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1](2019)在《中国生态安全法治建设的成就、经验与路径展望》文中研究说明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国家生态安全法治建设,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时代命题的具体体现,是践行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要求。经过发展,国家生态安全法治建设塑造了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和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等理念,构建了国际国内两大生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了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安全管理等制度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生态安全法治理论体系。这得益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生态安全法治道路、坚持问题导向以及立足国情等。未来的完善路径则是系统推进中国特色生态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实现国家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方印,见见[2](2019)在《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初探》文中指出随着《十三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我国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信息化影响早已渗入到环境领域。加之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和对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日渐高涨,构建大数据背景下的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这一新兴权利制度体系势在必行,这同时也是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理性选择。从新兴权利的界定、重要意义和推进路径及避免权利泛化角度出发,对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利的产生背景、概念内涵和基本属性等方面系统阐释、论述了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制度塑造的最基本和必须要回答的三个问题,并从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和环境信息民主参与机制、限制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三个方面为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实现保驾护航,试图为构建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制度体系寻找理论依据并搭建基石。
赵翔[3](2018)在《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文中提出作为西方世界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在时间上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上关注全球、区际、国家及其以下不同尺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之基础上,把涉及经济、社会和资源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视和评价本国的法律,找出差距,并作出调整。就我国而言,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创造性提出了在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上与可持续发展基本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概念已被写入我国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环境法有环境实定法与环境习惯法之分。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都是由实定法贯彻实施的。相比之下,在某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习惯法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进而与实定法的实施相互配合。正因如此,本着与时俱进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动态,因地制宜回应中国环境法本土问题的治学态度,本文才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寻找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进而解决环境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问题。除引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从该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三个方面,开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石漠化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主要表现为崎岖不平的地貌、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贫瘠的农耕环境。正是这种生态脆弱性,极易引发当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脆弱性。石漠化地区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等方式,它们在生态系统的类型、自然条件的脆弱性、主要涉及的世居民族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石漠化地区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立足于传统的农耕社会,关注现实的人地和谐,体现特色生计文化的特点。其中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环境习惯法,承载了当地世居民族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扮演着保护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传承生态保护法文化,弥补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之不足的重要角色。随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依次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等核心概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方面考察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而尝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体制有待完善、机制有待健全和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的问题进行反思,拟追问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完善的可能方向。第二章探讨了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与惯习。作为一种洞察社会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方法,场域与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创设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场域强调的是特定分析框架中的关系论思维与博弈论视角,惯习突出的是行动者性情倾向系统的历时性和生成性。若要分析一个场域,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本文以农耕社会为前提,具体分析了石漠化地区“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三种不同的场域,进而发现石漠化地区农耕社会作为一种乡村自主治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具有相对封闭、因地制宜和管理有序的共同图景。本文以生计文化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位于三种不同场域的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的惯习,发现了该地区世居民族具有“从众”“从古”和“从老人”的社会惯习以及“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正是这种源于对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才使石漠化地区农耕民族能够适应生态生存和社会生存的传统习俗得以自发生成和世代相传。环境习惯法应和着农耕社会的场域结构,并输出了生态惯习的意义。在前述场域和惯习的分析方法下,环境习惯法的生成经历了从生态惯习到环境习惯法的过程,环境习惯法的演替包括了权威、沉寂和重生三个阶段;环境习惯权利可分为“基于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和“基于社会资源的习惯权利”,环境习惯义务往往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性、禁止性的罚则威慑紧密相连;环境习惯法有制度化、客体化和身体化的三种形式。根据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生态惯习与社会惯习对环境习惯法形塑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将该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功能分为基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社会功能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范功能两大类。第三章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首先,分析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联性,重点探讨了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契合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的价值契合。其次,将环境习惯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场域,既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时间的契合,并从环境习惯法涉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保护以及人的身心体验(惯习)等不同层次的社会时间加以分析;又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微观尺度的契合,并从乡村环境自主治理的角度加以关注。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探究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根据惯习系统双向运行的特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型价值是环境习惯法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契合后的新形态。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是可持续发展价值在石漠化地区得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因地制宜,印证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所以,回应型法与传统环境习惯法相比,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能力。第四章关注了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本章是对第一章关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内容的回应。如果说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寻求两者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承接路径,进而对现行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提供补充。从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来看,本文难以回避民间自组织与环境多元主体在体制上的冲突,亟待探讨环境自主治理与环境多元共治的体制承接问题。从法律的运行机制来看,本文既探讨了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契合,关注了生态破坏案件的民间识别和民间救济的介入方式;又探讨了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在理念、依托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上的契合,进而关注了它们在环境民主方面的求同存异和互融互补。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看,本文在环境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之间的契合,为生态红线“落地”的民间模式寻求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应用策略;在资源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在持续利用、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契合,明确了“开发与养护”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适应性生存方式;在社会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明确了“利益均沾”与关注弱者的功能。
王婷君[4](2016)在《环境权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我们面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在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本文以环境权的国内法保护为题,对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权的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对环境权法律保护体系进行完善。在全面考察了我国现有法律对环境权的保护现状之后,认为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环境权立法的缺失和法律对环境利益保护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宪法中没有规定环境权条款,环境基本法中没有明确环境权内容,其他法律对环境的生态性利益不够重视等。笔者认为要完善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应将环境权入宪,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内容,在各部门法律中创设或完善环境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
杨小瑜[5](2012)在《少数民族的环境权及其法律保障》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权是当今社会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话题。本文阐述了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含义,然而作为环境法律核心内涵的环境权理论以及少数民族环境权理论,在环境法律中却还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则是经济发展不足以及传统法律对环境权保护不足两方面。从行政法的实体法和诉讼法方面保障环境权,民法和刑法是通过法条中的内容来督促有关部门来实现环境权的保障。
魏道博[6](2012)在《论环境权的入宪》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权入宪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其关涉到宪法与环境法的具体关系,关涉到我国对公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方式,关涉到我国法治的进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环境权入宪,只能从我国社会对法治社会的追寻出发,才能建立起牢固的基础。法治是我国社会几代人的梦想,具有极强的正当性。法治社会要求我国宪法必须对我国人民认可的基本价值进行规定,必须对社会上各个主体进行平等保护,必须把环境纠纷纳入到其调整范围内。目前,环境价值是我国人民所认可的基本价值之一;我国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我国人民的环境权益没有得到宪法平等的保护。所以,宪法自身就要求环境权入宪。除此之外,环境权入宪还有重大的社会效应。一是为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提供了一种可能;二是为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打下基础;三是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四是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这也加大了环境权入宪的正当性。环境权入宪在我国是可行的。一是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环境保护价值深入人心;二是环境权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外国已经形成环境权入宪的潮流;三是我国宪法修正程序和新中国修宪史说明环境权入宪阻力较小;四是我国地方环境权立法经验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支持。综合可得,环境权应当写入我国宪法。
赵娴[7](2011)在《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日趋恶化,环境权这一概念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而少数人的权利和公民环境权理论的深入讨论更让人们关注到这一人与自然关系的新型权利上来。由于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基础性,环境权就成为人类存在必不可少的权利,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化,环境权在不断的细化,内涵也在不断的扩展。从最初的公民环境权,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国家环境权,进而扩展到法人、动物等。然而,与环境权主体不断深入细化的趋势相反,对环境权中的特殊主体的研究,学界一直未能构成体系,研究不够系统详实,尤其在目前少数民族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作为保护环境的理论基石的环境权却没有适时的结合实际,探索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环境的途径并构建起少数民族环境权理论。本文以少数民族为主要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概念、特征等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现阶段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试图探索一条以环境权理论保护少数民族环境的途径,以期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正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是:绪论,阐述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动态、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我国少数民族现状及其环境问题分析”解决了本论文研究的出发点,提出了问题。本章首先是阐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概况,在本节里主要介绍我国少数民族目前的生存环境,尤其是少数民族对环境的依存关系;其次,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这部分是本章的重点,也是对本论文的背景分析,针对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迅速环境压力增大,生存空间减少,经济发展冲击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与文化传统等现象进行深入的剖析。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针对以上环境问题自身存在的矛盾冲突和环境不正义,明确了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的难点与重点。第二章:“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内涵及保护现状”,重点研究环境权的内涵及范围,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针对以上环境问题自身存在的矛盾冲突和环境不正义,明确了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的难点与重点。通过分析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保护现状为下文总结理论基础做好铺垫。第三章:“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理论基础”,由于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的匮乏,此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难以形成体系,本章就针对这一问题,结合上一章少数民族环境权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基础理论,分析问题。采用实证主义方法,结合我国少数民族的特点研究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定义、特征、内容等基础理论,尤其是注重少数民族环境权与普通环境权的差异,使少数民族环境权理论能够系统化。其次是研究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伦理基础及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理论的转型,环境权理论关于少数民族方面的理论创新应在何处,以及理论实践的有限性,最后是少数民族环境权构建的法律基础,分析下一章环境权构建的法律依据。第四章:“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实现机制”,本章是全文的重点,意在解决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构建问题,希望通过环境法的手段保护少数民族的环境,尤其希望探索出用环境权保护环境的途径。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提出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立法保障,明确少数民族环境权以及利用地方立法引导环境保护。第二节是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主要制度,主要涉及的是公众参与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分别从管理和资金保障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一节是少数民族环境权运行中的保障机制,意在通过加强民族自治机关的环境执法、司法和守法来保护少数民族环境权。
廖莎菲[8](2009)在《欧盟环境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文中认为环境权是伴随着生态危机的恶化而发展起来的权利概念,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对环境权进行讨论和研究,其成为了一项新的人权内容得到迅速的发展。随后,许多国家在宪法中确定了环境权的地位,以便更好的保护环境权,保护环境资源。在我国,环境权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目前我国有大量的学者在环境权理论研究上取得了成果,为环境权的法律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我国对环境权立法层面的研究相当的迟缓。完善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的政府组织,对环境权的立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从《欧洲人权公约》到《奥尔胡斯公约》,欧盟对环境权的保护逐步完善。欧盟在《奥尔胡斯公约》中把环境权规制为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物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三种程序性权利予以保护,实现了对环境权的保护,这对我国具有借鉴的意义。
聂晶[9](2009)在《我国环境权法律化困境及其实现途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权是环境法中的核心概念,研究环境权及其实现途径有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从世界范围看来,环境权法律化,并通过司法实践转化为公民的实有权利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环境权在我国存在法律缺位,导致我国的环境污染现象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独立人权,具有公益性及私益性双重属性。要使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发展为法定权利继而演变为实然权利,必须从其社会性入手,将环境公益诉讼和私法救济两个层面相结合为环境权法律化的实现打下基础。本文在分析环境权法律化陷入困境原因的基础上,从环境保护和维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实现环境权法律化的有效途径。经过研究和探讨后,本文对构建环境权法律化的制度框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确立了私法救济以及公益诉讼在环境权法律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总之,尽快建构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环境权法律化制度构架,是走出我国环境权法律化困境及实现环境权法律化的关键。
李科峰[10](2008)在《立法视野下的环境权法理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刚过去的2007年,是中国环境危机突现多发的一年。环境问题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健全,很多条款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滞后于社会发展,成为名存实亡的“休眠条款”。环境权理论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理论。深入研究环境权的相关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和改善环境现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导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环境权研究现状,阐述了环境权存在的现实价值。上世纪60年代,法学界开始对环境危机进行反思和检讨,提出了“环境权”这一概念。目前,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已被国际社会认可。第一章首先界定环境的概念,在分析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张力维度及逻辑关联的基础上,定义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应特指自然人、后代人,而不涵盖国家、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体和全人类。环境权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人身。环境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因此环境权是指自然人包括后代人天赋的,在健康的、良好的环境里生存的权利以及为维护健康的、良好的环境而派生的知情、参与决策和救济请求的相关权利。第二章分析环境权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环境恶化、生态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公民、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参与的环境保护运动是环境权的现实基础。环境权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公共信托理论、代际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人权理论四个方面。第三章概括介绍了国外的立法模式,进而与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目前立法缺陷主要在于权利位阶定位不准确、义务主体定位不清晰和立法体系结构不完善的结论。最后一章基于上述分析,旨在提出完善我国环境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在论证设立宪法环境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提出环境权入宪的立法主张。随后为保障宪法环境权的实现,提出了四点具体的法律制度支撑:一、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增加违法成本两个方面,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提出环境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一切掌握环境信息的行政机关,采用反向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晰环境知情权的界限;三、通过设计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程序和强化公民环境参与权义务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参与权的决策力度;四、在环境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主体的救济方式应多元化,除了公力救济还应建构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制度,以完善对环境权的全方位保护。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产生背景 |
| (一)社会背景 |
| (二)法律背景 |
| 二、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内涵界定 |
| (一)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构成要件 |
| 1.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主体 |
| (1)权利主体 |
| (2)义务主体 |
| 2.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客体 |
| 3.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内容 |
| (二)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与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关系 |
| 1.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与环境知情权的共同性 |
| 2.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与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差异性 |
| 三、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属性认知 |
| (一)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是实现环境权的新兴概念工具 |
|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是环境信息权的子权利 |
|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是公众参与在环境法中的体现 |
| (四)大数据背景下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公益性和私益性相统一 |
| 1.公益性 |
| 2.私益性 |
| 四、大数据公众环境信息收集权的保障机制 |
| (一)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
| (二)环境信息民主参与机制 |
| (三)限制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
| 五、结语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评述 |
| 一、研究现状 |
| 二、研究评述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 |
| 一、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 |
| 二、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 |
| 三、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 |
| 第二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二、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描述 |
| 三、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 |
| 第二章 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和惯习 |
| 第一节 场域与惯习的分析方法 |
| 一、场域与惯习 |
| 二、分析场域和惯习的必要环节 |
| 第二节 基于农耕社会与生计文化的场域和惯习 |
| 一、以农耕社会和生计文化为前提 |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 |
| 三、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惯习 |
| 第三节 场域和惯习下的环境习惯法 |
| 一、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 |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功能 |
| 第三章 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 |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时空尺度与功能定位 |
| 一、价值取向与时空尺度 |
| 二、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 三、功能定位与时空尺度 |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契合 |
| 一、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契合 |
| 二、基于环境、社会和资源可持续的价值契合 |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契合 |
| 一、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间契合 |
| 二、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契合 |
| 第四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 |
| 一、功能契合的前提:惯习系统的双向运行与回应型价值 |
| 二、功能契合的实现: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 |
| 第四章 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 |
| 第一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体制承接 |
| 一、环境多元主体: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客观现实 |
| 二、环境多元共治:乡村治理场域对多元主体的遴选 |
| 三、乡村环境自主治理:回应型法让民间自组织发挥作用 |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机制关联 |
| 一、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结合 |
| 二、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的契合 |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制度对接 |
| 一、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契合 |
| 二、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的关联 |
| 三、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 |
| 四、兼论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制度的冲突解决 |
| 结语: 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价值的实现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一、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现状 |
| (一) 环境权在我国宪法上的保护 |
| (二) 环境权在我国环境基本法上的保护 |
| (三) 环境权在我国民法上的保护 |
| (四) 环境权在我国刑法上的保护 |
| 二、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
| (一) 《宪法》未明确环境权 |
| (二) 《新环保法》未直接规定环境权 |
| (三) 《民法》中环境权保护存在缺陷 |
| (四) 《刑法》中环境权保护存在不足 |
| 三、我国环境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思考 |
| (一) 在宪法中明确环境权 |
| (二) 完善环境法中环境权内容 |
| (三) 完善民法中环境权内容 |
| (四) 完善刑法中环境权内容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环境权入宪的论争及其必要性论证 |
| 一、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入宪的论争 |
| 1. 赞同方的观点 |
| 2. 反对方的观点 |
| 3. 小结 |
| 二、 宪法自身的逻辑要求环境权的入宪 |
| 1. 法治的理想决定环境权入宪的必然只能从宪法自身的逻辑寻求 |
| 2. 宪法自身的逻辑要求环境权入宪 |
| 三、 环境权入宪的重大社会效用 |
| 1. 为公民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提供了一种可能 |
| 2. 为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制度打下基础 |
| 3. 为我国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 |
| 4. 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
| 第二章 环境权入宪的可行性论证 |
| 一、 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保护价值深入人心 |
| 二、 环境权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外国已经形成入宪的潮流 |
| 1. 环境权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
| 2. 国外环境权入宪已经形成一股潮流 |
| 三、 我国宪法修正比较容易,环境权入宪阻力小 |
| 1. 我国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相对容易 |
| 2. 新中国的修宪史表明我国修宪相对容易 |
| 四、 我国地方关于环境权立法的经验,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支持 |
| 第三章 环境权入宪之环境权的内涵辨析 |
| 一、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的界定 |
| 二、 环境权应有内涵之分析 |
| 第四章 环境入宪的路径与方式 |
| 一、 外国宪法上对环境权的规定 |
| 二、 我国学者对环境权入宪的具体方案设计 |
| 三、 环境权入宪的路径分析 |
| 1. 环境权入宪应当采用修正案的方式 |
| 2. 环境权应该规定到宪法第二章第46条 |
| 3. 公民的环境权利和公民的环境义务应当一起规定 |
| 4. 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写入宪法序言需另行研究 |
| 5. 我国宪法不需规定相应的公民、组织环境监督权 |
| 6. 本文不主张同时规定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
| 7. 小结 |
| 第五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 国内外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动态 |
| 1. 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现状 |
| 2. 国外少数民族环境权研究现状 |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 1. 历史考察法 |
| 2. 综合研究的方法 |
| 3. 比较研究的方法 |
| (三) 本文创新性探索 |
| 1. 理论的创新之处 |
| 2. 研究视角的开阔性 |
| 二、我国少数民族现状及其环境问题分析 |
| (一)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及环境现状 |
| 1. 我国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现状概述 |
| 2. 我国少数民族环境现状概述 |
| 3. 我国少数民族与环境的互相依存关系 |
| (二)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环境问题 |
| 1. 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长导致区域环境压力增大 |
| 2. 少数民族环境区域被挤占致使生存空间减小 |
| 3. 经济政策和工业布局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
| 4. 少数民族传统习俗对环境的影响力减弱 |
| 三、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基础理论及存在问题 |
| (一) 环境权基础理论 |
| 1. 环境权的概念及性质 |
| 2. 环境权的主体及客体 |
| 3. 环境权的内容 |
| 4. 环境权理论存在的问题 |
| (二)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基础理论 |
| 1.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基本内涵 |
| 2.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构成 |
| (三) 少数民族环境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 1. 少数民族环境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间存在矛盾 |
| 2. 未将少数民族环境权法定化 |
| 3. 经济发展模式与环境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
| 4. 自然保护区与环境权利行使之间的矛盾 |
| 四、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理论分析及其构建 |
| (一) 少数民族环境权存在的正当性分析 |
| 1.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法理基础 |
| 2. 少数民族环境权存在的正当性 |
| (二)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作用 |
| (三)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具体内容 |
| 1. 环境与资源的利益分享权利 |
| 2. 少数民族对当地环境的参与权 |
| 3. 少数民族的环境资源使用权 |
| (四) 少数民族环境权权利的特殊性 |
| 1. 主体上的民族性、弱势性 |
| 2. 客体上的依附性 |
| 3. 内容上的不完整性和不平衡性 |
| 4. 性质上侧重权利性 |
| 五、我国少数民族环境权的实现机制 |
| (一) 少数民族环境权的立法保障 |
| 1. 明确少数民族环境权 |
| 2. 利用地方立法引导保护 |
| 3. 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 |
| (二) 保障少数民族环境权的主要制度 |
| 1. 公众参与管理制度 |
| 2. 生态补偿机制制度 |
| (三) 少数民族环境权运行中的保障机制 |
| 1. 加强少数民族环境执法管理 |
| 2. 完善少数民族环境司法保障 |
| 3. 树立少数民族环境守法意识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作者攻读硕士期间发表文章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环境权的概述 |
| 第一节 环境权的定义 |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
| 第二章 欧盟环境权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第一节 欧盟环境权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 |
| 第二节 《欧洲人权公约》对环境权的保护 |
| 第三节 《奥尔胡斯公约》对环境权的保护 |
| 第三章 借鉴欧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环境权保护制度 |
| 第一节 我国对环境权保护的现状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环境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导论 |
| 一、课题来源及选题依据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 三、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环境权理论概述 |
| 第一节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 |
| 第二节 环境权定义 |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内容 |
| 第四节 环境权的性质 |
| 第二章 环境权法律化实践现状 |
| 第一节 国外环境权法律化现状 |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权法律化实践现状 |
| 第三章 我国环境权法律化困境分析 |
| 第一节 环境权产生的背景分析 |
| 第二节 环境权理论的界定分析 |
| 第三节 环境权法律化实践困境分析 |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权法律化途径探索 |
| 第一节 环境权法律化的必要性分析 |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实体性环境权立法 |
| 第三节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程序性环境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导言 |
| 第一章 环境权的概述分析 |
| 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 |
| 第二节 环境权的概念 |
| 一、环境权的主体 |
| 二、环境权的客体 |
| 三、环境权的内容 |
| 四、环境权的再定义 |
| 第二章 环境权的沿革分析 |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现实基础 |
| 一、环境恶化 |
| 二、环境保护运动 |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基础 |
| 一、公共信托理论 |
| 二、代际公平理论 |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 四、人权理论 |
| 第三章 环境立法现状模式的比较分析 |
| 第一节 国外立法模式 |
| 一、以宪法设置环境权 |
| 二、环境权隐含于公民基本权利 |
| 三、以环境法设置环境权 |
| 四、以私法设置环境权救济制度 |
| 第二节 国内立法现状与缺陷 |
| 一、立法现状 |
| 二、立法缺陷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权立法 |
| 第一节 创设宪法环境权 |
| 一、设立宪法环境权的必要性分析 |
| 二、设立宪法环境权的可行性分析 |
| 第二节 保障环境权实现的制度设计 |
| 一、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 二、完善环境知情权的立法 |
| 三、健全环境参与权制度 |
| 四、健全环境权的救济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