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超[1](2021)在《大学与国家、地方的互动 ——以贵州国立院校的探讨为中心(1937-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研究室[2](2018)在《黑龙江省大事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1月)2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集体收看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新年贺词,传达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陆昊、陈海波、王常松、李海涛、甘荣坤、王爱文、张雨浦、贾玉梅出席会议。杜宇新、符凤春、黄建盛、郝会龙、吕维峰、孙东生、胡亚枫、毕宝文、张秋阳列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全国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精神,并研
柯友朝[3](2014)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阈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形成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十九世纪上半期,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思想武器和战斗纲领,但是它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无产阶级如何夺取政权没有提出具体的方式方法。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它既不是简单移植的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不是对前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照搬照抄,而是中国共产党人将中国的革命实践和建设实践与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在理论上升华和创新了的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最完整准确的表述方式,也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国家政治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化,首先发端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中国化。20世纪初期,随着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爆发,各种西方社会思潮相继涌入中国并相互斗争,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因为其科学性和革命性,在中国开始广泛传播。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不仅接受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而且在传播过程中,开始逐步将其中国化。中共二大“劳农专政”的提出,掀开了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的帷幕。在建党和国民大革命时期,我国一大批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理论,探索中国革命的基本规律,我国出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的早期涌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萌芽。国民大革命失败以后,面对国民党右派叛变革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滋长了“左”的情绪,连续三次“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中国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中国化出现了曲折。但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阶段,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国家政权问题时,结合中国自己的实景,科学地运用马列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真正开始。抗日战争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逐步走向成熟,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人民反对日本法西斯的革命斗争实践中进一步中国化。毛泽东发表了一系列着作,尤其是《新民主主义论》所阐述的未来中国国家形式、政权架构等基本理论,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最终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石。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政治命题,而且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作出了系统的论述。毛泽东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创立了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理论,最终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体系,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完全中国化。在实践上,华北、东北等解放区已初步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民主政权,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提供了制度蓝本。随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胜利召开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人民民主专政逐步被确立为我国根本的国家政治制度。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革命根据地的局部性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的国家政权制度得以完全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的结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
王元成[4](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阎锐[5](2013)在《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指出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配置的模式进行回顾,进而对我国地方人大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流变进行梳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进行“应然”分析,指出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不仅由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中国立法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结果,且为宪法所确认。第二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法定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也包括现阶段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程度影响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本章首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作为它的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承担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制委员会、立法综合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领导机构的主任会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为对象,研究了这些主体的设立背景以及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本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的法定角色作了分析。第三章对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人大的功能表现现状进行分析。以上海市地方立法过程为例,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各个环节中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从现状看,虽然地方立法立项本身是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入口关”的载体,地方人大在实践中主导着立项的启动、建议项目的筛选等工作,但最终进入立项的项目八成为政府提议立法的项目,且进入立项的项目内容上大多与同时期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存在“暗合”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占据优势,而地方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阶段地方立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关于地方立法起草,实证统计表明,大多数法案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当前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根源所在;而地方人大有关委员会等起草的法规多局限于地方人大权力行使规范(如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及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较少独立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反映出地方政府由于实际管理社会生活,且对社会公共资源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在政策方案形成上占据强势地位。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法案到法阶段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现状。法案到法阶段,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对这一阶段最为重视。本章分提案、审议、表决、公布四个环节对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及其功能体现作了分析。从上海的情况看,虽然向地方人大提出法案的法定主体较多,但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比例占到绝大多数,出现“行政垄断提案”的现象,而其他主体的立法提案权长期虚置;地方人大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多顺利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相比之下,30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6000多件议案,其中不乏立法议案,却无一进入立法程序。实证研究还表明,地方人大对法规草案约70%条文提出审议意见,对约35%条文作出修改,虽然最终进入地方人大表决议程的法规案,均顺利表决通过,但地方人大对法案的实质性修改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法案到法阶段,地方党委几乎很少介入、支配这一阶段的立法过程,但人大党组实际上起到了对关键性问题“把关”的作用。此外,地方人大近年来在民主立法上不断创新形式,社会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最为活跃,但其对立法的实质性影响较小,这与地方人大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五章分析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完善阶段地方人大主导功能的表现。催生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解释、评估、修改、废止、清理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本身的需求,但从实际表现看,地方人大在这样一个“政治反馈”过程的各个环节,其功能表现不尽相同。地方人大对法规是否修改或废止、何时对其修改或者废止、对哪些问题进行修改方面的反应并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对于法规清理,地方人大多根据中央的部署,既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也主导法规清理的标准和工作步骤。法规解释是使法规条文更好适用于社会实际的立法完善手段,实证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极少运用正式的立法解释权,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所做的答复往往成为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而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规的扩张解释,地方人大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本研究发现,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多件法规配套实施性文件,这种细化性实施规范虽然起到了使法规更易于操作的作用,但其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化解于无形”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第六章重点阐述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的建议。经过之前章节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本章提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性质的体现,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地方人大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等,不断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本文据此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开放式的立项机制、地方人大组织牵头的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建立配套文件备案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等多项建议。
赵小平[6](2012)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文中提出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三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三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三个黄金期。三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张致森[7](2012)在《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不断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与民主形式。经过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及西方代议制和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国情,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效形式,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宪法规定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又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决策系统的中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构成了新中国政治体系的主轴,其发展变化影响并决定着国家其他各种关系运行。所以,研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历史,对进一步丰富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民主为主线,以寻求实现人民民主有效形式为主题,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考察,得出了至少以下结论:第一,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第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第三,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治重视程度的影响。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六章。绪论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意义、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创新、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别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过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进行总体考察,认识和把握了当时全国人大发展概况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的特征,进而归纳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质以及影响二者关系发展变化的原因。第一章简单梳理了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考察了在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三次对处理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探索过程,基本上厘清了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在民主革命时期的运行状况,为认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过程作了铺垫。第二章详细考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过程,梳理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经过。第三章介绍了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全国人大是一个政治主体,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系统,而且还是整个中国社会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因此它的发展运行受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环境双重影响。第四章从法律制度规定和实际运行两方面上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进行了考察。本章分别从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任免以及监督活动等四个方面较详细考察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的互动情况,试着尽可能“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原状。第五章从宏观上考察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过程。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一种是正常的发展,一种是非正常的发展。并对两种发展趋向原因进行了较深入分析。第六章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总结。通过归纳,本章认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际上是政治与法治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同时二者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重视程度的影响。结语部分主要是对今后中共中央如何理性构建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展望。
岳奎[8](2012)在《革命与执政之间: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产生的第一届中央委员会,也是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革命党”走向“执政党”后选举产生的第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届由大量革命家组成的中央委员会,在推进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革命性”特征,这既与当时的党情有关,也与党的中央领导成员结构特点有关。这届在“革命”与“执政”之间徘徊的中央委员会,在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具体实践中,既有实践上的创举,也有理论上的重要突破,并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间党进行自身建设和领导人民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最为蔚为壮观的社会现代化图景。但是,八届中央委员会最终没能挣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樊篱,并在探索党的建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步走上了“文化大革命”的道路。这其中既有八届中央委员会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的个人原因,也有八届中央委员会集体的责任,更有党的中央委员会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历史证明,党的第八届中央委员绝大多数成员都站在斗争的正确方面,是一届经受了考验的中央委员会。本研究第一章梳理了无产阶级经典作家探索中央委员会建设和八大前党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探索,第二章考察了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成员结构、组成特点,其显着的“革命家”领导集体特质以及所具有的特殊的军人群体意识和群体品格,分析了八届中央委员会的结构特点及其履职目标。第三章到第六章则分别论述了八届中央委员会在履职期间,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外交等方面的积极探索,指出其中取得的重要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据此勾勒出八届中央委员会的执政思维、执政逻辑和执政方略以及八届中央委员会的组织特点、组织结构对其执政逻辑、执政绩效的影响。第七章则重点论述了八届中央委员会与“文化大革命”的关系,得出了八届中央委员会由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认识的偏差,导致了其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外交等活动以及党自身建设特别是党的中央领导体制建设方面的失误,最后发展到用“政治运动”和“革命手段”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进行党的建设的地步,并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发展逻辑,又加之八届中央高层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和“文化大革命”方面的分歧,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无论是对党中央领导集体还是对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等,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和破坏。第八章在理性评估八届中央委员会执政绩效的基础上,对八届中央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经验和执政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得出了中央委员会应当依法执政,根据世情、国情、党情与时俱进,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对中央领导集体的监督机制建设,建立起中央委员会的防错纠错机制以及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提高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么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等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等重要结论。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认真总结党的第八届中央委员会自身建设和执政经验,对当下中央委员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理论意义。
陈光[9](2011)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区域发展离不开立法与法律。学者们非常重视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就该如何满足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这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多地思考和探讨。区域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本文同样以区域立法为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构成区域立法的关键要素——协调机制,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和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努力,能真正有效地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广泛开展并走向深入,以此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提供系统而有效的法制保障。包括导论在内,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内容。其中,导论部分就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文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但是,究竟该建立哪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以及该如何建立等,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做好相关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区域立法理论,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阐述,以及对区域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思考。在研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之前,首先应该对“区域”和“区域立法”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区域”进行了三次界定,并设置了两个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区域立法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基于区域性事务管理或服务的法律需求,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区域立法包括四个要素: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协调机制。如何从理论上回答区域立法何以可能,是研究区域立法和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在满足区域发展法制需求方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产生自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区域立法或可担此重任。区域立法的实质是地方治理权的合作,而这一合作能够成行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予以证立。当然,区域立法在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如缺乏合法性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融合,以及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协调。我国《立法法》中设置了许多关于立法协调的条款,由此也形成了基本的立法协调机制体系。区域立法兼有立法和合作双重属性,协调更是必不可少。区域立法协调包括立法主体的协调、立法文本内容的协调、立法程序的协调、立法体系的协调,以及立法与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协调等内容。区域立法协调也要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既要以《立法法》等所规定的立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又要兼顾区域立法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对立法合作的协调。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同区域立法实践状况直接相关。区域立法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尴尬与希望并存。构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借鉴现有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有关理论和制度问题。第二章重点考察了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中的有关协调经验。欧盟立法在此主要指的是由欧盟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亦称二级立法或派生立法。欧盟立法中的协调机制主要有权限界分机制、磋商机制、调解机制、有差别的表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等。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方面,我们无法通过与我国区域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相比照的方式获得有关经验,但美国在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如政府间契约和区域委员会等,这些都可以为区域立法协调所借鉴。对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经验的借鉴包括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可借鉴的理念包括权力让渡和共享理念、契约理念,以及协调的制度化理念。对于我国的区域立法协调而言,权力让渡与共享理念至少应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合作时,愿意在哪些领域及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权区域内共享;二是在构建和运行有关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社会组织或有关社会主体在其中出于怎样的地位,将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契约理念内含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制度借鉴方面,除了一些具体的协调机制外,本文重点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问题。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区域立法或从事与区域立法协调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区域立法活动的协调;二是承载某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运作;三是与区域立法有关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各自的工作内容或任务,较为系统地构建起了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系。文章中不仅指出了有关协调机制对于区域立法的协调意义所在,还就各项机制如何操作或运作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设置。具体而言,围绕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任务,文章认为,可以通过省(市)际协议、区域立法规划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这样三种机制,来协调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有关活动。其中,省(市)际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方针指导,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或内容。签订省(市)际协议需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合意、拟定协议草案等步骤。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加以改进。通过区域立法规划,将某些区域立法项目提上正式的立法日程,在真正迈出区域立法活动第一步的同时,也协调了区域立法活动自身、区域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区域立法同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文章从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以及基本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区域立法起草论证指向区域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时机和条件,通过论证,可以很好地为接下来的区域立法起草活动等提供决策依据。区域立法确立阶段需要协调的对象或内容较多,包括立法主体、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三个方面的协调。为此,文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主体行为、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区域立法联席会议、立法调解和公众参与这三种机制用于协调区域立法职权主体之间,以及职权主体与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委托起草、利益共享与补偿、民间规范认可和文本预先审查这四种机制则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用来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则包括同步提案或送审机制、表决期限机制和协商加入机制等。在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机制,指出其所能发挥的协调意义及其实施步骤的同时,文章还对其中的部分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联席会议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或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区域立法活动如果顺利完成,其结果是生成相应的区域性法文件,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法规和区域性规章两种法律形式。区域性法文件实施过程也即区域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域立法可能会由于立法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立法适用者的原因,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原因等,而出现立法冲突、立法空白或相关条款含义不明,以及立法同区域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过分脱节等现象。这些都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予以协调。文章就其中的区域立法冲突解决机制、立法解释机制,以及区域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探讨。冲突解决机制具体又包括效力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等内容,其协调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区域立法解释又可分为释义型解释和寻据型解释,它在协调区域立法文本体系及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立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主体应该及时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作出评估回应——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等。可见,区域立法后评估是协调区域立法主体在立法完善阶段的行为,以及增进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协调性的重要机制。实际上,本文对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研究,不仅着眼于每项机制的内容、协调意义及其操作步骤,也为我国今后区域立法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相对细致、可行的制度框架,这可能是本文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齐人[10](2010)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文革”前的山东政协工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协第二届山东省委员会(1959年5月21日至1963年12月17日),共举行全体会议4次,常委会议17次。此届委员会设提案审查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和9个工作组。省政协机关人员编制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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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缘起及研究价值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内容 |
| 四、论文的研究特色及创新 |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
| 一、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
| (一) 马、恩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提出及初步论证 |
| (二) 巴黎公社的成立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形成 |
| 二、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
| (一)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变成现实 |
| (二) 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
| 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主要内容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的早期萌动 |
| 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 |
| (一) 早期先进知识分子接受并传播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缘由探究 |
| (二)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 |
| 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
| (一) 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原则 |
| (二) 中共一大党纲将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
| (三) 中共二大提出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 |
| 三、中国共产党对革命政权的早期探索 |
| (一) 关于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基本思想 |
| (二) 建立革命政权的早期实践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工农民主专政的思想与实践 |
| 一、土地革命前期中国共产党对政权问题的探索 |
| (一) 中国共产党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承继 |
| (二) 武装夺取城市政权的挫折及原因分析 |
| (三)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思想的逐步创立 |
|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 |
| (一) 农村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权的探索 |
| (二) 工农民主政权探索过程中存在的理论缺陷 |
| 三、土地革命后期中国共产党政权主张的调整与变化 |
| (一) “人民共和国”之口号取代“工农共和国”的口号 |
| (二) 以“民主共和国”的口号代替“人民共和国”的口号 |
| (三) “民主共和国”向“新三民主义共和国”的逐步演进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与巩固 |
| 一、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权主张的演进 |
| (一) 新三民主义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民主联合政府 |
| (二)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政权主张的特点 |
| 二、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政权建设 |
| (一) 政权建设的主要措施 |
| (二) 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历史作用与基本经验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解放区政权的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 |
| 一、人民解放战争的发展与解放区政权建设 |
| (一) 中共的和平建国主张及国共谈判 |
| (二) 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与中共的民主联合政府主张 |
| (三) 解放区的政权建设 |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创立 |
| (一) 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提出的历程梳理 |
| (二) 《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解析 |
| 三、《共同纲领》谱写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中国化新篇章 |
| (一) 《共同纲领》主要内涵剖析 |
| (二) 《共同纲领》的地位和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家政权制度的确立 |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
| (一) 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并逐步代行地方人大职权 |
|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 |
|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
| (一) 人民民主专政遵循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原则 |
| (二)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
| 本章小结 |
| 结束语 |
| 主要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 1. 研究目的 |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 3. 研究思路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六、篇章结构 |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 一、制度性期望 |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 二、道德性期望 |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 三、自我期望 |
| 四、角色领悟 |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 4. 后续材料工作 |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 1. 省委会议讨论 |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 2. 投票选举 |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 1. 会议通知 |
| 2. 赴京报到 |
| 3. 建团会议 |
| 4. 预备会议 |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 1. 会议议程 |
| 2. 会议日程安排 |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 2. 简报的特点 |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 1. 大会表决办法 |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 一、代表视察 |
| 1. 会前集中视察 |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 二、执法检查 |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 三、专题调研 |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 一、专题培训 |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 1. 履职经验交流 |
| 2、履职专题研讨 |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 结论与讨论 |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 问题的提出 |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 |
|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
|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
|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
|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 |
|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
|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 |
|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 |
|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 |
|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 |
|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 |
|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二、 专门委员会 |
|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
| 四、 主任会议 |
|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 |
|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 |
|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
| 一、 地方立法立项 |
| 二、 地方立法起草 |
|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 |
|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 |
|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 |
|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 |
|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 |
|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 |
|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 |
|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
|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 |
|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 |
|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 |
|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 |
|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 |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
|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
|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
|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
|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 |
|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 |
|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 |
|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
|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 |
|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
|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
|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
|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
|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
|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
|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
|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 |
|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 |
|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
|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
|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
|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
| 二、 法规解释 |
|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
| 四、 法规配套文件 |
|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 |
|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 |
|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
|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
|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 |
|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
|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
|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
|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 |
|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 |
|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
|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
|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
|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
|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 |
|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 |
|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 |
|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 |
|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 |
|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 |
|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 |
|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
|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 |
|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
|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
|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
|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
|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 |
|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
|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
|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
|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 |
|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一) 选题缘起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一) 科技法制 |
| (二) 科技文化 |
| (三) 法治科技观 |
| 三 研究现状与问题 |
| (一) 研究现状 |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 四 研究思路与内容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三) 研究内容 |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之处 |
| (一) 研究重点难点 |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 (三) 研究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 |
| 1.1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科技观与法治观 |
| 1.1.1 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 |
| 1.1.2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 1.2 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 |
| 1.2.1 宪法性文件对科技的规定 |
| 1.2.2 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法令 |
| 1.2.3 奖励发明与技术改进的规章 |
| 1.2.4 发展农林牧业的规章 |
| 1.3 根据地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 |
| 1.3.1 吸引和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 |
| 1.3.2 组建科研机构和科学社团 |
| 1.3.3 边区的科技奖励活动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 |
| 2.1 法治科技观的初步确立 |
| 2.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 2.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 2.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 2.1.4 “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 |
| 2.2 科技法制的初创 |
| 2.2.1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对科技的规定 |
| 2.2.2 科研机构与社团的规章 |
| 2.2.3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 |
| 2.2.4 科技奖励的法规规章 |
| 2.2.5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 2.2.6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 2.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 2.3.1 科技建制规章的彰显:中国科学院的组建 |
| 2.3.2 科技强国的召唤:留学生归国潮 |
| 2.3.3 科技奖励规章的凸显:技术革新运动 |
| 2.3.4 国际科技合作的先河:“156项工程”的实施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 |
| 3.1 重人治、轻法治的科技观 |
| 3.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 3.1.2 未经法律程序的“科技宪法” |
| 3.2 科技法制的曲折发展 |
| 3.2.1 科研开发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 3.2.2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 3.2.3 科技成果的法规规章 |
| 3.2.4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 3.2.5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 3.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 3.3.1 阶级性科技观的初显:科技界的“反右”运动 |
| 3.3.2 科学精神的缺失:科技大跃进 |
| 3.3.3 科学精神的回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 |
| 4.1 “人治+群治”的科技观 |
| 4.1.1 《五·七指示》:开门办科研 |
| 4.1.2 《七·二一指示》:从工农中选拔科技人才 |
| 4.2 几近空白的科技法制建设 |
| 4.2.1 《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科研自由权 |
| 4.2.2 《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 |
| 4.2.3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 4.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 4.3.1 批判资产阶级学说:对相对论的批判 |
| 4.3.2 批判洋奴哲学:蜗牛事件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 |
| 5.1 科技观的法治化 |
| 5.1.1 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 5.1.2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 5.1.3 科技体制改革走上了法治化路径 |
| 5.2 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
| 5.2.1 科技基本法 |
| 5.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 5.2.3 科技成果法 |
| 5.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 5.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 5.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 5.3.1 人治科技观的余毒:陈梦猇事件 |
| 5.3.2 法治化科技观的初步觉醒:韩琨事件 |
| 5.3.3 法治化科技观的再次觉醒:曹时中事件 |
| 5.3.4 南极事务决策权的取得:南极科学考察站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 |
| 6.1 法治科技观的确立 |
| 6.1.1 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 6.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 6.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 6.2 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
| 6.2.1 科技基本法 |
| 6.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 6.2.3 科技成果法 |
| 6.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 6.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 6.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 6.3.1 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科普文章官司 |
| 6.3.2 科研诚信的缺失:“汉芯”事件 |
| 6.3.3 科学精神的弘扬:《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选题意义 |
| 二、 核心概念界定 |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 四、 创新之处和论文难点 |
| 五、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 |
| 第一节 苏维埃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工农兵代表会议 |
| 一、 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工农兵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参议会 |
|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 |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参议会关系的实践 |
|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会议 |
| 一、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人民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经过 |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想的提出 |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共同纲领》规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 |
| 第二节 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 |
| 一、 人民政协的建立并代行全国人大职能 |
| 二、 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
| 三、 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实践 |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
| 一、 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 |
| 二、 准备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 三、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
| 第三章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
| 第一节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 |
| 一、 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结构 |
| 二、 全国人大的外部组织结构 |
| 第二节 全国人大的运行机制 |
| 一、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内涵 |
| 二、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特点 |
| 三、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原则 |
| 第四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际运作 |
| 第一节 立法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 一、 关于立法权 |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 |
| 三、 立法程序 |
| 四、 立法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 第二节 决定权行使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 一、 关于决定权 |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 |
| 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行使程序 |
| 四、 行使决定权问题上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探讨 |
| 第三节 选举任免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 一、 关于选举任免权 |
| 二、 选举活动 |
| 三、 罢免活动 |
| 四、 选举任免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 第四节 监督工作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 一、 关于监督权 |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规定 |
| 三、 监督形式与程序 |
| 四、 监督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 第五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发展变化 |
| 第一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前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稳定发展 |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稳定发展 |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非正常发展一面 |
| 第二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后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急剧变化 |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非正常发展 |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良性发展一面 |
| 第三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两种发展趋向原因探析 |
| 一、 反右派斗争的影响 |
| 二、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以党代政领导体制 |
| 三、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视态度的影响 |
| 第六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总体性思考 |
| 第一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 一、 中共中央的领导和决策属于政治性活动 |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属于法治活动 |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 第二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 |
| 一、 中共中央依法行使执政权 |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议决权与监督权 |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质上是权力分配关系 |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
| 一、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扬民主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前提 |
| 二、 中国共产党注意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 二、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 三、研究综述与研究品格 |
| 四、主要概念与框架结构 |
| 五、可能创新与努力方向 |
| 第—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八大前党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探索 |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探索 |
| (一) 马、恩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探索 |
| (二) 列宁对俄共中央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探索 |
| (三) 斯大林与苏共中央执政模式 |
| 二、八大前党对中央委员会建设的探索 |
| (一) 一届至四届:中央委员会建设的初步探索时期 |
| (二) 五届至七届:中央委员会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时期 |
| 第二章 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概述 |
| 一、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产生与人事调整 |
| (一) 产生的背景 |
| (二) 指导思想 |
| (三) 产生的原则 |
| (四) 正式选举及结果 |
| (五) 重要人事调整 |
| (六) 主要会议 |
| 二、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及特点 |
| (一) 结构分析 |
| (二) 显着特点 |
| 三、八届中央委员会的履职目标与愿景 |
| (一)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
| (二) 扩大民主,健全法制 |
| (三) 加大投入,繁荣文教 |
| (四) 和平共处,大国外交 |
| (五) 加强党建,提高能力 |
| 第三章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与经济发展 |
| 一、冒进与保守之间 |
| (一) 八大对经济建设的主张 |
| (二) 反冒进的努力 |
| (三) 对“反冒进”的批评 |
| 二、跃进和跃退之间 |
| (一) 主线:政治与业务的分歧 |
| (二) “积极平衡论”与“大跃进” |
| (三) 政治的臆想:人民公社 |
| (四) 国民经济“大跃退” |
| 三、调整和提高之间 |
| (一) 调查研究年的成效 |
| (二) 政治与业务的博弈 |
| (三) 卓有成效的调整 |
| 四、繁荣与危机之间 |
| (一) 1966年的繁荣 |
| (二) 经济发展政治化 |
| 第四章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与政治发展 |
| 一、从革命党到执政党 |
| (一) 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
| (二) 民主制度的完善与破坏 |
| (三) 党代表常任制的实施与夭折 |
| (四) 党内监督体系的加强与瘫痪 |
| (五) 干部制度的发展与变异 |
| 二、政党制度的完善与破坏 |
| (一) 现代化的社会动员:多党合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 (二) 从团结到斗争:对民主党派的性质认定 |
| (三) 统一战线的分合:八届中央委员会的纠“左”与反弹 |
| (四) “文革”对多党合作制度的破坏 |
| 三、政治体制的发展与变异 |
| (一) 人大职能的履行与丧失 |
| (二) 政协功能的发展与弱化 |
| (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强化 |
| 第五章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与思想文化发展 |
| 一、探索的时代背景 |
| (一) 思想文化探索的背景 |
| (二) 人员结构特征的影响 |
| (三) 八大的基本主张 |
| 二、从“双百”到反右 |
| (一) “双百方针”的提出 |
| (二) 整风运动的开展 |
| (三) 反右派斗争及其扩大化 |
| 三、知识分子难题 |
| (一) 知识分子定位的转换 |
| (二) 内部分歧的出现 |
| (三) 反复与歧义 |
| 四、“社教运动”不归路 |
| (一) 思想文化“现代化” |
| (二) “社教运动”的开展 |
| (三) 文艺和学术领域的过火批判 |
| (四) 从思想文化“现代化”到“革命” |
| 第六章 八届中央委员会与中国外交 |
| 一、外交政策的理论与脉络 |
| (一) “一边倒”外交政策的坚守与放弃 |
| (二) “两条线”外交战略的提出与贯彻 |
| 三、外交实践的理路与实效 |
| (一) 和平外交方针的再次确认 |
| (二) 和平共处外交政策的偏离 |
| (三) 革命化外交政策的确立 |
| (四) 八届中央内部处理对外关系的不同风格及影响 |
| 第七章 第八届中央委员会与“文化大革命” |
| 一、社会主义建设和执政党建设探索的失误 |
| (一) 经济建设的“三面红旗” |
| (二) 政治发展的“以阶级斗争为纲” |
| (三) 思想文化领域的“灵魂革命” |
| (四) 外交领域的“反帝”、“反修” |
| (五) 从党内民主到个人专断 |
| 二、“文化大革命”的帷幕升起 |
| (一) 学术“罢官”与政治“罢官” |
| (二) 《二月提纲》与文化战线“革命” |
| 三、“文化大革命”的全面发动 |
| (一) 号角吹响:《五·一六通知》 |
| (二) 以集体的名义:八届十一中全会 |
| (三) 推向纵深:八届十二中全会 |
| 第八章 八届中央委员会执政绩效评估与经验启示 |
| 一、绩效评估 |
| (一) 经济发展考察 |
| (二) 政治发展评估 |
| (三) 思想文化分析 |
| (四) 外交实践考量 |
| 二、经验启示 |
| (一) 中央委员会要依法执政 |
| (二) 中央委员会要与时俱进 |
| (三) 中央委员会要民主执政 |
| (四) 中央委员会要强化监督 |
| (五) 中央委员会要防错纠错 |
| (六) 中央委员会要加强学习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主持的课题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现状述评 |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
|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
|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
|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
|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
|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
|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
|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
|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
|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
|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
|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
|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
|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
|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
|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
|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
|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
|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
|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
|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
|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
| 一、借鉴的可能性 |
| 二、理念借鉴 |
|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
|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
|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
|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
|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
|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
|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
|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
|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
|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
|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
|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
|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
|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
| 二、区域立法调解 |
| 三、公众参与机制 |
|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
| 一、委托起草 |
|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
|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
| 四、文本预先审查 |
|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
|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
| 二、表决期限机制 |
| 三、协商加入机制 |
|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
|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
|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
|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
|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
|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
|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
|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
|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
|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
|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
|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
| 参考文献 |
| 谢词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一、政协第二届山东省委员会的组成 |
| (一)委员的产生与成分构成 |
| (二)常务委员 |
|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 (四)副秘书长 |
| (五)委员会 |
| 1. 学习委员会 |
| 2. 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
| 二、政协第三届山东省委员会的组成 |
| (一)委员的产生与成分构成 |
| (二)常务委员会 |
|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 (四)副秘书长 |
| (五)委员会 |
| 1. 学习委员会 |
| 2. 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 |
| 三、政协第二、三届山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 |
| 四、政协第二、三届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 |
| 五、政协第二、三届山东省委员会和工作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