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提出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王慧[2](2020)在《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们科学生育、优生优育观念的提升,产前检查成为妇女生育中普遍采纳的技术服务,由此可以避免产下具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但是伴随产前检查服务的广泛适用,以及服务人群的增多,服务中出现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包括胎儿的身体发育情况检查不准确或者没有将胎儿真实发育情况告知夫妻双方。如果医疗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失误行为,孕妇由于初为父母缺乏生产方面的经验并且出于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在进行医疗检查时依据医疗机构给出的相关报告以及医生的主观判断而做出继续妊娠的决定,结果产下缺陷儿。由于缺陷儿的出生带来的财产以及精神损害,父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害,对于此种诉讼称为错误出生诉讼。对于错误出生诉讼,最早发生在美国司法裁判中,之后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相继出现。各国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致。在我国目前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数据呈现增长趋势,且具体案件文书中出现裁判标准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本文分析司法裁判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同时介绍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实践,并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研究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得出本文的观点,以期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介绍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概述,一方面阐述错误出生的概念,另一方面针对错误出生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之后,第二部分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具体研究,通过列举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于各个案例中不同之处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争议点主要存在于原告资格、损害赔偿范围、侵权构成等方面。由于我国针对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所以在第三部分中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关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重点对此类案件研究较早的美国、德国等国家进行介绍,分析其处理方法的利弊。最后,在论文的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针对目前存在的争议,提出确定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免责、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以及损害赔偿范围。
殷云[3](2020)在《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过度医疗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权标准,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正在逐年增加,医患间的信任危机再度升级。《侵权责任法》仅对过度检查略作规制,未涉及过度医疗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理论界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致使患者举证责任过重。医疗损害二元化鉴定模式不仅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还衍生出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基于对患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医药行业长远发展的担忧,本文以过度医疗损害责任为切入点,针对我国过度医疗理论、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论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过度医疗的成因进行剖析,确定了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上的含义,阐述了过度医疗的影响与危害,总结了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重点分析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构成要件。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争论。从本文研究的目的来看,受害人诉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防范防御性医疗行为,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过度医疗损害责任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第三部分明确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应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危险以便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第四部分指出了现阶段对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规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度医疗的范围,将避免过度医疗纳入医方注意义务的内容。此外,还应当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采用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确定过错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的法律地位。
杨静轩[4](2020)在《基于价值链的M医院成本管理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民营医院的兴起和“控费”、“降价”医保改革的形成,使得医疗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宏观政策方面来讲,《医院会计制度》等政策没有完善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规范,这导致公立医院无法建立标准化的成本核算会计账户。从公立医院自身来说,更加重视医疗服务,忽略成本核算。公立医院特有的公益性质和政策改革使得医院在药品价格方面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以药养医”的局面已经过去,这就需要公立医院寻求新的发展方向,适应日益严峻的市场环境。价值链成本管理是一种以战略为导向的成本管理模式,通过各部门协调配合,从整体的角度度量经营成果,使企业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本文引入价值链成本管理相关理论,从M医院的成本管理现状入手,通过分析M医院存在的问题,得出M医院实行价值链成本管理的必要性。依据外部价值链成本管理理论,从纵向和横向两部分分析M医院的成本,并针对分析结果给予针对性的建议。纵向价值链通过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患者分析,得出上游供应商针对高值耗材实行代销库制,针对低值耗材实行“以耗定支”以及通过整合供应商来降低成本的方法,下游患者需对医护工作者的服务态度和等候时间较长两方面进行改进。横向价值链通过对同类医院比较,得出M医院应当加强妇女和儿童这两部分优势,提高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进修渠道,进行人才引进计划,提升医院的综合实力来弥补存在的不足。依据作业成本法并结合作业链剖析内部价值链,首先梳理医院的基本流程,识别核心流程,之后找出M医院整体处于不盈利的原因,提出四个方面的成本管理建议,一是把作业成本法与内部价值链有机结合,运用到医院的成本管理中,删减非增值作业,加强银医战略合作。二是针对护理作业,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人均住院天数。三是将无法改善的低效作业资源转移来降低成本。四是进行劳务外包,降低人员成本。为确保M医院可以有效实行价值链成本管理,提出完善科室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价值链成本管理的组织机制、价值链成本管理的信息化制度建设三项保障措施。
李宗明[5](2020)在《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医疗服务市场化效率大大提升,而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繁上演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2009年实行新医改以后,医患关系虽然有所缓解,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的状况并没改善,依然存在医患矛盾。我国当前多元复杂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地政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研究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主体在医患关系制度模式选择中的行为特征和制度困境,从而提出破解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完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本文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医患双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在一定制度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下保持的一种医患风险分担关系;医患关系模式是指政府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用以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套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央政府制定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公益性减弱,虽然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但医疗资源配置却不公平,导致医患矛盾频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建国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形成三类医患关系模式:(1)计划经济时期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医患关系制度安排稳定,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低下,医患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稳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提上了日程。(2)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随着医疗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医疗服务效率提升,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突显,导致医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中央政府在2009年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3)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注重医疗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试图改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如浙江宁波的“宁波解法”、福建三明的“三医联动”以及广东省第三方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联合机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当前,在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过程中,存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医疗群体、患者群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制定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的优化路径:一是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二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丰富了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2)理论运用具有创新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历史演进,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演进的困境及其原因,深化了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研究,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对经济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其理论分析可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建议可为政府制定和谐医患关系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秦雅楠[6](2021)在《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策略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小学校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学生人身受到伤害,一些学校处置应对不专业、不到位,导致家校纠纷日益增多,部分学生家长采取围堵校门、拉挂条幅、故意伤害他人及损毁公私财物等非法方式和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传统的协商和解、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难以满足学校及学生家庭的需要,亟需建立一个中立、权威、有效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此来化解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纠纷,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促进教育法治的发展。本研究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访谈调查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现实困境进行分析,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构建策略。本研究以公共组织理论、协同治理理论、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密切结合我国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情况,对构建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进行了阐析,并依据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案例以及对中小学校长、教师、家长、学生访谈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过程中存在的组织建立规定不具体、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度不强、人民调解程序中的专业性欠缺以及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足等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模式的借鉴,得出我国构建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发挥第三方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加大政府的推动力度、加强法律的保障作用、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以及促进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等启示。本研究在立足本国国情,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策略,一是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及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推广来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二是强调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必须遵循独立、专业、便民的基本原则。三是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路径,包括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建立主体、部门分工及工作任务;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严格调解员的选聘制度,开展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专业的纠纷处理能力;设置人民调解程序,使调解过程有章可循。四是构建配套保障措施,从法律、物质、机制保障等方面支持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与运行。
陈智[7](2020)在《四川省A医院医患纠纷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患纠纷是一种人际关系,主要是医生与患者,医患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近年来医患矛盾激化,医疗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医患纠纷恶化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探讨。医患纠纷不仅体现在医疗行业,也反映了当今社会特殊的行为与心理的冲突。因此,探讨医患纠纷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有助于我们更详细地把握当前的社会关系。医患纠纷的复杂性和变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某些制度的缺陷和社会中的一些不良心理行为的问题。因此,对医患纠纷的研究应该从客观问题入手,把握医患纠纷的现状,探索影响医患纠纷发展的因素。这样有助于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相应的可行建议和方案,使理论研究更具实践性。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本研究梳理和总结了医患纠纷的相关文献,研究和分析了医患纠纷的相关理论,特别是显示了当前医患纠纷的问题和特点在三个方面:不断上升的医疗纠纷,经济关系限制的医患纠纷,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可信度。然而,医患之间认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患者和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观点和认知上的差异。例如,对健康的看法,对疾病的理解,对医疗不确定性的理解,以及对医疗结果的期望都存在差异。研究表明,影响医患纠纷的因素包括:医务人员方面影响因素;患者方面影响因素;第三方影响因素。然后提出研究模型,并对照影响因素提出了理论假设。理论假设结果由第四章调查结果中影响因素分析阐述完成。本研究通过对四川省A医院的访谈,了解相关的医患纠纷问卷调查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通过访谈和问卷填写,我们可以了解当前医患纠纷的现状和具体事件,从而了解医患纠纷双方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医患责任的划分、医疗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是否采取正式合法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等方面。本研究分别对四川省A医院的医护人员和病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具体内容是基于医患纠纷、医患之间的理解差异、医患之间的信任。采用假设验证方法,分别从医方、患方、第三方角度出发论证。同时对调查的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结果论证。并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研究对潜在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实证研究,包括风险监测、识别、分析、评价和干预,建立了医疗风险报告系统,将其整合到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奠定了基础。采用第三方调解机制,提出了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对策合理建议,制定并实施安全、稳健的处置策略。本研究主要是在对医患纠纷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对这两类人群的调查,了解医护人员和患者对当前医患纠纷的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角度,对医患纠纷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影响医患纠纷忠诚的因素有哪些,旨在为当前医患纠纷研究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研究视角,并提出了一些改善当前紧张医患纠纷的对策,希望对医患纠纷的和谐发展有所帮助。
曹光芬[8](2020)在《论损益相抵规则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的重要应用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有利益,赔偿义务人可以主张其获得的利益在损害赔偿数额中加以扣除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差额说,该说着眼于损害事故发生前后受害人之整体财产状况的差额,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额。二是禁止得利说,由于该说强调受害人禁止得到额外的利益,遵循填平原则,被广泛接受。三是目的论依据,但由于其片面性,可能无存在之必要,比较而言,前述两种学说更为妥当。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律对损益相抵规则并无相关规定,仅有两个司法解释对在合同法领域内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明确了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从研究的方法论上说,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即可大致分为因第三人的给付而获有利益、因受害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因损害事件而获有利益以及因客观原因而获有利益,从而有助于规范司法适用。在依据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分别计算存在冲突时,损益相抵规则理应优先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再讨论受害人和加害人各自承担损失份额的问题,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根据“必先有损害,而后始能分配”的原理,符合基本逻辑的同时,也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关于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其中两项前提条件,一是赔偿权利人获有利益的判定,具有可扣减性的利益应当具备确定性、可交易性、可接受性以及特殊性的特征,强调受有损害与获得利益的主体应属同一个人。二是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适用的关键要件,主要存在三种判定标准: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损益同源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严格,导致损益相抵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受到限制,因此该说具有局限性。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利益获得之间的客观可能性,可弥补损益同源说导致规则适用过于狭窄的弊端。但因“相当”的标准难以明确,故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无适用的统一性。法规目的说着眼于法律规范的目的,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相当因果关系说本身内容模糊性的不足。然而由于其过于强调法规目的,容易忽略客观层面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完全取代任何一种学说。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弹性因素考量,即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政策。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损益相抵规则的正当性也正是由于其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法理。原则上不得违背受害人意愿判定其获有利益,但若受害人获得了其本期望获得的实质利益时,可在损失中予以扣除,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的体现。将法律政策作为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价值考量因素,在实现具体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保证法的价值安定性。
刘源璞[9](2020)在《我国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 ——基于54份民事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降低会加重家庭与社会在经济和心理上的负担,对国家的整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体育锻炼不仅是有效改善老年人健康现状重要手段,更是关乎健康老龄化的重要因素。但随着老年人对体育锻炼需求和参与度的猛增,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应对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要求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环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司法诉讼不仅是解决此类争议的有效方式之一,更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但相对于老年人体育锻炼状况与影响因素、老年体育公共服务以及老年体育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对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皆不相称,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是关系到全民健身目标的实现与健康中国的全面建设。由此,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案例研究法、逻辑分析法、数理统计法等,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所提判决文书构成要素,对所收录的54份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民事判决文书展开案例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其司法诉讼现状,重点探究了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特征、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适用及法律归责,并由此探索了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的启示。主要结论如下:1.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间多为早上,且在参与运动健身型活动时更易发生伤害,发生的伤害部位以股骨为主,伤害类型多是骨折;法院在处理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时,更多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但上诉率相对较高,案件原告主要以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主,被告相对多样,主要以场地管理者、行为人等为主。2.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实际支持案例数与原告诉讼请求案例数差异相对较大,判决理由多以争议焦点展开,其中是否尽到相应义务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三部法律是判决结果中的重要参照;实际责任承担方式以损失赔偿为主,在承担责任范围上,法院基本按照对应证据予以满足原告诉讼请求,但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上出入较大。3.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老年人体育活动场地对老年人需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管理、预见告诫、通知救助等具体职责,自冒风险可成为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有效抗辩。4.老年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主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为补充;体育运动自身风险因素、场馆因素、老年人因素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柳婷婷[10](2020)在《中德两国精神损害赔偿衡量标准差异及其背景分析》文中提出对于精神损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只是模糊地承认其存在。但对于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如何衡量损害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赔偿,并没有细致的研究。得益于在德国进修的机会,笔者研究了德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惊叹其损害衡量标准之细致,故欲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以作思考和启迪。在文章引言部分,笔者发现两个问题:其一,我国除了一个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在有些情形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两项赔偿金额却按照物质标准计算(收入水平);而在德国法中,死亡情形下,家属只有三项赔偿请求权:丧葬费、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对死者的收入逸失进行赔偿。其二,我国在对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即以“精神损害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为名义的赔偿金)进行赔偿时,一般只以受害者的伤残等级为标准;相对的,德国法则从受害者的忍受折磨的时间、对生活造成的不便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等因素全面考量受害者的损害。在本文第一部分,比较了两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发现德国法已经对什么是精神损害有经历了从主观到客观的认知过程,从认为精神损害是受害者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到认为其是对个人的自我决定、自我发展造成的破坏。而我国对此还处于一个混沌状态,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物质损害赔偿金的界限都还不明晰。本文的第二部分进一步比较了两国的衡量标准,发现在衡量精神损害时,德国法院会从受害者的治疗情况、生活状况、职业生涯、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衡量,以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为主,例外情况则会衡量加害者的过错和获利情况。但我国则不同,除了衡量标准单一、论证过程模糊之外,还特别以物质水平为衡量标准。为了探究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笔者以两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两国的社会和制度差异为角度,试图寻找答案。本文第三部分是功能背景的分析,德国一直非常重视发展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主要发展出三种功能:填补功能、抚慰功能和预防功能。而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所适用的功能也不同。在个案中,常常是同时几个功能在起到作用,或是其中一个功能在起着主导作用,都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去进行分析。这也是为何德国历年来每年都大费周章地对新出的精神损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类的原因。这是德国的衡量因素全面细致的直接原因。而我国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以“弱化”的抚慰和宣示权利为定位,故法官在衡量时就显得随意,也没有发展出全面的衡量标准。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两国的制度和社会背景:发现受损害概念、社会福利制度、个体意识以及我国独有的赔礼道歉制度等所影响,德国在衡量损害时,以个体为落脚点,但是我国更注重人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的联系。德国《民法典》的债法总则部分已经明确区分了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已经逐渐成长为与财产损害同等重要的损害赔偿制度。但我国并未在制度上区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各项法规只是对赔偿金的项目进行列举,机械地套用往往会造成赔偿效果的重复或混乱。进而,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建议,认为我国首先应当对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进行明确的区分,真正认识什么是精神损害以达到更好地赔偿精神损害的目的。此外,笔者还建议我国可以仿照德国的痛苦抚慰金指引表(Schmerzensgeldtabellen),对精神损害的案件进行搜集,把每个案件中的主要衡量因素进行罗列,以达到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衡量标准以及为司法实践者作出更好的指引的效果。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现状 |
| 三、论文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概述 |
| 2.1 错误出生的概念 |
| 2.2 错误出生相关概念的辨析 |
| 2.2.1 “错误出生”和“错误生命”的区别 |
| 2.2.2 “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的辨析 |
| 2.3 错误出生诉讼中理论争议 |
| 第三章 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
| 3.1 案例一 |
| 3.2 案例二 |
| 3.3 案例三 |
| 3.4 小结 |
| 第四章 国外关于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规定 |
| 4.1 德国 |
| 4.2 美国 |
| 4.3 英国 |
| 4.4 其他国家 |
| 4.5 评析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 |
| 5.1 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
| 5.2 医疗机构的免责 |
| 5.3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
| 5.4 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范围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 |
| 第2章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与成因 |
| 2.1 过度医疗的法律界定 |
| 2.2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
| 2.2.1 过度检查 |
| 2.2.2 药物滥用 |
| 2.2.3 过度护理 |
| 2.2.4 过度手术 |
| 2.3 过度医疗的成因 |
| 2.3.1 以药养医体制未从根源上打破 |
| 2.3.2 对诊疗信息的掌握不对称 |
| 2.3.3 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 |
| 第3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
| 3.1 过度医疗的法律行为性质分析 |
| 3.1.1 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说 |
| 3.1.2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说 |
| 3.1.3 侵权行为说之合理性 |
| 3.2 归责原则 |
| 3.2.1 过错推定的适用及弊端 |
| 3.2.2 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
| 3.3 构成要件 |
| 3.3.1 案情与问题 |
| 3.3.2 侵权行为 |
| 3.3.3 损害后果 |
| 3.3.4 因果关系证明 |
| 3.3.5 过错 |
| 第4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
| 4.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
| 4.2 过度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 |
| 4.2.1 全面赔偿原则 |
| 4.2.2 限额赔偿原则 |
| 4.2.3 过失相抵原则 |
| 4.3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
| 4.3.1 赔偿损失 |
| 4.3.2 赔礼道歉 |
| 4.3.3 消除危险 |
| 第5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 5.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不足 |
| 5.1.1 相关概念范围、界限模糊 |
| 5.1.2 过错归责原则使患方举证责任加重 |
| 5.1.3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模式依旧存在 |
| 5.2 认定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建议 |
| 5.2.1 明确相关概念的范围、界限 |
| 5.2.2 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并用 |
| 5.2.3 确立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 第6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技术路线 |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2.1 价值链 |
| 2.1.1 价值链的概念 |
| 2.1.2 价值链的分类 |
| 2.2 作业成本法 |
| 2.2.1 传统成本核算方法 |
| 2.2.2 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概念及原理 |
| 2.3 价值链成本管理 |
| 2.3.1 价值链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的内涵 |
| 2.3.2 价值链成本管理的目标 |
| 2.3.3 价值链成本管理的分析方法 |
| 2.4 本章小结 |
| 3 M医院的成本管理现状 |
| 3.1 M医院概况 |
| 3.2 M医院成本管理现状分析 |
| 3.2.1 M医院管理层及各科室构成 |
| 3.2.2 M医院传统成本法核算 |
| 3.3 M医院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
| 3.3.1 缺少成本信息传递,间接费用分摊不明 |
| 3.3.2 缺乏成本管理意识,对成本管理的认识不够 |
| 3.3.3 成本管理理念落后,方法陈旧 |
| 3.4 价值链成本管理在M医院应用的必要性 |
| 3.4.1 传统成本法核算与价值链成本管理核算的比较 |
| 3.4.2 价值链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
| 3.5 本章小结 |
| 4 M医院外部价值链的成本分析 |
| 4.1 纵向价值链分析 |
| 4.1.1 上游供应商价值链分析 |
| 4.1.2 下游患者价值链分析 |
| 4.2 横向价值链分析 |
| 4.3 本章小结 |
| 5 M医院内部价值链的成本分析 |
| 5.1 M医院内部价值链分析 |
| 5.2 建立资源成本库 |
| 5.3 作业项目成本测算 |
| 5.3.1 医疗成本的分配 |
| 5.3.2 辅助成本的分配 |
| 5.4 成本分析及管理建议 |
| 5.5 本章小结 |
| 6 M医院实行价值链成本管理的管理方案及保障措施 |
| 6.1 M医院实行价值链成本管理的管理方案 |
| 6.2 M医院实行价值链成本管理的保障措施 |
| 6.2.1 完善科室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
| 6.2.2 完善价值链成本管理的组织机制 |
| 6.2.3 完善价值链成本管理的信息化制度建设 |
| 7 研究结论、不足与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2 不足与展望 |
| 问卷调查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一)国内背景 |
| (二)国际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对象 |
| 二、总体框架 |
| 三、重点难点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基本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一)比较综合法 |
| (二)历史分析法 |
| (三)归纳分析法 |
| (四)博弈分析法 |
| (五)调查访谈法 |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概述 |
| 第一节 国外文献研究概述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相关理论研究 |
| (一)帕森斯的“病人角色”理论 |
| (二)萨斯—霍伦德的医患三模式 |
| (三)弗莱德森的医患冲突理论 |
| 二、国外典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一)美国“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模式 |
| (二)英国三级投诉和全科医疗制度模式 |
|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
| (四)日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模式 |
| 第二节 国内文献研究概述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研究领域广泛 |
| 二、医患关系模式理论视角多样 |
|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三)基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朋友式医患关系模式 |
| (四)基于家长主义和尊重自主的医患协商模式 |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 一、文献评述与小结 |
| 二、问题的提出 |
| 第三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相关概念界定 |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 (一)社会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二)伦理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三)法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四)经济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五)医患关系的实质 |
|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 |
| 三、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概念 |
| (二)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
|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理论 |
| (三)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 |
|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 |
|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 |
|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一)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 (二)博弈论的表示法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政府责任 |
| 第一节 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
|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 二、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的职能 |
| (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特征 |
| (二)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介入 |
| 第二节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中的政府责任 |
| 一、制度责任 |
| 二、法律责任 |
| 三、财政责任 |
| 四、监管责任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医患关系模式典型特征 |
| (一)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医患关系制度稳定单一 |
|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
| 三、计划经济后期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形成原因 |
| (一)推行医疗市场化改革,加速医患矛盾升级 |
| (二)医疗服务体制商业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 |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患关系矛盾冲突 |
| 三、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 第三节 新医改以来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新医改试点医患关系模式典型案例 |
| (一)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
| (二)福建省三明市医疗改革“三医联动” |
| (三)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机制 |
| 三、新医改以来医患关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
| (一)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有增无减 |
| (二)医患关系呈现多元化,医患利益冲突复杂 |
| (三)医患关系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医患关系改善甚微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当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困境 |
| 第一节 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 |
| 一、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 二、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道德风险 |
| (一)制度制定的道德风险 |
| (二)制度执行的道德风险 |
| 第二节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主体 |
| 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 (一)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构建 |
| (二)三方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 |
| (三)三方利益主体演化博弈的结果分析 |
| (四)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三方博弈决策行为 |
| 三、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囚徒”困境原因分析 |
| (一)政府部门忽视创造医患合作收益 |
| (二)医疗群体利用信息优势诱导需求 |
| (三)患者群体期望收益难以实现 |
| 第三节 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 一、医患关系制度处于无效率停滞的“锁定”状态 |
| 二、医疗制度供给主体的“利益粘滞”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构建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 |
| 一、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路径优化原则 |
|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 (二)坚持创新引领原则 |
| (三)坚持政府权责统一原则 |
| 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统一制度安排 |
| (一)实行强制性的医患关系制度变迁 |
| (二)实施统一的医患关系制度安排 |
| (三)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
| 三、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重视制度创新与兼容 |
| (一)加快医患关系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 |
| (二)健立健全医疗法律法规,重视医患关系制度兼容 |
| 第二节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防范医患纠纷产生 |
| (一)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
| (二)重塑社会信任机制,弘扬医疗职业道德 |
| (三)加强医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患者转变就诊观念 |
| 二、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
| (一)完善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机制 |
|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
| 三、建立医疗纠纷补救机制,减少医疗事故损失 |
| (一)推行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建设 |
| (二)建立患者心理援助体系 |
| 第三节 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 |
|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
|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案例 |
|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 三、加强人民调解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医疗纠纷有效处理 |
| (一)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 |
| (二)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
| (三)准确量刑公正司法 |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 一、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一)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
| (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
|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
|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典型案例 |
|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 |
| (二)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三、加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 (一)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
| (二)完善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 |
| 一、加强医疗法律保障,约束规范医疗行为 |
| (一)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 |
| (二)平等公正司法,加强医疗群体的保护 |
| (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
| (一)厘清患者权利法律法规 |
| (二)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法》 |
| (三)坚持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至上原则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 (一)中小学校安全事故 |
| (二)人民调解 |
|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 |
| 四、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一)关于学校安全事故的研究 |
| (二)关于人民调解的研究 |
| 五、研究方法 |
| (一)文献分析法 |
| (二)案例分析法 |
| (三)访谈调查法 |
| (四)比较研究法 |
| 第二章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
| 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理论基础 |
| (一)公共组织理论 |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 (三)损害赔偿理论 |
| 二、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现实基础 |
| (一)法律依据 |
| (二)政策导向 |
| (三)现实需求 |
| (四)实践经验 |
| 第三章 建立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困境与原因分析 |
| 一、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困境 |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规定不具体 |
|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度不强 |
| (三)人民调解过程中的专业性欠缺 |
| (四)人民调解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足 |
| 二、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
| (一)国家及公众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较低 |
| (二)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基础薄弱 |
| (三)教育法律政策的保障作用不够 |
| 第四章 国外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的模式与启示 |
| 一、国外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模式 |
| (一)韩国设立学校安全保险联合会 |
| (二)日本实施学生意外伤害共济给付制度 |
| (三)美国实行学校保险制度 |
| 二、对我国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启示 |
| (一)发挥第三方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
| (二)加大政府的推动力度 |
| (三)加强法律的保障作用 |
| (四)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
| (五)促进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
| 第五章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策略 |
| 一、提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 |
| (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
| (二)加大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宣传推广 |
|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基本原则 |
| (一)独立性原则 |
| (二)专业性原则 |
| (三)便民性原则 |
|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路径 |
| (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 |
| (二)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 |
| (三)设置人民调解程序 |
|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的配套保障措施 |
| (一)法律保障 |
| (二)物质保障 |
| (三)机制保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致谢 |
| 个人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1.3.1 医疗纠纷的概念界定 |
| 1.3.2 医患纠纷的概念界定 |
| 1.3.3 第三方调解机制概念界定 |
| 1.3.4 矛盾理论 |
| 1.3.5 公共危机理论 |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技术路线 |
| 1.4.4 创新点 |
| 第二章 影响医患纠纷的因素内容分析 |
| 2.1 医患纠纷中影响因素分析 |
| 2.2 医患纠纷中影响因素的具体体现 |
| 2.2.1 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的影响因素 |
| 2.2.2 患者对医患纠纷的影响因素 |
| 2.2.3 第三方介入对医患纠纷的影响因素 |
| 2.3 理论假设 |
| 2.3.1 假设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有关键影响 |
| 2.3.2 假设患者对医患纠纷有关键影响 |
| 2.3.3 假设第三方介入对医患纠纷有关键影响 |
| 第三章 四川省A医院医患纠纷影响因素的问卷调查设计 |
| 3.1 数据来源 |
| 3.2 调查问卷设计 |
| 3.3 专家评测及问卷修正 |
| 3.4 调查对象的选择与问卷发放 |
| 3.5 数据统计分析 |
| 3.6 调查问卷的信效度分析 |
| 3.6.1 信度分析 |
| 3.6.2 效度分析 |
| 第四章 四川省A医院医患纠纷影响因素的结果分析 |
| 4.1 医疗争议病例登记报告分析 |
| 4.1.1 比率分析法 |
| 4.1.2 趋势分析法 |
| 4.1.3 相互对比法 |
| 4.2 问卷调查结果描述 |
| 4.2.1 医务人员对医患纠纷有关键影响的调查结果 |
| 4.2.2 患者对医患纠纷有关键影响的调查结果 |
| 4.2.3 第三方介入和参与对医患纠纷有关键影响的调查结果 |
| 4.3 假设检验的验证 |
| 4.4 医患纠纷的影响因素的分析 |
| 4.4.1 医务人员影响因素的分析 |
| 4.4.2 患者影响因素的分析 |
| 4.4.3 第三方介入影响因素的分析 |
| 4.5 医患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第五章 减少医患纠纷及合理处理的对策建议 |
| 5.1 建立健全医患之间信息沟通制度的对策建议 |
| 5.2 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
| 5.2.1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成 |
| 5.2.2 构建第三方调解的子机制 |
| 5.2.3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配套改革 |
| 5.3 医院如何与媒体建立良好关系 |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论证结果 |
| 6.1.1 研究得出的结论 |
| 6.1.2 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
| 6.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损益相抵规则的概述 |
| 第一节 “损益相抵”界说 |
| 第二节 损益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 |
| 第三节 我国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现状 |
| 第二章 不同类型的损益相抵之适用 |
| 第一节 因第三人的给付而获有利益 |
| 第二节 因受害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 |
| 第三节 因损害事件而获有利益 |
| 第四节 因客观原因而获有利益 |
| 第三章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 第一节 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的适用关系 |
| 第二节 赔偿权利人获有利益的判定 |
| 第三节 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定 |
| 第四节 损益相抵适用的妥当性认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依据 |
| 1.1.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国家战略 |
| 1.1.2 老年体育的开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 |
| 1.1.3 司法诉讼是维护老年体育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2 文献综述 |
| 2.1 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的文献来源 |
| 2.2 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的文献数据分析 |
| 2.2.1 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的文献年代分布 |
| 2.2.2 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的文献类型分布 |
| 2.3 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的阶段 |
| 2.3.1 萌芽阶段 |
| 2.3.2 起步阶段 |
| 2.3.3 快速发展阶段 |
| 2.4 体育伤害事故研究的主要内容 |
| 2.4.1 有关体育伤害事故概念界定的研究 |
| 2.4.2 有关体育伤害事故存在问题的研究 |
| 2.4.3 有关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 |
| 2.4.4 有关体育伤害事故预防对策的研究 |
| 2.5 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研究的主要内容 |
| 2.5.1 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研究的主要内容 |
| 2.5.2 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特征研究的主要内容 |
| 2.5.3 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启示研究的主要内容 |
| 2.6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及其伤害事故案件研究的主要内容 |
| 2.7 研究总结与展望 |
| 2.7.1 研究总结 |
| 2.7.2 研究展望 |
|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 3.1 研究对象 |
| 3.2 研究方法 |
| 3.2.1 文献资料法 |
| 3.2.2 问卷调查法 |
| 3.2.3 专家访谈法 |
| 3.2.4 案例分析法 |
| 3.2.5 逻辑分析法 |
| 3.2.6 数理统计法 |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 4.1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 |
| 4.1.1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时间情况 |
| 4.1.2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情况 |
| 4.1.3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损伤情况 |
| 4.1.4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审级情况 |
| 4.1.5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两造情况 |
| 4.2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现状 |
| 4.2.1 首部部分 |
| 4.2.2 事实部分 |
| 4.2.3 理由部分 |
| 4.2.4 裁判依据部分 |
| 4.2.5 裁判主文部分 |
| 4.3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特征 |
| 4.3.1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绝大多数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 4.3.2 老年人体育活动场地对老年人需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管理、预见告诫、通知救助等具体职责 |
| 4.3.3 自冒风险可成为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有效抗辩 |
| 4.4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适用及法律归责 |
| 4.4.1 老年体育运动伤害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原则适用 |
| 4.4.2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归责分析 |
| 4.5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司法诉讼的影响因子 |
| 4.5.1 因子分析模型简介 |
| 4.5.2 老年人自身因子对司法诉讼的影响 |
| 4.5.3 场地项目因子对司法诉讼的影响 |
| 4.5.4 政策法规因子对司法诉讼的影响 |
| 4.5.5 社会资源因子对司法诉讼的影响 |
| 4.6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的启示 |
| 4.6.1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发展的启示 |
| 4.6.2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对受害人的启示 |
| 4.6.3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对代理律师的启示 |
| 4.6.4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对被告的启示 |
| 4.6.5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对社会公众的启示 |
| 4.6.6 老年体育伤害事故司法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启示 |
| 5 结论与建议 |
| 5.1 结论 |
| 5.2 建议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一 :专家问卷 |
| 附录二 :访谈提纲 |
| 附录三 :54份民事判决文书中部分案例信息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对精神损害的认知 |
| (一)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认知 |
| 1.概述 |
| 2.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探究 |
| (二)德国精神损害认知的变迁 |
| 1.消极概念和商品化理论 |
| 2.积极概念 |
| (三)小结 |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 |
| (一)精神损害赔偿成立的前置条件 |
| 1.我国法中的“严重性标准” |
| 2.德国法中的“琐事”门槛 |
| (二)衡量因素提炼 |
| 1.遭受痛苦的方式和强度 |
| 2.对生活的妨碍 |
| 3.经济因素 |
| 4.加害者过错与获利情况 |
| 5.“一案同判”原则 |
| (三)小结 |
| 三、功能背景: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 |
| (一)德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 |
| 1.填补方式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 2.抚慰功能 |
| 3.预防功能 |
|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 |
| (三)小结 |
| 四、制度和社会背景 |
| (一)损害概念的区分 |
| (二)法制度理念 |
| (三)社会福利情况 |
| (四)个体意识 |
| (五)赔礼道歉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二)外文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