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文[1](2021)在《阳信县涉林案件办理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
高利红,徐玺[2](2021)在《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清代经由长期理性共识的积累与提炼,在森林保护方面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多元共治"法律理念,并构建出符合森林生态治理内在要求的法律制度。古今森林保护问题的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森林自然特征等方面因素影响,古今森林保护法律制度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中关于多元共治的内在逻辑要求具有相通性。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森林保护法律制度以及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效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朱筱婧[3](2019)在《论我国森林法治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森林,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我国森林资源总体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且存在着资源开发效力低下、保护力度不够、管理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在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研究森林法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推动森林资源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森林法治内涵、外延、意义的理论概述,在此基础上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角度来分析当下森林法治的现状,发现选题之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章主要从谈问题角度分析了当下森林法治的法治困境。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滞后性、形式化、缺乏科学性;执法主体素质不高、权责划分不清、力度不够;司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森林规划、森林生态补偿和森林采伐三种基本的行为上未能形成独立、有效、专业的司法裁判;守法上表现为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未跟上,社会整体森林法治意识不强、森林治理创新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第三章针对前述我国森林法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立法上,我国现行《森林法》从制度建设和实际功能来看主要是一部林业法。为了适应“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应当把《森林法》转变为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森林法;执法上综合运用完善“命令+控制”、整体规划、激励等行政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司法上应以森林规划、森林生态补偿和森林采伐三种基本的法律行为为中心发挥司法效用;同时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框架下重新思考森林法治建设的定性和定位,实现从森林“法制”向森林“法治”的根本转变。把森林法治建设纳入法治国家建设。
毛朝文[4](2019)在《中国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动力研究 ——基于扩展的多源流分析框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天然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主体,在生态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我国对天然林的保护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相应的,天然林保护政策也经历了多次变革。新时期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指示,中国天然林进入了全面保护发展的新阶段,各级政府都在致力于探索如何出台更有效的天然林保护政策,促进天然林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深入探究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分析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的内在动力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现有对天然林保护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政策执行、政策效果及政策建议等方面,鲜有涉及政策变迁主题,也缺乏能够全面反映政策变迁过程的分析框架。因此,为更好地理解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过程、辨识其政策变迁过程中的内在动力,本文将阶段分析框架与多源流分析框架进行嵌套,构建了一个扩展的多源流分析框架,并结合案例分析探究了我国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中的驱动因素。我国的天然林保护政策既包括中央的指导性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政策。运用扩展的多源流分析框架进行梳理可知,中央层面的天然林保护政策的演变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至1987年为天然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构建阶段;1988至2000年为重点区域天然林保护的探索阶段;2001至2008年为天然林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阶段;2009年至今为天然林全面保护工作的开展阶段。福建省长期以来致力于对天然林的保护并在2016年成为国家首个生态文明试验区,具有丰富的政策成果,因此,本研究选取福建省作为地方层级天然林保护政策的代表。梳理分析表明,福建省天然林保护经过三个阶段:2000至2005年为天然林限伐制度的强化阶段;2006至2008年为林业补偿机制健全阶段;2009年至今为天然林全面保护的探索阶段。总结中央和福建省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过程发现,各个阶段的源流事件构成各不相同,天然林保护政策的变迁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复杂过程。实证结果表明,焦点事件激活了政策变迁,促使相关天然林保护问题被迅速识别且进入政府议程;林业行政力量主导政策变迁,林业部门地位的提高增加了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生态文明理念加速政策变迁,主要国家领导人对生态文明的重视,加快了对天然林的全面保护;地方试点经验牵引中央政策变迁,地方试点成败与否牵引着未来中央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的总体方向;中央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策变迁,对地方调整天然林保护政策具有决定性的指导作用;最后,中央与地方政府互动会改变原计划政策的方向与内容,促使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的产生。
秦天宝[5](2017)在《可持续发展视域下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反思——从“物权化”走向“生态化”》文中指出集体林作为具有巨大战略意义的森林资源,其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却被罔置于民法思维与物权化的迷思之下,将森林、林木、林地等视为掘取经济价值之"物",而忽略了对其作为环境要素所独具之生态功能价值的关注。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思维之下对林权制度改革建构一条衡平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了2008年以来本轮林改的背景以及"林权"这一语汇法律表达的政策性之殇与物权化之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法理依据,进而提出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路径的建构模式。
陈雅楠[6](2017)在《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面对日趋严重的森林生态问题,国家出于公众生态利益的考虑,将部分商品林区划分为公益林,禁止滥砍滥伐,以求实现森林的生态价值。这一政策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却损害了原商品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森林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当前环境保护者的积极性,为此我国急需建立可以对受到损失的森林管护人员提供经济补偿的有效机制。当前我国初步认识到了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意义,理论界对森林生态补偿的研究多为经济学、环境工程、行政政策的研究,对森林生态补偿的涵义、性质尚存在模糊的认识。因此本文由森林生态补偿的概念入手,从法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提出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辨析了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属性,阐述了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现状和问题,得出实践中的森林生态补偿与法律释义上的森林生态补偿存在矛盾的结论。同时文中分析了森林生态补偿的行政属性,并对森林生态补偿在法律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俞树毅[7](2015)在《论《森林法》的地位与立法模式》文中研究说明在《森林法》的修改中,《森林法》的地位、作用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认为《森林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当定位为一般法律,在森林资源法律体系内,则处于"基本法"或"基干法"的地位,但两者有不同的语境,并因语境不同而决定了森林资源法律体系范围。在立法模式的视角上,主张混合式立法,并对《森林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基本制度及森林资源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
吴靓[8](2013)在《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文中提出森林资源被称为“大自然之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等重要作用。森林不仅具有生态功能,同时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目前在我国,如何将森林的三项功能有效的配置利用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课题。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的森林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己经初具规模,为我国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偏重于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但未涉及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本文旨在对中外森林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的若干建议,促使我国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有效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绪论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目的、方法和内容。第二章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况。其次,从法理学、生态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笔者对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森林资源”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历次修改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外国森林法律中先进的立法目的的经验予以借鉴,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通过对中外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森林资源法律责任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主要通过对比中外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李锋[9](2013)在《论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林业法的完善 ——以《森林法》的修改为核心》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为应对气候变化,林业将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林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林业理论指导下制定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林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林业法,以满足现实的需要。本文主要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详细论述我国林业法若干方面的完善。本文除引文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我国林业法立法理念及主要制度现状。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现行林业法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立法理念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国外林业法立法理念及相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借鉴。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林业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五部分探讨了完善我国林业法的建议,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本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我国林业法存在的问题,借鉴第三部分国外林业法立法理念与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林业法若干方面的建议,具体包括:重构我国林业法立法理念、完善我国是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和健全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刘羿[10](2012)在《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代社会最新发展观念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南与理论研究的热点。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地球生物圈的完整性、庇护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生物有着重要作用。全球森林的毁坏和减少的严峻事实,对全球生态环境产生着严重影响,直接危及人类21世纪生存环境和未来人类的生存。人们已经认识到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及林业部门为实现森林生态系统及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适应于不同管理层次和尺度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或森林经营方案,在我国既是一项传统的森林经理业务,又是当前森林经理的一个新课题。论其为传统的森林经理业务,我国始于20世纪30年代。近年来,我国确定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方向,提出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同时,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等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产权主体日趋多元化,迫切需要从宏观尺度上,对森林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统筹考虑;在区域水平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多种效益的需求。为此,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现阶段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作了明确的界定,赋予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以新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当前的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编制及其研究,又是一项新的课题。在国际上也很重视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是各国森林管理的主要法律手段,良好的森林经营方案能够保障森林的持续经营,各国法律无不予以高度重视。国际上,如加拿大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采用了目前林业社会较为推崇的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被称为是“一个基于生态系统的森林经营规划”。当时认为对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所借鉴和启发。本文的目的是在研究国内外现有理论、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理论与技术。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为现实森林经营寻求可持续经营的途径、方法和技术。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多种效益的需求,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区域决策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研究地的龙泉市是全国森林经营示范县(市)和浙江省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县(市),开展县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的同时,进行编制技术研究,在规划编制的方法、技术路线、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先行实践,力求为浙江省乃至南方集体林区开展同类工作提供示范与借鉴。本文以作者参与完成的国家林业局有关森林经营的多项研究课题为平台,以作者作为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执笔完成的《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研究》和《浙江省龙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等成果为前期基础,结合作者四年多来参与国家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的体会与经验,对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过程中的理论与技术进行了系统探讨,对有关的实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总结和研究。本文的主要工作在于:(1)系统阐明了森林经营及其理论的历史进展。为精准表达森林经营这一术语,根据林学学科或课程脉络,围绕森林经营与林学发展作相关的梳理;按照科学合理性的演进趋势,论述人类对森林及其森林经营的认识,既体现为人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认识上的深化,同时也符合科学哲学思想的演变。(2)建立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分析框架。围绕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这一主线,从哲学层面和森林生态系统层面,引导森林经营的理性思考,借鉴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理论,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分析框架。为论文研究和理论完善提供了基础。(3)丰富了森林资源管理与经营评价的内容。分析论述了研究地的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管理现状和森林资源概况;研究并增加了森林植被生物量与碳储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内容;总结了森林经营成效及其存在的问题。(4)探讨了森林经营决策与经营目标。针对森林经营周期长、功能多样、受环境影响大等特点,将森林可持续经营作为森林经营决策的宏观目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前提和重大举措的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规模作为决策目标。进行森林经营决策分析的探索性研究。构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体系。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5)开展了森林生态功能区划。按四个层次依次展开。第一层次即森林经营区划,从景观和整个区域层面谋划森林经营策略,协调不同的经营功能区;第二层次即森林功能区划,依据森林的某一主导功能或经营目标,以地域、地段为单元进行区划;第三层次即森林分类区划,根据森林的主导功能进行森林用途分类,应优先区划高保护价值森林区;第四个层次即森林经营管理类型组的分类,以加强生态保护和适度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以森林分类区划成果和基础,以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标准作为补充,选取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群进行分类。(6)组织了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体系。理解并接受现实的森林生态系统,认可当前的森林景观格局,即维持森林资源及其经营现状,开展适应性经营或管理。结合森林经营管理经营类型组,以及森林群落类型,提出生态系统经营的3个基本途径,即保护、恢复和维持。(7)设计了森林择伐经营措施。为解决现实森林经营中的问题,树立可持续的森林经营观念,按照生态系统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要求,充分认识和研究针、阔混交林经营特征,设计相应的森林经营措施,使其既能满足生态建设的需要,又能培育和收获木材,使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处于最佳状态。(8)实证了森林经营关键环节与重点领域的规划可行性。围绕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利用、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游憩等项森林经营关键环节,按照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要求,提出贯彻和体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从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必须考虑的重点领域,对森林培育、利用等经营环节,提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和提高林区基础设施,加强森林经营能力建设,发挥技术支撑体系的作用,建立相应的政策保障体系。(9)评价了项目实施的生态与社会影响。回顾了以往林业项目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主要实践与成效,进行了项目在人工造林方面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措施。分析评价了项目实施对研究地带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对项目实施中潜在的负面影响,提出了减缓措施。评价结论,项目可行。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多元共治理念的产生与发展 |
| 二、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的理论与实践 |
| (一)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思想 |
| 1. 森林保护与防灾思想 |
| 2. 森林多元效益思想 |
| (二)清代森林保护主体结构 |
| 1. 政府 |
| (1)封禁政策 |
| (2)盗伐林木的处罚法规 |
| (3)鼓励植树造林的法令 |
| (4)地方性植树护林法规 |
| 2. 宗族组织 |
| 3. 乡绅 |
| 4. 民间自治组织 |
| (三)清代森林保护多元共治运行机制 |
| 1. 协作共治的基础:基层社会有规则的自治 |
| 2. 森林保护事业中官、绅、民的协作 |
| (1)政府的制度安排 |
| (2)民间组织的调适 |
| (3)乡绅的参与 |
| 3. 森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 三、启示与借鉴 |
| (一)重塑多元共治的立法理念 |
| (二)完善《森林法》的具体建议 |
| 1.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
| 2. 建立多元参与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
| 3.《森林法》应有限度承认民间习惯法的效力与价值 |
| 四、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2 我国森林法治的概述 |
| 2.1 森林法治的内涵 |
| 2.1.1 森林法治的定义 |
| 2.1.2 森林法治的意义及要求 |
| 2.2 我国森林法治建设现状 |
| 2.2.1 森林立法的现状 |
| 2.2.2 森林执法的现状 |
| 2.2.3 森林司法的现状 |
| 2.2.4 森林普法的现状 |
| 3 我国森林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
| 3.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 3.1.1 当前的林权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 |
| 3.1.2 针对森林经营管理制定的法律制度缺乏科学性 |
| 3.1.3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
| 3.1.4 缺乏机制对森林资源培育制度进行监督 |
| 3.1.5 林业发展受制于森林资源采伐制度 |
| 3.2 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
| 3.2.1 执法主体素质较低 |
| 3.2.2 执法权落实不平衡 |
| 3.2.3 执法依据不明确 |
| 3.2.4 执法力量不足 |
| 3.2.5 执法环境不良 |
| 3.3 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
| 3.3.1 司法工作落实不足 |
| 3.3.2 司法监督存在不足 |
| 3.3.3 司法鉴定体系不完善 |
| 3.3.4 司法裁判面临三类困境 |
| 3.4 普法上存在的问题 |
| 3.4.1 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 |
| 3.4.2 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 |
| 3.4.3 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
| 3.4.4 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 |
| 3.4.5 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
| 4 完善我国森林法治建设的对策 |
| 4.1 完善立法 |
| 4.1.1 完善林权制度 |
| 4.1.2 以科学划分林种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
| 4.1.3 构建科学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
| 4.1.4 细化森林培育制度 |
| 4.1.5 健全森林采伐制度 |
| 4.2 严格执法 |
| 4.2.1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手段 |
| 4.2.2 明确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 |
| 4.2.3 厘清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 |
| 4.2.4 提升执法主体素质 |
| 4.2.5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
| 4.3 健全司法 |
| 4.3.1 加强司法推进改革 |
| 4.3.2 提升司法监督效用 |
| 4.3.3 完善司法鉴定体系 |
| 4.3.4 加快司法制度建构 |
| 4.4 大力普法 |
| 4.4.1 多形式宣传,多样化普法 |
| 4.4.2 丰富内容,联系实际 |
| 4.4.3 加大普法对象的深度和广度 |
| 4.4.4 提高普法实效,加强法治研究,努力建设健全的林业普法体系 |
| 5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 (二) 核心概念 |
| (三) 文献述评 |
| (四)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二、扩展的多源流分析框架的构建 |
| (一) 分析框架的构建依据 |
| (二) 扩展的多源流分析框架 |
| 三、中央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过程 |
| (一) 第一阶段:天然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构建,1978—1987 |
| (二) 第二阶段:重点区域天然林保护的探索,1988—2000 |
| (三) 第三阶段:天然林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2001—2008 |
| (四) 第四阶段:天然林全面保护工作的开展,2009年至今 |
| 四、地方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过程——以福建为例 |
| (一) 天然林限伐制度的强化阶段,2000—2005 |
| (二) 林业生态补偿机制健全阶段,2006—2008 |
| (三) 天然林全面保护的探索阶段,2009年至今 |
| 五、天然林保护政策变迁的动力分析 |
| (一) 相关焦点事件激活天保政策变迁 |
| (二) 林业行政力量主导天保政策变迁 |
| (三) 生态文明理念加速天保政策变迁 |
| (四) 地方试点经验牵引天保政策变迁 |
| (五) 中央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策变迁 |
| (六) 中央与地方政府互动影响政策变迁 |
| 六、结论与反思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第2章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 |
| 2.1 森林生态补偿的概念之争 |
| 2.2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2.1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 2.2.1.1 权利平衡论 |
| 2.2.1.2 环境正义论 |
| 2.2.2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原理 |
| 2.2.2.1 外部性理论 |
| 2.2.2.2 公共物品理论 |
| 2.3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与其他环境法律制度的辨析 |
| 2.3.1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与生态赔偿制度的关系 |
| 2.3.2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
| 第3章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 3.1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演进及实践 |
| 3.1.1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
| 3.1.2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情况 |
| 3.2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2.1 森林生态补偿的内涵不清晰 |
| 3.2.2 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
| 3.2.3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的区分标准需更科学化 |
| 3.2.4 森林生态补偿的补偿渠道仍需扩大 |
| 3.2.5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规范仍不完善 |
| 3.2.5.1 森林生态补偿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
| 3.2.5.2 森林生态补偿法定程序缺失 |
| 第4章 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
| 4.1 界定森林生态补偿的内涵 |
| 4.1.1 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涵义 |
| 4.1.2 厘清森林生态补偿与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会)的关系 |
| 4.2. 明确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属性 |
| 4.2.1 森林生态补偿的行政属性 |
| 4.2.2 森林生态补偿的民事属性 |
| 4.3 分类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标准 |
| 4.4 拓宽森林生态补偿渠道 |
| 4.5 完善森林生态补偿程序 |
| 4.5.1 信息公开程序 |
| 4.5.2 行政听证程序 |
| 4.5.3 权利救济程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介 |
| 导师简介 |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本文的研究目的 |
| 1.2.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 1.3.2 国外研究概况 |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 1.4.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 第2章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
| 2.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
| 2.2 我国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 |
| 2.3 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 |
| 2.3.1 法理学基础 |
| 2.3.2 生态学基础 |
| 2.3.3 法经济学基础 |
| 2.3.4 法社会学基础 |
| 第3章 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
| 3.1 我国《森林法》中的基本概念 |
| 3.1.1 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概念的界定 |
| 3.1.2 我国《森林法》中“森林资源”的概念界定 |
| 3.2 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完善建议 |
| 3.2.1 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历次修改及简要评析 |
| 3.2.2 外国相关国家森林法律制度中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
| 3.2.3 我国与外国森林法律中立法目的的比较 |
| 3.2.4 完善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建议 |
| 第4章 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 |
| 4.1 我国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 4.1.1 我国的规定 |
| 4.1.2 德国、瑞典关于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
| 4.1.3 我国与德国、瑞典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比较 |
| 4.1.4 完善建议 |
| 4.2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
| 4.2.1 我国的规定 |
| 4.2.2 外国相关国家的规定 |
| 4.2.3 我国与外国相关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比较 |
| 4.2.4 完善建议 |
| 4.3 我国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 4.3.1 我国和俄罗斯的规定 |
| 4.3.2 完善建议 |
| 4.4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 4.4.1 我国的规定 |
| 4.4.2 保加利亚、俄罗斯关于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规定 |
| 4.4.3 我国与外国关于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比较 |
| 4.4.4 完善建议 |
| 第5章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
| 5.1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 |
| 5.2 外国相关国家的规定 |
| 5.2.1 俄罗斯的规定 |
| 5.2.2 巴西的规定 |
| 5.3 我国与俄罗斯、巴西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 |
| 5.3.1 俄罗斯与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 |
| 5.3.2 巴西与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体制的比较 |
| 5.4 完善建议 |
| 5.4.1 为实现中国的森林资源产权化管理,不断探索宏观调控模式 |
| 5.4.2 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完成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机制的彻底转变 |
| 5.4.3 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议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引言 |
| 1 我国林业法立法理念及主要制度 |
| 1.1 林业法的概念界定与现状 |
| 1.2 林业法的立法理念 |
| 1.3 我国林业法的主要制度 |
| 1.3.1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
| 1.3.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 2. 我国现行林业法存在的问题 |
| 2.1 林业法立法理念的问题 |
| 2.1.1 立法定位狭隘 |
| 2.1.2 重经济功能而轻视生态功能 |
| 2.1.3 立法目的存在缺陷,未将“应对气候变化”写入 |
| 2.2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 2.2.1 采伐管理模式一刀切 |
| 2.2.2 采伐限额制度对非公有制林不公平 |
| 2.2.3 重行政管制,思想僵化 |
| 2.2.4 采伐限额编制不科学 |
| 2.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 2.3.1 补偿资金筹集渠道单一化 |
| 2.3.2 补偿范围狭窄 |
| 2.3.3 补偿标准的确定缺乏科学性且补偿标准偏低 |
| 2.3.4 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激励机制 |
| 3. 国外林业法立法理念及相关制度的分析与借鉴 |
| 3.1 国外林业法立法理念的分析 |
| 3.1.1 德国林业法的立法理念 |
| 3.1.2 美国森林法的立法理念 |
| 3.1.3 本森林法的立法理念 |
| 3.2 国外林业法立法理念的借鉴 |
| 3.2.1 把生态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凸显生态作用 |
| 3.2.2 坚持“可持续发展”现代林业观 |
| 3.2.3 增强忧患意识 |
| 3.3 国外采伐管理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分析 |
| 3.3.1 国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分析 |
| 3.3.2 国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分析 |
| 3.4 国外采伐管理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借鉴 |
| 3.4.1 国外采伐管理制度的借鉴 |
| 3.4.2 国外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借鉴 |
| 4. 完善我国林业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 4.1 完善我国林业法的必要性分析 |
| 4.1.1 提高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必然选择 |
| 4.1.2 有效化解目前林业困境的需要 |
| 4.1.3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需要 |
| 4.1.4 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需要 |
| 4.1.5 完善森林法律制度的需要 |
| 4.1.6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
| 4.2 完善我国林业法的可行性分析 |
| 4.2.1 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的借鉴 |
| 4.2.2 中国强大的物质保证 |
| 4.2.3 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存在 |
| 5. 完善我国林业法的建议 |
| 5.1 重构我国林业法的立法理念 |
| 5.1.1 凸显生态建设、生态安全 |
| 5.1.2 坚持“可持续发展”现代林业观 |
| 5.1.3 将“应对气候变化”写入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条款中 |
| 5.2 完善我国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
| 5.2.1 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
| 5.2.2 放宽对非公有制林业的采伐限额限制 |
| 5.2.3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 |
| 5.2.4 保证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 5.3 健全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 5.3.1 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
| 5.3.2 放宽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 |
| 5.3.3 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补偿的标准 |
| 5.3.4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来源与依据 |
| 1.1.1 选题来源 |
| 1.1.2 主要依据 |
| 1.2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 1.2.1 可持续发展 |
| 1.2.2 森林可持续经营 |
| 1.2.3 论文研究意义 |
| 1.3 研究的 内 容与方 法 |
| 1.3.1 论文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与路线 |
| 第二章 森林经营研究的状况 |
| 2.1 森林经营及其演变 |
| 2.1.1 森林经营与林学 |
| 2.1.2 类似于森林经理学科的森林经营学 |
| 2.1.3 类似于森林培育学科的森林经营学 |
| 2.1.4 国外的相关概念 |
| 2.2 森林经营理论及其演进 |
| 2.2.1 古典林业 |
| 2.2.2 经典林业 |
| 2.2.3 现代林业 |
| 2.3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内涵 |
| 3.1 森林生态系统复杂性 |
| 3.1.1 复杂性的实证分析 |
| 3.1.2 复杂性研究的主要旨趣 |
| 3.2 森林经营的理性思考 |
| 3.2.1 森林问题 |
| 3.2.2 人与自然 |
| 3.2.3 实践转向 |
| 3.3 森林生态系统经营框架 |
| 3.3.1 森林经营的转向 |
| 3.3.2 森林经营的指导思想 |
| 3.3.3 森林经营的主要实践 |
| 3.4 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 |
| 3.4.1 有关规范要求 |
| 3.4.2 本文构建的研究框架 |
| 3.4.3 关于县级或县域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 |
| 4.1 研究地概况 |
| 4.1.1 自然地理条件 |
| 4.1.2 社会经济条件 |
| 4.1.3 森林经营管理 |
| 4.2 森林资源 |
| 4.2.1 森林资源现状 |
| 4.2.2 森林资源动态变化 |
| 4.2.3 森林资源特点 |
| 4.2.4 立地分类与评价 |
| 4.3 森林植被生物量与碳储量 |
| 4.3.1 生物量与碳储量现状 |
| 4.3.2 单位面积生物量与碳储量 |
| 4.3.3 生物量与碳储量动态 |
| 4.4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 |
| 4.4.1 森林资源资产总价值量 |
| 4.4.2 森林资源资产年生产值 |
| 4.5 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年效益 |
| 4.5.1 涵养水源 |
| 4.5.2 固土保肥 |
| 4.5.3 固碳释氧 |
| 4.5.4 净化大气 |
| 4.5.5 积累营养物质 |
| 4.6 经营评价 |
| 4.6.1 主要成效 |
| 4.6.2 主要问题 |
| 4.7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森林经营决策与经营目标 |
| 5.1 森林经营决策 |
| 5.1.1 决策的层次与阶段 |
| 5.1.2 决策基础 |
| 5.1.3 决策目标的确定 |
| 5.1.4 备选方案的设定 |
| 5.1.5 方案的比选 |
| 5.1.6 方案的确定 |
| 5.1.7 方案的评估 |
| 5.2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经营目标 |
| 5.2.1 规划指导思想 |
| 5.2.2 规划原则 |
| 5.2.3 经营目标 |
| 5.3 问题与对策 |
| 5.3.1 主要问题 |
| 5.3.2 对策措施 |
| 5.4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森林生态系统经营区划 |
| 6.1 森林经营管理分区 |
| 6.1.1 研究地的区划定位 |
| 6.1.2 分区指导思想与技术路线 |
| 6.1.3 森林经营管理分区方案 |
| 6.2 森林功能区划 |
| 6.2.1 生态功能区 |
| 6.2.2 社会功能区 |
| 6.2.3 经济功能区 |
| 6.3 森林分类区划 |
| 6.3.1 界定原则 |
| 6.3.2 技术标准 |
| 6.3.3 区划界定的任务 |
| 6.3.4 重点公益林概况 |
| 6.3.5 商品林概况 |
| 6.4 高保护价值森林 |
| 6.4.1 概念 |
| 6.4.2 作用与应用 |
| 6.5 森林经营管理分类 |
| 6.5.1 森林经营管理类型 |
| 6.5.2 分区与分类施策要点 |
| 6.6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森林经营体系 |
| 7.1 森林经营分类系统 |
| 7.1.1 经营分类的层次 |
| 7.1.2 层次之间的关系 |
| 7.2 森林自然分类系统 |
| 7.2.1 森林自然分类的依据 |
| 7.2.2 研究地森林类型 |
| 7.3 森林群落的演替及其特征 |
| 7.3.1 常绿阔叶林 |
| 7.3.2 针、阔叶树混交林 |
| 7.3.3 针叶林 |
| 7.3.4 毛竹林 |
| 7.4 森林经营的基本途径 |
| 7.4.1 保护 |
| 7.4.2 恢复 |
| 7.4.3 维持 |
| 7.5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森林择伐经营措施设计 |
| 8.1 设计的目标与原则 |
| 8.1.1 经营设计目标 |
| 8.1.2 经营设计原则 |
| 8.2 择伐与择伐林 |
| 8.2.1 择伐 |
| 8.2.2 择伐林 |
| 8.2.3 择伐方式 |
| 8.3 现实森林群落与经营 |
| 8.3.1 森林群落类型与特征 |
| 8.3.2 现实林分经营 |
| 8.3.3 有关研究 |
| 8.4 原因分析 |
| 8.4.1 传统经营与生态干扰 |
| 8.4.2 生态耗竭与生态滞留 |
| 8.5 经营模型与措施 |
| 8.5.1 松阔混交林的经营模型 |
| 8.5.2 经营措施与建议 |
| 8.6 本章小结 |
| 第九章 森林培育与森林利用规划 |
| 9.1 森林培育 |
| 9.1.1 造林更新 |
| 9.1.2 幼林抚育 |
| 9.1.3 抚育间伐 |
| 9.1.4 林分改造 |
| 9.1.5 封山育林 |
| 9.1.6 种苗 |
| 9.2 森林采伐利用 |
| 9.2.1 基本原则 |
| 9.2.2 主要依据 |
| 9.2.3 主要内容 |
| 9.2.4 采伐作业管理 |
| 9.3 非木质资源经营 |
| 9.3.1 毛竹林 |
| 9.3.2 油茶林 |
| 9.3.3 茶叶林 |
| 9.3.4 食用菌 |
| 9.4 森林游憩 |
| 9.4.1 资源状况 |
| 9.4.2 发展思路 |
| 9.5 本章小结 |
| 第十章 森林保护与森林管理规划 |
| 10.1 林地生产力维持与森林健康维护 |
| 10.1.1 林地生产力维持 |
| 10.1.2 森林防火 |
| 10.1.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 10.2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10.2.1 就地保护 |
| 10.2.2 森林经营过程保护 |
| 10.3 基础设施建设 |
| 10.3.1 林道建设 |
| 10.3.2 信息化建设 |
| 10.4 经营能力建设 |
| 10.4.1 机构建设 |
| 10.4.2 管理队伍建设 |
| 10.4.3 林农技能建设 |
| 10.5 保障措施 |
| 10.5.1 法制政策保障 |
| 10.5.2 经济政策保障 |
| 10.5.3 技术保障 |
| 10.5.4 管理与监督保障 |
| 10.6 本章小结183 |
| 第十一章 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价 |
| 11.1 评价总则 |
| 11.1.1 项目背景 |
| 11.1.2 项目由来 |
| 11.1.3 主要实践与成效 |
| 11.1.4 比较与借鉴 |
| 11.1.5 评价基础 |
| 11.1.6 评价原则 |
| 11.2 项目概要 |
| 11.2.1 项目目标 |
| 11.2.2 主要内容 |
| 11.2.3 项目布局 |
| 11.3 影响评价与减缓措施 |
| 11.3.1 评价方法 |
| 11.3.2 正面生态影响分析 |
| 11.3.3 负面影响及减缓措施 |
| 11.3.4 风险与防范 |
| 11.3.5 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
| 11.4 评价结论 |
| 11.5 本章小结 |
| 第十二章 结论与展望 |
| 12.1 主要研究结论 |
| 12.1.1 主要创新点 |
| 12.1.2 存在的问题 |
| 12.2 展望 |
| 12.2.1 应用展望 |
| 12.2.2 需要研究的问题 |
| 12.3 本章小结 |
| 参考文献 |
| 详细中文摘要 |
| 详细英文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