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宁[1](2020)在《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治理理念方兴未艾,在民事申诉检察监督领域内引入和解机制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法律监督新道路的有益探索,是检察机关实施“善治”的改革和探索。和解机制对检察机关发挥民事申诉阶段的法律监督有着重要的价值意义,也有着私权自治、多元化纠纷解决以及检察能动等坚实的理论基础。当前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在实践中发挥出了息诉服判型的法律监督效果。但在民事申诉检察和解制度实践中仍存有:启动主体混乱、和解案件范围不统一、和解协议效力不明、忽视和解空间的设置以及检察官权责不明且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等问题。为了规范和完善引入和解机制的具体应用程序以及实现民事申诉法律监督案件检察和解效能的最大化,先从启动主体、案件适用范围、和解效力的保障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建议。精巧的制度设置虽然可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法律实施过程是“善治”的关键,只有人民大众真正感受并认可法律才可达到法律实施上所要求的实质,因此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也必须着眼于此。基于社会心理学和环境心理学的研究来看,不同空间功能的叠加可以“正面”效果,从考察各地基层法院对不同类型案件纠纷对空间进行的积极探索的成效来看,温馨舒适的空间、平易近人的司法角色可以提升司法活动的能力,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因此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也需要借助空间理论,以增强息诉服判型法律监督能力,从而才能在精巧的制度设计上发挥更好的息诉服判型法律监督的效用。检察官的法律功底和沟通技巧也是促使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检察官坚守法律职责的同时,应提升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
金石[2](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陆泽锋[3](2016)在《检察维度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机制探析——以广西L县检察院为实证分析》文中认为新民事诉讼法和新行政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较大幅度修改,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更规范化,也使得检察机关息诉工作压力进一步增大。比如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实质上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置于最后一道环节,也意味着当事人最终的息诉工作更多的由检察机关承担。面对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的挑战,通过对息诉工作方式方法和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一些有益探讨,旨在探索构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非裁判性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机制,有效化解民事、行政诉讼纠纷,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孙加瑞,宋海,程建玲[4](2015)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受审分离机制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明确将受审分离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之一。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角度,分析和明确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要求以及二者的关系。通过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受审分离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分类研究,进而探索建立两个部门良性发展关系,落实检察机关民事控告、申诉案件受审分离机制的实现途径。
邱永会[5](2015)在《从浅层协作到三位一体式的配合——论民行检察部门与控告申诉部门在息诉工作中分工协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审查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民行部门如何与控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成为当前的一大难题。本文立足于所在地区检察工作实践,考证民行部门和控申部门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探讨二者建立深入沟通协作配合机制。
赵凤伟[6](2015)在《浅析和解息诉在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中的重要性——以基层院办案实践为基础》文中提出本文指出,和解息诉是民行检察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监督要树立抗诉、息诉均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执法理念,凸显办案法律、社会效果。我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和解息诉工作解决了一批缠诉案件,这些案件在和解息诉工作的方式、手段、关键点等方面等都开展了有益的实践,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
张英民[7](2014)在《行政检察:一种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文中认为一、问题的提出中国检察制度诞生较晚,截至目前,不过百余年(19062014)。清末司法制度改革,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审判监督权与行政诉讼参与权,可以说是中国行政检察制度最早的"蛛丝马迹"。此后,伴随20世纪中国政治形势的复杂多变,中国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变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矛盾日趋多发,阶层群体冲突增加。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社会结构比较简单,大体上属于两个阶级和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
傅国云,傅婧[8](2013)在《社会学视野下的民事检察调解》文中提出检察环节的民事申诉案件往往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社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增强,潜在的社会风险增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因而,单一的抗诉启动再审已难以解决多元化的矛盾和纠纷。和解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风俗习惯、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通过利益的平衡、协调,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诉求,克服再审的局限性和司法裁判的僵硬,更好地抚平社会矛盾冲突,实现"接近正义"。
周蓓莉,朱怡平[9](2012)在《民行申诉申请期限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行政申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之一,也是法律赋予公民不服司法机关处理决定,请求重新处理的一项主要诉讼权利。与刑事申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申请期限不同,民事行政申诉的申请期限处于法律空白状态,造成了实践中很多申诉人对超过申请期限案件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的答复不满,甚至不断出现缠访闹访重复访,为涉检信访埋下了很多隐患。
阴法皓[10](2011)在《浅议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检察权面临的问题及完善》文中认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案件。在整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较薄弱的一环。2008年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一方面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使检察机关面临着亟待解决办案机制中存在的立法、内外环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 二、研究现状 |
| 三、基本构思及方法 |
| 第一章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基本理论 |
| 第二节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含义以及价值 |
| 一、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含义 |
| 二、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价值 |
| 第二节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理论基础 |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 |
| 二、检察能动理论 |
| 三、当事人私权自治理论 |
| 第三节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辨析 |
| 一、与法院调解的关系 |
| 二、与当事人和解之间的关系 |
| 第二章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现状 |
| 第一节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构建成效 |
| 一、初步构建起了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框架 |
| 二、息诉服判型法律监督方式已基本形成 |
| 第二节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问题呈现 |
| 一、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法律设置存在问题 |
| 二、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实践中检察官司法能力有待提升 |
| 第三章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不完善之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法律制度与实践发展不相协调 |
| 一、自发探索的司法改革存在固有缺陷 |
| 二、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法律规范发展滞后 |
| 第二节 民事申诉法律监督案件中对检察机关功能的误解 |
| 一、对检察机关在民事申诉法律监督中不可参与和解的误解 |
| 二、对民事申诉检察和解与法院既判力相互关系存在误解 |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发挥息诉服判型法律监督意识不强 |
| 一、对息诉服判法律监督工作重视不够 |
| 二、检察官不注重矛盾化解能力建设 |
| 第四章 完善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建议 |
| 第一节 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法律设置完善 |
| 一、明确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启动主体 |
| 二、明确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机制的适用范围 |
| 三、完善民事申诉法律监督案件中检察和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 四、建设恰当的民事申诉检察和解空间 |
| 第二节 完善检察官的司法能力 |
| 一、明确民事申诉检察和解中检察官权责 |
| 二、提升民事申诉检察和解法律沟通技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前言 |
| 一、L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情况分析 |
| 二、L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概况 |
| (一)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功能 |
| (二) L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概况 |
| 三、L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实证分析 |
| (一) 案例一:黎某清与黎某才、黎某、黎某飞恢复原状纠纷申请监督案息诉概况 |
| 1. 案情及诉讼情况 |
| 2. 申请监督情况 |
| 3. 息诉工作情况 |
| (二) 吴某金与林某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监督案息诉概况 |
| 1. 案情及诉讼情况 |
| 2. 申请监督情况 |
| 3. 息诉工作情况 |
| 四、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现状和特点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 (一)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现状和特点 |
| 1.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面临的纠纷冲突大、强度高 |
| 2.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及标准 |
| 3.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的复杂性需采取综合措施 |
| (二)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 五、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机制构建建议 |
| (一) 构建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机制 |
| (二) 采取针对性措施释法说理 |
| (三) 建立外部联动机制, 共享信息资源 |
| (四) 加强培训和健全息诉工作考核体系 |
| 结语 |
| 一、实行民事案件受审分离机制的背景与意义 |
| 二、控告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应然关系 |
|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 四、建立健全受审分离机制的改进途径 |
| 一、分工协作机制的运行现状 |
| 二、分工协作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 (一) 接受申诉和提起抗诉案件数量不均衡 |
| (二) 控申部门对于民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把握不准 |
| (三) 受理程序不够规范 |
| (四) 信访息诉工作仍由民行部门处理为主 |
| (五) 对息诉工作的要求缺乏稳定性 |
| 三、解决的措施 |
| (一) 建立有效的前置程序配合机制 |
| 1. 规范受理标准 |
| 2. 深入推行敏感案件提前预警机制 |
| (二) 深化案件办理中的梳理和沟通机制 |
| 1. 建立案件排查机制 |
| 2.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
| (三) 建立常态化的衔接配合机制 |
| 1. 共同开展业务培训 |
| 2. 出台息诉工作考核机制 |
| 3. 建立重复访的终结机制 |
| 四、结语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行政检察的历史追溯 |
| (一) 古代中国:御史制度蕴含的行政检察基因 |
| (二) 清末时期:行政审判监督权和行政诉讼参与权的“蛛丝马迹” |
| (三) 民国时期:中共实际管辖区域的行政检察制度获得较快发展 |
| (四) 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检察职权从“空前扩张”到“一无所有” |
| 三、行政检察的转型特征 |
| (一) 借鉴与创新:行政检察的转型技术 |
| (二) 调整之中:行政检察的转型状态 |
| (三) 将设计嵌入传统之中:行政检察的转型原则 |
| (四) 回归中国语境:行政检察的转型路径 |
| 四、行政检察的理论基石 |
| (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背景 |
| (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 |
|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时代课题及其在行政检察领域的实现 |
| 五、行政检察的价值选择 |
| (一) 行政检察的法治价值:法律至上 |
| (二) 行政检察的宪政价值:分权制约 |
| (三) 行政检察的伦理价值:实质正义 |
| (四) 行政检察的社会价值:纠纷化解 |
| 六、行政检察的功能定位 |
| (一) 居中监督抑或倾斜救济 |
| 1. 居中监督的根据及其质疑 |
| 2. 倾斜救济的意义及其正当基础 |
| 3. 倾斜救济视角下的制度调整 |
| (二) 监督审判抑或制约行政 |
| 1. 监督审判的根据与前景 |
| 2. 制约行政的意义与挑战 |
| 3. 从监督审判到制约行政 |
| (三) 检察独立与接受监督 |
| 1. 党的领导与行政检察独立 |
| 2. 人大监督与行政检察独立 |
| 3. 公民监督与行政检察独立 |
| (四) 服务大局与约束地方 |
| 1. 作为政治目标的“服务大局”与“约束地方” |
| 2.“大局”的判断主体以及“虚假大局”的潜在风险 |
| 3. 恪守法治语境中的“服务大局”与“约束地方” |
| 七、行政抗诉的法治化 |
| (一) 行政抗诉的启动方式:依申请抑或依职权? |
| (二) 行政抗诉的事由:如何理解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 (三) 行政抗诉的范围:哪些种类的行政判决、裁定属于行政抗诉的对象 |
| (四) 行政抗诉的证据规则:调查取证为原则抑或例外? |
| (五) 检察机关在行政抗诉中的法律地位:是否具有诉讼利益 |
| 八、行政检察建议的规范化 |
| (一) 行政检察建议的历史轨迹及其思考 |
| 1. 行政检察理应成为检察建议的核心功能区域 |
| 2. 行政检察建议尚未获得正式的法律地位 |
| (二) 行政检察建议的现时实践效果 |
| (三) 行政检察建议是否适宜法制化? |
| 1. 行政检察建议法制化的意义 |
| 2. 行政检察建议法制化的模式 (途径) 及其反思 |
| (四) 如何恰当设计行政检察建议范围与地位? |
| 1. 一般行政检察建议的范围勾画 |
| 2. 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设计 |
| 九、行政检察协议的完善 |
| (一) 实践中的行政检察协议 |
| (二) 行政检察协议的适用范围与约束力度 |
| 1. 行政检察协议的适用范围 |
| 2. 行政检察协议的约束力度 |
| (三) 行政检察协议的效力保障措施 |
| 1. 争取人大机关的支持 |
| 2. 诉诸公众参与 |
| 3. 设置有效期限 |
| 十、结论 |
| 一、民事检察调解的正当性 |
| 二、法律政策与传统习惯的良性互动 |
| 三、相关间接利益的协调与再审解纷局限性的克服 |
| 四、民事检察调解的效力 |
| 一、民事行政申诉申请期限无法律依据 |
| 二、民事行政申诉申请期限引发的涉检信访问题 |
| (一) 不明 |
| (二) 不理 |
| (三) 不管 |
| (四) 不解 |
| 三、民事行政申诉申请期限两年的做法值得商榷 |
| 四、民事行政申诉申请期限引发的涉检信访解决对策 |
| (一) 建议尽快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检察机关是否适用民事行政申诉申请期限之规定 |
| (二) 加强法制宣传, 促使申诉人增强法律意识 |
| (三) 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 |
| 1. 对申诉人做到热心、细心、耐心、诚心, 对符合受理条 |
| 2. 对于已经超过两年申诉申请期限的案件, 我们可以 |
| 3. 摆事实讲道理, 宣传法制, 教育申诉人服判息诉, 自觉履行正确判决。 |
| (四)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 建立风险预警联动机制, 合力做好息诉维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