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婕[1](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严格贯彻实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下,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逐渐趋于主流地位,但法官的相关职业保障却未能紧随其后。一方面,法官可以被严苛的追责,另一方面,法官们手中却无保障性的权利,这将使审判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位于尴尬处境,甚至对工作处于消极状态。从实证考察来看,由于缺乏配套的豁免规定,不少法官多于被追责而救济权大大缺失,反映出目前错案认定中“错”与“非错”之间的徘徊状态,法官责任的“入罪”和“出罪”也具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在法官被追责和豁免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说明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整体上还是一项新的事业。豁免制度的缺位,难以让法官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和独立也难以实现,故平衡法官司法责任和履职保障是迫在眉睫的一项新司法时代任务。通过对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研究,构建起与之匹配的司法豁免制度,有利于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更好的与司法秩序适配,为司法改革提供一条科学的发展道路。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绪论部分将从宏观角度对法官司法责任豁免进行介绍,包括对本文研究的背景、现状和价值进行考察,得出本文可能创新之点及尚有欠缺之处的结论。第一部分介绍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含义及特征,进而分析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整合梳理,结合实证案例进行法官司法责任豁免运行现状考察,引出其在理论、制度和实践层面存在的困境。鉴于各国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方面有各自的特色,故第三部分将此研究放眼于国际环境中考量。第四部分总结前三部分的观点,针对司法责任追究和豁免的界限问题,从树立法官司法豁免的理念为起点,再建之于法律和程序方面的基础,对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提出合理适用的建议。
林楚芳[2](2019)在《《双语法庭》第五章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提出苏珊·伯克·塞利格森所着的《双语法庭》是法庭口译领域十分具有影响力的学术着作,对法庭口译实践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报告节选的翻译章节为该书第五章,主要分析法庭诉讼程序和其他当事方如何将注意力转移到口译员身上。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采用了SDL Trados 2014作为主要辅助翻译工具,在学术着作翻译原则和学术着作出版规范的指导下,通过查阅字典及参考文献解决了翻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本报告包含四个章节:第一章为任务描述,主要介绍了实践背景、原文作者相关信息及原文的特点;第二章为过程描述,主要涉及译前准备、时间进度表、质量控制;第三章为案例分析,译者从词汇、句子、篇章三个层面对第五章的翻译进行分析;最后一章为报告的总结,通过对翻译过程的分析,译者发现分析原文、团队协作、选择适当的翻译原则以及分析统计数据对翻译实践尤为重要。译者希望通过本次翻译实践能透彻理解法庭口译的具体应用,同时也能为广大法庭口译学习者提供一些经验和参考。
廉勋[3](2019)在《关于《逍遥法外的恶魔》韩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笔者的硕士学位论文选定了翻译实践项目,项目的文本选择了由韩国黄金枝出版社出版的推理小说一《逍遥法外的恶魔》。该作品是法律题材的一部悬疑推理长篇小说,全书共484页,韩文字数约为25万字,共分为11个章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笔者翻译了前四个章节,译文字数在五万字以上,尚无中文译本。从最初选择文本到最后文本翻译实践完成,历经了一年的时间。根据期间对作品的分析和翻译实践,撰写了翻译实践报告,共分为六章节。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说明了笔者选择该文本进行翻译实践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翻译项目简介部分主要介绍了原文作者都振棋基本情况与《逍遥法外的恶魔》的主要内容;第三章译前分析和准备部分总结了笔者依据理论和经验对该翻译项目做的结构、风格、重点难点的分析,并在翻译实践工作之前做的准备工作;第四章翻译案例分析部分举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例句,说明了具体使用的翻译技巧,并分析了笔者对该文本进行翻译时候遇到的难点。由于该作品是法律题材的推理小说,内容上涉及到许多法律专有名词,又有场景描写和人物描写的修饰语,以及外来语,还有若干叙述专属韩国历史背景的部分,理解并翻译该作品有些难度。因此,笔者在翻译过程中将重点放在翻译内容准确以及表达自然方面,重点对词汇翻译中的法律名词翻译、外来语翻译进行分析,具体词汇翻译运用意译、法律名词翻译、外来语翻译、归化等技巧。语句翻译运用合译、分译、减译、重组语序等翻译技巧,从而准确传达原文内容。第五章结语部分再一次总结了笔者的翻译实践的过程,并谈了自己的感想;附录部分附有原文和译文的对比。笔者将此作品定为翻译项目,目的在于探索涉及法律问题的小说作品翻译过程中如何处理原文中法律事件和故事之间融合,既有法律的严谨性又具备故事的趣味性,如何巧妙翻译出原作思想和风格。并且希望本项目可以为处理类似文本的翻译实践提供可以借鉴的材料和经验。通过此次《逍遥法外的恶魔》的翻译实践,笔者深刻地认识到要做好韩汉的翻译,必须要熟练掌握中文和韩文的词汇和语法,并且还须了解韩国历史、文化、法律、社会等人文社科领域的知识才能进行准确的翻译。
郭恒[4](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指出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宋振策[5](2018)在《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研究 ——以中美两国被追诉人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研究领域,我国正在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使得权利放弃问题凸显出来。以权利放弃为视角研究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促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和选择,同时更加谨慎地对待诉讼权利的放弃,最终服务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从被追诉人的角度,诉讼权利放弃是他对已知晓和理解的诉讼权利有意识地让渡或抛弃。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前提是他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且他能够知晓、理解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可以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放弃某种利益而换取另一种利益,因此,被追诉人可以自愿地、明知地和理智地放弃诉讼权利。被追诉人经过权衡利弊作出放弃诉讼权利的决定,是他对冲突利益的衡量和取舍,应当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有助于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满足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实践需求。在美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赋予被追诉人诸多基本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都可以被自愿放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宪法判例确立了丰富的权利放弃规则。其中,被追诉人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这两项“米兰达权利”、放弃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帮助权、放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及通过有罪答辩一揽子放弃接受陪审团审判等基本诉讼权利,在美国法学界最具争议,也最值得深入探讨。我们应当辩证地分析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既要看到对抗式诉讼制度对被追诉人的自治性和选择权的尊重,又要认识到权利放弃的过度化和任意化最终会损害被追诉人的利益。因此,权利放弃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我国同样存在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现象,被告人认罪认罚构成对接受普通程序审判以及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重要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他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存在一个完备精密的正当审判程序可供被告人选择。法庭必须谨慎地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真实性,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防止发生强迫认罪和错误认罪的情况。被追诉人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原则上应当允许被追诉人自愿地、明知地和理智地放弃律师辩护权,但是为了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有必要对律师辩护权的放弃作出合理限制,并且为被告人在审判中自我辩护作出特别的安排。我国应当逐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同时允许被追诉人放弃这两项诉讼权利,通过调整权利放弃有效性标准的宽严,避免过度削弱侦查人员依法获取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能力,促进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吴李媛[6](2017)在《新世纪大陆犯罪片中的反面人物塑造 ——兼论剧本《昨日之罪》的创作实践》文中研究指明相较于香港犯罪片的成熟发展,大陆由于特殊的社会文化语境,犯罪片无法成为类型片中的主流。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文化经济的发展,大陆犯罪片的数量有所增加,且时有佳作,对于反面人物的塑造也有所突破。因此,笔者通过对新世纪以来大陆犯罪片中反面人物的形象梳理、剧作功能、塑造方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具体从人物的性格、叙事、审美、真实性四个角度出发,结合原创剧本《昨日之罪》,对新世纪以来大陆犯罪片中反面人物的塑造方法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般性的创作规律。
刘璋[7](2017)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表示要“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真正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法庭作为刑事庭审的法定场域,在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道路上占据着重要地位。而法庭席位设置作为法庭价值的外在表征,不仅是一个国家诉讼理念的体现,同时也影响着庭审功能的发挥。除引言、结语外,本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法庭席位设置”,刑事法庭作为控辩审三方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定场所,其席位布局作为刑事审判构造的一个重要表征,蕴含了丰富的符号学意义。要打造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席位,需要遵循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比较考察”,通过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刑事法庭布局的三大模式——“并排模式”、“上下模式”和“对抗模式”,探讨两大法系在刑事法庭席位设置中的异同点,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法庭席位设置提供借鉴。主要列举了美国、英国、香港、法国以及德国的法庭布局作为研究案例。第三章“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现状与问题”,通过介绍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新的改革实践,探讨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打造“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庭席位新格局奠定现实基础。第四章“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法庭席位设置”,主要探讨在审判中心视野下刑事法庭席位的构建。首先,探讨我国普通刑事法庭以及加入了人民陪审员审理的席位设置;第二,从保护罪错少年的视角研究少年刑事法庭席位设置,根据罪错少年的犯罪性质和认罪态度提出三种少年法庭席位布局;第三,顺应科技化、信息化的时代要求,在远程审判法庭席位布局基础上,构想数字法庭硬件设置新格局。
邓正亮[8](2016)在《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鉴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较为成熟的经验,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使得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争议裁判方面形成了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两者相结合的专家意见体系。作为一项新建立的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简略,而理论界关于刑事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意见效力等问题众说纷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待专家辅助人的态度以及案件的裁判。本文结合新制度实施后出现的案例,通过对比两大法系的有关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运用刑事诉讼法原理、证据法理论对刑事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意见效力、任职资格以及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包括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专家辅助人概念的界定以及其与鉴定人、证人、辩护人概念的区别。通过比较专家辅助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发现专家辅助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这也是其本身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以及相应研究价值的重要基础。第二部分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有关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并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各自的优缺点。该部分的介绍旨在为后文分析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相关问题以及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新制度实施后出现的典型案例并结合刑事诉讼理论,提出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以及理论中存在的重大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意见效力问题、资格问题、权利义务问题以及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低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理论以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鉴两大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徐清[9](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研究指明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王跃[10](2016)在《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规范有效的质证是正确判断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力保障,然而,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常常使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外衣”也极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轻信与盲从,鉴定人不出庭现象要比普通证人更为突出,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的诸多乱象,成为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诱因。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了鉴定证据的表述方式,初步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由于对鉴定意见质证主体、客体及方式的特殊性认识很不充分,未针对鉴定意见设计出富有操作性的特殊质证程序,上述改革举措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有鉴于此,对鉴定意见质证特殊性的关注,对域外专家证言或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归纳与解读,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多阶段、多主体、跨学科的交叉分析,对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鉴定意见质证难问题,而在“保证公正司法”、“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写入“中央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推行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构建质证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质证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即以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全文共分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鉴定意见质证是针对作为指控证据的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审前开示、传唤鉴定人出庭等程序进行质证前的准备与积极防御,并通过庭审中的交叉询问以及专家辅助质证等方式,由控、辩、审三方共同推动并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调查活动。鉴定意见质证较之其他证据的质证具有特殊性,其质证主体具有多元化与专家主导的双重特点,质证客体具有言词证据与派生证据双重属性,质证内容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而质证手段的口头性与科技性并存。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公正审判、实体公正及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同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具有事实发现与对质权保障的两重功效,而证据裁判原则强调质证程序的基础性作用与核心地位。“公正审判”是质证制度的首要与核心价值。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公正性由平等武装、对抗式质证程序、对质询问权的特别保障以及裁判说理这四大具体要素构成。这些具体的公正要素应当体现在诸如鉴定意见审前开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交叉询问、专家辅助质证、质证效果保障等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第二章为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具有防止证据突袭、促进质证实质化、提高质证效率以及实现公正审判的积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开示通常为单向开示且远不如民事诉讼中规范。作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美国的专家证据开示制度较为成熟,其审前正式开示程序对开示原则、内容、启动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重大争点的审前会议处理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国没有专家证据开示制度,仅有鉴定意见告知及阅卷规定,并且立法粗疏,导致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为此,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应当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明确开示内容并扩大开示范围,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最后还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三章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对质权的集中体现。当前鉴定人出庭率普遍低下,对质权未受保障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通过比较法考察发现,针对鉴定意见质证的对质权保障,目前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一种是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对质权保障模式。二者的共同特点是都从立法层面确认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基本诉讼权利的地位,同时也承认合法的对质例外情形,总体上均反映了公正审判的要求。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当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对质权保障模式,在认可对质的事实发现功能的同时,立法上应当确立对质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出庭要件判断宜形式化。而在具体实施程序中应作如下完善:采用广义实质的“不利证人”概念以扩大对质主体、采用申请对质与职权对质的启动方式、构建对质权适用的强制规则与例外规则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第四章为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对质询问权的集中体现,是询问专家证人并发现真实的有效方式。在对专家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方面,美国有着丰富的经验及规范作法,有关询问主体、询问对象、询问顺序、询问内容及询问规则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相关的制度配套也较为完善。我国法律有关询问鉴定人的方式可界定为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交叉询问适用率不高、适用效果有限,询问主体多元、询问程序混乱,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对抗性真假与强弱难以准确评估,交叉询问更多关注事实发现功能而较少关注询问权保障,交叉询问技术规则过于简略,询问内容范围有限。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首先应当创造有利于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先进诉讼理念与制度环境,如确立“不利证人”、“对质权”概念,完善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突出人证调查在法庭证据调查中的主线作用,平衡当事人主导与法官诉讼指挥间的协调关系。其次,应当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把握交叉询问的适当限度、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最后,应当对其他特殊质证程序予以规范,如不同或相反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未到庭鉴定人书面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第五章为专家辅助质证制度。专家辅助质证是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当前困境不仅表现于“出庭率低”,更主要在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理论及实践中的观念分歧与混乱作法,其主要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定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属性不明,专家辅助质证程序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以及专家难求、法院经常限制专家辅助人出庭等。突破上述困境,必须跳出现有研究思路,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实现研究方法转型。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法治国家及国际人权法律,往往将刑事被告人获得专家辅助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平等武装与对抗式质证程序的要求对专家辅助权予以保护。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关键在于确立专家辅助的权利地位,将专家辅助权、对质询问权、律师帮助权一并纳入刑事被告人的防御权体系,实现公正审判与真实发现之间的价值平衡。在此基本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及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的证据地位,建立专家库,专家辅助人出庭要件判断应当形式化,规范专家辅助质证程序,并且为贫穷及重罪被告提供免费专家辅助。第六章为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仅有专家辅助质证尚显不够,要实现质证结果的正义性,还需要辅以必要的效果保障机制。鉴定意见质证效果首先追求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积极目标,但实践中也大量存在其消极情形,也就是无效质证。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层层递进的保障思路:通过遏制“无效质证”实现对“规范质证”与“有效质证”的保障、遏制“无效质证”应当以“无效专家证言”为防控重点对象、通过对不同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进而实现对质证效果的总体控制(尤其是要重点控制鉴定人、检察官及法官的质证言行)。基于对多元质证主体的分别控制思路,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具体保障机制如下:一是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二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三是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四是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五是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法官采信或排除鉴定意见确立一定的法律标准与科学标准。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为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诉讼目标,除了上述制度设置,还应当将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纳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整体框架下进行设计,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鉴定意见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研究思路 |
| 2.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与不足 |
| 1.本文可能创新之处 |
| 2.本文不足之处 |
| 一、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概述 |
| (一)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含义 |
| (二)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特征 |
| 1.豁免对象的职业性 |
| 2.审查方式的程序性 |
| 3.豁免性质的消极性 |
| 4.豁免内容的时效性 |
| (三)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理论依据 |
| 1.司法权运行中行政性与司法裁决的专业性不对称 |
| 2.现实世界无限性与法官诉讼认识有限性不对称 |
| 3.案件裁判主观性与法官责任客观性不对称 |
| (四)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实践价值 |
| 1.法官权益保障的主心骨 |
| 2.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安全阀 |
| 3.司法公信力的防护盾 |
| 4.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的催化剂 |
| 二、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现状与困境分析 |
| (一)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的现状 |
| 1.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的立法现状 |
| 2.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的法律实践 |
| (二)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困境分析 |
| 1.司法责任豁免性质的理论困境 |
| 2.审查救济程序的制度困境 |
| 3.免责条款滥用的实践困境 |
| 三、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借鉴 |
| (一)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的域外考察 |
| 1.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经验考察 |
| 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经验考察 |
| (二)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设定的共同之处 |
| 1.以法官职务行为为豁免对象 |
| 2.以维护司法公正为豁免目的 |
| (三)从域外经验对法官司法豁免设立进行反思 |
| 1.立法方面的思考 |
| 2.豁免范围方面的思考 |
| 3.豁免程序方面的思考 |
| 四、完善我国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的建议 |
| (一)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的立法及其限度构想 |
| 1.以《法官法》为司法责任豁免制度依托 |
| 2.司法规范性文件更加体系化 |
| 3.厘清责任豁免界限 |
| (二)明确法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实体与程序标准 |
| 1.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实体性标准 |
| 2.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度程序性标准 |
| (三)完善法官司法责任豁免制约和救济机制 |
| 1.创新司法责任豁免审查模式 |
| 2.落实司法责任豁免权利物质救济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ACKNOWLEDGEMENTS |
| ABSTRACT |
| 摘要 |
| LIST OF ABBREVIATIONS |
| 1.TASK DESCRIPTION |
| 1.1 Introduction |
| 1.2 About the Source Text |
| 1.3 About the Author of the Source Text |
| 1.4 Features of the Source Text |
| 1.4.1 Nominalization |
| 1.4.2 Technical Terms |
| 1.4.3 Passive Voice |
| 1.4.4 Complex Sentences |
| 1.4.5 Bilingualism |
| 2.PROCESS DESCRIPTION |
| 2.1 Preparation |
| 2.1.1 Parallel Texts |
| 2.1.2 CAT Tools,Dictionaries,Search Engines and Handbooks |
| 2.1.3 Glossary Building |
| 2.1.4 Principles of Academic Translation |
| 2.2 Schedule |
| 2.3 Quality Control |
| 3.CASE STUDY |
| 3.1 Translation at the Lexical Level |
| 3.1.1 Legal Words |
| 3.1.2 Nominalization |
| 3.1.3 Non-English Words |
| 3.2 Translation at the Syntactic Level |
| 3.2.1 Active Voice and Passive Voice |
| 3.2.2 Attributive Clauses |
| 3.2.3 Complex Sentences |
| 3.3 Translation at the Textual Level |
| 4.CONCLUSION |
| 4.1 Findings |
| 4.2 Implications |
| 4.3 Limitations |
| 4.4 Suggestions |
| REFERENCES |
| APPENDICES |
| Appendix A Name List |
| Appendix B Glossary |
| Appendix C Translation |
| 中文摘要 |
| 摘要 |
| 第一章 引言 |
| 1.1 选题目的 |
| 1.2 选题意义 |
| 第二章 翻译项目简介 |
| 2.1 作品简介 |
| 2.2 作者简介 |
| 第三章 译前分析和译前准备 |
| 3.1 译前分析 |
| 3.2 译前准备 |
| 第四章 翻译案例分析 |
| 4.1 词汇翻译 |
| 4.1.1 意译 |
| 4.1.2 法律名词翻译 |
| 4.1.3 外来语翻译 |
| 4.1.4 归化 |
| 4.2 语句翻译 |
| 4.2.1 合译 |
| 4.2.2 分译 |
| 4.2.3 减译 |
| 4.2.4 重组语序 |
| 第五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 三、研究方法 |
| (一)伦理学方法 |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 (四)个案研究法 |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 1.4 本章小结 |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 2.1.1 沟通义务 |
| 2.1.2 阅卷义务 |
| 2.1.3 调查义务 |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 3.5 本章小结 |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 6.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一、研究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根据 |
| 二、对美国的比较法考察 |
| 三、以被追诉人为研究视角 |
| 第一编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基本原理 |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概念与前提 |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概念 |
| 一、个人放弃权利的主观意图 |
| 二、权利的放弃与权利的丧失 |
| 三、明示与默示的权利放弃 |
| 第二节 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
| 一、刑事诉讼权利从应然到实然的嬗变 |
| 二、美国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 |
| 三、我国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
| 第三节 被追诉人知晓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
| 一、知晓和理解权利是放弃权利的前提 |
| 二、权利的可行使性是放弃权利的前提 |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正当根据 |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理论基础 |
| 一、个人为什么可以放弃权利 |
| 二、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一般理论 |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实践需求 |
| 一、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价值平衡作用 |
| 二、国家专门机关对权利放弃的现实需求 |
| 第二编 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 第三章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与诉讼权利放弃概述 |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与主要程序 |
| 一、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共性 |
| 二、联邦重罪案件的基本诉讼程序 |
| 第二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 |
| 一、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判例的重要地位 |
| 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立场之争 |
| 第三节 美国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普遍化 |
| 一、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普遍化 |
| 二、如何看待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 第四章 米兰达权利的放弃 |
| 第一节 米兰达权利的由来与放弃规则 |
| 一、对米兰达判决的深入解读 |
| 二、后米兰达时代的保守主义转向 |
| 第二节 米兰达权利的推定放弃和部分放弃 |
| 一、巴特勒案确立的推定放弃规则 |
| 二、汤姆普金斯案允许沉默权的推定放弃 |
| 三、部分放弃沉默权或律师在场权的效力 |
| 第三节 援引米兰达权利后的再放弃 |
| 一、莫斯雷案对讯问中止规则的松动 |
| 二、爱德华兹规则对律师在场权的强化 |
| 三、戴维斯案要求明确援引律师帮助权 |
| 四、沙特泽案对爱德华兹规则的动摇 |
| 第四节 警察讯问策略与米兰达权利放弃的有效性 |
| 一、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察讯问策略的容忍态度 |
| 二、警察如何促使嫌疑人放弃米兰达权利 |
| 第五章 宪法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 第一节 审前程序中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 一、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向审前程序的延伸 |
| 二、提起指控后的讯问中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 三、对警察促使被告人放弃律师帮助权的规制 |
|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中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 一、被告人在审判中放弃律师帮助权 |
| 二、被告人行使自我辩护权的规则 |
| 第六章 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 第一节 审前程序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 一、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渊源与特点 |
| 二、非羁押讯问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 三、大陪审团侦查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 四、认罪程序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 一、被告人的免予作证权 |
| 二、被告人的作证权 |
| 第七章 被告人有罪答辩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
| 第一节 有罪答辩产生诉讼权利放弃的效果 |
| 一、权利放弃视角下美国的认罪程序 |
| 二、有罪答辩的特殊形式 |
| 第二节 有罪答辩产生诉讼权利放弃效果的要件 |
| 一、有罪答辩的自愿性 |
| 二、有罪答辩的明知性和理智性 |
| 三、有罪答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 第三节 有罪答辩有效性的程序保障 |
| 一、法官对有罪答辩自愿性和明知性的保障 |
| 二、法官对有罪答辩事实基础的审查确认 |
| 第三编 中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 第八章 我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问题 |
| 第一节 亟待重视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 一、我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现象 |
| 二、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启示 |
| 第二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放弃诉讼权利的问题 |
|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整体反思 |
| 二、认罪认罚有效性保障的不足 |
|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缺陷 |
| 四、对法官事实审查责任的忽视 |
| 第三节 被追诉人放弃律师辩护权的问题 |
| 一、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放弃 |
| 二、审判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放弃 |
| 第九章 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保障与规制 |
| 第一节 强化对认罪认罚有效性的程序保障 |
|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知性的保障程序 |
| 二、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确认程序 |
| 第二节 律师辩护权放弃的规制与保障 |
| 一、强迫被追诉人放弃律师辩护权的规制 |
| 二、被追诉人自我辩护的保障与限制 |
| 第三节 沉默权的赋予与权利放弃规则 |
| 一、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的思路 |
| 二、被追诉人援引和放弃沉默权的规则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2 新世纪大陆犯罪片中的反面人物形象梳理 3 新世纪大陆犯罪片中反面人物的剧作功能 |
| 3.1 深化剧本主题 |
| 3.2 推进故事情节 |
| 3.3 强化正面人物形象 4 如何塑造反面人物 |
| 4.1 塑造复杂的人物性格 |
| 4.1.1 建构矛盾的精神困境 |
| 4.1.2 设置人物弧光 |
| 4.1.3“正邪两赋”式的人物 |
| 4.2 以叙事丰富反面人物 |
| 4.2.1 搭建复杂的人物关系 |
| 4.2.2 设置曲折的情节 |
| 4.3 追求人物的相对真实 |
| 4.4 体现悲剧的审美意蕴 结语 参考文献 人物介绍 故事大纲 剧本《昨日之罪》 致谢 在校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
| 第一节 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理论基础 |
| 一、刑事审判构造与法庭席位设置 |
| 二、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符号学意义 |
| 第二节“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基本要求 |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 二、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
| 第二章 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比较考察 |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法庭席位设置 |
| 一、英美法系 |
| 二、大陆法系 |
| 第二节 两大法系法庭席位设置比较 |
| 一、证人的席位设置 |
| 二、陪审团的席位设置 |
| 第三章 我国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实证调查 |
| 一、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法律规定 |
| 二、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改革实践 |
| 第二节 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主要问题 |
| 一、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的满意度调查 |
| 二、刑事法庭席位设置各席位存在的问题 |
| 第四章“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
| 第一节 普通法庭席位设置 |
| 一、刑事法庭各席位的法理分析 |
| 二、普通刑事法庭席位构想 |
| 二、适应人民陪审员的刑事法庭席位构想 |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法庭席位设置 |
| 一、少年刑事法庭席位设置理念 |
| 二、我国少年刑事法庭布局现状 |
| 三、三种少年法庭席位设置构想 |
| 第三节 远程审判法庭席位设置 |
| 一、远程审判法庭席位设置实证考察 |
| 二、远程审判基础上的法庭设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项目研究的情况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专家辅助人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 (一) 专家辅助人概念的界定 |
| (二)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 |
| (三) 专家辅助人与证人 |
| (四) 专家辅助人与辩护人 |
| 二、比较法视野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 |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 1. 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 |
| 2. 日本的诉讼辅助人制度 |
| 3. 德国的鉴定证人制度 |
| (三) 两大法系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优缺点 |
| 1.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缺点 |
| 2. 大陆法系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优缺点 |
| 三、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
| 1. 专家辅助人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 |
| 2. 专家辅助人的依附性与独立性 |
| (二) 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问题 |
| 1. 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功能 |
| 2. 专家辅助人意见性质的争论 |
| (三)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 |
| (四)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
| (五) 专家辅助人使用率低的问题 |
| 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
| (一) 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的程式设计 |
| (二) 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 |
| 1. 专家辅助人意见对鉴定意见的效力 |
| 2. 专家辅助人意见对法庭的效力 |
| (三) 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
| (四)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 |
| 1. 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
| 2. 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 四、方法与材料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 (一) 技术逻辑 |
| (二) 社会逻辑 |
| (三) 权力逻辑 |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 四、小结 |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 四、小结 |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 (四) 由“结构”及“人” |
| (五) 小结 |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 (四) 小结 |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 一、问题回溯 |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理论价值 |
| 三、实践意义 |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五、主要内容及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一般理论性问题 |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概述 |
| 一、鉴定意见质证的内涵界定 |
|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特殊性 |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
| 一、公正审判 |
| 二、真实发现 |
| 三、诉讼效率 |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 一、直接言词原则 |
| 二、证据裁判原则 |
| 第四节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公正性的实现 |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 三、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
| 四、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 五、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 第二章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 |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概述 |
| 一、鉴定意见审前开示的积极作用 |
| 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开示的总体特点 |
| 第二节 鉴定意见/专家证据审前开示制度的美国经验 |
| 一、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的规范操作 |
| 二、美国专家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大陆法国家的借鉴意义 |
| 第三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现状 |
| 一、控方自动开示义务缺位 |
| 二、鉴定意见开示内容有限 |
| 三、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原件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的权利缺位 |
| 四、开示程序中专家辅助缺位 |
| 五、庭前会议争点处理功能不足 |
| 六、司法救济程序缺位 |
| 第四节 我国鉴定意见审前开示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明确控方的自动开示义务 |
| 二、明确开示内容、扩大开示范围 |
| 三、为辩方对物证等鉴定对象进行查阅、复制或照相创造必要条件 |
| 四、允许专家辅助人提前介入证据开示程序 |
| 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争点整理功能 |
| 六、完善司法救济程序 |
| 第三章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与研究转型 |
|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基于出庭率的考察 |
| 二、“鉴定人出庭率低”之常见原因 |
|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研究转型:以对质权保障为核心 |
| 第二节 对质权保障模式的比较法考察 |
| 一、美国的宪法保障模式 |
| 二、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正审判国际标准的保障模式 |
| 三、比较分析 |
| 第三节 对质权视野下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 第四章 交叉询问制度 |
| 第一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美国经验 |
| 一、询问主体与询问对象 |
| 二、询问顺序及询问内容 |
|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
| 四、交叉询问的适用条件及利弊分析 |
| 第二节 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 |
| 一、我国刑事庭审中询问鉴定人的方式界定:“广义”交叉询问 |
|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实践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的相关条件 |
| 二、理顺多元主体询问鉴定人的顺序 |
| 三、把握交叉询问的对抗限度以实现不同诉讼价值间的合理平衡 |
| 四、完善交叉询问技术规则 |
| 五、规范其他特殊质证程序 |
| 第五章 专家辅助质证制度 |
| 第一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困境与“出口” |
| 一、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中国问题 |
| 二、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研究转型:以专家辅助权为核心 |
| 第二节 公正审判原则下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 一、域外国家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专家辅助权的立法规定 |
| 二、欧洲人权法院保障专家辅助权的司法实践 |
| 三、简要评析 |
| 第三节 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改革完善 |
| 一、完善我国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基本思路 |
| 二、完善专家辅助质证制度的具体要求 |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效果保障 |
| 第一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及保障概述 |
| 一、“质证效果”评价 |
| 二、“质证效果”的保障思路 |
| 第二节“无效质证”剖析 |
| 一、美国刑事审判中的“无效质证”研究 |
| 二、中国冤案中的“无效质证” |
| 三、比较与启示 |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保障机制 |
| 一、充分保障辩方专家辅助权 |
|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权利 |
| 三、确立专家行为守则与技术规范 |
| 四、落实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以推动客观义务实效化 |
| 五、落实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