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春[1](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提出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潘思思[2](2020)在《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海事管理机构也在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紧跟步伐,循序渐进地推进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批船员管理事项,严格实行权责清单化管理,优化了审批流程,积极推动“互联网+行政审批”的发展,在转变海事船员管理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船员提供公平优质便捷的服务,打造高素质的船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正如改革的一个缩影,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出现了仓促的“运动式”改革、重形式轻质量、改革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存在监管真空等问题,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基于此,本文大量阅读文献,运用科学的理论工具分析现存问题的根源,研究进一步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本文首先说明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思路和方式等;其次阐述海事行政审批和制度的概念,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特点和范畴,阐释文章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对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改革方式和取得成效等归纳总结,分析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第四章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对英国、丹麦、新加坡三国的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介绍并归纳值得借鉴之处;第五章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提出从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树立有限管理的理念,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界定海事船员管理和市场的边界,科学调整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改革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海事船员管理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深化改革建议,为实际决策提供参考。
许海建[3](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刘姗姗[4](2020)在《J市行政许可审批改革问题研究 ——以“一次办好”为例》文中指出2018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方案》,要求以“一次办好,群众满意”为目标,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J市作为全省无差别“一窗受理”试点单位,以“一次办好”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符合该市发展实际的行政许可审批改革途径。本文首先分析了 J市的改革背景和主要改革举措,具体阐述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J市“一次办好”改革的对策。J市通过清理规范证明类材料、梳理“一次办好”行政许可权力清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及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等举措,率先实施“政企融合管理”和“360无休服务”,使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效能明显提升。但在改革中,因文化理念、法律制度、信息技术和管理监督等因素制约,存在着改革重形式对质量重视不足、简政放权不到位、“一窗受理”前台专业素养欠缺、划转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率低、审批和批后监管部门协调不畅等方面的问题。针对J市“一次办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本文从转变服务理念、健全法律体系、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组织管理和完善监督监管体系五个层面提出了优化改革的具体对策。以此为其他地市行政许可审批改革提供参考,使其能够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让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宋政国[5](2020)在《行政许可标准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许可制度不仅关乎政府治理水平,更与社会经济的实质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政务服务改革和审批制度的发展,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改善政府形象、探索新的政府治理模式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主要通过规范权力清单的形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同时通过设置行政审批局集中行政许可权力,推动体制改革。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201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选择津冀晋苏浙粤川黔等8个省市为改革试点,成立行政审批局,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过五年的发展,改革试点工作在集中许可的范围、程度和实现形式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行政审批局在改革试点中遇到了许可权盲目集中、审批局体制与传统管理体制难以有效对接、审管完全割裂、集约化专业化不足、高度集中的许可权难以有效监督等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行政许可标准化。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体制改革实质上都离不开标准化,实现制度和体制的标准化结合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行政许可标准化在各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需要作出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建设发展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国家的引领和法治思维的带动下,逐步实现行政许可内容的标准化和统一规范化。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政务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行政许可进行研究,在搜集部分地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发展的相关情况的前提下,结合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相关学科理论,运用综合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行政许可标准化进行分析。本文认为行政许可应建立标准化规范和相关制度体系,这样行政许可运行才能按照标准化做到程序规范,才能让权力真正晒在阳光下,才能有效控制行政许可权,才能做到高效便民,真正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人民既能享受服务,又能监督权力运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行政许可相关概念、内容和意义进行论述。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行政许可在内容上需要实现场地设施、许可权目录、受理条件、审查内容、办理程序以及数据的标准化,有利于行政许可权力控制、行政许可运行规范、效率提高、程序优化以及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发展。第二部分,对行政许可标准化实践发展的现状及部分地区的经验进行研究。从政务服务以及行政许可相关实践发展的角度入手进行简要的分析,并以成都武侯区、新泰市、天津市、深圳市四个地区为例,对其先进经验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对当前行政许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论述。本文认为行政许可目录标准化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受理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内容关联而形式化,许可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事项个体差异而统一化,数据标准化缺乏统一标准,掌握行政许可标准的专业人才缺乏。主要原因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约束,受传统行政许可方式的影响,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复杂性所致,行政许可标准化必须与信息共享、电子政务同步推进。第四部分,提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议。在分析背景和问题以及意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该将行政许可标准化纳入法治轨道,加快许可权目录、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标准化建设,建立与行政许可标准化相配套的制度,改革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支撑体系。
邵炀[6](2020)在《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研究 ——以河南省南乐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满足更多领域方面对政府服务的需求,逐步开始加大对各级政府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力度,主要表现为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简称“放管服”。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作为行政制度改革中必须迈过的一大难题,受到了来自国内外各种行业的重点关注,中共中央政府在数年内,多次下发具体的改革事项来指引地方政府如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曾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这是政府自身的一场深刻革命,要继续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披荆斩棘向前推进”。随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措施的不断推进完善,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22号明确提出:“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文件要求,各省市县自治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尝试选择不同的行政许可改革模式来适应本区域的发展,目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主要由市级和县级两个层次的政府组成。本文选择以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为例,通过研究河南省第一家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成果南乐县行政审批局,以南乐县政府在推动相对集中许可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及改革的成效,分析南乐县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学习、总结国内其他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破解县级政府在进行集中相对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对策,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同时丰富县级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实践理论,为其它县级政府在行政许可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为后续继续推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深化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论文主要由以下从以下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含义作出阐释,简要叙述了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过程,详细论述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三种模式的运行方式,通过三种模式的对比印证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不同方向,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并将试点改革依据在法律上从国家层面和河南省层面予以说明,同时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的必要性意义罗列出来,如根治许可乱象,防止许可明减暗增,打破审管一体化体制,倒逼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进行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程序和有利于许可权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第二部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的现状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探索南乐县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二是分析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主要措施有梳理许可事项,完成行政许可权清单清理,健全行政许可流程,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完善行政许可服务设施;三是概述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取得了的成效有实行行政许可“一窗受理”,创新许可机制和载体,流程精简,监管到位;第三部分:概述了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盲目集中许可行政权,审管分离,行政许可监督难度大,行政许可专业技术缺乏有效支撑,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能力不足,新的许可体制对行政复议制度构成挑战,根据改革遇到的问题找出四方面的原因:行政许可集中缺乏标准,部门利益影响许可权划转、审批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技术滞后。第四部分:国内其它地区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及经验。分别选取了三个地方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作为参考,分别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山东省平度市行政行政审批局,从三个目前较为成熟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改革过程中,学习各个地方政府成功的改革方式。分别对各地的改革实践进行总结。第五部分:根据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三个国内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同级别政府的改革措施和经验,研究出县级行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在运行中出现问题的原因。随后根据原因提出对策实现行政许可权集中法治化,优化行政许可集中项目,完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创新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推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度,为其他县级行政审批局进行类似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哈达[7](2020)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背景下的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随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利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节省行政审批资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因此,完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模式,成为刺激市场主体生命力的迫切需要,切实提高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但是,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机构在所有地区,都是自下而上摸索起来的,其性质、功能、管理权限、操作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异,关于自我发展和建设的法律定位尚不清楚,权力边界不明,服务功能不完整的问题。本文重点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具体应用,回顾了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历程,介绍和分析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运行模式,以呼和浩特市为例,介绍了其意义、建设背景、操作模式、功能定位,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过程中的主要实践成果,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和改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运行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在国家一级加强顶层设计的提议,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建设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澄清的法律责任,确定集中权限的应用范围,建立横向与纵向的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加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经费投入,及人才队伍引进等完善措施,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监管制度分离,为下一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高杉[8](2020)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径研究 ——基于L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调查》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2001年正式拉开帷幕,至今已有近20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满足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行政审批局模式是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进行审批职能的划转,由“协调”机构转为“实权”机构,是地方政府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次有力探索。但行政审批局模式是否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的体制机制路径,是否为破解改革难题的“关键一招”,还需进一步研究。本文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入手,回顾了改革进程,明确了改革的核心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以L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现实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观察法、访谈法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详细介绍了L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组建过程、运行情况。基于流程再造理论分析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措施及取得的成效,论证路径的有效性;运用整体政府理论对行政审批局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本文发现,通过组建行政审批局,对组织机构进行重构,实现政府部门职能的重新定位,使审批更高效、监管更到位,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微观干预,强化事后管理,有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路径。但行政审批局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顶层设计不到位、权力削减困难、事项划转不完全、信息技术限制和审管衔接不顺畅等五个方面。其中,一些问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沉疴痼疾”,应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局出发寻求破解之道。本文从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信息技术升级、强化审批机构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等五个方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郭振陶[9](2020)在《行政审批局改革研究 ——以广西梧州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传统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以审批代替监管等问题,越来越影响市场主体的活力,已然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从本世纪初开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走过近二十年的历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明确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政府“放管服”改革相结合,自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探索研究行政许可的相对集中。从全国第一家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到中央确定全国部分地区展开行政审批局模式试点工作,行政审批局模式展现出了巨大优势。对政府而言,行政审批局的成立,是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勇敢尝试和重要方向,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有益探索,是政府治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期市场经济而言,行政审批局的成立,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吸引了外部投资,充分发挥了市场主导作用,理顺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此背景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该局成立以后抓住机遇,在整理并集中行政许可事项、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本文就以梧州市行政审批局为例,以法治政府的视角,在查找相关文献并深入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五个部分写作展开对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探讨: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国家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决定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行政审批局模式试点的时代背景以及研究行政审批局模式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同时也介绍一下国内相关学者对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理论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国外新公共管理运动和“一站式”服务的相关研究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在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和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针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出现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混用的局面,简要介绍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得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叫法。另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行政服务中心模式和行政审批局模式,本文也简要介绍了二者的主要发展阶段。第三部分重点介绍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以及其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审管分离特点。并针对理论界探讨的行政审批局模式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政府的职权是法定的,而政府部门的设置以及职权是非法定的,是可以变动的。所以行政审批局作为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设置和职能都由本级政府决定,具有合法性。同时本文也对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行政审批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作用。比如,审管分离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以审代管的管理方式、行政许可流程再造,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方便群众、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便于监管等等。因此行政审批局的存在是具有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梧州市行政审批局的设置情况以及其在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权运行,加强政务公开和强化行政许可权监管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效。同时也发现其在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存在行政许可权划转困难、审批与监管分离以后出现的二者脱离现象、行政审批局因缺少上下级部门,导致许可事项不能有效对接、行政许可事项的高度集中,导致行政审批局缺乏人员与技术支持、行政许可权的扩大对进行有效监管带来挑战、对传统行政复议制度带来挑战等等。第五部分重点针对第四部分出现的问题,结合调研发现,提出了一些解决方式。例如,明确部门之间权力分割和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程度,全面把控行政许可权划转的度、针对审批与监管的脱离,建立新的“审”与“管”关系,完善事后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方式、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解决行政审批局上下级部门不对应而带来的信息不畅通问题、对行政许可流程进行再造,减少许可环节,减轻审批局审批负担,方便群众、强化行政审批法治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局外部行政监督体制与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等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顾定邦[10](2020)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高度相关。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审批一直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源自《行政许可法》第25条,该条款旨在解决困扰已久的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审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为后续的行政审批改革打开窗口。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的运行机制,机构设置等问题均没有解释,导致各地对于条文的理解不一,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一些地区的改革被学者冠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名号,但实际上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立法原意和实践情况进行剖析和思考。本文将从三个层面分析当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论文的总论部分,对改革的溯源、内涵和必要性进行分析。本文所研究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主要指2015年以来在国务院指导下开展的两批试点地区,以设立行政审批局为标志的改革工作。改革的主要目的除了提高效率、便民服务以外,还是一次打破审管合一固有体制,使行政许可回归原本职能的尝试。第二个层面结合立法和实践,对相关制度进行解析。虽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涵一直存在争议,但如果回归法律文本,不难发现其关键就在于权力是否转移。行政许可法本身规定较为简单,结合立法资料和组织法,可以得出只要遵循合法程序,改革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结论。当然,适用的范围有一定限制,如中央机关、专属管辖机关目前暂无改革实践。第三个层面从试点地区的改革入手,分析改革实施的现状,并进行评价和总结。成立行政审批局是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模式,权力集中的强度较大,改革较为彻底。本轮改革的主要亮点在于推动了审批与监管分离,为行政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改革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行政审批局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可能引发合法性危机,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第二是改革措施执行的问题,以审批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惯性过大,改革举措可能受到部门利益、领导意志的干预,对改革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从行政审批改革的趋势看,将管理重心从事前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更符合当前发展市场经济、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就是打破体制束缚、实现实质性转变的重要手段。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述评 |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 二、理论基础 |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 (三)协同学 |
| 三、分析框架 |
| 本章小节 |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 (一)目标不一致 |
| (二)行动不一致 |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 (一)政治维度 |
| (二)经济维度 |
| (三)社会维度 |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 (一)组织载体 |
| (二)运行前提 |
| (三)技术支撑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 (一)合作需求 |
| (二)合作困境 |
| (三)生成逻辑 |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启示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启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1.2.3 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技术路线 |
| 1.3.3 研究方法 |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及辨析 |
| 2.1.1 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 |
| 2.1.2 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政府管制与失灵 |
| 2.2.2 法治政府理论 |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 3 我国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
| 3.1 改革的历程、方式和成效 |
| 3.1.1 改革的历程 |
| 3.1.2 改革的方式 |
| 3.1.3 改革的成效 |
| 3.2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 3.2.1 任务导向式的改革 |
| 3.2.2 重形式轻质量的改革 |
| 3.2.3 改革后出现监管困境 |
| 3.2.4 信息化带来的双刃剑效应 |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3.3.1 海事船员管理的边界模糊 |
| 3.3.2 改革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约束 |
| 3.3.3 事中事后监管薄弱 |
| 3.3.4 缺少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 3.3.5 电子政务标准化程度低 |
| 4 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
| 4.1 国外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介绍 |
| 4.1.1 英国: 多元参与主体 |
| 4.1.2 丹麦: 数字化应用 |
| 4.1.3 新加坡: 不见面办理 |
| 4.2 经验借鉴 |
| 4.2.1 多元主体分工与合作 |
| 4.2.2 优化证书分类与等效 |
| 4.2.3 重视船员证书电子化应用 |
| 5 深化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 5.1 深化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
| 5.1.1 深化改革的目标 |
| 5.1.2 深化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
| 5.2 树立正确的改革理念 |
| 5.2.1 打破传统固化的行政管理思维 |
| 5.2.2 以社会需求为改革导向 |
| 5.3 合理界定海事船员管理边界 |
| 5.3.1 海事船员管理权责必要性和效能分析 |
| 5.3.2 海事船员管理隐性边界划分 |
| 5.4 科学调整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事项 |
| 5.4.1 优化现存的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
| 5.4.2 科学定位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
| 5.4.3 全面清理隐性审批事项 |
| 5.5 完善海事船员管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流程 |
| 5.5.1 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
| 5.5.2 提前规划改革后衔接措施 |
| 5.5.3 跟踪评估改革成效 |
| 5.6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 5.6.1 提升信誉管理效能 |
| 5.6.2 强化证后管理力度 |
| 5.6.3 提高现场检查的效力 |
| 5.6.4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
| 5.7 加快海事船员管理电子政务标准化建设 |
| 5.7.1 整合海事内部业务系统 |
| 5.7.2 对接外部电子政务系统 |
| 5.7.3 防控系统风险 |
| 5.7.4 探索船员电子证书的应用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 四、平等原则 |
| 五、均衡原则 |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0.绪论 |
| 0.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 0.1.1 研究背景 |
| 0.1.2 研究目的 |
| 0.1.3 研究意义 |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0.2.1 国外文献综述 |
| 0.2.2 国内文献综述 |
| 0.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 0.3.1 研究思路 |
| 0.3.2 研究内容 |
| 0.3.3 研究方法 |
| 1.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1.1 概念界定 |
| 1.1.1 行政审批 |
| 1.1.2 行政许可审批 |
| 1.1.3 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 |
| 1.2 理论基础 |
| 1.2.1 制度变迁理论 |
| 1.2.2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 2.J市“一次办好”行政许可审批改革背景及举措 |
| 2.1 改革背景 |
| 2.1.1 政策支持 |
| 2.1.2 区域竞争力提升要求 |
| 2.1.3 地区经济发展需要 |
| 2.1.4 城市发展新机遇 |
| 2.2 主要改革举措 |
| 2.2.1 清理规范证明盖章类材料 |
| 2.2.2 梳理“一次办好”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
| 2.2.3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
| 2.2.4 创新“一次办好”改革服务模式 |
| 3.J市“一次办好”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1 改革存在的问题 |
| 3.1.1 观念再造方面 |
| 3.1.2 职能重塑方面 |
| 3.1.3 结构重组方面 |
| 3.1.4 流程重建方面 |
| 3.2 原因分析 |
| 3.2.1 文化理念因素 |
| 3.2.2 法律制度因素 |
| 3.2.3 信息技术因素 |
| 3.2.4 监督管理因素 |
| 4.J市“一次办好”行政许可审批改革的完善 |
| 4.1 转变服务理念 |
| 4.1.1 增强服务意识 |
| 4.1.2 转变管理方式 |
| 4.2 健全法律体系建设 |
| 4.2.1 从顶层设计方面推进行政程序法建设 |
| 4.2.2 从地方层面制定改革关联性制度 |
| 4.3 推动信息化建设 |
| 4.3.1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
| 4.3.2 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 |
| 4.3.3 动态管理行政许可审批 |
| 4.4 加强部门组织管理 |
| 4.4.1 明确权责清单 |
| 4.4.2 加强中介组织管理 |
| 4.4.3 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 |
| 4.5 完善监督监管机制 |
| 4.5.1 构建行政许可审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 4.5.2 健全行政许可审批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
| 4.5.3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 4.5.4 完善行政许可审批奖励激励和问责机制 |
| 5.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行政许可标准化的研究背景 |
| 2.行政许可标准化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 1.国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 2.国内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 1.研究思路 |
| 2.研究方法 |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概述 |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相关概念 |
| 1.行政许可 |
| 2.政务服务 |
| 3.行政许可标准化 |
| (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内容 |
| 1.行政许可场地设施标准化 |
| 2.行政许可权目录标准化 |
| 3.行政许可受理条件标准化 |
| 4.行政许可审查内容标准化 |
| 5.行政许可办事流程标准化 |
| 6.行政许可数据标准化 |
| (三)行政许可标准化意义 |
| 1.是控制行政许可权的需要 |
| 2.是规范行政许可运行的需要 |
| 3.是简化许可程序的需要 |
| 4.是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的需要 |
| 5.是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需要 |
| 二、行政许可标准化实践 |
| (一)政务服务改革发展现状 |
| 1.政务服务中心基础建设得到发展 |
| 2.行政许可事项的变化 |
| 3.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不断出台 |
| (二)各地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 1.武侯区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 2.新泰市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 3.天津市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 4.深圳市行政许可标准化改革及经验 |
| 三、行政许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 (一)行政许可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
| 1.行政许可目录标准化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
| 2.受理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内容关联而形式化 |
| 3.许可条件标准化难以摆脱许可事项个体差异而统一化 |
| 4.数据标准化缺乏统一标准 |
| 5.掌握行政许可标准的专业人才缺乏 |
| (二)行政许可标准化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约束 |
| 2.受传统行政许可方式的影响 |
| 3.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复杂性所致 |
| 4.行政许可标准化必须与信息共享、电子政务同步推进 |
| 四、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议 |
| (一)将行政许可标准化纳入法治轨道 |
| 1.加强对行政许可制度的问责 |
| 2.加强行政许可制度的监督 |
| 3.强化法律手段的规制作用 |
| (二)加快许可权目录、行政许可受理条件、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标准化建设 |
| 1.许可权目录的标准化 |
| 2.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标准化 |
| 3.行政许可审查内容的标准化 |
| (三)建立与行政许可标准化相配套的制度 |
| 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
| 2.实现政务服务信息共享 |
| (四)改革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支撑体系 |
| 1.强化行政许可管理体制改革 |
| 2.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
| 3.行政许可人才队伍建设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1.国外研究综述 |
| 2.国内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研究思路 |
| 2.研究方法 |
| 一、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试点改革概述 |
| (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含义 |
| 1.行政许可 |
| 2.行政审批 |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过程 |
|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模式 |
| 1.传统模式 |
| 2.部门集中模式 |
| 3.行政审批局模式 |
|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法律政策依据 |
| 1.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
| 2.河南省层面政策依据 |
| (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必要性 |
| 1.根治许可乱象,防止许可明减暗增 |
| 2.打破审管一体化体制,倒逼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 |
| 3.进行许可流程再造,简化许可程序 |
| 4.有利于许可权监督,防止权力腐败 |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现状分析 |
| (一)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过程 |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措施 |
| 1.梳理许可事项,完成行政许可权力清单清理。 |
| 2.健全行政许可流程。 |
| 3.实行行政许可标准化。 |
| 4.完善行政许可服务设施 |
| (三)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成效 |
| 1.实行行政许可“一窗受理” |
| 2.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
| 3.流程精简,监管到位 |
| 三、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遇到的问题 |
| 1.盲目集中审批权 |
| 2.审管分离,行政许可监管难度大 |
| 3.行政许可专业技术缺乏有效支撑 |
| 4.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能力不足 |
| 5.新的许可体制对行政复议制度构成挑战 |
| (二)南乐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部门利益影响许可权划转 |
| 2.行政许可权集中缺乏标准 |
| 3.审批局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
| 4.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技术滞后 |
| 四、国内其它地区县级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践及经验 |
| (一)成都市武侯区改革实践及经验 |
|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改革实践及经验 |
| (三)山东省平度市改革实践及经验 |
| 五、破解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对策 |
| (一)实现行政许可权集中法治化 |
| (二)不断优化集中到审批局的行政许可项目 |
| (三)完善行政许可体制机制 |
| (四)创新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 |
| (五)推动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
| (六)完善行政许可复议制度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论文期刊类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情况 |
| 1.2.2 国内研究情况 |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思路 |
| 1.4 创新与不足 |
| 1.4.1 研究创新点 |
| 1.4.2 不足之处 |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核心概念 |
| 2.1.1 政务服务 |
| 2.1.2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
| 2.1.3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 2.2.2 有限政府理论 |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 3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与现状 |
| 3.1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历程 |
| 3.1.1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必要性 |
| 3.1.2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目标 |
| 3.2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实践的现状 |
| 3.2.1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设立的背景 |
| 3.2.2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运行模式 |
| 3.2.3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的主要举措 |
| 3.3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工作机制 |
| 3.4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运行情况及成效 |
| 3.4.1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
| 3.4.2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
| 3.4.3 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
| 4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 4.1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中的困境 |
| 4.1.1 “审管分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
| 4.1.2 法律和体制层面存在弊端 |
| 4.1.3 行政审批信息录入推送困难 |
| 4.1.4 政务服务改革“一窗”受理的困境 |
| 4.2 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 4.2.1 “审管分离”具体问题分析 |
| 4.2.2 法律和体制层面存在弊端的根源 |
| 4.2.3 “信息孤岛”产生的原因 |
| 4.2.4 制约“一窗”受理的因素分析 |
| 5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背景下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改革对策建议 |
| 5.1 以服务为导向,把为人民服务放在首位 |
| 5.2 严格落实“审管分离”后互相反馈机制 |
| 5.3 强化法律保障 |
| 5.4 完善政务服务“一张网”、“一门办”、“一次办” |
| 5.4.1 推行线上集中“一网办” |
| 5.4.2 推进政务服务“一门办” |
| 5.4.3 推动高频事项“一次办” |
| 5.5 提升审批标准化水平 |
| 5.6 促进“一窗”受理相关工作优化建议 |
| 6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问题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现实意义 |
| 1.3.2 学术价值 |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1.4.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 1.4.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 1.5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5.1 研究思路 |
| 1.5.2 研究方法 |
| 1.6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 1.6.1 研究内容 |
| 1.6.2 本文创新之处 |
| 1.7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 1.7.1 相关概念 |
| 1.7.2 理论基础 |
| 第二章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史沿革与现状 |
| 2.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
| 2.1.1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
| 2.1.2 L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
| 2.2 行政审批局成立的背景 |
| 2.2.1 法律依据 |
| 2.2.2 政策支持 |
| 2.2.3 实际需求 |
| 2.3 L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组建与运作 |
| 2.3.1 职能定位 |
| 2.3.2 权力划转 |
| 2.3.3 机构设置 |
| 2.3.4 人员划转 |
| 2.3.5 工作交接 |
| 2.3.6 建立机制 |
| 2.4 L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成立意义 |
| 2.4.1 转变价值目标,打破部门的固有利益 |
| 2.4.2 转变职能定位,实现权力的重新配置 |
| 2.4.3 转变审批方式,促进审批的效能提升 |
| 2.4.4 转变思想作风,将服务理念贯穿始终 |
| 2.5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L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措施及成效 |
| 3.1 行政权力方面 |
| 3.1.1 强化权力监管,规范审批权力运行 |
| 3.1.2 实现审管分离,强化行政监管效能 |
| 3.2 审批效率方面 |
| 3.2.1 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速度 |
| 3.2.2 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
| 3.2.3 推进网上办理,减少跑腿次数 |
| 3.3 行政效能方面 |
| 3.3.1 健全完善审批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
| 3.3.2 推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升群众满意度 |
| 3.3.3 加强人员管理人才培训,提升管理效能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审批局改革中存在的不足 |
| 4.1 缺乏顶层设计和配套性制度 |
| 4.1.1 上下级关系难协调 |
| 4.1.2 法律法规“天花板”限制发展 |
| 4.1.3 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 |
| 4.2 行政审批权力未削减 |
| 4.2.1 未实现审批权力的削减 |
| 4.2.2 营造出审批权力削减的假象 |
| 4.3 事项划转不完全 |
| 4.3.1 技术性、专业性强事项难承接 |
| 4.3.2 关联事项划转不完全 |
| 4.4 信息技术限制难突破 |
| 4.4.1 数据信息孤岛未打通 |
| 4.4.2 并联审批事项流程难融合 |
| 4.4.3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待进一步完善 |
| 4.5 审管衔接存在不顺畅 |
| 4.5.1 审管部门困难问题难协调 |
| 4.5.2 审管衔接的相关制度尚不健全 |
| 4.6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径 |
| 5.1 以加强顶层设计为要领,统筹谋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 5.1.1 统筹谋划改革方案 |
| 5.1.2 强化法律法规支持 |
| 5.1.3 健全完善上层领导机制 |
| 5.2 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
| 5.2.1 进一步削减行政权力 |
| 5.2.2 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 |
| 5.2.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 5.3 以加快信息技术升级为突破,打造高效审批智能服务 |
| 5.3.1 加强数据资源整合,打破信息壁垒 |
| 5.3.2 提升政务服务基础性服务功能和智能化水平 |
| 5.3.3 健全双向互动的审管衔接信息推送平台 |
| 5.4 以强化审批机构建设为抓手,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建设 |
| 5.4.1 合理划转审批事项 |
| 5.4.2 健全业务协调机制 |
| 5.4.3 完善部门管理制度 |
| 5.5 以提供优质政务服务为宗旨,打造优化协同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
| 5.5.1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改革获得感 |
| 5.5.2 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打通审批堵点痛点 |
| 5.5.3 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优化营商软环境 |
| 5.6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1.选题背景 |
| 2.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
| 1.国内研究现状 |
| 2.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方法 |
| 1.文献法 |
| 2.对比分析法 |
| 3.实地调研法 |
|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
| (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
|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发展 |
| 1.政府部门各自分散实施审批改革阶段 |
| 2.行政服务中心阶段 |
| 3.行政审批局模式阶段 |
| 二、行政审批局模式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
| (一)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
| 1.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概念 |
| 2.行政审批局模式的特征 |
| (二)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
| 1.符合行政组织法规定 |
| 2.符合单行法的规定 |
| 3.符合部门职权调整的程序规定 |
| (三)行政审批局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 1.审管分离,克服以审代管 |
| 2.进行审批程序再造,提高审批效率 |
| 3.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
| 4.审批权集中便于监督 |
| 三、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改革运行现状及成效 |
| (一)梧州市行政审批局设置情况 |
| (二)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改革取得的成效 |
| 1.加强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
| 2.深化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改革 |
| 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
| 4.加强行政审批的公开 |
| 5.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监督 |
| 四、梧州市行政审批局改革存在的问题 |
| (一)行政审批权的划转困难 |
| (二)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完全脱节 |
| (三)行政审批局无法与上下级政府部门对口衔接 |
| (四)行政审批局缺乏人员和技术支撑 |
| (五)审批权的高度集中对权力的有效监管带来挑战 |
| (六)审批局模式对传统行政审批复议制度带来挑战 |
| 五、行政审批局改革的完善建议 |
| (一)适当把握审批权集中的度 |
| (二)建立健全新型“审”“管”关系 |
| 1.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分工协作机制 |
| 2.建立新型监管模式 |
| (三)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制度 |
| (四)对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 |
| (五)强化行政审批法制监督 |
| 1.完善行政审批法制监督体制 |
| 2.健全行政许可法制监督制度 |
| (六)建立与审批局模式相适应的行政复议制度 |
| 结论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之缘起 |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内涵 |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必要性 |
| 一、提高行政效率 |
| 二、重塑监管机制 |
| 三、实现许可职能回归 |
| 第三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立法精神来源 |
| 第二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制度分析 |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涵与集中方式 |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定义论争 |
| 二、行政许可权的具体集中方式 |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程序 |
| 第三节 行政许可权集中的范围 |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限制范围 |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动态管理 |
| 第四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实质 |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基本原则 |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质 |
|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框架构建 |
| 一、试点地区改革授权的合法性 |
| 二、行政审批局的设立 |
| 三、行政许可权的集中 |
| 第二节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主要措施 |
| 一、重构工作机制与审批流程 |
| 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 |
| 三、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
| 四、建设内外部监督制约与救济机制 |
| 第三节 试点地区改革情况小结 |
| 一、体现职能配置的“功能适当”原则 |
| 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 |
| 三、改革模式较为单一 |
| 第四章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
| 第一节 当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 二、试点地区执行改革措施中的问题 |
| 第二节 我国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建议 |
| 一、以立法形式落实改革成果 |
| 二、合理限制许可权的集中范围 |
| 三、推动审批与监管分离 |
| 四、明确责任主体和救济途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