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伟[1](2021)在《基于大数据样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重构经验与逻辑》文中研究指明吸收自前苏联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经过多年的本土化发展之后,逐渐具备了助力解决我国司法实践问题的中国特色。通过大数据样本的实证研究,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过度透支的现象,其不仅被扩张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领域,还影响辐射至普通民事诉讼中,严重地背离了该项制度的预设目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底层逻辑是以程序正义换取诉讼效率,其功能是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提升诉讼效率,而非兼顾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正确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明确其系简化的民事程序的本质,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这项立法限制。
武西锋[2](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指出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张禹[3](2020)在《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民主、法治等方面的向往和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后,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媒体报道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张氏叔侄案等一些刑事冤错案及相关国家赔偿情况,一次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一方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错案发现难、申诉难、追责难,国家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程序复杂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在伸冤平反、寻求赔偿的道路上依然艰难,并很难得到与期待值相符的经济补偿数额。但对于媒体曝光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冤错案件,受害人似乎会得到数额相对可观的补偿,所以较通过正常程序申请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很多受害人似乎更愿意寻借媒体力量,营造社会舆论。在这一过程中,案件很容易被媒体炒作、被大众误读,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所以,我们在大力纠错的同时,应更重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相关制度的完善,尽可能从源头阻塞漏洞,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司法适用的理论研究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吉林省的“刘忠林案”、“金哲红案”、“闻金生案”三个较有知名度或代表性的国家赔偿案例,重点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从刑事错案的界定、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三部分分别进行论述。首先论述刑事错案的界定,具体包括刑事错案的概念、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三部分。其次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制度具体包括行政国家赔偿和刑事国家赔偿,本文主要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界定,具体包括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概念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最后论述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具体包括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方面。第二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例。这部分内容主要列举三个发生在吉林省内的、在全国范围内较有知名度和代表性的案例,即“刘忠林案”、“金哲红案”和“闻金生案”。重点介绍三个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基本情况,以点带面反映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具体情况,并对确定刑事国家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司法考量因素进行分析,为下文分析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作铺垫。第三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这部分内容主要从上述所举的三个案例反映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别从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司法理念三方面来阐述。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方面,具体包括错案发现难、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和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三个方面,其中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中又包括刑事申诉主体混乱、受害人提起刑事申诉较难、刑事申诉理由不够具体明确、刑事申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刑事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方面,具体包括适当赔偿原则不适应现代发展、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较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复杂、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及借鉴。这部分内容分别列举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国和德国,关于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可借鉴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后续完善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问题提供国外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这部分内容主要针对前文分析和总结出的目前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分别从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方面,具体包括建立刑事错案反应机构、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三个部分,其中完善刑事申诉制度中又包括增加刑事申诉的主体、明确刑事申诉的理由、明确刑事申诉的受理部门、畅通刑事申诉渠道四个方面。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方面,具体包括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扩大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提高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构建系统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方面,具体包括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两方面。从源头上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通过司法救助等补偿方式,尽可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吴磊[4](2020)在《我国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孕妇为了确保生下健康的婴儿都会在孕期去医院做产检。在现有医学技术的范围内,医疗机构若因过失行为没有检查出孕妇腹中胎儿的异常或者检查出胎儿的异常却忘记告知父母,导致孕妇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受害人有权提起错误出生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错误出生侵权救济更有利于保护原告,所以我国大多数原告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来维权。通过对我国近些年有关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检索、分类和梳理,分析得出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请求权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范围这几个问题争议较大,需要重点进行分析。在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医疗机构侵害的客体是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该民事权益并非是特别人格权而是一般人格利益,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109条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保护的规定来保护。当医疗机构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却没有履行时,医疗机构就有过错。认定因果关系时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损害事实是指缺陷婴儿的出生让父母遭受到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打击,而不是指孩子的残疾、缺陷。在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中,缺陷儿的父母均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缺陷儿自身不具有原告资格。在确定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法院应当支持特殊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不应该支持残疾赔偿金;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需要考虑能否适用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若可以适用,应该先适用损益相抵,再适用过失相抵。
白帅锋[5](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对于最大程度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范围的逐渐成熟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已产生“去留存废”之争并愈演愈烈。对其性质之争、如何适用法律及实现刑民诉讼间的协调统一等问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导致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往往在解决矛盾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矛盾问题且越来越凸显,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视而不见,继而导致上访、申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单纯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而导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因犯罪导致的更严重的侵权却不能提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而附带民事诉讼却对其适用作出种种限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仍很暧昧,其前后作出的司法解释与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却标准不一,无形中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理解适用的混乱。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入手并分析其价值,进而阐述其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不足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柳婷婷[6](2020)在《中德两国精神损害赔偿衡量标准差异及其背景分析》文中提出对于精神损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只是模糊地承认其存在。但对于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如何衡量损害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赔偿,并没有细致的研究。得益于在德国进修的机会,笔者研究了德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惊叹其损害衡量标准之细致,故欲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以作思考和启迪。在文章引言部分,笔者发现两个问题:其一,我国除了一个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在有些情形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也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两项赔偿金额却按照物质标准计算(收入水平);而在德国法中,死亡情形下,家属只有三项赔偿请求权:丧葬费、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对死者的收入逸失进行赔偿。其二,我国在对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即以“精神损害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为名义的赔偿金)进行赔偿时,一般只以受害者的伤残等级为标准;相对的,德国法则从受害者的忍受折磨的时间、对生活造成的不便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等因素全面考量受害者的损害。在本文第一部分,比较了两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知,发现德国法已经对什么是精神损害有经历了从主观到客观的认知过程,从认为精神损害是受害者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到认为其是对个人的自我决定、自我发展造成的破坏。而我国对此还处于一个混沌状态,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物质损害赔偿金的界限都还不明晰。本文的第二部分进一步比较了两国的衡量标准,发现在衡量精神损害时,德国法院会从受害者的治疗情况、生活状况、职业生涯、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衡量,以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为主,例外情况则会衡量加害者的过错和获利情况。但我国则不同,除了衡量标准单一、论证过程模糊之外,还特别以物质水平为衡量标准。为了探究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笔者以两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两国的社会和制度差异为角度,试图寻找答案。本文第三部分是功能背景的分析,德国一直非常重视发展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主要发展出三种功能:填补功能、抚慰功能和预防功能。而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所适用的功能也不同。在个案中,常常是同时几个功能在起到作用,或是其中一个功能在起着主导作用,都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去进行分析。这也是为何德国历年来每年都大费周章地对新出的精神损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类的原因。这是德国的衡量因素全面细致的直接原因。而我国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以“弱化”的抚慰和宣示权利为定位,故法官在衡量时就显得随意,也没有发展出全面的衡量标准。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两国的制度和社会背景:发现受损害概念、社会福利制度、个体意识以及我国独有的赔礼道歉制度等所影响,德国在衡量损害时,以个体为落脚点,但是我国更注重人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的联系。德国《民法典》的债法总则部分已经明确区分了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已经逐渐成长为与财产损害同等重要的损害赔偿制度。但我国并未在制度上区分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各项法规只是对赔偿金的项目进行列举,机械地套用往往会造成赔偿效果的重复或混乱。进而,本文在结语部分提出建议,认为我国首先应当对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进行明确的区分,真正认识什么是精神损害以达到更好地赔偿精神损害的目的。此外,笔者还建议我国可以仿照德国的痛苦抚慰金指引表(Schmerzensgeldtabellen),对精神损害的案件进行搜集,把每个案件中的主要衡量因素进行罗列,以达到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衡量标准以及为司法实践者作出更好的指引的效果。
杨彬彬[7](2016)在《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死亡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追溯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现这个制度在我国起步相较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比较晚的,并且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只是一笔带过,更多的是靠司法解释来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可以说,这个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权利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了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针对这些不足之处,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相关制度,发现一些发达国家对这个制度规定的还是比较完善的,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针对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几个不是很成熟的建议:第一是明确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第二是建立独立的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是扩大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第四是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何鑫[8](2014)在《论我国行政赔偿标准》文中认为在一百多年前,国家赔偿法律制度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应运而生,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家赔偿法,并且规定了赔偿的具体标准。可是,我国现在的《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标准上还比较低,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明显存在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民主法治持续前进的今天,这种太低的以及不平衡的赔偿标准显然缺少其固有的存在的意义以及精神,这主要由于其赔偿标准的原则存在问题,中国在确立行政赔偿的标准上,应该采纳补偿性的赔偿标准为原则,并且这种条件已经完全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行政赔偿的标准对于完善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掌控,构建法治政府。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以及社会历史现状的分析与对比,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从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两方面研究了行政赔偿的标准,不管是在理论上或者在司法实践过程里,都需要提高我国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实现对公民人权以及合法权利的更有效保障,同时需要区分各种的情况选取不同的国家赔偿标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将精神损害考虑到行政赔偿范围,就是这部法律修订的主要成就。体现了中国的政治文明以及法制文明的前进步伐,同时成为学界以及法律实务界不断奋斗的成果。笔者认为,对行政赔偿标准进行深刻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它不仅可以为有关的学术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依据,而且也可以为将来的立法修定带来意义重大的参考借鉴。
刘凤云[9](2013)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文中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未臻完善,现行立法众多,赔偿标准不合理,甚至出现了大量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不利于社会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制定科学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刻不容缓。本文先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基础理论为切入点,寻找《宪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理依据,即人权和平等权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影响;然后从常规项目赔偿标准、造成残疾的赔偿标准、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四个方面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合理而有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立法建议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三等级划分建议。
杨海霞[10](2012)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和赔偿的具体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侵权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该制度对公民精神权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围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范围和赔偿金额的具体化问题展开叙述,以期促进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本文除了第一张导论部分和第六章结语部分分为四章:第二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化难的司法现实和原因。该章从中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现状展开论述,分析了中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偿具体化之所以困难的三个原因,并指出“精神损害”难以确定会导致很严重的赔偿后果。第三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和赔偿具体化的法学方法。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必须使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价值补充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第四章,精神损害的内涵和分类及有关思索。笔者通过对“精神损害”进行语义定义,对精神损害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阐述,提出四种精神损害分类,并对该四种分类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思索。第五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笔者先对比分析了国内外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法,然后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应包含三个应当考量的因素和两个应当排除的因素,最后对不同种类的精神损害提出运用区分不同精神损害方法、酌定赔偿方法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的意见。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问题与视角 |
| 二、历史镜像的整体梳理 |
| 三、实践经验的系统审视 |
| (一)样本选取与方法描述 |
| 1.大数据样本的初步筛选: |
| 2.大数据样本的深度筛选: |
| 3.大数据样本的最终确定: |
| (二)样本统计与研究发现 |
| 四、重构逻辑的司法表达 |
| (一)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 |
| (二)制度运行的司法塑造 |
| 1.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争议及其位置安放。 |
| 2.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厘清。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1.理论意义 |
| 2.实践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
|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
|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
|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
|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
|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
|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
|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
|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
| 二、数据来源 |
|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
|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
|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
|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
|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
|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
|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
|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 一、历时性同判 |
|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
|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
|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
|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
|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 一、地域差异较大 |
|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
|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
|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
|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
|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
|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
|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
|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
|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
|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
|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
|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
|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
|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
|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
|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
|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
| 一、酌定基准制度 |
| 二、累加递增制度 |
|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
|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
|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
|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
|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
|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
|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
|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
|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一)专着类 |
| (二)译着类 |
| (三)中文论文类 |
| 二、外文文献 |
| (一)着作类 |
| (二)论文类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一、作者简介 |
| 二、科研成果 |
| (一)论文成果 |
| (二)参与课题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选题背景 |
| 2.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概述 |
| (一)刑事错案的界定 |
| 1.刑事错案的概念 |
| 2.刑事错案的构成要素 |
| 3.刑事错案的法律特征 |
| (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界定 |
| 1.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概念 |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 |
| (三)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意义 |
| 1.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 2.提高司法公信力 |
| 3.维护社会稳定 |
| 二、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案例 |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 1.刘忠林申请国家赔偿案 |
| 2.金哲红申请国家赔偿案 |
| 3.闻金生申请国家赔偿案 |
| (二)确定刑事国家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司法考量因素 |
| 三、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存在的不足 |
| (一)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不健全 |
| 1.刑事错案发现难 |
| 2.刑事申诉制度不完善 |
| 3.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不完善 |
| (二)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 |
| 1.适当赔偿原则不适应现代发展 |
| 2.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较窄 |
| 3.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低 |
| 4.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复杂 |
| 5.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
| (三)司法理念较传统 |
| 四、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及借鉴 |
| (一)大陆法系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1.法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2.德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二)英美法系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1.英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2.美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三)国外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评析 |
| 五、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司法适用的完善对策 |
| (一)健全刑事错案发现机制 |
| 1.建立刑事错案反应机构 |
| 2.完善刑事申诉制度 |
| 3.完善司法机关内部考核制度 |
| (二)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 |
| 1.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
| 2.扩大刑事错案国家赔偿范围 |
| 3.提高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标准 |
| 4.构建系统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程序 |
| (三)完善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 |
|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
| 2.完善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制度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绪论 |
| 0.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0.3 研究方法 |
| 0.4 本文的新意以及存在的问题、难点 |
| 1 错误出生的概念界定 |
| 1.1 错误出生的概念 |
| 1.2 错误出生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 1.2.1 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 |
| 1.2.2 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 |
| 1.2.3 错误出生与出生前即受损害 |
| 2 我国错误出生纠纷的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
| 2.1 我国错误出生纠纷的司法现状 |
| 2.1.1 错误出生案件的上诉率高 |
| 2.1.2 错误出生案件以侵权诉讼为主 |
| 2.1.3 错误出生侵权救济更有利于保护原告 |
| 2.2 我国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存在的问题 |
| 2.2.1 受侵害的民事权益存在争议 |
| 2.2.2 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不一致 |
| 2.2.3 请求权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
| 2.2.4 损害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
| 3 受侵害的民事权益分析 |
| 3.1 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不属于特别人格权 |
| 3.2 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属于一般人格利益 |
| 3.3 以上民事权益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09条 |
| 4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分析 |
| 4.1 过错的认定 |
| 4.2 因果关系的认定 |
| 5 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认定分析 |
| 5.1 缺陷儿的父母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
| 5.2 缺陷儿自身不可作为请求权主体 |
| 6 错误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适当限制 |
| 6.1 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 6.1.1 特殊抚养费用应予支持及理由 |
| 6.1.2 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及理由 |
| 6.1.3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及理由 |
| 6.2 损害赔偿数额的限制 |
| 6.2.1 损益相抵原则之适用 |
| 6.2.2 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与价值 |
|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价值 |
|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及分析 |
| (一)我国现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 |
|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分析 |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 |
| (一)赔偿原则 |
| (二)具体完善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对精神损害的认知 |
| (一)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认知 |
| 1.概述 |
| 2.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探究 |
| (二)德国精神损害认知的变迁 |
| 1.消极概念和商品化理论 |
| 2.积极概念 |
| (三)小结 |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 |
| (一)精神损害赔偿成立的前置条件 |
| 1.我国法中的“严重性标准” |
| 2.德国法中的“琐事”门槛 |
| (二)衡量因素提炼 |
| 1.遭受痛苦的方式和强度 |
| 2.对生活的妨碍 |
| 3.经济因素 |
| 4.加害者过错与获利情况 |
| 5.“一案同判”原则 |
| (三)小结 |
| 三、功能背景: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 |
| (一)德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 |
| 1.填补方式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
| 2.抚慰功能 |
| 3.预防功能 |
|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位 |
| (三)小结 |
| 四、制度和社会背景 |
| (一)损害概念的区分 |
| (二)法制度理念 |
| (三)社会福利情况 |
| (四)个体意识 |
| (五)赔礼道歉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二)外文文献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中文文摘 |
| 绪论 |
| 一、研究的意义 |
| 二、研究的方法 |
| 三、研究现状 |
| 第一章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
| 第二节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
| 第三节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 第二章 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
| 第一节 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
| 第二节 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
| 第三章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法国法的相关规定 |
| 第二节 德国法的相关规定 |
| 第三节 美国法的相关规定 |
| 第四节 日本法的相关规定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
| 第一节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化问题 |
| 第二节 建立独立的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 第三节 扩大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
| 第四节 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 1.3 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主要内容 |
| 第二章 行政赔偿标准概述 |
| 2.1 行政赔偿标准的概念 |
| 2.2 确立行政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
| 2.3 我国的行政赔偿标准 |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
| 3.1 抚慰性的赔偿原则不利于保护私权 |
| 3.2 行政赔偿标准规定设置过低 |
| 3.3 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合理 |
| 3.4 赔偿标准低导致赔偿问题多采用协商的方法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标准的建议 |
| 4.1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标准的基本原则 |
| 4.2 提高我国的行政赔偿标准 |
| 4.3 完善我国行政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
| 4.4 合理适用协商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理论 |
| (一) 人身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二)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宪法基础 |
| 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现状分析 |
| (一) 关于常规项目的赔偿标准 |
| (二) 关于残疾的赔偿标准 |
| (三) 关于死亡的赔偿标准 |
| (四)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
| 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 (一)赔偿标准项目与称谓不统一 |
| (二)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科学 |
| (三)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过于笼统 |
| 四、 完善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构想 |
| (一)规定统一的赔偿项目 |
| (二)制定合理而有差别的死亡赔偿标准 |
| (三) 制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第四节 课题研究的方法 |
| 第二章 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化难的司法现实和原因 |
| 第一节 中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
| 第二节 中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化难的实证分析 |
| 第三节 “精神损害”难以确定会导致严重后果 |
| 第三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和赔偿具体化的法学方法 |
| 第一节 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化具有重要作用 |
| 第二节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运用 |
| 第三节 价值补充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运用 |
|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利益衡量方法 |
| 第四章 精神损害的内涵和分类以及相关思考 |
| 第一节 “精神损害”的语义分析 |
| 第二节 精神损害的性质和功能 |
| 第三节 对精神损害分类的梳理和思索 |
| 第五章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
| 第一节 国内外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法 |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
| 第三节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操作方法 |
| 第六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