依法行政的考核机制 |
| 5. 大力开发依法行政的社会动力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
| (一) 司法权和立法权的相对滞后 |
| (二) 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行政监督权受限 |
| (三)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司法权的监督 |
| (四) 行政问责制不健全 |
| (五) 行政法制监督机制不健全 |
| (六) 行政程序违法不受重视 |
|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建议 |
| (二)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 |
| (三)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 |
| (四)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 |
| (五)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
| (六)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 |
| 一、我国现阶段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性 |
| (一) 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行政权力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
| (二) 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
| (三) 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举措 |
| (四) 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定权益的重要手段 |
| 二、对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回顾与反思 |
| (一) 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观念更新不到位, 监督意识淡薄 |
| (二) 行政法制监督形式多元化阻碍了实质有效性的发挥 |
| (三) 政府内外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
| (四)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法律素质较为低下 |
| 三、对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制监督的展望 |
| 一、行政权力法制监督的概述和意义 |
| (一)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述 |
| (二)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 |
| 1. 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 |
| 2. 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
| 3. 行政法制监督是加强廉正建设的需要。 |
| 4. 行政法制监督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
|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现状 |
| (一) 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主要内容 |
| 1. 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即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
| 2. 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 即以国家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实施的审判监察和检查监督。 |
| 3.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即上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形成 |
| 4. 社会监督, 包括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媒体监督、人民的监督。 |
| (二) 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缺陷 |
| 1. 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
| 2. 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分配不当, 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
| 3. 在监督范围、监督对象上存在着缺陷。 |
| 4. 监督机制缺乏程序性、双向性和全面性。 |
|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设想 |
| (一) 大力发展法制, 完善监督主体独立地位 |
| (二) 明确监督主体职权划分, 充分发挥人大作用 |
| (三) 逐步扩大监督范围, 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
| (四) 规范监督程序, 完善监督机制的多向性和全面性 |
|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科学内涵 |
|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