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艺[1](2020)在《论我国市场型律师调解制度的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多元化的途径被引入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律师调解则是这一机制下被赋予重要解决纠纷方式的产物。我国律师调解制度在开展试点中摸索经验,司法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律师调解实践工作的推进,律师调解制度在试点和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以公益型为主导的律师调解在实践中效果不佳。为了更好的发挥律师调解制度的功能,推动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优质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律师调解制度产生背景和推行的现实意义,结合全国各地律师调解试点的实践做法,对律师调解制度的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引出市场型律师调解才是我国律师调解制度发展的根本出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型律师调解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组织设立标准不统一、调解程序规则不健全、缺乏市场化保障机制三个问题,提出市场型律师调解的构建路径,并从市场型律师调解的组织设立机构制度、律师调解程序规则制度建构、调解保障制度建构三方面,对市场型律师调解制度进行专门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向前推进有所裨益,从而加快市场型律师调解的步伐,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李鲲[2](2020)在《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提出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律师制度正式恢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备,律师行业也得以快速发展。我国律师队伍逐渐壮大,律师市场也随之产生变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个人的专业水平,已经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充分的优势,而企业所采取的发展战略模式具有可取之处。目前,我国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较为成熟,但缺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发展战略层面的内容研究。在当前律师事务所市场竞争逐渐激烈的环境下,广东C律师事务所有着相当程度的发展优势,但诸多问题却也让它逐渐显露劣势。鉴于此,本文以广东C律师事务所所出现的问题为背景,以企业发展战略模式解决律师事务所发展问题有力手段为立场,旨在通过对广东C律师事务所的深入了解;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战略管理理论和战略分析方法等基础理论及文献资料为分析基础;以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为前提,通过解读其概述和发展历程;运用发展环境分析,总结出困扰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内外因;以期通过运用企业发展的战略模式,为广东C律师事务所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发展战略并提供有力的实施保障,从而解决其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对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进行研究探讨,笔者在研究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七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对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论述,同时也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将会使用到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首先介绍了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相关的基础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战略管理理论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然后选择了本文将会使用的战略分析方法,最后对本文研究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整理;第三部分为现状分析,主要是广东C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发展历程的介绍分析;第四部分为环境分析,利用PEST分析法对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宏观环境进行分析,利用波特五力模型对律师行业环境进行分析,利用VRIO模型对广东C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环境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战略制定,确定广东C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选择具体的发展战略,并提出相应的战略实施建议;第六部分为实施保障,这需要广东C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建设独特企业文化、加强业务创新;第七部分为研究结论和未来展望,在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后,了解自身研究存在的不足,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做出展望。希望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广东C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制定提供一定借鉴参考。
许睿玲[3](2020)在《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律师调解法律制度是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运用自身专业技能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纠纷的法律活动。2017年9月《意见》的颁布,提出要在北京、黑龙江和上海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首次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从理论指导层面上升为实践操作层面,标志着我国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之一,目前在域外已经被广泛应用,但在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还面临着诸多发展困境,因此为了让律师调解法律制度更好的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现状,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模式。在此背景下,本文的基本框架主要围绕以下展开:第一部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概述。本章界定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并对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比区分,从我国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特征和优势出发,给出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在调解体系中的定位,并分析了律师调解在试点实践中的三种调解模式。第二部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现状。本章通过对我国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介绍和对国外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模式进行分析,并对十一个试点省(直辖市)在试点实践实施的具体情况介绍并结合试点实施过程中的经典案例分析,为我国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从律师调解未得到普遍认同、律师参与调解动力不足、律师调解与法院诉讼衔接有缝、事前回避与事后禁止规则难以有效落实、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和利益冲突规则不明确等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在试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根据以上问题提出要建立、完善培训和激励机制、推动律师调解市场化运作、完善律师调解与法院对接机制、完善事前回避与事后禁止规则、明确律师调解员认证程序和利益冲突规则等完善建议。
王雪梅[4](2020)在《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律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正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趋势。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事务所存在起步晚、管理落后、专业化程度低、竞争力弱、无战略规划等问题。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与国际接轨,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适应市场需求。近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司法部、律师协会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期引导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规模化发展。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律师事务所也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纳入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走向规模化发展之路。因此,我国律师事务所如何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规模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如何向“博而专”的规模化方向发展,如何应对规模化发展中的问题便成为律师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以DC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案例分析等方法来分析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以期为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提供借鉴。文章开篇便对研究背景、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等进行了论述,后对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行了分析。因我国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业务收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业务领域范围三个方面来衡量律师事务所规模。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动因是外部需求及内在动力的结果。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方式包括:内部扩张、合并、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以及事务所联营。然后笔者对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典型代表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行了分析。DC律师事务所实现如今的规模,成为国际化大所,笔者认为是其先后经历了四个时期发展的结果,其通过内部扩张、合并、联盟的方式实现了规模化,但过程中也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针对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启动总分所一体化建设;其二,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其三,加强文化建设;其四,提高品牌效应;其五、推进国际化进程。
张慧,王紫薇[5](2020)在《拥抱科技 共商共建 打造全球化新法律格局 世界律师大会12位嘉宾共话“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主题》文中指出2019年12月9日上午,在世界律师大会开幕式致辞环节之后,12位嘉宾围绕大会主题——"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发表了主旨演讲。本环节由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主持,主要内容摘编如下。古巴司法部部长西尔维拉尊敬的中国司法部部长,尊敬的会议举办方,尊敬的代表们,此次我们参加在法律界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活动,我代表古巴代表团感谢来到中国以来受到的所有关注和接待。古巴司法部是中央行政的管理机构,主要为人民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在执行宪法职能的时候,我们向国家和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宪法文本有效实施。司法部制定和批准法律规范的标准流程,保持其流动性,并遵守所有批准的手续。
陆洋洋[6](2019)在《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持续提升,社会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不断变多,法律成为人们维护利益的重要工具和方法。伴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律师队伍的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重要高度。培养人才的前提之一是要对人才有个定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唯具有创造精神,做出了或正在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人才能成为人才。据此可知,此概念将创造性定义为人才的必备素质。那么,我们要培养怎样的律师人才?在公共视野里,人们对优秀律师的定义一般是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敏捷的思维、深厚的文字功底、非凡的口头表达能力、尚佳的交往能力等等。但事实上,许多律师虽并非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却仍不失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因此,我们在考察律师人才时,更应因人而异,针对不同人的经历采取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律师行业面临着巨大机遇,不过其带来的一些挑战和问题也不容忽略。尤其是吉林省其管理与运行上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也构成了吉林省律师人才进一步占领市场、服务市场的巨大阻碍。推动和贯彻法治,必定会逐渐抛弃人治,不过当代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排除人的因素。相反,法治国家的创建和发展需要大量的法治人才为基础。一个国家与社会没有专业的法律专家和人才,那么其就无法创建起系统而完备的立法体系。缺乏高素质的人才,自然无法在执法工作上稳定落实,司法环境下的依法治国工作也将变成毫无价值的空谈。不管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还是为了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都需要在人才培养工作上加大力度。而律师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关键点在于法学教育是否发达,在于协会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还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配合。正是考虑到这样的背景因素,为了进一步提升律师人才的积极性,为之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了增强吉林省律师行业总体实力,使之迅速发展,构成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文章中,笔者通过对吉林省律师现状的研究分析,总结出了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一系列针对律师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措施。本文主要讨论了律师人才培养的各种问题,在研究吉林省律师人才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吉林省律师人才激励体系的建设状况,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在人才激励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完善的律师人才培养方式,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创建专业人才向前发展的良好平台。以打造新时代律师人才为出发点,充分激发相关人才的热情和创造力,以增加幸福感和收获。好的培训方法也可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人才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说,培训就像投资一样,是评估人力资本的重要方式,是人力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并保护效益空间,这也是最重要的事情。我们应该相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所文化氛围的创建,搭建人才发展的平台,提升个体创造力,能够创建一支高水平的律师从业队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本文的研究成果对吉林省律师行业人才培养问题的研究和律师队伍建设两个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保障论文研究的成果尽可能贴合实际,能够带来积极的社会性参考。目前,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需要一大批律师人才的参与。因而我国律师行业所面临的困境,做好律师人才的培养工作,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荆洪文[7](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褚良辉[8](2019)在《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法治大环境的逐年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思维得到强化,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由此而引致的我国律所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截止2018年底,全国拥有3万余家律师事务所,拥有42.6万律师从业人员。但受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缺失、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外国律师事务所涌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势必导致我国律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明晰未来发展战略指向与法律服务重点,业已成为该行业各家律师事务所迫在眉睫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基于此,本文以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企业发展战略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旨在探究该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与法律服务重点。论文首先在评述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其所处的外部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归纳提出蒙旺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通过比较分析内部的资源、能力条件,归纳得出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劣势;之后,综合运用SWOT分析法,总结提炼出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是密集型成长战略,并须通过引进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品牌影响力、实行差异化竞争、优化内部管理制度等战略重点得以实现;最后,论文提出保障上述发展战略与重点得以落地实施的具体举措。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方面期望为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理清未来发展战略与重点指向,实现健康稳健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期望能为同行相当水平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薛济民[9](2019)在《江苏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下)》文中研究指明(接上期)四、推动江苏律师此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路径推动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摆脱以往路径依赖,勇于破除内在瓶颈和外部束缚。必须全面贯彻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生产力、创新力、竞争力为导向,以满足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曰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目标,推进江苏律师业供给结构优化、生产效率提高和价值创造提升。(一)明确发展目标,提升发展共识。确立发展目标。以江苏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七个高质量"发展任务为目标,遵循高质量发展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要求,制定《推进江苏律
姜帅[10](2019)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3年,中央提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发展新战略,开启了第一轮东北振兴。在10年时间里,东北振兴通过作规划、上项目,改善发展环境等措施,取得了比较好的增长效果。在第一轮东北振兴期间,东北三省经济增长速度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成为自改革开放后东北经济增长相对最好的时期。然而,自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东北地区经济适应新常态的能力明显不足,从而出现经济增长整体性的下滑,并跌落到全国的后几名。这促使中央又启动了新一轮的东北振兴。如此,一个更为突出的问题摆在东北三省的面前,就是东北发展滞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如何找到实现东北振兴的关键点?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好环境。”这为新一轮东北振兴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方向,也可以说是东北振兴的关键点。本文就是在这一精神的引领下进行的一项研究。研究以法治环境建设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影响为主线,进行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机理分析和典型考察相印证的梳理和解读。作为一个完整的分析体系,文章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述评,找到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进一步整理了相关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区域经济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理论和西方经济学和法学中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历史和现实困境、法治环境现状及问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的影响、发达国家老工业基地的经验借鉴,提出了健全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的构想及对策。通过这样一个研究过程,最终得出了几个结论:第一,法治环境是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前提;第二,法治环境是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柱;第三,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制度建设、观念转变、严格执法等环节的努力。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我国律师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实践状况 |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调解制度产生的背景 |
| 第二节 当前我国律师调解的基本类型 |
| 一、公益型律师调解模式 |
| 二、市场型律师调解模式 |
| 第三节 律师调解的实践效果及其评析 |
| 一、公益型律师调解制度效果不佳 |
| 二、市场型律师调解迅速发展 |
| 第四节 发展市场型律师调解:律师调解发展的根本出路 |
| 一、市场型律师调解的界定 |
| 二、市场型律师调解的优势 |
| 三、市场型律师调解的必要性 |
| 第二章 我国当前市场型律师调解的现状及问题 |
| 第一节 调解组织设立标准不统一 |
| 一、律师调解机构标准不一 |
| 二、律师调解员选任标准不统一 |
| 第二节 调解程序规则不健全 |
| 一、市场型调解程序规范不足 |
| 二、事前事后回避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
| 第三节 缺乏市场化保障机制 |
| 一、市场型律师调解费用低 |
| 二、案源缺乏稳定性保障 |
| 第三章 我国市场型律师调解组织机构制度的建构 |
| 第一节 规范律师调解员选任标准 |
| 一、设置科学的资质要求 |
| 二、建立体系化的律师调解培训机制 |
| 三、建立律师调解员的管理机制 |
| 第二节 完善律师调解组织标准 |
| 一、建立专门律师调解中心 |
| 二、完善市场型律师调解范围 |
| 第四章 我国市场型律师调解程序规则制度的建构 |
| 第一节 规范律师调解程序 |
| 一、明确市场型律师调解规则 |
| 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
| 第二节 建立律师调解监管性规则 |
| 一、建立律师调解执业纪律规范 |
| 二、建立律师调解监督机制及惩戒机制 |
| 第五章 我国市场型律师调解保障制度的建构 |
| 第一节 建立市场型律师调解收费标准 |
| 一、健全市场型发展路径 |
| 二、确立律师调解收费标准 |
| 第二节 观念性要素的建构 |
| 一、律师自身观念的重构 |
| 二、人民群众观念的重构 |
| 三、法院及相关组织观念的重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研究目的 |
| 2.研究意义 |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二、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 (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
| 1.律师概述 |
| 2.律师事务所概述 |
| 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
| (二)战略管理理论 |
| (三)战略分析方法 |
| 1.PEST分析法 |
| 2.波特五力模型 |
| 3.VRIO模型 |
| (四)文献综述 |
| 1.国外研究现状 |
| 2.国内研究现状 |
| 3.研究述评 |
| 三、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 (一)广东C律师事务所概况 |
| 1.事务所简介 |
| 2.组织结构 |
| 3.人员构成 |
| (二)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 |
| 四、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环境分析 |
| (一)宏观环境分析 |
| 1.政治环境 |
| 2.经济环境 |
| 3.社会环境 |
| 4.技术环境 |
| (二)市场环境分析 |
| 1.现有竞争者的竞争 |
| 2.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 3.替代者的威胁 |
| 4.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 5.消费者的议价能力 |
| (三)内部环境分析 |
| 1.事务所能力分类 |
| 2.事务所能力VRIO分析 |
| 3.事务所发展资源与能力总体评价 |
| 4.事务所核心能力定位 |
| 五、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制定 |
| (一)广东C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 |
| 1.发展愿景 |
| 2.发展目标 |
| (二)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选择 |
| 1.竞争战略选择 |
| 2.产品战略选择 |
| 3.人才战略选择 |
| (三)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实施 |
| 1.法律服务市场开拓 |
|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
| 3.客户关系的管理 |
| 六、广东C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 (二)完善内部组织结构 |
| (三)构建独具特色企业文化 |
| (四)强化对客户关系的管理力度 |
| 七、结论与展望 |
| (一)结论 |
| (二)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概述 |
| 1.1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概念界定 |
| 1.1.1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概念 |
| 1.1.2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特征及优势 |
| 1.1.3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 |
| 1.2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性质归属 |
| 1.2.1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在ADR框架下的地位 |
| 1.2.2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在调解体系中的位置 |
| 1.3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试点的主要实践模式 |
| 1.3.1 行政主导型律师调解模式 |
| 1.3.2 法院主导型律师调解模式 |
| 1.3.3 律师主导型调解模式 |
| 第二章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现状 |
| 2.1 国内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 2.1.1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雏形 |
| 2.1.2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形成 |
| 2.2 国外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模式分析 |
| 2.2.1 美国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模式分析 |
| 2.2.2 英国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模式分析 |
| 2.2.3 德国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模式分析 |
| 2.2.4 日本的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模式分析 |
| 2.3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试点实践现状 |
| 2.3.1 北京市开展律师调解的模式 |
| 2.3.2 浙江省开展律师调解的模式 |
| 2.3.3 其他各试点省份开展律师调解的模式 |
| 2.3.4 试点省份开展律师调解的典型案例 |
| 第三章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
| 3.1 律师调解未得到普遍认同 |
| 3.1.1 律师对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存在偏见 |
| 3.1.2 律师难以适应调解工作 |
| 3.2 律师参与调解动力不足 |
| 3.2.1 律师参与公益型调解的积极性不高 |
| 3.2.2 市场化的律师调解对其吸引力不大 |
| 3.3 律师调解与法院诉讼衔接有缝 |
| 3.3.1 律师调解协议缺乏强制力保障 |
| 3.3.2 司法确认程序不明确 |
| 3.4 事前回避与事后禁止规则难以有效落实 |
| 3.4.1 事前回避制度未能严格执行 |
| 3.4.2 事后禁止规则存在漏洞 |
| 3.5 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和利益冲突规则不明确 |
| 3.5.1 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不明确 |
| 3.5.2 律师调解员利益冲突规则不明确 |
| 第四章 律师调解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 4.1 建立、完善培训和激励机制 |
| 4.1.1 提高律师调解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
| 4.1.2 培养律师居中裁判思维、建立激励机制 |
| 4.2 推动律师调解市场化运作 |
| 4.2.1 健全公益型律师调解的发展路径 |
| 4.2.2 健全市场型律师调解的发展路径 |
| 4.3 完善律师调解与法院对接机制 |
| 4.3.1 赋予律师调解协议制度保障 |
| 4.3.2 明确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
| 4.4 完善事前回避与事后禁止规则 |
| 4.4.1 完善律师调解员事前回避规则 |
| 4.4.2 落实律师调解员事后禁止规则 |
| 4.5 明确律师调解员认证程序和利益冲突规则 |
| 4.5.1 明确律师调解员认证程序 |
| 4.5.2 明确律师调解员利益冲突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发表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 1.2.1 企业战略管理相关理论 |
| 1.2.2 规模经济理论 |
| 1.2.3 协同效应理论 |
| 1.2.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技术路线 |
| 1.3.3 研究方法 |
| 2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分析 |
| 2.1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涵义及衡量标准 |
| 2.1.1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界定 |
| 2.1.2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一——业务收入规模 |
| 2.1.3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二——从业人员数量 |
| 2.1.4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三——业务领域范围 |
| 2.2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动因 |
| 2.2.1 外部需求 |
| 2.2.2 内在动力 |
| 2.3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方式 |
| 2.3.1 内部扩张 |
| 2.3.2 合并 |
| 2.3.3 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 |
| 2.3.4 律师事务所联营 |
| 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分析 |
| 3.1 DC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
| 3.2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历程 |
| 3.2.1 WO战略时期 |
| 3.2.2 SO战略时期 |
| 3.2.3 ST战略时期 |
| 3.2.4 WT战略时期 |
| 3.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评价分析 |
| 3.3.1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方式评析 |
| 3.3.2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战略评析 |
| 3.3.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
| 4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对策 |
| 4.1 启动总分所一体化建设 |
| 4.2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
| 4.3 提高品牌效应 |
| 4.4 加强文化建设 |
| 4.5 推进国际化进程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 一、律师人才培养的内涵 |
| (一)律师人才的定义 |
| (二)律师人才培养的定义 |
| (三)律师人才培养的方式 |
| (四)律师人才培养的作用 |
| 二、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
|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不规范缺乏主动性 |
| (二)律师协会政策机制不灵活 |
| (三)司法行政机关战略规划滞后 |
| 三、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的原因 |
| (一)律师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 (二)律师人才培养的经费有限 |
| (三)律师人才培养的思想教育不充分 |
| (四)律师人才培养的业务引导不足 |
| (五)律师自身原因 |
| 四、广东省律师人才培养模式经验借鉴 |
|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规范 |
| (二)律师协会管理机制灵活 |
| (三)司法行政机关智能科学一体化 |
| 五、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改革机制 |
|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 (二)完善律师协会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 (三)改进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和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 (三)大珠三角 |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 (一)硬法路径 |
| (二)软法路径 |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 (一)选题 |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 (一)判例概念群 |
| (二)先例概念群 |
| (三)案例概念群 |
| (四)司法解释群 |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 (三)报请程序 |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 一、宪法 |
| 二、授权立法 |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律所发展经验借鉴及基础理论 |
| 1.2.1 国内外律所发展经验借鉴 |
| 1.2.2 相关基础理论 |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与工具 |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评述 |
| 2.1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 2.1.1 律所业务结构现状 |
| 2.1.2 律所经营现状 |
| 2.1.3 组织机构 |
| 2.2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 2.2.1 战略定位有待优化清晰 |
| 2.2.2 律师事务所品牌辐射范围小,影响力不足 |
| 2.2.3 综合型人才短缺,人才资源急需整合 |
| 2.2.4 情报信息获取渠道窄且单一 |
| 2.2.5 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能力不足 |
| 第三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 3.1.1 政策环境分析 |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 3.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 3.1.4 技术环境分析 |
| 3.2 行业环境分析 |
| 3.2.1 法律服务市场特征分析 |
| 3.2.2 法律服务内在特征分析 |
| 3.2.3 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
| 3.2.4 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
| 3.3 发展的机遇与威胁分析 |
| 3.3.1 发展机遇分析 |
| 3.3.2 发展威胁分析 |
| 第四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条件分析 |
| 4.1 资源条件分析 |
| 4.1.1 人才资源 |
| 4.1.2 品牌资源 |
| 4.1.3 实体资源 |
| 4.1.4 信息管理资源 |
| 4.2 能力条件分析 |
| 4.2.1 案源获取能力 |
| 4.2.2 律所服务能力 |
| 4.2.3 运营管理能力 |
| 4.3 发展优势与劣势分析 |
| 4.3.1 优势分析 |
| 4.3.2 劣势分析 |
| 第五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选择 |
| 5.1 SWOT分析 |
| 5.2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 |
| 5.3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战略重点 |
| 5.3.1 引进高水平律师人才,完善律师人才队伍体系 |
| 5.3.2 制定品牌战略,形成律师事务所品牌影响力 |
| 5.3.3 转变经营理念,深化服务意识,创新产品服务方案 |
| 5.3.4 扩大律所规模,进击法律服务蓝海市场 |
| 第六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实施举措 |
| 6.1 完善优化律所组织结构,增强制度体系建设 |
| 6.2 做好知识管理,实现所内资源整合 |
| 6.3 优化薪酬结构,设计合理的分配制度 |
| 6.4 塑造律所愿景、使命和核心价值观 |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 7.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一) 选题的背景 |
| (二) 选题的意义 |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 (一) 国外文献综述 |
| (二) 国内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 (一) 研究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
| (二) 研究的主要方法 |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一) 可能的创新之处 |
| (二) 研究的不足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 一、老工业基地 |
|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 |
| 三、法治环境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 一、区域经济理论 |
|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 |
| 三、西方经济学和法学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历史与现实问题 |
| 第一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历史 |
|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东北老工业基地 |
| 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东北老工业基地 |
|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时期的发展 |
| 第二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现实问题 |
| 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结构问题 |
|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观念问题 |
|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体制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现状及问题 |
| 第一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律体系现状 |
| 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现有的法律体系 |
| 二、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待完善的法律体系 |
| 第二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问题 |
| 一、法治文化薄弱 |
| 二、法治意识淡薄 |
| 三、法律执行困难 |
| 第三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环境问题形成原因 |
|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
|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 |
| 三、历史方面的原因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影响分析 |
| 第一节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体制建设的影响 |
| 一、法治环境对培养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主体法治观念的影响 |
| 二、法治环境对规范东北老工业基地市场秩序的影响 |
| 三、法治环境对形成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效率市场的影响 |
| 第二节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影响 |
| 一、法治环境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 二、法治环境对劳动力集聚的影响 |
| 三、法治环境对资本集聚的影响 |
| 四、法治环境对技术集聚的影响 |
| 第三节 法治环境对东北老工业基地依法行政的影响 |
| 一、法治环境对政府管理规范化的影响 |
| 二、法治环境对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影响 |
| 三、法治环境对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化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发达国家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法治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措施与经验 |
| 一、出台的法律 |
| 二、改造的结果 |
| 三、借鉴的经验 |
| 第二节 德国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措施与经验 |
| 一、出台的法律 |
| 二、改造的结果 |
| 三、借鉴的经验 |
| 第三节 英国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的措施与经验 |
| 一、出台的法律 |
| 二、改造的结果 |
| 三、借鉴的经验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优化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的构想及对策 |
| 第一节 健全经济法律制度形成有效法治环境 |
| 一、配套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
| 二、优化东北老工业基地营商环境 |
| 三、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
| 第二节 加强人们的法治观念 |
| 一、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
| 二、普及法治文化宣传教育 |
| 三、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 第三节 建立完备依法行政及监督体系 |
| 一、完善执法体系培育良好法治环境 |
| 二、完善司法体系培育良好法治环境 |
|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
| 第四节 加强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建设的对策 |
| 一、强化法律服务 |
| 二、加强相关法治环境建设 |
| 三、强化法治研究 |
| 四、加强法治建设的多重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