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枚玲[1](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薛卫洋[2](2018)在《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文中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尤其在高等教育领域,近些年来被誉为与公办高教、民办高教并列的国内高教“三驾马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者必须有中方教育机构,在高等教育领域即为我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通过数据查询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较于公办高校,相对不足。民办高校是否需要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缘何不足?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如何适应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这些问题构成了本研究的缘起。概括而言,本研究主要集中于六方面研究。其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在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需要,“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要求,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价值定位以及跨境高等教育具有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使然;民办高校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则在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我国高等教育强国和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提高民办高校办学国际化水平,规避民办高校涉外办学风险。其二,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剖析。梳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年份变化、举办期、在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从办学层次、省份分布、学科专业、师资与课程等方面分析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进行相关分析,统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与规模、在学生和毕业生规模,学历学位颁发情况和预期培养人数。现状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呈现出整体规模较小、办学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其三,对影响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基于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从观念意识、管理体制机制、办学资源等方面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行内外部相关因素分析,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四,分析讨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和新机遇。研究得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公办高校的竞争、国内对于国际教育高端化的需求以及我国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新机遇则在于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的合作办学新需求,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其五,对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并反思——以马来西亚为例。在对马来西亚社会、其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体系介绍的基础上,梳理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背景、历史脉络,总结其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研究发现,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呈现出: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注重质量保障和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等特征。基于此,得出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的完善,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完善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必要保障;能否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则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根本。其六,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作出趋势预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认为,未来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在不同办学形式和层次上仍将有所差距,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主体将是非营利性的。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和现实因素的考虑下,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教育主权、坚守公益性、特色差异化发展和保护学生权益等原则。建议我国政府未来从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发展、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等方面加强相关顶层设计。在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上,建议:民办高校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合办学;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王岩[3](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陈清龙[4](2010)在《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海峡两岸在中国近代政治史上,是一个相当特殊的关系,从政治、军事的敌对状态到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之密切交流、相互依存,但在政治上却仍处于完全不同体制。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功能。在旅游交流上,2007年台湾同胞赴大陆人数近达400万人次,大陆赴台人次仅有23万人次,单向发展趋势明显,台湾成为是中国重要的入境客源区域之一。2008年两岸直航与全面大三通并开放大陆人士来台观光旅游,让两岸的关系气氛达到前所未有的和谐。旅游的平衡交流与合作发展成为促进两岸交流的先驱角色与平台。在台湾全面开放陆客来台旅游之际及两岸旅游密切的往来之下,旅游的课题,尤其对旅游的政策研究、分析并比较两岸旅游政策之差异,寻求两岸共同发展利基,互为截长补短,在两岸皆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会员及两岸共同的血脉文化渊源下,共同携手合作,于全球化的世界旅游市场,建立起强且深具影响力的华人地位,乃成为一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本论文以“两岸旅游发展政策的比较研究”为题,以质性的研究方法,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宏观面向切入解析研究两岸旅游政策。并计以:研究的背景与目的、研究方法与程序、两岸研究之参考文献及立论依据、两岸的政经社会文化背景、两岸的旅游发展历程、两岸旅游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两岸旅游的行政组织与旅游行政法制比较、两岸旅游政策的异同比较与优劣势探讨、两岸旅游合作与健康发展的新关系等共概分为十个章节予以详述,并以两岸特色的旅游政策为例,进行说明与比较,进而提出优势互补经验分享的建议。最后,经由本研究的比较分析结果,确认两岸旅游交流合作,可以促进两岸关系的改善,进而是促使两岸和平的基础建立。且研究发现在两岸和平的基础上,两岸旅游的合作发展的两个重要面向,一为历史的脉络,二为海洋的轨迹,可以共同构建两岸旅游未来的健康合作发展模式,亦即从海洋和平公园建立到两岸旅游一体链,拓展至两岸四地的区域旅游合作链,最终建构亚洲华人旅游圈,进而在世界旅游市场拥有华人话语权的研究建议。
章宏伟[5](2008)在《改革开放30年出版大事记》文中研究说明1978年1月14日国家出版局在北京邀请一些老同志座谈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以及三家出版社合并组成的三联书店的历史,批驳了所谓"30年代黑店"的谬论。
陈嫣[6](2008)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原理与实践探索》文中研究表明农产品地理标志源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识别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它不仅提供了其产地的明确信息,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品质保证。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并不限于农产品,但由于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服务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研究对象,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之后才开始的,是一个新的后起的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对象。但是,自从地理标志问题被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之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就成为理论界讨论研究的一个新热点,就成为农村经济工作实务的一个新热点。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传统农业大国,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原产地域农产品进行法律保护,对于推进和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支持和促进农产品品牌战略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但由于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较短,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研究大多从法律这一“传统视角”来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因此,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角度,来探讨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拟站在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新视角,在总结并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概念定义和内涵比较入手,尝试阐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确切涵义,并从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历程的回顾和现有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制度障碍、意识障碍、运作障碍等三大问题,进而运用需求弹性和成本价值等经济学理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做理论分析和现实分析,同时以福建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安溪铁观音、柘荣太子参两个具体典型实例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践运用,实证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给农产品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从而论证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完善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本文对如何利用好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行了初步探讨,尝试从制度设计入手解决双重保护冲突的问题;从强化监督管理入手解决保护主体缺位的问题;从强化行业组织作用入手解决日常运作不畅的问题,从而提出适合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邓建志[7](2008)在《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国内外很少有人对它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围绕“WTO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试图回答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去”还是“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前景问题。这一问题虽然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论,但是,很少有人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第二,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该如何“去与留”?也就是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模式问题。比较而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少。此外,在回答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在各章节的具体论述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其它一些理论或者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个人观点和完善建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总的说来,TRIPS协议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一方面,它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是鲜明的,肯定的;另一方面,TRIPS协议也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第二,TRIPS协议采用的是各成员自主选择适用的方式。也就是说,TRIPS协议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成员必须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否运用该制度,以及如何运用该制度,完全由各成员根据自己的国情作出灵活的选择。第三,各成员不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海关行政保护。第四,TRIPS协议尤其肯定了行政保护制度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环节上具有独特的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五,对于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如果放弃这一制度,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研究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带给我们四个方面的启示。第一,虽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但是并非中国独有。第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以及“如何去与留”,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为核心目标。这一点,我们尤其可以借鉴美国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经验。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当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作为基本理念和核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特色制度。其主要理由有三: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是一个在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如果影响或者导致这一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本论文中详细分析了六大重要因素)还在发挥作用,那么我们就不能人为地取消这一制度。第二,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和运用管理学中定量分析的方法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巨大作用,不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职能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司法保护所完全替代,而且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的职能,司法保护难以取代或者不能取代。更进一步地说,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上,行政机关除了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监督外,二者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还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特点,它们可以按照以下分工来形成优势互补的关系:司法保护主要通过被动保护的方式比较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而行政保护则主要以主动保护的方式通过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和周围环境来间接地保护知识产权。第三,通过对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机制和其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个案中独特作用的研究表明: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以行政处理为重心——到以行政查处为重心——到以行政服务为重心”。主要理由是:第一,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设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之后一段时期内的客观法律事实。第二,本世纪初修改的几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将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由原来的“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转移到了现在的“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朝着“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这个方向进一发展,这既是我们分析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后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另外,近些年来,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迅速发展的事实与行政保护在展会知识产权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朝着这一方向进一步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绝不能仅仅依从于学界的某种观点,而应当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作出取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还不是探讨我国这一制度“去与留”的关键时刻,如何进一步调整、优化和完善这一制度才是我们当前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第二,我们不能笼统地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去与留”。因为在这一外延广泛的制度中,有些内容是可以去的,而大部分内容在是不能去的。第三,我们应当适时地调整和优化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制度。我们认为:(1)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内容不可能会在短期内彻底消失。(2)对于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我们应该不断弱化,直到完全取消,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3)对于行政调解,则没有必要取消,应当让其充分发挥节省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4)对于行政查处制度,由于其职能不能被司法保护所取代,可能会长期存在下去;其是否需要进一步强化或者弱化,应当在综合权衡各种影响因素(特别是侵权和违法状况因素)后作出选择。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商标和着作权行政查处制度可以基本维持现状,但是,对于专利行政查处制度来说,根据当前专利侵权和违法状况还较严重而查处手段又比较有限的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加强,以达到与商标、着作权行政查处力度基本平衡的水平。第四,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可以遵循以下基本路径与发展模式:由过去的以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为重心——到现在的以行政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重心——到将来的以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为基本理念和重心;并且,在整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尤其要强调积极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本土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利这一核心目标。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三个:第一,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二,在实地调研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从WTO和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视角,详细论证了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这一历来受到争议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必要性;详细论证并提出了中国实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路径和发展模式。第三,在各章节中,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中存在的其它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特别是“世博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研究”和“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研究”等,尤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意义。
强月新,谭泽锋[8](2005)在《盘点与回望——’2005中国媒体年度发展报告》文中研究表明 媒体经营盘点传媒市场走势政府媒体规制建设新媒体发展回望媒体发展动向与走势预测2005年,中国传媒市场风起云涌,出现众多新动向。纵观整个传媒产业的经营和发展,真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报业出现"拐点",平面媒体广告增长率大幅降低;广播媒体注重深层开发和内容的拓展创新;电视媒体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以互联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成为广告投资新的热点;出版业步入调整期;跨媒体、跨行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办报则处于政策性的停滞状态;报业集团改革进入新阶段;面对纸媒利润渐薄
刘和平[9](2005)在《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七章。 第一章,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的动因给予详尽阐述,对改革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予以归纳,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的演变进行勾勒,揭示欧盟并购控制法从无到有、从疏漏到缜密、从注重监管效率到尊重并购当事人权益的发展历程。如果说前三节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第四节则转入微观解构层次,对欧盟并购的含义、构成要件、类型、除外规定进行深入阐释,并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对欧盟并购概念的不足逐一指出。最后,对欧盟并购控制的特征——“一站式”(one-stop shop)、集中式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描述,并概述并购控制两大核心内容:有关竞争性分析的实体控制法和保障实体评估实现的程序控制法。 第二章,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管辖权理论(Jurisdiction Theory)既涉及国际法(对外)也涉及国内法(对内)。对外层面主要涉及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域外适用。为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欧盟并购控制法超越欧盟地域界线得到广泛适用,形成无限的域外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及法院以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大肆推行“单一经济实体论”(Single economic entity)、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及“履行地”(the Place of impiementation)标准三大理论,对主要经营行为地位于欧盟之外的并购行使管辖权,并招致国际冲突。文章对欧盟并购控制法域外管辖所引起的问题、判例及对策进行——分析。对内层面主要涉及一个并购案件究竟是由欧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成员国管辖,即欧盟与25个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如何实现最优分配。这是一般国家并购控制法所不具有的内容,成为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将对国际并购控制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三章,欧盟并购控制法核心——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法体系的核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新并购控制法确立了“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实体标准。该标准是在滥用支配性地位标准和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基础上
车敬子[10](2004)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与韩国外国投资法的比较》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旨在通过回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历程,研究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的发展过程和内容,总结其成功经验,吸取其教训,以期为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本论文可分为包括导论和结论在内的8个部分,各章的内容大致如下;导论简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笔者认为考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之前,有必要了解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情况。本章第一节将论述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本章第二节介绍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形式,包括:中外共同举办形式;外商独资形式;跨国并购;BOT方式;中外合作开发。第三节将讲述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的发展变迁。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外国投资对中国经济制度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政府通过制定政策,继而颁布法规的方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规则,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关系,推进利用外资工作。不同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将会对外商投资生产不同的导向作用,并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阐述外国直接投资法和相关政策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及其发展过程,对于中国直接投资法的研究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笔者把这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978年之前;1979年至1984年;1985年至1991年;1992年至2001年;加入WTO以后。本章还将就中国加入WTO前后外商投资企业法发生的变化,以及在WTO体制下需要制定、补充、修改的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讨论。第四节将介绍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为制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政策提供外国经验。第二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览。第一节首先介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其中笔者特别强调了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以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方法以及立法权过度分散等特点。第二节分析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分别说明其法律渊源,即宪法、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规范及惯例,以及各法律渊源的适用。第三节论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直接投资的基本形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是指<WP=4>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这三类企业通常也简称为三资企业。本文首先明确外商的概念,然后依次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出资、管理机构、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等问题。第四节主要介绍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首先明确韩国外国投资法上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然后概览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以及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第三章讲述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案例分析研究的方式,对中国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首先第一节考察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三大问题:民族产业保护;国民待遇;国有化补偿。第二节涉及到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董事会的职权;欺诈出资;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中方投资主体问题。第三节将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重构进行探讨。首先明确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然后介绍中国学者对外商投资立法模式的构想。第四章将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探讨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之不同地区日趋激烈的竞争,吸引外资已成为发达国家、转型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大力开展的工作之一。因此,东道国在制定投资引入政策时,符合跨国公司的投资趋势已经成为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样情况下,本章第一节论述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第二节指出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战略的新趋势,试图对中国的投资政策提供有用的参考点。第五章为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外商在东道国投资,往往需要与多个政府部门打交道,因此明确具体政府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降低外国投资的信息成本,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取消或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提高效率。从这方面来说,现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为了改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环境,首先应当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拥有客观的认识。对此,第一节将基于各种报告及统计材料考察中国投资法制环境。第二节介绍与中国外商投企业管理有关的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第三节通过分析外国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提出值得发扬的优良之处和需要改善的不足。第六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就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统一外商优惠政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 一、规制的起源 |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民办高校及其相关概念 |
| 二、中外合作办学及其相关概念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研究 |
|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
| 三、对民办高校国际化发展的研究 |
| 四、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
| 五、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内容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 一、研究重点 |
| 二、研究难点 |
| 三、创新点 |
| 第二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与意义 |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 |
| 一、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
| 二、“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 |
|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价值定位 |
| 四、跨境高等教育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 |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意义 |
| 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
| 二、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经验,推动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
|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 |
| 四、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职能国际化发展 |
| 五、规范跨境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规避涉外办学风险 |
| 第三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现状剖析 |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数量及相关情况 |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 |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年份变化 |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期和在办机构、项目数 |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 |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分布 |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各层次机构和项目的省份分布 |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结构 |
|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结构与课程结构 |
|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 |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分析 |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高校分析 |
| 第四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在学与毕业 |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 |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规模 |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在学生规模 |
|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毕业生规模 |
| 五、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情况 |
| 六、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预期培养总人数 |
| 第五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特征分析 |
| 一、整体规模较小、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 |
| 二、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 |
| 第四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理论基础 |
| 一、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 |
| 二、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 |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 一、办学理念与实践及认识 |
| 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
| 三、办学资源支撑 |
|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 一、社会认识 |
| 二、行政管理 |
| 三、办学资源获取 |
| 第五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 |
|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带来的影响 |
| 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竞争 |
| 三、整体办学实力、水平与高端化国际教育需求间的差距 |
| 四、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下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 |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迎来的新机遇 |
| 一、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合作办学新需求 |
| 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持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 |
| 第六章 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概述与特征分析——以马来西亚为例 |
| 第一节 马来西亚社会及其高等教育体系概述 |
| 一、马来西亚的社会 |
| 二、马来西亚的高等教育体系 |
| 三、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 |
| 第二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情况 |
| 一、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背景与历史脉络 |
| 二、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
| 第三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发展特点 |
| 一、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 |
| 二、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 |
| 三、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完善 |
| 四、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 |
| 第四节 对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经验反思 |
| 一、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 |
| 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国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 |
| 三、健全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
| 四、不断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
| 第七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趋势研判与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趋势走向 |
| 一、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
| 二、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发展仍将有所差异 |
| 三、非营利性是未来发展的主体 |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
|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
| 二、维护教育主权原则 |
| 三、坚守公益性原则 |
| 四、秉持合理定位原则 |
| 五、特色差异化发展原则 |
| 六、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
| 第三节 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顶层设计 |
| 一、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 |
| 二、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 |
| 三、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管理 |
| 四、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 |
| 第四节 促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 |
| 一、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 |
| 二、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 |
| 三、鼓励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
| 四、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和办学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 五、案例汇纂 |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 参考文献 |
| 附表一 |
| 附表二 |
| 附表三 |
| 附表四 |
| 附表五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
| 绪论 1.1 |
| 研究背景 1.2 |
| 研究动机 1.3 |
| 研究问题与目的 1.4 |
| 研究架构与研究程序 1.5 |
|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限制 1.6 |
| 名词诠释 2 |
| 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探讨 2.1 |
| 政策分析理论 2.2 |
| 观光旅游、行政与法规的关系 2.3 |
| 观光旅游政策制定与规划 2.4 |
| 观光旅游政策之执行 2.5 |
| 观光旅游政策公共部门的角色 2.6 |
| 旅游政治的政治学分析 3 |
| 两岸关系与相关文献回顾探讨 3.1 |
| 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概述 3.2 |
| 两岸互赖关系 3.3 |
| 两岸旅游相关文献及研究现况分析 4 |
| 两岸旅游发展历程与现况概述 4.1 |
| 中国旅游发展的历程 4.2 |
| 台湾观光旅游发展历程 4.3 |
| 中国旅游现况概述 4.4 |
| 台湾观光旅游现况概述 4.5 |
| 两岸旅游市场比较分析 4.6 |
| 两岸旅游交流概述 5 |
| 两岸旅游政策 5.1 |
| 中国旅游政策 5.2 |
| 台湾观光旅游政策 5.3 |
| 大陆对台旅游政策 5.4 |
| 台湾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旅游政策 5.5 |
| 两岸旅游政策之进一步解析 6 |
| 两岸旅游行政组织概述与比较 6.1 |
| 台湾观光行政组织概述与现况发展 6.2 |
| 大陆旅游行政组织概述与现况分析 6.3 |
| 两岸观光旅游行政组织比较分析 6.4 |
| 两岸旅游民间组织比较分析 7 |
| 两岸观光旅游行政法制之概况 7.1 |
| 台湾观光行政法制法规 7.2 |
| 台湾旅游契约法制 7.3 |
| 大陆旅游行政法制法规 7.4 |
| 大陆旅游合同法制 7.5 |
| 两岸旅游协议概述 7.6 |
| 两岸旅游法制之比较分析 7.7 |
| 两岸旅游法律纠纷处理 8 |
| 两岸特色旅游政策案例概述 8.1 |
| 中国特色的旅游政策案例 8.2 |
| 台湾特色的旅游政策案例 8.3 |
| 两岸旅游特色发展政策案例的合作研析 9 |
| 研究结论 9.1 |
| 两岸旅游优劣势差异总结 9.2 |
| 两岸旅游政策基本比较异同 9.3 |
| 两岸旅游政策制定规划差异解析 9.4 |
| 两岸旅游政策开放对中国的影响 9.5 |
| 两岸旅游政策开放对台湾的影响 10 |
| 研究发现与研究建议 10.1 |
| 世界趋势与全球旅游发展新态势 10.2 |
| 两岸旅游政策健康发展新思维 10.3 |
| 研究发现与两岸旅游合作模式建议 10.4 |
| 研究限制与后续研究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
| 1978年 |
| 1979年 |
| 1980年 |
| 1981年 |
| 1982年 |
| 1983年 |
| 1984年 |
| 1985年 |
| 1986年 |
| 1987年 |
| 1988年 |
| 1989年 |
| 1990年 |
| 1991年 |
| 1992年 |
| 1993年 |
| 1994年 |
| 1995年 |
| 1996年 |
| 1997年 |
| 1998年 |
| 1999年 |
| 2000年 |
| 2001年 |
| 2002年 |
| 2003年 |
| 2004年 |
| 2005年 |
| 2006年 |
| 2007年 |
| 2008年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课题提出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的目的 |
| 1.1.2 研究的意义 |
| 1.1.3 研究主要内容 |
|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概述 |
| 1.2.1 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外研究概况 |
| 1.2.2 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内研究概况 |
| 第二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
| 2.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
| 2.1.1 有关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定义 |
| 2.1.2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定义 |
| 2.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 |
| 2.3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梳理 |
| 2.3.1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比较 |
| 2.3.2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比较 |
| 2.3.3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的比较 |
| 2.3.4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比较 |
| 第三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
| 3.1 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 3.1.1 《巴黎公约》对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 3.1.2 《马德里协定》对货源标志的保护 |
| 3.1.3 《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
| 3.1.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 3.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
| 3.2.1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基本情况 |
| 3.2.2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历程 |
| 3.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 3.3.1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取得 |
| 3.3.2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 |
| 3.3.3 关于商标法保护体系与国家质检总局保护体系的比较 |
| 3.3.4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 |
| 第四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经济价值分析 |
| 4.1 经济学意义 |
| 4.1.1 经济价值理论分析 |
| 4.1.2 经济价值现实分析 |
| 4.2 福建省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
| 4.2.1 产品单价变动情况 |
| 4.2.2 产值变动情况 |
| 4.2.3 出口量占总量比例变动情况 |
| 4.2.4 种植户人均收入、营销户户均收入变动情况 |
| 4.2.5 本地加工企业总户数、总产量及总产值变动情况 |
| 第五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运用实践个案分析 |
| 5.1 “安溪铁观音”个案分析 |
| 5.1.1 “安溪铁观音”主产区情况介绍 |
| 5.1.2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前发展状况 |
| 5.1.3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情况 |
| 5.1.4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后使用情况 |
| 5.1.5 “安溪铁观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用分析 |
| 5.2 “柘荣太子参”个案分析 |
| 5.2.1 “柘荣太子参”主产区情况介绍 |
| 5.2.2 “柘荣太子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过程 |
| 5.2.3 “柘荣太子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情况 |
| 5.2.4 “柘荣太子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用分析 |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
| 6.1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制度设计 |
| 6.1.1 明确保护模式 |
| 6.1.2 细化保护规定 |
| 6.1.3 完善审批程序 |
| 6.2 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
| 6.2.1 合理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规划 |
| 6.2.2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体系 |
| 6.2.3 改进注册管理 |
| 6.2.4 健全市场监控 |
| 6.2.5 强化国际保护 |
| 6.3 关于发挥行业组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 |
| 6.3.1 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
| 6.3.2 引导培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 |
| 6.3.3 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
| 6.3.4 积极推动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 |
| 第七章 全文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
| 作者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4 研究方法 |
| 1.5 结构安排 |
| 第2章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础理论 |
| 2.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 |
| 2.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征与分类 |
| 2.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
| 2.4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地位 |
| 第3章 WTO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与基本态度 |
| 3.1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规定的背景分析 |
| 3.2 WTO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规定与分析 |
| 3.3 WTO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态度 |
| 第4章 外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 |
| 4.1 英国 |
| 4.2 墨西哥 |
| 4.3 匈牙利 |
| 4.4 美国 |
| 4.5 其它国家 |
| 4.6 对我国的启示 |
| 第5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和发展之现状及趋势研究 |
| 5.1 背景理论:影响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因素 |
| 5.2 执法实践: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 |
| 5.3 内外分布:中国行政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之比较 |
| 5.4 立法实践: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权力与执法手段之变化 |
| 5.5 去留之争: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理论研究上的分歧 |
| 5.6 发展趋势: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前景 |
| 第6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内容 |
| 6.1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
| 6.2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
| 6.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
| 6.4 完善建议 |
| 第7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创新机制研究—以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为例 |
| 7.1 问题提出 |
| 7.2 知识产权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的现状与必要性 |
| 7.3 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
| 7.4 长三角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 7.5 建议与启示 |
| 第8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个案研究—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例 |
| 8.1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
| 8.2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可能遇到的问题 |
| 8.3 对策和建议 |
| 结语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参考文献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目的和动机 |
| 二、选题的确定 |
| 三、研究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意义 |
| 四、研究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方法 |
| 第一章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沿革及最新修改 |
| 一、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沿革 |
| 二、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历史背景分析 |
| 三、2004年欧盟并购立法改革主要内容 |
| 第二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 |
| 一、司法型与行政型并购审查制度的艰难抉择 |
| 二、委员会公平裁判员地位有待强化 |
| 三、第81条、第82条与并购控制条例的接轨问题 |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 |
| 第四节 欧盟并购与并购控制 |
| 一、欧盟并购定义及构成要件 |
| 二、欧盟并购的类型 |
| 三、欧盟并购的除外规定 |
| 四、欧盟并购概念及除外规定的不足 |
| 五、欧盟并购控制 |
| 第二章 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 |
| 第一节 国际法上管辖权基础以及欧盟并购控制法中的属地原则 |
| 一、欧盟并购控制条例管辖权的国际法根据及内容 |
| 二、欧盟并购控制条例中的管辖权 |
| 三、欧盟并购条例域外管辖的理论基础 |
| 四、欧盟并购控制条例的域外管辖依据 |
| 五、欧盟并购域外管辖权存在的冲突 |
| 六、对策—限制域外管辖范围 |
| 第二节 欧盟并购判例法上的域外管辖权 |
| 一、欧盟委员会判例中的域外管辖权 |
| 二、欧洲法院有关并购判例中域外管辖权 |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移送制度 |
| 一、《绿皮书》所引起的管辖权移送制度改革之观点 |
| 二、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管辖权限划分标准—共同体规模 |
| 三、并购申报前移送管辖 |
| 四、并购申报后的移送管辖 |
| 五、移送制度的便捷性与合理性 |
| 六、管辖权移送的评价 |
| 第三章 欧盟并购控制制度核心—实体标准 |
| 第一节 欧盟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历史沿革及内涵 |
| 一、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6条确立的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 |
| 二、第4064/89号并购条例确立的支配性地位标准 |
| 三、第139/2004号并购条例确立“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 |
| 第二节 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与支配性地位标准的比较 |
| 一、不同点及优劣评析 |
| 二、SIEC标准与 MD标准的相互联系 |
| 第三节 SIEC标准与美国 SLC标准之趋同 |
| 一、美国“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 |
| 二、MD标准与 SLC标准孰优孰劣的大讨论及结果 |
| 第四节 欧盟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重大发展 |
| 一、单边效果的界定 |
| 二、单边效果的认定 |
| 三、欧美单边效果理论比较 |
| 四、单边效果理论的实践 |
| 第五节 欧盟并购实体立法的主要特点 |
| 一、评判并购合法性标准多元化 |
| 二、移植先进法律制度时注重本土化,并提高法律的预期性 |
| 三、发布《横向并购评估指南》指导欧盟执法实践 |
| 四、与美国的趋同化 |
| 第四章 欧盟并购控制的程序性制度 |
| 第一节 各国及欧盟并购控制模式 |
| 一、各国并购控制模式 |
| 二、欧盟并购控制申报模式 |
| 第二节 欧盟并购控制审查程序 |
| 一、欧盟并购审查的两个阶段及审查时限 |
| 二、正当程序 |
| 三、做出最后决定 |
| 第三节 并购申报的具体内容 |
| 一、申报义务人 |
| 二、申报要求 |
| 三、申报格式及具体内容 |
| 第四节 欧盟并购审查程序的调查手段及组织保障 |
| 一、调查权限 |
| 二、组织保障—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内部监督制度的改革 |
| 第五节 违反并购控制程序制度的法律后果 |
| 一、违法实施并购的法律后果 |
|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违反附加义务将遭受并购决定被撤销 |
| 三、罚款 |
| 第五章 欧盟并购控制中的司法审查 |
| 第一节 欧盟并购控制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根据 |
| 第二节 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 |
| 一、对欧盟委员会根据并购条例做出的决定提起无效之诉 |
| 二、审查处罚决定 |
| 三、审查欧盟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 四、对当事人临时紧急措施的申请享有管辖权 |
| 五、对欧盟委员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 |
| 第三节 对欧盟委员会并购决定提请司法审查的主体 |
| 一、直接的诉讼主体 |
|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 |
| 三、对己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异议 |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后果 |
| 第五节 欧盟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作用 |
| 一、立法:通过判例法推进并购控制立法之完善 |
| 二、司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
| 三、监督委员会的执法活动 |
| 第六节 欧盟并购诉讼的近况及原因分析 |
| 一、对欧盟委员会并购决定提起诉讼的近况 |
| 二、并购控制中司法审查不断增多的原因 |
| 第七节 欧盟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特点及缺陷 |
| 一、欧盟并购控制特点—行政型并购控制制度 |
| 二、欧盟行政型并购控制制度中司法审查的缺陷 |
| 第八节 欧盟并购控制司法审查面临的挑战 |
| 一、司法审查改革争论及建议 |
| 二、尼斯条约带来的影响—司法审判庭 |
| 第六章 欧盟并购控制的国际冲突与协调 |
| 第一节 并购控制国际冲突的本质及协调的必然性 |
| 一、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域外适用的必然性及特征 |
| 二、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冲突与协调的必然性 |
| 三、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冲突的本质及弊害 |
| 四、竞争法(并购控制法)冲突带来的问题 |
| 五、开展并购控制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欧盟并购控制国际冲突的原因 |
| 一、竞争政策与一体化目标及产业政策的冲突 |
| 二、并购理论上的创新及不同标准 |
| 三、并购控制立法上的差异 |
| 四、欧美审查的侧重点不一致 |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的国际协调 |
| 一、自我立法调整 |
| 二、双边合作 |
| 三、多边合作 |
| 四、国际并购控制合作展望 |
| 第四节 欧盟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在竞争法上的国际合作 |
| 一、欧洲经济区协定及其组织结构 |
| 二、双重监管制度与“一站式”管辖原则 |
| 三、欧盟委员会与 ESA在卡特尔及滥用支配地位案件上的管辖权分配 |
| 四、欧盟与 EFTA在并购控制上的管辖权分配 |
| 第七章 我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为借鉴 |
| 第一节 我国并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 一、从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法视野看我国并购法律体系 |
| 二、规制并购反垄断性的立法制度 |
| 三、我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不足 |
| 第二节 建立和健全我国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 一、解决市场经济中“马歇尔冲突”的必由之路 |
| 二、规制外资并购之需要 |
| 三、支持中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的需要 |
| 第三节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
| 一、立法模式及有关基本问题 |
| 二、管辖权理论 |
| 三、实体标准 |
| 四、程序性制度 |
| 五、司法审查 |
| 六、国际协调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导 论 |
| 一、 研究目的 |
| 二、 研究内容 |
| 三、 采取的研究方法 |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一) 已有的研究成果 |
| (二)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及其基本政策的变迁 |
| 第一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动因 |
| 一、 中国是世界最大新兴市场 |
| 二、 中国在世界经济上的地位继续提高 |
| 三、 中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 |
| 四、 中国是中华经济圈的核心国家 |
| 第二节 中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 一、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 |
| (一) 中外共同举办形式 |
| (二) 外商独资企业形式 |
| 二、 跨国并购(M&A) |
| 三、 BOT方式 |
| 四、 中外合作开发 |
| 第三节 中国外国直接投资法和政策的变迁 |
| 一、 1978年之前 |
| 二、 第一阶段:自1979年至1983年 |
| 三、 第二阶段:自1984年至1991年 |
| 四、 第三阶段:自1992年至2001年 |
| 五、 第四阶段: 加入WTO以后 |
| (一) 与WTO中有关投资的规定 |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修改内容 |
| (三) 扩大市场开放 |
| (四) 制定和补充关于新投资领域的法规 |
| 第四节 韩国的外商投资制度和政策变迁 |
| 一、 第一阶段: 外资限制期(1961-1983年) |
| 二、 第二阶段: 产业政策期(1984-1990年) |
| 三、 第三阶段:投资开放期(1991-1997年) |
| 四、 第四阶段: 鼓励引进外资期(1998年至今) |
| 第二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点 |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 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点 |
| (一) 采用内、外资分别立法模式 |
| (二) 以企业形式为标准分别立法 |
| (三) 立法权的分散 |
| 第二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体系 |
| 一、 宪法 |
| 二、 单行法律 |
| 三、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
| 四、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
| 五、 国际规范及惯例 |
| (一) 双边投资协定 |
| (二) 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国际公约 |
| 六、 各种法律渊源的适用 |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问题 |
| 一、 外商的概念 |
|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
|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 (三) 外资企业 |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
|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 第四节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 一、 外国人和外国人投资的概念 |
| 二、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
| (一) 韩国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
| (二)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内容 |
| (三) 在韩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 第三章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中国利用外资引起的问题 |
| 一、 民族产业保护问题 |
| 二、 国民待遇 |
| 三、 国有化补偿问题 |
| 第二节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问题 |
| (一)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 |
|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规定 |
| 二、 地方保护主义 |
| 三、 董事会的职权问题 |
| 四、 欺诈出资 |
| 五、 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问题 |
| 六、 中方投资主体问题 |
| 第三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重构的问题 |
| 一、 改善现行中国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必要性 |
| 二、 外商投资立法的模式 |
| (一) 世界各国外商投资立法模式 |
| (二) 中国理论界对中国外资立法模式的观点 |
| 第四章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及其对在华投资的影响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 |
| 一、 国际投资的发展 |
| 二、 投资自由化趋势 |
| 第二节 来华投资的新趋势及其影响 |
| 一、 对华投资作为全球战略的重要部分 |
| 二、 从生产型投资转向服务型投资 |
| 三、 从成本导向转向市场导向 |
| 四、 从中外共同举办的方式转向外商独资方式 |
| 五、 由新设方式转向并购 |
| 六、 减少西部地区的投资 |
| 第五章 中国外商投资法制环境之现状 |
| 第一节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 |
| 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制环境的概念及内容 |
| 二、 有关外商投资保护的规定 |
| 三、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导向 |
|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政府机关 |
| (一)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各地方政府商务局 |
|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方工商业行政管理局 |
| (三) 其他机构 |
| 二、 企业设立 |
| 三、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
| 四、 土地使用 |
| 五、 财务会计 |
| 六、 外汇管理 |
| 七、 职工与工会 |
| 八、 经营期限及清算 |
| 九、 税收制度 |
| (一)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
| (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
| 第三节 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评价 |
| 第六章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
| 第一节 重构中国外资法的体系 |
| 第二节 强化外资管理体制的透明度 |
| 第三节 统一外商优惠政策 |
| 尾 论 |
| 参考文献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