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铭[1](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提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徐清[3](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提出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4](2008)在《关于授予马翔等107名律师“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律师行业时代楷模,引领律师队伍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根据《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推荐、全国律协双优评定委员会评定,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予马翔等107名律师"全国优秀
邵芬,王蔚[5](2008)在《中国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国际人权法培训(第二阶段)综述》文中研究说明由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供资金,云南大学法学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共同举办的中国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国际人权法培训项目(第二阶段),于2007年6月4日—6月14日在中国云南昆明成功举办。通过对32名西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宣传了国际人权法思想,扩大了国际人权法在中国西部的影响,促进了国际人权法在中国西部法律援助事业中贯彻实施,从而促进中国西部人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项目培训工作的联系开始于2007年2月份。2007年4月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中外项目官员到云南大学考察会议的准备情况。之后,云南大学法学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为培训作了大量的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包括培训资料、培训学员联系方式的编排、校对和打印,学员食宿和培训场地的选择与安排,以及与培训学员的沟通和联系等。项目官员陈婷婷女士,为搞好培训专门提前一天到昆明指导和检查工作。2007年6月4日上午9点,培训开幕式在昆明翠怡酒店举行。云南大学副校长肖宪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书记苏南教授和副院长陈铁水教授参加了开幕式。开幕式由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铁水教授主持,云南大学副校长肖宪教授代表云南大学致欢迎词。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Mr.JoshuaBird(卜书亚)先生向培训者和专家介绍培训纲要,陈婷婷女士对会议日程安排做了简要介绍。
陈跃平[6](2006)在《一起平常车祸引出不寻常索赔案》文中研究指明一位在城里做生意多年举家已迁居城市、但户籍仍在农村的车祸受害者,其死亡赔偿金和子女抚养费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昌火,傅毓军[7](2006)在《策划强奸又翻供——一个女人的人生悲剧》文中研究说明打发寂寞的少女对错了情谱李茂菊,四川会东县人。2002年 7月到会东县城打工。初来的她由于人生地不熟,休息的时候,只能老老实实的呆在宿舍里,感到十分寂寞。恰在这个时候,一个男人走进了她的生活。
陈律[8](2002)在《天之公器 平民利剑》文中指出中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拓宽了农民致富的道路,而且拓展了人们的思维空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致富道路千万条,合法经营最可靠"。为了让"法律咨询"栏目更好地为农民读者服务,从本期开始,我们选择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较高知名度的律师。我们相信,他们的加盟,必将使"法律咨询"栏目更具吸引力。如果您有什么要求,请给我们来信。
路野[9](1996)在《听那遥远的脚步声 献给震序所及所有探索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人们》文中指出
周博[10](2019)在《民国新知识群体的国内旅行研究 ——以1927-1936年《旅行杂志》为中心》文中认为旅行是人的一种空间流动形式,既能够呈现人和时空的互动关系,又可在旅行观念和旅行实践的演化中审视社会生活方式的嬗变,窥探时代变迁的特征。因而,由“旅行”这一视角切入,一方面可从历史人文地理的视角概观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人地关系的时空变化,另一方面又可从社会文化史的视角考察现代旅行观的内容要素,以及旅行作为一种现代性生活方式的生成过程。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这种转型在城市中尤为显着,其中学校教师、编辑、记者、公务员、企业家、律师等新知识群体的生活方式呈现出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典型特征。本文的研究时段限定于民国中期,即1927—1936年,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因民国前期军阀混战不断,国内旅行事业发展受限,未能形成较为完整的旅行文献体系;二是《旅行杂志》创刊于1927年,此后的“黄金十年”,国民政府在经济、交通、新生活运动等方面进行国家建设,旅行事业得以正常而快速地发展;三是抗战爆发后,国内旅行虽未中断,但受时局影响,旅行被赋予了“救国”“挽救经济国难”等政治意义,与休闲旅行形成较大差别。故而,民国中期是研究休闲旅行的最佳时段。本文以1927—1936年间的《旅行杂志》及大约同时期其他报刊杂志所刊载的国内游记为核心文献,重返民国中期城市新知识群体的生活场域,以时人笔录的旅行观感探究其旅行动机、旅行路线、旅行感悟等,将微观视角与宏观视角相结合,力图真实地描述民国中期的国内旅行活动,借以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生活状态以及观念变化。本文主体框架分为上、中、下三篇,分别探究旅行者之游兴、游踪及游观,每篇各含三章,全文共由九章组成。上篇游兴之第一章,通过分析1927—1936年间《旅行杂志》所刊载国内游记的作者身份、与作者同游者的身份,以及游记中所记载作者在旅行途中所遇其他旅行者之身份及经历,发现此时期旅行者群体有四种特征:第一,在职业类型上,主要是大学教授、中小学教师,出版社和报社之编辑、记者,政府公务员,工商、金融实业界之企业家及从业者,以及医生、律师、画家和作家等自由职业者;第二,在教育背景上,多接受过现代新式教育,尤其多具有现代高等教育背景;第三,在出国经历上,大部分有出国留学、海外考察及海外任职等经历;第四,在生活地点及旅行出发地上,多为当时中东部地区沿海沿江之都市。这一群体正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即城市新知识群体。上篇游兴之第二章,对1927—1936年间《旅行杂志》刊载的国内游记中作者所记录的出行原因与主观动机进行分析和归纳。出行原因最主要的是休闲游览,此类游记篇数最多,其次是公务考察、返乡探亲的途中兼事游览。关于休闲游览的主观动机则种类繁多,有“嗜好游览”、“偿久慕之情”、“消此闲暇”、“避暑养疴”、“蜜月”等多种类型。上篇游兴之第三章,在对游记作者的主诉旅行动机种类的归纳基础上,探究旅行动机产生之宏观和微观原因。通过游记文本对比可知,动机产生的宏观原因主要是现代化与城市化,具体而言包括城市娱乐的兴盛、“都市病”的出现、新休假制度下的休闲集中化、新职业划分下的公务考察频繁化,以及西方人在中国的旅行示范所引领的休闲游览新风尚;微观原因则是个人爱好、“海外亲历”、“借地消遣”、健康预期等。中篇游踪之第四章,对所搜集整理的1927—1936年间《旅行杂志》刊载的536篇国内游记的游踪分布进行历时性统计分析,并对其中游踪在一省范围之内的465篇游记进行空间布局分析,发现当时旅行者的游踪在全国范围内的分布特征是以江浙地区为中心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展,从而可将全国之游踪范围划分为中心区、扩散区和边疆区。中篇游踪之第五章,通过对前文所述全国游踪分布特征进行图像分析后,发现其分布呈点状、线性及圈层三种特征。点状分布特征主要体现为游踪分布多集中于山、水、古迹所在地;线性分布特征主要体现为游踪沿公路、铁路交通线及沿江、沿海分布;圈层分布特征主要体现为游踪分布以城市为中心向外呈现圈层扩散,且分布密度由近及远呈现递减趋势。中篇游踪之第六章,探究前文分析所得之全国游踪分布的时空特征形成的主要原因和推动要素,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游览目的地开发建设、地方官绅的捐款兴建和当地“土人”的自发参与;二是新式交通的发展;三是新式旅馆的兴起和住宿设施多样化,以及专门的旅行服务机构的诞生。下篇游观之第七章,在游程结束后,旅行者常伴随有对旅行体验的感悟和旅行意义的思索。通过游记文本分析,民国中期旅行者对于旅行的认知既有继承于古人之传统认知,如旅行之于教育、社会和健康等方面的价值,此外亦有城市化背景下对医治“都市病”之功效的体悟和特殊国情背景下对“爱国”意义的思索。下篇游观之第八章,随着民国中期旅行活动的兴盛发展,旅行事业开始引起民国学人的重视。民国学人认为发展旅行事业乃是“无形之输出”且“有裨益于地方经济”,利于“人之交谊”及“国交亲善”、可“谋文化之推广”和“兴起进取的精神”、“登临凭吊”能激发爱国热情。此时民国学人积极探讨发展旅行事业之意义的原因,在理论上乃是受西方旅行话语之影响,在实践上是出于“挽救经济国难”之目的,期待以旅行事业的发展吸引海外游人来华游览,亲眼见证中国的社会发展和中国人民之良善,借此回应“反宣传”,以获取近代国家资格。下篇游观之第九章,民国学人积极探索中国发展旅行事业之价值和意义,先后经历了对他国发展旅行事业的现象描述和经验总结阶段、对发展旅行事业的多重价值和具体路径(宣传、招徕、接待)的探讨阶段、以佘贵棠为代表的旅行理论总结等三个阶段,最终初步完成了中国化的旅行理论体系构建。综上,本文在对1927—1936年间《旅行杂志》所刊载的国内游记进行量化统计和质性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民国中期城市新知识群体国内旅行活动的游兴、游踪、游观,旨在探究现代旅行活动中所折射出的人地互动,从“旅行”的底层视角管窥中国现代性生活方式的一种生成路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基本思路 |
| 四、研究方法 |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会见通信权 |
| 二、调查取证权 |
| 三、提出意见权 |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会见通信权 |
| 二、阅卷权 |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 五、提出意见权 |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 一、阅卷权 |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 后记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 四、方法与材料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 (一) 技术逻辑 |
| (二) 社会逻辑 |
| (三) 权力逻辑 |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 四、小结 |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 四、小结 |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 (四) 由“结构”及“人” |
| (五) 小结 |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 (四) 小结 |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 一、问题回溯 |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一、培训内容 (一) |
| “特别公约”的培训 (二) |
| “个人项目计划陈述”的培训 二、目标实现 三、影响及成效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意义 |
| 四、研究方法 |
| 上篇:游兴 |
| 第一章 旅行者之身份特征 |
| 第一节 游记作者之身份特征 |
| 一、职业类型 |
| 二、教育背景及留学经历 |
| 三、居住地及旅行出发地 |
| 第二节 游记作者之游侣身份特征 |
| 一、与友人相偕同游 |
| 二、与同寅相偕同游 |
| 三、与家人相偕同游 |
| 四、与同学相偕同游 |
| 第三节 游记作者旅途中所遇其他旅行者之身份特征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游记作者出行原因及主诉动机 |
| 第一节 休闲游览之动机 |
| 一、“性本好游”:视旅行为乐事,事旅行成习惯 |
| 二、因“久慕”而发之游兴 |
| 三、逃离城市:逃离喧嚣环境和枯燥工作 |
| 四、“消此闲暇”与“借地消遣” |
| 五、养疴避暑:对身体康健的追求 |
| 六、“蜜月旅行”:受西方影响的时髦事物 |
| 第二节 兼事游览:公务、考察、探亲旅行中之主诉动机 |
| 一、考察旅行 |
| 二、公务旅行 |
| 三、返乡探亲 |
| 四、其他旅行中的游览动机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游记作者之游兴动机产生的原因 |
| 第一节 城市生活方式现代化 |
| 一、城市化、现代化与城市生活方式现代化 |
| 二、休闲旅行:城市娱乐新风尚 |
| 三、旅途中呈现之城市生活现代性 |
| 第二节 城市生活的不快体验:拥挤、喧嚣与压力 |
| 一、拥挤:城市化与城市人口增多 |
| 二、喧嚣:工业化与城市环境污染 |
| 三、压力:八小时工作制与超负荷工作 |
| 第三节 新休假制度下的休闲集中化 |
| 一、星期休息制与日常休闲旅行 |
| 二、公共假期与假日休闲旅行 |
| 三、师生专享假期:暑假、寒假、春假之旅行 |
| 第四节 新职业和新机会:公务考察旅行 |
| 一、“公务”职业群体之旅行机会 |
| 二、“交通运输业”职业群体之旅行机会 |
| 三、“自由职业”群体中新闻从业者之旅行机会 |
| 四、“自由职业”群体中教育从业者之旅行机会 |
| 五、工商实业界的考察旅行机会 |
| 六、参加学会、学社、研究会主办会议之旅行机会 |
| 第五节 “海外亲历”与“本土示范”引领旅行新风尚 |
| 一、留学生目睹与亲历之海外旅行游览热潮 |
| 二、在华外国人的旅行示范 |
| 三、海外来华旅行团的旅行示范 |
| 本章小结 |
| 中篇:游踪 |
| 第四章 1927—1936年《旅行杂志》国内游记游踪之时空分布 |
| 第一节 1927—1936年间国内游记游踪之时间分布 |
| 一、1927—1928年间分布统计 |
| 二、1929—1932年间分布统计 |
| 三、1933—1936年间分布统计 |
| 第二节 1927—1936年间国内游记游踪之空间分布 |
| 一、中心区各省游踪空间分布统计 |
| 二、扩散区各省游踪空间分布统计 |
| 三、边疆区各省游踪空间分布统计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1927—1936年间国内游踪分布特征 |
| 第一节 点状分布特征:山、水、古迹 |
| 一、山:游山与山居避暑 |
| 二、水:从江河湖泊到海滨 |
| 三、古迹:访古而思今 |
| 第二节 线性分布特征:沿水陆交通线分布 |
| 一、沿陆路交通线分布 |
| 二、沿水路交通线分布 |
| 第三节 圈层分布特征:以城市为中心的发散 |
| 一、由沪杭宁平津出发之游踪分布 |
| 二、由其他城市出发之游踪分布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游踪分布特征产生之原因 |
| 第一节 新式交通拓展旅行之时空范围 |
| 一、空间不变,时间缩短 |
| 二、时间不变,空间扩展 |
| 第二节 住宿设施的现代化与多样化 |
| 一、新式旅馆的兴起与发展 |
| 二、传统之逆旅、客店、客栈等住宿设施 |
| 三、传统之寺庙与道观等住宿设施 |
| 四、多样化的住宿设施 |
| 第三节 政府主导游览地之开发建设 |
| 一、城市公园与游憩地的开发建设 |
| 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与建设 |
| 第四节 地方官绅的捐款兴建与当地“土人”的自发参与 |
| 一、地方官绅的捐款和兴建 |
| 二、当地“土人”的自发参与 |
| 第五节 旅行服务机构的诞生 |
| 一、客源地之旅行服务 |
| 二、目的地之旅行服务 |
| 三、连接客源地与目的地之交通服务 |
| 本章小结 |
| 下篇:游观 |
| 第七章 由传统行为到现代意识:旅行意义认知中的新与旧 |
| 第一节 传统旅行意义认知的继承和发展 |
| 一、“旅行是活学问”之教育意义 |
| 二、体察民情之社会意义 |
| 三、调节身心之健康意义 |
| 第二节 对旅行意义的新体悟 |
| 一、激发爱国热情与树立文化自信 |
| 二、医治“都市病” |
|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由休闲活动到旅行事业:对发展旅行事业之意义的认知 |
| 第一节 民国学人视域中发展旅行事业的价值 |
| 一、“无形之输出”且“有裨益于地方经济” |
| 二、利于“人之交谊”及“国交亲善” |
| 三、“谋文化之推广”,“兴起进取的精神” |
| 四、“登临凭吊”而知“祖国的可爱” |
| 第二节 积极探讨旅行事业之价值的原因 |
| 一、“西学东渐”之一部 |
| 二、“挽救经济国难” |
| 三、回应“反宣传”,获取“近代国家资格” |
| 本章小结 |
| 第九章 由实践探索到理论自觉:近代中国旅行事业之理论生成 |
| 第一节 对西方旅行事业的话语引入和经验分析(1930—1935) |
| 一、旅行话语的引入方式及其对经济价值的关注 |
| 二、民国学人对海外旅行事业兴盛发展原因的经验分析 |
| 第二节 对发展旅行事业具体路径的探讨(1936—1940) |
| 一、全面探讨旅行事业之价值 |
| 二、深入探讨发展旅行事业之路径 |
| 第三节 构建本土化的旅行话语理论(1941—1949) |
| 一、构建旅行话语之理论体系 |
| 二、构建旅行话语之目的在于指导战后经济重建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1927—1936年《旅行杂志》刊载国内游记目录(536篇) |
| 附录二:1927—1936年《旅行杂志》刊载国内游记作者信息(部分) |
| 附录三:1927—1936年《旅行杂志》刊载国内游记主要省区游踪分布示意图 |
| 附录四:1927—1936年《旅行杂志》刊载国内游记之游踪出发地与目的地关系示意图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