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长慧[1](2020)在《股权被冻结条件下股东除名的实效与反思》文中认为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下股权被法院冻结时,公司能否依法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司法适用不一。这一问题看似是公司自治权与司法强制权之间的冲突与拉力,实际背后潜存着重要的价值错位及利益冲突——被除名股东出资金额与其所持股权市场价值的错位以及被除名股东财产权益或被除名股东债权人的期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冲突。同时,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对股东除名规定过于简单,仅从民法角度考虑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而未能考虑公司法作为典型商法对股东投资权益的保护。应当对拟被除名股东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平衡股东债权人对股东股权市场价值的期待权与公司对股东出资金额期待权。
高皓,安静[2](2021)在《家族企业的夫妻相争之殇(四)蓝翔技校vs中证万融双案例(下) 中证万融赵丙贤vs陆娟:离婚资产障碍引发的十年连环诉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财产分割同时直接影响到其持股的众多上市公司,牵连到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系列诉讼,由于离婚资产障碍引发了连环诉讼案和离婚长征路。两人的子女均被牵扯入局。2020年,一位署名"星空"的网友在知乎发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被指自创法律判决离婚案",称关于赵丙贤与陆娟离婚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做出判决【(2016)京0112民初8444号】,"鉴于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具备分割条件,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亦以暂不处理为宜。"
戴大双[3](2021)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 ——以千山药机为例》文中指出由于全球经济增长速度逐渐减缓,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全面趋紧。我国对待信贷一直持有严谨的态度,始终坚持严格的信贷政策,在此环境下,股权融资便跃升为上市公司除传统融资方式外的一种有效融资方式,一方面满足了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克服了担保难、限制多等融资困难。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股权质押现备受资金需求者青睐,成为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频繁使用的融资方式。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虽然股权质押能使上市公司无需抵押实物获得所需资金,但质押股权价值易受股价影响,较为不稳定,鉴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和法律环境的不成熟,股权质押产生的违约风险以及平仓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充分考虑。针对该情况,我国近年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以限制股权质押,但大多规定用于限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非国有控股股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依旧是“自由的”。本文首先对股权质押和中小股东利益相关概念以及我国股权质押发展情况,指出股权质押现今在我国发展规模庞大,必须引起重视的现状,而后通过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的不同,说明本文选择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研究的现实意义。然后对国内外股权质押、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文献指出股权质押将致使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控制权与对应的现金流权严重分离,因此,控股股东会通过一些行为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该理论多以实证方式证实,与之相关案例研究较少。故本文选择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千山药机作为案例,结合文献研究法等其他研究方法探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由于中小股东利益直接来源于股利与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两部分,这又与公司价值直接相关,本文通过分析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股价及股利的影响来分析其对中小股东利益带来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千山药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借由滥用公司资源及占用公司资源的“隧道挖掘”手段谋取中小股东利益筹谋已久。千山药机频繁高比例股权质押后,控股股东首先违背勤勉义务滥用公司资源,表现在过度投资及大量负债,借此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存在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向中小股东传递公司良好信号,引导股价上升,借此增加其股权质押金额;原控股股东还利用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抢占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直接占用公司资源;不仅如此,千山药机原控股股东还利用掠夺性资本运作谋取私利。这不仅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还导致公司资源严重流失,经营活动严重受到影响,由于大量过度负债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断恶化,近年来连续亏损,中小股东无法再获得股利。后千山药机被停牌,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被套牢。至今千山药机多项事项触及了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退市已成定局。这意味着多数中小股东所投资本打了水漂,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直接利益。本文通过对千山药机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利用股权质押侵占公司利益。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拍板者”,在处于对自身不利的情形时,作出决策多考虑自身利益。股权质押便将控股股东置于不利地位,只要公司经营不尽如人意,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满足自身利益需求,便很可能利用高比例股权质押方式来侵占公司利益;其次,股权质押可能使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理智投资。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比例股权质押后,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往往过于激进,容易忽视投资风险聚焦于所谓的“行业热点项目”。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之初中小股东误以为这些投资将促进企业发展,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股价上涨,另一方面激进投资带来的股价上涨给了控股股东缓口气的时间,暂时避免了其控制权的转移,也减轻了压在控股股东个人身上的财务杠杆;最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股利及股价影响将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由于中小股东直接利益由股利与出售股票获得的资本利得两部分组成,股权质押与股价休戚相关,股权质押本身及质押后控股股东采取的行为给股价带来的波动将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不仅如此,股权质押对公司经营也将产生诸多影响,公司经营情况决定了中小股东所能获得的股利。针对案例研究过程发现的问题,本文从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强制信息披露几个方面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的研究为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研究提供了新案例,也提示中小股东投资时注意股权质押后企业的种种行为。
陈文俊[4](2021)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识别及防范研究 ——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是发展速度和规模却是十分惊人的。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一步步优化和完善,众多上市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量也开始不断的提高。特别是一些民营上市公司始终都面临着较大的融资压力,资金状况得不到有效的改善。在这样的宏观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东开始选择运用股权质押来获取其所需要的资金,股权质押融资也逐渐成为了各行各业的公司中非常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了。就目前市场上整体的融资环境来看,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较,股权质押的确有着灵活方便、简单迅速、能维持控制权等众多的优势。首先,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作为股权质押融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常常持有着数量巨大的公司股权,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将这部分股权变成流动的资金可以大幅增强经济活力,能够有效地改善公司资金缺乏的局面。其次,这种办法相对来说手续没那么复杂,所需的时间比较短,筹资速度也更快。省时又省事,能够帮助许多公司解决眼前迫切的融资问题。最后,凭借股权质押筹得所需要的资金之后,实控人还可以同样拥有其在公司中的话语权,继续控制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方向。尽管股权质押融资拥有着许多的优点,一旦运用不善,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将会是影响巨大的。近年来由于资本市场上股权质押规模和质押比例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公司遭遇爆仓危机的新闻也频频出现。当股权质押融资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时,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增加,对公司日常运营发展的稳定性等方面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本文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例对象来展开研究分析,识别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了一些防范建议。开篇先是将股权质押有关概念及理论做了一个普及,并对这方面的研究动态开展整合归纳和总结评述。在此基础上,从制度背景、质押动因、发展现状以及风险类别四个方面分别对当前股权质押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其次对贵人鸟股权质押融资的案例开展研究,先是展开介绍了案例对象的相关概况,然后了解其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紧接着则是运用事件研究法以及风险量化模型等多种方法对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通过相关研究发现:资金短缺是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主要原因;高比例且频繁的股权质押又进一步引发了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股价的下跌;过度的股权质押还极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此外,还根据相应的研究结论从公司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者以及拓宽融资渠道等多种角度给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活动后续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防范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
刘丹[5](2021)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因及影响研究 ——基于拓日新能和珈伟新能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股权质押业务的迅猛发展始于2013年资本市场对股权质押交易的开放。在上市公司普遍面临融资约束的背景下,股权质押业务的出现为众多公司股东开启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并因其便捷性和良好的流动性迅速成为了市场中广泛运用的融资模式。截至2020年末,A股质押总比例为5.66%,总质押笔数为2.37万笔,质押总市值为4.32万亿。股权质押可以提升资本的使用效率,使得控股股东将手中的股权从静态转变为动态,从而获得更多的现金流,能够解决股东自身、公司或第三方所面对的资金紧缺境况。但在拓宽其融资途径的同时,由股权质押引发的危机也随之而来。众多进行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相继“暴雷”,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频频爆仓继而被强制平仓的事件层出不穷,不仅使股东、质权人利益受损,更是严重危害了公司的价值。因此,本文尝试从股权质押融资动因的角度,分析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给上市公司价值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得出相应启示并为股权质押的规范化以及发展提供有效的建议。本文主要使用案例研究法,选取拓日新能和珈伟新能两家公司进行分析,对其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与公司价值的影响关系进行研究。首先,在阅读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从股权质押动因、质押资金投向以及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三个角度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分析,并阐述了与本文研究有关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其次,从公司概况、股权结构、股权质押情况等方面对案例公司进行详细介绍,进一步分析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质押股权的原因;最后,运用事件研究法、财务指标分析法以及托宾Q值法,对公司的短期价值和长期业绩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控股股东进行高比例质押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仅会增大股权质押的违约风险,且当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违约导致自身所持有的股份被司法机关冻结时,公司的短期市场价值将显着下降。此外,控股股东质押动因的不同会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当控股股东为了给上市公司进行融资而质押自身的股权时,其质押所筹资金则会投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会引起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向变化,提升上市公司短期市场价值;同时,能够为上市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大力推进公司项目建设,改善公司业绩,从而促进公司价值的提升。当控股股东为自身及第三方进行融资时,其通过股权质押方式所得的资金就会投向自身和第三方,此时股权质押行为会引起累计超额收益率的负向变化,公司短期价值降低;且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动机增强,对公司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为使股权质押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主要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限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降低股权质押的违约风险;第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第三,完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小投资者创立更好的投资环境。
李慧[6](2021)在《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成因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债券市场自1981年恢复以来,至今正好四十年,其日益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债券市场整体来看,债券规模随着债券发行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债券的品种也日益丰富,尤其是自2005年推出了短期融资券,信用债这一债券品种不断创新类型,在债券市场上受到投资者的追捧。然而,如同所有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债券市场也不能例外,其快速发展的背后,带来的是信用风险的增加和蔓延。长期以来,我国债券一直存在“刚性兑付”现状,最初打破这一现象的是“11超日债”违约事件。随后,债券发行主体无法按期偿付利息或本息的事件多有发生,债券市场受到冲击,迎来了一次又一次的“违约潮”。这一现象,从微观层面分析,不利于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宏观层面来看,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债券违约事件入手,探寻、归纳债券违约的原因,对症下药,以期找到防范债券违约的良药。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本文选取于2019年发生债券违约的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探讨国安集团债券违约发生的原因,以期为我国企业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提供参考。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债券违约成因研究的文献,在国内外文献的研究指导下,结合我国企业集团债券违约情况,回归了企业集团债券违约的一般原因及相关理论概述,为深入探讨国安集团债券违约原因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国安集团违约事件进行介绍,随之采用案例研究法深入分析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成因得出,国安集团债券违约的主要原因有:(1)多元化战略激进;(2)财务风险高;(3)经营管理不善;(4)公司治理缺陷。在分析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成因的基础上,进行原因追踪分析,得出在各项成因中,现金流枯竭为直接原因、战略激进为根本原因、治理缺陷为潜在原因,而债务结构短期化更是加速了国安集团债券违约的爆发。一般来说,企业集团整体质量较高,融资渠道也更加广泛,企业集团的大量违约说明信用风险已经广泛存在。而且,企业集团债券违约,不仅会损害集团母公司的利益,更甚者会影响旗下上市子公司等生产经营,影响巨大。因此,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企业在债券发行管理过程中如何防范违约风险的相应启示如下:(1)合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控制企业扩张速度;(2)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实施稳健的融资策略;(3)建立专业化风险管理部门,强化企业治理能力。本文对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成因集中于企业自身分析,为企业强化自身经营管理,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提供借鉴和参考。
尹玲[7](2021)在《雏鹰农牧强制退市案例研究 ——基于公司治理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退市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健全的退市制度是一项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措施。过去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退市率低、退市难的问题,许多绩差股通过种种手段逃避退市,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退市法律规定,不断加强执行力度,尤其是随着2019年新《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退市的相关规定,使得绩差股逐渐失去了“缓冲期”,面值退市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突出了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雏鹰农牧作为第二只因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其退市背后反映出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中很多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从公司治理视角来研究雏鹰农牧退市,对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乃至对整个资本市场都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和借鉴意义。本文首先从财务业绩与企业退市、公司内外部治理与企业退市等层面对强制退市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归纳,并对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回顾。之后,在公司治理理论、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公司治理与企业面值退市之间的关系,构建了公司治理影响股价进而导致退市的逻辑分析框架,同时,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针对雏鹰农牧强制退市的具体案例,探讨了雏鹰农牧面值退市的原因。具体包括:第一,对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中退市企业的数量、原因、板块分布等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畜牧业整体的行业环境和基本概况,引出下文的案例分析;第二,详细分析雏鹰农牧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情况和被质疑存在的问题,梳理出其从上市到最终退市的过程;第三,依托本文所构建的理论框架,分别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机制视角分析雏鹰农牧退市的原因。通过案例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公司内外部治理的弱化和失效,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的代理问题,使得投资者利益被不断侵害,是雏鹰农牧股价下跌、最终面值退市的重要原因。从内部来看,其股权结构过度集中,具有明显的家族式治理特征,经营决策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主观性,盲目多元扩张,负债高企,内部监督机构形同虚设,为大股东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从外部来看,非洲猪瘟疫情和猪周期的双重影响使行业陷入低迷,主营业务发展举步维艰,引起多起借款诉讼,新闻媒体对财务造假的负面报道、审计机构的职责失效都对其治理失败,爆发财务危机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本文认为上市公司应格外看重其内部公司治理的完善,优化股权结构,合理平衡内部人利益,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广大中小投资者应多关注投资风险,量力而行,理性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观;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其治理和引导作用。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研究视角的创新。本文立足于公司内外部治理的视角,结合两类代理问题、契约理论等构建了上市公司面值退市的逻辑分析框架,对已有研究具有补充作用;(2)案例选择的创新。本文案例企业雏鹰农牧是畜牧业内面值退市的第一股,案例较为新颖,其退市的原因及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对于提升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治理能力具有参考价值。
杨婷[8](2021)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解除的司法认定 ——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案件时通常适用《合同法》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但股权转让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审理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纠纷案,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实务中当股权转让合同违约方提出合同解除时应当如何裁判,部分法院基于合同严守原则认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判令合同继续履行,但并未考虑继续履行的社会经济效益,将失去股权转让的基本意义。“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作为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首次确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实务界承认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判例也愈来愈多,由此可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承认。本文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围绕案中的争议焦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两份协议是否有效;因隐名股东出资系赃款,《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应继续履行,还是应解除。本文围绕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以裕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出发点,梳理出隐名股东涉及相关纠纷解决路径、当下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益处和完善建议,并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和解决对策。
李雨田[9](2020)在《Y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国内商业银行被赋予不同的属性,且每一类银行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易受监管制度的影响,政策性强。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银行来说,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最佳的,答案可能并不唯一。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凭借其覆盖面广、网点机构数量众多和各项惠农支小政策,承担着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使命。国内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农商银行有效运行。以往的农信社自进入农村商业银行转型这一新阶段以来,虽然在很多方面极大的展现了灵活的决策机制优势,但也存在许多公司治理问题,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中的基础,股权性质与股权集中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能够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以Y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Y农商银行”)作为案例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在阐述了研究背景与意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问题领域的相关文献按照研究问题进行了分类综述,并且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我国现行的股权管理规章制度背景,对我国农商银行业的行业发展特点以及农商银行业股权结构现状特点做出阐述,并在理论层面上分析了农商银行业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与银行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方面的联系,为探究Y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问题做铺垫。然后,在案例部分,先对Y农商银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再从股权性质、股权集中度方面梳理Y农商银行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梳理股权结构缺陷的原因,分析其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和银行经营风险。研究发现:股权性质方面股东成分单一,且主要是由非职工个人和实力素质一般的民营企业构成,其可能的危害是易导致银行经营缺乏稳定性,易发生内部人控制风险并且股东容易发生违规操作损害有关方利益等;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都相对较弱,其影响是小股东易发生“搭便车”行为,易发生主要股东勾结管理层通过违规授权和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银行的行为,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本文的最后,根据Y农商银行股权结构的缺陷,提出了适度引入国有股成分和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提升员工持股比例、加大民营企业股质量、负向激励约束股东权利、提升股权集中度、优化股权制衡度以及加强对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相关建议。
王敏[10](2020)在《股票质押式回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融资的一种重要模式,其符合担保权从属性、补充性、保障债权切实实现性的特征,但因在实现形式等方面与典型的担保物权不同,其本质为非典型担保。股票质押式回购权的设立要求交易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进行公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是商事合同,对其效力认定应当采用商事裁判思维。关于公示方式,沿用股票质押的相关规定,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入方与融出方均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此外,融入方还负有补充担保物等义务。当融入方触及违约时,融出方享有强行平仓的权利,可以自行决定平仓的时间、数量。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对质押标的证券强行平仓以实现质权,大股东、董监高出现违约情形时,除了申报违约处置之外可选择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其他债权人抢先冻结。出质人可以通过协议转让股票等方式获得流动性资金,归还融资资金及利息。当限售股在限售期间内触及违约条款,质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限售股,就限售股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成功后买受人即享有所拍股票的所有权益,同时也受到限售期间的限制。法院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融出方,解除限售股质押,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不足部分由融入方继续偿付。融资双方还可选择将所签订的业务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当出现违约情形时质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质押的限售股。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冲突过程五阶段 |
|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从离婚冲突的必要条件到离婚认知(2004-2009) |
| 第二阶段主要是对冲突的认知和人格化的过程。赵丙贤和陆娟对于离婚冲突的认知,加入了各自的情绪判断和情感冲突,对冲突问题和意义进行自我觉知、判断及界定(Pinkley,1990),之后经历焦虑、紧张、挫折、信任减低或敌对情绪等感受,对其他行为进行相应的消极归因(Carnevale和Isen,1986)。 |
| 第三阶段陆娟指认赵丙贤的离婚“行为意向”(2009-2010.11) |
| 第四阶段陷入冲突强度光谱的行为(2010.11-2019) |
| 解构离婚资产障碍—公司股权到底归属于谁? |
| 核心争议一股权转让是否有效(2014-2019) |
| 核心争议二本杰明是否为中证万融代持罗莱股票(2015-2018) |
| 至今悬而未决的离婚结果(2019-2021)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股权质押文献梳理 |
| 二、中小股东利益文献梳理 |
| 三、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
| 四、文献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三、技术路线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 二、股权质押 |
| 三、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隧道挖掘”问题 |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 三、信号传递理论 |
| 四、控制权私利理论 |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及动因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 |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现状描述 |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股权质押在我国国有控股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的区别 |
| 一、政府监管力度不同 |
| 二、控制权转移风险不同 |
| 三、管理层态度不同 |
| 第三节 我国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动因分析 |
| 一、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 |
| 二、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 三、借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 第四章 千山药机股权质押案例介绍 |
| 第一节 千山药机公司基本情况 |
| 一、公司简介 |
| 二、公司组织架构及主要业务介绍 |
| 三、公司股权结构 |
| 第二节 千山药机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
| 一、股权质押过程及现状 |
| 二、股权质押后果 |
| 第三节 公司股权质押动机分析 |
| 一、借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 二、满足上市公司融资需求 |
| 第五章 千山药机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 第一节 股权质押导致的两权分离分析 |
| 一、股权质押对控制权及现金流权的影响 |
| 二、综合对比分析 |
| 第二节 股权质押造成控股股东滥用公司资源行为分析 |
| 一、盲目过度投资 |
| 二、大量负债 |
| 第三节 股权质押导致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源行为分析 |
| 一、关联性交易 |
| 二、直接占用资源 |
| 三、掠夺性财务活动 |
| 第四节 股权质押对中小股东直接利益影响分析 |
| 一、股利分配 |
| 二、每股现金流量 |
| 三、股价 |
| 第五节 案例总结 |
| 第六章 结论、建议及展望 |
| 第一节 结论 |
| 一、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股权质押作为侵占公司利益的方式 |
| 二、股权质押使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理智投资 |
| 三、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将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
| 第二节 建议 |
| 一、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
| 二、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股权质押 |
| 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 四、完善信息披露政策 |
| 第三节 本文不足之处及展望 |
| 一、不足之处 |
| 二、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三、技术路线 |
| 第三节 本文创新点 |
| 第四节 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文献回顾 |
| 第一节 股权质押的相关概念 |
|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
| 二、股权质押风险的概念 |
| 第二节 股权质押融资的理论基础 |
| 一、优序融资理论 |
| 二、信号传递理论 |
| 三、控制权理论 |
| 四、风险管理理论 |
| 第三节 股权质押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 一、股权质押的动因研究 |
|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研究 |
| 三、股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识别分析模型及方法研究 |
| 四、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研究 |
| 五、文献综述 |
| 第三章 股权质押相关概况 |
| 第一节 股权质押的制度规定背景 |
| 第二节 股权质押的动因 |
| 一、改善资金需求问题 |
| 二、方便快捷 |
| 三、维持控制权 |
| 四、转移自身风险 |
| 第三节 股权质押的发展现状 |
| 一、股权质押的数量和规模情况 |
| 二、股权质押的行业分布情况 |
| 第四节 股权质押的风险类别 |
| 一、市场风险 |
| 二、财务风险 |
| 三、道德风险 |
| 四、控制权转移风险 |
| 第四章 贵人鸟股权质押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公司简介及概况 |
|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
| 二、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
| 第二节 股权质押情况分析 |
| 一、股权质押的次数十分频繁 |
| 二、股权质押的比例非常高 |
| 三、循环进行股权质押 |
| 四、利用股权质押为关联公司进行担保 |
| 五、质押公告披露信息不够详实 |
| 六、大股东出质的股份已被悉数冻结 |
| 第三节 股权质押风险识别分析 |
| 一、市场风险识别分析 |
| 二、财务风险识别分析 |
| 三、道德风险识别分析 |
| 四、控制权转移风险识别分析 |
| 第四节 案例小结 |
|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防范建议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一、资金短缺是贵人鸟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主要原因 |
| 二、高比例的股权质押会让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
| 三、频繁股权质押是公司股价下跌的重要影响因素 |
| 四、过度的股权质押会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 |
| 第二节 防范建议 |
| 一、优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
| 二、加强外部监管体系建设 |
| 三、加强利益相关者风险防控和引导 |
| 四、适当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股权质押的动因研究 |
| 1.2.2 股权质押的资金投向研究 |
| 1.2.3 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 |
| 1.2.4 文献评述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控股股东 |
| 2.1.2 股权质押 |
| 2.1.3 公司价值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 2.2.2 控制权私利理论 |
| 2.2.3 信号传递理论 |
| 第3章 案例介绍 |
| 3.1 拓日新能案例介绍 |
| 3.1.1 拓日新能公司概况 |
| 3.1.2 拓日新能股权结构 |
| 3.1.3 拓日新能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
| 3.2 珈伟新能案例介绍 |
| 3.2.1 珈伟新能公司概况 |
| 3.2.2 珈伟新能股权结构 |
| 3.2.3 珈伟新能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
| 3.2.4 珈伟新能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违约情况 |
| 3.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因比较分析 |
| 3.3.1 拓日新能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因分析 |
| 3.3.2 珈伟新能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因分析 |
| 3.3.3 拓日新能和珈伟新能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动因比较分析 |
| 第4章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分析 |
| 4.1 短期市场反应比较分析 |
| 4.1.1 拓日新能短期市场反应分析 |
| 4.1.2 珈伟新能短期市场反应分析 |
| 4.1.3 拓日新能和珈伟新能短期市场反应比较分析 |
| 4.2 财务绩效比较分析 |
| 4.2.1 拓日新能财务绩效分析 |
| 4.2.2 珈伟新能财务绩效分析 |
| 4.2.3 拓日新能和珈伟新能财务绩效比较分析 |
| 4.3 基于托宾Q值的公司价值比较分析 |
| 4.3.1 拓日新能公司价值分析 |
| 4.3.2 珈伟新能公司价值分析 |
| 4.3.3 拓日新能和珈伟新能公司价值比较分析 |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 5.1 研究结论 |
| 5.2 对策及建议 |
| 5.2.1 限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 |
| 5.2.2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 5.2.3 完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制度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关于债券违约风险的研究 |
| 1.2.2 关于债券违约的成因研究 |
| 1.2.3 关于债券违约的防范研究 |
| 1.2.4 文献述评 |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本文的框架 |
| 2.集团债券违约概述 |
| 2.1 集团债券违约的概念及形式 |
| 2.1.1 集团债券违约的概念 |
| 2.1.2 集团债券违约的形式 |
| 2.2 集团债券违约的一般原因 |
| 2.2.1 集团扩张模式激进 |
| 2.2.2 集团财务风险认识不足 |
| 2.2.3 集团治理存在缺陷 |
| 2.3 集团债券违约的理论分析依据 |
| 2.3.1 战略管理理论 |
| 2.3.2 风险管理理论 |
| 2.3.3 公司治理理论 |
| 3.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案例介绍 |
| 3.1 中信国安集团背景介绍 |
| 3.1.1 中信国安集团简介 |
| 3.1.2 中信国安集团股权结构 |
| 3.1.3 中信国安集团发展历程 |
| 3.2 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事件介绍 |
| 3.2.1 集团债券发行情况 |
| 3.2.2 多只债券连续违约 |
| 3.2.3 信用评级连遭下调 |
| 3.2.4 部分资产被裁定冻结 |
| 3.3 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处置方式 |
| 3.3.1 变卖旗下优质资产 |
| 3.3.2 减持投资项目股份 |
| 3.3.3 担保人代偿 |
| 4.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成因分析 |
| 4.1 多元化战略激进 |
| 4.1.1 行业前景严峻,市场竞争激烈 |
| 4.1.2 扩张速度激进,现金大量流出 |
| 4.1.3 业务布局分散,缺乏协同效应 |
| 4.2 财务风险高 |
| 4.2.1 过度负债经营,债务结构短期化 |
| 4.2.2 股权质押率高,再融资遭遇危机 |
| 4.2.3 现金流量不足,流动性风险高 |
| 4.3 经营管理不善 |
| 4.3.1 盈利能力下降,企业增收不增利 |
| 4.3.2 非经常性损益占比高,收益不可持续 |
| 4.3.3 人才过于集中,缺乏多元经营经验 |
| 4.4 治理能力缺陷 |
| 4.4.1 股东变更频繁,集团无实际控制人 |
| 4.4.2 内控体系薄弱,投资项目巨额亏损 |
| 4.4.3 股息发放,触发永续债强制付息条款 |
| 5.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案例结论与启示 |
| 5.1 案例结论 |
| 5.1.1 现金流枯竭是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的直接原因 |
| 5.1.2 多元化战略激进是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的根本原因 |
| 5.1.3 治理能力缺陷是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的潜在原因 |
| 5.1.4 债务结构短期化加速了中信国安集团债券违约的发生 |
| 5.2 案例启示 |
| 5.2.1 合理制定发展战略,控制企业扩张速度 |
| 5.2.2 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实施稳健融资策略 |
| 5.2.3 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强化企业治理能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 1.2.1 研究思路 |
| 1.2.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财务业绩与企业退市研究 |
| 2.1.1 财务指标与企业退市 |
| 2.1.2 盈余管理与企业退市 |
| 2.2 公司内部治理与企业退市研究 |
| 2.2.1 股权结构与企业退市 |
| 2.2.2 董事会特征与企业退市 |
| 2.2.3 退市制度规范公司内部治理 |
| 2.3 公司外部治理与企业退市研究 |
| 2.3.1 政府监管与企业退市 |
| 2.3.2 市场机制与企业退市 |
| 2.3.3 外部投资者与企业退市 |
| 2.4 文献述评 |
| 第3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3.2 理论基础 |
| 3.2.1 公司治理理论 |
| 3.2.2 委托代理理论 |
| 3.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 3.2.4 契约理论 |
| 3.2.5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案例背景及概况 |
| 4.1 案例背景 |
| 4.1.1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情况 |
| 4.1.2 我国畜牧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 4.2 雏鹰农牧公司概况与治理模式 |
| 4.2.1 公司概况与业务布局 |
| 4.2.2 上市初期内部治理结构 |
| 4.3 雏鹰农牧强制退市过程 |
| 4.3.1 危机爆发 |
| 4.3.2 退市风险警示 |
| 4.3.3 股价跌破面值退市 |
| 4.4 雏鹰农牧被质疑存在的问题 |
| 4.4.1 财务舞弊 |
| 4.4.2 债务违约 |
| 4.4.3 内部交易违规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基于内部治理结构的雏鹰农牧退市原因分析 |
| 5.1 股权结构层面 |
| 5.1.1 股权结构过度集中 |
| 5.1.2 实控人深陷股票质押纠纷 |
| 5.1.3 大股东定向增发进行利益输送 |
| 5.2 董事会特征层面 |
| 5.2.1 家族式董事会决策缺乏科学性 |
| 5.2.2 董事会监督职能失效 |
| 5.2.3 董事会代理问题严重 |
| 5.3 管理层层面 |
| 5.3.1 管理层人员设置重叠度高 |
| 5.3.2 内部人控制下盲目进军互联网、类金融领域 |
| 5.3.3 重金布局高端市场,现金流持续为负 |
| 5.3.4 高管增持计划未达成 |
| 5.4 监事会层面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基于外部治理机制的雏鹰农牧退市原因分析 |
| 6.1 外部市场环境与行业周期性 |
| 6.2 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 |
| 6.3 外部审计机构职责缺失 |
| 6.4 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失去信心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 7.1 研究结论与启示 |
| 7.2 对策建议 |
| 7.2.1 对外部监管部门的建议 |
| 7.2.2 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
| 7.2.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 (一)基本案情 |
| (二)争议焦点 |
| 二、案件评析 |
| (一)案涉两份协议书效力问题 |
|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 2、本案未披露公司隐名股东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 3、本案隐名股东出资对两份协议效力的影响 |
| 4、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善意 |
| (二)案涉协议解除的条件 |
| 1、被告主张解除协议的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分析 |
| 2、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的法律问题 |
| 3、基于本案现实情形被告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
| 三、思考与建议 |
| (一)隐名股东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
| (二)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益处及完善建议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股权性质相关研究 |
| 1.2.2 股权集中度相关研究 |
| 1.2.3 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相关研究 |
| 1.2.4 文献评述 |
| 1.3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与路线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技术路线 |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 2 理论基础与制度现状 |
| 2.1 股权结构的内涵 |
| 2.1.1 股权结构的含义 |
| 2.1.2 股权性质 |
| 2.1.3 股权集中度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 2.3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制度现状 |
| 3 我国农商银行及其股权结构 |
| 3.1 我国农商银行发展情况 |
| 3.1.1 我国农商银行发展历程 |
| 3.1.2 我国农商银行基本特征 |
| 3.1.3 省联社发展及改革情况 |
| 3.2 我国农商银行业股权结构与经营情况 |
| 3.2.1 股权结构 |
| 3.2.2 经营情况 |
| 3.3 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
| 3.3.1 股权性质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
| 3.3.2 股权集中度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
| 4 Y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分析 |
| 4.1 Y农商银行基本情况 |
| 4.1.1 公司概况 |
| 4.1.2 经营情况 |
| 4.2 Y农商银行股权性质分析 |
| 4.2.1 股权构成单一 |
| 4.2.2 非职工个人股份额较高 |
| 4.2.3 股东实力和素质较弱 |
| 4.3 Y农商银行股权集中度分析 |
| 4.3.1 股权结构较为分散 |
| 4.3.2 股权制衡程度较低 |
| 5 结论与建议 |
| 5.1 研究结论 |
| 5.2 相关建议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 1.3 研究现状 |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4.1 主要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2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基本理论 |
| 2.1 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相关概念 |
| 2.1.1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历史沿革 |
| 2.1.2 相关股票融资模式 |
| 2.2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性质 |
| 2.2.1 回购的性质认定 |
| 2.2.2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性质认定 |
| 2.3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 |
| 2.3.1 共益权与自益权之争 |
| 2.3.2 限售股质押的问题 |
| 3 股票质押式回购权的设立 |
| 3.1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的效力认定 |
| 3.1.1 区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 |
| 3.1.2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
| 3.2 股票质押式回购权的公示 |
| 4 股票质押式回购中的权利义务 |
| 4.1 信息披露义务 |
| 4.1.1 融入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
| 4.1.2 融出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
| 4.2 融入方的权利与义务 |
| 4.2.1 补充担保物为出质人义务 |
| 4.2.2 限制出质人的质押标的证券股票处分权 |
| 4.3 融出方的权利与义务 |
| 4.3.1 强行平仓权 |
| 4.3.2 优先受偿权 |
| 5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实现 |
| 5.1 现行法规定的实现方式 |
| 5.1.1 折价 |
| 5.1.2 拍卖、变卖 |
| 5.2 《减持新规》下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实现 |
| 5.2.1 《减持新规》对于违约处置的影响 |
| 5.2.2 《减持新规》下解除违约风险的可行路径 |
| 5.3 限售股的实现 |
| 5.3.1 限售股实现的诉讼途径 |
| 5.3.2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