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怡敏[1](2020)在《善治理论视角下农村“厕所革命”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武威市凉州区清水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厕所革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民生工程,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健康生活意识、提升乡村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厕所革命”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诸多方面,难度大、任务重。因此,如何有效破解农村“厕所革命”中的一系列难题,如何因地制宜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就成为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研究、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工作的基础性课题。本文综合运用文献法、调查法(具体包括实地调研、问卷法和访谈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般思路,通过构建农村“厕所革命”善治分析框架,从参与性、责任性、透明性、法治性、可持续性五个维度出发,对武威市凉州区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开展情况进行善治考察,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重点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方法、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等方面概述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通过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善治理论进行详细阐述,构建起武威市凉州区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是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现状及成效,对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推进情况进行善治考察,据此对该乡镇农村“厕所革命”现状进行分析,并对该乡镇农村“厕所革命”中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第四部分是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厘清了农户不愿建或建而不用;改厕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改厕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不足;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厕所文化建设难实现等方面的问题,并剖析了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是推进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的对策建议,从善治理论视角出发,提出宣传引导多元协同参与;守好齐抓共管责任田;畅通信息公开和监督渠道;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推进可持续发展促乡风文明等方面的对策建议。
张银芳[2](2020)在《基于法治意识培育的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治意识培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将法治意识确定为学科核心素养之一,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由以往的成人普法教育向前延伸到中学教育阶段切实的法治教育。培育中学生“法治意识”素养是依法治国的应然要求,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既如此,作为中学法治教育任务主要承担着的思想政治课,强化法治教育理念,优化法治教育方式,是思想政治课应然要求。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在教育领域广泛应用并且具有极高价值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契合法治意识培育的基本规律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在学生多种能力的培养和知识的运用上取得良好效果。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以案例教学为切入点,试图聚焦案例教学法在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机理、价值、应用现状、践行要点等。坚持实事求是创新思维,探索既符合法治意识培育的要求、又符合高中政治课法治教学内容特色及学生认知特点的案例教学法,以更好的落实核心素养培育任务。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的内容有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学者对本课题相关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本课题的创新之处与不足。第二部分是案例教学和法治意识相关理论的概述,包括界定法治意识和案例教学的相关概念,发掘案例教学应用于培育法治意识素养的可行性和价值,为本文的研究做必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第三部分是结合教学经验,面向学生问卷调查与教师访谈调查,了解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应用现状。探析存在问题及其对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提出基于法治意识培育的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实施建议。课前要以法治教育为目标,科学选编案例;课中要围绕尊法、守法、用法的主题,有效开展案例研讨;课终要围绕法治主题,深度诠释教学案例。第五部分是在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正确处理教师教与学生学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与案例研讨的关系;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的区别与联系。
徐红军[3](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认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于广益[4](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提出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李其成[5](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褚楚[6](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指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赖雪梅[7](2019)在《“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研究》文中认为自“05方案”实施以来,“基础”课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为一门课程,然而实际教学效果与“方案”拟定的初衷存在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个现象,为解除“基础”课教师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于一门课中认知上的困惑,促进教材到教学的有效转化,本文探究了“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于一体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剖析了“基础”课教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两张皮”现象,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系统设计“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体系,并以此进行实践验证。从理论层面而言,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整合于“基础”课当中,不仅是因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需要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有机融合,更是因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学理上的联系,这是促成“基础”课诞生的最根本的缘由。中国从古代到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德治与法治从未分离的实践,进一步验证了“基础”课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为一体的合法性。系统梳理和澄清“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有助于提升“基础”课的理论深度,增强课程学术魅力。从现实层面而言,基于前述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学理、历史和现实的考证,针对当前“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两张皮”现象,提出系统的教学实施建议,全方位推进“基础”课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到教学考核的立体化改革,力促教材体系到教学体系的科学转化,真正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研究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研究的缘起、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对青年人提出了“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中宣部“05方案”设计的“基础”课的主要任务就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但是,“基础”课的教学实施现状与“方案”拟定的初衷存在很大差距:一线教师对“基础”课诞生和实施产生了巨大的困惑,不能很好地理解“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通性,因而在教学中出现了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分而治之”的“两张皮”现象。为了帮助一线教师打通对“基础”课学理认知上的困惑,使其认识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价值趋同性、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一致性,学界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不够系统和深入,且对“基础”一线教师的困惑不具有针对性,因此,本文直接探究“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于一体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剖析“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实施现状及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系统设计“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路径,并进行实践验证,希望借此帮助“基础”课一线教师解除学理困惑,为增强“基础”课教育教学实效性提供方法和途径上的借鉴。第二部分,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这一部分首先对“基础”课、“德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法制教育”这几个关键词语进行阐释和界定。在继承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理论渊源进行探索。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同源性、同质性、价值趋同性和互补性差异的理论是“基础”课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在一门课程中的内在学理依据。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为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参考。中国德法相济的历史传统形成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合治”等德法融合的思想也为“基础”课的产生和发展也起到重要的理论奠基作用。这部分研究将为实现“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历史基础。第三部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现实需要及其维度。从现实来看,道德与法律作为观念的意识形态和制度意识形态,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建立共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现实基础之上。“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结合正是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与实践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此部分的深度分析有助于巩固和加强一线教师对“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合建立有效的认同感。第四部分,“基础”课教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现状分析。承担“基础”课教学的一线教师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和教学的惯性导致他们对“基础”课诞生和实施产生巨大的困惑,不能很好地理解“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融通性,在教学中不能将“05方案”的指导精神贯彻到位,从而出现了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分而治之”的“两张皮”现象,体现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到教学考核的诸多方面。唯有透析“基础”课教学“两张皮”问题及其成因,才能找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第五部分,“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改进对策与实践。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也是课题创新价值的集中所在。基于前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学理、历史和现实依据的考察和分析,针对当前“基础”课教学当中存在的“两张皮”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系统的实施建议,并进行实践验证,全方位推进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到教学考核的立体化改革,力促“基础”课教材体系到教学体系的科学转化,实现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
伍玉功[8](2012)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神圣职责,是“坚强的共和国之盾”。因此,人民警察一定要研究并找准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结合点与切入点,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是指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保护权益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从整体上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是较强的,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服务群众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是,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还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已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党的领导,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威胁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文章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选题依据、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瓮安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削弱了党的领导,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差是“瓮安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既有现实价值,又能弥补理论上的一大空白。第二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第三部分是研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之一。同时,也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提出了要求:即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和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围绕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加大了队伍建设和为民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力度,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公安经费保障不力、警力严重不足、公安立法存在缺陷以及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法律运用能力不高、专业技能较弱和语言表达能力较低等,急需提升。第五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很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人民警察自身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能力、侦查能力、法律运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擒拿格斗能力等。第六部分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由于制约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原因颇多,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等等;才能提升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
吴向军[9](2008)在《宗教与法的关系论纲》文中研究表明宗教与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如何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的轨道,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宗教界人士等有关方面都对此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积极成果。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运用文献研究法,大量占有与分析有关这一论题的文献资料,坚持理论与现实相结合,以宗教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为框架,全面阐述二者的关系,并注重就某些重大问题,比如基督教对西方法治传统形成的作用与影响以及宗教对中国传统法的作用与影响进行较为详尽的阐释。宗教与法律是具有密切联系的两种社会现象,它们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人群的地方就必须有法律,法律使人们生活有序;有苦难的地方就需要有宗教,宗教为人们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慰藉,表达其对尘世的超脱与来世的向往。宗教与法律彼此渗透,相互影响,共同维系、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在孕育法律起源、推动法律发展、培育法律信仰、生成法律价值方面,宗教发挥着广泛的作用与影响。宗教性并非西方国家法律独有的特征,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法律均以不同的方式受到了宗教的深刻作用与影响。在古代中国,天一直是宗教的核心,其地位相当于基督教中的上帝,是一种终极观念,中国古代的皇帝则是以天为上帝的宗教大祭司。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对天的崇拜,使中华法系找到了最终的合理性根据。此外,在审判、行刑上,中华法系也具有相当强烈的宗教性。在宗教对法律起着积极推动作用与影响的同时,宗教又以极其顽固而强大的力量与方式阻碍着法律的发展与进步。印度在统一民法的过程中遇到的不可克服的宗教障碍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宗教在其形成、发展以及传布的过程中深深打上了法律的烙印。早期人类社会的很多法律,被直接嫁接至宗教教义中,是宗教形成的重要源头之一。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为宗教的传布、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环境,保障和促进着宗教的健康发展,是推动宗教与其所属社会相适应的一支重要力量。通过法律的途径推动宗教走健康发展之路,是欧洲处理政教关系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教会是基督教的代言人,它从长期的斗争中深刻地认识到,包括暴力在内的其他手段都无助于宗教的发展壮大,只有法律才是促成其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可靠手段与途径。在这种认识的指引之下,教会法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有力地推动了欧洲基督教的发展壮大。教会法的发展历程,集中体现了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当西方人开始建立起神学时,他们在措词中大量使用了法律用语,他们的神学渗透着浓厚的法律观念,具有十分深厚的法律基体。在充分借鉴欧洲处理政教关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美国宪法及其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这两个针对宗教问题的根本原则,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在教会与国家之间确立了一道分离的墙,为美国多元一体的宗教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宗教与法律辩证关系的必然结论。顺应当代世界宗教事务法治化的重要趋势和潮流,结合我国国情和宗教教情,党和国家已经明确地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作为新时期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宗教事务法治化轨道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创新,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党和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及广泛吸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理论,逐步形成了一套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宗教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宗教事务条例》的成就与意义是第一位的,这一点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囿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之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如任何法律法规一样,《条例》并不是尽善尽美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规律,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宗教与法律的互动是宗教与政治互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宗教与法律繁荣昌盛的必然要求与结果,是宗教与法律辩证关系的生动体现。宗教的花朵盛开在天国,宗教的枝干却扎根于尘世。宗教的这种两重性是宗教本质的必然结果,是宗教与法律互动的基础。无论从宗教或社会方面来讲,还是从政权当局来讲,均需要妥善处理有关宗教和法律的一些事务,从而既保持宗教与法律的活力,又促进二者的持续健康发展。从宗教或社会方面来讲,法律要密切关注宗教的社会性行为与活动,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政权当局来讲,要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恪守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保持宗教的活力。
欧阳晨红[10](2005)在《2004年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索引》文中研究表明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关于“厕所革命”的研究 |
| (二)关于善治理论的研究 |
| (三)文献评述 |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五、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 (一)研究重点 |
| (二)研究难点 |
| (三)创新点 |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 一、核心概念 |
| (一)“厕所革命” |
| (二)卫生厕所 |
| 二、理论基础 |
| (一)治理理论 |
| (二)善治理论 |
| (三)农村“厕所革命”善治分析框架 |
| 第二章 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现状及成效 |
| 一、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现状 |
| (一)清水镇概况 |
| (二)相关政策及模式标准 |
| (三)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推进情况 |
| 二、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取得的成效 |
| (一)参与性:宣传引导促参与 |
| (二)责任性:网格化责任抓落实 |
| (三)透明性:创新政务公开新模式 |
| (四)法治性:建设执法为民队伍 |
| (五)可持续性:因地制宜选择管护模式和措施 |
| 第三章 清水镇“厕所革命”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厕所革命”推进中面临的问题 |
| (一)参与性:农户不愿建或建而不用 |
| (二)责任性:改厕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
| (三)透明性:改厕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全面性不足 |
| (四)法治性: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五)可持续性: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厕所文化建设难实现 |
|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 (一)参与性:传统观念和客观经济条件影响参与的主动性 |
| (二)责任性:多元主体管理服务不到位 |
| (三)透明性:监督机制不健全 |
| (四)法治性: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不完善 |
| (五)可持续性:缺乏先进技术和长效建管机制 |
| 第四章 推进清水镇农村“厕所革命”的对策建议 |
| 一、参与性:宣传引导多元协同参与 |
| (一)广泛宣传,转变观念 |
| (二)培树示范户,打造示范点 |
| (三)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 |
| 二、责任性:守好齐抓共管责任田 |
| (一)落实政府的主导责任 |
| (二)调动乡镇干部的工作热情 |
| (三)强化农户的主体责任 |
| (四)激活企业的服务意识 |
| 三、透明性:畅通信息公开和监督渠道 |
| (一)加强党务、政务、组务公开 |
| (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
| (三)完善监督机制 |
| 四、法治性:健全法规制度,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
| (一)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 |
| (二)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 |
| (三)优化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
| 五、可持续性:推进可持续发展促乡风文明 |
| (一)粪污资源化利用与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
| (二)建立长效建管机制 |
| (三)建设农村厕所文化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基于法治意识培育的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概述 |
| 一、法治意识相关概念 |
| (一)法治 |
| (二)法治意识 |
| 二、案例教学法相关概念 |
| (一)案例 |
| (二)案例教学 |
| (三)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 |
| 三、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可行性及价值 |
| (一)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可行性 |
| (二)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价值 |
| 第三章 思想政治课案例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法治意识培育的影响 |
| 一、现状调查目的、对象以及实施方式 |
| (一)现状调查目的及调查对象 |
| (二)现状调查实施方式 |
| 二、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
| (一)学生问卷结果分析 |
| (二)教师访谈调查分析 |
| 三、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及其对法治意识培育的影响 |
| (一)问卷调查和访谈所反映的问题 |
| (二)对法治意识培育的影响 |
| 第四章 思想政治课以案例教学法培育法治意识的践行要点 |
| 一、课前:以法治教育为目标,科学选编案例 |
| (一)法治案例的收集 |
| (二)法治案例的选择 |
| (三)法治案例的编辑 |
| 二、课中:以尊法、守法、用法为主题,有效开展案例研讨 |
| (一)设疑激趣,呈现案例 |
| (二)组织研讨,以案析法 |
| 三、课终:围绕法治主题,深度诠释教学案例 |
| (一)案例中求知,解读法律知识 |
| (二)案例升华情感,情感指向行动 |
| (三)理论联系实际,知识服务生活 |
| 第五章 思想政治课以案例教学法培育法治意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 (一)正确处理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关系 |
| (二)正确处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案例研讨的关系 |
| (三)正确认识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法的区别和联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 一、宪法 |
| 二、法律 |
| 三、行政法规 |
| 四、地方性法规 |
| 五、规章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 六、论文结构 |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路径 |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依据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理论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内容 |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 (一)拟创新之处 |
| (二)研究的难点 |
| (三)研究的不足 |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 二、理论基础 |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 小结 |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 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 小结 |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 小结 |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
| 附录2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 1.1.1 问题的提出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关研究及评析 |
| 1.2.2 国内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关研究及评析 |
| 1.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基本思路 |
| 第2章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基础”课的概念及其由来 |
| 2.1.2 德育与道德教育 |
| 2.1.3 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 |
| 2.1.4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 |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 |
| 2.3 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理论 |
| 2.4 中国古代礼法并用、德法兼治的思想 |
| 第3章 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融合的现实需要及维度 |
| 3.1 经济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 3.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 |
| 3.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
| 3.2 政治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 3.2.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道德维度 |
| 3.2.2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法治维度 |
| 3.3 文化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 3.3.1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 |
| 3.3.2 浓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 3.4 社会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 3.4.1 道德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基石 |
| 3.4.2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 |
| 3.5 生态建设维度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需要 |
| 3.5.1 生态文明建设要与道德建设相融合、相统一 |
| 3.5.2 生态文明建设须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
| 第4章 “基础”课中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融合的现状分析 |
| 4.1 教学理念分析 |
| 4.1.1 “基础”课现有的教学理念及存在的问题 |
| 4.1.2 构建新的“基础”课教学理念 |
| 4.2 教学方法分析 |
| 4.2.1 专题式教学法 |
| 4.2.2 案例教学法 |
| 4.2.3 合作学习法 |
| 4.2.4 服务性学习法 |
| 4.2.5 研究式教学法 |
| 4.3 实践教学分析 |
| 4.3.1 “基础”课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
| 4.3.2 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分析与思考 |
| 4.4 教学考核分析 |
| 4.4.1 “基础”课考评现状分析 |
| 4.4.2 “基础”课有效考核评价策略 |
| 第5章 “基础”课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的教学改进对策与实践 |
| 5.1 教学实施原则 |
| 5.2 教学整体设计 |
| 5.2.1 “基础”课专题设计的目标 |
| 5.2.2 “基础”课专题设计内容与方法 |
| 5.2.3 “基础”课考核方式设计 |
| 5.3 教学实践案例 |
| 5.3.1 教学内容解析 |
| 5.3.2 学生学情诊断 |
| 5.3.3 教学目标分析 |
| 5.3.4 教学策略分析 |
| 5.3.5 教学流程 |
| 5.3.6 课堂实录 |
| 5.4 教学效果分析 |
| 结语创新体制机制,助力有机融合的落地落小落实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件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依据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目的 |
| 四、研究综述 |
| 五、研究思路 |
| 六、研究方法 |
| 七、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 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理论概述 |
| 二、人民警察发展历程的呼唤 |
| 三、人民警察性质的内在规定 |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 一、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政治保证 |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构筑稳定的安全保障 |
| 三、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夯实良好的社会基础 |
| 第三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
|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 |
| 二、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应有之义 |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要求 |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 |
| 一、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理性依据 |
| 二、人民警察树立科学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 |
| 第二节 提高民主执法的素质 |
| 一、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理论依据 |
| 二、人民警察提高民主执法素质的基本要求 |
| 第三节 加强依法执法的技能 |
| 一、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法理依据 |
| 二、人民警察加强依法执法技能的基本要求 |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的现状 |
| 一、人民警察的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
| 二、人民警察的法律运用能力不高 |
| 三、人民警察的专业技能较弱 |
| 四、人民警察的语言表达能力较低 |
| 第二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人民警察自身素质不高 |
| 二、现行公安体制存在弊端 |
| 三、公安教育与培训体制存在问题 |
| 四、公安经费保障不力 |
| 五、警力严重不足 |
| 六、公安立法存在缺陷 |
| 七、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不合理 |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 |
| 第一节 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内容概述 |
| 第二节 公共服务能力 |
| 一、人民警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必要性 |
| 二、人民警察公共服务能力的内涵 |
| 第三节 侦查能力 |
| 一、人民警察提升侦查能力的必要性 |
| 二、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界定 |
| 三、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构成 |
| 四、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特点 |
| 五、人民警察侦查能力的分类 |
| 第四节 法律运用能力 |
| 一、人民警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必要性 |
| 二、人民警察法律运用能力的构成 |
| 第五节 人际交往能力 |
| 一、人民警察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必要性 |
| 二、人民警察人际交往能力概述 |
| 第六节 语言表达能力 |
| 一、人民警察提升语言表达能力的重要性 |
| 二、人民警察语言表达能力概述 |
| 第七节 擒拿格斗能力 |
| 一、人民警察提升擒拿格斗能力的必要性 |
| 二、人民警察擒拿格斗能力概述 |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提升的途径 |
| 第一节 改革人民警察录用培养体制 |
| 一、改革人民警察的录用体制 |
| 二、改革人民警察的培养体制 |
| 第二节 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 |
| 一、人民警察正规化的涵义 |
| 二、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构想 |
| 第三节 完善人民警察执法考核监督机制 |
|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人民警察绩效考核体系 |
| 二、加强监督,依法治警,从严治警 |
| 第四节 转变人民警察执法理念 |
| 一、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理论概述 |
| 二、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
| 第五节 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 一、人民警察执法环境的现状 |
| 二、改善执法环境,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 一 问题的提出及本选题的意义 |
| 二 本选题研究综述 |
| 三 本选题所要达到的目标 |
| 四 本选题的创新之处、难点和重点 |
| 五 本选题所采用的方法 |
| 六 本选题的主要框架 第一编 宗教对法律的作用与影响 |
| 第一章 法律的形成过程与宗教密切相连 |
| 一 原始宗教的崇拜、祭祀活动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
| 二 宗教经典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
| 三 宗教在法律起源中发挥作用与影响的原因分析 |
| 第二章 宗教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
| 一 宗教在中华法系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与影响 |
| 1 儒教在中华法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 |
| 2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
| 3 藏传佛教对中国西藏法律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
| 二 基督教在西方法治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与影响 |
| 1 基督教为西方法治形成与发展奠定了观念基础或伦理精神 |
| 2 基督教推动了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
| 3 基督教对一些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习惯法进行了扬弃 |
| 4 基督教保存和改造了罗马法 |
| 5 宗教改革运动催生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生成 |
| 三 伊斯兰教对阿拉伯世界法律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
| 四 宗教对当代美国法律发展的作用与影响 |
| 第三章 宗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
| 一 佛教对法律实施的作用与影响 |
| 1 狡诳洗心律为起誓断案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
| 2 佛教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着独特的影响与作用 |
| 3 佛教在历史上对司法判决的执行也曾发挥着某种积极的作用 |
| 二 基督教对法律实施的影响与作用 |
| 1 《圣经》已经蕴含着程序仪式的雏形 |
| 2 《圣经》蕴含着司法独立思想的端倪 |
| 3 《圣经》还显现出司法机构和审判机制生成的萌芽 |
| 4 《圣经》还极力主张与要求平等地对待案件当事人 |
| 5 基督教对死刑执行有着深刻的影响 |
| 第四章 宗教与法律信仰:以基督教为例 |
| 一 基督教培育法律信仰的历程 |
| 1 《圣经》是基督教培育法律信仰的源头 |
| 2 早期基督教延续了《圣经》对信徒法律信仰进行培育的进程 |
| 3 在中世纪,基督教从国家的高度培育全体国民,包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法律信仰 |
| 二 基督教培育法律信仰的若干成果 |
| 1 “国王服从法律”与“法律至上”的理念得以衍生,是基督教培育法律信仰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
| 2 宗教因素融入法律内涵,是宗教培育法律信仰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
| 3 从宗教中衍生的某些思维方式也促成了对法律的信仰 |
| 4 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和其他方面的维持,是基督教在培育法律信仰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另一重要成果 |
| 第五章 宗教对法律的消极作用与影响 |
| 一 印度宗教对法律发展的消极作用与影响 |
| 1 源自宗教信仰的种姓等级观念从根本上阻碍了普适性法律的构建 |
| 2 印度宗教以解脱为最高伦理境界,其救赎常常采取内向而非理性的精神方式 |
| 3 印度在统一民法的过程中遇到的不可克服的宗教障碍充分表明了宗教对法律发展的消极影响与作用 |
| 二 基督教对法律发展的消极作用与影响 |
| 三 两河流域一带宗教对法律的限制与阻碍的历史 第二编 法律对宗教的作用与影响 |
| 第一章 法律是宗教的渊源之一 |
| 一 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习惯法是亚洲宗教的渊源之一 |
| 二 法律在基督教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
| 第二章 适当的法律是保障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
| 一 法律为宗教的发展提供基本的社会环境 |
| 二 法律为宗教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内部环境 |
| 三 法律是促进宗教与其所在社会相适应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力量 |
| 四 美国法律对其宗教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
| 第三章 教会法与欧洲基督教 |
| 一 教会法的宗教属性与使命 |
| 二 教会法是实践基督教仁爱的一种可行的手段 |
| 1 教会法在维护宗教信仰方面的功能 |
| 2 教会法的适当刑罚有助于实现基督教之爱 |
| 3 教会法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程序才能完成其牧民使命 |
| 三 罗马法是哺育教会法成长的源头活水 |
| 1 罗马法在立法方面对教会法的影响 |
| 2 罗马法在教会管理、司法方面对教会法的影响 第三编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
| 第一章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必要性 |
| 一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宗教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
| 1 宗教活动场所需要依法管理 |
| 2 宗教团体需要依法管理 |
| 3 宗教教职人员需要依法管理 |
| 二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处理我国有关宗教矛盾的必然要求 |
| 1 宗教领域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 |
| 2 宗教领域也存在着一定的敌我矛盾 |
| 三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履行有关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
| 四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
| 1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涵 |
| 2 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 第二章 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及其执法工作 |
| 一 党和国家的宗教法制建设历程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
| 2 建国前后至“文革”爆发 |
| 3 改革开放以来 |
| 二 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
| 1 宪法 |
| 2 法律 |
| 3 行政法规 |
| 4 部门规章 |
| 5 地方性法规 |
| 6 有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规定 |
| 三 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
| 1 进一步明确宗教法制建设的宗旨、目的和原则 |
| 2 进一步加强宗教执法工作 |
| 第三章 《宗教事务条例》的成就、问题与进一步完善 |
| 一 《条例》颁布的意义和成就 |
| 二《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 |
| 三 进一步修订完善《条例》的建议 |
| 1 宪法原则 |
| 2 科学原则 结束语 法律与宗教的互动:关于宗教与法律关系的绪论 |
| 一 从宗教或社会方面来讲,法律要密切关注宗教的社会性行为与活动,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
| 二 从政权当局来讲,要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恪守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保持宗教的活力 参考文献 后记 |