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梁异凡[2](2020)在《WTO补贴规则视角下的税收优惠问题研究》文中认为WTO所约束的主要是贸易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协定或文件涉及到税收问题,但不可否认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补贴类型,税收优惠性补贴包括补贴与税收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直至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首次给出补贴的法律定义,即补贴由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和授予一项利益这三个要素构成,因此判断一项优惠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应考虑其是否满足这三项要素。就税收优惠而言,首先它无疑属于协定所列的财政资助之一。协议中的补贴类型可以分为禁止补贴和可诉补贴。之所以被列为禁止性补贴,因为这些措施直接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可诉性贴只有当其是具体的并且对成员有负面影响时,才会通过反补贴措施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本身的区别,SCM协定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总体上而言直接税优惠措施更容易构成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WTO贸易摩擦中税收优惠相关的争端也确实占有很大比重。欧共体与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案就是主要针对美国的税收措施,这一案件从GATT打到WTO前后持续了近40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案所作的分析和认定,无论是对于我国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措施还是在应对WTO其他成员方所提起的争端,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做了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从而发现税收优惠构成何种类型的补贴以及在补贴规则下的利益认定。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补贴方面的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在所有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占了很大一部分,如特定的减税和免税或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优惠。本文介绍了我国税收优惠的概况及其与WTO补贴规则的相容性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试图分析这种矛盾背后的主要原因。本文发现,我国的税收优惠与WTO的补贴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对税收优惠的态度是国家导向、工具主义的,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内部法律控制。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与WTO其他成员方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独特性。因此,本文从提高在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在WTO体系下的合规性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一方面,通过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形成更加完备和法治化的税收立法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引入税收优惠制度,加强对税收优惠措施制定的事前评估和事后控制;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改进以符合WTO补贴规则的要求、减少被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参与WTO各项谈判,推动补贴规则完善,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
陈炜[3](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认为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樊婧[4](2016)在《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法视野下,对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探讨可以分别从文化领域、贸易领域和人权领域展开。本文研究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主要着眼于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具体问题,第一是前置问题——文化产品的定性,其次是核心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条件,再次是例外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最后是宏观上的相关规则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本文第一章对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予以阐释。至今,理论和实践中对“文化产业”含义尚未达成一致,具体包括哪些门类亦存在差异。由于“文化”和“创意”原本丰富的内涵,再加上“产业化”,因而更难界定,并且这一概念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因此本文首先对“文化产业”和“补贴”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其次,从文化、贸易、人权三个角度系统总结了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国际法渊源,文化领域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中成员方实施文化政策措施权利的规范;贸易领域的渊源,主要包括贸易规范中的一般贸易原则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以及其中的补贴规范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人权领域的渊源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文化权利。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这些内容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文化产品的定性问题,即对文化产品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由于贸易领域货物与服务补贴规则的不一致,并且界分货物和服务是判断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前置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文化产品的货物和服务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货物与服务的定性问题不是文化产品独有,但是此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文化产品定性问题较之一般产品的分类更为复杂:文化产品通常具有货物和服务的双重属性,货物和服务的融合现象在文化产品领域更加明显。因而适用一般分类标准即有形性标准,对文化产品来说有失公平。本文提出了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的应对策略,并提出了日后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的统一这一可能的发展趋势下的建议。第三章研究了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由于补贴更多的与贸易相关,因此前两节的内容分别讨论了贸易法视域下货物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与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第三节对文化、贸易、人权规则下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进行总结。在文化法视域下,《文化多样性公约》赋予了成员国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文化补贴的权利,其标准是“直接文化影响标准”,不论这些补贴是给予货物还是服务,给予商品还是生产者,给予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文化产品。贸易法视域下,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及合法的条件问题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GATT中,需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3.8条例外的条件和《SCM协定》的条件;在GATS中,虽然缺乏如货物贸易领域那样明确的补贴规则,但是应当符合一国在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考察是否做出了有关文化产品补贴的最惠国待遇豁免的例外。以直接补贴的形式仅仅给予其国内文化产业生产者的补贴,尽管可能对外国同等的生产者造成歧视,可以基于GATT第3.8(b)条的规定而被免责;以间接形式进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则需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国内文化产品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措施而造成对外国同类产品的歧视。在人权法视野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文化产业补贴具有一定的间接规范作用。其中的“表达自由”要求对一国对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提出了限制,具体而言,一国在实施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时,应当基于相对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不得通过该措施间接干预公民的表达自由。第四章探讨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是从例外角度看待文化产业补贴问题,按照范围的从大到小,具体包括三种例外形式:一是文化产业的总体例外(cultural industry exception, CIE),二是一般例外规则的例外,三是补贴规则的例外。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作为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抗辩理由。本章通过分析,发现了尽管“文化例外”失败,但是“文化产业例外”产生萌芽并在FTAs中发展。指出贸易规则的一般例外规则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包括公共道德例外和国家珍宝例外。其中,“公共道德”的适用关键在于“必要性”的认定;而“国家珍宝”例外的新发展表明其适用于文化产业核心部门的可能性。第五章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规则之间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面对这些可能的冲突,本研究有必要对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做出阐释。就冲突的内容来看,包括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规则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究其本质,是立法目标的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利益的冲突。本章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人权领域相关公约的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公约与人权的关系。对于WTO规则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通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成为当事方最有可能选择的机制;而由于公约第20条规定的模糊性,使得二者的关系不甚明朗,因而文化产业补贴最好的办法依然是遵守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最后着眼于中国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本章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定义、范围,《《SCM协议》框架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我国文化产品的货物或服务属性,以及我国在GATS中与文化产业补贴有关的承诺及保留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措施的现存问题,部分措施具有构成专向性和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甚至构成禁止性补贴。并结合本文的研究成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从国内法角度应当依据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对相关规则进行清理,分阶段、有步骤地废、改、立;从国际法角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视野,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的教训,争取文化产业例外和文化产业补贴的保留,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适合的国际法环境。
王岩[5](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指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李晓鸿[6](2015)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三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三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三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徐志群[7](2011)在《适应WTO《反补贴协议》调整清理法规政策》文中指出"入世"十年来,我国政府在适应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国内的补贴措施依然是贸易摩擦的导火索。针对美、欧等主要发达成员对我国施行反补贴措施,本文建议及时地调整和清理现有补贴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设置补贴措施出台之前的审查机制,并利用现有机制对出台补贴政策的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
齐欢[8](2011)在《二战后越南现代化进程研究(1945-2010)》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历史必然性,现代化是一切后发国家摆脱落后形成现代国家的必然进程。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从本国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出发,同时吸收外部的积极因素追求有本国特色的现代化价值取向的道路。越南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其现代化从启动、发展、对模式的探索和转型且充满了艰辛和曲折。1858年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后被卷入了世界现代化性大潮。1945年越南在印支共的领导下获得了民族独立后开始了对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1986年实施革新开放以来现代化才走上正确的道路。研究该国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我们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问题和实施赶超型战略的理解,总结发展中国家探索现代化道路的一般规律。通过对越南的个案分析,有助于丰富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实践与理论范式的研究,对学科建设也有一定意义。为一些后发国家探索一条较成功的现代化道路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学、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和西方现代化理论等理论对越南1945年以来的现代化历史进程及其特点、成就问题与经验教训、现代化水平、模式及走向进行了研究。本文由绪论和正文的第一至第十章和结语构成。绪论主要讨论本论文选题及有关概念的界定、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安排等。第一章讨论了越南现代化启动的历史背景(1858-1945年)。国际背景是18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由英国工业革命开始的世界现代化进程使许多前资本主义国家成为西欧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国内背景是法国入侵和殖民统治对越南的传统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其发生分化和重组,从根本上改变了在“王朝循环”模式支配下的封建王朝的历史方向,越南被强行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在“衰败化”和“边缘化”冲击下,越南在印支共的领导下走向“革命化”,经过义静苏维埃运动和八月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政权。越南现代化的启动以19世纪下半叶阮朝的改革为标志。①从阮朝的改革到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是越南现代化低度发展阶段②。第二章探讨了两种社会制度影响下的越南现代化进程(1945—1975年)。本章主要论述二战后越南分治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北方和在资本主义制度影响下的南方现代化进程。本章分为两个时期,一是1945—1954年抗法时期;二是1954—-1975年抗美时期。内容包括,北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效果。美国在南越进行移植美式模式的现代化实践。由于战争的影响,越南错过了1945—1973年世界经济黄金时代①的发展机会。而东亚一些国家则利用越战的机会迅速发展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第三章阐述了越南统一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及严重挫折(1975—1986年)。越南在1976年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结束了长期国家分裂、南方政治衰败、和社会动乱的局面,成立了具有强大社会动员和整合能力高度集权的现代国家政权,提供了能进行自主型现代化发展的制度保证。但多年战争破坏使越南现代化起点很低,这决定了现代化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由于指导思想和内外政策上的失误,越南再次错过有利的发展时机。虽然从1979年越南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但效果有限。直到实行全面革新开放后才进入现代化的正确轨道。第四章讨论革新开放后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间现代化建设的情况(1986—-1996年)。越共在1986年12月召开“六大”确定了全面革新的路线。六大成为越南现代化进入新时期的标志。越南在坚持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合理成分的同时吸收了其他国家现代化理论的有益成份,通过实践逐渐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新理论。七大制定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使越南现代化进入第一个高速发展期。第五章论述了在苏联、东欧解体和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下,越南对现代化战略进行的调整(1997—-2001年)。这时期,越南现代化面临多重挑战:在苏联、东欧的解体的影响下的政治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危机和腐败影响下的社会危机。鉴于此,越南对政治体制和领导层、现代化的指导思想、经济战略、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提出了在2020年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第六章研究了越南现代化进程的第二次快速发展的情况(2001-2006年)。2001年4月,越共“九大”把七大的《建设纲领》加以具体化。在九大思想指导下,越南的现代化进入第二个加速期。但发展中的问题也大量出现。第七章论述了越共十大到十一大间的现代化进程的情况,并分析了今后现代化进程的走向与趋势(2006—2011年)。经过20年的探索,越南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体系和一条适合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十大后越南现代化进程又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1月召开的越共十一大为今后现代化道路指明了方向。第八章对1945年以来越南现代化进程成败的经验教训作了分析。对每个阶段现代化获重大进展和遭受挫折的原因从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外交、文化和军事以及自然地理和资源等方面作了较为深入分析。第九章对越南现代化进程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选用以中科院的两次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为主对越南的经济、社会、综合现代化、生态、文化和国际现代化水平作了较系统的量化评价。由于政治现代化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世界上还没有相关的定量评价体系,因此,对其评价限于定性方面。第十章对越南现代化进程的模式①进行了总结。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发展模式。本章对越南现代化模式的分析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分析指出,越南早期现代化启动属于典型的挑战——回应(汤因比的说法)的模式。独立后,北方采取了经典社会主义模式,南方模式则试图建立资本主义模式。革新后,越南现代化模式开始向与东亚模式、中国模式、西方新自由模式相结合的市场化模式转变,形成了具有“越南特色混合型后全能主义模式”。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为结语。对以上各章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升华和提炼。
温智谋[9](2008)在《海峡两岸税制对外商投资的影响比较》文中研究表明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具体情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税收体系,它主要解决“开征哪些税、向谁征税、如何征税及如何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等问题。而投资是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而将现期一定的资源或经济要素转化为资本的行为或过程。税制会对投资造成一定的影响。从理论上讲,这些影响的作用点主要分布在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投资能力和投资结构等三个方面。其中影响投资决策主要是通过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收益率而得以实现;投资能力又主要受制于四个要素——企业留利、企业折旧、企业自筹资金和企业贷款,故而,税收对于投资能力的影响实际上落脚为对于上述四个要素的影响。而投资结构则主要是政府作为宏观管理的主体,如何调节市场结构、布局产业结构和引导投资方向的综合体,因此,税收对于投资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于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的影响。税制对投资的这些影响,在外商直接投资上,也有真实且颇大的反映。税制对投资的影响存在两种作用的路径:一种是自发地影响投资;一种是自觉地影响投资。这实际上是由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两种不同的作用理念所致。税收中性强调的是从微观机制入手,通过设置能使额外负担与效率损失较小的税种来减少税收的扭曲作用;但在宏观上,国家要积极利用税收手段来协调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宏观经济效率,这正是税收调控的要求,因此,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虽然矛盾,但目标却是一致的。海峡两岸现行的税制存在诸多的差异,对于投资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三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在企业所得税中,因为“纳税义务人”、“税率”、“亏损弥补”、“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盈余分配所含的税额合并个人所得计算”、“税收优惠方式”、“资本的认定”和“费用扣除”等若干要素规定的不同,对于投资产生了迥异的影响。此外,因为两岸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具体内容的差异,对投资的影响也不可同日而语。海峡两岸都加入了WTO,WTO所蕴含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对一国(地区)税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此原则来审视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税制结构,不难发现,两岸存在很多的不足。中国大陆的问题主要有四:歧视性税收政策;不符合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高关税和非关税限制措施并存;税收政策透明度低。台湾地区的问题主要有三:《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不足;《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的缺憾;货物税的完税价格内外有别。因此,中国大陆应当坚持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对于企业所得税,应当:真正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当:降低税率、减少档次、拓展税基;避免重复课税,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于增值税,应当: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扣税机制;取消现行增值税中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别;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陈集立[10](2007)在《我国关税政策宏观效应分析与关税征管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税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宏观调控手段,与宏观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海关税收与整个国民经济相协调,可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变化。研究我国关税政策宏观效应、运用计量方法进行经济贸易指标间的实证分析、评价中国海关税收对宏观经济发展的贡献,对于探讨关税征管制度创新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关税理论分析及评述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关税政策和宏观经济的关系;运用分布滞后模型、协整分析、向量自回归模型以及冲击响应函数,对海关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外汇汇率和进出口贸易额进行建模与分析,给出了中国海关关税收入、进出口贸易额与中国宏观经济指标间的关系,揭示了海关税收和进出口贸易与各项指标间的内在经济规律;总结评析了海关税收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贡献;结合实证分析进行我国关税征收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提出了我国关税政策改革应遵循的原则,给出了具体建议,为我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检查贸易管理措施执行的效应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比较分析法 |
| 1.3.2 价值分析法 |
| 1.3.3 实证研究法 |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 1.6 创新与不足 |
| 1.6.1 创新 |
| 1.6.2 不足 |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 3.1.1 案件概览 |
| 3.1.2 案例评析 |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 3.5 实证小结 |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 4.1 理论依据 |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 4.2 制度依据 |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 研究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第一章 WTO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的规制 |
| 第一节 WTO对税收优惠措施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WTO补贴规则与税收优惠 |
| 一、WTO补贴的一般规则 |
| 二、WTO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的界定 |
| 第二章 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的形式要件——财政资助 |
| 第一节 财政资助概述 |
| 第二节 WTO贸易争端中对“本应征收”的认定 |
| 一、“若非”(but for)测试的应用 |
| 二、比较(comparability)测试法的应用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三章 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的结果要件——利益授予 |
| 第一节 WTO案例对税收优惠中利益的界定 |
| 一、税收优惠中的利益与财政资助 |
| 二、税收优惠中利益的接受者 |
| 第二节 税收优惠中补贴利益的计算 |
| 一、WTO补贴规则对利益计算的规定 |
| 二、利益计算中公平交易原则的运用 |
| 三、税收优惠中的补贴利益传递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四章 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的合规性分析及建议 |
| 第一节 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
| 一、WTO补贴规则下我国税收优惠合规性分析 |
| 二、我国税收优惠所涉补贴争端的分析 |
| 第二节 WTO补贴规则下对我国税收优惠的建议 |
| 一、国内法的完善 |
| 二、积极推动WTO补贴规则的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 一、现实层面 |
| 二、理论层面 |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 一、历史沿革 |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论文创新点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补贴界定 |
| 一、文化产业 |
| 二、补贴 |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原因 |
| 第二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渊源 |
| 一、国际文化法渊源 |
| 二、国际贸易法渊源 |
| 三、国际人权法渊源 |
| 第三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
| 一、文化产品的定性 |
| 二、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 四、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文化产品的定性 |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提出 |
| 一、文化产品定性的争议 |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 一、定性的一般标准 |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 三、文化产品定性适用一般标准的评述 |
| 第三节 文化产品定性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
| 一、GATT与GATS的重叠适用 |
| 二、重叠适用引发的解释问题 |
| 三、对重叠适用的评述 |
| 第四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反思 |
| 一、文化产品定性争议的分析 |
| 二、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 |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货物贸易补贴 |
| 一、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 |
| 二、补贴的类型与文化产业补贴 |
| 三、GATT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四、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第二节 文化产业服务贸易补贴 |
| 一、服务贸易补贴规范与文化产业 |
| 二、GATS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三、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 第三节 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 一、符合《文化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文化产业补贴 |
| 二、符合WTO规则的文化产业补贴条件 |
| 三、符合人权法要求的文化产业补贴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 第一节 文化产业例外 |
| 一、WTO规则中“文化例外”的提出和失败 |
| 二、USCFTA和NAFTA规则中的“文化产业例外” |
| 三、RTAs和FTAs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新发展 |
| 第二节 贸易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
| 一、文化产业与一般例外条款 |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 |
| 三、国家珍宝例外的可适用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文化产业补贴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现和实质 |
| 一、冲突的表现 |
| 二、冲突的实质及原因 |
| 三、冲突解决的理论基础 |
| 第二节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
| 一、国际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 二、RTAS与WTO规则中的管辖权条款 |
| 三、WTO规则与《文化多样性公约》中的管辖权条款 |
|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解决 |
| 一、冲突条款的方法 |
| 二、后法原则 |
| 三、特别法优先 |
|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
| 五、协调合作的方法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反思 |
| 第一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 |
| 二、文化产业补贴措施的定性问题 |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 |
| 四、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 第二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国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 二、国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附表: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相关政策汇总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 |
| 二、英文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 五、案例汇纂 |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 参考文献 |
| 附表一 |
| 附表二 |
| 附表三 |
| 附表四 |
| 附表五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对象和路径 |
| 1.3.1 研究对象 |
| 1.3.2 篇章安排及研究路径 |
| 1.4 研究方法和数据结构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数据结构来源 |
| 2 隐性行政垄断的一般性界定与分析 |
| 2.1 传统行政垄断理论与立法实践的局限性 |
| 2.1.1 传统行政垄断理论和立法实践概述 |
| 2.1.2 现行《反垄断法》界定行政垄断的局限性 |
| 2.2 隐性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 |
| 2.2.1 隐性行政垄断的由来 |
| 2.2.2 隐性行政垄断的概念 |
| 2.2.3 隐性行政垄断的特质 |
| 2.2.4 隐性行政垄断的区分标准:不正当性 |
| 2.2.5 隐性行政垄断的构成 |
| 2.3 隐性行政垄断分类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 2.3.1 隐性行政垄断分类 |
| 2.3.2 隐性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 3 当前隐性行政垄断的常见表现 |
| 3.1 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 |
| 3.1.1 不正当资金补贴(助)等直接经济援助 |
| 3.1.2 不合理的优惠经济政策 |
| 3.2 不正当的行政管制保护行为 |
| 3.2.1 市场准入的隐性行政壁垒:不正当的特许经营 |
| 3.2.2 不合理的数量管制 |
| 3.2.3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 |
| 3.3 不正当的行政扶持行为 |
| 3.3.1 歧视性的行政优待行为 |
| 3.3.2 行政权力直接从事市场经营 |
| 3.3.3 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 |
| 3.3.4 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 |
| 4 隐性行政垄断的危害 |
| 4.1 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 4.1.1 阻碍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作 |
| 4.1.2 阻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 |
| 4.1.3 阻碍市场主体的生成和发育 |
| 4.2 导致经济效率损失 |
| 4.2.1 受益国企经营效益普遍低下 |
| 4.2.2 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
| 4.3 阻碍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
| 4.3.1 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 |
| 4.3.2 受益企业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 |
| 4.4 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 |
| 4.4.1 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
| 4.4.2 消费者利益损失 |
| 4.5 滋生腐败 |
| 4.5.1 权力寻租下的行政官员腐败 |
| 4.5.2 特定国企高管的奢侈腐化 |
| 4.6 损害社会公平和政府形象 |
| 4.6.1 损害社会公平 |
| 4.6.2 损害政府公信力 |
| 4.7 违反WTO规则,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制裁 |
| 4.7.1 违反WTO基本原则 |
| 4.7.2 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 |
| 4.7.3 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经济地位 |
| 5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国际考察 |
| 5.1 域外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现象考订 |
| 5.1.1 域外隐性行政垄断术语 |
| 5.1.2 西方发达国家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现象 |
| 5.2 域外对类似隐性行政垄断的规制模式 |
| 5.2.1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模式 |
| 5.2.2 欧盟对国家援助的规制模式 |
| 5.2.3 美国隐性商业条款规制模式和管制改革 |
| 5.2.4 俄罗斯、东欧转型国家规制模式 |
| 5.3 域外反隐性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比较 |
| 5.3.1 立法体制 |
| 5.3.2 执法体制 |
| 5.3.3 法律责任体制 |
| 5.4 域外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5.4.1 完善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前提 |
| 5.4.2 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制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基础 |
| 5.4.3 强化司法监督是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保证 |
| 6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
| 6.1 构建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总体设想 |
| 6.1.1 当前规制隐性行政垄断面临的法律机制障碍 |
| 6.1.2 构建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思路及路径 |
| 6.2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评判机制的建立 |
| 6.2.1 建立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评判机制的必要性和设想 |
| 6.2.2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区分准则 |
| 6.2.3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评判标准 |
| 6.2.4 隐性行政垄断不正当性的评判方法 |
| 6.3 隐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 |
| 6.3.1 行政程序规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制度 |
| 6.3.2 司法程序规制: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 |
| 6.3.3 《反垄断法》规制:反行政垄断执法 |
| 6.3.4 隐性行政垄断各法律规制主体的职责分工 |
| 7 《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 7.1 完善《反垄断法》的思路 |
| 7.1.1 反隐性行政垄断立法模式的选择 |
| 7.1.2 《反垄断法》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思路 |
| 7.2 《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原则的完善 |
| 7.2.1 反行政垄断立法目的的确立 |
| 7.2.2 反行政垄断立法原则的确立 |
| 7.3 《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范围的重新确定 |
| 7.3.1 《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区分标准和范围的重新确定 |
| 7.3.2 《反垄断法》有关反行政垄断的适用例外 |
| 7.4 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制度的构建 |
| 7.4.1 建立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制度的意义 |
| 7.4.2 国家垄断评价、异议审查的方法和程序 |
| 7.5 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的完善 |
| 7.5.1 设置独立、统一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 |
| 7.5.2 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威 |
| 7.5.3 完善反行政垄断执法程序 |
| 7.5.4 完善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 7.6 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 7.6.1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 7.6.2 相关行政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
| 8 结论与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文献 |
| 二、英文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界定与研究意义 |
| 一、选题界定 |
| 二、研究意义 |
| 三、对有关概念的理解与诠释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 一、中国的研究 |
| 二、越南本国的研究 |
| 三、其他国家的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文结构 |
| 第四节 论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 一、重点 |
| 二、难点 |
| 三、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越南现代化启动的历史背景(1858—1945年) |
| 第一节 国际背景 |
| 一、世界现代化、工业化浪潮的加快及对东亚国家的冲击 |
| 二、西方殖民者对东南亚国家的入侵与殖民 |
| 第二节 国内背景 |
| 一、传统社会的特点及对现代化启动的制约作用 |
| 二、法国殖民统治对越南社会的影响及变化 |
| 第三节 越南封建王朝的改革及早期现代化思想 |
| 一、阮朝末期的改革运动及早期现代化思想的启蒙 |
| 二、创建民主共和政体的现代化进程的现代化思想 |
| 第四节 越南共产党的建立及其领导人民反法国、日本殖民者的胜利 |
| 第二章 两种社会制度影响下的越南现代化进程(1945—1975年) |
| 第一节 实行战时社会主义制度的北方现代化进程 |
| 一、越南民主共和国现代化指导思想——胡志明思想 |
| 二、抗法、抗美中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
| 第二节 南越的依附性发展和美式现代化的破产(1954—1975) |
| 一、美式民主制度试验的失败 |
| 二、扭曲发展的经济现代化 |
| 三、美国失败的现代化实验——南越"战略村计划" |
| 四、南越社会的畸形发展 |
| 第三章 统一后越南对现代化道路的初步探索和严重挫折(1975—1986年) |
| 第一节 强化传统社会主义现代化思想的危害与革新思维的提出 |
| 第二节 世界工业化第三次浪潮发展机遇的丧失 |
| 一、政治现代化进程:对国家的"苏式"政治整合及反思 |
| 二、经济发展走到崩溃的边缘 |
| 三、国家全面控制下的社会整合 |
| 四、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对现代化的负面影响 |
| 第四章 革新后,现代化走上正轨并进入第一个加速期(1986—1996年) |
| 第一节 革新伊始时期越共对现代化思想与理论的思考(1986—1991年) |
| 一、苏联、中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对越南革新开放思想的影响 |
| 二、革新开放的总设计师——阮文灵的革新思想 |
| 三、强调思维革新和在革新中坚持"六项基本原则" |
| 四、"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提出 |
| 五、以民为本的社会现代化思想的提出 |
| 六、走向世界的新起点:"广交友,少树敌"外交政策的提出 |
| 第二节 革新开放的蓝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设纲领》的出台(1991—1996) |
| 一、正式树立"胡志明思想"在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
| 二、提出形成有国家管理的市场机制理论 |
| 三、提出民富国强、社会公平、文明的发展目标 |
| 四、提出"全方位、多样化"的外交路线 |
| 第三节 十年革新的举措与初步成就 |
| 一、越共六大和七大的召开的背景及对现代化的初步设计 |
| 二、在苏东剧变的压力下谨慎地进行政治革新 |
| 三、工作重点的转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 |
| 四、社会现代化进程逐渐步入正轨 |
| 五、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出现 |
| 六、外交战略的成功转变和外交关系的新格局 |
| 第五章 金融危机冲击下越南对现代化战略的调整(1996—2001) |
| 第一节 八大召开与金融危机冲击下对现代化指导思想的调整 |
| 一、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体系的探索 |
| 二、工业化、现代化思想的提出 |
| 三、对时代特征、国际形势的理论认识 |
| 四、以民为本的社会发展思想的深化 |
| 第二节 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越南现代化进程的减速及调整 |
| 一、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改革与调整 |
| 二、金融危机后对经济现代化战略的调整(1996—2001) |
| 三、现代社会的特征开始显现 |
| 四、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生态问题 |
| 五、八大的外交方针及对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作用 |
| 第六章 越南现代化进程的第二次加速期(2001—2006) |
| 第一节 现代化思想与理论的发展 |
| 一、认为国际形势和外部环境有利于越南推进现代化进程 |
| 二、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思想体系的初步形成 |
| 三、新战略的形成: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 |
| 四、强调分配公平和加快文化对外交流 |
| 五、利用全方位外交推进现代化的思想 |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第二次加速 |
| 一、政治体制改革进程提速 |
| 二、经济现代化的第二次加速 |
| 三、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 |
| 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出现恶化趋势 |
| 五、全方位外交政策的成果及对现代化的推进 |
| 第七章 迈出改革新步伐(2006-2010) |
| 第一节 越共十大以来关于现代化建设的新思想 |
| 一、加强党建新思想的提出 |
| 二、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对越南的影响在增强 |
| 三、开展新农村建设,强调要实现社会的进步与公平 |
| 四、提出以国家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对外开放新战略 |
| 第二节 中国现代化理论与思想对越南的影响 |
| 第三节 现代化进程的新进展 |
| 一、现代民主政治的特点日益凸现 |
| 二、增长快速和危机并存的经济现代化进程 |
| 三、现代社会端倪初现 |
| 四、全面开放态势的形成 |
| 五、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
| 六、越共"十一大"后现代化发展的走向 |
| 第八章 越南现代化进程中经验与教训 |
| 一、经验 |
| 二、教训 |
| 第九章 对越南现代化进程水平的综合评估 |
| 第一节 对经济现代化进程水平的评价 |
| 第二节 对社会现代化进程水平的评估 |
| 第三节 对经济、社会的综合现代化水平的评估 |
| 第四节 对生态现代化的评价 |
| 第五节 对政治现代化的评价 |
| 一、政治现代化评价标准 |
| 二、对政治现代化进程水平评价 |
| 第六节 对国际现代化的评价 |
| 一、国际现代化的定义及其水平定量评价标准 |
| 二、对越南国际现代化水平的评价 |
| 第七节 对文化现代化的定量评价 |
| 一、文化现代化的定义及其水平定量评价标准 |
| 二、对文化现代化定量评价 |
| 第十章 越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模式的演变及特点 |
| 第一节 统一前南、北方现代化模式及特点(1945至1975年) |
| 一、北方仿效苏联的"战时社会主义模式"的实践 |
| 二、资本主义影响下的南方现代化模式的构建及其失败 |
| 第二节 苏式经典社会主义模式在全国的确立、挫折及初步变革(1975—1986年) |
| 一、高度集权政治现代化模式的进一步强化 |
| 二、高度集中与统一的经济现代化模式 |
| 三、国家高度控制下的社会发展模式 |
| 四、经典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和危害 |
| 第三节 现代化模式的全新转型及趋向:自主型发展模式的形成(1986—2006年) |
| 一、越共探索有越南特色的社会主义模式 |
| 二、在稳健的基础上向民主、分权和法制化转型的后全能政治模式 |
| 二、向市场化不断迈进的社会主义定向经济模式 |
| 四、逐步走向国家社团主义的开放、注重民生和多元化的社会及文化发展模式 |
| 第四节 十一大后,越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模式的走向 |
| 一、具有越南特色的政治现代化模式正在构建 |
| 二、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取向 |
| 三、长期坚持国家管理下的社会发展模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 一、写作动机和目的 |
| 二、写作方法 第一章 基本概念之界定 |
| 第一节 税制与投资 |
| 一、税制 |
| 二、投资 |
| 第二节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
| 一、税收中性 |
| 二、税收调控 |
| 三、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第二章 税收对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税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
| 一、税收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投资收益率为核心 |
| 二、税收对投资决策影响的具体分析—以企业所得税为对象 |
| 第二节 税收对投资能力的影响 |
| 一、税收对企业留利的影响 |
| 二、税收对企业折旧的影响 |
| 三、税收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影响 |
| 四、税收对企业贷款的影响 |
| 第三节 税收对投资结构的影响 |
| 一、从建筑税到投资方向调节税 |
| 二、从投资结构到产业结构 |
| 第四节 税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
| 一、FDI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工具选择 |
| 二、我国有关外商直接投资的现行税收政策 |
| 三、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关键因素 |
| 四、外商直接投资中税收的作用 第三章 税收对投资影响的作用路径 |
| 第一节 税收自发地影响投资 |
| 一、税收自发地影响投资之含义 |
| 二、税收自发地影响投资—以涉外企业所得税为例 |
| 第二节 税收自觉地影响投资 |
| 一、税收自觉地影响投资之含义 |
| 二、税收自觉地影响投资—以外商直接投资为例 |
| 第三节 自发影响与自觉影响之间的关系 |
| 一、自发影响与自觉影响的历史互动 |
| 二、自发影响与自觉影响的矛盾统一 第四章 海峡两岸现行税制对投资的影响分析 |
| 第一节 两岸现行税制的概况 |
| 一、两岸税收的政策 |
| 二、两岸税制的历史沿革 |
| 三、两岸主要税种的比较 |
| 第二节 两岸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
|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二、关于“税率”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三、关于“亏损弥补”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四、关于“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五、关于“盈余分配所含的税额合并个人所得计算”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六、关于“税收优惠方式”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七、关于“资本的认定”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八、关于“费用扣除”之比较及对投资的影响 |
| 第三节 两岸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
| 一、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概况 |
| 二、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概况 |
| 三、两岸个人所得税的比较 |
| 四、两岸个人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 |
| 第四节 两岸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 |
| 一、中国大陆的增值税概况 |
| 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概况 |
| 三、两岸增值税的比较 |
| 四、两岸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 第五章 WTO对海峡两岸税制的影响 |
| 第一节 WTO的基本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 二、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 三、关税减让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 四、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 五、透明度原则及其对一国税制的要求 |
| 第二节 中国大陆现行税制与WTO基本规则的背离 |
| 一、歧视性税收政策 |
| 二、不符合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税收政策 |
| 三、高关税和非关税限制措施并存 |
| 四、税收政策透明度低 |
| 第三节 台湾地区现行税制与WTO基本原则的背离 |
| 一、《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的不足 |
| 二、《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的缺憾 |
| 三、货物税的完税价格内外有别 第六章 中国大陆税制改革建议 |
| 第一节 坚持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合理结合的原则 |
| 一、国际视野下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之合理结合 |
| 二、国内视野下的税收中性与税收条款之合理结合 |
| 三、坚持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原则的具体作为—保持税收的相对中性 |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改进建议 |
| 一、真正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
| 二、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
| 三、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
| 四、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
| 一、降低税率、减少档次、拓展税基 |
| 二、避免重复课税,协调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
| 第四节 增值税改革建议 |
| 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扣税机制 |
| 二、取消现行增值税中的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别 |
| 三、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谢志 |
| 内容提要 |
| 第一章 引言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第二节 我国关税政策的回顾 |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第四节 结构安排 |
| 第二章 关税理论分析及评述 |
| 第一节 关税宏观效应分析及评述 |
| 第二节 关税有效保护理论及其评述 |
| 第三节 幼稚产业保护论及评述 |
| 第四节 最优关税理论及其评述 |
| 第五节 关税理论在实证中的应用 |
| 第三章 我国关税政策和宏观经济的关系 |
| 第一节 我国现阶段关税政策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关系 |
| 第二节 关税政策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
| 第三节 关税政策对财政政策影响 |
| 第四节 关税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 第五节 关税与宏观经济的分析综述 |
| 第四章 关税收入和宏观经济指标间计量分析 |
| 第一节 关税政策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 |
| 第二节 关税和宏观经济指标的描述统计 |
| 第三节 关税收入和各项指标间的相关关系分析 |
| 第四节 海关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的相关分析 |
| 第五节 海关收入和税收收入、外汇汇率的相关分析 |
| 第五章 自主降低关税政策下进出口贸易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 第一节 税收政策与进出口政策 |
| 第二节 降低关税政策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
| 第三节 进出口贸易和宏观经济指标的实证研究 |
| 第六章 现代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 |
| 第一节 关税征收的成就和面临的问题 |
| 第二节 创新海关税收征管制度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
| 第三节 完善税收征管作业模式 |
| 第四节 创新关税技术实现征管技术现代化 |
| 第五节 建立健全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
| 第七章 政策建议 |
| 第一节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
| 第二节 关税政策改革的总体目标 |
| 第三节 我国关税征管制度的具体性建议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