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书建[1](2021)在《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今后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可以预见的是,此后几年国企混改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国企混改并非新鲜事物,它是过往国企改革的延伸,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对国企改革方向的新判断。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所谓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根据知本咨询国企改革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8月,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国企改革政策共有192项,涉及到国资监管、国企混改、产权管理、中长期激励、法人治理、税务政策等方面,各省出台地方国企的改革政策达到1488项。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各式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国企混改规范进行,然而,相较于法治引领,政策推进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起伏性,欲想新一轮国企改革通过混改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效,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必不可缺,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改革精神正相契合。新阶段,如何“混好资本”,顺利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及“改好机制”形成分权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与高效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企混改直面的两大课题。市场化导向的分类改革背景下,作为国企混改的突破口和关键,竞争性国企混改必将直面该些课题。基于此,本文拟以竞争性国企混改为考察对象,细致梳理“混资本”过程与“改机制”之内(公司治理机制)、外(国资监管体制)部治理机制运行中所存困境,试图在政策之外运用法律这一制度工具给出解决方案,实现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阐释了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并在国内及国际两个角度分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及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构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到第四章,通过不同视角梳理并归纳竞争性国企混改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法治建议:第二章主要梳理了“混资本”的过程困境,包括整体上市、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员工持股等不同“混合”模式,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同“参混资本”形态以及决策审批、定价评估等“资本混合”程序;第三章从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外部治理机制(国资监管体制)的运行困境。第五章,基于前文梳理的“混资本”过程困境与“改机制”运行困境,结合竞争性国企混改实际,提出了产权清晰、意思自治以及利益衡平的法治化原则,在“混资本”与“改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法治化方案,并得出了结论性建议:当前,应在吸收现有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竞争性国企混改促进条例》,以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同时修订《公司法》,增设“国有公司”章节,对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全面调整,以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能分离为基础,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全面规范。
刘爽[2](2020)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近40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前行,以办学体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成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所处的阶段,既不同于欧洲政府烙印深刻的私立高等教育,也不同于美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市场化特征明显的私立高等教育,这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不适的症状,亟待通过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学校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大学治理日益复杂的现代趋势中,特别是国家大力倡导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文章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研究靶向和分析核心,根据研究的重点抽取出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等核心概念并加以解析,以述评的形式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做学术考察,藉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治理思维引入民办高校之中。论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作为在理论层面对主体内容进行研究的方法论;以组织理论为参考,重点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补充,为提升民办高校治理问题与策略提供多维的视角。文章认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能动主体的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相关制度的设计为表述的框架性安排。同时,硬性的结构会在民办高校内部孕育出无形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动主体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校长班子)、党委、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能够输出思想与意志的权力源。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与主体建设和功能发挥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是法人治理活动中最抽象的客观存在,其实质是机构“运行方法与关系的总和”,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到权力输出与资源配置两块内容,调控着权力主体间管理、监督、制衡和保障的各种关系。文章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主要从主体设置及对应的制度安排切入,佐以对相关机制的分析,逐渐厘清法人治理在结构化层面以权力和制度为突出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困境。研究从私立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与地理文化影响的角度选取美国、日本、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参照对象进行梳理分析,以尝试从中获取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策略组块主要从政府、学校、治理结构主体三个维度来思考。政府的政治意志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刚性指南,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外部政策始终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风向标与土壤,它的每一项“思想”“原则”“规定”都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存亡。民办高校自身治理结构的安排本质上就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发展类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法人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他能动主体的“执业能力”综合了“人”的行政气质、思维品质与道德情怀,对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生成组织治理文化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政策调节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向与治理环境,从而匡正治理结构。高校自身主要通过内部制度与机制设计破除权力集中的壁垒,平衡各种权力主体力量,实现权力互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结构主体中“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动性的发挥上,通过具体行动直接对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或正向或负向的安排。
安衡[3](2020)在《LK公司董事会治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外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制度逐步引入我国,建立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共识。董事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其高效运作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促进作用已得到各国公司实践的证明。因此,提升董事会治理效果,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目前已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同关注焦点。LK公司是一家传统国有企业,现已改制为中央企业的二级子公司。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虽然LK公司不断探索建立了董事会制度,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为进一步改善其董事会治理,本文以LK公司的实践为例,对其董事会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在阐释董事会治理及现代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对其董事会治理沿革进行了梳理,并研究了其董事会职能定位、规模和成员构成、领导权结构、董事会秘书、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治理结构现状,分析了董事会运作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然后,运用相关理论对其董事会职能弱化、董事会构成不合理、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了落实董事会职权、优化董事会构成、规范董事会运作及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等对策。本文基于对LK公司董事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对LK公司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治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并对其他国有企业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杜方正[4](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刘恒[5](2020)在《G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有企业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理论创新和科学论断,把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掀起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序幕。混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着眼于我国混改的实际过程,从“摸着石头过河”到“百家争鸣”总结出一套基本经验,混改取得了巨大进步。从混改的进度来看,央企混改的数量覆盖面有了较大突破,但地方国企混改进度滞后,2019年至2020年进入提速期。从混改的质量来说,大部分国企混改目前只实现了“形式上的混”,成效难以显现,离公众预期仍有不小差距。下一步混改将从推数量转变为提质量,从“怎么混”进入“怎么改”的换挡期。本文第一章,纵向介绍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历史沿革,简要概述国外重点国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情况,阐释了与混合所有制相关的产权理论、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总结归纳了当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思路;第二章,聚焦广东省国资委旗下的一家三级国有独资物业管理行业G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基本情况,分析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目的;第三章,选取中国建材、东航物流、特发物业三家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在剖析它们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内外部环境等维度建立与G公司的关联度比较,参考他们的成功经验;第四章,论述相关理论在G公司的运用,介绍目前国内常用的几种混改模型,通过运用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确定G公司的混改模式,并提出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思路;第五章,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设计G公司混改方案,明确其混改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从股权结构设置、引入战略投资者、设计员工持股方案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维度建立G公司的混改模型。本文通过对我国混合所有制问题的研究,聚焦G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其混改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混改方案,推动其优化资本布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企业活力,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目标。G公司成功打造标杆企业,对其他同质同类的国有企业混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刘瑶[6](2020)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反思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原因,提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应然模式,并从外部面向、内部面向与司法适用多个角度探索与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本文通过文本解读,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构成以及运作效果进行剖析,将我国历史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归纳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为兼顾国有资产的掌控和企业独立性的实现,牢牢把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全方位配置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但该制度不但未能实现最初的增强企业活力的规范目的,反而造成了大量的失范现象。由此,本文提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探索,具有契合团体法制预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从关注法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向聚焦法人成员之间、法人与成员之间、法人与他人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转变。其次,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利益衡量可解决异质性利益冲突;利益衡量可弥补因历史遗留和时代需求产生的法律漏洞。最后,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可行性。总之,无论是内在制度需要,还是外在条件支撑,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已具备基础。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内部面向需要进行调整。本文将代表权行使归纳为“会议体模式”“业务执行人负责模式”“会议体或业务执行人选择模式”等三种模式,通过对照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反思我国法人自主选择代表权行使的局限。本文主张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应以自治为本位逻辑,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代表权的行使范围、代表权的行使方式、代表权内部争议的解决,法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外部面向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民法总则》采用“特别代理说”构造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基于其职务当然地获得概括的且不受限制的代表权。代表权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法律可以授权法人决策机构限制代表权的概括授权范围。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并将其纳入民法体系。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应以法人自治为前提,代表权内部争议以法人章程或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为判断标准。司法介入可以克服法人自治的局限,但司法介入必须坚守一定的限度,应以不得违反法律、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框定司法介入的边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外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代表权不受限制规则和表见代表规则,为解决代表权外部争议的一般规则。但是,当代表权的概括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时,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运用无权代理的法理规制法定代表人的利益相反行为。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进路的设定,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裁判型团体法承认个人逐利动机的正当性,赋予个体以独立利益,引导、鼓励个体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体现“社会变迁与利益分化”。本文尝试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引入民法的研究中,以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社会从单一国家维度的同构性社会,向异质多维社会的转变为宏观背景,构造议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实语境,并将社会结构及其分化设置成制度批判与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三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本文借助在利益层级结构下的解决“异质利益”冲突的利益衡量方法,为研究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裁判型团体法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现实的解决方案。
何松龄[7](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祝雅柠[8](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艾尼瓦尔·吐尔逊[9](2020)在《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企业员工持股具有提高员工收入、促进员工积极性和提升企业经济绩效的潜力,因而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青睐。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企业重启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上升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沿,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员工持股制度的高度关注。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有助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整体发展。广大企业员工和资本所有者共同分享企业收益,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实际上,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员工持股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三十多年期间,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几经沉浮,经历过大力推广,也数次因各种问题而被紧急“叫停”,其发展历程比较曲折。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企业员工持股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够完善、相关理论基础不够成熟。与过去相比,我国推行员工持股的市场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相对成熟,但整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非系统化、非细致化问题仍然存在,这不利于员工持股的顺利推行。从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实践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实践者仍然缺乏对员工持股制度功能作用的深入了解,只是把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为员工谋短期福利的工具。理论界也有观点认为,员工持股具体的权利内容应该限定在分配领域,否则会降低企业决策效率。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员工持股制度的功能的侧重点不同,那么得到的结论和实际效果也有所不同。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目标是要“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就其追求的“利益共同体”理念而言,必须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经济激励功能、公司治理功能、收入分配功能都给予同等的重视。如果仅仅强调员工持股的收益机制,而缺乏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有效制度性保障,难以让员工产生主人翁意识。收益分享为员工带来提高工作效率的正向激励,而员工参与管理则为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有效路径。现阶段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顺利推行,仍然需要强化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理论认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此轮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制度改革还应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愿入股原则。在绪论中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第二章阐述了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第三章解析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介绍了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阶段,并对各阶段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特征、相关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归纳说明;第五章对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的现状进行阐述,并用实证研究方法检验了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还用案例法具体介绍了个体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情况,最后总结了现阶段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面临的困境;第六章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员工持股制度,以便为我国的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第七章首先提出了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潘治营[10](2020)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与路径研究 ——以A集团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为坚持和完善经济制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活力和效率,改善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其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开启了新一轮的国企国资改革[1]。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部分,基于多年来的蓬勃发展,具有相当的规模和活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是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重要举措和突破口,通过引入不同所有制成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打造股权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各种所有制成份兼容,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管资本的监管转变,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涵。本文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宏观、微观和政策背景,国企现状及制约发展的问题,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界定进行分析,梳理基础理论,认识其主要内涵。综合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对比分析天津、上海、北京、重庆四个直辖市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度文件,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做法,改革的模式和路径,认识股权构成的混合与治理结构的改革。核心是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变国资国企的管理体制,完善国资管理方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提高供给质量。通过A集团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的研究,分析其股权层面的混合,治理层面的改革,深层次认识在债务处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破产重整混改这一典型做法,对处于债务困境“丑女愁嫁”的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操作经验借鉴。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从1.0,到2.0,再到3.0的逐步深化,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出了展望和建议。本文通过运用文献回顾法、理论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好、案例研究法、归纳总结法等研究方法,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国情,按照当前国资国企改革的进程,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在与股权层面的“混合”,关键在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和模式不在于僵化的教条,而是要根据混改的目的导向,结合混改国企的不同实际,采用灵活的路径和方式对症下药,实施混改。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第一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相关概念阐释 |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 |
| 二、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 第二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必要性分析 |
| 一、国内:“国民共进”导向下混合所有制的再出发 |
| 二、国际:竞争中性原则的指引 |
| 第三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 三、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 |
| 第二章 “混资本”的过程困境 |
| 第一节 不同“混合”模式 |
| 一、并购重组:警惕“经营者集中”限度 |
| 二、整体上市:或再次产生内部人控制 |
| 三、认购可转债:法法衔接需要完善 |
| 四、员工持股:现有规范混乱不一 |
| 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范需细化规定 |
| 第二节 不同参混“资本”形态 |
| 一、民间资本:权益亟需系统化保障 |
| 二、集体资本:产权界定规范缺失 |
| 三、外商资本:安全审查规范需要完善 |
| 四、非公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
| 第三节 “资本混合”程序 |
| 一、决策审批:地方拟混改国企程序规范缺失 |
| 二、评估定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亟待完善 |
| 三、容错机制:规范操作性不足 |
| 第三章 “改机制”之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 |
|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
| 二、混改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 三、混改企业的法律界定 |
| 第二节 控制权 |
| 一、股比差异化设计是难题 |
| 二、章程需要合理化设计 |
| 第三节 决策权 |
|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产权改革导向相悖 |
| 二、董事会决策“失灵” |
| 第四节 经营权 |
|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将导致经理人职权滥用 |
|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 |
| 三、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分别任职会出现治理僵局 |
| 第五节 监督权 |
| 一、党组织政治监督需与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协调 |
| 二、董监难以真正依法监督 |
| 第四章 “改机制”之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 第一节 外部治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
|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 |
| 一、现行法规与“管资本”国资监管模式不契合 |
| 二、国资委出资与监管职能冲突 |
| 三、民事责任形态缺失 |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 一、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延伸 |
| 二、权责边界不甚清晰 |
| 第五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路径 |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原则 |
| 一、产权清晰原则 |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 第二节 “混资本”的法治化 |
| 一、规制思路:构建顶层设计,统筹混改过程 |
| 二、不同混合模式的法治化:规范与监管并行 |
| 三、不同“资本”形态的法治化:保障与审查并重 |
| 四、“混资本”程序的法治化:约束与激励并举 |
| 第三节 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法治化 |
| 一、规制思路:用规范确定政企边界,促进“管”的法治化 |
| 二、优化章程编制 |
| 三、以国有股东参股为原则进行股比设计 |
| 四、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
| 五、以“非国有股东”为倾向完善董监类型 |
| 六、构建职业经理人制度 |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治化 |
| 一、规制思路:以资本与资产为调整对象区分规制 |
| 二、厘清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 |
| 三、做好资本规范与资产规范的法法衔接 |
| 四、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二、概念辨析 |
| (一)民办高校 |
| (二)法人制度 |
| (三)民办高校法人 |
| (四)法人治理结构 |
| (五)权力 |
| 三、研究述评 |
| (一)关于高校治理的研究 |
| (二)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涵的相关研究 |
| (三)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研究 |
| (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策略的相关研究 |
|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 四、研究设计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的创新 |
| 第二章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 一、治理理论 |
|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表述 |
| (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 |
| (三)治理理论在民办高校运行中应用的适切性 |
| 二、组织理论 |
| (一)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 (二)行为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 (三)丛林阶段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 (四)当代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 |
| (二)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 |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适切性 |
|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 一、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民本化 |
| (一)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由来 |
| (二)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
| (三)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制度规定 |
| 二、行政管理机构——校长班子的民办化 |
| (一)民办高校校长的遴选 |
| (二)民办高校校长的制度规定 |
| 三、学术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建制迁转 |
| (一)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
| (二)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 |
|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体培育 |
| (一)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来源 |
| (二)民办高校监事会的存在与构成 |
| 五、政治保障机构——党委的空间拓展 |
| (一)民办高校党委的定位与功能 |
| (二)民办高校党委的制度安排 |
| 第四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
| 一、法人治理主体权力配置失衡 |
| (一)董事会权力一支独大 |
| (二)“党、政、监、学”权力集体式微 |
| (三)师生权力严重缺位 |
| 二、法人治理制度设计乏力 |
| (一)董事会相关制度过于松散 |
| (二)党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
| (三)“校、监、学”相关制度缺乏特色 |
| 第五章 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经验参考 |
| 一、美国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泛化均权型 |
| (一)美国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 (二)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 |
| (三)美国私立大学的教授委员会 |
| (四)美国私立大学的学生组织 |
| 二、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控权性 |
|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 |
| (二)日本私立大学的监事会 |
| (三)日本私立大学的评议会 |
| (四)日本私立大学的校长 |
| (五)日本私立大学的教授会 |
| 三、台湾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专业分权型 |
| (一)台湾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 (二)台湾私立大学的监察人 |
| (三)台湾私立大学的校长 |
| (四)台湾私立大学的校务会 |
| (五)台湾私立大学的师生组织 |
| 第六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优化 |
| 一、从缺位到归位:政府的责任担当 |
| (一)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分类管理政策体系 |
| (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
| (三)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治理活力 |
| 二、权力分割与互动:民办高校的制度与机制设计 |
| (一)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 |
| (二)建构“多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框架 |
| (三)完善公益性“市场运行”机制 |
| 三、角色调适与身份认同:“主体人”的资质修为 |
| (一)董事长:治理格局与公益情怀 |
| (二)校长:运营思维与多维意识 |
| (三)党委书记:政治意识与权力格局 |
| (四)监事会主席:制衡能力与专业素质 |
| (五)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权威与学术能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董事会治理相关研究 |
| 1.2.2 LK公司相关研究 |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创新点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公司治理 |
| 2.1.2 董事会治理 |
| 2.1.3 董事会治理的典型模式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现代产权理论 |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 2.2.3 股东至上理论 |
| 2.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2.2.5 资源依赖理论 |
| 第三章 LK公司董事会治理沿革及现状 |
| 3.1 LK公司概况 |
| 3.2 LK公司董事会治理沿革 |
| 3.2.1 尝试探索期 |
| 3.2.2 实质建设期 |
| 3.3 LK公司董事会治理现状 |
| 3.3.1 公司股权结构 |
| 3.3.2 公司治理结构 |
| 3.3.3 公司董事会结构 |
| 3.3.4 公司董事会运作情况 |
| 3.3.5 董事会治理取得的成效 |
| 第四章 LK公司董事会治理问题分析 |
| 4.1 董事会职能弱化 |
| 4.1.1 监督职能缺失 |
| 4.1.2 决策职能授权不足 |
| 4.2 董事会构成不合理 |
| 4.2.1 董事会到位人数不足 |
| 4.2.2 董事会成员多元性不足 |
| 4.2.3 职工董事流于形式 |
| 4.3 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
| 4.3.1 董事会会议程序不严谨 |
| 4.3.2 专委会作用发挥有限 |
| 4.3.3 董事会决议落实不到位 |
| 4.4 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
| 第五章 LK公司董事会治理对策 |
| 5.1 强化董事会职能 |
| 5.1.1 落实董事会职权 |
| 5.1.2 发挥董事会监督职能 |
| 5.1.3 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 |
| 5.2 优化董事会构成 |
| 5.2.1 补齐董事成员空缺 |
| 5.2.2 优化外部董事结构 |
| 5.2.3 规范职工董事制度 |
| 5.3 规范董事会运作 |
| 5.3.1 规范董事会会议程序 |
| 5.3.2 规范专业委员会运作 |
| 5.3.3 提高办事机构配备力量 |
| 5.4 健全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 本章小结 |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混合所有制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混合所有制研究现状 |
| 1.3.3 文献综述 |
| 1.4 相关理论基础 |
| 1.4.1 产权理论 |
| 1.4.2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
| 1.4.3 公司治理理论 |
| 1.5 国企混改实践经验综述 |
| 1.6 研究方法 |
| 1.6.1 文献研究法 |
| 1.6.2 案例分析法 |
| 1.6.3 访谈法 |
| 1.6.4 问卷调查法 |
| 1.7 研究框架 |
| 第二章 G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 |
| 2.1 G公司的战略目标 |
| 2.2 G公司的基本情况 |
| 2.3 G公司混改的必要性和目的 |
| 2.3.1 G公司混改的必要性 |
| 2.3.2 G公司混改的目的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相关案例分析及关联比较 |
| 3.1 相关案例分析 |
| 3.1.1 中国建材 |
| 3.1.2 东航物流 |
| 3.1.3 特发物业 |
| 3.2 与案例企业关联比较 |
| 3.3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G公司混改模式选择 |
| 4.1 相关理论在G公司混改中的运用 |
| 4.1.1 产权理论 |
| 4.1.2 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
| 4.1.3 法人治理理论 |
| 4.2 企业混改常用的几种模式 |
| 4.2.1 上市模式 |
| 4.2.2 引资引智模式 |
| 4.2.3 员工持股模式 |
| 4.3 确定G公司混改的模式 |
| 4.3.1 对G公司个别访谈的基本情况 |
| 4.3.2 对G公司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 4.3.3 确定G公司混改的模式 |
| 4.3.4 引入战略投资者 |
| 4.3.5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 4.3.6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 4.4 G公司实施混改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
| 4.4.1 股权比例的设置 |
| 4.4.2 员工安置 |
| 4.4.3 债权债务的处理 |
| 4.4.4 激励机制的建立 |
| 4.4.5 党建工作的加强 |
| 4.4.6 混改绩效的评价 |
| 4.5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G公司混改方案设计 |
| 5.1 G公司混改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 |
| 5.1.1 G公司混改的基本原则 |
| 5.1.2 G公司混改的整体思路 |
| 5.2 G公司混改后的股权结构设置 |
| 5.3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条件与定价 |
| 5.3.1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
| 5.3.2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定价 |
| 5.4 设计员工持股方案 |
| 5.4.1 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目的 |
| 5.4.2 员工持股的对象范围 |
| 5.4.3 员工持股的比例 |
| 5.4.4 员工持股的股权分配 |
| 5.4.5 入股价格与资金来源 |
| 5.4.6 持股方式及流转退出机制 |
| 5.5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 5.5.1 董事会建设 |
| 5.5.2 经理层建设 |
| 5.5.3 党组织建设 |
| 5.6 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
| 5.6.1 成立改革领导小组 |
| 5.6.2 制定操作细则 |
| 5.6.3 落实改革工作任务 |
| 5.6.4 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
| 5.6.5 人员安置问题 |
| 5.6.6 程序规范性 |
| 5.7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G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问卷调查 |
| 附录2 G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问卷调查结果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我国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剖析 |
| 第一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与特点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意识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表达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
| (一)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 |
|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 |
| 第二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的适应性分析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社会因素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观念因素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
| (一)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调适 |
| (二)对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调适 |
| 第三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困境 |
| (一)代表权争议的法理解读 |
| (二)代表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局限性的成因 |
| (一)投资与收益失衡 |
| (二)风险与控制分离 |
| 第二章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裁判型转向 |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利益冲突的解决 |
| (一)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
| (二)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可行性 |
| 二、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功能 |
| (一)异质性利益的恰当整合 |
| (二)法律规范一致性的增强 |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 一、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 (二)代表权外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 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基础 |
| (一)域外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 (二)我国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 第三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探索 |
| 一、代表权纠纷的裁判现状 |
| (一)规范依据分布 |
| (二)民事案由分布 |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 |
| (一)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 |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区分的具体适用 |
| 第三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 |
| 第一节 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 一、域外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 二、我国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的内部限制 |
| 一、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
| (一)代表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
| (二)代表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
| 二、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意定限制 |
| (一)法人目的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二)法人章程及决策机构决议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三、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法律机制 |
| (一)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范基础 |
| (二)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构成要件 |
| 第四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外部面向 |
| 第一节 以特别代理制度构造法定代表人制度 |
| 一、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
| 二、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规范基础 |
| 三、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制度实现 |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特征 |
| 一、地位的法定性 |
| (一)登记制度对代表权法定性的支撑 |
| (二)法人类型与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
| 二、职权的概括性 |
|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代表权行使 |
| 一、私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二、公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第五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内部争议解决 |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以自治为本位 |
| (一)穷尽内部自治救济是司法介入的前提 |
| (二)代表权内部争议以决策机构决议为判准 |
| 二、司法介入代表权内部争议的途径 |
| (一)决策机构决议的效力认定 |
| (二)法人权利外观的更正 |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外部争议解决 |
| 一、代表权法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一)私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二)公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一)代表权意定限制与表见代表的适用 |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举证责任的负担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概念界定 |
| 四、研究框架 |
| 五、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 1.4.1 创新点 |
| 1.4.2 不足之处 |
| 第2章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与相关理论 |
| 2.1 员工持股制度的概念性框架 |
| 2.1.1 所有权 |
| 2.1.2 员工持股方式 |
| 2.1.3 员工股份获得方式 |
| 2.1.4 员工持股结构 |
| 2.2 国外相关理论 |
| 2.2.1 双因素经济论 |
| 2.2.2 分享经济论 |
| 2.2.3 民主公司论 |
| 2.2.4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论 |
| 2.2.5 委托代理理论 |
| 2.2.6 心理所有权理论 |
| 2.3 国内相关理论 |
| 2.3.1 职工主体论 |
| 2.3.2 劳动力产权论 |
| 2.3.3 劳者有其股思想 |
| 2.3.4 人力资本产权论 |
| 第3章 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重要意义 |
| 3.1 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经济民主建设 |
| 3.1.1 国有企业历来重视经济民主建设 |
| 3.1.2 员工持股制度可补充国有企业原有经济民主制度 |
| 3.2 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创新 |
| 3.2.1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创新投入和创新投入效率的路径解析 |
| 3.2.2 员工持股制度促进员工创新意愿和知识分享的路径解析 |
| 3.3 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
| 3.3.1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 3.3.2 员工持股制度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的路径解析 |
| 3.4 有助于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机制 |
| 第4章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演进历程 |
| 4.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起源 |
| 4.1.1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动因 |
| 4.1.2 重新强调物质利益原则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
| 4.1.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的雏形 |
| 4.1.4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与员工持股制度 |
| 4.2 探索阶段(1980 年代初期-1991 年) |
| 4.2.1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获得认可 |
| 4.2.2 出现的问题 |
| 4.3 规范化阶段(1992 年-1998 年) |
| 4.3.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 4.3.2 发展概况 |
| 4.3.3 员工持股方式与资金来源 |
| 4.3.4 员工持股模式的创新 |
| 4.3.5 出现的问题 |
| 4.4 以股权激励为核心的发展阶段(1999 年-2012 年) |
| 4.4.1 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演变 |
| 4.4.2 发展概况 |
| 4.4.3 出现的问题 |
| 4.5 有序稳定推进阶段(2013 年至今) |
| 4.5.1 员工持股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实现路径 |
| 4.5.2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 4.5.3 国有控股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政策 |
| 第5章 现阶段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实践 |
| 5.1 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 |
| 5.1.1 基本情况 |
| 5.1.2 主要特征 |
| 5.1.3 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
| 5.1.4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模式的缺陷 |
| 5.1.5 国有上市公司当前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 |
| 5.2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中国电器院案例分析 |
| 5.2.1 公司介绍 |
| 5.2.2 员工持股方案 |
| 5.2.3 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 |
| 5.2.4 员工持股制度改革成效 |
| 5.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
| 5.3.1 国有资产流失担忧影响员工持股制度的推行进程 |
| 5.3.2 对员工持股制度的认识不够成熟 |
| 5.3.3 持股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并未得到重视 |
| 5.3.4 相关员工持股法律规定不衔接 |
| 5.3.5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单一 |
| 5.3.6 相关税收政策存在尚不明确的地方 |
| 第6章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及其启示 |
| 6.1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 |
| 6.1.1 美国ESOP的运作机制 |
| 6.1.2 美国ESOP的特征 |
| 6.1.3 ESOP—美国流行的员工所有制形式 |
| 6.2 英国的员工持股制度 |
| 6.2.1 英国员工持股制度发展的背景 |
| 6.2.2 英国员工股持股计划的主要类型与相关制度安排 |
| 6.2.3 英国税收优惠型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概况 |
| 6.2.4 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 6.3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制度 |
| 6.3.1 法国利润分享和员工持股的发展背景 |
| 6.3.2 法国当前流行的四种计划 |
| 6.3.3 法国的员工董事制度 |
| 6.3.4 法国员工持股和利润分享的发展概况 |
| 6.4 西方发达国家员工持股制度的启示 |
| 6.4.1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和引导员工持股的发展 |
| 6.4.2 利用税收优惠刺激员工持股的推广 |
| 6.4.3 鼓励企业员工广泛参与 |
| 6.4.4 注重员工持股期限的长期化 |
| 6.4.5 工会积极参与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 |
| 第7章 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的原则及建议 |
| 7.1 坚持的原则 |
| 7.1.1 分类实施原则 |
| 7.1.2 公开透明原则 |
| 7.1.3 自愿入股原则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完善和建立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法律法规 |
| 7.2.2 为员工持股制度提供税收和信贷支持 |
| 7.2.3 适当扩大持股员工范围 |
| 7.2.4 员工股份的转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 7.2.5 建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改革容错机制 |
| 7.2.6 加强所有权文化建设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 |
| 1.1.1 宏观经济背景 |
| 1.1.2 微观经济背景 |
| 1.1.3 政策法规背景 |
| 1.2 研究对象 |
| 1.3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 1.5 研究方法 |
| 1.6 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理论综述 |
| 2.1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起 |
| 2.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界定 |
| 2.2.1 混合所有制的内涵 |
| 2.2.2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 |
| 2.2.3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机理 |
| 2.2.4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特征 |
| 2.3 我国国企改革的历史沿革及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历程 |
| 2.3.1 我国国企改革的历史沿革 |
| 2.3.2 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 2.4 相关理论综述 |
| 2.4.1 产权理论 |
| 2.4.2 委托代理理论 |
| 2.4.3 公司治理理论 |
| 2.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建设和监督 |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与路径研究 |
| 3.1 关于国企改革的政策文件 |
| 3.2 天津、上海、北京、重庆国企混改的实践 |
| 3.3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与路径分析 |
| 3.4 混改后的股权安排 |
| 3.5 混改后的治理结构 |
| 第四章 A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与路径 |
| 4.1 A集团基本情况 |
| 4.2 A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
| 4.3 A、B、C、D四家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与路径 |
| 4.3.1 破产重整混改的价值 |
| 4.3.2 混改的原则 |
| 4.3.3 混改的模式与路径 |
| 4.3.4 A集团重整混改债务处置 |
| 4.3.5 A集团重整混改职工安置 |
| 4.3.6 A集团股权层面的混合 |
| 4.3.7 A集团公司治理层面的改革 |
| 4.4 E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
| 4.4.1 E集团股权层面的混合 |
| 4.4.2 E集团治理层面的改革 |
| 4.5 A集团混改效果评价 |
| 4.5.1 有效化解债务 |
| 4.5.2 提升发展质量 |
| 4.5.3 改善经营效益 |
| 4.5.4 维护职工稳定 |
| 4.6 A集团混改经验总结 |
| 4.6.1 股权比例的适度放开 |
| 4.6.2 混改方式的适当灵活 |
| 4.6.3 实现产业发展的混改目的 |
| 4.6.4 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优势 |
| 4.6.5 统筹考虑员工中长期激励机制 |
| 第五章 建议与结论 |
| 5.1 提高国企混改效果的建议 |
| 5.1.1 坚持正确的目标导向 |
| 5.1.2 建立改革的长效机制 |
| 5.1.3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 5.1.4 推行员工持股 |
| 5.1.5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
| 5.1.6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
| 5.1.7 强化过程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
| 5.1.8 信息公开,遏制贪腐行为 |
| 5.1.9 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
| 5.2 研究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