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学[1](2021)在《欧美经济思想史的意识形态谱系——基于自由主义类型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主旨在于提炼自由主义的共识,分析和比较自由主义的三种具体历史形态,用它们来识别历代主流经济学派在意识形态类型上的差异;展示这些意识形态类型在经济学中的表现形式,包括与之对应的政策倾向、理论结构及其特设。这些学派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辩护者,脱胎于各自时代的历史困境。它们的理论既受相应的自由主义类型的影响,本身又是构成这种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以古典自由主义作为经济哲学基础,喊着"自由放任"的口号,赞美私有财产、自由竞争和有限政府,为资本冲破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而摇旗呐喊。信奉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派,举着实现"积极自由"的旗帜,力图改革自由资本主义,解决自由巿场内生的贫富悬殊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则力图回归"消极自由",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广泛的干预,倡导最小政府,力主"重塑自由巿场"。这些学派都曾对西方社会的政策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有其自身的限度,既因为经济理论与政治实践存在天然的差距,也因为理论自身存在内在缺陷。
阳火亮[2](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认为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张尉琳[3](2021)在《自由意志、自主体与实践能动性问题 ——自由意志研究的心灵哲学进路》文中研究表明意志使人类实践区别于动物生理活动,人类的实践活动具有自由自觉的能动特点,自由意志是人类的“类特性”,使人成为一种类存在物。没有自由意志,人类没有自主选择和调控自身行动的能力,道德和法律责任将成为无源之水,更甚之,人类的尊严将遭到践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范畴内,自由意志的论题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以原子“偏斜”运动的“偶然性”内涵为雏形。而后,“能动方面”的发现使得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新唯物主义与过去的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自由意志”概念包含了“意识能动性”或“主观能动性”外延。目前,关于自由意志论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视角,自由意志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的成就,它受到社会历史规律和道德伦理的制约。进一步来说,或者更全面地说,自由意志的来源不仅仅是社会历史的实践,它还有其意志根基或心灵根基。自由意志所承载的主体不仅是社会的、历史的,更重要的是,人类主体是“现实的人”。自由意志所遵循的因果规律在唯物主义范畴内,就物质与意识的基本范式来看,它是具有高阶功能属性的心理现象,有反映、指导实践活动的作用,甚至有能动的反作用力。神经科学家里贝特的和心理学家魏格纳提出了自由意志危机论,认为自由意志不存在而且没有因果作用力,威胁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地位。“迟半秒实验”和“否决实验”统称为“判决性实验”,其主要结论是:在行动中,大脑神经关联物先于有意识的决定,人类没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没有决定性的因果作用效力。基于此,魏格纳提出“有意识的意志”是一种副现象,自由意志只是伴随着人们心理过程而发生的对这一过程的主观经验或感觉,实质上,它没有任何因果作用,而只是物质世界的附带品。他们的结论预设了这样一个关于心身关系的观点,即自由意志等同于大脑神经关联物。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意志的观点是相悖的,就已有的研究解读而言,自由意志隶属于社会历史决定论,但该结论只能规避、而不能解除科学对自由意志的威胁。因此,针对危机论的实质,从物质和意识的基本范式出发,从心身关系的本体论出发来解决自由意志危机是必要的,自由意志心身关系的本体论(存在论)视角就是自由意志问题的心灵哲学进路。当代西方心灵哲学涌现了许多关于自由意志的科学理论成果,在唯物主义或自然主义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它们阐明了自由意志的概念、根源、产生、存在方式、存在地位、本质、构成以及因果作用等问题。基于此,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自由意志以非还原的方式从物质世界中突现出来,形成复杂的动力系统,它是人类实践能动作用的根源。因为自由意志不可还原为简单的基础物质构成,以整体大于部分的突现方式产生,所以反过来对实践有能动的因果作用力。这就是为什么人类能够自主选择、调控自身实践活动的原因。实践的能动作用是人类所特有的,与动物有根本的区别,人工智能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能动作用的奥秘就在自由意志的因果机制之中,它是高阶的动力系统对低阶属性的下向因果作用。自由意志理论的心灵哲学进路从实然的视角与伦理学、政治哲学应然的视角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意志理论,进而解构、解除了自由意志危机论对自由意志造成的威胁。论文将自由意志危机论对自由意志造成的威胁作为出发点,以当代西方心灵哲学的自由意志理论成果为轴,旨在从心灵哲学的视角重构、丰富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意志理论,以直接应对自由意志危机论。导言部分简要地说明了研究的出发点、方法以及选题目的和框架。第一章基于已有的关于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话题的讨论,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理论心灵哲学进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而为自由意志危机论做铺垫,因为自由意志危机论切入的就是自由意志论题心灵哲学的视角。第二章具体分析并阐释自由意志危机的内容和实质,并从一人称视角解构危机论,证明危机论阐释是不合理的,自由意志并非不存在,它具有第二性的存在地位,是突现、随附的心理现象,具有高阶的功能属性。论文第三章到第六章具体讨论了自由意志的内涵、本质、构成及其在实践中的能动因果机制。“现实的人”是多功能模块复合的自主体,对实践行动有下向的因果力。第七章说明了心灵哲学的自由意志成果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理论的可能性以及具体内容。心灵哲学维度是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问题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维度,面向心灵哲学,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自由意志理论不仅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
梅士伟[4](202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高等教育通过人力资本增值而为现代社会提供强大的发展内驱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历经建国以来7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多年的革新,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教系统。然而,由于高等学校(本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我国公办高等学校)外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参与机制不规范、社会公众参与不充分,内部治理结构失衡、主体道德行为失范、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败易发频发,关键领域问题凸显,大案要案警钟不断,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制约大学的教育教学、学术创造、服务社会、文化赓续使命,消解其学术本质和公益属性,弱化其道德标高和社会公信力,迟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建设步伐。高校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折射出现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已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因而,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行动连带,是“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价值依归,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结构转向。我国现行高校腐败治理主要基于政府作为高校举办者的地位,通过执政党和政府及作为其政治属性延伸的高校党委行使腐败治理权力,对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者实施控制、监督、惩治,保证高校权力结构的合理化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治理目标。而从高等教育发展来看,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日益多样化,多元利益相关者愈来愈迫切地要求与政府主体共同参与高校腐败治理。在治理理论的引导下,处理多元利益主体对高校的利益诉求,进一步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成为高校反腐倡廉的“新边疆”。因而,本文基于治理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以高校腐败治理机制为研究对象,围绕“高校腐败的表现样态与成因机理”“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容结构与绩效评价”“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生问题与优化建议”的思路展开研究。首先,对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理论阐释,揭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是“动力系统、控权逻辑、规则供给、行动框架”的统一,进而厘清各要素的实质内涵。通过治理系统的外部情境和内部环境解构治理动力,通过权力监督、制约与惩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控权逻辑,通过规则体系与规则生成阐释规则供给,通过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与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梳理行动框架,从学理层面理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内涵。随后,对高校腐败治理的演进历程进行考察。按照时间序列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高校反腐败工作历史划分为五个阶段,并梳理出每个阶段治理机制的主要特征。(1)1949-1978年,以思想改造为核心,以运动式批判为主导;(2)1978-1989年,以纠正行风为特征,以整风式拒腐为主导;(3)1989-2002年,以遏制寻租为基础,以专项式打击为主导;(4)2002-2012年,以体系建设为中心,以系统化惩防为主导;(5)2012至今,以顶层设计为重点,以制度化治本为主导。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动力系统---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行动框架---从运动式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再次,运用质性研究方法中的扎根理论,高度关注高校教职员工对高校腐败治理的心理感知,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三级编码方法梳理出目前高校腐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两种具体机制: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并分别探讨两类机制的具体构成,包括科层治理机制所涵盖的控制、监督、惩治、制度建设、问责,以及网络治理机制所涵盖的信任、合作、制约、技术创新、文化惯例等要素的确切内涵,从而系统构建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复次,鉴于高校腐败治理的实践性,运用量化研究方法,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中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之间的交互作用,及其对治理绩效的影响。遵循“网络治理机制---科层治理机制---腐败治理绩效”的主体关系,经由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应然样态,即高校腐败治理的完整运行体系应当是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的整合体。最后,结合高校腐败治理机制过程的演进分析,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面临的运行困境,一是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二是机制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弱化,三是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割裂。据此,从科层治理机制与网络治理机制整合与互动的角度,提出优化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建议。一是重塑行动者的主体性,二是提升治理动力的集成性,三是强化治理过程的协同性,四是重点强化问责、技术创新、制度建设。研究中国高校腐败治理机制问题,在目前来看只是一个开始。本文运用治理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的框架,来探讨和设计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体系,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一是立足治理理论视角来探讨中国高校腐败控制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是基于扎根理论方法,从高校腐败研究的制度、体制层面深入到高校腐败治理的具体机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三是统合质性与量化研究方法,剖析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结构模型与绩效水平,提出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张力伟[5](2020)在《论责任政治:政治生活的责任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责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过好负责任的生活既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命题,也是实现美好生活的一个条件。无论是人类起源之始还是现代的繁华世界,责任始终伴随着人类生活与制度建设。自现代性成为社会基本性征之后,责任对于社会、国家乃至社会的意义更为凸出,成为连接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以至全球结构的纽带。可以说,没有责任就没有稳定的政治秩序,更没有社会生活的良善和谐。责任是一个受到多学科的关注概念或者价值,从责任的政治学视角出发,政治责任、责任政府、政治问责等理论成为责任的政治学研究中的主要内容。这些研究虽然很好地涵盖了政治生活中有关责任的不同侧面,但是有关责任的政治学研究仍然需要体系化、综合化的整合,从一种宏观的立场去思考责任与政治的关系、责任对政治生活的建构。有鉴于此,我们应该探讨一种“责任政治”,分析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基本逻辑,回答责任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的核心任务就是站在责任之重要性的立场上,以责任为线索去分析政治生活,探讨一种由责任串联起来的政治形态,旨在以政治学为视角丰富对责任的认识。如此,不仅可以拓展政治学的理论视野,也能为实现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提供可能的路径。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词汇,责任不言自明。然而作为严谨的学术研究,对于责任的理解却充满分歧。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与法学等诸学科都对责任提出了不同侧面的见解,体现了责任研究的多学科视角与多维度重点。社会科学是相互包容的,对于责任的理解不可能站在纯粹的立场上,或者也不存在完全独立的责任内涵。所以,在多学科责任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抽象出责任的一般性概念框架。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责任,都不能回避责任的主体、原因、对象与保证四个要素,可以认为,这四个要素构成了责任的基本框架。责任是责任政治的概念基石,责任政治的诠释必然要紧扣责任的概念框架。为了清晰地说明责任对于政治社会的作用,本文运用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工具,将责任政治理解为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细致地看,责任政治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以责任为互动中所秉持的价值与态度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建构出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其一,责任政治中的各主体在彼此联系的状态中,各个主体能够负责任地行动;其二,政治的运作依靠责任实现,责任是政治生活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再明确责任政治基本概念的同时,我们需要对责任政治进行辨析,理解责任政治究竟何其所是。结合责任政治的结构、特点与运作场域,本研究提出,责任政治是一种形态,而不仅仅代表某种制度;责任政治不具有终极形态,而是处于不断地演变与发展之中,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责任政治不仅指涉国家内部关系,也适用于描绘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责任政治虽然价值中立,但是一个褒义的概念。诚然,责任政治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建构,责任政治必然有其显示的逻辑基础。由于责任贯穿于整个政治发展史,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所以从时间的维度出发,责任政治可以进一步诠释为三个方面:(1)基于责任的政治;(2)为了责任的政治与(3)负责任的政治。分别用于概况社会发展进程中,责任与政治的三种不同的亲缘关系。在提炼了责任政治的基本内涵之后,本文通过回顾中西方思想史来梳理历史上责任政治相关的理论与学说。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的思想可以总结出伦理政治观中的责任政治观念。伦理政治观解体之后,马基雅维里以及社会契约论思想家对责任政治观念进行了的重构。随着时代的发展,面对现代社会的基本事实,责任政治又得到了新的阐发。在这些思想的不断演变中,责任政治观念分别构建了其“道德基础”“民主基调”与“联结作用”。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儒家学说中的责任政治思想是根据“仁”“礼”构建出的等级秩序,表现出“各安其位”的内涵。除了儒家之外,法家、道家与墨家责任政治思想的各具特色。近代以来,责任政治观念出现了分流。对比来看,中西责任政治思想的逻辑在于,西方构建出“权利优先于责任”的责任政治思想逻辑;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则构建出了“责任优先于权利”的责任政治思想逻辑。国家建构的历程深刻地反映出责任政治形态的演变。在西方国家建构中,从古希腊古罗马、西欧封建社会到现代国家非成熟期以及成熟期的责任政治形态,责任政治形态基本遵循着从“人际化关系”到“非人际化关系”的跃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经历了分封制与郡县制两种政治模式,那么,不同形态也就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政治形态。周代分封制下,“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决定了责任政治完全基于伦理;郡县制下,责任政治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纯粹伦理的特征。在中国传统社会责任政治运作存在两大困局——君权与相权的矛盾以及“吏治”问题,这两大问题为研究当代官僚政治提供了良好的镜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并走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的责任政治形态也演变出了新的形式,并且责任政治也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力。对比之下,西方责任政治形态立足于“社会契约”,而中国传统社会的责任政治形态基于“伦理契约”。最后,本研究借鉴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分别从观念、结构、行动的视角探讨责任政治的建构路径。观念维度中,观念层面的负责是一种“心灵的习性”。观念构成了责任行动的原因,是规导责任行为的价值或者文化要素。在政治生活中,行政人员应该以行政伦理为责任观念;公民应该以公共精神为责任观念。人类社会中的“道德金规则”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责任政治的结构可以分为“定责”“履责”“究责”三个方面:所谓定责结构,就是厘清责任如何被赋予;履责结构主要关注责任主体如何履行责任、如何实现责任的问题;究责结构是从惩戒制度入手分析责任的保障机制。行动维度的分析从行动本身入手剖析责任主体的能动性,强调了责任的意义是由责任主体主动赋予的,责任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构成了社会世界中有意义的责任关系。与此同时,主体应将反思性监控整合其中,以控制责任过程中的非预期结果,使得责任更能够符合主体之预期。总之,责任政治不仅会随着时代与国家的发展展现出新的形式,责任政治理论也尚留有许多问题需要补充与阐释,作为一项抛砖引玉的研究,希望责任政治理论能够丰富政治学的理论森林。
郭雨晨[6](2020)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合法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文“合法性”一词有多种用法,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含义,就对象而言归纳起来有两种:其一是针对个人的行为而言,指的是它合乎法律的规定;其二是针对某种公共权力或政治秩序而言,指的是它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前者的合法性之“法”指狭义的法,即实在法,特别是国家制定法;后者的“法”指的广义的法,即除了狭义的法外,还包括事物的法则、原理。那么这里其实包含两个有关合法性的定义,第一个是实在法即狭义的法的“合法性”,第二个是广义的法的“合法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则是指在立法协商过程之中,参与协商的各民族群体将自身观念带入立法协商之中,在与他人的交流之中寻求相互理解,由此他们将源于协商的法律看作共享的规则,并在协商之中听取和学习他人的意见并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合法性是一种对于公共权力的使用,因此属于广义的法的“合法性”,那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各合法性就包含正当性、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而通过对三者概念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立法协商的权威性建基于正当性和有效性之上,明确正当性和有效性,就可以保证权威性的实现,因此本文从正当性和有效性两个角度进行论述。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合法性定义分析,我们发现其中包含三个内容:其一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自身的多民族性,造成在立法协商之中,享有同等权利的各民族的立法协商代表因各种虽不相容却合理的宗教、哲学、道德而致使对个体间权利内容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各代表能否达成共识从而使调和个体间的分歧?如果能,这个共识是依据什么而产生的?就成为对正当性部分分析的核心问题;其二,立法协商最终要达成一致,但因经济差异必然会导致认识资源上的不平等,进而造成他们在立法协商论坛上有效发挥的能力的严重不对称。因此有必要对协商一致的内涵进行辨析。其三,立法协商的有效性取决于通过立法协商制定的实在法的有效性即制定的实在法能否被人所遵守,而实在法有效性包括强制和可接受性,而可接受性关键在于参与立法协商的各民族群体代表在立法过程之中有没有进行观点的交换,并把观点最终凝结在法律规范之中并达成价值共识,而实在法的强制力也是受到可接受性的影响。因此通过了立法协商的有效性取决于实在法的可接受性,而实在法的可接受性深受其道德效力的影响而实在法的道德效力与其合法性有关,可以说实在法的合法性是决定立法协商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第一个问题,本文提出“商谈性道德”作为共识的基础。在“商谈性道德”之中,道德准则和认知并不是一个静止,是随着自身认识和知识水平的不断变更而变更的,而协商能够促进这两者的不断进步。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协商一致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对于第三个问题,本文通过法律(本处指的是实在法)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用规范性视角和经验性视角对立法协商有效性进行分析。全文共五章。其中,第一章主要是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目的的界定;第二章主要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合法性的概念及其内涵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有效性进行分析对;第四章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第五章则是结论以及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合法性问题的未来研究进路提供一些思路。
杜海涛[7](2020)在《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研究“伦理”理念下的正义形态,及其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演进的关联线索。在黑格尔概念体系中,“伦理”被定义为个体与普遍物的统一。但当用伦理作为现代性诊断的工具时,黑格尔赋予它更为丰富的含义。伦理正义是指诸伦理实体中的正义实践要求,它既体现为伦理实体维持自身所需要的诸美德,也体现为个体与伦理实体中的伦常或美德统一的精神,前者是个人德性的正义,后者是伦理实体的正义。伦理正义既体现在家庭、社团等私人共同体领域,也体现为政治共同体中公民伦理认同的参与精神。在私人领域它对应的是包含着多元善观念的实践要求;在政治领域它体现为伦理精神与公共生活的统一,以完成社会伦理整合与制度系统的统一。以“伦理”看待西方正义论史诸形态,旨在考察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当正义与伦理对立会否产生一种时代自我诊断的精神自觉。因此,以“伦理正义”作为西方正义论诸形态的关联线索去考察便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正义论的传统形态包括希腊传统的德性正义形态与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传统正义论具有明显的“伦理性”与“本质主义”特点。希腊伦理世界的正义以个体德性与共同体本质的同一性为基本特质,柏拉图据此概括出“理性—灵魂和谐—个人正义”与“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两种正义范式,后者就体现出早期共同体社会伦理正义的一般形态。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正义和具体正义的德性主义建构,以及对政治与共同体至善同一性理解,也都保留着希腊世界的伦理正义气质。但在基督教神学世界中,世俗共同体不再是人的本质,人在超越层面上获得平等的身份。而在神圣关系中,个体通过信仰向上帝“称义”,“义人”的确认来自于一个外在本质,因而伦理正义又体现个体为回归本质实体的神学诸德性。就“现世”的伦理实体而言,教会和国家虽有不同的世俗正义形式,但它们的正义终极依据都来自于向上帝的称义。政教合一的异化促使正义论转向神圣与世俗相对独立的正义理解。而新教的神学个人主义此世化也为现代正义精神奠定了开端。古今正义论之别的辨证在于德性、城邦、上帝与财产、利益何者为根本善的问题。现代正义以契约论为开端,它一方面体现为个人权利的平等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政治体的合法性。契约主义虽然完成了对人的自由的论证,但它同时也将现代世界带进了一种原子化状态,自我利益与消极自由成为社会最高善理想。而且,就精神发展而言,启蒙把效用性当作人的本质,不可避免地导向时代伦理精神的失落。这为契约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当代分歧奠定了基础。但以契约主义为主的现代正义论在自由、权利取得的成就,为现代政治文明开辟了发展的根基。在当代分配正义以及正义与伦理的论证上,启蒙无疑都扮演着过渡作用。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可区分为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共同体主义多元正义、互主体的程序正义。当代正义论开端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进一步论证,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的共同点是自由权利为分配基础,它总体上要求普遍正义优先于伦理生活。社群主义代表了时代精神的自我诊断与自觉,即纯粹将正义对立于良善生活,只会产生抽象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精神。由此,社群主义主张共同体、善较正义更具优先性。在自由主义者的回应中,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一种政治社会的“伦理共同体”,它要求个体认同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原则的伦理价值,并愿意为其付出“德性努力”与“生活理想”。而一种偏社群主义的主张则认为社会伦理性体现在个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幸福理想,也能在社会多元的共同事业中形成包含着不同价值内容的共同体。虽然两者在个人善与共同善统一的观点上不同,但就社会伦理正义精神而言,它们都是一种克服消极、包含精神与崇高的当代探索。交往理论下的程序正义形态与承认正义形态,是当代正义论的又一重要形态。哈贝马斯将正义、伦理、道德的规范合理性表现在互主体理想的话语环境中,正义体现为形式性、合法性、程序性,伦理认同的本真性也要遵循“伦理商谈”原则。在霍耐特看来,哈贝马斯互主体理论没有考量主体之间的情感和道德态度问题,他主张以主体间“承认”作为伦理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正义标准,“承认”作为一个规范标尺,具有爱、团结等互主体的规范要求,社会正义和伦理生活的正义性都将以此为诊断标准。由此,他在承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等理念,在“横向”上重建了一种伦理性正义的标尺。一种“合伦理”的正义包含着基于伦理关系、具体生活的境遇性正义要求。伦理的理念提出是为诊断现代伦理学诸问题,它要求一种“处境式”的实践理念,这对于注重抽象正义和消极正义的现代正义理解是有针对作用的。正是基于此,伦理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以一种精神自觉的形式在正义诸形态中起到关联或辨证作用。
王玥[8](2019)在《“租少售多”跳单问题的法律经济学研究 ——“租金结构新论”的构建与应用》文中研究说明跳单问题的研究是经济学,尤其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前沿方向。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首个案例就是房屋中介领域的“跳单案”。指导性案例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或“先例性判决”,在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参照功能和指导作用。案例的发布对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跳单案”作为“首批之首”更体现出“重中之重”。其实,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许多和“跳单案”类似的跳单行为,不仅在房屋中介领域,在电子商务、医药医疗、支付清算、汽车销售、数字音乐等诸多领域都广泛存在,尤其是伴随着平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与发展,跳单极为普遍。所谓“跳单”是指,在至少三方主体中,其中两方“合谋”,利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后,“跳”过(无补偿)第三方完成交易的行为。跳单不是一个新现象,但确是近年才被理论界关注并予以系统研究的新问题,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经济学内涵。跳单行为多种多样,相关研究构成系统的跳单理论。本文仅以商场租赁领域中普遍存在的“租少售多”跳单为例展开研究,“租少售多”跳单即在租赁式商场模式下的商场、租户和顾客三方主体中,租户与顾客联合,利用商场提供的平台功能达成交易意向后,绕过商场,私下以更低价格直接交易,从而向商场隐瞒真实销售额,以规避商场租金(基于租户销售额计提的分成租金)收取的行为,这给被跳单方商场带来跳单风险。表面来看,在租户和商场的租约关系中,租户(与顾客联合)通过“租少售多”跳单少缴或不缴租金,是对租赁合约的一种违约行为,且存在着租户和顾客搭商场便车的问题。但实际上,“租少售多”跳单又是作为理性人的租户必然产生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场作为平台企业凭借平台优势使租金价格偏离合理水平,从而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租户通过跳单逃避商场不合理租金的收取,更多体现出“对抗性违约”的特征。所以,“租少售多”跳单虽然有损公平,但能提高效率,具有搭便车和促竞争的二重属性。面对正反两面特性共存的跳单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便可能出现“跳单问题”,即若要获得促竞争的效率,就会伴随搭便车的不公,而若要实现非搭便车的公平,就难以得到促竞争的效率,效率与公平不易兼得。对于这类难题,单纯从法学角度研究会存在“重公平、轻效率”的不足,而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又会存在“重效率、轻公平”的不足。本文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主要是激励相容的法律设计理念,从跳单产生的根本动机,即租金结构(固定租金、分成租金及其各种组合)的视角,梳理跳单背后法理不清的矛盾,破解效率与公平两难权衡的问题。本文大体按照如下思路展开研究:首先,通过案例研究把握跳单行为特征和主体动机,得出分成租金是“租少售多”跳单的根本原因。然后,在现有租金结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论述分成租金虽然能够实现合约各方对经营风险的分担,但现实中却易产生跳单风险,而固定租金虽然无法有效分担经营风险,却不会产生跳单风险。这样一来,“租少售多”中的“跳单问题”实质就转变为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并存情况下的租金结构选择问题。为此,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激励机制设计模型构建最优激励租金结构,在对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的权衡中寻求最优激励租金结构的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入跳单风险条件下的“租金结构新论”。接着,将“租金结构新论”应用于现实案例中,选取典型租赁式商场(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和家居商场),进行深度访谈和问卷调研,获得相关的一手数据,构建回归模型(多元回归和门限回归)、倾向值得分匹配模型检验“租金结构新论”的基本结论。最后,基于“租金结构新论”,提出将激励相容原理、经济效率理念和合理推定原则融入到法律制定和实践中的涵义,从而达到高度有序的自动解决机制,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公平,使公平与效率得到统一。本文研究得到的主要成果是“租金结构新论”,相关分析结论主要是:同时考虑经营风险(合约各方都不愿独自承担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合约各方都不得不考虑跳单风险)时,租金结构的选择和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1)当经营风险程度远高于跳单风险程度时(静态或动态),更适用分成租金结构。(2)当跳单风险程度远高于经营风险程度时(静态或动态),更适用固定租金结构。(3)当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程度相当时(无法明显区分孰高孰低),更适用混合租金结构(狭义),并且当经营风险稍高时,增加混合结构中分成租金的比重;当跳单风险稍高时,增加混合结构中固定租金比重。整体来看,当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共存时,混合租金结构(广义)更有效率,且均可根据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的相对程度,通过调整固定租金单价和分成租金率来不断完善、优化租金结构,达到激励相容的效果。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结论也适用于研究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并存的雇佣薪酬、土地租赁、中介交易等涉及“委托-代理”关系的其他合约问题以及其他领域的跳单案例,并希望能够丰富现有的租金理论、合约理论等法律经济学理论。本文的选题是导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跳单问题”的B-T-C范式与应用》的子课题之一,其基本思想已经在项目研究报告中有所体现。本文完成的新进展主要包括:一是强调了激励相容法律设计理念及其原理并引入到对“跳单问题”的研究之中;二是提出并丰富、完善了“租金结构新论”的内容;三是进行了理论模型和实证模型的构建,从定性研究发展到定量研究。“租少售多”只是跳单理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具体领域,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刘杰[9](2019)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平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西方政治哲学的出现始终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紧密相关。人们总是追问着何为好的生活,追问着何为好的社会。西方政治哲学作为一种理论,从来都是面向现实的。西方政治哲学在历史长河中所经历的主题演变,从古典政治哲学的正义主题到近代政治哲学的自由主题,再到当代政治哲学的平等主题,无不体现着理论与现实的交织。平等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的历史发展逻辑和理论发展逻辑。现实世界在社会与个体的复杂交织和相互运动中产生了不平等。平等和不平等是互为对立的两面,不平等的广度和深度成为衡量社会正义与否的标尺,也使平等成为被希冀的对象。如卢梭所言,不平等是人类的本来状态,而平等恰恰是文明的产物。分析不平等问题、实现平等追求成为政治哲学家直面现实所必须回应的理论问题。有影响力的平等主义主张有福利平等理论、以理查德·阿内森等为代表的福利机会平等理论、以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公平正义理论、以罗伯特·诺奇克为代表的权利平等理论、以罗纳德·德沃金为代表的资源平等理论、以阿玛蒂亚·森为代表的能力主义理论和以玛莎·C·纳斯鲍姆为代表的尊严平等理论等。各平等主义理论的核心议题始终围绕“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即平等物是什么)及“如何实现对平等物的追求”(即平等的实现路径)展开。首先,“追求什么样的平等”,即平等物是什么的问题。对这一平等核心议题的同义表达是阿玛蒂亚·森所提出的“什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也是G.A.柯亨所谓的“平等的通货”。概括来说,平等物的追求包含“追求权利平等”、“追求机会平等”和“追求分配物的平等”三个方面,分别在逻辑上对应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追求权利平等”是对个人权利及其衍生的个人偏好的满足;“追求机会平等”往往意味着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实质的机会平等;“追求分配物的平等”可通过社会视角、群体视角和个体视角三个维度对分配物的分配主体和分配内容予以概述。其次,“如何实现对平等物的追求”,即平等的实现路径问题。面对经验事实的不平等,对平等的诉求也应从理论转向实践以筹划平等的现实实现。以第一个核心议题——“追求什么样的平等”——中的各平等物为实现目标,与之对应的实现路径概括为平等的外在实现路径和平等的内在实现路径。具体来说,平等的外在实现路径依赖于罗尔斯式的以国家为主导的制度构建和诺奇克、德沃金式的以自由为框架的市场运行,相反,较少为个人留下实现平等的贡献空间,如罗尔斯主张以正义原则为指导安排政治宪法和分配制度,如诺奇克主张最小政府而为市场留有空间,再如德沃金依照市场运行所虚拟的拍卖机制与保险机制。一方面,外部实现路径明显地都具有外部依赖性——社会制度依赖或市场依赖。另一方面,倘若将平等的实现路径完全归因于某些“外部”因素,那么,意味着忽视了“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能力。在建构平等的过程中,作为平等工程的双重实现者——实现主体和实现目标——的人本身,理应具有更多的能力发挥。对拥有尊严和自尊的个人而言,能力主义理论及其衍生的尊严平等理论提供了另一种内在性的思考维度和实现路径——信奉每一个人作为目的的原则。最后,关于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平等成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是否意味着对作为老牌价值目标的自由形成了绝对挑战?平等与自由是否存在冲突?如果面对冲突,该如何实现两者共存?平等主义理论认为,平等与自由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相反,自由是实现平等必不可少的要素。事实上,平等和自由之间关系的争论点,在于自由和平等何者更具优先性。面对平等主义的不同理论争论,回到平等的规范问题上来阐明平等的核心议题——“追求什么样的平等”以及“如何实现对平等物的追求”——不仅对平等问题的探讨具有整合与分析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推进平等的政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褚凤[10](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意识形态与学说分类 |
| (一)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
| (二)基于思想“血缘”关系的分类图解 |
| (三)基于“意识形态”的分类 |
| (四)经济学中不同类型自由主义的分类和识别问题 |
| 二、自由主义及其三种历史形态 |
| (一)概说 |
| (二)自由主义的共识 |
| (三)古典自由主义 |
| (四)新自由主义 |
| (五)新古典自由主义 |
| 三、《国富论》:设置为参照点的解释 |
| 四、古典经济学(1750—1870)与“自由放任” |
| (一)自由放任 |
| (二)重农主义 |
| (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
| 1. 边沁:功利主义与“幸福计算” |
| 2. 马尔萨斯:人口论与贫困陷阱 |
| 3. 李嘉图:地租理论、比较优势原则和自由贸易 |
| 4. 萨伊定律 |
| 5. 约翰·穆勒:综合与折衷主义 |
| 五、新古典经济学(1871—1930)与“自由放任” |
| (一)英国学派 |
| (二)洛桑学派 |
| (三)奥地利学派 |
| 1. 门格尔与方法论个人主义 |
| 2. 庞巴维克 |
| 六、“积极自由”与凯恩斯主义阵营 |
| (一)“自由放任”的终结与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 |
| (二)凯恩斯 |
| (三)新古典-凯恩斯主义(“新古典综合派”) |
| (四)后凯恩斯主义 |
| (五)新凯恩斯主义 |
| (六)最新的趋势:“新兴的新古典综合”? |
| 七、“消极自由”与自由市场经济学阵营 |
| (一)芝加哥学派 |
| 1. 弗里德曼与货币主义 |
| 2. 卢卡斯与新古典宏观经济学 |
| 3. 科斯与产权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 |
| (二)布坎南与公共选择学派 |
| (三)新奥地利学派 |
| 1.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温和派 |
| 2. 以米塞斯为代表的激进派 |
| (四)弗莱堡学派(4)(freiburg school):一种变异的新古典自由主义? |
| 八、重商主义:国家主义经济学 |
| 九、国家主义与德国历史经济学派 |
| 十、余论 |
| (一)理念与实践的距离问题 |
| (二)理念的阴暗面 |
| (三)执念与政策方案的倾向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 第四章 论自由 |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 第五章 论国家 |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 第八章 论人 |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九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自由意志研究的出发点:自由意志危机 |
| 第二节 对话、融合的必要性 |
| 第三节 选题目的及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理论已有解读及其心灵哲学进路 |
| 第一节 伦理学视角的解读 |
| 第二节 政治哲学视角的解读 |
| 第三节 心灵哲学视角下的自由意志问题 |
| 第二章 自由意志的本体论危机及其消解 |
| 第一节 “自由意志”的概念辨析 |
| 第二节 自由意志危机的开端 |
| 一、迟半秒实验 |
| 二、有意识的决定的作用 |
| 三、有意识的否决作用有在前的无意识的来源吗? |
| 第三节 魏格纳的自由意志副现象论 |
| 一、有意识的意志:经验和因果力 |
| 二、“有意识的意志”的位置和时间 |
| 三、显明因果关系理论:幻觉的来历 |
| 第四节 自由意志怀疑论和硬决定论 |
| 一、斯特劳森的怀疑论 |
| 二、硬不相容论 |
| 第五节 第一人称视角解构与自由意志高阶性功能的存在地位 |
| 第三章 自由意志的本质与作为模块的自由意志 |
| 第一节 二元论和等同论物理主义的自由意志理论 |
| 第二节 自然的自主性 |
| 一、出发点:自由意志的定义和构成 |
| 二、最低限度的神经哲学 |
| 三、自然自主性 |
| 第三节 自主体复杂的自适应动力系统 |
| 一、突现 |
| 二、复杂动力系统的因果机制:“限制”的下向因果关系 |
| 第四节 “标准化”的自由意志 |
| 一、标准和标准化的因果关系 |
| 二、标准化因果关系中的自由意志 |
| 三、自由意志的三阶段神经元模型 |
| 第五节 自我界限的实证标准 |
| 一、自我与自主体 |
| 二、视角转换下的自我 |
| 三、四个实证研究 |
| 四、自由意志是否存在? |
| 第六节 作为随附—多功能模块的自由意志 |
| 第四章 自由意志和决定论及其关系问题 |
| 第一节 决定论和非决定论 |
| 第二节 层序性愿望的相容论 |
| 一、层序性的愿望:“源头上的”自由意志 |
| 二、自由意志:对“发起者”条件的规避 |
| 第三节 理由和理由回应的相容解释 |
| 一、沃尔夫的理由观点 |
| 二、理由与理由回应的相容解释 |
| 第四节 行动倾向的相容解释 |
| 第五章 自由意志的非标准观点 |
| 第一节 相容性问题的多元化破解 |
| 一、“宿命”的相容论解释——自由意志的因果必然性构成 |
| 二、费舍尔的半相容论 |
| 三、自由意志“生活希望”的构成要素——一种软决定论 |
| 第二节 自由意志的语境主义 |
| 一、语境主义的主要内容 |
| 二、二元的相容性立场 |
| 第三节 自由意志的修正主义 |
| 一、修正主义及其特点 |
| 二、规定性挑战 |
| 三、诊断性挑战 |
| 四、动机挑战 |
| 五、为什么我们要选择修正主义? |
| 第六章 自由意志与实践能动作用探原 |
| 第一节 心理事件的能动解释 |
| 一、中心解释 |
| 二、思虑性的非决定论解释 |
| 第二节 自主体的能动因果作用 |
| 一、不可还原的实体因果关系 |
| 二、自主体 |
| 三、理由解释 |
| 第三节 能动作用的现象学条件和内容 |
| 一、能动现象学的满足条件 |
| 二、能动性现象学的真值条件 |
| 三、能动性现象学的内容 |
| 第四节 意志的自主作用与实践能动性的根源、机制与过程 |
| 第七章 面向心灵哲学的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思想的丰富和发展问题 |
| 第一节 关于西方心灵哲学、认知科学自由意志研究成果的辩证思考 |
| 第二节 心灵哲学维度下的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理论的重新解读 |
| 一、自由意志的语词、概念内涵与外延 |
| 二、自由意志的本质和存在地位 |
| 三、自由意志的作用 |
| 第三节 关于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意志理论的思考 |
| 一、自由意志的语词、概念和内涵:有限度的类特性 |
| 二、自由意志突现、随附唯物主义的产生和根源 |
| 三、自由意志的模块本质和下向的实践能动作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总趋势的行动连带 |
| (二)现代社会权利本位的价值依归 |
| (三)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结构转向 |
| 二、研究价值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贡献 |
| 三、研究述评 |
| (一)国内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逻辑演进 |
| (二)国外高等教育腐败治理机制研究的总体图示 |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 四、研究设计 |
| (一)思路安排 |
| (二)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 |
| (二)不足 |
| 第一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一、概念界定 |
| (一)高校腐败 |
| (二)治理机制 |
| 二、理论基础 |
| (一)治理理论 |
| (二)机制设计理论 |
| 第二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机理剖析 |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动力系统 |
| (一)系统情境的宏观驱动 |
| (二)治理网络的开放赋能 |
| (三)主体价值的内生激发 |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控权逻辑 |
| (一)高校权力监督的有效性 |
| (二)高校权力制约的正当性 |
| (三)高校权力惩治的现实性 |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规则供给 |
| (一)生成路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统一 |
| (二)规则执行:强制、激励与认同接续 |
| 四、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行动框架 |
| (一)合法性逻辑下的结构化行动 |
| (二)工具性逻辑下的专项式整治 |
| (三)情境性逻辑下的参与式合作 |
| 第三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历程 |
| 一、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 |
| (一)1949-1978年:动员群众,思想改造,运动式批判 |
| (二)1978-1989年:清理整顿,纠正行风,整风式拒腐 |
| (三)1989-2002年:破除垄断,遏制寻租,专项式打击 |
| (四)2002-2012年:体系建设,点面结合,系统化惩防 |
| (五)2012年至今:顶层设计,聚焦监督,制度化治本 |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演进逻辑 |
| (一)动力转换:从权威驱动向改革驱动转变 |
| (二)控权逻辑:从权力监督向“监督-制约”均衡转变 |
| (三)规则供给:从强制供给向协商供给转变 |
| (四)行动框架:从运动式为主向专项式和制度化转变 |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经验回视 |
|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范机制运行的方向性 |
| (二)坚持专业化反腐,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职能 |
| (三)坚持系统化反腐,形成整体性治理格局 |
| (四)坚持以责任制为核心,推动渐进式治理 |
| 第四章 基于扎根理论的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探析 |
| 一、研究设计及实施 |
| (一)扎根理论编码方法 |
| (二)理论性取样 |
| 二、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三级编码 |
| (一)开放性编码 |
| (二)主轴性编码 |
| (三)选择性编码 |
| 三、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内容结构的深层意涵 |
| (一)科层治理机制 |
| (二)网络治理机制 |
| 第五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对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 |
| 一、研究假设与理论模型构建 |
| (一)研究假设 |
| (二)预测问卷设计 |
| (三)正式问卷与实证分析 |
| (四)验证性因子分析 |
| 二、理论模型拟合及路径分析 |
| (一)结构方程的拟合 |
| (二)直接作用下的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 (三)直接作用下的科层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 |
| (四)中介作用下网络治理机制对腐败治理绩效的影响探究 |
| 三、结果与讨论 |
| (一)研究假设结果汇总 |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 第六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 一、机制目标的导向性在内外碰撞中被消解 |
| (一)“组织-环境”框架下的“脱耦” |
| (二)多层次目标体系的功能冲突 |
| 二、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在制度形塑中被割裂 |
| (一)规制缓和与政府监督博弈失衡 |
| (二)低组织化造成社会监督行动局限 |
| (三)身份困境导致纪检监督的结构性悖论 |
| (四)校内民主监督的“空心化”矛盾 |
| 三、机制运行的合法性在现实安排中被弱化 |
| (一)治理的公共性欠缺 |
| (二)多重关系诱发治理的内卷化 |
| (三)路径依赖导致治理工具单一 |
| 第七章 高校腐败治理机制的优化方略 |
| 一、行动者主体性的生态化建构 |
| (一)以角色转换优化党委政府控制职能 |
| (二)以激励相容强化主体责任 |
| (三)以嵌入化激发纪检监督的“结构洞”优势 |
| (四)完善基于“日常生活”的实体性师生监督 |
| (五)以自主性保障社会主体的参与性 |
| 二、治理动力集成性的多元化整合 |
| (一)权力驱动与权利驱动的互动 |
| (二)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重构 |
| (三)以权威驱动调适利益驱动 |
| 三、治理过程协同性的动态化平衡 |
| (一)高校腐败治理与政府腐败治理的目标协同 |
| (二)透明度与回应性的认知协同 |
| 四、关键影响路径的功能性再造 |
| (一)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的问责机制 |
| (二)从数据民主向技术治理进阶 |
| (三)一体性推进制度化治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对象 |
| 二、责任政治的相关研究述评 |
| (一)国内责任政治相关研究述评 |
| (二)国外责任政治相关研究述评 |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论证思路 |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责任政治的内涵阐释 |
| 一、责任的概念框架 |
| (一)责任的词源考释 |
| (二)责任研究的诸学科视角 |
| (三)责任的概念框架与基本关系 |
| 二、责任政治的基本内涵 |
| (一)责任政治的构词法与基本界定 |
| (二)责任政治涵义的辨析 |
| (三)责任政治的逻辑基础 |
| 第二章 责任政治的思想脉络 |
| 一、西方责任政治观念的演进 |
| (一)伦理政治观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 (二)伦理政治观的解体与社会契约论的诞生 |
| (三)走向现代社会的责任政治观念 |
| 二、中国责任政治观念的源流 |
| (一)儒家思想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 (二)其他思想流派中的责任政治观念 |
| (三)近现代责任政治观念的嬗变与分流 |
| 三、中西责任政治观念的比较 |
| (一)中西思想传统与政治认知模式 |
| (二)“权利优先”抑或“责任优先” |
| 第三章 责任政治的历史演变 |
| 一、西方国家建构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变迁 |
| (一)城邦与共和时代的责任政治形态 |
| (二)“前现代国家”中责任政治的逻辑 |
| (三)早期现代国家进程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发展 |
| (四)成熟现代国家中责任政治的塑造 |
| 二、中国政治发展中责任政治形态的发展与嬗变 |
| (一)中国古代分封制的责任政治形态 |
| (二)“大一统”社会中的责任政治形态 |
| (三)中国古代责任政治运作之困局 |
|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责任政治形态 |
| 三、责任政治形态的中西比较 |
| (一)西方“社会契约”下的责任政治形态 |
| (二)中国“伦理契约”下的责任政治形态 |
| 第四章 责任政治的建构路径 |
| 一、观念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 (一)观念的解释力 |
| (二)作为行动原因的观念 |
| (三)道德金规则:一种理想的责任观念辨析 |
| 二、结构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 (一)责任政治中的定责结构 |
| (二)责任政治中的履责结构 |
| (三)责任政治中的究责机制 |
| 三、行动维度下责任政治的建构 |
| (一)建构社会世界意义的责任行动 |
| (二)反思性监控对责任行动的修正 |
| (三)行动理论重思与责任行动的核心 |
| 结语:责任政治的未来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 导论 |
| (一) 问题的提出:多民族背景下个人权利的实现、商谈性道德与立法协商 |
| (二) 研究目的:民族平等权的实现 |
| (三)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理论研究现状与问题 |
| 1. 国内研究现状 |
| 2. 国外研究现状 |
| (四) 本文研究思路 |
| 二、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合法性内涵界定 |
| (一) 合法性定义 |
| (二)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合法性概念 |
| (三) 本章小结 |
| 三、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有效性分析 |
| (一) 立法协商协商的有效性的界定 |
| (二) 法律与道德互补论 |
| 1. 韦伯的实证性合法性论说 |
| 2. 对韦伯实证合法性论说的重构 |
| (三) 道德准则内涵 |
| 1. 康德“法律合法性”学说 |
| 2. 对康德“法律合法性”学说的反思 |
| (四) 本章小结 |
| 四、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正当性分析 |
| (一)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的正当性界定 |
| (二) 商谈性道德 |
| (三)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一致的内涵 |
| 1.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协商一致的价值内涵 |
| 2. 立法协商与弱势民族群体 |
| (四) 本章小结 |
| 五、 结论及展望 |
| (一) 结论 |
| (二)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依据 |
| 二、主要论题及相关文献综述 |
| (1)西方正义论的古今分异 |
| (2)关于“伦理”理念的正义论研究 |
| (3)现代正义论发展中的伦理性关涉 |
| 三、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伦理”与“正义”关系的道德哲学辨析 |
|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精神” |
| 一、“伦理” |
| 二、“伦理”的精神本性 |
| 三、伦理与政治 |
| 第二节 “伦理”是何种“正义” |
| 一、正义的语义窄化及其阐释性特征 |
| 二、“伦理”作为一种正义的依据 |
| 三、一种参照“伦理世界”的正义理念 |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与西方正义论史 |
| 一、伦理正义的性质 |
| 二、伦理正义以伦理共体的同一性为目的 |
| 三、伦理正义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 |
| 第二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希腊世界的德性主义正义形态 |
| 第一节 “伦理世界“及其正义形态 |
| 一、“伦理世界”的现象学还原 |
| 二、伦理世界中的个体与伦理实体 |
| 三、伦理实体中的正义 |
| 第二节 德性主义的正义论样态 |
| 一、德性正义与古代正义论的基本进路 |
| 二、理性、灵魂和谐与正义的“内圣”范式 |
| 三、“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的正义范式 |
| 第三节 正义诸向度的德性主义建构 |
| 一、亚里士多德论正义的德性之维 |
| 二、个体德性、政治正义与城邦至善 |
| 三、城邦教化与伦理正义品质的养成 |
| 第四节 古典正义论的特质及局限 |
| 一、古典正义论的特质 |
| 二、实体性的消亡与自然平等意识的悲怆 |
| 第三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 |
| 第一节 基督教神学正义的精神特质 |
| 一、基督教世界观与正义的神学本质 |
| 二、神学正义的伦理性 |
| 第二节 “现世”伦理正义的神学架构 |
| 一、神学正义的“此世”困境 |
| 二、神圣社团中的正义形态 |
| 三、政教一体中神学正义异化 |
| 四、神学法理正义的探寻 |
| 第三节 新教正义观与向现代正义的过渡 |
| 一、宗教正义与世俗正义分离 |
| 二、“称义”新解与神学个人主义 |
| 三、从神学正义到现代正义 |
| 第四章 启蒙开启的现代正义论形态 |
| 第一节 启蒙世界观及其正义事业 |
| 一、“公开运用理性”的启蒙 |
| 二、启蒙个人主义的世界观 |
| 三、人、社会和国家的分立 |
| 四、现代正义与伦理的分离 |
| 第二节 契约主义正义论形态 |
| 一、自然状态、家庭与自然正义 |
| 二、个体权利的先验主义论证 |
| 三、契约的喻证 |
| 四、契约主义的社会客观精神样态 |
| 第三节 现代正义形态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 |
| 一、权利、道德与个体善 |
| 二、一种功利最大化的善的理解方式 |
| 三、以启蒙为标识的现代正义特质 |
| 第五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善多元论下的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形态 |
|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
| 一、三种自由主义分配正义思想 |
| 二、正义优先的个人主义基础 |
| 三、一场围绕“伦理”问题的论争 |
| 第二节 “政治自由主义”对“伦理”的有限承认 |
| 一、罗尔斯对黑格尔“伦理”的理解 |
| 二、私人性的伦理多元与政治社会中的伦理感 |
| 三、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伦理理想 |
| 第三节 个体善与共体善统一的两种取向 |
| 一、德沃金论自由主义政治的伦理共同体 |
| 二、至善主义多元共同体的伦理建构 |
| 三、自由主义伦理共同体的有限性 |
| 第六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社群主义的社会多元正义形态 |
| 第一节 社群主义的精神样态 |
| 一、“社群”的伦理性 |
|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 三、三种社群主义的共同体理念 |
| 第二节 社群主义的正义论 |
| 一、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 |
| 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
| 三、突出伦理正义精神的分配正义 |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之于共同体主义的社会理想 |
| 一、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 |
| 二、共同体主义对时代精神的洞见 |
| 三、社群主义理论的局限及现实主张的空泛 |
| 第七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三):互主体理论的程序正义与承认正义 |
| 第一节 互主体交往与现代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 |
| 一、交往理论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调和 |
| 二、互主体理论的精神特质 |
| 三、互主体理论对伦理生活的“横向”理解 |
| 第二节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道德、伦理与正义 |
| 一、“后习俗”的道德正义与具体伦理 |
| 二、道德商谈与合法性正义 |
| 三、伦理商谈与伦理认同的本真性 |
| 第三节 形式伦理构想与正义的承认范式 |
| 一、非正义的诊断——从交往病理到承认病理 |
| 二、承认正义与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 |
| 三、以承认重建正义的现代意义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跳单问题”的提出 |
| 1.1.1 跳单行为的普遍性 |
| 1.1.2 “租少售多”中的“跳单问题”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跳单理论 |
| 1.2.2 租金结构及其效率 |
| 1.2.3 委托代理及租约选择 |
| 1.3 研究思路与期望目标 |
| 1.3.1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之处与期望目标 |
| 第2章 “租少售多”跳单中的效率违约与激励相容 |
| 2.1 “租少售多”跳单基本特征 |
| 2.1.1 “租赁式商场”平台模式特征 |
| 2.1.2 “租少售多”跳单形式与要素 |
| 2.1.3 “租少售多”跳单的主体动机 |
| 2.2 “租少售多”跳单二重属性 |
| 2.2.1 “租少售多”跳单的违约性 |
| 2.2.2 “租少售多”跳单的合理性 |
| 2.2.3 二重属性及其两难选择 |
| 2.3 法律约束与激励相容 |
| 2.3.1 法律约束的僵性及原因 |
| 2.3.2 激励相容理念及适用性 |
| 2.3.3 租金结构设计目标 |
| 第3章 租金结构激励机制设计 |
| 3.1 “双风险”情况下租金结构的两难选择 |
| 3.1.1 经营风险和跳单风险 |
| 3.1.2 合约主体风险类型 |
| 3.1.3 理论模型变量设定 |
| 3.2 最优激励租金结构模型构建 |
| 3.2.1 无跳单的最优租金结构 |
| 3.2.2 有跳单的最优租金结构 |
| 3.2.3 代理成本与收益变化 |
| 3.3 引入顾客购后成本的最优激励租金结构 |
| 3.3.1 顾客效用函数 |
| 3.3.2 跳单供求模型 |
| 3.3.3 最优租金结构 |
| 第4章 “租金结构新论”基本内涵 |
| 4.1 “双风险”权衡下的“租金结构新论” |
| 4.1.1 静态条件下的租约制定原则 |
| 4.1.2 动态条件下的租约制定原则 |
| 4.1.3 租约制定总原则及图形表示 |
| 4.2 “租金结构新论”的典型案例应用 |
| 4.2.1 购物中心案例 |
| 4.2.2 百货商场案例 |
| 4.2.3 家居商场案例 |
| 第5章 “租金结构新论”实证研究 |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 5.1.1 理论假设 |
| 5.1.2 深度访谈与问卷调研 |
| 5.1.3 描述性统计与量表数据分析 |
| 5.2 “双风险”静态权衡下激励性租约效果 |
| 5.2.1 “双风险”对固定租金单价影响 |
| 5.2.2 “双风险”对分成租金率影响 |
| 5.3 “双风险”动态权衡下激励性租约效果 |
| 5.3.1 租金结构优化对跳单风险影响 |
| 5.3.2 租金结构优化对经营风险影响 |
| 第6章 基本结论 |
| 6.1 基本结论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 6.1.1 本文基本结论 |
| 6.1.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 6.2 企业对策与政策涵义 |
| 6.2.1 商场应对策略 |
| 6.2.2 法律政策涵义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政治哲学中平等问题的演变 |
| 第一节 古希腊城邦与正义 |
| 一、正义主题的生发 |
| 二、正义优先于平等 |
| 三、小结:城邦正义高于个人平等 |
| 第二节 近代政府与自由 |
| 一、自由主题的生发 |
| 二、自由优先于平等 |
| 三、小结:自由主义的价值框架 |
| 第三节 当代政治哲学与平等 |
| 一、当代平等观念的理论来源 |
| 二、当代平等观念的现实触发 |
| 三、平等的价值内涵与表现形式 |
| 第二章 不平等的存在 |
| 第一节 不平等的经验事实 |
| 第二节 不平等的成因分析 |
| 一、环境因素分析 |
| (一)制度环境 |
| (二)家庭环境 |
| 二、偶然因素分析 |
| (一)自然天赋 |
| (二)残障 |
| (三)运气 |
| 三、个体因素分析 |
| (一)个人偏好 |
| (二)个人抱负和努力 |
| (三)个人选择 |
| 第三节 不平等的责任分析 |
| 一、责任分析的必要性 |
| 二、责任分析的依据原则 |
| 三、责任分析的免责补充 |
| 第三章 平等物追求 |
| 第一节 追求权利平等 |
| 一、个人权利的平等 |
| (一)至上的个人权利 |
| (二)现实的个人权利 |
| 二、个人偏好的平等 |
| 第二节 追求机会平等 |
| 一、福利机会的平等 |
| 二、公平的机会平等 |
| (一)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必要性 |
| (二)公平的机会平等的重要性 |
| 三、机会平等的批评与应用 |
| 第三节 追求分配物的平等 |
| 一、社会视角:社会整体的最大功利 |
| (一)追求社会整体的平等 |
| (二)功利主义的不平等 |
| 二、群体视角:最不利群体的基本善 |
| (一)基本善的康德基础 |
| (二)基本善的分配内容 |
| (三)基本善的分配主体 |
| 三、个体视角:个人资源的平等 |
| 第四章 平等的外在实现路径 |
| 第一节 罗尔斯式的制度路径 |
| 一、制度路径的目的和原则 |
| 二、制度路径的基本内容 |
| (一)立宪民主制应用 |
| (二)分配正义安排 |
| (三)法律义务的规定 |
| 三、制度路径的“应得”反思 |
| 第二节 自由的市场路径 |
| 一、诺奇克:“最大”市场的选择 |
| (一)最小国家的功能 |
| (二)持有正义的权利 |
| 二、德沃金:在“现实”中“虚拟”市场 |
| (一)市场与平等的相容性 |
| (二)市场与政府的配合 |
| (三)虚拟市场即是现实 |
| 第五章 平等的内在实现路径 |
| 第一节 回归个人内在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能力进路的建构 |
| 一、能力的内涵 |
| 二、能力对平等的价值 |
| 三、能力与实现结果平等 |
| 第三节 尊严平等的建构 |
| 一、尊严对平等的价值 |
| 二、尊严的实现路径 |
| 第六章 平等与自由的关系 |
| 第一节 自由对平等的价值 |
| 一、平等的内涵 |
| 二、自由的内涵 |
| 三、平等以自由为实现基础 |
| 第二节 平等与自由的优先性问题 |
| 一、自由的优先性 |
| 二、平等的优先性 |
| 第三节 平等与自由的共存方案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 三、比较与启示 |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 一、类型化思维 |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 五、比较与启示 |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 三、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 四、比较与启示 |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