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鸣[1](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刘上琼[3](2020)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域下对资本主义问题认识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封建社会后期,中国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则是到了近代。在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下,中国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又不能正常而充分的发展,这就构成了近代以来中国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不发展这一基本国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道路选择。也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与如何认识中国资本主义发展与不发展这一基本国情,如何认识与资本主义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制定对待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各种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工作是由党的领袖、官员、知识分子和学者共同完成的。作为中国资本主义问题认识与解决的主体,他们围绕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所遇到的与资本主义相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相互影响,共同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因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研究视角,以中国资本主义问题认识与解决的主体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所面对的一系列与资本主义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着重探讨围绕这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共知识分子和学者通过聚焦时代需求形成问题意识,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展开资本主义问题研究,从而形成研究成果;中共领袖和官员对这些知识分子和学者观点的采纳、提炼和升华,制定出对待中国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相关政策,并形成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中国化理论成果。围绕上述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全文分成六部分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部分为绪论,依次探讨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现实意义,相关的学术史回顾,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研究的基本概念,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本文展开研究的理论来源等问题。第一章由三节内容构成,主要探讨新民主革命时期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以及后来的中共知识分子是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探讨和分析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中国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的特点,由此提出比较完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理论,进而回答和解决中国革命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探索一条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现实的革命道路。第二章分成三节,首先探讨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中共领导学术界如何围绕调整、限制、利用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展开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有效地指导了中国特色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探索;继而探讨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共领导学术界如何在认真反思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所遗留的问题基础上,开始独立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第三章分成三节,主要探讨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共领导学术界如何在历史研究和经济建设两个领域,破除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完全对立起来的”左”倾错误认识,提出了一系列引入资本主义有利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理论,不断引领和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开辟和发展。第四章也分为三节,根据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关系的新变化新趋势,中共领导学术界分别对微观层面上如何处理好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在宏观层面上如何解决因资本主义因素侵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产生的“权贵资本主义”问题,以及批判西方右翼势力提出的“中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论,展开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不断引领和指导着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完善与发展。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的结论,分别从理论上对正确认识和解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基本经验,以及对资本主义问题的认识与解决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的意义这两大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
王振标[4](2020)在《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文中提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理所当然成为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重点。但经过21世纪初短暂的繁荣后,法学界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渐趋平静,与此同时留下了一系列尚未解决的争议。在诸争议之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争议。对自治权性质认识的不同也进一步决定了对自治权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认识的不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面相。但是既有研究依然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的研究,即使持“综合说”的学者也鲜有从权力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系统研究。自治权的性质之争产生的根源在于“自治”与“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在不同的语境之中,“自治”与“自治权”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该现象不仅存在于各学者的学术论述中,也存在于法律文本中。在不同语境中,根据其主体不同及所指向对象的不同,“自治”与“自治权”便具有了不同的含义。当人们强调自治主体是自治共同体还是个体时,自治便有了团体自治和个体自治之分;当人们强调其对外的自治属性和对内的民主属性时,自治又有了团体自治和成员自治之分。当以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为主体,分别强调其所指向对象是外部对象(政府)和内部对象(成员)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和“权力”之分便产生了。因此只有在确定了具体语境时,讨论基层群众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还是权利才有可能。当以自治共同体为主体以其内部成员为对象时,基层群众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属性。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它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力;第二,基层群众自治权到底是一种国家转授的国家公权力还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与公司等私法人不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之存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借用英国法上对公共职能的检测标准,那么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显然履行的是一种公共职能。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非一级国家政权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共同体,那么显然基层群众自治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而非国家公权力。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之间关系向来备受关注,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研究中的主线之一。从规范文本来看,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帮助、指导——协助”的关系,但同时它们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要更深入地了解这种关系,还需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价值基础和本源的研究着手。从价值基础来看,各种自治制度相应的自治权总是政治博弈的产物,它既植根于自下而上的自治需求,同时也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工具。自治权既源于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让渡,同时也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承认。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构,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实现既需要与国家公权力保持一定距离,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和支持。辅助原则尽管在我国并无法律规范上的依据,但其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有不谋而合之处。辅助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公权力需要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运行要保持克制义务,同时也要求对基层群众自治权尽帮助义务。辅助原则对于国家公权力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限划分也有指导意义,辅助原则要求权力和责任应当被分配给尽可能低层次(或者是最恰当)的单位。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内容的全面研究和考察。由于既有研究大多从权利的视角来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因而大多学者将其划分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内容。从公权力视角来看,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从内容上来讲与国家公权力有相似之外。按权力性质的不同,基层群众自治权也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规约制定权、内部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民间调解权。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发现,不仅法学界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我国既有规范文本也存在许多不足,且这些不足较少为学界所关注。譬如,村/居民会议是否为内部规约制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就鲜有学者关注。如果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唯一的制定主体。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制定的,这些村规民约是否合法有效?再譬如依《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之规定,内部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那么规章是否不在不得抵触之列?最后,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难题。这涉及到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究竟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主体是全体成员所构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但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基层群众自治权由共同体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从规范文本来看,我国形成了“村权三分,三会村治”的基本模式。为了进一步实现基层治理的善治目标,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进而形成了诸如成都“村民议事会”、广东清远“自治单元下沉”等新的模式。法学研究者所需要研究的是,这些新成立的机构所行使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既有法律文本的相应规范?这需要我们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作进一步的探究。根据前述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和本源所做的基本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内部规约,最终依据是国家法。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受基层政府委托,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往往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职能,进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内部规范也可以分为委托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只有后者才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前者是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不少地方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权力结构的改造往往以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对于这些基层治理革新的合法性就有着重要意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与此同时,自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鉴于四个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重要地位,民主原则也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治原则从消极的层面而言,要求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自主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要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从积极层面而言,要求充实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减少对国家公权力的依赖。德治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同样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但在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又具有独特的含义。德治原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包括了作为整个中国社会各阶层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包括了共同体内部共同价值观。法治原则对基层群众自治权既有规制和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的作用,同时也有保障其免受国家公权力干扰之作用。由于基层群众自治一开始便承载了直接民主的美好寄托,因此相较于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基层群众自治行使中的直接民主所占的比重较大,进而处理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如何避免多数暴政可能造成的对少数群体利益的损失也是民主原则在运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相较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更多地采用了民主决策方式,因此避免多数暴政的问题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基层群众自治权也不例外。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和外部监督问题关注严重不足。在实践中,基层政府和法院对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或制定的内部规约所导致村/居民个体权益的减损等问题呈现了明显的分化,在实践中还有以自治之名逃避监管责任的现象。既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许多模糊之处,以至于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隐含着一个逻辑悖论,根据该条款,自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是否应当对前者进行审查之间互为前提,进而成为一个悖论。既有法律规范也并没有设立对基层政府和法院逃避监管责任的追责机制。避免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外部监督。应当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由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运行实践中受到基层政府影响过大,因此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和保障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在部分学者看来,“去行政化”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摆脱自治空转现象之灵丹妙药。但是“居站分离”的改革实践说明这种基于“国家——社会”简单研究范式的观点过于片面和理想化,因为它割裂了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果跳出“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回归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定位,可以发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是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基础,也是实现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低下的问题,必须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经济自主权和可供自由支配的财产,其二是必须承认基层群众自治权有一定的强制性。
刘芮[5](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耿敬杰[6](2018)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是推动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有序流转的重要环节。但当前学术界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国家也未出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这就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体系的缺失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相关理论,价格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并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机制。进而扭转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在整个地价评估体系中较为薄弱的局面,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流转提供价格参考。为了实现上述研究目标,综合利用以下四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计量法,依托Citespace软件绘制科学知识图谱的方式来展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研究热点、研究趋势和理论基础;第二,专家访谈法,通过与多位专家访谈来选取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的指标,并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第三,层次分析法,采用层次分析法来计算不同影响因素的权重值,并根据权重值大小进行排序;第四,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真实资料,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本研究将马克思经济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最重要的基础性理论,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同时吸收西方经济学效用价值理论的合理部分,同时选取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及产权理论、区位理论等共同构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研究理论基础。同时要把握好乡村振兴战略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带来的有利外部环境,而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又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提供良好的现实基础。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普遍存在价格扭曲问题。造成这种价格扭曲的原因主要有土地二元结构造成的权利不平等,政府干预失灵与市场调节失灵并存,缺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机制等方面。科学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机制应该建立在尊重产权具有的双重稀缺性、可交易性及细分性等基本特征基础上,坚持以市场导向为主,政府管制为辅所形成的价格机制。第二,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并计算权重。采用层次分析法将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划分为宏观因素、中观因素(区域因素)及微观因素,并构建由3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组成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通过权重计算得出在一级指标中,中观因素的影响最为显着(0.594),其次是微观因素(0.249),最后是宏观因素(0.157)。在二级指标中,区位繁华程度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影响最为显着(0.228),土地管制状况的影响排在第二位(0.144),交通便捷程度的影响排在第三位(0.136)。第三,根据不同特征分别选取和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将“先分等后定级,等别级别分别划定”作为分等定级的总体技术要求。在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影响因素指标体系时选取区位因素、集聚因素、基础设施、区域综合服务能力、区域土地供需状况6个方面共计21个影响因子,采用加权求和法计算单元综合分值并确定土地等别。将区位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经济与人口发展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产业集聚程度和环境保护程度6大因素10个影响因子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定级的影响因素,并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对于点状与面状因素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并形成最终的定级结果。第四,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评估思路、原则、方法及范围划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要按照“参考相关估价技术规范,借鉴流转试点的成熟经验,确立基准地价评估步骤”的基本思路,遵循合法原则、同地同权同价原则、纯地价评估等7项基本原则。考虑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发育不健全的客观现实,选择成本逼近法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基本方法,针对集体建设用地分布特点划定不同的评估范围和定价单元,并与其他类型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衔接。第五,案例分析结果及验证。贵州省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铜仁市境内10个县级行政区被划分为三个等别,所辖171个乡镇(含办事处)按土地用途及综合评分划为四个级别,并将分等定级结果绘制成GIS图形直观地展现出来。将2018年1月1日作为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期日,采用成本逼近法测算铜仁市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耕地占用税、社保基金等8项成本支出,并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同一类型、相同级别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为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256元/平方米至381元/平方米;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从226元/平方米到3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从182元/平方米到280元/平方米。通过与铜仁市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对比分析,以及与其他类型用地基准地价衔接分析发现,该评估结果处于较为合理的价位区间,具有较强的有效性和可信度。政策建议:国家在推动集体建设用相关改革时必须要立足于农村的客观实际;利用好乡村振兴战略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壁垒,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国家层面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杜鹏[7](2018)在《土地与政治 ——集体土地制度的政治社会学研究》文中提出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本文是关于“土地政治”的理想型探究。不同于产权范式的解构路径,本文立足于集体土地制度实践的内部过程与延伸脉络,阐释土地政治化的路径和机制,揭示基层政治秩序的深层基础和演化逻辑,进而回答复杂基层社会的善治秩序如何可能这一基本问题。土地是政治的起点。村庄视野中的土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对象,具有总体性意义。在农民与土地的实践性关系中,村庄社会秩序实现再生产,土地的社会生命逐渐展开。土地与村庄形成本体性关联,并表达为土地秩序。土地秩序不仅吸附和沉淀了村庄生活政治的内容,而且需要面对和回应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需要,因而具有连带性、公共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土地秩序定义了农民与集体、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具有浓厚的政治底蕴。沿着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的政治化重构了基层社会秩序再生产机制,拓展了土地的原初意涵。具体而言,土地的政治化不仅通过政治过程激活村庄社会,而且将村庄社会纳入国家政治调控,推动土地市场化的稳健转型。首先,土地政治过程是土地政治化的基础,赋予土地政治化以嵌入基层社会的深度。土地政治过程内在于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过程,农民集体在政治过程中逐渐生成,并实现对土地秩序的调控和配置。土地秩序沉淀的生活政治内容导入政治过程,经由主体动员、矛盾激活和“结平衡账”等机制,实现政治性的凝聚和析出。土地政治过程打破了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狭隘性,孕育了以“农民集体”为内核的基层政治共同体,激活了集体的自主性。其次,土地政治系统是土地政治化的拓展,赋予土地政治化以通达国家政治的高度。土地剩余的政治化和土地空间的政治化定义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资源流动模式,从而抑制了资源耗散,塑造了农民的政治认同。经由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政治过程释放的政治效能转化为国家政治调控的基础,从而建构了村庄与国家的政治同一性。基层社会秩序纳入政治系统之中,成为政治系统循环的产物。再次,村庄与国家的政治同一性构造了土地市场化的政治空间,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成为土地市场化的政治通道。集体不仅通过内部市场调控维系了土地退守秩序,而且通过外部市场调控维系了土地发展秩序。集体的弹性减缓了土地市场化对村庄社会的分化效应和对国家政治的阻隔效应,维系了农村土地转型秩序的稳定与正义。土地的政治化拓展了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彰显了集体的自主性。集体扎根于富有弹性的土地秩序之中,促进了土地价值的有效实现和政治升华。基于土地秩序的政治调控,集体嵌入村庄的同时避免锁定于村庄,通达国家的同时避免依附于国家,面向市场的同时避免市场吸纳。集体由此整合了农民利益表达、国家政治需要和土地市场分化,以能动性的姿态适应了复杂、变迁的乡村社会现实,并展现为富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基层政治共同体。沿着集体土地制度的实践脉络,土地的政治化凝聚了厚重的政治性,具有浓厚的秩序整合倾向。厚重的政治性奠定了基层善治的基础,激活了通达人心的政治正义,充分释放了农民的政治主体性。为了回应基层社会中的土地矛盾,国家推动了政治土地向权利土地的转型。土地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农民权利问题。权利土地抑制了集体的自主性,导致政治过程断裂和政治系统失衡,割裂了农民、集体与国家的政治关联,土地秩序陷入紊乱、破裂和失控的状态。土地市场化长驱直入,引发集体的“政经分离”,集体的政治生命终结,土地日益“去政治化”。面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复杂现实和渐进转型,有必要立足于基层善治的辩证思维,赋予集体土地制度一定的实践空间,进而找回土地的政治性,这是扭转政治失衡、建立基层善治的根本之道。
肖海燕[8](2018)在《《国富论》在中国的重译研究 ——翻译学与制度经济学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翻译学视角对西方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在中国一个多世纪的重译历程进行查证、梳理与分析,并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探讨《国富论》在中国重译的经济语境和制度语境。自严复初译《原富》以来,“西方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代表作《国富论》在中国的百年汉译历程见证了中国的经济增长和经济制度变迁,二十一世纪以来掀起了重译高潮。本文在翻译模因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从《国富论》重译版本数量、类型、出版机构,副文本等方面梳理《国富论》重译的整体趋势,通过对代表性译本的基本语汇和表达方式的历时对比分析《国富论》重译语言的发展特点,探讨《国富论》中的经济学思想模因和话语模因在中国复制与传播的规律,并对《国富论》重译的经济和制度语境进行深入分析。本文对《国富论》重译版本的统计与梳理显示,一百多年时间里,《国富论》在中国的重译经历了由几近停滞到逐步增长,再到快速增长的过程,体现了《国富论》经济学思想模因在中国由弱渐强的进化过程。其间,版本类型日益丰富,从严译《原富》开始,124个《国富论》汉译版本中先后出现编译、全译、节译、编着、插图、英汉对照等不同的版本形式。全译本始终占据较大比重,且呈增长趋势,表明忠实再现原着内容,充分传递《国富论》经济思想是重译的主旋律。64个出版机构的积极参与一方面使《国富论》重译版本数量激增,另一方面助推了各种类型重译版本的蓬勃发展,使重译呈现通俗化倾向。经典版本与通俗版本的并存是《国富论》在中国日益普及化的表现。无论从模因复制与传播的长久性、多产性还是忠实性来看,《国富论》在中国,尤其是本世纪以来都堪称成功的模因复合体。本文对《国富论》代表性重译版本的语言对比分析显示,该经济学着作在中国的重译经历了“归化—异化—普及化”的发展路径。《国富论》中经济学术语的重译体现了学术思想模因复制与传播中的变异性、选择性和保持性特征。基于语料库的重译语言对比分析表明,《国富论》重译在初始阶段立足于译介,翻译策略倾向于“归化”,便于经济学概念被译入语读者认知与接受。而当经济学思想模因在译入语文化中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和更为充分的认知时,重译则更倾向于通过原滋原味的翻译来实现经济学概念传递的准确性,翻译策略倾向于“异化”。但这种变化并非简单的线性发展,所有重译本中最贴近原文的并非最新重译本,而且最新学术型重译本语言呈现通俗化趋势,体现出对读者的关照和普及化的努力。《国富论》在中国的重译发展历程一方面证明重译研究中的“归化—异化”假设和“译文老化”假设在解释西方经济学典籍汉译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向普及化趋势和更多的重译动因方面拓展;另一方面说明《国富论》重译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国富论》重译版本作为经济学思想模因的载体,其出版发行在一定的经济与制度语境中进行。因此,《国富论》重译研究需要结合触发其经济学思想模因复制与传播的经济语境和制度语境进行具体分析。《国富论》在中国重译的经济语境分析表明,该着作的重译在中国经济不断增长和日益开放的背景下逐渐得到发展。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经济增长缓慢,《国富论》重译处于缓慢发展时期;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经济经历曲折,发展极为缓慢,《国富论》重译几近停滞;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逐渐迎来飞速发展期,《国富论》重译也在经历低迷时期之后日益得到快速增长。尤其自本世纪以来,《国富论》重译版本的增长与中国GDP和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等经济指标总体上都呈快速增长趋势。《国富论》在中国快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中迎来重译热潮,说明中国不断增长、日益开放的经济现实与《国富论》重译所要求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吻合,为其经济学思想模因的复制与传播提供了理想的经济环境。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源泉,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根本原因。本文结合中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制度文件和经济非国化率的变化,考察《国富论》重译的经济制度语境发现,《国富论》重译随着中国经济制度的变迁而不断增长,与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具有大致相似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非国有化率逐年增长,产权多元化的格局日渐形成,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国富论》重译提供了越来越适宜的制度环境,《国富论》的重译出版逐渐得到快速发展。《国富论》重译是中国经济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主动吸收西方经济学思想的体现。《国富论》被誉为市场经济的“圣经”,其经济学思想模因经由百年重译在中国实现更为广泛的复制与传播,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和制度变迁带来的激励结构,副文本分析表明这已成为不少译者和出版机构重译《国富论》的重要动力之一。本世纪以来,《国富论》在中国的重译高潮表明,中国当前的经济和制度环境越来越有利于《国富论》经济学思想模因的生存与传播。这一重译高潮是《国富论》经济学思想模因顺应中国经济和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实现的跨语言、跨文化、跨时空的复制、传播与进化。代表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并系统论证市场经济的《国富论》在中国迎来重译高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思想的普及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日益增长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郭娜[9](2017)在《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的小产权房治理及用地制度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迅猛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日益增加,城市周边村被吸纳的频率越来越快,基于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等历史遗留问题显露无疑,弊端阻碍重重,社会矛盾日趋激烈,实际情况是迫切需要城乡统筹发展。在城乡结合部及乡镇企业相对发达地区,各类中小企业对低成本用地的偏好、进城务工人员对低廉的居住成本的要求与农民集体和农户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收益的强烈动机一拍即合,各类隐性流转大量出现,小产权房建设用地就是此类隐性流转的突出表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的房屋”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框架下出现的特有现象,也是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大背景下产生的问题,其影射出我国城市房地市场、住房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农民利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牵涉面甚广,国家、基层政府、农民、城镇居民多个主体的利益,围绕小产权房屡禁不止的现象,出现了很多明显违法却难以执法、难以规制的问题如:农村集体土地私建私卖商品房应该如何治理?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又该如何处理?房屋拆迁后赔偿金该分配给谁?在这些问题未解决时,农民面临的选择是:被动的等待征地,由政府收取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之外的土地补偿,还是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地兑现土地增值?与此同时,城镇居民面临的选择是:在城市高房价的压迫下做房奴,甚至望楼兴叹而无安身之地?还是以价格低廉很多但拿不到房产证的小产权房为家?在当前的情形下,国家显然已不能再继续回避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收益和转让的问题。因此,怎样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障碍,怎么样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怎样实现政府、村集体、房地产开发商、农民和城镇居民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些问题都是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函需解决的重要课题。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保证我国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保障人民的住房需求,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贯彻农民应该分享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理念是现今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党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初衷所在。本文意在城乡统筹发展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合理解决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在对我国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缺陷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进而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我国土地资源高效管理,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数据分析法等。研究结论: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的解决必须从多视角出发:一方面在政策上,要根据土地类型对小产权房进行区别化处理。并且,要通过城乡统筹规划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以及优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来加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另一方面从法规的视角对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加以规制,要将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提高执法力度,违法必究,严格规制农村小产权房建设用地问题。
莫静[10](2017)在《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会将它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而在其宪法文本中得以体现。其中,我国《宪法》总纲近一半的条款也都与该概念相关,内容大致涉及到了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国家所有、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征收和国家企事业组织等。那么,该术语是如何形成的呢?对此,通过语源学和中外法制史上有关这一概念的脉络梳理,基本上能得到较为明晰的解答。但是,出于对宪法效力的理解差异、“国家”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国有财产实际行使主体的不定性等相关理论难题和现实悖论,有关宪法文本上“国家所有”的真实属性、宪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在规范适用上到底从公还是从私抑或公私兼有等问题却掀起了一股强大的学说纷争。概括说来,对宪法上“国家所有”的理解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制说、制度性保障说和国家权利(力)说和综合说;在规范适用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或公或私的争议声潮大致可归纳为名义所有权说、公法法人说、物权说、公权力说、剩余所有权说、以及折衷说这几大流派。其实,通过宪法总纲的效力、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分析可知,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归宿应是一种国家财产所有权,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公私法通涉性的权利(力)。其公私通涉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双重委托性、法益的总有性、权能的可分割性、客体用途的固定性和功能的双面性。也就是说,宪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基于宪法文本的规定而能对特定形态的财产享有绝对支配地位的权利或权力。其外延包括国有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国有土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文物档案五大类。其他法律文件对这一外延的创设性规定的合宪性与否也因其公私属性而异。与法、日、台等国家地区不同,我国(大陆)并未制定统一的法典而是采用分类立法模式来规范不同财产形态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问题。通过对与国有财产相关的现有法律文件及其施法实践的归纳整理可知,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范围大致可从目的、取得源头和利用用途这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来界定,而其他具体的行使机制(如主体、客体、方式与手段、责任机制等)则可以悉数归纳到分头管理、分类行使和特殊保护等几个部分中去论述。大体而言,建国至今在这些机制的作用之下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取得了不菲的成效,不过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负效应。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的散乱、交错、冲突乃至欠缺,以致生活实践中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混同、经济效益优于一切。不可否认,从整体环境、主体安排、行为方式选择上来说如何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同国家其他权力尤其是国家行政权相分离,至今依旧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所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难题。但是,除了主体变通或改革的手段外,至少从行为规则上对两权的适用场合加以区分仍然还是具备可行性的。因此为了防治国有财产浪费流失、实现权责分明和两权分离、化解权利冲突等等负面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制度实践中都亟需一套具备全局性、统一性而又自带层次性的规则体系来引导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依法和有效行使。由于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转让,因此其行使只能是创设各种非所有权类型的其他权利(力),即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财产的具体利用问题,尤其是当中的占有或保管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的分配。所以,在抉择“物与人”之间最佳的配置组合时,传统基于物质本身形态分类的五类法定的国有财产并无优势,反而以宪法上国有财产所能发挥的功效差异,即所保障的权利位阶及成本收益率差额为主要考量依据则是一种“更好”的谨慎权衡;且当这两个功效出现根本性冲突时,应以权利位阶为准。其中,在众多权利位阶的排序方式中,无论是从理性还是感性来说个人或组织对国有财产的“依赖度”应是最为妥切的尺标。由此,宪法上的国有财产就可区分为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和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四大类。同时,通过对延展后的“卡-梅框架”的改良运用,不仅具备可适性而且还能化解制度缺陷并实现两权分离的四类行使规则体系,即禁易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也得以建构。余下工作就是在区分国家财产所有权两重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将上述四类行使规则对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首次新设的权利按照国有财产的不同功效分别加以规范。具体而言,四类规则的“分类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禁易规则; (2)生产经营所需的和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的利用都在规则适用上比较近似,在对应的两重关系主体间都分别适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3)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责任规则;(4)管制规则贯穿于四类国有财产利用的始终,它直接为各类国有财产的利用主体预设了诸多交易条件。从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后果来看,财产规则是达成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交易的合意;责任规则是在侵权者付出“代价”的前提下承认其对国有财产的不法占有、使用、处置或收益;管制规则是以“条件模式”的方式对国有财产的配置及其交易行为加以干预,不合条件的都被剔除或无效;禁易规则则是旨在保障个人对国有财产的生活生存利用,任何人(含自身,也包括组织乃至国家)都禁止干预或侵害,而直接用于生活生存的国有财产的配给对象、方式和份量则是按照“目的模式”的做法由国家进行裁量。因此,对于非国家主体的违反行为,以上四类规则从民事、行政到刑事责任的监管主体、利害关系人、惩罚补救方式和程序等来说都比较明确。只是对于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管机关的违反行为,利害关系人以及作为国有财产真正主人的“全民”的维权方式则存在如下不同的情形。第一,在财产规则中,国有财产的主管机关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与上述非国家主体间关系类似。第二,对于主管机关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中所采取的附带行政权力性的侵害行为,则适用典型的行政争议处理方式。此外还需补充公物致害、挪用一般公物的处理手段。第三,对主管机关实施的具备行政立法权性质的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行为(主要是在管制规则和禁易规则中),在行政复议纠错、裁决之外民主程序的引入则是最好的监督手段。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一、“党的政策” |
| 二、“司法” |
| 三、“司法政策” |
| 四、“政策司法化” |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 一、党中央 |
| 二、地方党委 |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 四、法院党组 |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 一、司法解释 |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 四、指导性案例 |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理论综述 |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
| (一) 扩展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研究的视野 |
| (二) 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研究 |
| (三) 有助于坚持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 二、学术史回顾与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 |
| (一) 国内中共党史的相关研究动态 |
| (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相关研究动态 |
| (三) 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相关研究动态 |
| (四) 对目前相关研究成果的评价与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 |
| 三、本文的基本概念、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 (一) 基本概念 |
| (二)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研究的理论来源 |
| (一) 有关资本主义起源、形成及其不同形态的主要论述 |
| (二) 有关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主要论述 |
| 第一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资本主义的特点研究 |
| 一、20世纪初期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的早期认识 |
| (一)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争论 |
| (二) 论战双方对于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的早期认识 |
| (三) 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的初步认识为中国革命基本问题的早期探索提供理论依据 |
| 二、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研究与中国革命基本问题的探索 |
| (一) “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与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研究 |
| (二) 抗战时期中共知识分子对于“中国社会长期停滞论”的批判 |
| (三) 抗战时期中共领袖对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的认识与中国革命基本问题的系统阐述 |
| 三、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研究与新民主主义经济实践 |
| (一) 中国资本主义特点研究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早期实践 |
| (二) 抗战时期新民主主义经济中资本主义问题的提出及其研究 |
| (三) 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经济中资本主义问题的深入研究 |
| 第二章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特色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道路的研究与反思 |
| 一、过渡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相关问题的研究 |
| (一)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的历史任务的转变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 (二) 学术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研究 |
| 二、探索中国特色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 |
| (一) 指导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实践 |
| (二) 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与过渡理论 |
| 三、反思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与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
| (一) 在反思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探索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 |
| (二) 学术界总结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与理论 |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前二十年对中国资本主义重大理论问题的反思与创新 |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与发展 |
| 二、改革开放以来对中国资本主义重大历史问题的反思与研究 |
| (一) 对近代以来中外经济关系的再认识与再评价 |
| (二) 对传统小农经济与资本主义关系的再认识与再评价 |
| (三) 对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的再认识 |
| (四) 对传统市场的再认识与再研究 |
| (五) 中国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进程的再研究 |
| 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关系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 |
| (一) 20世纪80年代早期姓“社”姓“资”的争论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建立 |
| (二) 20世纪90年代早期姓“社”姓“资”的争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
| (三) 20世纪90年代后期姓“社”姓“资”的争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 |
| 第四章 新世纪以来对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关系的新研究和新认识 |
| 一、新世纪以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研究 |
| (一) 党的十六大前后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研究 |
|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研究和新政策 |
| 二、“权贵资本主义”问题的研究与政府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 |
| (一) “权贵资本主义”问题的研究及其为政府体制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
|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 三、对“中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论的批判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
| (一) 西方提出“中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论 |
| (二) 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的论断 |
| 结论 百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视域下对中国资本主义问题认识的经验与意义 |
| 一、正确认识和解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基本经验 |
| (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正确认识和解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基本途径 |
| (二) 中共领袖、官员、知识分子与学者共同构成了认识与解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主体力量 |
| (三) “唯书唯上”的教条主义是正确认识和解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主要掣肘因素 |
| 二、正确认识和解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
| (一) 正确认识中国资本主义问题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前提 |
| (二) 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认识与解决过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重要内容 |
| (三) 有关中国资本主义问题的理论认识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
| 参考文献 |
| 附录: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概念 |
| 第一节 自治与基层群众自治 |
| 一、自治的多重内涵 |
| 二、不同语境下“自治”的共同特征 |
| 三、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导下的社会自治 |
| 四、村/居委会的双重含义与多重角色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的证成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权利”抑或“权力” |
| 二、社会公权力之界定 |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权力属性 |
| 四、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属性 |
| 五、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公共属性 |
| 第三节 作为社会公权力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界定 |
| 一、主体之争:村/居民个体抑或村/居民集体 |
| 二、职能范围:自治事务与委托事务的区分 |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 第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及其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 |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 |
| 一、西方自治权本源的基本理论 |
| 二、西方自治权本源学说的启示与反思 |
| 三、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本源探究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
| 二、国家公权力的越位与缺位:两权关系失范的双重可能 |
| 三、辅助原则:处理两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
| 第三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 |
| 第一节 内部规约制定权 |
| 一、内部规约的界定 |
| 二、内部规约的效力 |
| 三、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边界 |
| 四、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行使机构 |
| 第二节 内部管理权 |
| 一、日常事务管理权 |
| 二、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
| 三、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 |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权 |
| 一、四种不同监督权的区分 |
| 二、内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
| 第四节 民间调解与裁决权 |
| 一、“接近正义”运动与民间准司法的兴起 |
|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下的民间准司法权 |
| 第四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 |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主体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者与行使者 |
| 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组织结构 |
| 三、基层治理革新实践中的组织结构变革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与最终依据 |
| 二、二元规范结构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 |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原则 |
| 一、自治原则 |
| 二、法治原则 |
| 三、德治原则 |
| 四、民主原则 |
| 第五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风险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人控制 |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多数暴政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滥用的原因探析 |
| 一、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失灵 |
| 二、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督不足 |
|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 第三节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 |
| 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规制 |
| 二、完善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外部监督 |
|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规定 |
| 第六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与回归 |
| 第一节 实践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表征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 |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空心化 |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虚化的原因探析 |
| 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与自治空间的限缩 |
| 二、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基于辅助原则的审视 |
| 三、自由支配的财产和强制性权力的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之关键 |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实现与保障 |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经济保障 |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之自主性的实现 |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强制性的证成与实现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 结论与创新 |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 四、主要创新点 |
| 第一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理论基础分析 |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
| 第二节 最核心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经济理论 |
|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效用价值理论 |
|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 |
| 三、马克思产权理论 |
| 第三节 其他相关理论基础 |
| 一、区位理论 |
| 二、供求理论 |
| 三、发展理论 |
| 第二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现状分析与形成机制 |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现状及问题分析 |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现状分析 |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来源分析 |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与价格 |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供求分析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 |
| 一、价格扭曲现象的原因 |
| 二、价格形成机制的原理分析 |
| 第三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分析 |
| 第一节 AHP方法的应用研究 |
| 一、层次分析法基本内涵介绍 |
| 二、层次分析法基本运作步骤 |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 二、构建递阶层次模型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权重计算与结果分析 |
| 一、构造判断矩阵及权重计算 |
| 二、影响因素实证结果分析 |
| 第四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 |
| 第一节 分等定级的基本原理及评估流程 |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基本原理 |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评估流程 |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的因素及权重分析 |
| 一、分等因素权重确定及分值测算 |
| 二、定级因素权重确定及分值计算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原则及思路分析 |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 |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与地价衔接 |
| 第五章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研究区域概述 |
| 一、铜仁市概况 |
| 二、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布及流转数据统计 |
| 第二节 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等定级评估 |
| 一、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分等评估 |
| 二、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定级评估 |
| 第三节 铜仁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 |
| 一、评估期日及相关指标说明 |
| 二、评估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 三、评估结果及验证 |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一、研究结论 |
| 二、政策建议 |
| 三、展望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问题缘起 |
| 1.2 文献梳理 |
| 1.3 研究传统与理论资源 |
| 1.4 分析框架与研究思路 |
| 1.5 研究方法与章节内容 |
| 2 村庄土地的价值与秩序 |
| 2.1 乡土本色 |
| 2.2 土地价值 |
| 2.3 地权构造 |
| 2.4 土地秩序 |
| 3 土地政治的实践过程 |
| 3.1 集体的政治内涵 |
| 3.2 政治过程的动力 |
| 3.3 土地政治的过程机制 |
| 3.4 政治过程的辩证法 |
| 3.5 集体的政治性 |
| 4 土地政治的系统拓展 |
| 4.1 土地秩序的国家性 |
| 4.2 土地剩余的政治化 |
| 4.3 土地空间的政治化 |
| 4.4 政治系统的实践逻辑 |
| 4.5 国家能力的政治基础 |
| 5 土地、集体与市场 |
| 5.1 市场的层级与结构 |
| 5.2 内部市场的政治调控 |
| 5.3 外部市场的政治调控 |
| 5.4 土地转型秩序 |
| 5.5 集体的弹性 |
| 6 制度变迁与政治演化 |
| 6.1 从政治土地到权利土地 |
| 6.2 政治过程的断裂 |
| 6.3 政治系统的失衡 |
| 6.4 土地转型的失控 |
| 6.5 土地的去政治化 |
| 7 集体土地制度的政治学 |
| 7.1 政治的实践性 |
| 7.2 政治与治理 |
| 7.3 政治正义论 |
| 7.4 政治主体性 |
| 7.5 集体的政治生命 |
| 8 结论:土地、制度与政治 |
| 8.1 嵌入性与超越性 |
| 8.2 集体的自主性 |
| 8.3 制度模糊的政治逻辑 |
| 8.4 基层善治的辩证法 |
| 8.5 找回土地的政治性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论文期间的论文成果 |
|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西方经济学典籍重译热潮 |
| 1.1.2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 |
| 1.1.3 中国经济学术话语体系构建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 1.3 研究对象 |
| 1.3.1 研究对象选择 |
| 1.3.2 选择《国富论》作为研究对象的依据 |
| 1.4 研究问题 |
| 1.4.1 《国富论》重译版本发展趋势的梳理与分析 |
| 1.4.2 《国富论》重译语言历时对比分析 |
| 1.4.3 《国富论》在中国重译的经济语境分析 |
| 1.4.4 《国富论》在中国重译的制度语境分析 |
| 1.5 研究方法 |
| 1.5.1 描述翻译学方法 |
| 1.5.2 统计分析法 |
| 1.5.3 语料库分析法 |
| 1.5.4 文献分析法 |
| 1.6 章节安排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重译研究综述 |
| 2.1.1 西方重译研究述评 |
| 2.1.2 国内重译研究述评 |
| 2.2 经济类文献翻译研究综述 |
| 2.2.1 西方经济类文献翻译研究述评 |
| 2.2.2 国内经济类文献翻译研究述评 |
| 2.3 本研究切入点 |
|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研究理论基础 |
| 3.1 模因论 |
| 3.1.1 模因论简介 |
| 3.1.2 翻译模因论 |
| 3.1.3 运用模因论研究西方经济学典籍重译的理据 |
| 3.1.4 亚当·斯密及《国富论》经济学思想模因 |
| 3.2 制度变迁理论 |
| 3.2.1 制度的定义 |
| 3.2.2 制度变迁 |
| 3.2.3 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 |
| 3.2.4 制度变迁与意识形态 |
| 3.2.5 制度变迁理论在《国富论》重译研究中的应用 |
|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国富论》在中国重译版本的梳理与分析 |
| 4.1 《国富论》重译版本总体增长趋势分析 |
| 4.2 出版机构与译者之间多元化的合作模式 |
| 4.2.1 同一出版机构与不同译者合作 |
| 4.2.2 同一译者与不同出版机构合作 |
| 4.2.3 同一译者与同一出版机构合作 |
| 4.3 《国富论》插图版重译本的演化过程 |
| 4.4 《国富论》重译目的分析 |
| 4.4.1 重译版本翻译目的 |
| 4.4.2 收录重译本的丛书出版目的 |
| 4.5 本章小结 第5章 《国富论》重译语言对比分析 |
| 5.1 基本语汇的重译对比分析 |
| 5.1.1 书名重译对比分析 |
| 5.1.2 经济学术语重译对比分析 |
| 5.1.3 普通词汇重译对比分析 |
| 5.2 基于语料库的重译语言表达特征对比分析 |
| 5.2.1 类符/型符比 |
| 5.2.2 句长 |
| 5.2.3 句段长 |
| 5.2.4 结构式容量 |
| 5.2.5 词簇频率 |
| 5.3 本章小结 第6章 《国富论》重译的经济语境与制度语境分析 |
| 6.1 1901年以来《国富论》重译与中国经济语境分析 |
| 6.1.1 清末民国时期 |
| 6.1.2 计划经济时期 |
| 6.1.3 改革开放时期 |
| 6.2 《国富论》重译的制度语境分析 |
| 6.2.1 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期 |
| 6.2.2 计划经济体制发展期 |
| 6.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探索期 |
| 6.2.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期 |
| 6.2.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 |
| 6.3 《国富论》重译的经济学语境分析 |
| 6.3.1 中国引进西方经济学的传统 |
| 6.3.2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中国渊源 |
| 6.4 本章小结 第7章 结语 |
| 7.1 研究主要结论 |
| 7.1.1 《国富论》重译版本的日益普及化趋势 |
| 7.1.2 《国富论》重译中经济学话语模因的传播趋势 |
| 7.1.3 《国富论》重译的经济语境 |
| 7.1.4 《国富论》重译的制度语境 |
| 7.2 研究创新点 |
| 7.2.1 研究理论方面:运用模因论研究经济学典籍重译问题 |
| 7.2.2 研究视角方面:跨学科重译研究 |
| 7.2.3 研究领域方面:在经济学领域验证重译假设 |
| 7.2.4 文献方面:《国富论》重译版本的梳理 |
| 7.3 研究局限性 |
| 7.4 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附录A:1901-2016年《国富论》在中国的版本列表 附录B:收录《国富论》重译本的丛书列表 附录C:三个《国富论》重译本中不同长度的句段分布情况 附录D:1978以来中国经济制度变迁与《国富论》重译大事年表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 一、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小产权房发展态势研究 |
| 二、小产权房存在的根源是相关制度的滞后 |
| 三、小产权房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
| 四、以循环经济理念来治理小产权房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技术路线 |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 三、文献评述 |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 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理论 |
| 二、产权理论 |
| 三、公民享有基本居住权理论 |
| 四、帕累托最优理论与利益均沾理论 |
| 五、资源稀缺与代际公平理论 |
| 六、适度国家宏观调控理论 第三章 我国小产权房的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 |
| 一、以北京为例 |
| 第二节 小产权房问题社会关注度 |
| 一、民众 |
| 二、政府 |
| 三、媒体 |
| 第三节 目前我国小产权房的特征分析 |
| 一、从小产权房存在的地理位置分析 |
| 二、从小产权房购买人心态分析 |
| 三、小产权房多功能化 第四章 小产权房产生的用地制度诱因 |
| 第一节 不同时期住房用地制度变革 |
| 第二节 小产权房对社会制度的反馈 |
| 一、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其相关制度的反馈 |
| 二、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优惠政策的颁布 |
| 三、生态环保力度加大促进环保类法规的改革 |
| 四、小产权房现象要求制度创新 |
| 第三节 小产权房问题的用地制度反思 |
| 一、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联产承包的积极作用 |
| 二、现行土地制度遇阻的问题 |
| 三、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第五章 城乡统筹背景下小产权房存在现实因素分析 |
| 第一节 城镇化对城乡建设用地需求的影响分析:基于江苏的实证研究 |
| 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使得土地需求量增加 |
| 第二节 城镇化与城乡居民改善住房水平的需求 |
| 一、我国城镇化进程 |
| 二、近年来江苏省城镇化发展进程 |
| 三、江苏省城镇化进程与居民住房水平相关性研究 |
| 四、小结与建议 |
| 第三节 小产权房:城乡居民住房需求的一种补充形式 |
| 一、小产权房在城镇化中起的作用 |
| 第四节 城乡关系助推小产权房发展 |
| 一、城乡关系发展阶段与演进 |
| 二、我国城乡关系演变过程映射小产权房的发展过程 |
| 三、城乡统筹发展加速小产权房的发展 第六章 小产权房治理及用地制度创新 |
| 第一节 制度创新:小产权房治理的源动力 |
| 一、资源稀缺督促制度创新 |
| 二、利益博弈督促制度创新 |
| 三、公众事件督促制度创新 |
| 第二节 小产权房的治理策略与路径 |
| 一、小产权房的治理可借鉴“香港建筑物活化计划” |
| 二、小产权房的治理路径 |
| 三、小产权房的治理还可借鉴PPP项目模式 |
| 第三节 小产权房用地制度改革模式 |
| 一、国有化模式 |
| 二、资产量化模式 |
| 三、土地股份制模式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 一、结论 |
| 二、讨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 国家财产所有权研究的背景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三) 国内研究现状 |
| 三、题解及研究重点 |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财产形态 |
| 第一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一术语的由来 |
| 第二节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
| 一、宪法上“国家所有”属性的学说纷争及其辨析 |
| (一) 国家所有制说的由来及其发展 |
| (二) 制度性保障说的主要观点概述 |
| (三) 国家权利(力)说的观点分歧 |
| (四) 纷争化解的关键:宪法总纲的效力 |
| 二、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
| (一) 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其公私法的通涉性 |
| (二)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的具体表现 |
| (三) 对公私属性争点的回应 |
| 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 (一) 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 |
| (二) 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 |
| (三) 国有财产与公产/公物 |
| 第三节 宪法上国有财产的财产形态 |
| 一、国有财产之形态的制度现状 |
| 二、有关国有财产创制性立法合宪性的判断标准 |
| 三、国有土地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现有行使机制之构成 |
| 第一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范围的界定 |
| 一、从目的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 二、从取得源头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 (一) 国有资产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 (二) 国有自然资源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 (三) 国有文物档案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 (四) 国有土地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 三、从利用用途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 第二节 分类立法下的分头管理 |
| 一、国有财产分类立法的总体安排 |
| 二、现有的行使主体 |
| 三、现有行使主体间的关系协调机制 |
| 第三节 分类立法下的分类行使 |
| 一、按所有权性能类型的分类行使 |
| 二、按所有权针对对象的分类行使 |
| 第四节 共通性的责任机制 第三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实效分析 |
| 第一节 现有行使机制运行的成效 |
| 一、对物利用和保存的成效 |
| 二、政府服务职能的提升 |
| 三、惠民工程的建设 |
| 第二节 现有行使机制运行的负效应及其成因 |
| 一、国有财产浪费流失严重 |
| 二、政府权责不明 |
| 三、对其他主体所享权益的侵犯 |
| 四、负效应的症结在于行使规则的缺位 |
| (一) 制度本身的短缺与不足 |
| (二) 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的界限模糊 |
| (三) 现有制度下两权分离的可行性基础薄弱 第四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体系的建构 |
| 第一节 宪法上国有财产的功效:行使规则的抉择理由 |
| 一、据依赖度来判断权利位阶 |
| 二、经济效益考量的配合使用 |
| 三、规则抉择理由的运用实例:对“城市化”的理解 |
| 第二节 基于财产功效对宪法上国有财产的分类排序 |
| 一、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处于利用的第一梯度 |
|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 三、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源泉 |
| 四、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负载着深厚的文化传承使命 |
| 第三节 以“卡-梅框架”的延展来定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 一、“卡-梅框架”及其理论延展 |
| (一) 禁易规则 |
| (二) 财产规则 |
| (三) 责任规则 |
| (四) 管制规则 |
| 二、四类规则适用于国有财产的可行性分析 |
| 三、可交易规则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禁易性的理解 |
| 第四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的分类适用 |
| 一、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中的关系主体 |
| 二、宪法上四类国有财产在利用规则上呈现的性质差异 |
| (一) 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禁易规则 |
| (二) 第二、三类国有财产在利用规则上的类似性 |
| (三) 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责任规则 |
| 三、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都适用管制规则 |
| 第五节 违反行使规则的监督救济制度 |
| 一、对非国家主体违反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
| 二、对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者违反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与成果清单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