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澜[1](2020)在《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以司法裁判理由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传统航空货运代理人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虽非主要但绝对是重要的主体。随着航空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航空货运代理人业务模式逐渐多样化,其在航空货运代理业务中身份时有不同。有时作为传统的航空货运代理人介入到航空货运业务中;有时航空货运代理人作为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此时其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有时航空货运代理人作为转委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此时其法律地位可能是转委托人或次代理人。航空货运代理人身份多样使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定成为一个难题。在我国司法实践有关航空货运代理人的纠纷中,存在法院对于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说理不充分的现象,对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亦缺乏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确定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对判断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定义立法比较,对航空货运代理人有关案件进行司法要素统计,分析司法裁判中判断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依据,认为应当以合同的内容、货运单记载的内容、货运代理人实际履行行为、交易习惯以及涉及的费用性质等作为判断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参考要素。文章并提出了认定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的立法、司法及行业规范方面的建议。
陈强[2](2018)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在国际货运代理纠纷中,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本文试从法律层面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相关研究,以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传统代理人,还是合同当事人为主要线索,展开论述,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发展和各国概况,论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们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和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对国际货运代理人存在的价值和法律地位识别进行了研究,比较了我国和国际上其他国家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同的定义,并研究了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方法和意义。第三至第五部分论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所享有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同时主要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双方代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延迟交付责任限制等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方新军[3](2015)在《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区分及法律效力》文中提出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剐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任秀丹[4](2012)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尤其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行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存在也使得国际贸易得以更加顺利的进行。由于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起步比发达国家晚,但是发展的却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代理制度的阐述,就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实践中以直接代理人、间接代理人或者是以混合身份出现的情形。同时,对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为完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宋明君[5](2011)在《货运代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初,货运代理人只是充当纯粹代理人的角色,而随着经济贸易和运输市场的不断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它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货运代理人开始逐渐向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的方向发展,由此,身份地位的转换也带来了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改变。在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和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但同时它的发展也伴随着很多问题,我们必须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完善,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笔者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力求通过对货运代理相关法律问题的介绍,最终明确我国货运代理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所应做出的努力。本文运用规范与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相结合的方法,依据相应的货运代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货代发展道路。全文共分四章,将对货运代理所从事的业务做一个详尽的论述。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背景、意义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第二章从货运代理的定义、分类和历史沿革入手,对货运代理的基础理论做了系统阐述;第三章针对我们目前的货运代理制度法律框架和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针对我国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两大法系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提出对我国货运代理的完善建议。
陈玉梅[6](2010)在《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多式联运是在单式运送的基础上,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将不同运送模式予以优化组合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运输模式。如今,多式联运已成为货物运送的主要方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式联运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承运人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的区分便是其中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承运人与代理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承揽运送人与承运人以及承揽运送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辨析问题。货运代理人原则上仅为代理人,但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集装箱运输使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巨大转变,成了运输市场中的“变色龙”。其不仅以托运人或收货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还以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他运输责任主体身份参与货物运输。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理理论的差异以及缺乏统一适用的国际公约,是造成货运代理人身份难以辨认的主要原因。尽管国际上及各国国内法总结出了辨认货运代理人的主要标准与方法,如运输单证标准、实际参与运输标准、收入取得方式标准以及交易过程标准等,但在国际贸易法中,没有哪一个分支中的法学理论与商业现实之间的区别像代理那样大。货运代理人与承运人身份的界定是一常新课题。近年来,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有关诸如无单放货、海运费或代理费纠纷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判断和确定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前提和关键。在实践中,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进行认定:第一、根据合同内容去认定该合同的性质,然后依据合同性质去鉴别当事人的身份;第二、根据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的记载;第三、根据具体业务行为和运作方式;第四、根据收入取得方式;第五、根据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对于承揽运送人与承运人,从理论上来看,应该很好区分:承揽运送人在货物运送中只起促进、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一般并不实际参与运送过程;而承运人不管是否亲自运送,都须对运送全程负责。但是,由于二者在业务上常常互相兼营,同时又不使用精确的法律术语,从而导致了二者区分的困难。为此,我们应从合同内容、实施的具体行为(如承揽运送人实施了自己运送、签发运输单证、集合载运或就某一运输行为商定具体运费等)以及整个交易过程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组织者、负责人,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承揽运送人主要负责选择最适合的承运人,并就运送决定最经济、最安全及最迅速的路线、时间及运送方式,同时也承担必要的书证、文件的准备,物品的受领、保管、包装、交付等事实行为。对于二者的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请注意。首先,二者在多式联运中的性质不同,已如上述。其次,二者在多式联运中的目的不一样:承揽运送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行事的,所以不管其从事何种行为,都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商事主体,其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风险的最小化。再次,二者对货物毁损灭失时承担的风险有明显的不同:承揽运送人原则上对货物的毁损灭失不负担保责任,除非其在选择承运人等问题上有过失;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统筹安排整个多式联运地进行,还有可能实际参与运送,且必须担保整个运送途程的责任。最后,二者在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上也有较大区别:承揽运送人在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上,居于当事人的身份,二者签订的是运输合同;而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讲,尽管其须就全部途程负责,但对外来说,各区段承运人是他的履行辅助人,他们之间签订的分运输合同。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货方的损失后,可向有责任的各区段承运人追偿。对实际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直接规定式,二是比照式。我国采取的是比照式,即比照缔约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予以确定。但缔约承运人权利义务有三个来源,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因此其权利义务就只能是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但与货物安全运输直接相关的权利,如对危险货物的处置权、留置权等应赋予实际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要权利就是收取运费。而对于承揽运送送人来讲,其享有报酬请求权、合理费用偿还请求权、介入权和介入拟制权、特殊留置权等。责任承担是一切法律关系的归属,承运人的责任是整个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于实际承运人,其承担的责任是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其与缔约承运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追究程序上,笔者认为应将举证证明二者都负有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实际承运人,否则,法律所规定的连带责任就会形同一纸空文。不管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国内法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就其责任主体及责任内容的结构来区分,主要有网状责任制、修正网状责任制、综合网状责任制以及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本文分析了不同责任基础的优缺点,并就我国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大陆法系国家对承揽运送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笔者认为应借鉴《德国商法典》第461条的规定,对于货物在其照管下的灭失或毁损,承揽运送人应付严格责任。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承揽运送人应负“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并应在此引入“最理想的”承揽运送人标准。对于运送物品不在其保护、照顾之下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免责事由的判断标准是通常商人的注意义务。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我国法律对多式联运和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亦逃不脱此一桎梏。尽管《海商法》和《合同法》对多式联运都专门作出了规定,但有些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就算是同一个适用原则,在不同法律下的实际适用效果却可能大相径庭。如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合同法》和《海商法》规定的都是“修正的网状责任制”,但其实际适用效果却有很大差异。在多式联运中,履行运送或组织运送的主体都叫做“多式联运经营人”,然而,履行该职责的主体在实践中的法律角色却各不相同,有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等。尤其是“无船承运人”概念的创制,在我国现有的运输法律体系中制造了较大的混乱,使货运代理人和货主之间本来就模糊的法律责任界限变得更加混乱。“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研究问题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惑。为使我国多式联运得到更好地发展,我们应统一国内多式联运,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其特殊性,因此仍应遵循其特殊规则。同时,明确规定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扩大运输责任主体,延展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明确承运人及各履约方的权责划分。其次,将“履约方”制度在我国未来的运输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再次,配合多式联运快捷性的要求,发展两种极为重要的辅助性行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和承揽运送业。最后,为了与我国运输法制相协调,应废除无船承运人制度,其在运输中的角色职由承揽运送人担任。
茅迪群[7](2008)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于国际货运代理这个名词,我们并不觉得陌生,但它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国际货运代理人最初只是作为单纯的货运代理人,而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世界范围内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国际货运代理人开始逐渐向无船承运人的方向发展,由此,身份地位的转换也带来了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改变。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和进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关系的专门法律,因此它的发展也伴随着很多问题。本文一共分四章,试图对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第一章首先指出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并介绍了国际上及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界定,除定义外还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和作用。本章最重要的是对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对不同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我国传统意义上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和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分别进行了研究。第二章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关系中各方所分别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三章主要选择了转委托和双方代理这两类在国际货运代理作业中经常出现的现象,结合案例进行了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的分析和探讨。第四章是对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研究。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只是货主的受托人,他只是按照货主的委托行事,因此并不需要对无单放货承担法律责任。而无船承运人作为当事人的角色,使其无法避免在无单放货问题上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他有权提出适当的抗辩来保护自己。笔者在论述过程中,力求通过对国际货运代理相关法律责任问题的介绍,最终使大家能够认清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并对规范我国货运代理市场起到一定的作用。
周灵[8](2006)在《国际货运代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变化将使更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产生,从而使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更加繁荣;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经过四年过渡期后,我国已于2005年年底允许外资独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这将对目前大量的中小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峻挑战。在这样一个市场背景下,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货运代理法律制度框架,从而导致对行业实践中的诸多法律问题看法不一,分歧很大。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到货物运输过程中,此时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内涵和外延大大超出了民法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不同会使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变化,因此对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正确定性是解决相关纠纷的基本前提。而国际和国内立法尚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识别标准。本文从民法理论和行业实践的角度入手,分析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对其识别标准进行初步探讨;并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难题,在结合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予以深刻剖析和研究。对一些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对国际货运代理多重角色的了解,以及找到预防事故发生和处理争议与纠纷的正确方法。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通常被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文章在这个分类基础上根据目前航运实践的新发展,进一步将其分为狭义代理、独立经营人以及综合服务提供者三类,并分别论述了其不同的责任划分。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本文要旨。文章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出发,在借鉴世界上先进的国际货运代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重点研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难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论述的过程中,首先阐述了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概念以及法律上的分类;接着重点分析了《合同法》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影响、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界定、识别标准以及货运代理提单的法律问题。通过分析论述,明确了调整我国货运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也
温晓雨[9](2005)在《国际货运代理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对于国际货运代理这个名词,我们并不觉得陌生,但它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国际货运代理人最初只是作为单纯的货运代理人,而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世界范围内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国际货运代理人开始逐渐向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物流经营人的方向发展,由此,身份地位的转换也带来了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改变。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和进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它的发展也伴随着很多问题。2005年底,我国加入WTO时承诺要开放货运代理市场的时限就要到了,面对外来的业已发展成熟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我们必须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完善,这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笔者在本文的论述过程中,力求通过对国际货运代理相关法律问题的介绍,最终使大家认清我国货运代理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所应做出的努力。 全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指出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并介绍了国际上及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界定;除定义外还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及在我国的历史和现状。 在第二章中介绍了两大法系,即大陆法和英美法对国际货运代理的不同规定,比较了两大法系的货运代理制度及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即在不同身份条件下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通过分析论述,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 第四章在列出了调整我国货运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及行政法规后,进一步阐述了我国货运代理立法的现状,货运代理业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一系列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汪玲[10](2005)在《深圳市货运代理市场管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货运代理市场是国内运输市场和国际航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与国际运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货运代理市场受各种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的市场经营秩序不规范。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行业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加快完善货运代理体系、运作制度和监管制度,加紧培育企业参与国际经营和竞争环境的生存与自我发展的能力,乃是当务之急。客观的、系统的分析研究我国货运代理业及市场现况,对货运代理市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其管理对策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货运代理市场的发展历程,重点分析我国货运代理市场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探讨了国外发达国家货运代理市场的现状和管理模式以及给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启示。针对深圳市的具体的货运代理市场进行分析和论述,分析影响深圳市货代市场的因素、行业管理体系,分析了中国加入WTO给货代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货代政策法规、与货代相关行业及其市场等因素对深圳市货代市场产生的深远影响。最后,针对我国的货代行业实行登记制的新形势,将新的政策形势和深圳市行业特点相结合,对如何规范管理深圳市货运代理市场以及如何使深圳市货代行业健康发展,提出管理对策,同时电提出了个人的一些见解。 随着登记制的到来,中国的货运代理业可望步入真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年代,对于中国的货代行业而言,这一变化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货代取消审批,将对市场产生深远而又巨大的影响,登记制实行之后,各类企业获得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中国的货代行业可望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因此,本文对深圳市道路货运代理市场的发展的研究就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其对市场的监管作用便体现出了它的重要性。通过对深圳市道路货运代理市场的调查,在掌握该行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发展进行分析,结合深圳市的总体规划,可以较好的预测和把握该行业的未来走向,有助于管理部门在新的政策形势下正确执行其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基本问题 |
| 一、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
| (一)我国对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
| (二)FIATA对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
| (三)美国对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
| (四)航空货运代理人定义的比较分析 |
| 二、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司法实践 |
| (一)航空货运代理人的双方代理 |
| (二)航空货运代理人间的转委托 |
| (三)航空货运代理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
| 第二章 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司法裁判理由分析 |
| 一、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司法裁判数据统计 |
| 二、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裁判依据 |
| (一)以合同记载内容(合同性质)为判据 |
| (二)以航空货运单记载内容为判据 |
| (三)以航空货运代理人的行为为判据 |
| (四)以交易习惯为判据 |
| (五)以结算费用为判据 |
| 三、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困难的原因 |
| (一)立法缺失 |
| (二)航空货运代理人业务模式扩展 |
| (三)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操作特点所致 |
| (四)航空货运代理人业务的操作不规范 |
| (五)司法裁判缺少统一的标准 |
| 第三章 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判断因素 |
| 一、以合同内容(合同性质)为判断因素 |
| (一)一般代理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的区分 |
| (二)货代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分 |
| (三)货代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
| 二、以航空货运单记载的内容为判断要素 |
| 三、以航空货运代理人的行为为判断要素 |
| 四、以交易习惯为判断要素 |
| 五、以结算费用为判断要素 |
| 第四章 航空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定之建议 |
| 一、立法建议 |
| (一)细化航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义 |
| (二)加快修订我国《民用航空法》 |
| 二、司法判定建议 |
| (一)加强地区间司法经验交流 |
| (二)全面考虑裁判的参考要素 |
| (三)制定关于航空货运代理人疑难案件的指导意见 |
| 三、行业自我监督建议 |
| (一)完善行业规范 |
| (二)建立定期审核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作者简介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一、引言 |
|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历史发展和各国概况 |
| (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发展历史阶段 |
| (二) 国际货运代理人各国立法概况 |
|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价值与法律地位 |
| (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货运制度中价值 |
| (二)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
| (三)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识别和意义 |
|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一:传统意义上的代理人 |
| (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传统代理人权利义务概述 |
| (二) 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双方代理中的法律地位 |
| 五、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二:无船承运人 |
| (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概述 |
| (二) 国际货运代理人出具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法律效力研究 |
| 六、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 |
| (一)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概述 |
| (二)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问题研究 |
| 七、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问题的由来 |
| 二、货运代理合同应当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 |
| (一)“货运代理人”名称引发的困惑 |
| (二)区分名义标准的理论依据 |
| (三)根据名义标准确定适用的法律 |
| (四)对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适用的排除和限制 |
| 三、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类型划分 |
| (一)构成复代理的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 |
| (二)构成相继货运代理的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 |
| 四、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 |
| (一)上海高院解答和最高院规定的不足 |
| (二)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具体判断 |
| 结论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代理概述 |
| 一、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关于代理的规定 |
| 二、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 |
| 三、 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
| 第二节 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
| 一、 中国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渊源 |
| 二、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
| 三、 两大法系各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制度的规定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为视角 |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的种类与实务 |
| 一、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种类与实务 |
| 二、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以混合身份出现的理论与实务 |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无船承运人相关问题 |
| 二、 双方代理法律效力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
| 第一节 从国际私法角度完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概念 |
| 一、 从国际私法“涉外性三标志”拓展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 |
| 二、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适用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中无船承运人与双方代理相关问题 |
| 一、 完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的制度 |
| 二、 完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中的双方代理问题 |
| 第三节 制定国际货运代理的示范法 |
| 一、 制定示范法的意义 |
| 二、 示范法的内容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 第2章 货运代理基础理论 |
| 2.1 货运代理的定义 |
| 2.2 货运代理的分类 |
| 2.3 货运代理的历史沿革 |
| 2.3.1 货运代理的功能演进 |
| 2.3.2 我国货运代理的历史发展 |
| 第3章 货运代理制度现状研究 |
| 3.1 我国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框架 |
| 3.1.1 调整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
| 3.1.2 调整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 3.1.3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
| 3.2 我国货运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2.1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
| 3.2.2 我国货运代理立法存在的问题 |
| 3.2.3 我国货运代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
| 第4章 我国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
| 4.1 完善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统一管理权限 |
| 4.1.1 完善货运代理相关法律法规 |
| 4.1.2 统一货运代理管理权限 |
| 4.2 明确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标准 |
| 4.2.1 两大法系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分析 |
| 4.2.2 FIATA 关于货运代理法律地位分析 |
| 4.2.3 货运代理法律地位识别标准 |
| 4.3 规范货运代理合同 |
| 4.3.1 作为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
| 4.3.2 作为无船承运人签订的合同 |
| 4.3.3 作为多式联运人签订的合同 |
| 4.3.4 作为物流经营人签订的合同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 第一章 多式联运与承运人概述 |
| 第一节 多式联运概述 |
| 一、多式联运的意义 |
| 二、"多式联运"用语的辨析 |
| 三、多式联运的特征 |
| 第二节 承运人的界定 |
| 一、承运人的涵义 |
| 二、承运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界定 |
| 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类型 |
| 第一节 实际承运人 |
| 一、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
| 二、实际承运人与缔约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 三、实际承运人与履约方的关系 |
| 第二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 |
|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特征 |
| 三、对我国法律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评析 |
| 第三节 无船承运人 |
| 一、无船承运人的概述 |
| 二、无船承运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 三、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关系 |
| 第四节 承揽运送人 |
| 一、承揽运送人的定义与特征 |
| 二、承揽运送人与代理人、行纪人的关系 |
| 三、承揽运送人的法律地位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实务中承运人类型辨析 |
| 第一节 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辨析 |
| 一、身份难以界定的主要原因 |
| 二、国际上区分代理人与承运人的主要方法 |
| 三、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与评析 |
| 第二节 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辨析 |
| 一、二者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 |
| 二、二者在理论上的主要区别 |
| 三、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身份辨认的主要依据 |
| 第三节 承揽运送人与承运人身份的辨析 |
| 一、承揽运送人与承运人身份界定的重要性 |
| 二、承揽运送人与承运人的主要区别 |
| 第四节 承揽运送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辨析 |
| 一、案例:多式联运合同项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承揽运送人的身份辨析 |
| 二、承揽运送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要区别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
| 第一节 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
| 一、实际承运人权利义务的立法例探讨 |
| 二、实际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
| 三、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析 |
| 第二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
| 一、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
|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与评析 |
| 第三节 承揽运送人的权利义务 |
| 一、报酬、费用请求权 |
| 二、介入权与介入拟制权 |
| 三、特殊留置权 |
| 四、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
| 第一节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 |
| 一、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依据 |
| 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与期间 |
| 三、实际承运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要件 |
| 第二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承担 |
|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基础与归责原则 |
|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追偿及限制 |
|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制 |
| 第三节 承揽运送人的责任承担 |
| 一、承揽运送人的归责原则 |
| 二、承揽运送人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承担 |
| 三、短期消灭时效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鹿特丹规则》与我国对多式联运、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及立法完善 |
|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新规定 |
| 一、《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
| 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权利义务、赔偿责任的新规定 |
| 三、《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多式联运中承运人制度的影响 |
| 第二节 我国对多式联运、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与评析 |
| 一、我国法律对多式联运的规定 |
| 二、我国对多式联运中承运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
| 第三节 对我国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 |
| 一、制定国内统一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
| 二、明确规定承运人的类型与权利义务 |
| 三、规定履约方制度——承运人以外的众多责任主体 |
| 四、确立货柜集散站经营人和承揽运送人的主体地位 |
| 五、废除无船承运人制度 |
| 本章小结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
|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概念 |
| 一、传统意义上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 二、国际货运代理定义的发展 |
|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与作用 |
|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
|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
|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认定 |
| 一、不同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比较 |
| 二、我国传统意义上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
| 三、我国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
| 四、小结 |
| 第四节 调整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制度框架 |
| 一、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
| 二、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 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
|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法律关系 |
| 第一节 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
|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货主、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
| 二、委托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 |
| 三、委托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 |
| 第二节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
| 一、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 |
| 二、无船承运人与海上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
| 三、无船承运人、海上实际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 |
| 第三章 转委托与双方代理的法律责任 |
| 第一节 转委托的法律责任 |
|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
| 二、不同情形下国际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责任 |
| 三、小结 |
| 第二节 双方代理的法律责任 |
| 一、双方代理的概念及我国对双方代理的态度 |
| 二、有关国家法律对于双方代理的态度 |
| 三、司法实践对双方代理的承认 |
| 四、小结 |
| 第四章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
| 第一节 无单放货问题概述 |
| 一、提单的定义 |
| 二、无单放货的定义 |
|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
| 第二节 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 |
| 一、概述 |
| 二、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的性质 |
| 三、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
| 四、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担 |
| 五、无船承运人对无单放货常见的责任抗辩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引言 |
|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
|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商业职能 |
| 一、“处在边缘”的货运代理 |
| 二、作为代理人的国际货运代理 |
| 三、仓储、转运与中转 |
| 四、运输中的辅助服务 |
| 五、货物集中托运和货运代理运价表 |
| 六、多式联运服务 |
|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概念 |
|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
|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分类 |
|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 第一节 《合同法》的实施对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影响 |
| 一、《合同法》实施前,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
| 二、《合同法》生效后,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分析 |
| 一、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
|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不同法律地位的责任划分 |
| 三、小结 |
|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
| 一、签发运输单据标准 |
| 二、依据货运代理实施行为的标准 |
| 三、货代收取报酬性质的标准 |
| 四、小结 |
| 第三章 货运代理提单的法律问题 |
| 第一节 货运代理在签发代理性货代提单时的法律地位 |
| 一、相对于承运人 |
| 二、相对于托运人 |
| 第二节 签发货代提单的法律责任问题 |
| 第三节 货运代理人充当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法律性质 |
|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
| 第一节 货运代理合同成立和认定中的问题 |
| 一、货运代理合同的成立 |
| 二、对货运代理转委托的认定 |
| 三、对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之双重代理的认定 |
| 第二节 货运代理业务中的费用问题 |
| 一、代垫运费问题 |
| 二、“付款赎单”的合法性问题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
| 1.1 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
| 1.1.1 国际上对货运代理的界定 |
| 1.1.2 我国对货运代理的定义 |
| 1.2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 1.2.1 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 1.2.2 我国货运代理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
| 第2章 两大法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比较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分析 |
| 2.1 英美法系货运代理制度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分析 |
| 2.1.1 英美法系货运代理制度分析 |
| 2.1.2 英美法系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 2.2 大陆法系货运代理制度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分析 |
| 2.2.1 大陆法系货运代理制度分析 |
| 2.2.2 大陆法系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 2.3 两大法系货运代理制度比较 |
| 第3章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 3.1 传统意义的货运代理人 |
| 3.1.1 传统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 3.1.2 传统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
| 3.2 现代意义的货运代理人 |
| 3.2.1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无船承运人 |
| 3.2.2 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 |
| 3.2.3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物流经营人 |
| 第4章 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的评析及对法律制定的建议 |
| 4.1 我国有关代理制度的法律规范 |
| 4.1.1 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 4.1.2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4.1.3 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
| 4.2 我国货运代理相关法律规定 |
| 4.2.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
| 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 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相关规定 |
| 4.3 对我国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的几点建议 |
| 4.3.1 我国货运代理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 4.3.2 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立法的建议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
| 第1章 绪论 |
| 1.1 论文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 第2章 国内外货运代理市场概况 |
| 2.1 我国货运代理市场现状及存在问题 |
| 2.1.1 我国货运代理市场的发展历程 |
| 2.1.2 我国货运代理市场现状 |
| 2.1.3 我国货运代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
| 2.2 国外货运代理业概况及启示 |
| 2.2.1 国外货运代理业状况 |
| 2.2.2 国外货运代理管理方式 |
| 2.2.3 国外货运代理给我国货运代理发展的启示 |
| 第3章 深圳市道路货运代理市场分析 |
| 3.1 深圳市道路货运代理市场概况 |
| 3.1.1 道路货运代理市场分布、企业类型、数量及规模 |
| 3.1.2 行业管理体系 |
| 3.1.3 深圳市货运代理企业实例分析 |
| 3.2 深圳市货运代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
| 第4章 影响深圳市货运代理市场的主要因素 |
| 4.1 入世后对货运代理市场的影响 |
| 4.1.1 背景 |
| 4.1.2 入世后对深圳市货代市场的影响 |
| 4.2 货代政策法规的影响 |
| 4.2.1 《合同法》 |
| 4.2.2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
| 4.2.3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办法》 |
| 4.2.4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
| 4.2.5 《行政许可法》 |
| 4.2.6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4.2.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
| 4.3 相关行业和市场环境的影响 |
| 4.3.1 深圳市物流业的影响 |
| 4.3.2 货运通道及配送道路体系的影响 |
| 4.3.3 港口设施及其道路的影响 |
| 4.3.4 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和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的影响 |
| 4.3.5 航空货运代理市场的影响 |
| 第5章 深圳市货运代理市场管理对策 |
| 5.1 管理原则 |
| 5.2 管理手段 |
| 5.2.1 行政手段 |
| 5.2.2 经济手段 |
| 5.2.3 法律手段 |
| 5.3 管理内容 |
| 5.3.1 完善法制法规 |
| 5.3.2 积极引导市场,引导企业 |
| 5.3.3 加强对货运代理业的行业管理,鼓励公平竞争 |
| 5.3.4 区域内先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加强现有设施的管理 |
| 5.3.5 统一规划有形货运交易市场 |
| 5.3.6 健全管理体制 |
| 5.3.7 建立信息平台 |
| 5.3.8 给予倾斜政策 |
| 5.3.9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 5.3.10 加强货代企业的专业化管理 |
| 第6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