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龙[1](2021)在《重构问责体系 推动独立董事制度从有到优》文中指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仅对康美药业高管人员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更对独董的连带赔偿责任做出了认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长期从事公司治理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李维安?
曾洋[2](2021)在《重构上市公司独董制度》文中提出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外部监督机制介入上市公司治理活动。从公司治理的一般逻辑以及独董履职的主客观条件看,独董不应被赋予公司内部董事之职责。不论公司股权是分散还是集中,通常公司控制权都实际存在。控制权的行使将显性化为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可区分为公共利益和控制权私人利益,公司公共利益不需要外部监督机制介入,独董的制度目标是监督和限制控制权私人利益。独董针对可能产生控制权私人利益的特定事项之履职范围,包括向上市公司提出整改建议并以独立意见书的方式披露信息,既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符合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原则。
张译匀[3](2021)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郑志全[4](2021)在《制度环境与实体企业金融化 ——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其微观基础。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的同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亦是重中之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资本市场市值已居世界第二位,然而在投资者中出现了大量实体企业的身影,不免让人担忧经济脱实向虚,推高经济风险。因此,探究制度环境与实体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为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就成为当前学界关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正是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投资行为相关主体的视角出发,并结合中国经济转型背景选取产权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和文化环境来表征企业金融化所面临的制度环境,进而展开了详实的探索和研究。首先,本文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制度环境的现状,提炼出主要问题。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和经济金融化加剧的现实引发了极大的关注,与此同时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不断改善,由此引出主要的研究问题:制度环境与企业金融化之间是否存在理论和统计意义上的关联?两者之间存在何种关联?进一步从企业投资相关主体视角将制度环境展开,上述问题变得更为具体:当前中国企业产权制度是否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金融化程度的差异?市场退出制度扭曲与企业金融化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文化环境是否是企业金融化的非正式制度动因?对这些问题的回应阐释了制度环境与企业金融化行为之间的关联,并为从制度环境角度解决企业金融化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这也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其次,依据上述问题,本文对企业金融化和制度环境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甄别、回顾和研读,明确了核心概念与研究范畴,形成了相应的理论逻辑。文献整理先从内涵、测度、动机、效应等维度对企业金融化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和评述,后又从制度和制度环境的内涵演进、制度环境的经验研究两个方面对制度环境文献进行了详细梳理。文献评述和概念界定部分总结了企业金融化的不同定义及区分,明确了企业金融化的概念;同时辨析了制度环境的不同研究方式,界定了制度环境的研究范畴。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第三章结合中国经济转型对制度环境的改变进行了剖析,之后又从金融制度变迁视角阐述了企业金融化行为的演变、现状、制度逻辑和效应。再次,本文在掌握了相关文献、研究背景以及相应理论的基础上,对重点研究问题结合现实情境展开了详实的逻辑与实证分析,主要有三大部分:(1)第四章以融资歧视为例探究了企业产权制度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本章基于“融资歧视理论”和“实体中介理论”,从银行信贷、股权融资、商业信用三个渠道,对融资歧视改变两类企业要素合约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进而强化流动性储蓄动机以及收益追逐动机的逻辑机制进行了分析,并相应地提出了流动性压力转嫁和资金富余效应假说。在此基础上,应用面板线性模型、中介效应模型等计量方法,对产权属性与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及作用渠道进行了验证,并通过变换样本、指标重构等方法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同时考虑到企业规模的影响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还进行了异质性分析。(2)第五章以僵尸企业为例探讨了市场退出制度与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僵尸企业表征市场退出制度扭曲,因此本章从僵尸企业这一现实问题切入,结合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预防性储蓄理论等经典理论分析了僵尸企业通过行为示范效应和跨期投资激励下降促使正常企业减持金融资产的作用逻辑。在着力处理内生性后,本章对上述理论逻辑进行了全方位的实证检验:先在整体上检验了僵尸企业对企业金融化的影响,并依次检验了其中的作用机制以及对不同期限结构金融资产的作用差异。同样考虑到所有制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也相应进行了分组回归。之后,本章又从另一个方向探讨了企业金融化与僵尸企业形成之间的关联,即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否会加大企业僵尸化的概率。在考虑了内生性后,实证分析从整体层面运用面板Logit模型考察了企业金融化对僵尸企业形成的影响,并借鉴已有文献检验了其中的作用机制,同样也按照所有制和高技术行业判定标准进行了分组回归。(3)第六章以儒家文化为例探究了企业金融化背后的非正式制度动因。本章从儒家文化的发展历程着手,明确其经济学研究价值,并据此选择合适的儒家文化代理变量。之后,依据儒家典籍和思想,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现代组织理论、行为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从引致要素合约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升高的风险规避主义、集体主义倾向、高权力距离三个核心维度切入,分析了儒家文化影响企业金融化的作用机制。实证研究部分考察了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化之间的关联,并验证了其中的作用机理,以及对不同期限结构金融资产的影响。考虑到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的耦合作用,本章选取了所有制和法律制度进行了分组回归;再者外来文化可能会对传统儒家文化造成冲击,故也一并进行了考察。最后,本文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了主要结论:(1)基于产权制度和企业金融化的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在包括货币资金在内的各项金融资产上的持有水平都要高于国有企业。更详实的实证分析也表明,企业产权属性确实与企业金融化程度负相关且融资歧视是中间机制,也就证实了流动性压力转嫁的存在。不仅如此,作用机制检验还发现,产权属性差异造成的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的差别主要体现在银行信贷和商业信用渠道,而股权融资渠道却在统计意义上不明显。在对收益动机的验证中,本文发现国有企业的金融投资与实体投资之间的收益差距更大,也因此持有了更多的金融资产,说明资金富余效应确实存在,即在满足正常经营运转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由于金融收益和实体收益的较大差距而将相对更多的富余资金投资于金融资产,但前述预防性储蓄动机下的流动性压力转嫁造成的效应大于该效应。在将金融资产期限结构纳入考量、使用样本变换、替换企业金融化测度指标、分位数回归等方法的稳健性检验中,主要结论都未发生变化。对企业规模和高科技属性的异质性分析更进一步证实了流动性压力转嫁的存在。(2)在退出制度与企业金融化的研究中,本文以僵尸企业表征市场退出制度扭曲,在考虑内生性的基础上,发现受僵尸企业影响越大的行业中的正常企业金融资产持有水平越低,并且僵尸企业主要是通过行为示范效应和跨期投资激励下降,促使正常企业减持以流动性储蓄动机持有的金融资产。区分金融资产期限结构的研究也发现,僵尸企业主要促使正常企业减持了流动性较强的短期金融资产,这进一步佐证了前述结论。在分位数回归、替换实证方法、替换金融化和僵尸企业指标以及使用工具变量等稳健性检验方法下主要结论未发生变化。将研究视角从市场转向企业自身,本文发现金融化会加大企业僵尸化的概率,并且主要是由于企业金融化挤出了主营业务投资和创新投资,减弱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但同时研究也表明企业金融化会降低经营风险,进而避免僵尸化。替换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表明,相应结果稳健。(3)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化的研究发现,以企业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儒家书院越多,企业金融化程度越高,证实了儒家文化是企业金融化的内在动因。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相对于长期金融资产,儒家文化对流动性更强的短期金融资产影响程度更大,说明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大的企业更看重所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而非收益。机制检验发现,儒家文化中造成交易成本和流动性需求升高的强风险规避主义、集体主义倾向、高权力距离等特质确实会强化企业对金融投资的偏好。不仅如此,异质性分析还表明儒家文化对国有企业作用更明显,且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替代关系,还会受外来文化冲击的影响。本文依据结论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1)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制定者应出台政策在观念上去“标签化”;完善混合所有制,鼓励企业产权多元化。(2)改革金融体系。政策制定者应出台政策弱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资源时对产权属性的考量;进一步放开金融领域的产权限制;并完善信贷审批评级体系。(3)政府应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在处置工作中政府要注意将僵尸企业和企业金融化问题都纳入考量,制定综合的应对方案和政策;在处置僵尸企业时,要注重对僵尸企业的信息公开;尽可能地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僵尸企业,避免一刀切。(4)扬弃并创新传统文化,塑造良好的营商软环境。政策制定者应结合文化背景出台相应政策来应对企业金融化;重视文化这类非正式制度作为替代机制嵌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并调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5)企业应塑造良好的银企关系,并减少对信贷融资的依赖,增加股权融资占比。(6)企业应合理配置资源、减少对金融投资的依赖以及发挥禀赋优势。(7)企业应当视文化的企业治理效应并塑造自身企业文化。
胡雪[5](2021)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首先借鉴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以股东会中心主义理论为指导,建立起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赋予监事会承担公司内部监督的职责。在实践中,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之后借鉴美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过程中在上市公司内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事实上承担了部分内部监督职责。至此,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了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双核心监督机制”1。然而,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双核心监督依旧乏力。以此为本文的切入点,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从实践运行和制度规范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首先考察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两个机构各自履职情况,其次对比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缺位前提下上市公司仍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出现因双核心监督不力而导致企业破产等严重后果。上市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并未遵循法律要求,可以推出实践需要与法律规定脱节的结论。第二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实际与相关规定脱节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首先,从监事会角度分析,发现监事会的职能被分散、监事会始终存在与董事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监事独立性悖论共同造成监事会表现不力的结果;其次,从独立董事角度分析,发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部分职能重叠、独立董事的监督距离难题共同造成独立董事表现不力的结果;最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两项制度均存在法律规定模糊、有效奖惩机制缺失的限制,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实际与法律规定的脱节。第三部分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提出设想。将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权进行重新梳理划分,重新定位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明确独立董事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的界限;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重新建立起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黄慧[6](2021)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力度,导致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风险显着增加。2021年,证券资本市场已出现了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而受到高额处罚的第一案。独立董事是具有双重特殊义务的董事,其勤勉义务内容理应有所不同。但我国《公司法》有关勤勉义务内容仅为原则性的表述,不可窥见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外延及边界,司法适用也一直面临着挑战。在新《证券法》修改落下帷幕而《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完善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以便进一步填补制度真空、护航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健康发展,是公司法改革不可回避之任务。本文正文共四个章节,第一章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概述。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开始引入,首先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沿革,通过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监事会的差异比对,凸显出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其次,探讨勤勉义务的特殊性,主要论述独立董事的角色与职责定位、专业背景以及明确勤勉义务的核心特征——勤勉判断标准。最后,梳理散落于不同层级的相关法规,指出当前立法精细化的缺失以及新法之下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风险的变化。基于此,第二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问题剖析,本章主要内容基于实例考察,探索实践中针对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的问责逻辑,并指出当前制度运行的三大阻碍。在第三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之理论探讨中,阐述了独立董事勤勉义务来源需要追溯到信义义务理论,并对商法领域下不同主体间勤勉义务的差异化进行探讨,探究基于判例法产生的商业判断规则存在的制度价值。同时,分析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性质和民事责任。基于理论探讨,为勤勉义务内容的完善建议提供依据和指引。第四章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之制度完善,本章主要涵盖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涵完善、合理谨慎独立董事标准设置以及勤勉履职保障规制内容。勤勉义务应当基于现实情况有所演变,合理界定独立董事阶段性、过程性的勤勉义务。基于立法设置的独立董事勤勉责任畸重及现实履职的矛盾落差,主张在有限与有为的尺度中,区分设置合理谨慎独立董事标准,在一般标准中嵌套特殊标准,并将实践中独立董事的“签字责任”当作是履职的“事实性要求”。最后提出关于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保障规制,以商业判断规则的事后审查为引领,设置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风险规避路径。综合来说,通过一一对应前文所涉问题,而提出上市公司治理架构下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
王宇慧[7](2021)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试图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规制现状从受信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说明,以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规范进行全貌了解。第二部分是对实证案例的基础分析,包括选取标准的限定和统计案例初步展示两项。第二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类型化分析。本章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其中,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中可划分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又可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和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类。第三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类型划分为基础,在本章中将分别针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三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探究其在运行中的既存问题,在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和对问题存在原因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以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而明确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提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构思;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在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强调应加快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方面,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和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具体建议。
裴任[8](2021)在《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文中研究说明公司高管的权责配置,是指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职权和责任的分配。职权是一种对不同主体的义务和权力的混合体,责任采用广义概念,包含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将承担的狭义责任。现实中,我国的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出现了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责任主体错配、权责配置内容失衡、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不足的四个问题。出现第一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出现第二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与实践脱节以及职权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出现第三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律供给垄断性以及立法机关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出现第四个问题的原因是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为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建立系统的理论范式,包括目标、原则、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有三,第一是解决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二是防止大股东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第三是使公司适应外部治理的要求。而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标,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有四,第一是现实主义原则,公司法的权责配置规范,应当在公司内部权责分配的普遍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治理目标进行一定的法律调整,而不能脱离现实直接进行制度设计;第二是信息能力原则,决策权应分配给掌握相适应的信息量并具有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的主体;第三是权责均衡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分配应当均衡且对称;第四是独立性原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对于大股东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企图,应当通过履职保障制度等手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大股东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对抗大股东的违法意志。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是,当现实主义原则和其他三个原则冲突时,其他三个原则优于现实主义原则,当独立性原则和信息能力原则或者权责均衡原则冲突时,独立性原则优于这两个原则,信息能力原则和权责均衡原则没有交点,不会出现冲突。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则应当设置为强制性规范,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范可以是任意性规范,但是在触及公司独立意思、全体股东重大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三项底线时,其职权分配规范也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责任配置规范,无论公司类型,都应当是强制性规范。在理论范式的指导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制度设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也即将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三种从董事会下沉到经理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经理的职权,并建立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的制度以及授权责任机制;第二是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主要是根据学界研究成果,补充财务负责人的职权;第三是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在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易于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保障制度就具有了必要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于股权比例优势控制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是正当的,仅在利用此种控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保证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决策,应当要求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全体中小股东选任和解聘,并实行任期制。控股股东虽然同样需要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备信息,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并如实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聘用和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才转由全体中小股东行使。
汪青松[9](2021)在《关联交易规制的世行范式评析与中国范式重构》文中指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以各经济体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纸面规则作为评估基础,其案例假设中隐含着公司形态独立性、关联交易损害性、严格规制良法性和私人执法主导性等前提假定。该指标设定构成了带有自身价值倾向的"世行关联交易规制范式",其内在逻辑缺陷可归纳为:简单的案例假设与市场客观情境相去甚远,对于关联交易的结构与功能认知有失偏颇,规制方法忽略了不同法律手段之间的整体协同以及评估结果不能反映法律运行实践及其规制效果。以世行范式为参照,能够发现中国现行相关立法存在相似的视角局限和制度缺陷。回应中国市场情境与现实需求的制度变革需要从基于独立法人的行为规制范式转向基于公司集团的结构与行为并重的规制范式。重构的基本思路应当以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相互协调为基础,着重发挥利益平衡的规制功能,在法律机制上注重事前批准、事中披露与事后救济的多措并举,在实施保障上做到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并重。
张建东[10](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康美药业案下亟需重构独董问责体系 |
| 独董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起到非常重要作用 |
| 独董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
| 推动独董制度从有到优 |
| 一、问题的提出:以独董“责任焦虑”为背景 |
| 二、制度层面的反思:独董不应设计成全能型内部董事 |
| (一)独董制度目标失位不恰当地催生了“全能型内部独董” |
| (二)独董作为内部化的全能董事不符合公司治理的一般逻辑 |
| 第一,独董不应也无法全面介入公司治理的正常活动。 |
| 第二,独董的监督功能并未如愿实现。 |
| 第三,严苛的责任无法起到逼迫独董全能甚至超能地履职的作用。 |
| (三)独董不具备成为全能型公司内部董事的主客观条件 |
| 第一,主观上独董较少认为自己属于公司内部非执行董事。 |
| 第二,客观上独董不具备履行公司内部董事全部职责的条件。 |
| 第三,独董履职无法实现“全能型内部董事”之制度功效。 |
| 三、监督上市公司控制权私人利益是重构独董制度的逻辑起点 |
| (一)股权分散或股权集中的公司都存在管理层控制 |
| (二)控制权私人利益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的内控盲点 |
|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私人利益的主要攫取方式 |
| 1.隧道效应 |
| 2.关联交易 |
| 3.篡夺公司交易机会。 |
| 4.过度薪酬和在职消费等 |
| 四、完善“强化独立性并弱化董事性”的独董制度供给 |
| (一)独董制度供给的基本理论框架 |
| 1.独董的制度目标 |
| 2.独董的制度功能 |
| 3.重新设定独董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
| (二)以“弱董事性和强独立性”为原则构建独董规范体系 |
| 1.独董选聘包括独董的任职要件、选聘程序及薪酬支付 |
| (1)独董的任职要件,包括具备董事资格、独立性条件及专业性条件等三个方面: |
| (2)独董的选聘程序及薪酬支付。 |
| 2.独董的职责,包括独董的职权范围、履职方式、履职要求等 |
| (1)独董的职责范围。 |
| (2)独董的履职方式。 |
| (3)独董的履职要求。 |
| 五、结 论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问题提出 |
| 1.2 文章布局与结构安排 |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1.4.1 主要创新点 |
| 1.4.2 研究局限与不足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企业金融化的相关研究 |
| 2.1.1 企业金融化的内涵与测度 |
| 2.1.2 企业金融化的动机 |
| 2.1.3 企业金融化的效应研究 |
| 2.2 制度环境的相关研究 |
| 2.2.1 制度和制度环境的内涵演进 |
| 2.2.2 制度环境的经验研究 |
| 2.3 文献评述与主要概念界定 |
| 2.3.1 文献评述 |
| 2.3.2 主要概念界定 |
| 第3章 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制度环境与企业金融化:一般性分析 |
| 3.1 中国经济转型情境下的制度环境 |
| 3.2 中国情境下的金融制度变迁与企业金融化 |
| 3.2.1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 |
| 3.2.2 金融制度变迁视角下企业金融化的描述性分析 |
| 3.2.3 企业金融化分组特征 |
| 3.3 企业金融化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 3.3.1 企业金融化内在动因及行为的制度逻辑 |
| 3.3.2 企业金融化效应分析 |
| 第4章 产权制度与企业金融化:以融资歧视为例 |
| 4.1 本章前言 |
| 4.2 基于中国产权制度情境的理论分析 |
| 4.2.1 流动性压力转嫁假说 |
| 4.2.2 资金富余假说 |
| 4.3 研究设计 |
| 4.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 4.3.2 模型设定与指标构建 |
| 4.3.3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
| 4.4 实证检验 |
| 4.4.1 基准回归检验 |
| 4.4.2 流动性压力转嫁的渠道检验 |
| 4.4.3 资金富余假说验证 |
| 4.4.4 异质性分析:基于企业规模与行业高技术属性 |
| 4.4.5 进一步讨论:基于民营企业样本 |
| 4.4.6 稳健性检验:基于指标重构、期限结构和分位数回归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退出制度与企业金融化:以僵尸企业为例 |
| 5.1 本章前言 |
| 5.2 理论分析 |
| 5.2.1 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金融化的溢出效应 |
| 5.2.2 企业金融化与僵尸企业形成 |
| 5.3 研究设计 |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 5.3.2 基于中国情境的关键变量测度 |
| 5.3.3 模型设定及变量定义 |
| 5.4 僵尸企业对企业金融化的溢出影响的实证分析 |
| 5.4.1 基准回归 |
| 5.4.2 基于金融资产期限结构差异的分析 |
| 5.4.3 机制检验 |
| 5.4.4 异质性分析 |
| 5.4.5 进一步讨论 |
| 5.4.6 稳健性检验 |
| 5.5 企业金融化与僵尸企业形成的计量检验 |
| 5.5.1 基准回归 |
| 5.5.2 机制检验 |
| 5.5.3 异质性分析 |
| 5.5.4 进一步讨论及稳健性检验 |
| 5.6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文化环境与企业金融化:以儒家文化为例 |
| 6.1 本章前言 |
| 6.2 基于中国文化情境的逻辑分析 |
| 6.3 研究设计 |
| 6.3.1 数据选取 |
| 6.3.2 关键变量测度 |
| 6.3.3 模型设定及变量定义 |
| 6.4 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化:计量检验 |
| 6.4.1 基准回归 |
| 6.4.2 儒家文化与企业金融资产配置结构 |
| 6.5 进一步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 6.5.1 进一步讨论:作用机理 |
| 6.5.2 进一步讨论:区分货币资金与非货币金融资产 |
| 6.5.3 异质性检验:基于所有制、法律制度和外来文化冲击 |
| 6.5.4 稳健性检验:替换金融化测度方法 |
| 6.5.5 稳健性检验:替换儒家文化变量 |
| 6.5.6 内生性问题处理:工具变量 |
| 6.6 本章小结 |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
| 7.1 研究结论 |
| 7.2 对策建议 |
| 7.2.1 从政府部门角度 |
| 7.2.2 从企业角度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 |
|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实践情况 |
| 1.监事会履职情况 |
| 2.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
|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规范梳理 |
| 1.纵向梳理 |
| 2.横向对比 |
|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与法律规定脱节原因分析 |
| (一)监事会表现不力原因分析 |
| 1.监事会职能被分散 |
| 2.监事会与董事会信息不对称 |
| 3.监事独立性悖论 |
| (二)独立董事表现不力原因分析 |
| 1.独立董事与监事部分职能重叠 |
| 2.独立董事监督距离难题 |
| (三)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共性问题 |
| 1.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 2.缺乏有效奖惩机制 |
|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公司法重构建议 |
| (一)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重构的公司法依据 |
| (二)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重构的公司法路径 |
| 1.重新定位监事会监督职能 |
| 2.明确独立董事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界限 |
| 3.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 选题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2 文献综述 |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 3 研究方法 |
| 3.1 文献研究法 |
| 3.2 实证研究法 |
| 4 论文结构 |
| 5 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概述 |
| 1.1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 |
| 1.1.1 独立董事制度沿革 |
| 1.1.2 独立董事与监事之差异 |
| 1.1.3 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之差异 |
| 1.2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性 |
| 1.2.1 独立董事角色与职责定位分析 |
| 1.2.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业背景分析 |
| 1.2.3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核心特征 |
| 1.3 我国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现状 |
| 1.3.1 立法现状与不足 |
| 1.3.2 新《证券法》下独立董事勤勉履职风险畸重 |
| 小结 |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问题剖析 |
| 2.1 我国独立董事勤勉履职实例考察 |
| 2.1.1 证监会行政处罚之推演逻辑 |
| 2.1.2 法院司法裁判之路径思考 |
| 2.2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制度运行阻碍 |
| 2.2.1 勤勉义务内涵存在解释困境 |
| 2.2.2 勤勉判断“签字论”之不合理性 |
| 2.2.3 立法逻辑与现实履职之矛盾 |
| 小结 |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理论探讨 |
| 3.1 勤勉义务理论溯源 |
| 3.1.1 信义义务的追溯 |
| 3.1.2 差异化勤勉义务的再探讨 |
| 3.2 商业判断规则理论探索 |
| 3.2.1 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 |
| 3.2.2 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价值 |
| 3.3 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职责任探源 |
| 3.3.1 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性质 |
| 3.3.2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分析 |
| 小结 |
| 第四章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制度完善 |
| 4.1 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涵完善 |
| 4.1.1 过程性勤勉义务 |
| 4.1.2 信息披露监督义务 |
| 4.1.3 合理信赖的法定化 |
| 4.2 合理谨慎独立董事标准设置 |
| 4.2.1 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 |
| 4.2.2 履职约束体系之构建 |
| 4.3 独立董事勤勉履职的保障规制 |
| 4.3.1 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路径选择 |
| 4.3.2 独立董事勤勉履职之风险规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关于受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 (二)关于自我交易的理论研究 |
| (三)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研究 |
|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 |
| (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研究 |
| 三、研究方法 |
| (一)规范分析法 |
| (二)比较分析法 |
| (三)实证分析法 |
| 四、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概述 |
| 一、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规制现状 |
| (一)关于董事高管承担受信义务的立法规制现状 |
| 1.公司利益 |
| 2.董事高管 |
| 3.受信义务 |
|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制现状 |
| 二、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司法案例统计 |
| (一)样本选取的基本要求 |
| (二)样本的初步统计 |
| 三、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实证及类型化分析 |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 1.单纯客观标准 |
| 2.主客观相结合 |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 1.违法自我交易 |
| 2.篡夺公司机会 |
| 3.违反竞业禁止 |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 |
| (一)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 |
| (二)豁免前置程序 |
| (三)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 |
| 三、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 2.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 2.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存问题 |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式化 |
| 2.监事会执行力不足 |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供给不足 |
| 2.监事会独立性差 |
| 三、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 |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 1.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 |
| 2.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主客观标准立法规范 |
| 3.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 (二)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 1.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 |
| 2.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制度供给 |
| 3.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
| 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建议 |
| (一)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 |
| (二)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 |
|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 三、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基本逻辑 |
| 三、研究意义 |
| (一)助力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
| (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最大化自身利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
| (三)改善公司外部治理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梳理 |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定义 |
| 二、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实践状况 |
| (一)董事会部分法定职权实际下沉至高级管理人员 |
| (二)现实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权责不均衡 |
| (三)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实践效果不佳 |
| 三、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总结 |
| (一)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 |
| (二)责任主体错配 |
| (三)权责配置内容失衡 |
| (四)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不完善 |
| 四、小结 |
|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问题的原因探究 |
| 一、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 |
| 二、职权配置脱节与权责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 |
| 三、法律供给垄断性及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 |
| 四、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 |
| 五、小结 |
| 第三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理论范式 |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 |
| 二、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 |
| (一)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设计 |
| (二)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 |
| 三、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
| 四、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的科学配置与优化设计 |
| 一、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方略 |
| 二、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 |
| (一)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及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 |
| (二)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 |
| (三)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机制 |
| 三、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 |
| 四、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 |
| 五、具体法律条文设计 |
| 六、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世行关联交易规制评估方法隐含的前提假定 |
| 二、世行关联交易规制范式的逻辑缺陷 |
| (一)简单的案例假设与市场客观情境相去甚远 |
| (二)对于关联交易的结构与功能认知有失偏颇 |
| (三)规制方法忽略了不同法律手段的整体协同 |
| (四)评估结果不能反映法律实践及其规制效果 |
| 三、借鉴世行范式的中国关联交易规制现状 |
| (一)民商事立法缺乏对公司集团的充分关注与回应 |
| (二)关联交易规制沿袭了一般交易行为的调整逻辑 |
| (三)现行立法规制关联交易的范围有限与功能不彰 |
| (四)“公司法解释五”的适用难题 |
| 四、中国关联交易规制范式再造的客观基础 |
| (一)中国关联交易规制的市场情境 |
|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复合特性 |
|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制的特殊制度需求 |
| 五、公司集团情境下的中国关联交易规制范式重构 |
| (一)基础规则的重构:行为法与组织法相互协调 |
| (二)规制功能的重构:交易相关方的利益平衡 |
| (三)法律机制的重构:整体协同的多措并举 |
| (四)实施保障的重构:私人执法与公共执法并重 |
| 结 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 一、基本立场 |
| 二、法理基础 |
| (一)所有权理论 |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 一、基本立场 |
| 二、法理基础 |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 (三)社群理论 |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 一、公司人格 |
| 二、股权结构 |
| 三、经营效率 |
| 四、利益冲突 |
| 五、社会责任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 一、人事任免权 |
| (一)董事提名权 |
| (二)董事选举权 |
| (三)董事解任权 |
| (四)薪酬决定权 |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