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1](2021)在《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文中研究指明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而薪酬分配作为分配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劳动者获取经济收入的基本方式,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同时公正的薪酬分配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对薪酬分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坚持以人民为发展中心,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已经确立,有序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秩序已经逐步形成。薪酬分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劳动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度也日益提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阶级矛盾逐步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项改革已经不断深入推进,劳动者薪酬分配的方式和公正性也暴露出新问题。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薪酬差距依然不合理,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和低收入劳动者薪酬增长缓慢,劳动者对提高薪酬的需求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劳动力要素所占比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劳动法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薪酬分配法律机制。学界一直致力于关于薪酬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深化。一是需要拓展和夯实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社会分配的精华部分,并非相互对立、互不认同,相反,可以将三者相互融通、有机结合,深化和完善适应我国当代国情的薪酬分配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薪酬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需要探寻契合时代发展主题和背景的法律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少有从法学视角关注薪酬分配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问题更是涉及甚少。在我国践行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大背景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出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法。这既具有完善我国新时期分配正义的理论价值,又有破解当代劳资矛盾的现实意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薪酬分配体系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整体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运用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法,构建法学视角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及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体系。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构成的哲学维度和以人权保障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构成的法学维度共同支撑起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回应、得所应得的强化、差别原则的考量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这四个层面体现了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必要性。本着批判继承的原则,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为实现当代中国薪酬分配公正提供历史和文化经验。从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来看,经济学的评判标准主要为基尼系数和要素价格,法学的评判标准由“三个程度”构成,即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和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基本判断出某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内劳动者的薪酬分配是否公正或者趋近于公正。通过纵向比较总结出当今世界的几种薪酬分配的典型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典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瑞典的多种政策措施并用控制收入差距的模式、美国的以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分配进行调节的模式和巴西的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维护分配公正的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可以为我国劳动者薪酬分配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为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需要完善和优化由权力保障机制、权利实现机制和社会支撑机制构成的、保障薪酬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一是权力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结构,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总结出我国权力配置的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即司法公正的型塑、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新冠病毒带来的变化和困顿,尝试提出疫情背景下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二是权利实现机制。以人本理念和劳资共赢理念构建起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以劳资共决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为内容,构成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这三项权利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各有侧重,多效并举,共同促进薪酬分配公正之实现;三是社会支撑机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化组织,在确保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有其特定的角色和作用。工会代表权和维权手段的强化保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和监督建议权的强化保障,是这两个社会化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化支撑机制完善的关键之所在。
穆希琳[2](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晋江艳[3](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指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孙静静[4](2020)在《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所产生的农民工群体以及由此衍生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的热点话题。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关键在于人的发展。从建国初期至今,农民工群体数量持续增长,农民工占据弱势群体的相当一部分,但同时也是推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改革时期的发展与城镇化建设贡献了不小的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农民工的生存质量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进程起作用,因此我国将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党的国家领导人在不同时期、多个场合都提到了农民工群体以及农民工问题,国家出台了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多项法律以及政策制度用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农民工各方面的监测报告,从调查问卷以及无结构访谈为着力点切入,对山东省部分地区农民工进行调查,结合数据分析得出,农民工地位日益提升,农民工权益保障总体向善向好。但仍存在农民工在政治权益受损,经济利益被侵害,文化教育保障缺失以及社会保障不足四方面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组织——工会不完善以及农民工主观局限性三方面原因。面对上述情况,通过相关权益保障的就业、户籍、文化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四个角度分析;法律制度方面的法律立法、政府执法、司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法律知识方面的法律普及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具体实践方式,真实有效的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提升农民工地位。
靳匡宇[5](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李楠[6](2020)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催生了新型业态,使共享经济在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促发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中,网约工的各项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如何在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中解决网约工保护遇到的现实困境,是劳动法学界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较为薄弱,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另一方面,该研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助于解决法律支持不足和网约工权益受损等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以期在解析现状和构建制度的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互持共生,促进就业规模与就业质效的和谐共振,促进用工形式灵活化与法律制度适应性的协同共进,促进保障网约工权益与维护新业态发展的双向共赢。共享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致使用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用工形式向灵活化发展、用工关系向多变化发展。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又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使网约工的多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共享经济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用工形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促使用工契约虚拟化、组织形式平台化、用工形式自由化、用工关系多元化。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制定出来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共享经济用工新形式的需要。一方面,网约工的身份判定标准难以确认。新经济业态下网约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工的身份判定造成了内在的制约,对网约工身份的判定在司法上亦没有可遵照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判定。网约用工关系本身形式多样、复杂多变,“雇佣”“合作”等边际概念的界限模糊难辨,网约工自身主观维权意识缺失。网约用工关系经常游走于不同概念之间,对其性质的判定时常存在争议。在研究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时,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将核心问题锁定在“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这一范围内。通过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网约工身份的研究上寻求新路径。借鉴英国劳动法上的worker概念来探寻“第三类劳动者”的保护路径,充分利用和借鉴已有概念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现有成果,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面对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应与匹配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关系特点,对网约工的权益究竟是选择民法保护还是选择劳动法保护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民法自由平等的保护理念难以平衡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保护方式,对劳动者配置相同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分配同等的社会责任,这样“一刀切”式的保护模式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见,无论是民法保护还是劳动法保护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时,应当正视网约工与网约平台间的劳动关系因素和内在实质特征,根据目前网约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适用民法和劳动法共同调整的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之时,再由劳动法承担起全部保护义务。但是劳动法若想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保护网约工的各项权益,就必须从原有单一的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进行转变。在充分利用原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借助与网约用工关系有关的各类用工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针对新型就业的关系特点构建符合网约用工关系特点的法律保护模式。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强化规制劳动规章制度等保护路径得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是网约工的一项重要权益,然而实践中网约工的该项权益却频频受损,其权益保护面临重重困境。从整体来看,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的用工关系,在网约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亟待重新建构和完善,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思路和权益实现路径。既要考虑到网约用工的灵活性,又要考虑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到网约平台的保险义务承受力,并要借鉴已有制度的设计经验来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的思路和规则来思考和解决网约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失为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从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概念及功能对比中可以看出,将网约用工关系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从保护路径来看,既要对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加以界定,保证网约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又要保障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确保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如果要将网约工权益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内进行保护,就要对集体劳动争议的治理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转变其治理方向和治理模式,搭建起立体化的结构模型,完善争议治理机制,构建多维的争议治理关系,让网约工的权益能够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下得到保护。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分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重要凭借,亦是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判的依据。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表征、载体、施行、参与权等多方面都发生了异化,法律应当通过强化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防止其恣意扩张或任意化,从而保护网约工各项权益的实现。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设置是直接影响网约平台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惩戒权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面对共享经济下网约用工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应当加强对惩戒权的规制,以防止网约平台惩戒权的滥用。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对网约平台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依据、扩大监管主体、丰富监管内容、适应监管需求,通过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制定、合法性、条款性质的全面监管,使劳动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化”“创新型”“灵活性”的新型用工关系。
赵梦雅[7](2020)在《公平与效率: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英国自由学校是为提高公立学校规模和质量,由政府出资、民众申请创办的公办民营学校,目的是解决英国学校教育公平缺失、教育质量不佳的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英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民主管理、社会参与、课程创生、质量监督等途径打造特色学校,通过推行特色学校教育来实现公平而卓越的教育目标。自由学校便是英国最新的特色学校之一,不仅延续了英国特色学校教育改革的历史传统,而且反映了当下英国基础教育政策的价值倾向,旨在为所有学生、尤其是弱势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以实现他们卓越的教育成就。笔者以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以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自由学校教育的价值选择、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现实审视为研究主线,层层递进地理解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的选择、贯彻与实施。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主要是论述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即教育价值主体在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客体中表现出来的价值选择和行为结果。主要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从历史背景和学术理论层面论述公平与效率何以成为英国自由学校的教育价值选择,二是论述英国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团体)和学校教育管理者作为实践主体,他们在自由学校教育实践过程中贯彻公平与效率时承担的角色任务和发挥的功能意义。第二章是论述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价值选择。教育价值选择是教育价值取向的客观基础,是支配现实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从学理层面理性探讨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内涵和复杂关系,以及在自由学校教育中的具体指标体现和价值意义,为现实层面的操作提供理论参数和实践框架。第三章是论述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现实审视。审视公平与效率在英国自由学校教育情境中的实践运作,其成效是英国自由学校确实保障了弱势学生的受教育机会,体现教育公平的伦理性关怀,也意识到教育效率应以教育质量为本质追求,通过多样化的课程设置培养多方位的人才,但同时由于受到英国传统教育局限性、家长受教育程度低以及心理变化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出现偏移现象。物质化的经济手段仍没有帮助弱势学生获得受教育者身份的认可,导致教育质量标准单一、学生无法实现自由发展而被视为工具化的倾向。第四章在系统审视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立学校教育改革情况,提出如下建议:首先,以公立学校生态群为主建立平等互惠的教育环境,通过赋权学校帮助弱势群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教育活动中去;其次,贯彻全纳教育理论,在教育过程中发现并尊重每个学生的教育倾向或特长,实现受教育者主体身份的认同;最后正视教育目的的社会属性,为每个学生在未来教育或工作领域获得成功而努力。
梁进华[8](2020)在《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一项重要服务形式。法律援助制度从建立之初就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更多新特征、新问题。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使更多群众获得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多项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的民生政策。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扩大化以及各项法律援助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使法律援助服务量翻倍增长,然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已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单一的供给体系也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创新内在要求政府通过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方式加强对公共服务的供给,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在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快速增长的今天,如何在新时代,结合新特点,透过社会治理创新的视角,研究法律援助事业,优化服务体系,构建多中心协同治理格局已刻不容缓。论文以Z市为研究对象,在对Z市法律援助服务及运行管理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Z市法律援助服务当前单一化、行政化的运行模式,面临着严重的供需矛盾、参差不齐的服务质量等问题。透过社会治理创新视角,结合多中心治理理论,论文对创新法律援助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多中心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出探讨,并就完善Z市法律援助事业提出对策建议:搭建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并在该体系下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
王寒[9](2020)在《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及其现实走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保障”问题始终都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实现统筹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不但决定着党能否赢得民心以保持长期有效执政,同时还和我国社会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的问题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曾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成功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路,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并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通过对历史发展经验以及当前总体情势进行综合分析可知,当前只有基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理论体系,并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方能稳定我国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从人民共和国70年风雨征程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之治”的一个重要密码,也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开创了“中国之治”新局面的宣言书。为了切实推动“中国之制”走向“中国之治”,本文基于中共党史学科的宏观视野,并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分析范式,旨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探索历程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剖析,并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以及症结问题,系统阐释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归纳整理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从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历程中汲取经验,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社会背景和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理性思考,进而探究新时代条件下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建设新探索的现实走向,找寻基本的科学遵循。全文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分析。本部分通过厘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狭义和广义上的内涵,明确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以及福利性等基本特征,提出社会保障所具备的调节、保护、稳定以及促进等基础功能,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管理主体、社会保障基金的四项构成要素。并且梳理与追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建设的思想渊源,比如“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社会保障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以及“中共历代领导核心的社会保障理论”等,从而奠定我国社会保障思想理论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改革开放前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历史回眸。在我国改革开放前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49年—1956初步探索阶段,主要是致力于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1957—1965艰辛探索调整阶段,主要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显现的问题进行调整;1966—1976曲折探索阶段,由于政治原因,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停止,原有的责任主体由国家变为企业。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但由于受“两个凡是”错误方针的干扰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一直处于徘徊局面,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一时难以有新的突破。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是在经济发展落后的背景下进行的,呈现出城乡分立、高福利化、身份差别待遇、社会化程度不足等方面的特点,导致社会保障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出来。第三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社会建设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启了全新的建设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历了起步阶段、重构阶段、整体推进阶段、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全面建立。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呈现出由地方自发到全国统筹、部分保障到惠及全体、单一建设到整体推进、服务经济到独立发展等的制度建设的特点。第四部分:经过新中国70年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体制观念、建设理念、制度模式发生转变,形成了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建立能够覆盖全体民众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总结历史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指导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的发展理念,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遵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坚持公平、共享以及可持续的基本理念,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确立社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障功能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面领导,我们要把取得的建设经验切实运用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落实落细。第五部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结构分化不断加剧,收入分配差距明显,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不断增多的背景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我们要正视当前在保障水平、保障资金、保障责任、体系层次、制度落实、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清楚地认识到产生这些问题主要在于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筹集渠道狭窄、保障责任模糊、监管体系不完善、保障立法相对落后等原因。第六部分:新时代条件下党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走向思考。本部分重点从五个层面提出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展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的就是顺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回应人民群众现实需要。制度建设中要遵循发展共享的社会保障发展理念,以公平统筹优质为指导思想,坚持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从养老、医疗、福利、救助、脱贫、监管、信息保障等方面加快完善具体制度建设,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共享发展成果。
朱雨涵[10](2020)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视角考察弱势群体诉权保障问题,可以发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部分弱势群体的民事诉权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典型体现为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供给的不足。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必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应当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条件并扩大援助范围,而且应当提高援助质量保障农民工民事诉权的有效性。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二章主要论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价值。首先,“农民工”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界定。其次,在现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民事援助案件占有绝大多数,因此主要研究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后,构建和完善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同时也是弱者保护与分配正义制度的体现。第三章研究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入手,立法方面概括地介绍了当前有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意见,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未将农民工纳入法定对象内,且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不明确,其援助质量得不到保障。从实践状况可以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主要以民事案件为主,群体性案件多、涉案金额大,讨薪难、维权难问题依然令人心忧。第四章主要分析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原因。首先,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其次,政府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责任不明确,导致与其有关的人力财力不足,保障制度质量不高。再次,针对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制度性激励不足,导致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最后,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方式不能满足需求。第五章主要是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建议。从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以分配正义为基础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明确政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具体责任等方面,深入研究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预期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薪酬分配公正及其法律实现的理论阐述 |
| 第一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概念阐释 |
| 一、薪酬概念的理论阐析 |
| 二、劳动者概念的理论阐析 |
| 三、公正概念的理论阐析 |
| 第二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 |
| 一、哲学维度 |
| 二、法律维度 |
| 第三节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现实必要性 |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 |
| 二、得所应得的强化 |
| 三、差别原则的考量 |
| 四、现实国情的呼唤 |
| 第四节 中国传统分配公正理论的历史演进 |
| 一、传统分配公正思想的演进 |
| 二、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
| 第二章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 |
| 第一节 经济学的评判标准 |
| 一、基尼系数 |
| 二、要素价格理论 |
| 第二节 法学的评判维度 |
|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
|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 |
| 三、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 |
| 第三章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模式借鉴 |
| 第一节 当代薪酬分配法律实现的典型模式 |
|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型——瑞典 |
| 二、市场主导型——美国 |
| 三、政府主导型——巴西 |
| 第二节 对当代中国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借鉴意义 |
| 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与时俱进 |
| 二、破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壁垒 |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位 |
| 四、建立公平且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
| 五、完善薪酬配套政策体系 |
| 第四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力保障机制 |
| 第一节 权力配置基本要义 |
| 一、权力配置原则 |
| 二、权力配置结构 |
| 三、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 |
| 四、实现薪酬分配公正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困境 |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 |
| 一、司法公正的型塑 |
| 二、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 |
| 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 第三节 疫情下薪酬分配公正与政府权力行使 |
| 一、政府权力在疫情保障中的行使方式 |
| 二、疫情背景下的薪酬分配 |
| 三、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 |
| 第五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 |
| 第一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 |
| 一、人本理念下的权利观 |
| 二、劳资共赢理念下的权利观 |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支撑 |
| 一、群体公正的实现——劳资共决权 |
| 二、个体公正的实现——同工同酬权 |
| 三、现实公正的实现——劳动报酬请求权 |
| 第六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支撑机制 |
| 第一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工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 一、工会的角色定位 |
| 二、工会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
| 三、工会的代表权保障 |
| 四、工会的维权手段保障 |
| 第二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职工代表大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角色定位 |
|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薪酬分配中的职能 |
|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保障 |
|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权的保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 1.1.1 选题缘起 |
| 1.1.2 问题提出 |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 1.2.1 工会 |
|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
| 1.2.3 互助互济 |
| 1.2.4 工会互助制度 |
|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
|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
|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 1.3.3 论文篇章结构 |
|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 1.5 研究方法 |
| 1.6 研究意义 |
| 1.6.1 理论意义 |
| 1.6.2 现实意义 |
|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 2.1 国内文献回顾 |
|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
|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
| 2.2 国外文献回顾 |
|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
|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
| 2.3.1 学术贡献 |
| 2.3.2 研究局限 |
|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
|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
|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
|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
|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
|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
|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
|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
|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
|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
|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
|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
|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
|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
|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
|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
|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
|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
|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
|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
|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
|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
|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
|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
|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
|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
|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
|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
|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
|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
|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
|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
|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
|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
|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
|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
|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
|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
|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
|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 7.1 主要结论 |
|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
|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
|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
| 7.2 研究不足 |
| 7.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1:访谈提纲 |
|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
|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
|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
|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思路 |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 4.2.1 政府机构 |
| 4.2.2 社会团体 |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 5.1 社会救济 |
| 5.1.1 灾害救济 |
| 5.1.2 贫民救济 |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 5.2 社会保险 |
| 5.2.1 养老保险 |
| 5.2.2 医疗保险 |
| 5.2.3 伤残保险 |
| 5.2.4 生育保险 |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 5.3 社会福利 |
| 5.3.1 民政福利 |
| 5.3.2 职工福利 |
| 5.4 社会优抚 |
| 5.4.1 优待补助 |
| 5.4.2 褒扬抚恤 |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 三、研究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 第一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基本概述 |
| 第一节 农民工内涵的界定 |
| 一、农民工概念的历史演变 |
| 二、农民工的基本内涵 |
| 第二节 农民工权益的内涵和外延 |
| 一、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
| 二、农民工权益的外延 |
| 第三节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
|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可行性 |
| 第二章 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山东省部分地区为例 |
| 第一节 调查对象基本状况 |
| 第二节 农民工政治权益保障问题 |
| 一、政治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 |
| 二、政治参与权利边缘化 |
| 第三节 农民工就业生存权益保障问题 |
| 一、平等就业受歧视 |
| 二、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 |
| 三、劳动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不当 |
| 第四节 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问题 |
| 一、社会保险缴纳零碎化 |
| 二、社会福利的条件性 |
| 第五节 农民工文化教育权益保障问题 |
| 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不公 |
| 二、接受就业培训机会较少 |
| 第三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问题的原因 |
| 第一节 权益保障不足的程序性原因 |
| 一、权益保障立法不健全 |
| 二、政府职能及责任模糊 |
| 三、司法救济存在漏洞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工会保障职能不完善 |
| 一、工会行政化色彩浓厚 |
| 二、基层工会组织发展不完善 |
| 第三节 维权过程中的主观阻力分析 |
| 一、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及知识不足 |
| 二、农民工自身维权践行能力不足 |
| 第四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措施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制度 |
| 一、建立平等就业制度 |
|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
| 三、拓展文化教育制度内容 |
| 四、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
| 第二节 改革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 |
| 一、健全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
| 二、强化政府职能及责任意识 |
| 三、完善农民工司法救济运行机制 |
| 第三节 推动农民工普法知识内容和方法革新 |
| 一、加快农民工法律宣传内容完善 |
| 二、推进农民工法律宣传方法创新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1 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问卷 |
| 附录2 访谈记录(部分)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类 |
| 二、中文译着类 |
| 三、中文期刊类 |
| 四、学位论文类 |
| 五、外文期刊类 |
| 六、外文论着类 |
| 七、外文案例类 |
| 八、英文法规类 |
| 九、网址报刊类 |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博士论文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 (一)研究内容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分析 |
| 第一节 共享经济概述 |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
|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 |
|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
|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进程 |
| (二)共享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突破 |
| 三、共享经济对用工关系的影响和冲击 |
| (一)共享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的影响 |
| (二)共享经济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的影响 |
| (三)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
| (四)共享经济对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冲击 |
| 第二节 网约用工关系相关概念辨析 |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学说辨析 |
|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联性与差异性辨析 |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
| (三)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关系稳定性不同 |
| (四)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调整理念不同 |
| 三、“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范围辨析 |
| (一)“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焦点地位 |
| (二)“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
| 第三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困境 |
| 一、网约工身份判定标准的困境 |
| (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制约 |
| (二)司法实践统一标准的缺失 |
| 二、网约用工关系非典型性的困境 |
| (一)用工形式灵活化的困境 |
| (二)非典型劳动关系难以被立法确认 |
| (三)网约工自身维权意识缺失的困境 |
| 第四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思维路径 |
| 一、突破固有思维重新审视关系定位 |
| (一)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利益平衡考量 |
| (二)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法律关系类型考量 |
| (三)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非典型从属性考量 |
| 二、突破既有模式重新构建调整方式 |
| (一)用工灵活化对既有模式的冲击 |
| (二)既有“二元框架”模式的局限性 |
| (三)以弹性化调整突破既有模式壁垒 |
| 三、突破传统框架重新界定主体性质 |
| (一)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经验参考 |
| (二)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思维路径 |
| (三)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现实困境 |
| (四)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建 |
| 第二章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
| 第一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现实困境 |
| 一、网约用工形式合法性确认的困境 |
| (一)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行为违法 |
| (二)合法性判定面临多重矛盾 |
| 二、网约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困境 |
| (一)固有调整模式的运行方式缺乏适应性 |
| (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配置方式缺乏合理性 |
| (三)网约平台社会责任的分配方式缺乏可行性 |
| 第二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 一、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基础条件 |
| (一)网约用工形式的合法性确认 |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焦点定位 |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局限性 |
| (一)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
| (二)劳动法保护的局限性 |
| (三)民法与劳动法共同保护的局限性 |
| 第三节 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模式探析 |
| 一、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 |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合理性 |
| (一)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包容性 |
| (二)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可选择性 |
| 三、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
| (一)分类调整模式可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 (二)分类调整模式可以避免劳动关系泛化 |
| (三)分类调整模式可以增强劳动保护的针对性 |
| 四、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可行性 |
| (一)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符合现实需要 |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具备理论基础 |
| 五、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内容分析 |
|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
| (二)立法技术的更新 |
| (三)规范适用的调整 |
| (四)保护路径的架构 |
| 第三章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路径 |
| 第一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 |
| 二、多元的用工关系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相适应 |
| 三、适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 第二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思维路径 |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对接 |
| 三、网约工社会保险制度建构的因素权衡 |
| 四、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机制 |
| 第三节 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 一、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的确认 |
| 二、权衡参保范围对网约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影响 |
| 三、平衡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
| 第四节 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 一、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型的设定 |
| 二、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原则的设定 |
| 三、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的设定 |
| 第五节 网约工失业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 一、网约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
| 二、确定网约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 |
| 三、明确网约工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条件 |
| 第六节 网约工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 一、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必要性 |
| (一)网约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
| (二)网约工的工作伤害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 二、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
| 三、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障碍 |
| 四、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设计 |
| (一)网约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设计 |
| (二)网约工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模式设计 |
| (三)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程序设计 |
| (四)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设计 |
| (五)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待遇支付程序设计 |
| 第四章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路径 |
| 第一节 集体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合理性 |
| 一、个别劳动法调整对象受限 |
| 二、集体劳动法有利于促进双方协商 |
| 三、集体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更具包容性 |
| 四、集体劳动法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 |
| 第二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化建构 |
| 一、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界定为制度基础 |
| 二、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为问题核心 |
| (一)促进劳资双方协商博弈 |
| (二)优化劳资双方资源配置 |
| (三)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
| 三、以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重要途径 |
| (一)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发展方向 |
| (二)共享经济下工会的作用表征 |
| (三)共享经济下工会的结构定位 |
| (四)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功能体现 |
| 四、以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为内生动力 |
| 第三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的体系化建构 |
| 一、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方向的转变 |
| (一)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
| (二)由问题导向转变为系统构建 |
| (三)由无序化转变为规范化 |
| 二、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式的改变 |
| (一)适应动态化的机制要求 |
| (二)符合互补性的制度需求 |
| (三)形成整体性策略架构 |
| 三、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型的立体化构建 |
| (一)横向的类型化分类 |
| (二)纵向的阶段性剖析 |
| (三)整体的网格化衍进 |
| 四、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机制的完善 |
|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的构建 |
| (二)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的畅通 |
| (三)集体谈判机制的完善 |
| (四)工会机制的引入 |
| (五)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
| 五、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联动关系的构建 |
| (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其他主体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 (三)第三方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 第五章 劳动规章制度规制强化的权益保护路径 |
| 第一节 网约用工劳动规章制度的异化 |
| 一、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异化 |
| 二、劳动规章制度表征的异化 |
| 三、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异化 |
| (一)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边缘化” |
| (二)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模糊化” |
| 四、劳动规章制度施行的异化 |
|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缺少双方“合意” |
|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运行缺少“明确”指引 |
| 五、劳动规章制度参与权的异化 |
|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 一、针对固有规范作用的适应性调整 |
| 二、针对新型用工关系的适应性调整 |
| 三、针对现有法治环境的适应性调整 |
|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规制 |
| 一、规制惩戒权的行使依据 |
| 二、规制惩戒权的行使方式 |
| 三、规制惩戒权的救济途径 |
| 第四节 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监管路径 |
| 一、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依据的明确化 |
| 二、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 三、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内容的全面化 |
| (一)对劳动规章的制定进行监管 |
| (二)对劳动规章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
| (三)对劳动规章的条款性质进行监管 |
| 四、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需求的适应化 |
| (一)适应共享经济的“多元化”监管需求 |
| (二)适应共享经济的“创新型”监管需求 |
| (三)适应共享经济的“灵活性”监管需求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 (一)选题理由 |
| (二)选题目的:以价值探索实现基础教育学校改革 |
| (三)选题意义 |
| 二、概念界定 |
| (一)英国自由学校 |
| (二)教育价值取向与学校教育价值取向 |
| 三、文献综述和研究趋势 |
| (一)关于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主体的研究 |
| (二)关于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选择的研究 |
| (三)关于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研究 |
| (四)论文研究趋势 |
| 四、研究思路、方法、创新性以及重难点分析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创新性 |
| (四)研究重难点 |
| 第一章 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基本内涵 |
| 一、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历史背景 |
| (一)教育市场化下公平概念与学校教育的变革 |
| (二)英国学术界对学校效能和质量的理论探索 |
| 二、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践结构 |
| (一)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践目的 |
| (二)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践主体 |
| (三)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践内容 |
| 第二章 公平与效率: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价值选择 |
| 一、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含义与联系 |
| (一)公平的概念考察 |
| (二)效率的概念考察 |
| (三)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理论与现实性矛盾 |
| 二、公平——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基本要义 |
| (一)公平:人之自由的基本权利 |
| (二)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公平指标 |
| (三)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公平价值 |
| 三、效率——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目标导向 |
| (一)效率:人之潜能的最大发挥 |
| (二)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效率指标 |
| (三)英国自由学校教育的效率价值 |
| 第三章 公平与效率的贯彻与实施: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现实审视 |
| 一、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实践运作 |
| (一)招生与招聘——基于平等性的教育公平 |
| (二)课程与教学——基于自由发展的教育公平 |
| (三)检查与评估——基于个体属性的教育效率 |
| 二、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成效 |
| (一)关注弱势学生受教育机会,体现教育公平的伦理性关怀 |
| (二)追求质量本质的教育效率,培养多方位的人才 |
| 三、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偏移 |
| (一)教育公平的主观性和矛盾性 |
| (二)教育效率的资本化和可测量化 |
| 第四章 英国自由学校教育价值取向的启示 |
| 一、以公立学校生态群构建平等互惠的教育环境 |
| 二、基于全纳教育理论强调受教育者身份的认同 |
| 三、以公平和效率正视教育目的的社会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选题的背景 |
| 1.1.2 选题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研究评述 |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主要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主要概念 |
| 2.1.1 公共法律服务 |
| 2.1.2 法律援助 |
| 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 第三章 Z市法律援助服务及管理现状 |
| 3.1 Z市法律援助服务的基本情况 |
| 3.1.1 Z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基本情况 |
| 3.1.2 Z市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和服务机制 |
| 3.1.3 Z市法律援助业务统计分析 |
| 3.2 Z市法律援助管理制度及运行模式 |
| 3.2.1 法律援助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
| 3.2.2 Z市法律援助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手段 |
| 3.2.3 Z市法律援助的供给主体 |
| 3.3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情况反馈 |
| 3.3.1 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调查 |
| 3.3.2 社会律师调查 |
| 3.3.3 受援人满意度调查 |
| 第四章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 4.1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1.1 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不能满足法律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 |
| 4.1.2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不高 |
| 4.1.3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存在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冲突 |
| 4.1.4 行政指派的运行方式存在明显缺陷 |
| 4.2 Z市法律援助服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法律援助服务供给主体单一化 |
| 4.2.2 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组织力度不够 |
| 4.2.3 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 |
| 4.2.4 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机制不完备 |
| 4.2.5 法律援助服务信息化建设不足 |
| 第五章 先进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服务管理经验借鉴 |
| 5.1 美国法律援助经验借鉴 |
| 5.2 加拿大法律援助经验借鉴 |
| 5.3 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经验借鉴 |
| 第六章 社会治理创新视角下完善Z市法律援助对策思考 |
| 6.1 搭建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
| 6.1.1 落实行政责任 |
| 6.1.2 引入市场机制 |
| 6.1.3 增进社会参与 |
| 6.2 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保障 |
| 6.2.1 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
| 6.2.2 完善法律援助人才储备机制 |
| 6.2.3 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专职律师团队 |
| 6.3 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
| 6.3.1 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 |
| 6.3.2 建立科学的案件指派机制 |
| 6.3.3 建立异地协作机制 |
| 6.3.4 建立信息化法律援助服务机制 |
| 6.4 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Z市法律援助工作调查问卷 |
| 附录2 Z市法律援助服务调查问卷 |
| 附录3 Z市法律援助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主要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分析 |
|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 (一)社会保障概念界定 |
|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
|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
| (一)保护功能 |
| (二)调节功能 |
| (三)稳定功能 |
| (四)促进功能 |
| 三、社会保障制度构成要素 |
| (一)社会保障项目 |
| (二)社会保障模式 |
| (三)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
| (四)社会保障基金 |
| 四、新中国70年来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思想渊源 |
|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 (二)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思想 |
| (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保障思想 |
| (四)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益思想的借鉴与吸纳 |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党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历史回眸 |
| 一、改革开放前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历程 |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初步探索(1949年—1956年) |
| (二)全面建设十年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艰辛探索(1957年—1966年) |
| (三)“文革”时期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曲折探索(1966年—1976年) |
| 二、改革开放前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特点 |
| (一)以城市为主、城乡分立的社会保障模式 |
| (二)城市保障待遇高福利化平均化 |
| (三)与身份等级挂钩的差别待遇 |
| (四)社会化程度不足 |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探索 |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探索历程 |
| (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阶段(1978年—1992年) |
|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构阶段(1993年—2003年) |
| (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整体推进阶段(2004年—2011年) |
| (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全面深化阶段(2012至今) |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特点 |
| (一)建设路径:由地方自发到全国统筹 |
| (二)保障范围:由部分保障到惠及全体 |
| (三)保障体系:由单一建设到整体推进的探索 |
| (四)功能定位:由服务经济到独立发展 |
| 第四章 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成果与经验 |
| 一、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主要成果 |
| (一)社会保障理论观念的巨大转变 |
| (二)形成多层、多元、多样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
| (三)构建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
| 二、新中国70年来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的基本经验 |
|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
| (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 (三)必须切实贯彻公平、共享、可持续的价值理念 |
| (四)必须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社会保障水平 |
| (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与实现社会稳定 |
| (六)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面领导 |
| 第五章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
| 一、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建设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 |
| (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
| (二)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 |
| (三)社会结构分化加剧 |
| (四)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
| (五)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增多 |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一)社会保障水平差异大 |
| (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性不鲜明 |
| (三)社会保障资金机制尚需完善 |
| (四)社会保障责任划分尚需进一步明确整合 |
| (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落实尚显不够 |
| (六)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需健全 |
| 三、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主要问题的归因 |
| (一)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 |
| (二)社会救助体系不健全 |
| (三)社会保障资金压力增大 |
| (四)社会保障责任模糊与长效机制相对缺失 |
| (五)社会保障监管体系不完备 |
| (六)社会保障立法建设滞后 |
| 第六章 新时代条件下党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走向思考 |
| 一、切实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
| (一)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发展新要求 |
| (二)回应群众现实需要,顺应群众内心新期盼 |
| 二、遵循发展共享的社会保障发展理念 |
| (一)坚持更可持续发展理念 |
| (二)坚持共享理念 |
| 三、坚定公平统筹优质的指导思想 |
| (一)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 |
| (二)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发展 |
| (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 四、坚持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
| (一)坚持以人为本与弱者优先相结合的原则 |
|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
|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
|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
| (五)坚持坚决兜牢保障底线的原则 |
| (六)坚持充分激发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
| 五、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
| (一)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服务体系 |
| (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服务 |
| (三)统筹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 |
| (四)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 |
| (五)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
| (六)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制度 |
| (七)实行社会保障税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二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概述 |
| 第一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 |
| 一、农民工 |
| 二、法律援助 |
| 三、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意义 |
|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 二、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
| 三、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与弱势群体保护 |
| 第三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 第一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
| 一、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状况 |
| 二、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状况 |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
| 一、农民工未纳入民事法律援助法定对象内 |
| 二、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明 |
| 三、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质量难以保障 |
| 第四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滞后 |
| 一、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立法层级偏低 |
| 二、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法律规范粗疏 |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落实机制不完善 |
| 一、政府的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责任不明确 |
| 二、针对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制度性激励不足 |
| 三、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方式不能满足需求 |
| 第五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
| 第一节 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
| 一、立法宗旨:从单纯的维护司法正义到兼顾社会治理 |
| 二、援助对象:从单一的经济困难者扩大到弱势群体 |
| 三、援助范围:以保障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为基础 |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
|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并专章规定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
| 二、规定农民工作为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对象 |
| 三、以分配正义为基础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
| 四、明确政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具体责任 |
| 五、构建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多元化提供机制 |
| 六、强化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激励机制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