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1](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张宗峰[2](2014)在《西方新社会运动的社会主义蕴涵》文中提出上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巴黎“五月风暴”之后,西方社会的政治运动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工人阶级大规模反抗资本主义的工人运动逐渐沉寂下来,而反抗资本主义的新形式却风起云涌,生态运动、新女权运动、种族民权运动、反战和平运动、反全球化运动等运动形态构成了西方新社会运动的主要内容。如何对西方新社会运动做出概括与解释,就成为当下非常重要的一个时代课题。如何准确把握西方新社会运动的本质特征与核心诉求,如何正确认识西方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的关系,如何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西方新社会运动做出理论分析,从而探讨西方新社会运动的社会主义蕴涵构成了本文研究的中心内容。本文认为西方新社会运动是在资本主义经历了新的历史变迁、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形势下,反抗和批判晚期资本主义的新的革命形式,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应视为当代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本文试图将西方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目标相连接,提出西方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共同发展的策略思考。本选题从宏观层面将西方新社会运动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进行研究,不具体分析某一种社会运动形态,而是以马克思主义视角对西方新社会运动进行整体把握,将马克思主义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运用到西方新社会运动当中去,从社会历史变迁和资本主义历史进程的高度分析西方新社会运动的发生机理,从总体上对西方新社会运动的发展阶段进行划分,并分析其与传统工人运动相比而呈现出的新特征。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分析和研究西方新社会运动的核心诉求及其诉求特征,探究西方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着重分析了西方新社会运动与传统工人运动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西方新社会运动中的劳工力量,西方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多样性,以及西方新社会运动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通过分析西方新社会运动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发掘西方新社会运动的社会主义蕴涵以及与马克思主义的对话,汲取有益因素、摒弃消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发展。最后落脚到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现实当中,分析西方新社会运动的理论与实践对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验教训,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与策略,以期在实践中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高鹏[3](2012)在《亚文化群落与1999年西雅图反全球化事件》文中指出本文是一项对全球政治的跨学科案例研究,尝试以亚文化的视角考察反全球化运动。亚文化现象既是现实世界的文化现象,也是文化研究领域的重要关注焦点。伴随着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发展,亚文化不仅跨出国界,而且体现在许多重要的跨国政治事件中。无论是在最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还是在遍布世界的各种反全球化抗议斗争中,我们都看到了亚文化群落和亚文化现象的身影。本文选取1999年西雅图反全球化事件(“西雅图之战”)为考察对象,在梳理亚文化群落如何参与“西雅图之战”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亚文化群落为何会积极卷入反全球化抗争运动的内外原因。本文第一章概要介绍总体背景──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与1999年“西雅图之战”的具体经过;第二章选取“喧闹社”、“人民全球行动”、“黑衣军团”三个典型的亚文化群落作为考察对象,分析其基本组织形式与行动风格;在第三、四章中,本文将从内在机制和外在环境两个方面论述亚文化群落参与“西雅图之战”的机制。本文认为,亚文化群落的内在反体制风格和亚文化元素的特殊效能是产生“西雅图之战”亚文化抗争的内在因素,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发展是产生亚文化抗争在的外在环境。
马进超[4](2011)在《论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 ——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争端为视角》文中提出据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显示的2008年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情况来看,服务贸易的总金额为72,000亿美元,占世界对外贸易总额的18.1%。在所列出的十一个国家(地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情况来看,虽与货物贸易所占比例相比,服务贸易还有着较大差距,但是从纵向比较来看,从2006年至2008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金额均保持在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82年到2008年的26年间,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由最初的25亿美元上升至1465亿美元,出口额占世界的比重也由1982年的0.7%升至2008年的3.9%;进口额由1982年的19亿美元升至2008年的1580亿美元,所占比重也由0.5%上升至2008年的4.6%。而中国在2008年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达到了4.2%。种种迹象表明,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按照相关数据所显示的发展趋势来看,服务贸易的这种迅猛增长之势还将持续相当的时间。服务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存在着诸多不同,主要表现为服务的无形性、异质性、不可储存性及生产与消费的时空一致性等特点。正是这些与货物贸易迥然不同的特点使得成员国政府在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监管时更多地采取法律政策手段,而非在货物贸易领域中普遍施行的关税、配额等措施。这引发了全新的问题,即如何避免成员国借行使服务贸易规制权实施隐蔽的贸易壁垒,但同时对于各国追求自身合法政策目标的正当服务贸易监管权不构成过分的干预。回顾已经审结的服务贸易案例,如何协调和平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棘手且争议颇多的话题。在2009年末审结的“美国诉中国影响特定出版物及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利和分销服务的措施案”(“中美363争端”或DS363)中,美国政府指控中国政府针对出版物和家用视听娱乐产品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进行规制)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6条的要求,与中国政府的具体承诺内容不符,本质上是通过不适当的方式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给其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阻碍了服务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在答辩中提到了“管理贸易的权利”,坚称己方的行为是正当行使服务贸易规制权的表现。该争议从本质上来说正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冲突的表现。本文以DS363的相关内容为切入点,对协调平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进行了一些思考和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DS363中与GATS相关的法律问题”。本章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GATS第16条的违反性分析”,对GATS中最鲜明体现自由化宗旨的条文——第16条——的内容、地位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并结合本案专家组报告的内容对第16条的适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第二部分“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规制权”则是通过对GATS有关服务贸易规制权的专门条文——第6条——的解读,结合本案专家组对“管理贸易的权利”的阐释,就评价成员国是否正当行使贸易规制权的重要标准——“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第二章为“协调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的理论与实践”。该部分承接上文,由GATS第16条的市场准入规定和第6条的国内规制权规定,引申到对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之间关系的探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学术界对于协调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随后结合经典案例“美国赌博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文章对“美国赌博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引用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大量内容,指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们在这一问题上所持的立场和观点。第三章为“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本章针对前面所提出来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分析回答了之所以在协调二者关系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困难的原因,并指出在现阶段,期冀通过制定一套适用于所有服务行业的横向规则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问题是不可能的。文章结合现实状况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构想——即通过“部门化”或“从议题到议题”的多边谈判方式,同时借鉴货物贸易领域的成功经验,兼考虑到“必要性”和“透明度”等原则的要求,以点带面,最终在一个多元动态的过程中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成员国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和平衡。
俞楠[5](2008)在《“文化认同”的政治建构:当代中国公共文化服务战略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试图在全球化的视野下,对当代中国文化发展战略如何通过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这样一种政府行为,实现文化认同的政治建构进行探讨,并对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之间的关系进行战略反思,以为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做出新的理论解释。在全球化的格局下,“文化”与“政治”的关系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竞争将建构文化认同这一主题置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内,予以新的思考。在激烈的国家竞争当中,建构文化认同、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的层面审视文化认同的建构问题便因此具有了全新的意义。从人类历史的经验中得知,以文化认同为根基的民族国家往往能够经受历史的考验而生存下来。然而在信息化时代,传统民族国家文化认同的一致性遭受到不同形式的“解构”,文化霸权主义的盛行又加速了这一进程,使这些国家在文化主权以及经济和政治利益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对于正处在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而言,建构认同应当成为政府制定和执行文化发展战略的核心,而“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体系的建立则在制度和体制上保障了认同建构的实现。因此,中国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便具有了新的意义和内涵。有鉴于此,本文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讨论。首先,在以西方文明为核心的世界体系格局中,全球化时代“政治”与“文化”的互动融合关系正经历着激烈的变革。当文化上升至战略层面并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资源以后,国际关系与文化自身的功能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全球政治经济格局进一步趋于失衡。“文化霸权主义”给民族国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以此为前提,中国公共文化的发展应服务于两种国家战略目标,一是和平崛起的实现,一是和谐社会的创建。文化认同,以及以它为核心的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构建成为实现这两重目标的关键,由此便引出以政治的方式构建文化认同的问题。其次,公共文化服务战略的制定为建构文化认同奠定了支配性制度的基础。当代中国文化发展的现实特征对传统管理体制以及认同的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了解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国内社会背景,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现实环境都是分析问题的基本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大工业化生产方式的成熟,使得中国文化发展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格局。大众文化的兴起、网络文化的繁荣、人本意识的增强与文化资源分布格局的失衡,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并建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文化认同”面临着复杂条件。西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理念与制度的形成,及其体系建构为建构文化认同带来了积极的启示。第三,当代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是实现文化认同的政治建构的关键环节,它有着自身独特的战略使命与历史机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对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具体实践,对于转型社会条件下的中国现实而言,传统文化的继承、大众文化的引导以及现代文化的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与扮演经济与社会均衡发展稳定器的角色,都是构建体系所赋予它的具体使命。作为文化认同建构平台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有形基础。国际社会的历史经验、执政党文化发展战略意识的大跨越,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及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均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造了历史性的条件。第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结构框架的建立与服务功能的实现是文化认同政治建构的具体形式。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政策主体和执行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通过对公共文化设施资源网络、社区文化设施网络以及文化信息资源网络的整合,构建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整体结构,以形成社会“全覆盖”的文化资源网络。文化资源的整合是政府履行文化职能的重要内容,通过大量动员公民进行文化参与以充分利用文化资源,是建构认同的重要手段。第五,政府是公共文化管理的主要承担者,是建构文化认同的主体。政府因其“公共性”的基本特性而具备了这种建构认同的资格。这种资格的确立与政府有能力整合文化资源建构文化认同,并将其导向政治认同,由此所创造的“公共价值”有关。对于全球化时代的政府而言,文化认同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那种能够在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之间建立起联系的政府才是有效的政府,因为这样的政府有能力将文化认同培育为一种稳定的合法性来源。
董春江[6](2008)在《国际服务贸易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已加入WTO,服务贸易成为受入世影响最深的经济领域之一,而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服务与法制建设必然成为立法机关与法律服务机构着重研究的问题之一。因此,深入研究服务贸易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律服务贸易本身的贸易规则,积极探索加入WTO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产生的巨大影响,全面分析对法律服务业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对于加快相关法律与法规的立、改、废,加强法制的建设与完善,加快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使中国的法律服务在整个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使中国律师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为基础,针对中国法律服务制度及其改革和发展展开研究。本文主体部分结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阐释。本章第一节主要对服务、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等重要概念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与分析,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作了简要归纳。第二节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解读,包括GATS的基本框架、GATS确立的原则、GATS下的具体义务和安排等都是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GATS是多边国际贸易体制下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制订与生效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际法律文件。第二章: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分析。本章第一节对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争论及尚未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服务贸易领域比货物贸易要广泛得多,性质差异也更大,GATS只是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服务贸易迈向自由化的道路将比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道路更加漫长。第二节主要分析世贸组织启动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主要涉及GATS第4条(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和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各谈判方的态度是积极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承认,实现服务的国际分工及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本节还分析了新回合谈判的具体进程、达成的框架性协议、美国、欧盟、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等各方对服务贸易自由化领域的基本立场,并归纳了我国在各个议题上的立场。第三章: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制度解析。本章第一节首先针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关系、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了认真探讨,对国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作了比较分析。根据各国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及实践情况,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主要面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当地管制”三个方面的障碍。本章第二节针对上述三个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市场准入解决的是WTO各成员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进入以及以什么形式进入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问题;法律服务的国民待遇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境外的代表机构与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另一个是境外派驻的律师与所在地的律师权利与义务平衡问题。当地管制措施包括两项:专业资格要求和职业道德/伦理标准。第三节主要根据经济学原理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交易成本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第四章: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分析。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中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律师数量较少,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律师执业机构模式不断调整,但模式仍较单一,风险性大;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服务市场多层次,律师业发达程度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但非诉讼领域意识不强,法律服务地区发展不平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现象严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到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直至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本章第二节分析了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我国在加入WTO的文件中就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在跨境提供方式、境外消费方式、自然人流动方式、商业存在方式作出了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问题。我国已批准多家外国及我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发展状况良好。同时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在不断开拓国外、境外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有利于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扩大,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速我国律师业的国际化进程。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实力雄厚且经验丰富,对中国律师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现行法律服务市场立法分割、行业分割、地域分割局面长期存在,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业,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法律服务市场开放还可能导致一些政策和法律风险。第五章:中国法律服务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章第一节对我国律师业组织结构及调整要求问题进行了分析。本节对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必要性,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及产权制度,以及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当走产业化改革道路,实现组织形态多元化、规模结构协调化、知识结构专业化。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还需要改善外部机制,如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扶持机制;法律服务市场运行机制。中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尚不符合对律师管理的动态的、系统性的客观要求,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是深化律师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任务。要改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管理,要大力推进管理职能的三个转变,建立和完善以律师协会为主体的行业管理体制,强调律师自治,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关系。要确立律师职业独立原则,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国家税务机关、审计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制度,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律师诚信机制,建立律师评价机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是中国律师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国内和国际的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而且对法律服务的形式、内容、规模等方面等提出了新的需求,这些新的需求只有在更高水平和更高层次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才能够得以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是必要的,但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方法,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国际法律服务开放的中长期规划,逐步扩大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规模和程度。同时还要注重保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和中国律师业的利益,通过竞争与合作把我国律师业逐渐推向全球化、现代化的轨道。
陈慧颖[7](2007)在《全球化条件下转轨与传媒互动机理研究 ——基于俄罗斯与中国实证》文中研究表明转轨是人类社会的大事件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研究者们提供了一系列多视角、多层次的转轨研究成果,相关的研究成果之丰富可谓“汗牛充栋”。但从传媒入手,透过传媒制度变革的研究视角考察并解析转轨的研究并不多见,国内的相关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什么要从传媒视角入手解析转轨?其解析的理论基准何在?透析“传媒看转轨”可以发掘出什么?其研究结论将如何?毋庸置疑,转轨并非仅限于以市场化为核心的经济体制变革,而是一国社会剧烈的、整体和根本的变化,“经济改革只是宪政变革的一部分”(萨克斯、杨小凯,2000)。长期以来,我国的转轨研究往往专注于经济体制变革,而以宪政为核心的政治制度转型研究属于政治学、法学等传统研究领地,两者之间近乎割裂。伴随着俄罗斯宪政转型与市场经济的确立,特别是普京执政以来俄罗斯经济全面恢复并持续高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视角转入政治体制变革,探求俄罗斯经济良好绩效与宪政转轨之间的内在关联。特别是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长期坚持“摸着石头过河”渐进战略的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那种以市场化为核心局限于经济领域的改革已无法应对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现实,政治体制变革亟待破局。无疑,俄罗斯宪政转轨的经验与教训对以和谐社会建设为核心的中国式民主(温家宝,2007)必有所助鉴。那么,从当前经济转轨研究向政治转轨纵深研究的理论切入点何在?本文将研究视角投放于传媒领域。传媒是整个转轨进程中最具变革性的领域之一,也是转轨研究长期忽视之所在。事实上,传媒是整个转轨进程中一个特殊而关键的领域。传媒以其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功能,承载并浓缩着一国在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而言,聚焦并解析传媒可以“一叶知秋”考察出一国市场化发育程度与一国宪政发展状况,而这种考察恰恰是转轨研究的核心要义所在:向市场经济过渡并实现宪政转型是转轨的核心命题(杨小凯,2000)。追综国外相关研究可知,2002年以来,施莱弗、维什尼等人的研究体现了这一研究趋势。透过传媒视角解析转轨,已经成为国际学术界转轨研究的前沿与分支。本文围绕“全球化条件下的转轨与传媒互动机理”,以中俄两国的转轨进程为基本主线,紧扣“传媒与现代市场经济”、“传媒与宪政”的研究主题展开论述,通篇可分为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两大部分。在理论分析部分,全文以解析全球化为理论切入点,利用“全球化”这一转轨与传媒两个范畴的共有平台,透过制度与技术两个层面建立了全球化条件下传媒与转轨互动机理模型。通过这样的模型,将传媒这一传统的新闻学研究领地纳入到制度分析框架中,从而实现利用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CIA)方法来研究宪政转轨与传媒变革互动。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采用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对中俄两国的传媒产权与控制权、公司治理中的传媒力量、转轨过程中的传媒规制变化、宪政转轨与传媒变革诸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比较,并系统分析中俄两国传媒领域诸多差异存在的制度影响因素,从而在尊重前人研究基础之上以传媒变革的视角更好地解析转轨。研究表明,传媒变革与一国整个社会剧烈的转轨进程互为因果、环环相连、息息相关:一方面,健康的传媒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实现的必要制度基础,特别地,传媒的健康充分发展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与公司治理的完善至关重要;另一方面,传媒自身特有的政治与意识形态功能,使得传媒变革成为一国政治体制变革进程的助推器、指示灯或晴雨表,传媒自由的实现成为整个国家宪政成功转型的标志性成果。考察中俄两国转轨进程可以得出,传媒发展与转轨进程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一国社会的剧烈转型,传媒往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研究表明,传媒变革对俄罗斯宪政转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间既有在历史紧要关头力挽狂澜,推动民主化不可逆转发展的闪耀时刻,也有戈尔巴乔夫时代因传媒失控即而国家分崩,或叶利钦时代传媒因受制于金融工业寡头继而助纣为虐的灰暗时刻。从正反两方面研究转轨国家宪政与传媒,能够对中国政治体制变革助以借鉴。殊途而同归——这是“全球化条件下的转轨与传媒动机理研究:基于俄罗斯与中国实证”结论。转轨之初,中俄两国选择了截然不同的转轨战略与道路。俄罗斯的宪政转轨自戈尔巴乔夫时代传媒自由开始,俄罗斯通过休克疗法启动宪政转轨,“先算政治账,后算经济账”。传媒领域自由化与私有化在短期内全面展开;随着转轨的深入,市场原教旨主义、浪漫主义色彩逐渐淡薄,传媒领域出现“再国有化”趋势。通过打击传媒寡头,让“传媒要知道自己的位置”,普京政府提出“可控民主”、“可控市场经济”国家战略主张。中国的传媒变革以双轨制为先导,逐渐解放思想、放开禁锢,让传媒平稳过渡走向市场进而引入外部资本,避免了俄罗斯因传媒失控导致的危机,避免了剧烈的转轨震荡,传媒变革轨迹与国家整体的转轨路径相吻合,表现出“渐进性、可控性、主动性”特征。从这个意义而言,中俄两国传媒曾经同出一辙,在走过各自漫长的转轨之路后,两国传媒变革的轨迹再度趋同,可谓“殊途而同归”。传媒领域殊途同归的现实变化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向,折射出随着转轨的深入,中俄两国发展彼此之间将进一步趋同:俄罗斯经过政治动乱、寡头乱政、宪政转型之后,整个国家希望稳定、全力发展经济、渴望重建“强大俄罗斯”;在中国经济取得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的同时,市场化带来了利益的巨大分化和分层,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政治体制改革亟待破局。“透析传媒看转轨”,可以预见,曾经“中国埋头于经济改革、俄罗斯全力实现宪政转轨”的转轨格局面,将易位于“俄罗斯拼经济、中国着力政治体制变革”转轨的新格局。与此同时本文的研究表明,传媒领域的变化往往是一国政治变革的先导。那么,在党管媒体的原则指导下,如何实现传媒自由与充分发育,是构筑和谐社会、实现中国式民主的关键一环。
陈志恒,李平[8](2006)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关系的协调——兼论全球化对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潮。对于两者的关系,至今仍有“障碍说”和“阶段说”两种不同认识。尽管如此,协调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世界经济发展仍十分重要。对于东北亚,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既带来了新的动力与机遇,同时也使得东北亚区域合作面临新的挑战与课题。目前,加快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已成为区内多数国家经济全球化战略的重要步骤与组成部分。
薛长礼[9](2006)在《劳动权论》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显着的特征是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发生了,并且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嬗变。社会劳动问题是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核心问题。经过问题化建构之后,社会劳动问题的核心可以归结为劳动权问题。基于这样的判断和建构,本文从法哲学的视角,在反思“现代劳动观”及其支配下的劳动权知识基础上,提出、系统研究了“综合劳动观”语境下劳动权的概念、意涵、体系、性质与价值等基本范畴的理论。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劳动组织权和劳动参与权的多重意涵,兼顾自由权、社会权和发展权的多元性质,凝聚着人格尊严、体面生存和实质平等、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具有消除贫困、促进民主、稳定社会秩序的经济、政治、社会功能。就主体而言,劳动权的核心是公民和劳动者问题,就实质而言,劳动权的核心是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尤为重要的是就业权的实现与保障。依凭这些理论,立足当下社会的现实,分析了全球结构中劳动权的特点和趋势以及中国劳动权的历史、现状和前景。
姜运仓[10](2005)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国际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文中提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特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并行的发展趋势下,区域合作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正不断被加强。作为处理区域问题的有力手段,区域合作能够使得国家集中力量并从积极的外部效应中获取最佳利益,并能使国家减轻外部效应的负面影响。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冷战前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发展并不充分,冷战后,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步伐明显加快,各种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形式不断出现,但包含区域内所有国家的经济合作组织却迟迟没有出现,个中原因值得探讨;人们对东亚国家将走向经济合作,并最终形成区域一体化的前景比较乐观,但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走向合作问题上,各国学者的看法却见仁见智,本论文将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在不断发展的东亚地区化浪潮中,中国如何应对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赢得发展?提出对策性建议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之一。 本论文由导论和九章组成,其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主要是论文的选题和相关概念的澄清两部分组成,分别从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方面说明了这一题目的研究价值,并对本论文涉及的重要概念进行了严格界定。论文的第一章回顾了东亚经济合作的历史,时间跨度是从东盟的成立到2004年,其主要线索是以时间为顺序,但同时也兼顾了经济合作形式的质变及合作范围的扩大等因素。第二章对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分析中使用了层次法,即从全球、地区和国家三个层次展开,全球是东亚经济合作得以发生的大环境,区际日益紧密的联系是经济合作的客观推动力,而各国在对其国家利益的认识的基础上做出推动和参与地区经济合作的选择,则是经济合作的主观推动力。第三章主要分析东亚经济合作的区内制约因素,这一分析是分领域进行的,即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展示其对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制约,并就如何克服这些因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章主要论述东亚经济合作同区外大国和国际组织以及区域内的重要关系,其分析的重点是世界第一大国——美国以及亚太地区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同东亚经济合作的关系,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 六、论文创新点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选题缘起及意义 |
| 1. 选题缘起 |
| 2. 研究意义 |
|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 运动实践与事件的研究 |
| 2. 理论范式和研究方法的研究 |
| 3. 国内新社会运动的研究 |
| 4. 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研究 |
|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 研究思路 |
| 2. 研究框架 |
| 3. 研究方法 |
| 注释 |
| 第二章 新社会运动的发生机理 |
| 第一节 新社会运动的思想渊源 |
| 1. 无政府主义 |
| 2. 马克思主义 |
| 3. 后现代主义 |
| 第二节 新社会运动的社会条件 |
| 1. 后工业社会来临 |
| 2. 社会结构变迁 |
| 3. 文化抗衡 |
| 第三节 运动生成的主要原因 |
| 1. 资本主义体制的演绎 |
| 2. 社会变迁引发现代性困境 |
| 3. 世界局势与时代主题的转变 |
| 注释 |
| 第三章 新社会运动的沿革及特征 |
| 第一节 “新社会运动”相关概念 |
| 1. “集体行为” |
| 2. “革命” |
| 3. “社会运动” |
| 4. “工人运动” |
| 5. “新社会运动” |
| 第二节 新社会运动的阶段发展 |
| 1. 预演:巴黎“五月风暴” |
| 2. 1970-80年代风起云涌 |
| 3. 1990年代以来势头不减 |
| 第三节 新社会运动的“新”特征 |
| 1. 社会基础特征 |
| 2. 议题诉求特征 |
| 3. 运动方式特征 |
| 4. 组织形式特征 |
| 注释 |
| 第四章 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 |
| 第一节 全球化与新社会运动 |
| 1. 全球化与“社会运动社会” |
| 2. 全球化形势下的核心诉求 |
| 3. 新社会运动的诉求剖析 |
| 第二节 新社会运动中的劳工力量 |
| 1. 劳工运动的历史境遇与战略转移 |
| 2. 劳工运动与新社会运动 |
| 3. 接合与发展 |
| 第三节 新社会运动与社会主义多样性 |
| 1. 社会主义多样性问题 |
| 2. 作为价值的社会主义 |
| 3. 新社会运动的社会主义蕴涵与愿景 |
| 第四节 新社会运动对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影响 |
| 1. 新型劳资关系 |
| 2. “政治转向”的解构 |
| 3. 马克思主义应如何对待新社会运动 |
| 注释 |
| 第五章 新社会运动的启示 |
| 第一节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 |
| 1. “社会转型”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 |
| 2. 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
| 3. 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 |
| 第二节 新社会运动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 |
| 1.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与比较 |
| 2. 西方社会治理的策略及经验 |
| 3.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
| 第三节 新社会运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
| 1. 重视社会结构与阶层结构变迁 |
| 2. 正视与化解转型期社会矛盾 |
| 3. 加快利益整合的社会建设 |
| 4. 探索适合国情的政治参与途径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 本文的核心问题及其研究意义 |
| 二、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西雅图反资本主义全球化事件的背景与过程 |
| 第一节 资本主义全球化与 WTO 第三次部长级会议 |
| 第二节 反资本主义全球化运动的经典案例:“西雅图之战” |
| 小结 |
| 第二章 “西雅图之战”中的亚文化群落 |
| 第一节 “西雅图之战”中的亚文化群落案例一:“喧闹社” |
| 第二节 “西雅图之战”中的亚文化群落案例二:“人民全球行动” |
| 第三节 “西雅图之战”中的亚文化群落案例三:“黑衣军团” |
| 小结 |
| 第三章 “西雅图之战”中出现亚文化抗争现象的内在机制分析 |
| 第一节 亚文化群落的反体制内涵 |
| 第二节 亚文化元素在反资本主义全球化运动中的特殊效能 |
| 小结 |
| 第四章 “西雅图之战”中出现亚文化抗争现象的外在环境分析 |
| 第一节 资本主义及其全球化对亚文化群落生长发育的促进 |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及其全球化激发起亚文化群落的反抗 |
| 小结 |
| 结束语 |
| 一、 初步的结论 |
| 二、 进一步的思考 |
| 参考文献 |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 后记 |
| 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DS363 中与GATS 相关的法律问题 |
| 一、对 GATS 第16 条的违反性分析 |
| (一) GATS 第16 条解读 |
| (二) 中国的限制措施是否违反GATS 第16 条的规定 |
| 二、成员国的服务贸易规制权 |
| (一) GATS 中对服务贸易规制权的规定 |
| (二) 对服务贸易规制措施“必要性”的解析 |
| 第二章 协调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的理论与实践 |
| 一、学者观点综述 |
| 二、“美国赌博案”的启示 |
| (一) 该案的重要结论及其分析理由 |
| (二) 对该案结论的简要分析及评论 |
| 三、GATS 在协调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服务贸易规制权关系上所持的立场 |
| 第三章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 |
| 一、协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规制权存在的困难 |
|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成员国服务贸易规制权的协调方案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选题的意义 |
|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 |
| 二、选题的现实意义 |
| 第四节 核心的概念 |
| 一、文化认同(cultural id entity) |
| 二、政治建构(political construction) |
| 三、公共文化服务(public culture service) |
| 第五节 论文架构与研究方法 |
| 一、论文架构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和平崛起”与“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文化认同 |
| 第一节 全球化时代政治与文化的融合与互动 |
| 一、全球化时代的“大政治”观 |
| 二、全球化时代的“大文化”观 |
| 三、全球化视野下政治与文化的互动 |
| 第二节 和平崛起战略下的政治利益与文化认同 |
| 一、美国国家文化战略及其挑战 |
| 二、“文化认同”与国家文化软实力 |
| 第三节 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政治稳定与文化认同 |
| 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时代背景及其基本诉求 |
| 二、文化认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力量 |
|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的战略思考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的“公共文化服务” |
| 一、公共文化发展的时代特征及其对传统体制的挑战 |
| 二、文化战略的构成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 |
| 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的现实条件与理论背景 |
|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现实条件 |
|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理论背景 |
| 第三节 西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
| 一、西方公共文化服务理念的形成与现行制度 |
| 二、英美两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启示 |
|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使命与历史机遇 |
| 第一节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
| 一、文化传承、引导与创新的工具性使命 |
| 二、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平台 |
| 三、经济与社会均衡发展的稳定器 |
| 第二节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
| 一、当代中国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两种指向 |
|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功能 |
| 第三节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历史机遇及其现实条件 |
| 一、国际社会历史经验与现实环境的影响 |
| 二、执政党文化发展战略意识的大跨越 |
| 三、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
| 第五章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结构框架与服务功能 |
| 第一节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结构框架 |
|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构成 |
|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治理结构及理念的变迁 |
| 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功能的实现 |
| 一、公共文化资源的整合及其网络的建构 |
| 二、公共文化资源的利用与文化认同的培育 |
| 第六章 政府公共文化管理与“文化认同”建构的反思 |
| 第一节 全球化时代“认同”建构中的政府公共文化管理 |
| 一、政府“文化认同”建构中的主导性地位 |
| 二、政府公共文化管理中的双重职能 |
| 三、政府公共文化管理中的“公共性”理念 |
| 第二节 政府公共文化管理过程中的战略思维 |
| 一、作为一种公共价值的“文化认同” |
| 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 |
| 第七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一、本文选题思路 |
| 二、选题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阐释 |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
|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和特征辨析 |
|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回顾 |
|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解析 |
| 一、GATS的基本框架 |
| 二、GATS的基本原则 |
| 三、GATS下的具体义务和安排 |
| 四、GATS的意义综述 |
|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分析 |
| 第一节 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争论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
| 一、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的背景分析 |
|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 |
| 三、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未尽议题及后续谈判成果 |
| 四、GTAS的缺陷评析 |
| 第二节 新一轮贸易谈判中涉及服务贸易的内容 |
| 一、新一轮贸易谈判的启动 |
| 二、新回合谈判进程及各方基本立场 |
| 三、新一轮谈判中具体议题的谈判情况和成员立场 |
| 四、我国在各个议题上的谈判立场 |
| 第三章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主要制度解析 |
| 第一节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 |
| 一、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和外延 |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 |
| 三、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 |
| 四、国外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比较研究 |
| 第二节 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问题 |
| 一、市场准入问题 |
| 二、国民待遇问题 |
| 三、当地管制问题 |
| 第三节 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 |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 |
| 二、市场准入与交易成本分析 |
| 第四章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
| 一、中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 |
| 二、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监管现状 |
| 第二节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现状 |
| 二、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
| 第五章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改革与完善 |
| 第一节 调整律师业组织机构 |
| 一、中国律师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
| 二、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态及产权制度研究 |
| 三、中国律师业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研究 |
| 第二节 改革和完善中国律师业的管理体制 |
| 一、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
| 二、加强律师业监督和管理,推进律师制度改革 |
| 第三节 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 |
| 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必然性 |
| 二、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原则 |
| 三、竞争与合作的政策选择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0.1 选题意义 |
| 0.2 文献综述 |
| 0.3 本文的基本概念、逻辑结构与篇章内容安排 |
| 0.4 论文的创新、不足及改进 |
| 第一章 全球化:转轨与传媒的共有平台 |
| 1.1 解析全球化 |
| 1.2 全球化与转轨 |
| 1.3 全球化与传媒 |
| 1.4 小结:全球化、转轨与传媒 |
| 第二章 转轨与传媒互动机理模型的构建 |
| 2.1 当代主流传媒经济研究的缺陷 |
| 2.2 转轨研究传媒视角的缺失 |
| 2.3 转轨与传媒互动的基础:制度 |
| 2.4 全球化条件下转轨与传媒互动机理模型 |
| 第三章 中俄两国转轨与传媒互动机理的宏观比较 |
| 3.1 中俄两国转轨与传媒互动的实证分析 |
| 3.2 转轨与传媒互动机理的宏观比较 |
| 第四章 转轨国家传媒产权与控制权的实证分析 |
| 4.1 转轨国家传媒产权变革的理论渊源 |
| 4.2 全球范围的传媒产权考察 |
| 4.3 转轨国家传媒产权与控制权实证分析与比较 |
| 第五章 转轨国家公司治理中的传媒力量 |
| 5.1 传媒与公司治理 |
| 5.2 转轨国家公司治理中的传媒力量 |
| 5.3 转轨国家传媒组织治理结构问题 |
| 第六章 转轨国家传媒规制的比较制度分析 |
| 6.1 传媒规制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
| 6.2 发达国家传媒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
| 6.3 转轨国家传媒规制的比较制度分析 |
| 第七章 宪政转轨与传媒变革 |
| 7.1 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 |
| 7.2 传媒与宪政 |
| 7.3 转轨国家宪政转型与传媒变革的实证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详细摘要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关系的不同认识 |
| 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障碍说” |
| 2.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阶段说” |
| 第一, 差异性原则。 |
| 第二, 可协调性原则。 |
| 第三, 阶段性原则。 |
| 三、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关系的协调 |
| (一) 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
| (二) 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
|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规定。 |
| 2.《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 |
| 第一, 此协定必须包含大量部门。 |
| 第二, 消除实质上的歧视。 |
| 第三, 严格的审查机制。 |
| 四、经济全球化对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1.1 转型中国的劳动问题 |
| 1.2 劳动领域的人权问题 |
| 1.3 失业问题 |
| 1.4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工标准问题 |
| 二、论题的建构 |
| 三、研究现状 |
| 四、论述路径与论述步骤 |
| 五、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 六、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 第一章 劳动权的重构:概念、体系与意涵 |
| 一、劳动权研究的学术梳理 |
| 1.1 什么是劳动权与劳动权是什么 |
| 1.2 劳动权的概念问题 |
| 1.3 中国学者对劳动权的研究 |
| 1.4 劳动权研究:国外的借鉴 |
| 1.5 劳动权理论的总体评价 |
| 二、劳动权的重构 |
| 2.1 劳动权概念辨析 |
| 2.2 劳动权的体系与分类 |
| 三、劳动权的法理结构分析 |
| 3.1 劳动权的权利主体结构 |
| 3.2 劳动权的义务主体结构 |
| 3.3 劳动权的客体结构 |
| 四、劳动权权利内容结构 |
| 4.1 劳动权的基本内涵结构 |
| 4.2 劳动权的核心内涵结构 |
| 4.3 劳动权意涵的新发展 |
| 4.4 劳动权内涵之间的关系 |
| 五、劳动权的特征 |
| 第二章 劳动权的生成与变迁 |
| 一、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理论基础 |
| 1.1 劳动与人权的关系 |
| 1.2 劳动为何可能成为一项权利 |
| 1.3 劳动成为一项权利的法理透视 |
| 二、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思想渊源 |
| 2.1 社会主义思想 |
| 2.2 自然权利与人权思想 |
| 2.3 社会福利思想 |
| 三、权利生成与变迁的一般模型 |
| 四、劳动权生成与变迁的展开 |
| 4.1 前资本主义社会:无需劳动权的时代 |
| 4.2 现代市场社会:劳动权的温床 |
| 4.3 劳动权制度化的具体变迁 |
| 五、劳动权历史变迁的评价 |
| 5.1 劳动权历史变迁的特征 |
| 5.2 劳动权变迁的趋势 |
| 第三章 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与价值架构 |
| 一、作为义务的劳动 |
| 1.1 劳动义务观 |
| 1.2 法律义务 |
| 1.3 劳动义务与就劳请求权 |
| 二、劳动权的性质研究 |
| 2.1 基本人权与基本权利 |
| 2.2 作为制度性保障的劳动权 |
| 2.3 作为宪法委托的劳动权 |
| 2.4 劳动权的三维属性: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 |
| 三、劳动权的价值架构 |
| 3.1 劳动权的价值理念定位 |
| 3.2 劳动权的功能架构 |
| 四、劳动权的宪政意义 |
| 第四章 权利系谱中的劳动权 |
| 一、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劳动权 |
| 1.1 劳动权与生存权 |
| 1.2 劳动权与平等权 |
| 1.3 劳动权与受教育权 |
| 1.4 劳动权与财产权 |
| 1.5 劳动权与迁徙自由权 |
| 二、劳动权的限制与限制原则 |
| 2.1 劳动权限制的类型 |
| 2.2 劳动权限制的原则 |
| 2.3 限制职业自由的“三阶理论” |
| 三、劳动权面临的权利冲突 |
| 3.1 劳动权与公共权力的冲突 |
| 3.2 劳动权与资本权利冲突 |
| 3.3 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
| 第五章 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 |
| 一、劳动权的享有与实现 |
| 1.1 以个体为基础的权利实现 |
| 1.2 以国家与社会为基础的权利实现 |
| 1.3 实现劳动权:个体、市场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
| 二、劳动权的立法保障 |
| 2.1 各国劳动权的入宪保障 |
| 2.2 劳动权的国际法律保障 |
| 三、劳动权救济的制度架构 |
| 3.1 劳动权侵权面面观 |
| 3.2 劳动权的法律救济架构 |
| 3.3 劳动权的可诉讼性分析 |
| 第六章 全球结构中的劳动权 |
| 一、全球结构是劳动权的新场域 |
| 二、全球结构中劳动权面临的问题 |
| 2.1 全球结构与社会不平等 |
| 2.2 强资本与弱劳动的格局 |
| 2.3 全球化与工作岗位无保障 |
| 2.4 全球化与就业形式多样化 |
| 三、劳动权的国际人权机制 |
| 3.1 国际劳工标准 |
| 3.2 体面劳动 |
| 3.3 社会条款 |
| 3.4 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 |
| 四、全球结构中劳动权的法理反思 |
| 五、全球结构中的中国劳动权 |
| 5.1 中国劳动权的历史与现状 |
| 5.2 全球结构中的中国劳动权:问题与前瞻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 论文摘要(中文) |
| 论文摘要(英文) |
| 后记 |
| 导论 |
| 一 论文的选题 |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第一章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历史进程 |
| 第一节 从政治合作向经济合作的过渡——东盟的成立及发展 |
| 第二节 自发性经济合作——雁行模式 |
| 第三节 制度性经济合作的萌动与发展——从“东亚经济集团”(EAEG)到“10+3” |
| 第二章 东亚地区走向经济合作的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应对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的挑战 |
| 第二节 不断加深的区内经济联系的要求 |
| 第三节 各国实现各自战略目标的需要 |
| 第三章 东亚经济合作的区内制约因素 |
| 第一节 政治因素 |
| 第二节 经济因素 |
| 第三节 文化、宗教等意识形态因素 |
| 第四章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要关系 |
| 第一节 美国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 |
| 第二节 APEC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 |
| 第三节 东亚经济合作中的中日关系 |
| 第四节 其它关系(国家和组织) |
| 第五章 东亚经济合作的成功范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 |
| 第一节 东盟与中国互信关系的建立 |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
| 第六章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其他形式 |
| 第一节 经济合作形式的多样性 |
| 第二节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关键——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 |
| 第七章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前景 |
| 第一节 东亚经济合作的可能之路 |
| 第二节 东亚经济合作的推进——东亚共同体 |
| 第八章 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外溢效应 |
| 第一节 地缘层面的外溢 |
| 第二节 合作领域的外溢 |
| 第九章 中国与东亚地区经济合作 |
| 第一节 中国经济的崛起与自我定位 |
| 第二节 参与东亚经济合作是稳定周边的有效途径 |
| 第三节 再寻突破:建构中韩自由贸易区 |
| 第四节 几点建议 |
| 结束语 |
| 参考书目 |
| 中文文献 |
| 英文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