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正[1](2021)在《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 ——国际趋势与中国策略》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作为贸易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市场开放和自由化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成为一项重要议题。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将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新选择。本文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政府采购相关理论为理论框架,分析了各经济体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趋势和特征,并对中国的开放提出了切实策略。在国际趋势方面,本文分析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涵盖政府采购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现状,美国、新加坡和韩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以及CPTPP等最新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政府采购的条款。随着自由贸易协定下政府采购国际化的发展,各经济体一方面不断扩大合作领域、维护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则追求各类目标、争取国家利益。这样的趋势和特征体现了各方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多重目标下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试图通过不断完善的国际机制来维护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合作。在中国策略方面,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是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的一大趋势,如何使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制合理化,使开放状态能够持续发展是当下需要探究的问题。本文在分析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趋势和中国自身发展现状,为中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持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确保国内制度能够与国际规则接轨,并且健全与政策目标相关的制度以在国际合作中确保国家利益;其次要以灵活的策略融入国际市场,根据协定的性质特征和合作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展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谈判;最后要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制定,把握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带来的政府采购国际规则重构的机遇,促进各种国际机制的良性互动,在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完善的进程中更好地表达中国立场与主张。
熊国锋[2](2021)在《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文中认为国际贸易是世界范围内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本途径,也是推动国际关系演进的基本动力。国际贸易规则既是全球贸易治理体系的法律基础,也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工具,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关系都发挥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规则经过二战后70多年的发展,当前正处于深刻调整演变的重要历史时期,面临着内外多方面的严峻挑战。中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是12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不仅关系到中国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而且关系到为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定规则、定方向”;更关系到中国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长远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演变进程,更准确把握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组成、当前演变态势,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在全球贸易格局中的定位,为引导国际贸易规则朝有利方向发展奠定基础。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参与的时间并不算长,却跨越了进入学习、全面参与、主动引领的阶段,已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引领方。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更高水平上对外开放,统筹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营造的外部环境,有必要加大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把握和引领。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和策略,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国际贸易规则的组成内容、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演变态势、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地位,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以及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坚持原则和政策措施。本文分为九章。第一章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涉及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提出了研究思路与方法,构建了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章,对国际贸易规则涉及的经典理论和研究进展进行总结和归纳;第三章,分析了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作用机理,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战略格局、大国竞合的关系;第四章,梳理了国际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内容及其下步发展方向,将国际贸易规则划分为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和新国际贸易规则两大部分,重点对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态势和下步方向做出分析和判断;第五章,论述了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发展演变态势,总结了国际贸易规则当前调整演变的几个特征;第六章,分析了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战略定位,首次提出中国作为“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引领方+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坚定维护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方”的战略定位;第七章,深入分析了参与国际贸易规则与中国下步发展、改革和产业升级的关系,提出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国际地位的一致性关系;第八章,使用SWOT方法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进行了分析;第九章,论述了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坚持原则和政策措施。总括起来,本文得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法律基础,也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工具,受到时代主题、国际战略格局、大国竞合态势的影响;第二,国际贸易规则可以划分为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和新国际贸易规则,且新国际贸易规则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第三,当前国际贸易规则面临着严峻挑战,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时空错位现象突出,多边规则与双边、区域规则的相互牵制影响增强,大国贸易规则“不确定性”特征进一步凸显,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剧;第四,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战略定位为“贸易规则谈判的重要引领方+多边贸易规则体系的坚定维护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主要代表方”;第五,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与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和提升国际地位的目标密切相关,中国必须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和影响,把握主动权;第六,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应坚持“发挥优势、缩小劣势、抓住机遇、应对威胁”的总体思路,坚持既定立场和原则,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多边、区域、双边、内部综合施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引领规则调整变化为下步发展创造空间。
卢岩[3](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李帅[4](2020)在《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放缓的迹象,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至关重要。国际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持续加剧,使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出口形势不容乐观。所以,研究如果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减少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本论文的研究意义与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研究目标与创新。第二部分比较了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区别,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限制的区别以及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与联系,以此对贸易保护主义与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基本含义进行界定。分析概括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总结贸易保护主义历史发展的五个阶段,分析规律并找出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的原因。第三部分列举了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为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新型贸易壁垒以及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分析这些具体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从WTO协议框架内与框架外对国际社会上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进行总结。WTO协议框架内,分别分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制约以及不足之处。WTO协议框架外,分别分析了美国、欧盟、日本、印度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内立法。第五部分借鉴国际社会上应对措施,制定我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在WTO框架下,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完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WTO框架外,宏观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应完善《对外贸易法》,优化我国贸易预警机制,加强“一带一路”以及自贸区区域性组织建设。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情况,我国应该规范出口秩序并积极应诉,完善“两反一保”国内立法。应对新型贸易壁垒,需要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保护制度,完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法律体系,企业自身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我国企业应该坚决反对超出国家安全范围的审查并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企业要更加谨慎进行海外投资。
张曙光[5](2020)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文中认为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便成为GPA的观察国。2007年12月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程序,至2019年12月,我国先后已向WTO提交了7份出价清单。第7份出价进一步扩大出价范围,已和GPA现有成员方的出价水平相当,这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心和决心,以及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加入GPA如加入WTO之时一样,参加方要对本国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保证本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相一致。我国目前虽已形成一套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运行亦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一方面其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与GPA相比,二者亦存在许多差异。在此种背景之下,加大对GPA以及现有成员方和其他国际组织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汲取相关经验,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就十分必要。文章整体以GPA为视角,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为基础,探讨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发展新趋势,比较国内《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对我国政府采购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国内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尽管我国尚未完成加入GPA的谈判,但是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已多次触及到该议题,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已对“政府采购”做出相应安排。可以预见当我国加入GPA后,不仅要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改,针对政府采购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谈判亦会纷至沓来,故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今后我国开展国内外政府采购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希望文章所提建议能为我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法》的完善略尽微薄之力。
张堂云[6](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张熙英(JANG HEE YOUNG)[7](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于鸿[8](2018)在《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是WTO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诸边贸易协议。GPA试图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采购领域,完善各国政府采购制度,以使各国政府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参与国际的政府采购。随着我国政府加入GPA谈判步伐的加快,按照财政部的部署,根据《2012年中部10省主要经济指标和排序表》,吉林省属于中部地区第三批次(最后批次)列入GPA出价范围的省份。但是由于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地缘优势又不明显,政府采购方面理论研究较为匮乏,因此,要想在加入GPA后引进国际先进工程技术和人员,最大限度维护吉林省的利益,就要通过建立起健全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充分利用GPA的例外条款来加以实现。加入GPA将对吉林省的政府采购市场带来冲击,将对吉林省的外贸进出口、招商引资和国际合作产生重大影响,吉林省政府应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值得思考和研究。因此,本文通过对GPA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现状的研究,分析出当前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存在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采购运行监管不到位、公共工程政府采购机制不科学、公共工程政府采购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对GPA规则不甚了解等问题。在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等GPA参与国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总结对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启示,并提出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建议: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组建吉林省GPA领导小组、坚持循序渐进的开放思路、熟悉使用GPA规则寻求保护、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国际市场规则、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等。
简潇颖[9](2018)在《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的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可以说是具有巨大潜力的一个领域。为了推进政府采购的贸易自由化,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各国之间乃至国际层面的政府采购贸易的畅通与否,希望最大程度地打开全球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获取其中颇为可观的利益。在如此发展趋势之中,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支撑性的基石,引导和规制了整个市场的良好运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背景下的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以期给予目前仍在谈判加入GPA的中国一定的启示。本文的第一部分为绪论,以选题的背景与选题的意义作为开始,叙述了选题的缘由。在此基础上,本文简要分析了国内外与政府采购制度、GPA以及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状况与研究成果,点明了本文较为新颖的视角是以GPA作为限定背景来研究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本文的第二部分以研究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理论为起点,以明确政府采购的概念以及政府采购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实施的功能,达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并且,从制度学的角度剖析了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明晰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并分析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明确了什么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及其表现。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即GPA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述评,分析了GPA的沿革、重要意义及其作为诸边协议的特殊性、基本原则与具体内容,以及GPA对中国的影响,作为后文分析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打下了基础。本文的第三部分分析的是GPA背景下的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该章着重分析了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紧密联系,包括美国在GPA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与承诺,美国在加入GPA后对自身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调整,以及之后颁布的《美国复兴与投资法》和最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否符合GPA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在GPA背景下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章节的内容,并将其与GPA进行对比,探究GPA对此类协定的影响。本文的第四部分论述了GPA背景下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通过分析美国在GPA中的受益以判断中国是否应当加入GPA,以及如何应对GPA谈判,如何应对加入之后所带来的影响,并针对中国应当如何完善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建议,从而进一步地推动中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发展与进步。
杨冉[10](2016)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三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三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背景与研究问题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问题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研究 |
| 二、关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研究 |
| 三、关于自由贸易协定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研究 |
| 四、总结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一、理论选择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思路 |
| 第四节 创新点与意义 |
| 第一章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理论框架 |
| 第一节 新自由制度主义与自由贸易协定 |
| 一、制度与国际合作 |
| 二、FTA与贸易合作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多重目标 |
| 一、采购目标 |
| 二、非采购目标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 |
| 第二章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国际趋势 |
| 第一节 涵盖政府采购的FTA发展现状 |
| 一、世界范围内涵盖政府采购的FTA |
| 二、涵盖政府采购的FTA的缔约方情况 |
| 第二节 部分经济体开放范围分析 |
| 一、FTA框架下美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 二、FTA框架下新加坡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 三、FTA框架下韩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 |
| 第三节 最新FTA政府采购条款分析 |
| 一、近三年FTA中政府采购条款的特点 |
| 二、最新FTA政府采购条款分析——以CPTPP为例 |
| 第四节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特点和趋势 |
| 一、扩大合作领域,维护共同利益 |
| 二、聚焦本国目标,争取国家利益 |
| 第三章 FT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现状 |
| 一、GPA谈判态度积极 |
| 二、国际投资推动市场开放 |
| 三、FTA加入政府采购议题 |
| 第二节 通过FT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考量因素 |
| 一、基于国际体系的共同利益 |
| 二、基于政策目标的国家利益 |
| 第三节 FTA框架下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建议 |
| 一、持续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 |
| 二、以灵活的策略融入国际市场 |
| 三、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制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 第一节 经典理论综述 |
| 第二节 当代研究进展 |
| 第三章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和作用机理分析 |
| 第一节 以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治理体系 |
| 第二节 国际贸易规则的本质和作用机理 |
| 第三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时代主题、国际战略格局的关系 |
| 第四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大国竞合的关系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际贸易规则的内容构成分析 |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
| 第二节 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 第三节 新国际贸易规则及其发展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际贸易规则当前的发展演变态势分析 |
| 第一节 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贸易活动的时空错位现象突出 |
| 第二节 多边贸易规则与双边、区域贸易规则的相互牵制影响增强 |
| 第三节 个别贸易大国的规则“不确定性”特征凸显 |
| 第四节 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加剧 |
| 第五节 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分析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历程 |
| 第二节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演变中的地位及其特点 |
| 第三节 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地位的成因分析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价值分析 |
| 第一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国家价值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 第二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发展战略的价值分析 |
| 第三节 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国际地位的价值分析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SWOT分析 |
| 第一节 SWOT分析模型简介 |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内部优劣势分析(SW) |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外部机遇风险分析(OT)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九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思路、原则和措施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 |
| 第二节 中国应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坚持的原则 |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政策措施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科研成果清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比较分析法 |
| 1.3.2 价值分析法 |
| 1.3.3 实证研究法 |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 1.6 创新与不足 |
| 1.6.1 创新 |
| 1.6.2 不足 |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 3.1.1 案件概览 |
| 3.1.2 案例评析 |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 3.5 实证小结 |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 4.1 理论依据 |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 4.2 制度依据 |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 研究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4 研究目标及创新 |
| 第2章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概述 |
| 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基本含义界定 |
| 2.1.1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区别 |
| 2.1.2 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限制的区别 |
| 2.1.3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
| 2.2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特点 |
| 2.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呈波动上升趋势 |
| 2.2.2 发展中国家增加新型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使用 |
| 2.2.3 政治因素影响力扩大 |
| 2.2.4 措施更加多样 |
| 2.2.5 实施主体区域化 |
| 2.3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及成因分析 |
| 2.3.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 2.3.2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兴起成因分析 |
| 第3章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在法律运作中的表现及其影响 |
| 3.1 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
| 3.1.1 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
| 3.1.2 反补贴措施的滥用 |
| 3.1.3 保障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的滥用 |
| 3.2 新型贸易壁垒 |
| 3.2.1 技术性贸易壁垒 |
| 3.2.2 蓝色壁垒 |
| 3.2.3 知识产权壁垒 |
| 3.3 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
| 3.3.1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 3.3.2 政府限制采购 |
| 第4章 国际社会中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及启示 |
| 4.1 WTO协议框架内制约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规定与不足 |
| 4.1.1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
| 4.1.2 《政府采购协议》 |
| 4.1.3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 4.2 WTO协议框架外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 4.2.1 美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 4.2.2 欧盟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 4.2.3 日本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 4.2.4 印度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
| 第5章 中国应对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应采取的措施 |
| 5.1 WTO协议框架内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
| 5.1.1 积极利用WTO规则并提出完善建议 |
| 5.1.2 完善国内立法与WTO规则的协调 |
| 5.1.3 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
| 5.2 WTO协议框架外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
| 5.2.1 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宏观应对措施 |
| 5.2.2 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应对措施 |
| 5.2.3 新型贸易壁垒应对措施 |
| 5.2.4 政府干预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应对措施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言 |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二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 |
| 四 文章创新点 |
| 第一章 GPA及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分析 |
| 第一节 GPA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 一 GPA的产生原因 |
| 二 GPA的主要内容 |
| 三 GPA简评 |
| 第二节 GPA与其他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发展趋势 |
| 一 “物有所值”原则 |
| 二 采购方式和程序优化 |
| 三 政府采购电子化 |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现状及其面对的新情况 |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
| 二 监督管理主体不统一 |
| 三 信息管理平台不集中 |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发展面对的新情况 |
| 一 机构改革对采购实体的影响 |
| 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 |
| 三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现状 |
| 第三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同异化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同向发展 |
| 一 透明度不断提高 |
| 二 公平竞争体现充分 |
| 三 临时救济措施及时有效 |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主要差异 |
| 一 适用范围的差异 |
| 二 法律原则不同 |
| 三 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灵活性 |
| 四 国内审查程序存在差异 |
| 第四章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
| 一 明确《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
| 二 优化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
| 三 统一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
| 第二节 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
| 一 扩大政府采购实体范围 |
| 二 小额采购的适用 |
| 第三节 改进采购方式和程序 |
| 一 完善政府采购方式 |
| 二 鼓励电子反拍 |
| 三 增加谈判程序 |
| 四 实行异地评标 |
| 五 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
| 第四节 完善政府采购国内审查程序 |
| 一 调整审查方式 |
| 二 确定审查机关 |
| 三 设立听证程序 |
| 第五节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完善 |
| 一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 |
| 二 建立政府采购计划公告制度 |
| 三 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制度 |
| 四 完善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介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 一、安全 |
| 二、GPA框架 |
| 三、政府采购 |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 结语 |
| 一、主要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附录1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 一、政府采购 |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4 相关理论概述 |
| 1.4.1 寻租理论 |
| 1.4.2 公共物品理论 |
| 1.4.3 经济安全理论 |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6 写作框架 |
| 1.7 论文创新点 |
| 第2章 公共基础工程及GPA的基本问题阐释 |
| 2.1 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概念界定 |
| 2.1.1 公共基础工程的含义 |
| 2.1.2 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含义 |
| 2.2 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功能及作用 |
| 2.2.1 加强宏观调控 |
| 2.2.2 节约财政支出 |
| 2.2.3 活跃市场经济 |
| 2.2.4 保护民族产业 |
| 2.3 GPA背景分析及发展近况 |
| 2.3.1 GPA的发展历程 |
| 2.3.2 GPA的适用范围 |
| 2.3.3 GPA的宗旨 |
| 2.3.4 GPA的发展近况 |
| 第3章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
| 3.1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
| 3.1.1 吉林省加入GPA谈判的过程 |
| 3.1.2 吉林省政府采购模式 |
| 3.1.3 政府工程采购管理 |
| 3.2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2.1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 |
| 3.2.2 政府采购监管体制不合理 |
| 3.2.3 公共工程采购机制不科学 |
| 3.2.4 公共工程政府采购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
| 3.2.5 地方政府对GPA规则不甚了解 |
| 3.3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问题成因 |
| 3.3.1 吉林省政府采购责任主体不明 |
| 3.3.2 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盛行 |
| 3.3.3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不到位 |
| 3.3.4 专业采购人员匮乏 |
| 3.4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对吉林省的影响 |
| 3.4.1 加入GPA对吉林省的有利影响 |
| 3.4.2 加入GPA对吉林省的不利影响 |
| 第4章 国际GPA主要参加方的经验及对吉林省的启示 |
| 4.1 美国加入GPA的经验和做法 |
| 4.1.1 市场开放范围 |
| 4.1.2 特例条款和除外项目 |
| 4.1.3 谈判协商制度 |
| 4.2 日本加入GPA的经验和做法 |
| 4.2.1 市场开放范围 |
| 4.2.2 特例条款和除外项目 |
| 4.2.3 日本履行GPA承诺的情况 |
| 4.3 欧盟加入GPA的经验和做法 |
| 4.3.1 市场开放范围 |
| 4.3.2 额外条例 |
| 4.3.3 谈判协商制度 |
| 4.4 各国加入GPA的经验做法对吉林省的启示 |
| 4.4.1 GPA出价要加强吉林省利益的保护 |
| 4.4.2 GPA出价要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
| 4.4.3 要充分利用GPA的额外条款 |
| 4.4.4 要利用公共政策功能限制政府采购 |
| 4.4.5 要实行开放与保护并举的策略 |
| 第5章 吉林省公共基础工程加入GPA的对策建议 |
| 5.1 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
| 5.2 加大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
| 5.3 组建吉林省GPA领导小组 |
| 5.4 坚持循序渐进的开放思路 |
| 5.5 熟悉使用GPA规则寻求保护 |
| 5.6 遵守政府采购国际市场规则 |
| 5.7 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1 绪论 |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 1.1.2 论文的研究意义 |
| 1.2 论文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方法 |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以及不足 |
| 1.4.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 2 政府采购制度一般分析 |
| 2.1 政府采购的内涵 |
| 2.1.1 政府采购的概念 |
| 2.1.2 政府采购的功能 |
| 2.2 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
| 2.2.1 政府采购制度化的必要性 |
| 2.2.2 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基础 |
| 2.2.3 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
| 2.3 政府采购的国际性实践分析 |
| 2.3.1 GPA的沿革 |
| 2.3.2 GPA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 |
| 2.3.3 GPA的主要内容 |
| 2.3.4 GPA的不足与发展 |
| 2.3.5 GPA与中国的政府采购国际化发展趋势 |
| 3 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的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分析 |
| 3.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
| 3.1.1 美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
| 3.1.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及其国际化的发展 |
| 3.2 美国在GPA中的义务与承诺分析 |
| 3.2.1 美国在GPA中应承担的义务 |
| 3.2.2 美国在GPA中的开放承诺分析 |
| 3.3 GPA背景下美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调整分析 |
| 3.3.1 美国调整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符合GPA |
| 3.3.2 GPA背景下《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是否符合GPA的分析 |
| 3.3.3 GPA背景下美国政府采购行政令是否符合GPA的分析 |
| 3.4 GPA背景下美国涉及政府采购的自由贸易协定分析 |
| 3.4.1 涉及政府采购的自由贸易协定概述 |
| 3.4.2 美国与各国涉及政府采购的自由贸易协定 |
| 3.4.3 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与GPA的对比 |
| 3.4.4 GPA对美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 |
| 4 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的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 4.1 从GPA背景下的美国政府采购受益看我国加入GPA的必要性 |
| 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加入GPA谈判的启示 |
| 4.2.1 对谈判空间的启示 |
| 4.2.2 对中国是否开放国有企业方面的启示 |
| 4.3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的启示 |
| 4.3.1 美国的购买国货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 4.3.2 美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的启示 |
| 5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
| 1.1.1 实践意义 |
| 1.1.2 理论价值 |
| 1.2 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综述 |
| 1.2.1 本体论研究 |
| 1.2.2 制度论研究 |
| 1.2.3 方法论研究 |
| 1.2.4 研究趋势展望 |
| 1.3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 1.4 研究方法 |
| 第2章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 |
| 2.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内涵 |
| 2.1.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 |
| 2.1.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主要内容 |
| 2.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辐射效应 |
| 2.2.1 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 |
| 2.2.2 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渗入效应 |
| 2.2.3 渗入效应和溢出效应的双向互动关系 |
| 2.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 |
| 2.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 |
| 2.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过程 |
| 2.4 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 |
| 第3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 |
| 3.1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贸易驱动 |
| 3.1.1 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
| 3.1.2 贸易自由化的深化需要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 |
| 3.1.3 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需要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
| 3.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法律准备 |
| 3.2.1 法律全球化 |
| 3.2.2 法律本土化 |
| 3.2.3 法律国际化 |
| 3.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决定因素: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
| 3.3.1 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倡导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诉求 |
| 3.3.2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应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
| 3.3.3 中国市场经济存在区域和产业上的差异性 |
| 第4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 |
| 4.1 《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目标 |
| 4.1.1 首要目标 |
| 4.1.2 其他目标 |
| 4.2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 |
| 4.2.1 非歧视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 |
| 4.2.2 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保障 |
| 4.2.3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 |
| 4.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国际化的深层分析 |
| 4.3.1 美国ITO宪章草案的失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多方决定 |
| 4.3.2 《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WTO法律框架体系 |
| 4.3.3 各缔约方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 |
| 4.3.4 缔约方的义务在于构建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 |
| 4.4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安排 |
| 4.4.1 先进目标、原则的渗入效应 |
| 4.4.2 特色目标、原则的溢出效应 |
| 第5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 |
| 5.1 采购实体 |
| 5.1.1 政府采购实体范围初探:ITO谈判 |
| 5.1.2 政府采购实体范围限定于中央政府:OECD谈判 |
| 5.1.3 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东京回合 |
| 5.1.4 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乌拉圭回合 |
| 5.1.5 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多哈回合 |
| 5.2 采购客体和门槛价 |
| 5.2.1 采购客体之货物采购的确定:OECD谈判 |
| 5.2.2 门槛价的确定:东京回合 |
| 5.2.3 采购客体之服务(包括工程服务)采购的确定:乌拉圭回合 |
| 5.2.4《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中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规定 |
| 5.3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困境和展望 |
| 5.3.1《政府采购协议》适用范围的发展困境 |
| 5.3.2 政府采购多边规则的发展展望: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 |
| 5.4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 |
| 5.4.1 采购实体方面的内外安排 |
| 5.4.2 采购客体方面的内外安排 |
| 5.4.3 门槛价的确定 |
| 第6章 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 |
| 6.1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 |
| 6.1.1 OECD谈判中采购方式的规定 |
| 6.1.2 东京回合谈判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
| 6.1.3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
| 6.1.4 《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中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探讨 |
| 6.2 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 |
| 6.2.1 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规范体系的表现形式 |
| 6.2.2 欧盟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历史脉络 |
| 6.2.3 《政府采购协议》对欧盟公共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借鉴 |
| 6.3 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国际化的路径安排 |
| 6.3.1 完善公告制度 |
| 6.3.2 增强采购程序的竞争性 |
| 6.3.3 简化部分项目的采购程序 |
| 6.3.4 设计保护国内产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
| 第7章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 |
| 7.1 磋商程序 |
| 7.1.1 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 |
| 7.1.2 磋商程序的新修订:2012《政府采购协议》 |
| 7.2 国内审查程序 |
| 7.2.1 国内审查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979《政府采购守则》 |
| 7.2.2 具体国内审查程序的确定:乌拉圭回合 |
| 7.2.3 国内审查程序范围的扩大:多哈回合和 2012《政府采购协议》 |
| 7.3 争端解决程序 |
| 7.3.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 |
| 7.3.2 《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 |
| 7.3.3 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 |
| 7.3.4 政府采购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 |
| 7.4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分析 |
| 7.4.1 当前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问题 |
| 7.4.2 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 |
| 第8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