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钰栋[1](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提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周四丁[2](2020)在《国家治理的伦理维度》文中研究指明好国家是治理出来的,坏国家也是治理出来的。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者借助德治、法治等等手段进行国家整治的活动。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应该首先依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深入系统地探究和认知“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国家”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种抽象实体,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国家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更是不断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它们也具有某些共同性;国家治理是所有国家形态获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根本途径。国家治理不仅是一个实然意义上的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应然意义上的伦理问题。将国家治理视为一个伦理问题,这不仅意指人类的国家治理活动需要伦理的价值导航和护航,而且意指国家本身内含伦理精神。历史地看,人类创建国家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幸福;或者说,人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善创建国家的。国家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社会资源,因此,分配正义往往是国家治理旨在实现的目的善。由于公配正义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相通的,我们也可以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视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为了实现分配正义,国家治理者往往诉诸德治与法治手段,这说明国家治理还内含工具善。德治强调治国理政者的道德素质与榜样示范作用。法治不仅要依法而治,还要依良法而治。法治之善是指法律应基于人性而不是完全顺应人性。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现代政党政治中,国家治理需要由执政党来实施,因此,执政党党德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执政党党德是通过执政党的制度建设状况和执政党党员的美德状况得到体现的。执政党的制度建设应该充分体现公正性,执政党党员应该培养奉献、忠诚、廉洁等等美德。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自身的党德建设。国家治理也需要建立在良好的公民道德状况基础之上。公民道德状况的好坏,不仅反映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水平,而且会对执政党的国家治理活动产生深刻影响。在当今中国,我们党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其理由之一是要通过推进社会公德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家庭美德建设和个人品德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素质,同时为新时代国家治理提供价值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走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并驾齐驱的道路。国家治理不仅涉及国内事务,而且涉及国际事务。当国家治理活动延伸到国际领域的时候,它应该受到国际伦理的规约。国际伦理要求世界各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国家与国际社会的伦理关系,其实质是要求世界各国以合乎伦理的方式认识和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民族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具有深厚的国际伦理意蕴,它反映了当代中华民族对国家、国际关系、世界格局、国际正义、人类文明等等进行伦理认知所达到的国际伦理境界。
李超[3](2020)在《法律视域下的宋代医药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宋朝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医药的法律与制度获得了全面发展。立法规制之下,形成了涵盖医者、医院与药品管理领域的完整制度。病者有其医,医者有其责,制药有其规。良性的医药秩序,是确保两宋时期三百余年间,医患关系总体平稳的重要原因。总体上讲,区别于以往以专题或个案的研究方法,全文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了宋代通过立法手段,全面架构起医药管理秩序。医者、病者、医院、药商、药局等这些主体在宋代医药法律体系中遵循着各自的规范,有序运行。文章改变以往单纯从社会史、医药史的路径去解读宋代医药问题的研究方法,而是另辟蹊径从法经济学角度去观察、分析宋代的医药法律体系的积极效益与有限性价值。宋代通过法律构建了官府医者自中央到地方的准入体系,设置了对官府医者的遴选、考核、职责等具体制度。对官府医者而言,宋政府体制内的法律管控是官府医者行医合法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其身份、地位的确认。宋政府通过法律建立了对编外医者的管控,强调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确立了宋代对执行公务职吏的“参公式”管理范式。宋政府通过法律设置了民间草泽医者、女性医者、僧道医者执医的合法性,并确认了国家对医术卓越者的赏识和任用,从而对民间向医风气的形成起到导向性的作用。法律管控下的宋代医者,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形成了宋代相对平稳的医疗秩序。在宋代法律的引导下,民间渐渐形成了民风向医的风气,民众逐渐形成了对医者的信赖,促进了宋代独特的医患关系的形成。但是,在这种法律体制管控之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官府医者的公益属性、市场属性被淡化,甚至抹杀;医而入仕的法律政策,的确起到了引导社会向医的主流风气,但不可避免的成为一些士人投机钻营的契机;法律政策的不稳定,不连贯性,导致巫医坑害民众性命、钱财的事例不可能穷尽。宋代设置了自上而下的医疗机构体系,既有医疗管理机构,又有医学教育机构;既有综合性医院,亦有专科性医院;既有宫廷医院,亦有普通平民医院;既有地方医院,亦有军队专科医院;此外,更是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官办药局。在宋代医疗体系的建构中,体现出政府的官方主导格局。在国家“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宋代的医疗体系初步具有了实现“效率医疗”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宋代的医药机构在制度落实中,的确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因制度缺乏整体性、延续性的必要设计,影响了医药机构发展的规模性、整体性格局。宋代对药材市场进行管控,从对药材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把关,进而对药材税收进行调控,干预药材的对外贸易,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在确立国家对药材市场的主导管理的同时,客观上的确对药品质量的整体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宋代药业法律制度在落实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问题,以至于宋代药材走私现象、药材作伪现象并未禁绝。整体上看,在医药法律的调整下,宋代的医疗领域表现出崇尚医学、责任政府、社会福利以及政府理性等特点。宋代的医药在获得国家高度认可的同时,亦获得了医药法律的有利支撑,从而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格局。
董政[4](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张志丹,孙洲[5](2019)在《开拓与反思:中国法律伦理学70年》文中研究表明赓续着历史的厚重积淀,经过学界70年来的不懈耕耘、砥砺奋进,中国法律伦理学从无到有、由浅入深,在时代的滚滚浪潮中持续前行,取得了一系列的历史性成就和突破性进展,直至成为中国伦理学尤其是应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引擎和学术增长点。考察中国法律伦理学研究的发展历程,总结提炼其中取得的学术贡献和创新观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仅对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律伦理学研究向纵深方向迈进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与伦理智慧。
杨霄[6](2019)在《中西法律文化视野下的“德法并举”》文中研究表明在任何一个社会当中,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中的重要系统。如何处理德法关系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重要议题。而这个问题在中国显得格外的明显。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该如何处理是当下中国法治所急需处理的现实问题。若要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必须明白中国的“德”的概念是什么,在中国,“德”的概念并不简单。经过商代的出现,西周的发展以及春秋战国的成型,中国文化语境下的德产生了极其丰富的含义。笔者认为,“德”在中国至少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政治含义,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为了约束政治权力而依据道德准则制定的一系列的政治规则。第二层含义是哲学含义,这种哲学含义是指人合乎自然,合乎德性的生活。而第三层含义才是我们所熟知的道德含义,然而,这种道德与现代道德还是有区别的。中国古代的道德是建立在儒家伦理教条以及个地方所遵循的古老习惯之上的,因此带有非常浓厚的伦理气息。而这直接产生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德治”传统,政治概念为德治传统中政法一体的传统提供了基础,哲学概念为德治中天人合一的理念提供了依据,而儒家的伦理教条则为德治传统提供了思想渊源,成为了德治的灵魂和中轴骨。在德治传统下,德法之辩相对比较简单。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因为各家各派对“德”的分析不同而极其丰富。春秋战国以后,德法之辩就在儒家的指引下变得越发的单一了。然而,西方世界对“德”,对德法关系的认识以及建立在德法关系之上的法治传统都与中国不同。首先,西方对德的定义相对比较单一,在古希腊时期,伦理学就独立于哲学而存在了。尽管在古典时代和中世纪,这种“德”受到宗教和哲学的影响。但是,其含义是相对单一的,德就是指道德。但不同于“德”的含义的单一,西方世界德法关系却十分丰富。在这种争辩中,西方的德法关系走向了法治的道路。中西德法模式的差异,也成为了今日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问题,那便是当今中国法治现代化与传统德治之间的矛盾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出路便是在坚持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同时,重视地方习惯法的发展,做到法治下的德法并举。
万娟娟[7](2018)在《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文中研究说明法律原则不仅是经典的理论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问题。法律原则理论体系已趋近成熟,原则的司法裁判也成为常态。但学理上“应然”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中“实然”的法律原则并不完全吻合,时常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落差。从法律传统的视角考察,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中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原则。虽然原则的表现形态不同,但本质相同,都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高度一般化、抽象化和集约化的产物。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条文化形式表达,经由立法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与规则同属法律规范体系;不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法官释法或司法判例中的说理来表达。无论何种形式,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借抽象集约的表达方式承载了巨大的法律价值,保有法律中的独特地位。为解析法律原则深厚的内涵,从思想史进路明晰原则理论的来源及发展历程甚为必要。原则问题伴随自然法发展始终,而与实证法、方法论也有着重要关联。原则所承载的法律价值还原到自然法中,就是正义、衡平等理念。在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中,道德和政治构成原则的内容与材料,而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则成为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在漫长的法律发展史中,法律原则逐渐构建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它不仅是“原则”,也是“法律”;不仅是“形而上”的价值依托,还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由此而形成的原则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法律原则通过扩张或限缩适用范围,分化出不同的适用方式,以较强的弹性与广泛的涵盖力,向社会投射其所蕴含的法理精神与法律价值。传统研究主要聚焦在原则的理论体系建构和司法适用路径。本文试图在更加细微之处做一些理论分解。从原则的来源和生成问题切入,循着思想史和法律史的演进,发掘原则的本质与特性。立足于中国语境,在描摹原则裁判的现状基础之上,利用原则裁判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原则裁判的基本样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既有的原则理论进行梳理与剖析,特别是对有代表性的原则理论及观点展开简要评述,归结出理论的成就与不足。本文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导论,对本文研究的基本交代。主要谈及法律原则问题的研究缘起。直接促使笔者开展本研究的原因有两个:其一,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原则与规则一直是法理学说中的经典问题。规则之治以外,应如何看待原则的司法适用;其二,纵览各国司法对法律原则的普遍采信,有必要对原则裁判的理论与实践做深度挖掘。第一章,为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法律原则不仅是一个法学论题,也是一个历史论题。对法律原则的法哲学演进基础进行阐释,按照思想史、法学史发展流变梳理自然法、实证法、方法论三个视角中的法律原则,就一些理论要旨如“自然法”、“自然权利”、“衡平”等作出解析,厘清两大法系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为法律原则找到思想渊源所在。深厚的历史积淀造就了原则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以及包容与开放的特质。第二章,为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不同形态的法律原则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存在并作用于法律运行的诸环节。总体而言,构成原则的内容和材料主要依赖道德转化、政治考量,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则表现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第三章,为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深厚的思想渊源及多维的生成基础使法律原则具有了独特的内涵。法律原则兼具“原则”与“法律”双重属性,既是法律“形而上”的价值依托,也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在与规则的相互区分之中,原则彰显了其力量所在。第四章,为法律原则的中国实践。对原则是否可诉、原则的司法功能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引出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问题。通过大量的司法数据和裁判实例,从时间、空间、类型、特征、适用方式等多角度对我国原则裁判的现状进行解析。原则裁判十分普遍,意味着其司法价值被充分肯定;但原则裁判又异常复杂,应对其加以价值评判和方法指引的双重限定。第五章,为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尽可能全面而客观地陈述我国法律原则理论发展流变。着重从时序和范畴两个角度呈现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并对理论发展的特征做出评述。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对我国法律原则理论的反思。结论,强调本文力求实现的目的。最后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着重从更为基础和细微的层面剖析原则理论,而无意对原则裁判的方法路径进行构建。集中探究的是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及发展流变,剖析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渊源,对原则裁判的实践进行样态描摹与分析,以证成原则裁判的基础,从而在整体上获取对法律原则的理性认知。
褚凤[8](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罗时贵[9](2018)在《法律有效的道德条件研究》文中指出道德作为法律有效的条件不仅在法理层面存在分歧与争议,而且在法律实践推理中,法官会直接以道德原则修正、限缩、扩展、推翻既定的判决,使法律有时处于闲置状态或置之不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表明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道德作为法律有效条件的主张在西方法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最为典型的有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和德沃金的主张。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渊源主要源自于立法者的创制活动和社会惯习,立法者的创制活动是一种行为事实,法律有效取决于社会事实,与道德无关,又称为“社会事实命题”;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不存在必然联结,即学理上称其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通过“分离命题”切断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的联结,通过“社会事实命题”给出法律有效无需满足道德条件、符合道德标准。然而,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所存在的理论缺陷为,一是将法律有效诉诸于社会事实,不能合理说明法律为什么有效,无法适切地解释人们遵守和服从法律义务的深层理由是什么,法律为什么值得人们尊重和信仰,法律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如果将道德从法律概念中完全剥离出来,法律的创制就成了没有任何规范约束的立法者权力意志的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由此产生“恶法”的实践困境,这有违人们的理性直觉,也不符合法律的良善本性。但法律实证主义却维护了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然法学派一些代表性人物基本的共同主张是,法律有效需要满足道德条件、符合道德标准,否则,法律“非法”或法律“瑕疵”。但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不能成功地反驳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无实效不影响法律有效(指法律资格效力),法律存在是一回事,法律好坏是另一回事。人们可以拒绝遵守和服从邪恶的法律,但有瑕疵的法律或恶法依旧是法律,从而反驳了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成为法律有效的必要条件。另外,自然法学派存在的另一问题是,法律有效需要满足道德条件,在法律实践中用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将破坏已经建立起来的法治秩序,消解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自然法学派将法律有效诉诸于道德条件,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不正义的、邪恶的法律产生,这符合法律的良善本性之要求。德沃金却另辟蹊径,在回答道德对法律有效的影响和作用时,转换了提问的方式,考察法律实践推理过程中一项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是什么。德沃金主张一项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要通过“符合”与道德“证立”的双重检验,才能作为法律裁判的根据,成为法律。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从一组融贯的政治道德原则中推导出来,并为当下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最佳的道德证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一个分枝和细部。道德与法律必然地联结。但德沃金的立论最大理论障碍在于——法律解释过程中存在着道德客观性与不可通约性难题,并为此遭到道德怀疑主义地质疑。故此,德沃金在晚期发展和构建他的“价值统一论”,一方面处理和解决道德客观性和不可通约性难题,一方面论证价值的统一形成过程,将政治、道德、伦理和法律诸价值形成融贯的价值之网,所有的法律、政治、道德等问题都可在价值之网中寻找到“正确答案”。政治、道德、伦理和法律通过人性尊严两项原则的联立方程而统一起来,法律与道德形成一体两面。但在价值多元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现代社会,“价值统一论”或许是一个“乌托邦”,或许是一个“神话”。从西方法理学流派对“法律有效的道德条件”的回答所得到的启示是:在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时,我们必须要警惕两种风险,一是拒绝用简单的公共道德、正义观取代法律的内在目标,破坏法治秩序,消解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二是拒绝对法律内在道德目标的追求,忽视对法律内在道德的教化,使法律无能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各种不正义和不道德的行为。如何消解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两种风险,笔者主张并认为,借用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用以区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能够厘清和独立于法律的外在道德,并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判准基础上。同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这样,即保证了法律的合法性、良善性,又实现了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消解了上述两种风险的存在。
朱茂磊[10](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 (一)何为“责任” |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 一、指导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 (二)劳工保护 |
| (三)消费者保护 |
| (四)环境保护 |
| (五)案例分析 |
| 二、裁判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 (四)案例分析 |
| 三、评价功能 |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 (一)什么是标准 |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论文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 |
| 二、论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观点 |
|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人类伦理价值诉求的关联性 |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 |
| 一、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批判 |
| 二、国家内部的伦理关系 |
| 三、国家向个人提出道德要求的权力 |
| 第二节 人类进入国家状态的善目的 |
| 一、人类创建国家的最初愿望 |
| 二、国家发展与国民的获得感 |
| 三、人类对理想国家的不懈追求 |
| 第三节 国家之善与善治之善 |
| 一、国家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 |
| 二、善治对国家之善的增进作用 |
| 三、恶治对国家之善的破坏作用 |
| 第二章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 一、分配正义:作为国家治理的目的善 |
| 二、分配正义与公民权利的相通性 |
| 三、分配正义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 |
| 第二节 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 一、国家治理对工具善的依赖性 |
| 二、德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善 |
| 三、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另一种工具善 |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关系 |
| 一、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依赖关系 |
| 二、国家治理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制约关系 |
| 三、国家治理的目的善与工具善的相互促进关系 |
| 第三章 执政党党德对国家治理的价值引领作用 |
| 第一节 执政党党德的价值特性 |
| 一、执政党党德的先进性 |
| 二、执政党党德的民族性 |
| 三、执政党党德的人民性 |
| 第二节 执政党党德的制度伦理之维 |
| 一、执政党制度与执政党党德 |
| 二、执政党制度的人民性 |
| 三、执政党制度:国家治理的价值保障 |
| 第三节 执政党党德的党员美德之维 |
| 一、执政党党员美德与党德 |
| 二、执政党党员的核心美德 |
| 三、执政党党员美德:国家治理的价值榜样 |
| 第四章 公民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
| 第一节 社会公德培育与国家治理 |
| 一、社会公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 二、社会公德与国家文明 |
| 三、社会公德建设与国家发展 |
| 第二节 职业道德培养与国家治理 |
| 一、职业道德的涵义与主要内容 |
| 二、职业道德的核心:工匠精神 |
| 三、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 |
| 第三节 家庭美德建设与在国家治理 |
| 一、家庭伦理与家庭美德 |
| 二、爱:作为家庭美德的核心 |
| 三、家庭美德建设与国家治理的一致性 |
| 第四节 个人品德塑造与国家治理 |
| 一、个人品德在公民道德中的重要性 |
| 二、个人品德的主要内容 |
| 三、个人品德建设与国家道德建设 |
| 第五章 国家治理向国际领域延伸的伦理规约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问题与国际伦理问题 |
| 一、国际社会:超越国家的伦理实体 |
| 二、国家治理与国际治理的价值边界 |
| 三、国际伦理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 第二节 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国际道德责任 |
| 一、国际伦理的内涵与要义 |
| 二、主权国家的国际伦理建设责任 |
| 三、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伦理建设的路径 |
| 第三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伦理意蕴 |
|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提出的伦理动因 |
|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内涵与内容 |
|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方案的国际伦理意义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选题来源及意义 |
| 二 研究现状 |
| 三 研究目标、方法和内容 |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宋代的官府医者 |
| 第一节 翰林医官院医官 |
| 一、翰林医官院医官的遴选 |
| 二、翰林医官院医官的职责与考核 |
| 三、翰林医官院医官的编制与员额 |
| 四、翰林医官的迁转 |
| 第二节 宋代的太医局医官 |
| 一、太医局教师及医官的遴选 |
| 二、太医局医官的基本教学职责 |
| 第三节 宋代的尚药局医官 |
| 一、尚药局医官的遴选 |
| 二、尚药局医官的迁转 |
| 第四节 宋代的御药院医官 |
| 一、御药院医官的员额编制 |
| 二、御药院医官的医药职责与法律责任 |
| 三、御药院医官的迁转 |
| 第五节 宋代地方医官 |
| 一、宋代地方医官的员额设置与配套制度 |
| 二、宋代地方医官的遴选 |
| 三、宋代地方医官注重实效的考核 |
| 第六节 宋代的军医 |
| 一、宋代专职军医类型 |
| 二、宋代军队临时辅助医员的基本类型 |
| 三、小结 |
| 第七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对医官管理的效益分析 |
| 一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 二 从立法时机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 三 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法律效益 |
| 结语 |
| 第二章 宋代处于特殊地位的医者 |
| 第一节 执行公职的编外医者 |
| 一、宋代法医 |
| 二、宋代为病囚治病的医人 |
| 第二节 宋代儒医 |
| 一、宋代儒医现象释源 |
| 二、宋代发展儒医的法理基础 |
| 三、宋代对儒医的选任 |
| 四、法律对宋代儒医的影响 |
| 第三章 宋代民间医者 |
| 第一节 宋代民间草泽医 |
| 一、宋代民间草泽医的出众医技 |
| 二、宋代对草泽医的擢拔 |
| 三、小结 |
| 第二节 宋代僧道医 |
| 一、宋代的僧医 |
| 二、宋代道医的治疗特色与医疗对象 |
| 三、宋政府对僧医、道医的擢拔与奖励 |
| 小结 |
| 第三节 宋代的女性医者 |
| 一、宋代女性医者的分流 |
| 二、宋代女性医者的价值在司法领域获得肯定 |
| 三、法律制度下宋代女性医者的生存空间 |
| 第四节 宋代的巫医 |
| 一、宋代巫医释源 |
| 二、宋代法律猛烈打击下的巫医 |
| 三、宋代法律夹缝中生存的巫医 |
| 四、宋代法律治理巫医的实际效果 |
| 第五节 宋代法律对民间医者管控效益的实现途径 |
| 一、强调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 |
| 二、汲取法律的动态效益 |
| 第四章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与宋代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 第一节 宋代医者“被信仰”现象研究 |
| 一、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现象概述 |
| 二、宋代法律促使医者“被信仰”合法化 |
| 三、宋代医者形象“被信仰”的原因分析 |
| 第二节 宋代的医患关系问题研究 |
| 一、宋代医患关系的基本特点 |
| 二、宋代医者群体的特点 |
| 三、宋代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 |
| 四、法律调整下的宋代医患关系的现代价值 |
| 第五章 宋代医药机构研究 |
| 第一节 宋代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 |
| 一、礼部祠部司和太常寺医案的医疗行政管理职能 |
| 二、翰林医官院的医事管理职能 |
| 第二节 宋代的医药教学机构 |
| 一、太医署的设置及职能 |
| 二、太医局的沿革及基本格局 |
| 三、太医学的设置及基本制度模式 |
| 第三节 宋代的医院体系 |
| 一、综合性门诊医院的体系格局 |
| 二、宫廷医院的体系设置 |
| 三、贫民日常住院、养护机构的基本特色 |
| 四、地方性兽医专科医院的设立与发展 |
| 五、军队医院设立的基本格局情况概述 |
| 六、行业性医院——病囚院的基本制度分析 |
| 第四节 宋代医药机构体系的整体特点分析 |
| 一、宋代医院惠及整个社会,官方主导地位加强 |
| 二、宋代医院数量增多,出现了医院的职能区分且管理规范 |
| 三、宋代贫民医院兼具医疗与济贫的功能 |
| 四、宋代医学教育引导宋代社会的向医之风 |
| 五、宋代医院职能重叠 |
| 六、宋代医院建设缺乏延续性 |
| 七、宋代一些医院表现出强烈的非专业色彩 |
| 第五节 宋代官药局运转制度有限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 一、宋代官药局的诞生背景 |
| 二、官药局的法律成本分析 |
| 第六章 宋代对药业的法律管控 |
| 第一节 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
| 一、宋代药业情况概述 |
| 二、宋代药材的供给来源 |
| 三、宋代药材的用途 |
| 第二节 宋代对药材市场的法律管控 |
| 一、宋代药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 二、宋代药材的税收法律制度 |
| 三、宋代药材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
| 四、宋代疫病时期对药材的法律管控 |
| 五、宋代国内药业的广告和商标制度 |
| 第三节 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
| 一、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 |
| 二、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 |
| 三、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 |
| 四、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 |
| 五、注重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
| 小结 |
| 结语 |
| 一、展现出国家的“尚医”特征 |
| 二、展现出国家的“责任”特征 |
| 三、展现出国家的“福利”特征 |
| 四、展现出国家的“理性”特征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对象 |
| 三、研究目的 |
| 四、研究方法 |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 (一)“事实”的突破 |
| (二)“意义”的想象 |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 (一)身份文化 |
| (二)礼法文化 |
| (三)士人文化 |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 (二)“拧干时间” |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 (一)家 |
| (二)国 |
| (三)天下 |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 (一)皇帝 |
| (二)士人 |
| (三)国人/村民 |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 一、国家理性 |
| (一)国家福祉 |
| (二)治国技艺 |
| 二、法律理性 |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 三、政党理性 |
| (一)中国梦 |
| (二)执政能力 |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一、中国法律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
| (一)研究萌芽期(1949-1978年):“渐露鱼肚白” |
| (二)研究形成期(1979-2000年):“日月开新元” |
| (三)研究繁荣期(2001-2012年):“满目尽繁华” |
| (四)研究发展期(2013-2019年):“更上一层楼” |
| 二、中国法律伦理学的主要学术贡献与创新观点 |
| (一)法律伦理学的本体论问题 |
| 1. 法律伦理学概念 |
| 2. 法律伦理学学科定位 |
| 3.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
| (二)法律伦理学的基本论域问题 |
| 1. 关于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
| 2. 关于立法伦理、司法伦理与守法伦理 |
| 3.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思想研究 |
| 4. 法律职业伦理 |
| 5. 作为法律基本价值观的正义 |
| 6. 宪法等法律制度的伦理问题 |
| 三、中国法律伦理学发展的基本经验与展望 |
| (一)主要经验 |
| 1. 坚持学科建设意识,在建设和勾勒学科体系的进程中不断提升完善 |
| 2. 坚持问题导向意识,在关注和解答时代问题的进程中不断创新发展 |
| (二)学科展望 |
| 1. 法律伦理学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存在进一步深化的空间 |
| 2. 要构建“中西马”相融合的法律伦理学 |
| 3. 要建构出多学科力量凝结的学术研究共同体,立体化地切入法律伦理学研究 |
| 4. 要具备世界眼光,创造出更多具有学理深度、世界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 |
| (一)汉语中“德”的发展 |
| (二)汉语中“德”的涵义 |
| (三)中国历史中的“德法之辩” |
| (四)中国的“德治”传统 |
| 二、西方法律文化下的“德”“法”关系 |
| (一)西方语境下“德”的发展及主要含义 |
| (二)西方“德”“法”的冲突与妥协 |
| (三)西方的法治传统 |
| 三、中西“德”“法”关系视野下德法并举 |
| (一)中西“德”“法”关系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比较 |
| (二)当代中国与传统中国“德”“法”关系模式的比较 |
| (三)当代中国法治“德”“法”关系模式下的法治困境 |
| (四)“德法并举”与当代法治之关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综述 |
| 三、方法进路 |
| 第一章 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 |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
| 一、法律原则与自然法 |
| 二、法律原则与实证法 |
| 三、法律原则与方法论 |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理论要旨 |
| 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
| 二、衡平 |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 |
|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 |
|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 |
| 第二章 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 |
| 第一节 基于道德的法律原则 |
| 一、法律与道德:分化而不分离 |
| 二、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生成基础与来源 |
| 三、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差异化下的联结 |
| 第二节 基于政治的法律原则 |
| 一、政治的法律表达 |
| 二、嵌入法律原则的政治考量 |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实践需要 |
| 一、法律条文的限制 |
| 二、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限制 |
| 三、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原则 |
| 第三章 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 |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语义阐释 |
| 一、作为“原则”的法律原则 |
| 二、作为“法律”的法律原则 |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特征 |
| 一、法律原则的“形而上”特征 |
| 二、法律原则的“形而下”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 |
| 一、规范属性差异 |
| 二、确定性差异 |
| 三、实定性差异 |
| 四、适用性差异 |
| 第四章 法律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 |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论争 |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及限定 |
| 一、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 |
| 二、法律原则司法功能的限定 |
| 第三节 法律原则裁判的实证分析 |
| 一、学理认识和实践路径的偏差 |
| 二、原则裁判的数据采集与分析 |
| 三、原则裁判的类型化分析 |
| 四、原则裁判的个性化分析 |
| 第五章 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 |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 |
| 一、时序 |
| 二、范畴 |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特征 |
| 一、法律原则理论由简至繁 |
| 二、法律原则理论精细化 |
| 三、法律原则理论视阈拓展 |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原则理论之反思 |
| 一、学理的继受性 |
| 二、适用的矛盾性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 三、比较与启示 |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 一、类型化思维 |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 五、比较与启示 |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 三、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理由及意义 |
| 二、研究内容与结构 |
| 三、研究文献与方法 |
| 第一章 否定学说 |
| 一、法律效力的分析 |
| (一)“法概念”与“法效力” |
| (二)无效的法律是法律吗? |
| (三)小结 |
| 二、奥斯丁、凯尔森的论证 |
| (一)奥斯丁的命令说 |
| (二)凯尔森的基础规范 |
| 三、哈特的承认规则 |
| (一)承认规则的“接受”问题 |
| (二)承认规则的难题 |
| (三)小结 |
| 四、拉兹的社会渊源论 |
| (一)社会事实命题 |
| (二)法律的实践权威论 |
| (三)对法律权威论的批判 |
| (四)小结 |
| 五、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肯定学说 |
| 一、关联“法律品质”的论证 |
| (一)拉德布鲁赫公式 |
| (二)菲尼斯的实践合理性 |
| (三)富勒的内在道德 |
| 二、关联“法律区分”的论证 |
| (一)论证的概念工具 |
| (二)以言行事 |
| (三)法律的“正确性宣称” |
| (四)法律“正确性宣称”存有的问题 |
| 三、本章小结 |
| 四、比较分析与暂时结论 |
| (一)比较分析 |
| (二)暂时性结论 |
| 第三章 法律原则论 |
| 一、法律原则与规则的逻辑差异性 |
| (一)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差异 |
| (二)拉兹、马默等人的批判 |
| (三)法律实证主义的质疑 |
| 二、原则如何成为法律 |
| (一)《规则模式Ⅰ》中的阐释 |
| (二)《法律帝国》中的阐释 |
| (三)原则成为法律的反思 |
| 三、原则论据与个人权利 |
| (一)自由裁量权 |
| (二)个人权利 |
| 四、本章评析与结论 |
| (一)评析 |
| (二)结论 |
|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
| 一、语义学阶段:法律是解释性概念 |
| (一)法律根据与理论争议 |
| (二)解释性概念是教义性法概念的恰当概念类型 |
| 二、法学阶段:法律的合法性价值 |
| (一)法律合法性价值及其意义 |
| (二)法律合法性观念之争 |
| 三、教义性阶段:法律命题为真条件 |
| (一)法律的建构性解释 |
| (二)法律命题为真的条件 |
| 四、裁判阶段:法官是否有、以及如何执行法律义务 |
| (一)坚持整全性原则裁判的理由 |
| (二)三种不同裁判模式的比较分析 |
| (三)整全法裁判模式的理论难题及处理 |
| 五、本章评价与结论 |
| (一)评价 |
| (二)结论 |
| 第五章 价值统一论 |
| 一、反驳价值(道德)怀疑主义 |
| (一)道德认识论中相关议题 |
| (二)价值外部怀疑主义 |
| (三)价值内部怀疑主义 |
| 二、反驳价值多元主义 |
| (一)价值多元主义是错的 |
| (二)回访法律解释 |
| 三、价值统一的形成过程 |
| (一)从伦理责任到个人道德责任 |
| (二)从个人责任到政治义务 |
| (三)从政治义务到个人权利 |
| 四、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两种法理论之争 |
| 一、哈特的描述性法理论如何可能 |
| (一)基于法理论的目标和任务 |
| (二)基于法律规则的特点 |
| (三)基于法律概念的分析方法 |
| 二、德沃金的评价性法理论如何可能 |
| (一)基于法理论的目的和任务 |
| (二)基于法律实践的建构性解释目标 |
| (三)基于一般法律理论与裁判理论的关系 |
| 三、两种法理论的评价及发展 |
| (一)两种法理论特点及评析 |
| (二)两种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
| 四、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问题意识 |
| 三、研究价值 |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 三、小结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点 |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 第二节 道德 |
| 一、道德释义 |
| 二、道德类型 |
| 三、道德功能 |
| 四、道德评价 |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 三、违反上位法 |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 二、德性理论 |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 五、善治理论 |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 一、为民爱民 |
| 二、公正公平 |
| 三、诚实守信 |
| 四、清正廉洁 |
| 五、勤俭务实 |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 一、合法性 |
| 二、公正性 |
| 三、良善性 |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 三、统一性 |
| 四、稳定性 |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